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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產地及商標輸出入管理宣導會

產地標示、認定及申報商標通關實務

報告人:高雄關稅局中興分局 股長 高丁財

98年12月15日

(2)

前言

宣導會之目的-請廠商據實標 示及申報貨品之產地與商標,

因為正確標示產地及申報商

標,可以保障通關順暢,避免 延誤商機。

虛報產地及商標侵權之法律效

果。

(3)

壹、產地標示

一、進口部分:

(一)相關法規:

1. 貿易法第15條第2項、17條第2款 2. 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11、20條

3. 海關產地之認定:關稅法第28條、

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及海關認 定進口貨物原產地作業要點

(4)

(二)貨物進口應注意之產地標示規定

1.依現行輸入規定,進口貨品除列屬

「輸出入貨品分類表」第61、62章之 紡織品(進口特定紡織品免標示產地 之適用條件表列項目除外)、毛巾、

瓷磚、鞋類、襪類及蓋被褥、床罩、

床單,於進口時應標示產地外,進口 貨物並未強制規定應標示原產地,惟 如有標示原產地者,不得有標示不實 情事,否則,依「進口貨品產地標示

不實案件處理原則」及貿易法相關規 定議處。

(5)

2.成衣紡織品應採一次車縫方式,且具顯著 性與牢固性。

3.瓷磚應採成型、燒製方式,於瓷磚坯底以 中文或外文標示產地。

4.鞋類應採固定不得拆換之烙印、燙印、印 刷或附縫標籤方式,以中文或外文於鞋品 本體上之明顯處標明產地。

5.襪類產品未於每雙本體附縫產地標籤者,

應以不易拆換之附掛襪標、附卡或盒裝等 方式標示。

(6)

(三)常見之產地標示不符問題

1.報單申報產地與貨上產地標籤標示不同 或產地標示不全(例如:瓷磚背面僅烙

印MADE VIETNAM」或「VIETNAM」)。

2.相同貨物部分貨上有不同產地之產標

(尤其香港成衣最常見)或產標有剪除 痕跡。

3.同一份報單,申報各種不同貨物進口,

開放大陸進口貨品產地標示中國(申報 CN),未開放進口貨品產地標示其他國 家、地區。

(7)

4.產地標籤以A4紙影印浮貼或以「MADE IN XX」章戳,以不規則、零亂方式蓋於貨上

或包裝箱。

5.產地標示使人易誤認產地之虞:例如:申 報產地為中國大陸,貨上標示「HECHO EN TAIWAN」、「DESIGN IN ITALY」等。

6.申報產地為中國大陸或非屬國貨復運進口 案件,貨上卻標示「MADE IN TAIWAN」。

(8)

7.委外加工之成衣,標示於成分或洗標背面

(例加:標示「MADE IN CHINA」),另 於貨上較不明顯處,車縫「MADE IN TAIWAN」,有欺瞞消費者之嫌。

8.貨上未標示產地,但貼有「XX公司正廠零 件」或「XX公司」(本國進口商或知名廠

商名稱)或「台灣桃園縣XX路X號」標 籤,有誤導消費者之嫌。

9.產地標籤上方標示「DESIGN IN XXX」,

下方標示「MADE IN XXX」,進口人通關 後,再將部分標籤剪除。

(9)

(四)提醒注意事項:

1.國貨復運進口,進口人應向海關舉證 證明確係國產品。

2.報運三角貿易案件,貨物不得以我國 為產地之標示。

3.進口紡織品、鞋類經海關查核確認產 地後,其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標示不 符規定,得專案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以下簡稱貿易局)申請補標產地後 進口。

(10)

二、出口部分:

(一)相關法規:

1.貿易法第15條第2項、17條第2款

2.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20-22之1條

(11)

(二)貨物出口應注意之產地標示 規定

1.輸出貨品,應於「貨品本身」或「內 外包裝」上標示產地,其標示方式應 具「顯著性」與「牢固性」。但因貨

品特性或包裝情況特殊無法依據規定 標示者,得向貿易局申請專案核准。

(12)

2.輸出貨品係在中華民國製造者,應標示 中華民國製造或中華民國台灣製造或台 灣製造,或以同義之外文標示之。

前項輸出之貨品,除原標示於進口零組 件上之原產地得予保留外,不得加標外 國地名、國名或其他足以使人誤認係其 他國家或地區製造之字樣。但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得於貨品本身標示其他產 地:

(13)

(1) 供國外買主裝配用之零組件,其產地標 示在表明其最後產品之產地,並經貿易

局專案核准者。

(2) 供國外買主盛裝用之容器或包裝材料 者。依前項但書規定標示其他產地者,

仍應於內外包裝上標示我國產地。

(14)

3.輸出貨品係外貨復出口者,其原產地標示 得予保留;進口時未標示產地者,得依原 樣出口。

4.前條外貨在我國進行加工後復出口時,得 於貨品本身或內、外包裝上標示在臺灣加 工、在臺灣加工之工序或同義之外文字

樣。但貨品只進行下列作業情形之一者,

僅得標示其在臺灣加工之工序或同義之外 文字樣:

(15)

(1)運送或儲存期間所必要之保存作業。

(2)貨物為銷售或裝運所為之分類、分級、

分裝、包裝、加作記號或重貼標籤等作 業。

(3)貨品之組合或混合作業,未使組合後或 混合後之貨品與被組合或混合貨品之特 性造成重大差異者。

前項標示臺灣加工或加工之工序字樣之外貨 復出口時,應同時以顯著與牢固方式標示原 產地。

(16)

(三)常見之產地申報不實 情形

以外貨誤申報為國貨案件

最多,偶有國貨誤申報為

外貨、產地漏標或標示錯

誤。

(17)

(四)海關處理情形

海關查獲輸出貨品產地標示違反前 揭規定時,將予退關,並函請貿易 局核處。惟申報國貨出口,經海關 查驗為外貨時,如廠商能提供進口 報單或其他資料,以證其為申報錯 誤,並非「偽標產地」,則可准予

放行出口。

(18)

(五)海關便民措施

為簡化作業便利商民,自96年3月19 日起,廠商報運一般國貨出口附帶 部分外貨復出口,或外貨復出口附 帶部分國貨出口案件,准予合併於 同一份報單;惟仍應視該批貨物之 主體究係國貨出口抑或外貨出口而 分別以G3或G5報單申報,並填列正 確之統計方式代碼,以資劃一。

(19)

貳、商標標示

一、相關法規

(一) 貿易法第17條規定第3款

(二) 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10-12

(20)

二、報運貨物出口,應注意之商標 標示規定

(一) 出口人輸出之貨品有商標標示者,應自 行查明所標示之商標之權利歸屬,不得

有仿冒情事。出口人應於出口報單上正 確申報所標示之商標;未有商標標示 者,應申報「無商標」。但經海關查明

屬外貨或退回整修之國貨復運出口者,

不在此限。

(21)

(二) 輸出貨品標示之商標,經海關查明與出 口報單申報不符者,海關得要求出口人

提供該商標所有權人指定標示或授權使 用或其他能證明無仿冒情事之文件供查 核放行。

(三) 貨品之內外包裝有商標標示者,適用前 述(一)、(二)之規定。

(22)

(四)凡貨品本身或其內外包裝或容器標示 有商標者,應正確申報所標示之商

標,並儘量以實際商標縮小影印黏 貼,再加蓋騎縫章。如有貿易局核准 商標登錄文號者,應予報明,以利通 關。如未標示商標,則應載明無商 標。

(23)

三、連線報單商標傳輸方式

(一) 純英文商標,應傳輸英文商標全名。

(二) 純中文商標,應傳輸"CHINESE"。

(三) 中英文字混合商標,應傳輸英文文字 再加列"& CHINESE"。

(四) 英文字與幾何圖形商標,應傳輸英文 文字再加列"& GEO FIG"。

(24)

(五) 中文字與幾何圖形商標,應傳輸

"CHINESE & GEO FIG"。

(六) 英文字與其他圖形商標,應傳輸英 文文字再加列"& FIG"。

(七) 中文字與其他圖形商標,應傳輸

"CHINESE & FIG"。

(八) 中英文與圖形混合商標,應傳輸

"WORD & FIG"。

(九) 純圖形商標或中英文字以外其他文 字(與圖形混合)之商標,應傳輸

"FIG"。

(25)

(十) 如有貿易局核准商標登錄文號,應 傳輸商標登錄文號(BTTM六位碼),

如 BTTM000001。

(十一) 未標示商標應傳輸"NO BRAND"。

(十二) 為使以電子傳輸申報之出口報單商標 欄資料有較長之列印空間,連線出口

報單商標請由貨名欄第1行開始列 印,並以“ ”框之,按前述(一)

~(十一)規定傳輸。貨名則自貨名 欄第2行開始列印。

(26)

四、常見之商標申報不實情形

貨上有商標卻申報為「NIL」或

「NO BRAND」、甲商標申報為乙

商標、以公司名稱申報為商標

等。

(27)

五、海關處理情形

出口人如有商標申報不實情形,不得 具結無仿冒情事後出口,應提出商標 權人註冊證影本,或其同意標示、授 權使用,或其他證明無仿冒情事之文 件,供海關查核後,始准放行出口。

海關事後通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處 理。

(28)

參、結語

籲請廠商預先查證貨品之產 地與商標,據實標示及申報

,以免延誤通關時間,並遭

受貿易局議處。

(29)

謝謝

敬請指教

財政部高雄關 稅局

http://web.customs.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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