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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中市立外埔國民中學109學年度自由車項目代理專任運動教練甄選簡章

壹、依據

一、國民體育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09年7月7日中市教體字第1090057821號函辦理。

貳、甄選類別、聘期及名額:

一、類別:初級自由車項目代理專任運動教練。

二、聘期:109.08.1起~110.07.31止,為期一年。

三、名額:正取一名,備取一名。

参、甄選日期及時程:

甄選重要事項 日 期 備 註

簡章公告 109.07.07(二)~109.07.14(二)

報名、資績審查 109.07.15(三)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5:00 (上班日)

試教、口試 109.07.16(四) 自上午 09:00開始進行 公告成績 109.07.16(四) 下午17:00

成績複查 109.07.17(五) 上午09:00~12:00 親自向本校申請複查 榜示錄取名單 109.07.20(一) 下午17時前

報到日期 109.07.31) 上午 09:00親自至本校 人事室辦理報到手續 肆、公告時間、地點及方式:

甄選簡章請於109年7月07日(二)起至109年7月14日()止,逕自下列網站下載:

1、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最新公告訊息「甄選介聘」區:http://www.tc.edu.tw/。

2、臺中市立外埔國民中學「教師介聘與甄選」區:http://www.wpjh.tc.edu.tw/。

伍、簡章及報名表:

請自行至公告網站下載列印(報名表件、切結書均不得變更原有內容,並請使用A4白色紙 張列印)。

陸、報名時間及地點:

109年7月15日(三)上午9時~12時、下午13時~15時,至本校人事室辦理。

柒、報名資格條件: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

二、持有教育部體育署(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

審定合格核發之自由車項目運動教練證初級(含)以上者,始得報考。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報考:

一、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10年者(至現場證件審查日止)。

二、有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12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3條規定

(2)

之情事者。

捌、報名程序及應繳附(驗)之表件:

一、採親自報名或委託他人(需持委託書)至指定地點現場繳驗證件,始完成報名手續。

二、報名時,應繳附下列報名文件及各項證件正本及 A4影本乙份(依序排列裝訂),影本繳 交備查,正本驗畢當場發還。

(一)報名表、簡歷表、書面審核資料表及准考證各1份(貼妥2吋證件照片)。

(二)新式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最高學歷證件正、反面影本

(四)初級以上自由車合格運動教練證

(五)切結書

(六)委託書(委託他人報名者)

(七)符合報考運動種類之專業貢獻及成就表現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八)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身心障礙者請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具原住民族身分或大陸地 區人民經許可來臺定居設籍者,請檢附最新之戶籍謄本查驗;更名者應附有更名 記事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查驗。

(九)限時專送回郵信封1個(請自行書妥收件人姓名、地址,並黏貼32元郵資,俾利寄 發成績單)。

(十)報名費用:新臺幣1100元整,報名費用繳交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玖、甄選方式及配分比例、總成績計算方式及成績相同時之處理方式:

一、甄選方式及配分比例

項目 日期 評分項目 甄試地點

資績審查

(書面資料審查)(30%)

109年7月15日(三)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5:00

參賽成績 指導績效 專業證照

外埔國中 人事室

試教(40%)

109年7月16日(四) 上午9時起

(先試教完畢後,再舉行口試)

專業技能 外埔國中 宏德館

口試(30%)

運動指導理念、專 業及專門學科知 能、曾經服務績效 及未來抱負、表達 能力及儀表態度等

外埔國中 三F 教學研究室

二、總成績計算方式

(一)、資績審查:占總成績30%

積分最高100分,積分100分換算成總成績30分,其餘積分以此類推。

1.自由車專業貢獻及成就:

本人代表本市(國家)參加或指導本市選手、轄內學校(公私立高中職以下學校)學生

(個人項目及團體項目﹚代表本市(國家)參加下列自由車賽事成績且可提出文件證明者,

(3)

3

換算得分如下: (成績採計時間自104年6月30日起至109年6月29日止):

積 名

分 次 賽 事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第四名 第五名 第六名 第七名 第八名

指導或獲選國家代表隊參加 奧林匹克運動會或亞洲運動 會

20 18 16 14 12 10 9 8

指導或代表我國參加非奧運 會 、 亞 運 會 之 國 際 性 賽 事 (最優級組)

18 16 14 12 10 8 7 6

指導或代表我國參加世界青 少年錦標賽、亞洲青年錦標 賽、國際少年運動會

16 14 12 10 8 6 5 4

指導選手(個人或團體)或

代表本市參加全國運動會 14 12 10 8 6 4 3 2 指 導 本 市 選 手 ( 個 人 或 團

體)或代表參加全國中等學 校運動會(含教育部指定與 升 學 輔 導 相關 之 錦標 賽、 聯 賽)

12 10 8 6 4 3 2 1

指 導 本 市 選 手 ( 個 人 或 團 體)或代表參加全國各單項 運動協會主辦之全國性錦標 賽(最優級組)

10 6 4 3 2 1

指導選手(個人或團體)或代 表學校或鄉鎮巿(區)參加臺 中市中等學校及國小運動會

(含中小學聯合運動會)、

臺中市市長杯或議長杯及市 運自由車項目競賽

8 6 4 2

2. 自由車專業證照:

自由車 1.高級教練證以上 10分。 體委會或體育署核發之自由車項

(4)

教練 2.中級教練證 8分。

3.初級教練證 6分。

目運動教練證,以最高教練證級 別計分,不得累計計分。

(二)、試教:占總成績40%:依准考證號碼排序參加考試,預計每人18分鐘,連續唱名3次 未到場者,視同棄權;請應試者務必穿著運動服,試教內容依現場抽定之專項訓練項 目為主,包含講述與實作、自行準備教材及教具。

(三)、口試:占總成績30%:接續於試教完畢之後,依准考證號碼排序參加口試,預計每人 10分鐘,連續唱名3次未到場者,視同棄權。

三、錄取總成績計算及成績相同時之處理方式如下:

以資績審查、試教及口試合計為總成績;總成績相同者,以資績審查成績較高者為優 先,再相同者以試教成績較高者為優先,再有相同者以口試成績較高者為優先。若上述條 件仍相同時由本校專任運動教練評審委員會公開抽籤決定之。

四、參加試教及口試人員應攜帶准考證暨國民身分證入場應試,亦得以尚未過期之有效駕照、

具照片之健保卡或護照代替國民身分證以供查驗。

拾、考試成績公告及複查:

一、考試成績預定於109年7月16日(星期四)下午17:00在本校網站公告。

二、成績複查:

(一)請填寫複查成績申請單及檢附准考證,於109年7月17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12時 前向本校學務處提出,並以一次為限,逾期即不予受理。

(二)申請成績複查僅限複查成績加總計算是否有誤,不得要求重新評閱、申請閱覽或 複製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甄選委員、口試委員及試教委員等人之姓名及有關資 料。

拾壹、甄選完成後,將甄選結果提請本校專任運動教練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錄取人員並由校長聘 任之。另擇優備取一名,如參加應試人員總成績皆未達70分以上者,經本校專任運動教練 評審委員會決議後,得予以從缺。

拾貳、錄取、備取人員名單預定109年7月20日(星期一)下午17時前登載本校網站,並以書面通 知。

拾参、參加應試人員均應遵守本簡章附則之規定。

拾肆、應試人就本次代理專任運動教練甄選過程如有異議得以電話或書面向本校人事室提出申訴,

申訴專線、信箱04-26833721-219;臺中市外埔區大同里外埔路999號 臺中市立外埔國中人 事室

拾伍、經錄取擬予聘任人員應於109年7月31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本校人事室報到應聘,渠等如 係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學校現職人員,報到一週內應附具原服務機關學校離職證明書,否 則不予聘任。

拾陸、擬予聘任人員,如逾期未應聘或有本簡章附則及附錄之情形不予聘任者,應取消其擬聘資 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備取人員以補足本次甄選缺額為限。

拾柒、代理專任運動教練工作職掌,除「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外,

(5)

5

另訂如下:

一、規劃推動學校單項運動基層選手發掘、培訓、比賽、實施及輔導等事項。

二、規劃推動學校發展特色運動事項。

三、規劃辦理學校體育班、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或績優運動選手之專項術科訓練。

四、協助輔導學校體育班、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或績優運動選手之專項術科訓練。

五、規劃辦理學校非上課期間(含寒、暑假)運動訓練事項。

六、參與學校運動訓練、會議及相關校務活動(如學校日、校慶活動、體育表演會、研習等)。

七、接受學校指派協助其它運動訓練、體育活動及發展有關事項。

八、從事運動教學有關之訓練、研究及進修。

九、遵守學校相關規定及任務指派。

十、參與各項體育研習訓練及活動。

十一、協助區內學校單項運動選手之發掘、培訓、比賽及輔導等事項。

十二、接受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臺中市政府運動局之任務指派。

十三、其他與教育、訓練、競賽、校務有關之交辦及應辦事項。

十四、其他與單項運動相關之交辦及應辦事項。

十五、學校交辦事項。

拾捌、依據「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 具較高級別教練證之教練,

得參加較低級別教練之遴選;獲聘時,其敘薪,應以聘任學校予以聘任之級別為準...」。 拾玖、本簡章經臺中市立外埔國民中學109年度學校教練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報請臺中市政府教 育局核可後實施,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辦理,如有補充事項,公布於臺中市立外埔國民 中學首頁(http://www.wpjh.tc.edu.tw/)公告。

附則

一、應考人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於甄選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各甄選階段發現者,予 以扣考;甄選後錄取名單公告前發現者,不予錄取;錄取名單公告後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 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已聘任者,應予解聘並報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其涉及違法情事者,

依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一)具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12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3條規 定情事者。

(二)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10年者。

(三)冒名頂替者。

(四)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有關資料、證件者。

(五)自始即不具備參加甄選(應考)資格者。

(六)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甄選(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

(七)持國外學歷證件,經依教育部訂定之「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查證,於辦理 國外學歷採認時,有不符或不予認定之情形者。

(6)

附錄

壹、

為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12條,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 二項及第六項不得為教育人員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練;已聘任者,由學校報各該主管 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貳、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31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 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 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 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

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 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 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育人員有前項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除情節重大者及教師應依教師法第 十四條規定辦理外,其餘經議決解聘或免職者,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 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育人員,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第一項教育人員為校長時,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其涉及第八 款或第九款之行為,應由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 關委員會調查之。

被告為教育人員之性侵害刑事案件,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所屬學校得於 偵查或審判中,聲請司法機關提供案件相關資訊,並通知其偵查、裁判結 果。但其妨害偵查不公開、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違反法定保密義務,或 有害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者,不在此限。

為避免聘任之教育人員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規定之情事,

各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

(7)

7

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 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免職之教育人員,除屬性侵害行為;

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 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免職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 教育人員。

第33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己屆應即退休年 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8)

附件一

臺中市外埔國民中學109學年度自由車代理專任運動教練甄選 報名表 報考運動種類: 自由車

准考證號碼:

姓名 性別 出生日期

相 片

(最近3個月內正面 半身脫帽照片)

地址

郵遞區號

聯絡 電話

(0)

(H)

(手機)

緊急聯絡人姓名

緊急聯絡人電話

E-mail 最高學歷

經歷

服務單位 起迄日期 職稱 工作項目內容

報 名 審 核 程 序

◎應備下列報名文件及各項證件正本及 A4影本乙份(依序排列裝訂),影本繳交備 查,正本驗畢當場發還:

( )1.准考證(貼上最近3個月內2吋正面半身脫帽照片)

( )2.專業貢獻及成就積分審查表(審查結果,核計 分)

( )3.各項證件影本

( )1新式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2最高學歷證件正、反面影本。

( )3符合報考之自由車代理專任運動教練證影本( 級)。 ( )4符合報考之自由車專業貢獻及成就表現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 )4.切結書

( )5.委託書(無則免附)

( )6.個人自傳簡歷(A4直式橫書,以1,000字以內為原則)。

( )7.直式標準信封(填妥姓名、郵遞區號及地址,貼妥32元郵資)。

一、資格審核

( )合格 ( )不合格

( )證件不齊,不予報名 審核人員 核章

二、領准考證簽 章

(9)

9

附 件 二

臺中市外埔國民中學109學年度自由車代理專任運動教練甄選 准考證 報考運動種類:自由車

准考證號碼:

姓名(請自填)

相 片 (最近3個月內2吋正面

半身脫帽照片) 新式國民身分證統

一編號

(請自填)

繳交信封

(試務人員核章)

項 目 時 間 評審委員簽章 備 註

口 試

109年07月16日 (星期四)上午9時起

請考生提前 抵達考場,

並配合量測 體溫等防疫

措施 試 教

本准考證請妥為保存,憑本證及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健保卡或駕照)準時入場 應考,未攜帶准考證者不得應考。准考證如有毀損或遺失,考生應於測驗當日攜帶 與報名表同式相片和身分證件,向考場辦公室申請補發。

摺疊線

(10)

附 件 三 - A 【 本 人 參 加 】

報考運動種類:自由車 【積分審查表】

准考證號碼:

姓名

新式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性別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項目 序號

檢附證明以 A4大小紙張影印,依序排列

(請 於 空 格 內 填 入 資 料)

考生自行 核計

審查人員 核計

專 業 貢 獻 及 成 就

1

代表我國參加亞洲運動會及奧林匹克運動會:

第1名 次、第2名 次、第3名 次、

第4名 次、第5名 次、第6名 次、

第7名 次、第8名 次

□正本審查並繳付獎狀或證明影本

2

代表我國參加非奧運會、亞運會之國際性賽事(最優 級組)第1名 次、第2名 次、第3名 次、第4名 次、第5名 次、第6名 次、第7名 次、第8名 次

□正本審查並繳付獎狀或證明影本

3

代表我國參加世界青少年錦標賽、亞洲青年錦標賽、國 際少年運動會

第1名 次、第2名 次、第3名 次、第4名 次、

第5名 次、第6名 次、第7名 次、第8名 次

□正本審查並繳付獎狀或證明影本

4

代表本市參加全國運動會:

第1名 次、第2名 次、第3名 次、

第4名 次、第5名 次、第6名 次、

第7名 次、第8名 次

□正本審查並繳付獎狀或證明影本

5

代表本市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含教育部指定與 升學輔導相關錦標賽、聯賽)

第1名 次、第2名 次、第3名 次、

第4名 次、第5名 次、第6名 次、

第7名 次、第8名 次

□正本審查並繳付獎狀或證明影本

6

代表本市參加參加全國各單項運動協會主辦之全國性錦 標賽(最優級組)

第1名 次、第2名 次、第3名 次、

第4名 次、第5名 次、第6名 次

□正本審查並繳付獎狀或證明影本

7

代表學校或鄉鎮巿(區)參加臺中市中等學校及臺中市市 長杯或議長杯及市運自由車項目競賽

第1名 次、第2名 次、第3名 次、第4名 次

□正本審查並繳付獎狀或證明影本

總計

考生簽章: 審查人員簽章:

(11)

11

附 件 三 - B 【 指 導 選 手 ( 個 人 或 團 體 ) 】

報考運動種類:自由車 【積分審查表】

准考證號碼:

姓名

新式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性別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項目 序號

檢附證明以 A4大小紙張影印,依序排列

(請 於 空 格 內 填 入 資 料)

考生自行 核計

審查人員 核計

專 業 貢 獻 及 成 就

1

指導我國選手(個人或團體)參加亞洲運動會及奧林匹 克運動會:

第1名 次、第2名 次、第3名 次、

第4名 次、第5名 次、第6名 次、

第7名 次、第8名 次

□正本審查並繳付獎狀或證明影本

2

指導我國選手(個人或團體)參加非奧運會、亞運會之 國際性賽事(最優級組)第1名 次、第2名 次、第 3名 次、

第4名 次、第5名 次、第6名 次、第7名 次、

第8名 次

□正本審查並繳付獎狀或證明影本

3

指導我國選手(個人或團體)參加世界青少年錦標賽、亞洲 青年錦標賽、國際少年運動會第1名 次、第2名 次、

第3名 次、第4名 次、第5名 次、第6名 次、

第7名 次、第8名 次

□正本審查並繳付獎狀或證明影本

4

指導本市選手(個人或團體)參加全國運動會:

第1名 次、第2名 次、第3名 次、

第4名 次、第5名 次、第6名 次、

第7名 次、第8名 次

□正本審查並繳付獎狀或證明影本

5

指導本市選手(個人或團體)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

(含教育部指定與升學輔導相關錦標賽、聯賽)

第1名 次、第2名 次、第3名 次、

第4名 次、第5名 次、第6名 次、

第7名 次、第8名 次

□正本審查並繳付獎狀或證明影本

6

指導本市選手(個人或團體)參加參加全國各單項運動協 會主辦之全國性錦標賽(最優級組)

第1名 次、第2名 次、第3名 次、

第4名 次、第5名 次、第6名 次

□正本審查並繳付獎狀或證明影本

7

指導選手(個人或團體)代表學校或鄉鎮巿(區)參加臺中 市中等學校及國小運動會(含中小學聯合運動會)、臺中 市市長杯或議長杯及市運自由車項目競賽

第1名 次、第2名 次、第3名 次、第4名 次

□正本審查並繳付獎狀或證明影本

總計

考生簽章: 審查人員簽章:

(12)

附 件 四

臺中市外埔國民中學109學年度自由車代理專任運動教練甄選 切結書

本人 報考臺中市外埔國民中學109學年度自由車代理 專任運動教練甄選,如有虛偽陳述或所附資料文件不實,除取消錄取資 格外,並願負偽造文書之刑事責任暨放棄先訴抗辯權。

如蒙錄取而無法於簡章規定期限內繳交體檢表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本人同意無條件放棄錄取資格。

特此切結

立切結人: (簽章)

新式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址:

電話:

中華民國 109 年 月 日

(13)

13

附 件 五

臺中市外埔國民中學109學年度自由車代理專任運動教練甄選 委託書

本人 因故無法親自前來辦理報名,特委託(姓名) 代為申辦,並接受其申辦結果無任何疑義。

此 致

臺中市外埔國民中學

委託人(立書人)

姓名:

(簽名或蓋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戶籍地址:

聯絡電話:

受委託人

(受委託人須攜帶身分證明文件)

姓名:

(簽名或蓋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戶籍地址:

聯絡電話:

與委託人之關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月 日

(14)

(關防) 附 件 六

臺中市外埔國民中學109學年度自由車代理專任運動教練甄選 調離現職同意書

本機關:_______ _(報考人員姓名)參加臺中市外埔國民

中學109學年度自由車代理專任運動教練甄選業獲錄取,同意其自民國

109年 月 日起調(離)現職。

此致

臺中市外埔國民中學

機關首長

中華民國109年 月 日

(15)

15

附 件 七

同意書

本人( , 年 月 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

號: )為應徵臺中市立外埔國民中學 所需,同意 貴校申請查閱本人有無性侵害犯罪登記檔 案資料。

此致

臺中市立外埔國民中學

立同意書人: (簽名)

國民身分證 統 一 編 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16)

臺中市立外埔國民中學109學年度學校自由車代理專任運動教練甄選 試教與口試考生注意事項

一、 本次甄選先試教完畢之後,再進行口試。

二、

考生應試順序,依准考證號碼由小到大,依序參加試教及口試。

三、 考生於進入試場時,請先將准考證交給評審委員簽名或蓋章。

四、

試教順序為:1號試教時,2號在休息室之預備區準備,其餘應試者請在休息室 等候。每一試場均有安排二位服務老師,負責唱名、核對身分及計時按 鈴,

考生若未能於規定之時間到達,經唱名3次仍未到者,視同棄權,不得異議,

口試亦同。

五、

試教考試時間以18分鐘為限

試教:由服務人員於應試16分鐘時,按第1次短鈴,18分鐘按第2次長鈴強制 結束。

六、

口試考試時間以10分鐘為限

口試由服務人員於應試9分鐘時,按第1次短鈴,10分鐘按第2次長鈴強制結束。

七、

試教暨口試評分參考:

(一)試教:

1、試教內容依現場抽定之自由車專項訓練為主,

包含講述與實作,並自行準備教材及教具。

2、評分原則:教學內容、教學技巧、儀態、口齒清晰度、創意度。

(二)口試:(考生自行準備之教學檔案等資料僅供參考)

1、以運動指導理念、專業及專門學科知能、曾經服務績效及 未來抱負、表達能力、儀表態度 等項評定。

2、評分原則:運動指導理念、績效目標、行政配合度、服務熱誠。

八、

若有補充規定,隨時公布於臺中市政府教育局(http://www.tc.edu.tw)

及臺中市立外埔國民中學(http://www.wpjh.tc.edu.tw/)公告

(17)

17

臺中市外埔國民中學109學年度自由車代理專任運動教練甄選 健康聲明切結書

本人 報考臺中市外埔國民中學109學年度自由車代理 專任運動教練甄選,於考試日前14日以後未曾前往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 署公告之二級以上流行地區,亦非屬衛生福利部須「居家隔離」及「居 家檢疫」之對象,倘有不實,願自負相關法律上責任。

特此切結

立切結人: (簽章)

新式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址:

電話:

中華民國 109 年 月 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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