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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2 屆全國技能競賽分區技能競賽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應變計畫
壹、緣起
鑑於國內 COVID-19(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仍處二級警戒,為加強防疫措施,維 護全國技能競賽分區技能競賽參賽選手、裁判人員、相關工作人員之健康與安全,特訂定
「第 52 屆全國技能競賽分區技能競賽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應變計畫」
(以下簡稱本計畫)。
貳、依據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制定「COVID-19(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因應指引:公眾集會 辦理(109 年 11 月 29 日修訂)、「COVID-19(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新生活運動:實聯 制措施指引(109 年 5 月 29 日修訂)、COVID-19 疫情警戒標準及因應事項(110 年 5 月 11 日 V2 修訂)及因應疫情警戒公布之相關管制規定。
參、 防疫措施
執行項目 執行內容
競賽辦理日期延賽 應變規劃
一、 第 52 屆全國技能競賽分區技能競賽仍照常舉行,如單一分區之 競賽場因停課等事由無法如期辦理,則該競賽場所辦理之職類三 區皆延後辦理,或經評估後不受影響之分區得續行辦理。
二、 競賽日期有所異動時,將於技能檢定中心與各承辦分署官網統一 公告,並發簡訊與電子郵件通知選手。
防疫宣導規劃
一、 於選手及裁判人員報到通知提醒應佩戴口罩,加強手部清潔或消 毒,並配合體溫量測等相關資訊。
二、 各競賽場張貼宣導海報或告示,請有呼吸道症狀之參加者佩戴口 罩;維持手部清潔,並保持經常洗手習慣。
三、 各競賽現場張貼「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如附件 1),
供現場人員參考。
競賽籌備防疫措施
一、各競賽場應備妥足夠之個人清潔及防護用品,包含洗手用品(如肥 皂、洗手乳或含酒精乾洗手液等)、擦手紙及備用醫用口罩等。
二、各競賽場應事先規劃隔離安置空間,或非人潮必經處且空氣流通 之空間;若參加者在競賽期間出現呼吸道症狀時,應請其戴上口 罩,暫時留置於此空間。
三、建立各競賽場防疫通報網,並蒐集鄰近醫療資源,諮詢地方衛生 單位確立疑似個案後送醫院及後送流程,並轉知競賽工作人員;
如各競賽場有疑似個案時,請通知技能檢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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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競賽場地請保持通風及環境整潔,建議不使用空調設備;各崗位 及人員保持防疫社交距離以上(室內至少 1.5 公尺,室外至少 1 公 尺)。
五、競賽場地使用前後請進行環境清潔與消毒;執行清潔消毒工作的 人員建議穿戴個人防護裝備(手套、口罩、隔離衣或防水圍裙、
視需要使用護目鏡或面罩),以避免消毒水噴濺眼睛、口及鼻等 部位。
六、飲食管制措施
(一)如有開放人員於固定場地用餐時,應落實用餐防護措施,用餐 前後勤洗手,飲食中避免交談、換菜或共用餐具,除用餐及飲 水外,應全程配戴口罩。
(二)室內空間如有用餐需求,應維持用餐環境良好通風,不同桌人 員保持1.5公尺以上間距或使用隔板;同桌者則應採梅花式安排 座位或使用隔板。
(三)於用餐前後完成桌、椅及隔板等接觸面之清潔消毒。
競賽活動防疫措施
一、接駁車請於搭車前後確實進行車內消毒作業,並規劃 1 名隨車人 員,於人員上車前量測體溫。
二、選手採 QRcode 掃描身分證方式報到,降低人員因簽到作業而增加 傳染風險;報到區宜於通風處辦理,應規劃體溫量測區、報到等 候區、報到服務區及隔離等候區;報到時間或場地應依職類錯開,
避免同一時間大批選手及指導老師集中於同一場域。
三、競賽期間,參加人員於室外距離須保持至少 1 公尺,室內至少 1.5 公尺;如因競賽活動無法達到,則參加人員需佩戴口罩或 使用隔板。
四、若參加者在競賽期間出現發燒、咳嗽或呼吸道症狀時,應請其戴 上口罩,暫時留置於隔離安置空間,直至其返家或就醫,另視需 要協助安排鄰近醫療院所就醫;發現疑似 COVID-19(嚴重特殊傳染 性肺炎)通報定義者,由醫療專業人員提供現場醫療初步評估或護 理,必要時通報衛生單位,同時配合衛生單位進行疫情調查與相 關防治措施。
五、各競賽場場地管理人員身兼所屬職類競賽場「健康管理員」任務,
監控競賽場所有人員健康狀況。競賽期間,健康管理員倘有發現 選手、裁判人員或工作人員發燒、呼吸道症狀或腹瀉等症狀,應 主動向單位主管或負責人員報告,並採取適當的防護措施及引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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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醫治療;且安排請假或限制其活動/工作。
六、取消公布英雄榜活動,改採網路公告;獎金與獎狀則分別以匯款 及寄送方式辦理,現場不辦理領取獎狀作業事宜。
七、各競賽辦理單位不對外開放參觀。
選手及裁判人員防 疫管控措施
一、如參賽選手屬於防疫規定所定管制對象者(如隔離治療/居家隔離 /居家檢疫/加強自主健康管理/自主健康管理等),於管制期間不 得參賽。如為裁判人員或各辦理單位辦理技能競賽之競賽相關工 作人員,則不得擔任競賽相關工作。競賽日如有發燒情形,亦同。
競賽前事先確認裁判人員是否屬防疫介入措施(如:隔離治療、居 家隔離、居家檢疫或(加強)自主健康管理)個案,且介入措施期間 與競賽期間相符者;如符合上述條件,則請全國裁判長更換裁判 人員。
二、為免因疫情影響,臨時有裁判人員無法報到評分,將通知裁判長 預為準備,如有需要,可另增聘 1 名裁判。
三、選手及裁判人員報到通知提醒事項如下:
(一)競賽期間除因競賽必要外,均須全程佩戴口罩。
(二)有呼吸道症狀者,應儘速就醫後在家休養,避免參加集會活 動。有發燒(耳溫≧38℃;額溫≧ 37.5℃)者,直至退燒後至 少 24 小時才可參加競賽活動,如競賽活動辦理當日未達此標 準,應避免參加。
(三)選手及裁判人員報到時,須量測體溫、繳交「防範嚴重特殊 傳染性肺炎 COVID-19 健康聲明表(如附件 2)」。
四、選手及裁判人員如於競賽期間有發燒、咳嗽、呼吸道症狀等不適 情形,須主動告知各競賽場場地管理人員。選手如於競賽期間有 發燒(耳溫≧38℃;額溫≧ 37.5℃)者,不得參加競賽活動(切結 書如附件 3)。
五、如選手健康聲明表故意填載不實資料者,則取消其參賽資格;如 競賽後查證蓄意隱瞞者,則撤銷其得獎。
六、如選手配合防疫規定,需採防疫介入措施(如隔離治療/居家隔離 /居家檢疫/加強自主健康管理/自主健康管理或發燒等),致無法 參賽者,可於競賽後 1 個月內(5 月 23 日前),檢附醫療院所開立 證明(須註明發燒等)及其他相關文件向技能檢定中心申辦退費 (退費申請書如附件 4)。
工作人員防疫管控 一、工作人員需落實自我健康狀況監測,倘有發燒、呼吸道症狀或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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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 瀉等症狀,應主動向單位主管或負責人員報告,並採取適當的防 護措施及引導就醫治療;且安排請假或限制其活動/工作,直至未 使用解熱劑/退燒藥且不再發燒 24 小時後,才可恢復其活動/工作 (委外廠商視同工作人員)。
二、工作人員辦理選手身分查驗時,請盡量避免近距離交談及碰觸選 手相關證件資料。
三、競賽裁判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始得擔任工作,
並需配合本中心所訂相關防疫措施:
(一)已接種疫苗第2劑且達14日。(以健保卡(要能識別接種日期)或 疫苗接種黃卡或「數位新冠病毒健康證明」等資料為佐證)(列 為優先遴用)
(二)非屬上開情形者(如疫苗第1劑、第2劑接種未達14日或未接種 者),首次服務需提供3日內抗原快篩或自費 PCR 檢驗陰性證 明。如持續服務,以每7日篩檢1次為原則,必要時得縮短日程。
如快篩呈陽性者,請立即更換人員。
其 他 人 員 ( 如 巡 場 長官、參觀民眾及 學 校 帶 隊 老 師 等 ) 防疫管控措施 ( 二 級 警 戒 不 開 放 參觀)
一、巡場長官需佩戴口罩、量測體溫與填寫「防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 炎 COVID-19 健康聲明表」;如屬居家隔離、居家檢疫、加強自主 健康管理與自主健康管理或發燒者,謝絕入場參觀。
二、限制帶隊老師或家長陪同參賽,如有必要,請事先提供陪同名單,
一位選手以一位陪同人員為限。
三、選手通知告知選手需於競賽前提供帶隊老師或家長名單(如附件 5),並於提供名單時一併檢附以下證明:
(一)已接種疫苗第 2 劑且達 14 日。(以健保卡(要能識別接種日期) 或疫苗接種黃卡或「數位新冠病毒健康證明」等資料為佐證) (二)非屬上開情形者(如疫苗第 1 劑、第 2 劑接種未達 14 日或未
接種者),請於報到時提供 3 日內抗原快篩或自費 PCR 檢驗陰 性證明。
四、帶隊老師或家長進入各競賽辦理單位時,亦需佩戴口罩、量測體 溫與填寫「防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 健康聲明表」;如 屬居家隔離、居家檢疫、加強自主健康管理與自主健康管理或發 燒者,謝絕入場參觀。
肆、本計畫後續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示滾動式修訂,並報署備查後實施。另如有未盡事 宜,依各協辦單位所在縣市政府或場地單位相關防疫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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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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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防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 健康聲明表
※如選手聲明表故意填寫不實資料者,取消參賽資格;競賽後查證蓄意隱瞞者,撤銷其得獎。
職類: 姓名: 性別:
□ 男性
□ 女性
□ 其他 身分別:
□選手 □裁判人員
□工作人員
□其他 (如為帶隊老師或家 長,請註明選手姓名: )
身分證字號:
量測體溫:
航/船班(無者免填) 聯絡電話 1. 手機:
2. 市話:
請問您過去 14 天是否有下列情形(以競賽日為基準):
1.有發燒、咳嗽或呼吸急促症狀 (已服藥者亦需填寫「是」)?
□ 是:□ 發燒 □ 咳嗽 □ 呼吸急促 □ 否
2.請問您最近一個月內國外旅遊(含轉機)/居住史:去過哪些地區?
(請參照背面國際疫情及建議等級)(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最新公告為主)
□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第三級國家/地區:
□其他地區:
□以上皆無
3.是否接觸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 確診病例?
□ 是 □ 否
4.是否屬於加強自主健康管理者或自主健康管理者?
□ 是
□專案申請獲准短居家檢疫者
□通報個案經檢驗陰性者
□居家檢疫/隔離期滿者
□加強自主健康管理期滿者
□ 否
※本健康聲明表請於 111 年 4 月○○日至技能檢定中心官網/最新消息下載最新版本 簽名:
※如選手聲明表故意填寫不實資料者,取消參賽資格;
競賽後查證蓄意隱瞞者,撤銷其得獎。
填寫日期:111 年 月 日 時 分
勞動部關心您 111.4.6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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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等 級 洲 別 國 家 行 政 區
第三級:警告 (Warning)
全球 全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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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2 屆全國技能競賽○區分區技能競賽
參賽選手放棄參賽切結書
組別:□青年組 □青少年組 職類: 姓名:
本人__________________,因有發燒(耳溫≧38℃;額溫≧ 37.5℃) 症狀,同意放棄第 52 屆全國技能競賽○區分區技能競賽參賽格,
特立此書,以茲切結。
立書人(學生)簽名:
帶隊人員簽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月 日
附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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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1 版
參賽選手退費申請書
參賽選手(姓名) (身分證字號:_______)參加第 52 屆全國技 能競賽 區分區技能競賽 職類,□青年組,□青少年組
□ 1.經量測□額溫≧37.5℃或□耳溫≧38℃(實際數值: ℃),有發燒之情形,
□ 2.屬加強自主健康管理/自主健康管理之參賽選手,
□ 3.屬居家檢疫之參賽選手,
□ 4.屬居家隔離之參賽選手,
□ 5.屬隔離治療之參賽選手,
因配合防疫規定致無法參加當天競賽活動,同意申請退還報名費用(請備妥本退費申請 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後,向技能檢定中心申請)。
參賽選手簽章: 連絡電話(手機):
經競賽承辦/協辦單位特此證明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註:本申請書經競賽承辦/協辦單位用章戳後,第一聯交由技能檢定中心申請退費,第二聯交付選手留存,
另承辦/協辦單位影印 1 份留存。
111.3.1 版
參賽選手退費申請書
參賽選手(姓名) (身分證字號:_______)參加第 52 屆全國技 能競賽 區分區技能競賽 職類,□青年組,□青少年組
□ 1.經量測□額溫≧37.5℃或□耳溫≧38℃(實際數值: ℃),有發燒之情形,
□ 2.屬加強自主健康管理/自主健康管理之參賽選手,
□ 3.屬居家檢疫之參賽選手,
□ 4.屬居家隔離之參賽選手,
□ 5.屬隔離治療之參賽選手,
因配合防疫規定致無法參加當天競賽活動,同意申請退還報名費用(請備妥本退費申請 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後,向技能檢定中心申請)。
參賽選手簽章: 連絡電話(手機):
經競賽承辦/協辦單位特此證明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註:本申請書經競賽承辦/協辦單位用章戳後,第一聯交由技能檢定中心申請退費,第二聯交付選手留存,
另承辦/協辦單位影印 1 份留存。
(競賽承辦/協辦單位章戳)
(競賽承辦/協辦單位章戳)
附件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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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2 屆全國技能競賽○區分區技能競賽 領隊、指導老師或家長名冊
學校名稱 (簡稱)
姓名 (領隊、指導老師或
家長)
手機號碼 參賽職類 選手姓名
備註:
1. 本屆競賽不開放一般民眾參觀,進場採實聯登記制,所有領隊或指導老師請於 4 月○日前預先 提供名單,敘明陪同人員之姓名、學校、參與職類及連絡電話,並請檢附 COVID-19 疫苗接種紀 錄卡(完整接種疫苗 2 劑且滿 14 日)或賽前 48 小時內自費篩檢(家用快篩或 PCR 核酸檢測)陰性 證明,傳真至○○○○○○或 Email:○○○○○○@wda.gov.tw。
2. 所有人員進場需量測體溫亦需佩戴口罩;如屬防疫規定所訂管制對象者(如隔離治療/居家隔離 /居家檢疫/加強自主健康管理/自主健康管理等)或發燒者,謝絕入場。
3. 為防範 COVID-19,名冊所蒐集之個人資料,將依個資法規定使用,必要時提供予衛生主管機關。
4. 未先行提供名單者,不得進入場競賽園區,不便之處,敬請見諒。
附件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