美國普遍化優惠關稅措施 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駐美國代表處經濟組 2018 年 8 月 30 日 壹、 普遍化優惠關稅措施
一、 普 遍 化 優 惠 關 稅 措 施 (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GSP)係指已開發國家對於來自開發中國家
( 包 括 低 度 開 發 國 家 ,Least Developed Beneficiary Developing Country,簡稱 LDBDC)進口之產品給予 降低或免除關稅之優惠待遇,促使開發中國家之經濟 成 長 。 該 項 制 度 源 自 於 GATT 1979 年 之 培 植 條 款 (Enabling Clause),為協助開發中及低度開發國家,使 世界貿易組織(WTO)成員國可豁免於最惠國待遇原則 (MFN),以提供優惠措施。
二、 依規定,GSP 應符合普遍性、非互惠性及非歧視性原 則,即已開發國家可片面的對所有發展中國家及產品 給予GSP 優惠,惟需普遍且非歧視性地給予所有開發 中會員相關優惠。此外,優惠之內容由提供之國家自 行決定,因此部分已開發國家仍設定某些條件,符合 條件之國家或產品,方能享有優惠。
貳、 美國之GSP 制度
一、 美國在1974 年創立了普遍化優惠關稅制度,主要為透 過增加發展中國家之出口,促進其經濟發展,並且擴 大美國製造業及消費者之選擇。要成為美國 GSP 計畫 之合格受益國家,必須要符合某些法定資格標準,包
括必須符合對勞工及智慧財產權保護之標準,並且應 履行國際仲裁判斷等。
二、 美國GSP 計畫原於 2017 年 12 月 31 日屆期,川普總統 於 2018 年 3 月 23 日 簽 署 《 The Consolidated Appropriations Act of 2018》法案,使 GSP 計畫施行展 延至2020 年 12 月 31 日,另因更新 GSP 計畫係回溯施 行(retroactive),爰於新計畫施行前1進口相關產品之進 口商,得向海關暨邊境保護署(CBP)申請退稅。
三、 符合GSP 計畫之產品:
(一) 2017 年,美國 GSP 計畫提供開發中及低度開發國家 約 3,500 項(稅則號列 8 位碼)免關稅之產品進口至美 國市場;另額外提供低度開發國家近 1,500 項產品免 關稅進口美國。另依據19 USC 2463(b)規定,包括使 用棉花、羊毛、人造纖維及其他植物纖維製造之紡品、
手表、部分鞋類、行李袋、其他皮革製品等係不得被 列入GSP 計畫之產品。
(二) 產品是否屬於美國 GSP 計畫及那些國家適用,可在 美國關稅表(Harmonized Tariff Schedule)上查詢,在特 殊關稅欄上將有 A、A+及 A*之標示,A 係指該項產 品自所有 GSP 受益國輸美均享有優惠關稅,A+產品 僅適用於低度開發受益國,至於標示 A*,係指該項 產品之 GSP 優惠關稅不適用於 1 個或多個 GSP 受益 國。
(三) 2017 年透過 GSP 計畫進口至美國市場金額計 212 億
1 即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3 月 23 日間。
美元,進口金額前十大產品包括汽車零組件、鐵合金、
珠寶、建築用石材、橡膠輪胎、旅行用品、部分甜味 或調味水(包括礦泉水及氣泡水)、電子馬達及發電機、
冷氣機及零組件及絕緣電纜線等。
四、 符合 GSP 計畫之受益國:受惠該項計畫之國家(或領 域)總計 121 國,其中包括 44 個低度開發國家(符合計 畫條件之國家列表詳附錄)。2017 年美國 GSP 計畫之 前20 名受益國家包括印度、泰國、巴西、印尼、土耳 其、菲律賓、南非、厄瓜多、柬埔寨、巴基斯坦、斯 里蘭卡、哈薩克、波利維亞、突尼西亞、喬治亞、緬 甸、塞爾維亞、埃及、巴拉圭及黎巴嫩。
五、 競爭所需之限制:美國的 GSP 制度設有「競爭所需之 限制」(Competitive Need limitations, CNLs),針對每種 產品和國家設置進口上限,根據美國 GSP 制度規定,
受益國家倘某產品超出 CNLs,則受益國之該項產品 將被認定為具有競爭力,其 GSP 優惠在下一曆年之 11 月 1 日2終止。CNLs 有兩種不同標準,包括受益國該 項產品進口額超過美國進口該項產品總額之 50%;或 超過一定之美元上限。2016 年之美元上限為 1.75 億美 元,2017 年則為 1.8 億美元。
六、GSP 受益國名單及產品清單之年度複查:
(一) 受益國複查:依據 19 USC 2462(b)及(c),任何人均 可向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之 GSP 委員會提交申請 審查受益國是否符合GSP 資格,GSP 委員會將依據
2 原為 7 月 1 日,川普總統簽署之法律 The Consolidated Appropriations Act of 2018 除將 GSP 計畫展 延至2020 年 12 月 31 日外,另亦將超過 CNLs 標準產品排除 GSP 制度外日期改為 11 月 1 日。
該國是否對美國輸入該國產品提供公平且合理之市 場進入及是否提供合理且有效之智慧財產權保障等 要素進行檢視。本年度受資格複查國家有泰國、印 度、印尼、哈薩克及土耳其等國:
1. 泰國:美國豬肉產品協會(National Pork Products Council)提出申請,認為泰國並未給予美國平等及 合理之市場進入條件,不符合 19 USC 2462(c)之 要求。
2. 印度:USTR 接獲兩利害關係人申請表示,印度 未對美國產品提供平等且合理之市場進入;另 2018 年之貿易障礙報告亦指出,印度對美產品採 取範圍極廣之貿易障礙,對美商務利益造成負面 影響,爰將進行其資格複查。
3. 印尼:印尼所獲指控為未符合 GSP 受益國兩項要 素,包括未給予給予美國平等及合理之市場進入 條件及未減少扭曲貿易之投資及減少服務貿易之 限制。
4. 哈薩克:哈薩克係因勞工問題遭指控未符合 GSP 計畫受益國資格,要求受益國應對該國勞工提供 國際上公認的勞工權益。
5. 土耳其:土耳其亦係被指控未對美國產品提供平 等且合理之市場進入。
(二) 產品清單複查:僅限於「利害關係人」(interested party)提出申請。前述「利害關係人」係指對是項請 求具有顯著利益者,例如國內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
產品之製造商、進口商、零售商或外國政府等。通 常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會在每年七月或八月於聯 邦公報上公告展開年度複查,各團體可於期限內提 出申請。
(三) USTR 每年會公布前一年度與 CNLs 相關之進口數據,
並針對產品及國家是否列入受益於GSP 制度等徵求 公眾意見評論,並且舉辦公聽會。
參、 自GSP 制度受益國進口認可產品應注意事項:
一、 原則上,享有美國 GSP 計畫進口相關產品時,需符合 以下數點:
(一) 產品必須是美國 GSP 計畫所認可 (二) 必須直接從受益國出口至美國
(三) 產品在受益國生產、製造,倘其原料係來自於區域 組織內之其他GSP 受益國(例如: ASEAN 成員國),
可被視為同一國家。
(四) 或自其他地區進口原料,於 GSP 受益國境內完成實 質轉型,製成品的附加價值須超過總價值的 35%
以上。
(五) 辦理進口報關時,必須在進口文件上之稅則號列標 記為A、A+及A*之產品,方得享有優惠關稅。
二、 我國有許多業者在東南亞國家投資布局,目前東南亞 國家中屬於 GSP 制度之受益國包括緬甸、柬埔寨、印 尼、菲律賓、泰國及東帝汶,除東帝汶以外,其餘 5 個東南亞國協(ASEAN)會員國在 GSP 制度下之原產地
規則被視為同一國家,此外,緬甸、柬埔寨為低度開 發國家。惟目前印尼及泰國在本年度複查中遭美業者 投訴,該等國家未符合 GSP 受益國之要素,給予美國 產品公平合理之市場進入條件,爰 USTR 刻針對前述 國家進行其 GSP 受益國資格審查。審查期間 GSP 仍 對該等國家有效,倘審查結果認定該等國家資格不符 則該等國家將自GSP 受益國中畢業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