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地及商標輸出入管理宣導會
產地標示、認定及申報商標通關實務
報告人:高雄關稅局中興分局 股長 高丁財
98年12月15日
前言
宣導會之目的-請廠商據實標 示及申報貨品之產地與商標,
因為正確標示產地及申報商
標,可以保障通關順暢,避免 延誤商機。
虛報產地及商標侵權之法律效
果。
壹、產地標示
一、進口部分:
(一)相關法規:
1. 貿易法第15條第2項、17條第2款 2. 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11、20條
3. 海關產地之認定:關稅法第28條、
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及海關認 定進口貨物原產地作業要點
(二)貨物進口應注意之產地標示規定
1.依現行輸入規定,進口貨品除列屬
「輸出入貨品分類表」第61、62章之 紡織品(進口特定紡織品免標示產地 之適用條件表列項目除外)、毛巾、
瓷磚、鞋類、襪類及蓋被褥、床罩、
床單,於進口時應標示產地外,進口 貨物並未強制規定應標示原產地,惟 如有標示原產地者,不得有標示不實 情事,否則,依「進口貨品產地標示
不實案件處理原則」及貿易法相關規 定議處。
2.成衣紡織品應採一次車縫方式,且具顯著 性與牢固性。
3.瓷磚應採成型、燒製方式,於瓷磚坯底以 中文或外文標示產地。
4.鞋類應採固定不得拆換之烙印、燙印、印 刷或附縫標籤方式,以中文或外文於鞋品 本體上之明顯處標明產地。
5.襪類產品未於每雙本體附縫產地標籤者,
應以不易拆換之附掛襪標、附卡或盒裝等 方式標示。
(三)常見之產地標示不符問題
1.報單申報產地與貨上產地標籤標示不同 或產地標示不全(例如:瓷磚背面僅烙
印MADE VIETNAM」或「VIETNAM」)。
2.相同貨物部分貨上有不同產地之產標
(尤其香港成衣最常見)或產標有剪除 痕跡。
3.同一份報單,申報各種不同貨物進口,
開放大陸進口貨品產地標示中國(申報 CN),未開放進口貨品產地標示其他國 家、地區。
4.產地標籤以A4紙影印浮貼或以「MADE IN XX」章戳,以不規則、零亂方式蓋於貨上
或包裝箱。
5.產地標示使人易誤認產地之虞:例如:申 報產地為中國大陸,貨上標示「HECHO EN TAIWAN」、「DESIGN IN ITALY」等。
6.申報產地為中國大陸或非屬國貨復運進口 案件,貨上卻標示「MADE IN TAIWAN」。
7.委外加工之成衣,標示於成分或洗標背面
(例加:標示「MADE IN CHINA」),另 於貨上較不明顯處,車縫「MADE IN TAIWAN」,有欺瞞消費者之嫌。
8.貨上未標示產地,但貼有「XX公司正廠零 件」或「XX公司」(本國進口商或知名廠
商名稱)或「台灣桃園縣XX路X號」標 籤,有誤導消費者之嫌。
9.產地標籤上方標示「DESIGN IN XXX」,
下方標示「MADE IN XXX」,進口人通關 後,再將部分標籤剪除。
(四)提醒注意事項:
1.國貨復運進口,進口人應向海關舉證 證明確係國產品。
2.報運三角貿易案件,貨物不得以我國 為產地之標示。
3.進口紡織品、鞋類經海關查核確認產 地後,其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標示不 符規定,得專案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以下簡稱貿易局)申請補標產地後 進口。
二、出口部分:
(一)相關法規:
1.貿易法第15條第2項、17條第2款
2.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20-22之1條
(二)貨物出口應注意之產地標示 規定
1.輸出貨品,應於「貨品本身」或「內 外包裝」上標示產地,其標示方式應 具「顯著性」與「牢固性」。但因貨
品特性或包裝情況特殊無法依據規定 標示者,得向貿易局申請專案核准。
2.輸出貨品係在中華民國製造者,應標示 中華民國製造或中華民國台灣製造或台 灣製造,或以同義之外文標示之。
前項輸出之貨品,除原標示於進口零組 件上之原產地得予保留外,不得加標外 國地名、國名或其他足以使人誤認係其 他國家或地區製造之字樣。但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得於貨品本身標示其他產 地:
(1) 供國外買主裝配用之零組件,其產地標 示在表明其最後產品之產地,並經貿易
局專案核准者。
(2) 供國外買主盛裝用之容器或包裝材料 者。依前項但書規定標示其他產地者,
仍應於內外包裝上標示我國產地。
3.輸出貨品係外貨復出口者,其原產地標示 得予保留;進口時未標示產地者,得依原 樣出口。
4.前條外貨在我國進行加工後復出口時,得 於貨品本身或內、外包裝上標示在臺灣加 工、在臺灣加工之工序或同義之外文字
樣。但貨品只進行下列作業情形之一者,
僅得標示其在臺灣加工之工序或同義之外 文字樣:
(1)運送或儲存期間所必要之保存作業。
(2)貨物為銷售或裝運所為之分類、分級、
分裝、包裝、加作記號或重貼標籤等作 業。
(3)貨品之組合或混合作業,未使組合後或 混合後之貨品與被組合或混合貨品之特 性造成重大差異者。
前項標示臺灣加工或加工之工序字樣之外貨 復出口時,應同時以顯著與牢固方式標示原 產地。
(三)常見之產地申報不實 情形
以外貨誤申報為國貨案件
最多,偶有國貨誤申報為
外貨、產地漏標或標示錯
誤。
(四)海關處理情形
海關查獲輸出貨品產地標示違反前 揭規定時,將予退關,並函請貿易 局核處。惟申報國貨出口,經海關 查驗為外貨時,如廠商能提供進口 報單或其他資料,以證其為申報錯 誤,並非「偽標產地」,則可准予
放行出口。
(五)海關便民措施
為簡化作業便利商民,自96年3月19 日起,廠商報運一般國貨出口附帶 部分外貨復出口,或外貨復出口附 帶部分國貨出口案件,准予合併於 同一份報單;惟仍應視該批貨物之 主體究係國貨出口抑或外貨出口而 分別以G3或G5報單申報,並填列正 確之統計方式代碼,以資劃一。
貳、商標標示
一、相關法規
(一) 貿易法第17條規定第3款
(二) 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10-12
條
二、報運貨物出口,應注意之商標 標示規定
(一) 出口人輸出之貨品有商標標示者,應自 行查明所標示之商標之權利歸屬,不得
有仿冒情事。出口人應於出口報單上正 確申報所標示之商標;未有商標標示 者,應申報「無商標」。但經海關查明
屬外貨或退回整修之國貨復運出口者,
不在此限。
(二) 輸出貨品標示之商標,經海關查明與出 口報單申報不符者,海關得要求出口人
提供該商標所有權人指定標示或授權使 用或其他能證明無仿冒情事之文件供查 核放行。
(三) 貨品之內外包裝有商標標示者,適用前 述(一)、(二)之規定。
(四)凡貨品本身或其內外包裝或容器標示 有商標者,應正確申報所標示之商
標,並儘量以實際商標縮小影印黏 貼,再加蓋騎縫章。如有貿易局核准 商標登錄文號者,應予報明,以利通 關。如未標示商標,則應載明無商 標。
三、連線報單商標傳輸方式
(一) 純英文商標,應傳輸英文商標全名。
(二) 純中文商標,應傳輸"CHINESE"。
(三) 中英文字混合商標,應傳輸英文文字 再加列"& CHINESE"。
(四) 英文字與幾何圖形商標,應傳輸英文 文字再加列"& GEO FIG"。
(五) 中文字與幾何圖形商標,應傳輸
"CHINESE & GEO FIG"。
(六) 英文字與其他圖形商標,應傳輸英 文文字再加列"& FIG"。
(七) 中文字與其他圖形商標,應傳輸
"CHINESE & FIG"。
(八) 中英文與圖形混合商標,應傳輸
"WORD & FIG"。
(九) 純圖形商標或中英文字以外其他文 字(與圖形混合)之商標,應傳輸
"FIG"。
(十) 如有貿易局核准商標登錄文號,應 傳輸商標登錄文號(BTTM六位碼),
如 BTTM000001。
(十一) 未標示商標應傳輸"NO BRAND"。
(十二) 為使以電子傳輸申報之出口報單商標 欄資料有較長之列印空間,連線出口
報單商標請由貨名欄第1行開始列 印,並以“ ”框之,按前述(一)
~(十一)規定傳輸。貨名則自貨名 欄第2行開始列印。
四、常見之商標申報不實情形
貨上有商標卻申報為「NIL」或
「NO BRAND」、甲商標申報為乙
商標、以公司名稱申報為商標
等。
五、海關處理情形
出口人如有商標申報不實情形,不得 具結無仿冒情事後出口,應提出商標 權人註冊證影本,或其同意標示、授 權使用,或其他證明無仿冒情事之文 件,供海關查核後,始准放行出口。
海關事後通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處 理。
參、結語
籲請廠商預先查證貨品之產 地與商標,據實標示及申報
,以免延誤通關時間,並遭
受貿易局議處。
謝謝
敬請指教
財政部高雄關 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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