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 108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園長遴選簡章
壹、法令依據
ㄧ、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二、桃園市公立幼兒園專任園長遴聘及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任期辦法。
貳、報名資格 一、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 設籍 10 年以上)。
(二)無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二、資格條件:
公立幼兒園現職教師或契約進用教保員且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參加本市公立幼 兒園園長遴選。
(一)具備「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6 條第 1 項各款資格者:
幼兒園園長,應同時具備下列各款資格:
1. 具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資格。
2. 在幼兒園(包括托兒所及幼稚園)擔任教師、教保員,或幼兒教育、幼兒保育 相關科、系、所畢業之負責人,並實際服務滿五年以上。
3.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設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幼兒教育、
幼兒保育相關科、系、所、學位學程之專科以上學校辦理之幼兒園園長專業訓 練及格。
(二)具備「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6 條第 2 項資格者:
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亦取得幼兒園園長資格:
1.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法核定在 案之托兒所所長及幼稚園園長,且於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仍繼續在職,並轉換 其職稱為幼兒園園長。
2. 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法核定在案之托兒 所所長、幼稚園園長、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戊類訓練課程,
或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規定修畢托育機構主管核 心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且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一者,得由服務之幼兒園檢具 教保服務人員名冊及相關訓練課程之結業證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申請取得園長資格:
(1) 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未繼續在職致未能依前款規定轉換為幼兒園園長,於一 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再任職幼兒園並擔任園長。
(2) 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仍繼續在托兒所擔任教保人員,或在幼稚園擔任教師,
於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擔任幼兒園園長。
參、出缺幼兒園:
ㄧ、桃園市立平鎮幼兒園。(出缺日期:108 年 8 月 1 日) 二、桃園市立大園幼兒園。(出缺日期:108 年 8 月 1 日)
肆、簡章下載
遴選簡章請於民國 108 年 2 月 1 日(星期五)中午 12 時起至 108 年 3 月 17 日(星 期日)下午 5 時止,逕至「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府教育局)網站(網址:
http://www.tycg.gov.tw/edu/)─訊息公告─最新消息」區下載。
伍、報名方式
一、報名時間:108 年 3 月 18 日(星期一)至 108 年 3 月 19 日(星期二)上午 9 時至 12 時,下午 1 時至 5 時止,逾時或文件不齊者均不予受理。
二、報名地點:請備妥報名文件(如簡章第陸點說明),於報名時間截止前親自或委託 專人(受託人需持委託書、受託人及委託人國民身分證)送達本府教育局幼兒教育 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1 號 14 樓),並註記報名「桃園市 108 學年度公立 幼兒園園長遴選」之字樣。
陸、報名繳交文件
一、報名者應檢具下列申請文件(正本)接受審查,並影印備妥 13 份(得不含著作資 料),影本皆須加蓋或書寫與正本相符及應考人簽名(或蓋私章),且加註目錄依序 裝訂成冊。證件正本驗訖當場發還,僅持影印本證明者概不受理。
(一)報名表(附件 1):內含最近 3 個月內二吋正面脫帽證件彩色照片 1 張。
(二)切結書(附件 2)。
(三)新式身分證(附件 3):含正本與影印本(雙面影印並黏貼於資料表上)。
(四)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含正本與影印本。
(五)資格證明文件(請自行檢核報考資格及條件,並檢附下列資格證件之一報名)
1.符合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6 條第 1 項者,請備齊下列文件:
(1)現職公立幼兒園教師或現職契約進用教保員服務證明。
(2)幼兒(稚)園教師合格證書或教保員資格證明文件。
(3)擔任教師、教保員或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科、系、所畢業之負責人 5 年
(含)以上服務經歷證明。
(4)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及格證書。
2.符合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6 條第 2 項者,請備齊下列文件:
(1)現職公立幼兒園教師或現職契約進用教保員服務證明。
(2)幼兒(稚)園教師合格證書或教保員資格證明文件。
(3)曾任幼稚園園長、托兒所所長服務證明、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戊 類訓練課程或托育機構主管核心課程結業證書。
(六)經歷證明文件。
(七)最近 4 年內獎懲證明文件。
(八)最近 4 年成績考核通知書。
(九)自我考評表(附件 4):請自述現任職務或辦學績效,內容項目包含幼兒學習、課 程教學、行政領導、環境規劃、資源統整、辦園特色、研究進修與著作及專長或 其他特殊表現等,篇幅以 6 頁為原則,並得檢附相關佐證文件。
(十)幼兒園經營理念與策略之書面報告(以 A4 格式直立橫式繕打,並以 3 頁為原則)。
(十一)專長或特殊表現(得附證明)。
二、正本查驗,繳驗資料由任職機關人事人員、首長核章辦理初審,本府教育局辦理複 審。
柒、資格審查及審議程序
一、資格審查:幼兒園園長候選人於 108 年 3 月 18 日(星期一)至 108 年 3 月 19 日(星 期二)繳交報名相關文件後,進行資格審查,並於 108 年 3 月 21 日(星期四)下 午 10 時前於「本府教育局(網址:http://www.tycg.gov.tw/edu/)─訊息公告─最新 消息」區公告進入審議程序之候選人名單與序號及出缺幼兒園園務概況。
二、審議程序:幼兒園園長候選人應於指定時間親赴遴選審議委員會口頭報告,並備齊 簡報書面資料 13 份。
(一)審議時間及地點:另以電話通知並於本府教育局網站之最新消息區公告。每位候 選人審議時間約 30 分鐘,其中口頭報告 10 分鐘、答詢 20 分鐘。
(二)簡報項目:
1.學經歷
2.重大幼教工作績效
3.針對欲就任之幼兒園(擇一園)之園務概況提出經營方針 4.言行表達及創見
捌、結果公告及聘任程序
一 、 遴 選 結 果 將 於 審 議 程 序 結 束 後 公 告 於 「 本 府 教 育 局 ( 網 址 : http://www.tycg.gov.tw/edu/)─訊息公告─最新消息」區。
二、幼兒園園長人選經遴選委員會決議後,由本府依法定程序聘任之。
玖、附則
一、報名本次遴選之園長候選人,在資格審查時,若未具園長資格者,取消參加遴選資 格。
二、園長人選之基本條件、報考資格、證明文件等,如於遴選聘任後發現偽造不實或不 符資格,均需無條件自到職日起註銷其資格及職務。
三、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幼兒園新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應於任 職前二年內,或任職後三個月內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經本次遴選聘 任之園長如於任職後 3 個月內仍未能提出前開訓練證明者,取消其錄取資格。
四、園長人選經遴選聘任後,應於出缺日起 1 個月內就職,並以實際到職日期聘任,逾 期者取消其錄取資格。
五、園長人選經遴選聘任後,若有涉及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或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 12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之情事者,依各該規定辦理。
六、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6 條第 1 項規定報名者,如於報名時尚未取得園長專業訓練 及格證書者,得檢附修習園長專業訓練之相關證明文件與切結書,以暫准報名方式 參加遴選。經遴選為公立幼兒園專任園長後,如未能於 108 年 7 月 31 日前取得及 格證書,則取消公立幼兒園園長資格。
七、應考人員應注意天候氣象預報及其他可能發生之狀況,自行處理交通住宿等問題,
若無法於規定時間內抵達會場,均不得報到或參加遴選。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 之因素,而導致報名、遴選、審議日程及地點需變更時,將公告於本府教育局網站
(網址:http://www.tycg.gov.tw/edu/),不另行通知。
拾、申訴專線:本府教育局政風室電話:03-3387506;
本府教育局幼兒教育科電話:03-3322101 分機 7586。
拾壹、報名本次遴選之園長候選人,即同意「桃園市 108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園長遴選委 員會」將個人所屬基本資料作為相關試務作業使用,資料除提供試務相關單位使 用外,其餘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拾貳、本簡章經本府教育局核定後實施,若有修正時亦同;未盡事宜皆依相關法規辦理。
附錄一、教師法(節錄)
第 14 條: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 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 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 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 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 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 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四、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附錄二、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節錄)
第 6 條:幼兒園園長,應同時具備下列各款資格:
一、具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資格。
二、在幼兒園(包括托兒所及幼稚園)擔任教師、教保員,或幼兒教育、幼兒 保育相關科、系、所畢業之負責人,並實際服務滿五年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設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幼兒 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科、系、所、學位學程之專科以上學校辦理之幼兒園 園長專業訓練及格。
除前項規定外,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亦取得幼兒園園長資格:
一、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法核
定在案之托兒所所長及幼稚園園長,且於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仍繼續在 職,並轉換其職稱為幼兒園園長。
二、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法核定在案 之托兒所所長、幼稚園園長、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戊 類訓練課程,或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規定 修畢托育機構主管核心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且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一 者,得由服務之幼兒園檢具教保服務人員名冊及相關訓練課程之結業證 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取得園長資格:
(一)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未繼續在職致未能依前款規定轉換為幼兒園園 長,於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再任職幼兒園並擔任園長。
(二)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仍繼續在托兒所擔任教保人員,或在幼稚園擔任 教師,於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擔任幼兒園園長。
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者,得採計為第一項第二款之服務年資:
一、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服務於幼稚園,同時符合下列各目資格之 代理教師之代理年資:
(一)大學以上學歷。
(二)代理期間具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院、系、所、學 位學程、科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
(三)其代理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且代理期間連續達三個 月以上。
二、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服務於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設立之托嬰 中心,同時符合下列各目資格之教保人員之服務年資:
(一)任職期間具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院、系、所、學 位學程、科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
(二)其任職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第二款服務年資證明,應由服務之幼兒園開立,或得檢附勞動部勞 工保險局核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證明文件,並均應經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確認其服務事實。
第一項第三款專業訓練,其受訓資格、課程、時數、費用及其他相關事項 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7 條:公立幼兒園園長,應由現職教師或現職契約進用教保員擔任。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鄉(鎮、市)公所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
得依下列規定任用公立幼兒園園長,不受前項及第二十條第四項有關園長遴
選、聘任、聘期規定之限制:
一、依前條第二項第一款由公立托兒所所長轉換職稱取得資格者,仍依公務人 員任用法之相關法令於原機構任用。
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於原機構任用,且具前條第一項所定園長資格之人員,
得依改制前原適用之組織法規,辦理陞遷及銓敘審定為所長,於原機構擔 任園長。
第 12 條:教保服務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在幼兒園服務:
一、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性剝削或虐待兒童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 尚未結案。
二、行為違反相關法令,損害兒童權益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三、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諮詢相關 專科醫師二人以上後,認定不能勝任教保工作。
四、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擔任各該人員之情事。
第 27 條:教保服務人員每年應參加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十八小時以上;其實施辦法,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幼兒園新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應於任職前二年內,或任職後三個月內接受 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任職後每二年應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 上、安全教育相關課程三小時以上及緊急救護情境演習一次以上。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季辦理相關訓練、課程或演習,且幼兒園應予協 助。
前項任職後每二年之訓練時數,得併入第一項教保專業知能研習時數計算。
桃園市 108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園長遴選報名表
姓 名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貼相片處
(最近 3 個月內二吋 正面脫帽證件照片)
性 別 身分證字號
聯絡 電話
(日) 手機電話 (夜) 電子信箱 通訊地址
現 職
服務單位
幼兒園規模 普通班_______班 特教班_______班 最高學歷
教師證 書字號
園長證 書證號 繳驗資料:正本查驗,繳交資料由任
職學校人事、校長核章辦理初審,教 育局辦理複審。以上資料請依序排 列,以利審查。
任職機關初審
教育局複審 人事人員 首長
1.切結書 2.新式身分證
3.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4.資格證明文件 5.經歷證明文件
6.最近 4 年內獎懲證明文件 7.最近 4 年成績考核通知書 8.自我考評表
9.專長或特殊表現
經
歷
服務單位 職稱 職務內容 服務起迄時間
1 2 3 考核成績
(學年度) 103 104 105 106
候選人員簽章:
中 華 民 國 1 0 8 年 月 日
※備註:1.本報名表所蒐集個人資料,將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僅就本次甄選之目的 進行蒐集、處理及利用,不做其他用途。
2.表格倘不敷使用,請自行增列。
附件 1
切結書
本人 報名參加「桃園市 108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園長 遴選」 ,已詳閱簡章內容,茲切結下列事項:
一、本人保證無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各款不得任用情事之一。
二、本人同意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及個人資料保 護法授權警察機關查證個人資料及刑事紀錄。
三、如有不實,願負相關法律責任,若事後發現具上述各法不得任用 情事之一者,取消錄取資格並解聘。
四、本人如未能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於任職前 最近 2 年內或任職後 3 個月內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 8 小時以上之 證明,無異議放棄錄取資格。
此致
桃園市 108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園長遴選委員會
切 結 人: (簽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聯 絡 電 話:
通 訊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1 0 8 年 月 日
附件 2
桃園市 108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園長遴選 國民身分證影本黏貼表
國民身分證
(正面)黏貼處
國民身分證
(背面)黏貼處
備註:
1.請將新式國民身分證影本黏貼於本表上。
2.另若因更名致證件與身分證不符者,請檢附有更名記事之 3 個月內 現戶個人戶籍謄本正本 1 份。
附件 3
桃園市 108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園長遴選 候選人自我考評表
姓名: 服務單位及職稱:
領域 自述績效/未來規劃 佐證資料
幼兒 學習
課程 教學
附件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