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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 方 位 學 生 輔 導 服 務 」 的 行 政 安 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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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學 「 全 方 位 學 生 輔 導 服 務 」 指 引

第 一 章 「 全 方 位 學 生 輔 導 服 務 」 的 原 則 和 服 務 範 疇

1.1 目 標 1.2 原 則 1.3 服 務 範 疇

1.4 學 校 持 份 者 的 角 色

第 二 章 「 全 方 位 學 生 輔 導 服 務 」 的 行 政 安 排

2.1 輔 導 組 的 職 能

2.2 學 生 輔 導 服 務 計 劃 及 評 估 報 告 2.3 辦 學 團 體 的 統 籌 工 作

2.4 服 務 的 延 續 性 2.5 學 生 輔 導 人 員 的 聘 任

2.6 為 學 生 輔 導 人 員 及 教 師 提 供 的 支 援 2.7 學 生 輔 導 人 員 的 駐 校 時 間

2.8 與 學 生 輔 導 無 關 的 職 責

第 三 章 學 生 輔 導 服 務 津 貼 (包 括 「 額 外 津 貼 」 )的 運 作 及 財 務 安 排

3.1 發 放 津 貼

3.2 運 用 學 生 輔 導 服 務 津 貼 (包 括 「 額 外 津 貼 」 )的 原 則 和 程 序 3.3 善 用 「 額 外 津 貼 」 提 升 學 生 輔 導 服 務

3.4 財 務 及 會 計 安 排

附 件 :

附 件 一 .額 外 的 學 生 輔 導 服 務 津 貼 (「 額 外 津 貼 」) 款 額 附 件 二 . 個 人 成 長 教 育 的 學 習 範 疇 及 重 點

附 件 三 .全 方 位 學 生 輔 導 服 務 計 劃 書 舉 隅

附 件 四 . 有 關 學 生 輔 導 人 員 註 冊 為 准 用 教 員 之 修 訂 參 考 備 註

附 件 五 . 運 用 學 生 輔 導 服 務 津 貼 (包括「額外津貼」)聘 用 的 駐 校 人 員 資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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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 全 方 位 學 生 輔 導 服 務 」 的 原 則 和 服 務 範 疇

1.1 目 標

學 生 輔 導 服 務 是 教 育 的 一 部 分 。 為 配 合 學 生 成 長 的 需 要 、 教 育 和 課 程 的 改 革 , 學 校 應 建 立 一 個 全 方 位 的 學 生 輔 導 體 系 , 將 輔 導 服 務 與 學 校 其 他 系 統 ( 例 如 管 理 與 組 織 及 學 與 教 等 ) 結 合 。 學 生 輔 導 人 員 應 協 同 全 體 教 職 員 、 家 長 及 社 會 人 士 , 為 學 生 提 供 全 面 而 廣 泛 的 輔 導 服 務 , 協 助 學 生 全 人 發 展 和 終 身 學 習 , 而 且 促 使 他 們 能 夠 一 生 不 斷 自 學 、 思 考 、 探 索 、 創 新 和 應 變 , 以 面 對 成 長 路 上 的 各 項 挑 戰 。

1.2 原 則

1.2. 1 以 人 為 本 , 以 學 生 為 中 心

重 視 學 生 的 價 值 與 尊 嚴 , 透 過 不 同 的 學 習 和 體 驗 經 歷 , 讓 他 們 充 份 發 揮 潛 能 。

1.2. 2 照 顧 全 體 學 生 從 兒 童 至 青 少 年 期 的 成 長 需 要

著 重 發 展 性 的 工 作 , 按 學 生 不 同 年 齡 的 心 理 發 展 和 成 長 需 要 而 編 排 輔 導 活 動 , 以 照 顧 全 體 學 生 從 兒 童 至 青 少 年 期 , 在 個 人 、 社 交 、 學 業 和 事 業 上 的 成 長 需 要 。

1.2. 3 照 顧 學 生 的 獨 特 性

每 一 個 學 生 均 具 獨 特 性 , 所 以 學 校 應 積 極 採 取 預 防 性 及 發 展 性 的 策 略 , 照 顧 學 生 的 個 別 需 要 , 協 助 他 們 健 康 成 長 。

1.2. 4 全 校 不 同 系 統 的 結 合

加 強 校 內 不 同 系 統 的 連 繫 和 協 作 , 在 共 同 的 教 育 目 標 下 , 全 校 參 與 推 展 學 生 輔 導 服 務 。

1.3 服 務 範 疇

學 生 輔 導 是 學 校 整 體 的 一 環,與 學 校 其 他 系 統( 例 如 管 理 與 組 織 及 學 與 教 等 ) 關 係 密 切 , 是 不 可 分 割 的 。 透 過 不 同 系 統 的 緊 密 合 作 和 互 相 配 合 , 學 校 才 能 成 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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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行 學 生 輔 導 服 務,協 助 學 生 健 康 成 長。全 方 位 學 生 輔 導 體 系 包 括 下 列 四 個 範 疇 :

1.3. 1 政 策 與 組 織

(a) 根 據 學 校 本 身 的 特 色 及 需 要 建 構 關 愛 的 學 校 文 化,目 的 是 促 進 全 體 學 生 健 康 成 長 。

(b) 成 立 輔 導 組,制 訂 學 生 輔 導 政 策,策 劃 及 統 籌 相 關 的 輔 導 服 務。 輔 導 組 的 組 員 可 包 括 校 長 ╱ 副 校 長、學 生 輔 導 人 員、訓 導 主 任 及 級 層 教 師 代 表。組 員 的 分 工 應 根 據 他 們 在 學 校 所 擔 當 的 職 務 性 質 和 輔 導 服 務 的 需 要 而 訂 定 。

(c) 推 行 跨 科 組 的 協 作 , 提 升 「 全 校 參 與 」 學 生 培 育 的 工 作 。

(d) 建 立 校 內 及 校 外 的 轉 介 機 制,以 便 及 早 識 別、輔 導 及 轉 介 有 需 要 的 學 生 接 受 適 切 的 輔 導 服 務 。

(e) 學 校 應 制 訂 就 學 政 策 , 以 確 保 學 生 依 時 上 學 。

(f) 設 立 學 校 自 我 評 估 機 制,定 時 作 出 系 統 性 的 檢 視,確 保 學 生 輔 導 服 務 有 效 地 推 行 。

1.3. 2 個 人 成 長 教 育

(a) 推 行 校 本 的 個 人 成 長 教 育 , 照 顧 全 體 學 生 的 成 長 需 要 。

(b) 透 過 有 規 劃 的 學 習 範 疇 (附 件 二 ), 讓 學 生 掌 握 在 個 人 發 展 、 群 性 發 展 、 學 業 及 事 業 四 方 面 的 知 識 、 技 能 和 態 度 。

(c) 個 人 成 長 教 育 的 形 式 可 以 是 課 堂 學 習、短 期 課 程、小 組、早 會 或 跨 課 程 的 活 動 等 , 並 以 互 動 及 多 元 化 模 式 進 行 , 讓 學 生 投 入 學 習 。 (d) 根 據 小 學 生 不 同 的 成 長 需 要、學 習 能 力 和 興 趣,以 漸 進 和 累 進 方 式

設 計 個 人 成 長 教 育 的 活 動 。

(e) 著 重 學 生 積 極 的 體 驗 式 學 習 , 加 強 自 我 探 索 和 反 思 。

(f) 將 學 習 內 容 與 學 生 的 生 活 事 件 連 結 起 來 , 使 學 生 能 將 所 掌 握 的 知 識 、 技 能 和 態 度 , 應 用 於 日 常 生 活 中 。

1.3. 3 支 援 服 務

(a) 為 教 師 提 供 與 學 生 輔 導 有 關 的 專 業 培 訓 和 資 訊 , 以

 加 強 教 師 認 識 學 生 的 情 緒 、 行 為 和 成 長 需 要 ; 及

 協 助 教 師 掌 握 與 家 長 和 學 生 溝 通 的 技 巧 。 (b) 協 助 教 師 掌 握 個 人 成 長 教 育 的 帶 領 及 解 說 技 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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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發 揮 團 隊 精 神,加 強 全 校 教 職 員 在 推 行 學 生 輔 導 工 作 上 的 共 識、互 相 支 持 及 溝 通 。

(d) 設 立 諮 詢 機 制 , 支 援 教 師 處 理 學 生 的 問 題 。 (e) 促 進 家 校 合 作 和 發 展 家 長 教 育 。

(f) 與 社 區 的 有 關 機 構 建 立 良 好 的 溝 通 及 夥 伴 關 係,共 同 發 展 學 生 輔 導 服 務 。

1.3. 4 輔 助 服 務

(a) 提 供 個 別 或 小 組 輔 導 , 協 助 有 需 要 的 學 生 。

(b) 對 於 需 要 進 一 步 支 援 和 跟 進 的 學 生 , 提 供 適 切 的 校 外 專 業 轉 介 服 務 。

(c) 在 危 機 事 件 中 , 作 出 即 時 介 入 及 跟 進 服 務 。

1.4 學 校 持 份 者 的 角 色 1.4. 1 校 長 ╱ 副 校 長

(a) 領 導 學 生 輔 導 人 員 統 籌 和 訂 定 學 生 輔 導 政 策,並 以「 全 校 參 與 」模 式 , 推 展 輔 導 體 系 及 措 施 , 建 構 校 園 關 愛 文 化 。

(b) 審 核 全 方 位 學 生 輔 導 服 務 計 劃 書 及 評 估 報 告 書 。

(c) 監 察 學 生 輔 導 人 事 聘 用 措 施 , 以 及 統 籌 購 買 學 生 輔 導 服 務 。 (d) 監 察 學 生 輔 導 人 員 的 工 作 , 以 配 合 學 校 的 辦 學 方 向 。

(e) 在 專 業 操 守 和 紀 律 方 面 , 督 導 學 生 輔 導 人 員 。

1.4. 2 教 師

(a) 透 過 與 學 生 輔 導 人 員 協 作,籌 備、推 行 及 教 授 各 級 的 個 人 成 長 教 育 課 程 , 幫 助 學 生 健 康 成 長 。

(b) 及 早 識 別 、 輔 導 及 轉 介 有 需 要 的 學 生, 如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 行 為 、 家 庭、心 理 及 精 神 健 康 問 題、沉 迷 上 網 、吸 食 危 害 精 神 毒 品 等,接 受 適 切 的 校 內 ╱ 外 專 業 服 務 。

(c) 透 過 輔 導 組,反 映 教 師、學 生 和 家 長 的 需 要,並 就 該 組 議 決 的 實 施 策 略 、 重 點 工 作 及 表 現 指 標 作 出 配 合 。

(d) 促 進 學 生 對 學 習 的 興 趣 和 能 力,及 在 課 堂 內 營 造 和 諧、開 放 和 接 納 的 氣 氛 。

(e) 參 與 跨 科 組 的 協 作 , 提 升 「 全 校 參 與 」 學 生 培 育 的 工 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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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3 學 生 輔 導 人 員

輔 導 組 的 當 然 組 員,並 在「 全 方 位 學 生 輔 導 服 務 」上,發 揮 重 要 角 色 。 除 了 協 助 制 訂 學 校 的 學 生 輔 導 政 策 外 , 須 在 以 下 範 疇 協 助 學 校 推 行 學 生 輔 導 服 務 : 個 人 成 長 教 育 、 家 長 及 教 師 支 援 , 以 及 學 生 輔 助 服 務 。

(a) 政 策 與 組 織

i. 訂 定 學 校 的 學 生 輔 導 政 策 :

 成 立 和 統 籌 輔 導 組 的 事 務 ; 及

 協 助 校 長 ╱ 副 校 長 訂 定 校 本 學 生 輔 導 政 策 。 ii. 訂 定 目 標 和 計 劃 :

協 助 學 校 建 構 關 愛 文 化 , 包 括 促 進 教 職 員 的 團 隊 精 神 。

iii. 按 輔 導 政 策 及 周 年 目 標 , 訂 定 各 項 輔 導 服 務 的 具 體 工 作 計 劃 和 跨 科 組 的 協 作 計 劃 。

iv. 評 估 和 監 察 學 生 輔 導 服 務 :

 協 助 學 校 建 立 評 估 和 監 察 機 制,如 評 估 和 監 察 各 項 學 生 輔 導 服 務 的 推 行 、 資 源 運 用 和 成 效 ;

 根 據 評 估 結 果 , 檢 討 學 生 輔 導 政 策 、 目 標 和 計 劃 ; 及

 與 教 育 局 保 持 聯 繫 及 溝 通: 如 按 時 完 成 計 劃、 檢 討 報 告 和 呈 交 校 本 輔 導 服 務 資 料 等 。

v. 建 立 支 援 系 統 :

 與 不 同 學 習 領 域 教 師 組 成 團 隊 ,透 過 訓 育 輔 導 、課 外 活 動 及 跨 科 組 活 動, 促 進 和 實 踐 全 校 參 與 訓 育 和 輔 導 學 生 工 作 ,共 同 建 構 友 愛 及 關 顧 的 學 校 文 化 ;

 建 立 與 各 科 組 間 的 正 式 和 非 正 式 溝 通 渠 道,協 調 各 項 學 生 支 援 服 務 ; 及

 協 助 學 校 聯 繫 和 引 入 社 區 資 源 。

(b) 個 人 成 長 教 育

i. 培 養 學 生 認 識 自 己、人 際 交 往、終 身 學 習 和 面 對 逆 境 的 能 力,讓 他 們 健 康 成 長 和 發 揮 潛 能 :

 統 籌 、 設 計 、 推 行 及 檢 視 個 人 成 長 教 育 課 ;

 透 過 不 同 學 習 領 域 , 舉 辦 跨 科 組 專 題 活 動 , 協 助 推 展 個 人 成 長 教 育 課 ;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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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 人 成 長 教 育 的 廣 泛 和 有 效 推 行 有 賴 一 般 教 師 的 積 極 參 與 , 包 括 教 授 成 長 課 , 而 學 生 輔 導 人 員 須 擔 負 各 輔 導 服 務 範 疇 兼 顧 多 項 工 作 , 故 除 特 定 的 專 題 課 節 外 , 應 避 免 取 代 教 師 教 授 成 長 課 。

ii. 照 顧 全 體 學 生 在 不 同 成 長 階 段 的 需 要 :

 策 劃 和 舉 辦 輔 導 活 動,讓 學 生 明 白 和 適 應 在 不 同 成 長 階 段 中 所 面 對 的 挑 戰 、 生 理 和 心 理 的 變 化 等 , 如 成 長 的 天 空 計 劃 、 學 生 大 使 計 劃 、 班 級 經 營 、 具 禁 毒 元 素 的 健 康 校 園 計 劃 等 ; 及

 為 小 一 的 學 生 提 供 新 生 適 應 活 動、高 年 級 學 生 提 供 升 中 適 應 的 講 座 及 訓 練 課 程 等,又 與 區 內 中 學 輔 導 組 或 社 工 合 辦 輔 導 活 動 , 以 增 強 學 生 面 對 挑 戰 的 信 心 和 能 力 , 以 及 面 對 升 讀 中 學 可 能 遇 到 的 適 應 困 難 。

(c) 家 長 及 教 師 支 援 家 長 支 援 服 務

i. 推 行 家 長 教 育 :

 為 有 需 要 的 家 長 提 供 專 業 意 見,協 助 他 們 照 顧 子 女 在 不 同 成 長 階 段 上 的 需 要 ; 及

 安 排 家 長 教 育 活 動 , 如 舉 辦 親 子 活 動 、 家 長 小 組 /講 座 /工 作 坊,幫 助 他 們 瞭 解 子 女 的 成 長 和 發 展, 以 及 協 助 他 們 掌 握 管 教 子 女 的 方 法 和 技 巧 。

ii. 促 進 家 校 合 作 :

 透 過 校 務 概 覽 、 校 訊 、 家 長 會 、 開 放 日 、 網 頁 等 , 讓 家 長 了 解 學 校 推 行 學 生 輔 導 服 務 的 宗 旨、 目 標 、對 學 生 的 期 望 和 輔 導 活 動 的 進 行 情 況 ; 及

 與 家 長 教 師 會 緊 密 聯 繫,邀 請 家 長 就 學 校 的 學 生 輔 導 活 動 提 供 意 見 及 鼓 勵 家 長 積 極 參 與 學 校 活 動 , 如 家 長 義 工、 親 子 活 動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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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師 支 援 服 務

i. 為 教 師 提 供 專 業 支 援 :

為 教 師 提 供 專 業 意 見 , 處 理 學 生 在 學 習 、 情 緒 和 行 為 上 出 現 的 困 難 ; 並 就 個 人 成 長 教 育 的 推 行 , 提 供 建 議 及 專 業 支 援 ; ii. 為 教 師 提 供 專 業 發 展 :

舉 辦 學 生 輔 導 專 業 培 訓 活 動 如 工 作 坊 、 研 討 會 等 , 並 與 教 師 分 享 輔 導 的 經 驗 和 心 得 ; 及

iii. 協 助 教 師 處 理 緊 急 個 案 , 如 學 童 自 殺 或 虐 兒 個 案 。

(d) 輔 助 服 務

i. 協 助 學 生 面 對 學 業 、 情 緒 或 行 為 方 面 的 困 難 :

 為 有 需 要 的 學 生 提 供 個 別 輔 導 , 並 對 有 情 緒 及 行 為 問 題 的 學 生 作 初 步 評 估 , 協 助 制 訂 個 別 輔 導 計 劃 及 監 察 有 關 進 度 , 幫 助 他 們 面 對 成 長 中 所 遇 到 的 疑 難 ;

 為 有 需 要 的 學 生 ( 包 括 小 一 新 生 或 新 來 港 學 童 ) 提 供 小 組 輔 導 , 幫 助 他 們 投 入 校 園 生 活 及 ╱ 或 盡 快 適 應 和 融 入 新 的 學 習 環 境 ;

 作 為 學 生 支 援 小 組 成 員 , 為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的 學 生 在 情 緒 及 行 為 、 社 交 發 展 、 親 子 照 顧 等 方 面 , 提 供 支 援 ;

 處 理 及 跟 進 緊 急 個 案 ;

 按 需 要 進 行 家 訪 , 加 強 家 校 合 作 以 協 助 學 生 面 對 逆 境 的 挑 戰 ; 及

 轉 介 或 聯 絡 校 外 專 業 人 士 , 為 學 生 提 供 支 援 服 務 , 如 心 理 輔 導 服 務 及 社 會 褔 利 服 務 等 。

ii. 協 助 學 校 推 行 就 學 政 策 :

 協 助 學 校 訂 定 校 本 的 就 學 政 策 和 程 序 , 讓 全 體 學 生 和 家 長 了 解 和 遵 守 ;

 訂 定 和 執 行「 識 別 懷 疑 輟 學 學 生 」的 機 制,與 家 長、教 師 、 教 育 局 和 有 關 機 構 聯 絡 , 為 輟 學 或 經 常 逃 學 、 曠 課 學 生 提 供 適 時 支 援 服 務 ;

 為 輟 學 學 生 和 有 輟 學 危 機 的 學 生 提 供 個 別 或 小 組 輔 導 , 加 強 他 們 面 對 學 習 和 成 長 階 段 遇 到 困 難 和 挑 戰 的 能 力 , 以 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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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 他 們 復 學 ; 及

 定 時 舉 辦 預 防 性 活 動 , 增 強 學 生 對 學 校 的 歸 屬 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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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 全 方 位 學 生 輔 導 服 務 」 的 行 政 安 排

2.1 輔 導 組 的 職 能

透 過 成 立 輔 導 組 或 加 強 已 有 輔 導 組 的 效 能 , 有 系 統 地 推 展 學 校 的 學 生 輔 導 工 作 , 以 及 確 保 輔 導 服 務 的 資 源 得 到 適 當 運 用 。 工 作 重 點 包 括 :

2.1. 1. 按 學 校 願 景 制 訂 全 校 參 與 輔 導 政 策 及 計 劃 , 取 得 全 體 教 職 員 的 共 識 , 建 構 關 愛 的 學 校 文 化 , 實 踐 培 育 學 生 的 共 同 信 念 。

2.1. 2. 輔 導 組 的 組 員 可 包 括 校 長 ╱ 副 校 長 、 學 生 輔 導 人 員 、 訓 導 主 任 及 級 層 教 師 代 表 , 有 效 地 統 籌 及 協 調 全 校 的 輔 導 工 作 , 積 極 推 動 輔 導 團 隊 與 校 內 其 他 科 組 在 全 校 、 級 、 班 和 學 生 個 人 層 面 上 的 協 作 , 提 升 全 校 參 與 學 生 培 育 的 工 作 。

2.1. 3. 建 立 校 內 及 校 外 的 轉 介 機 制 , 以 便 及 早 識 別 、 輔 導 及 轉 介 有 需 要 的 學 生 接 受 適 切 的 輔 導 服 務 。

2.1. 4. 為 全 體 學 生 提 供 補 救 性 、 預 防 性 及 發 展 性 的 輔 導 服 務 , 以 及 為 有 需 要 的 學 生 提 供 個 別 或 小 組 輔 導 , 並 適 時 介 入 及 跟 進 危 機 事 件 。

2.1. 5. 協 助 學 校 推 行 就 學 政 策 。

2.1. 6. 透 過 自 我 評 估 機 制 , 定 時 檢 視 各 項 輔 導 服 務 的 進 展 及 成 效 , 確 保 學 生 輔 導 服 務 的 效 能 。

2.2 學 生 輔 導 服 務 計 劃 及 評 估 報 告

2.2. 1 輔 導 組 需 每 年 按 學 生 成 長 需 要 及 校 本 發 展 情 況 擬 定 輔 導 服 務 計 劃 , 內 容 須 說 明 學 校 的 學 生 輔 導 政 策 和 措 施 、 如 何 運 用 學 生 輔 導 服 務 的 資 源 和 評 估 進 度 成 效 的 方 法 , 重 點 應 包 括 :

(a) 檢 討 學 校 在 學 生 輔 導 服 務 方 面 的 發 展 和 狀 況,藉 以 分 析 整 體 學 生 的 需 要 ;

(b) 訂 立 學 生 輔 導 服 務 的 目 標 與 依 據 ;

(c) 實 施 策 略 、 計 劃 重 點 、 內 容 及 表 現 指 標 ; (d) 評 估 策 略 和 措 施 ;

(e) 人 手 和 資 源 分 配 ; 及 (f) 財 政 預 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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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2 學 校 須 於 每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前 完 成 擬 定 「 全 方 位 學 生 輔 導 服 務 」 計 劃 書 ( 舉 隅 見 附 件 三 ) , 並 由 學 校 管 理 委 員 會 ╱ 校 董 會 ╱ 法 團 校 董 會 通 過 。 學 校 毋 須 將 計 劃 書 送 交 教 育 局 , 但 必 須 妥 善 存 檔 , 以 便 教 育 局 人 員 查 閱 。

2.2. 3 學 校 應 根 據 「 全 方 位 學 生 輔 導 服 務 」 計 劃 中 所 列 明 的 進 度 , 於 學 期 間 進 行 持 續 性 的 評 估 , 並 透 過 回 饋 和 檢 視 機 制 , 提 高 服 務 的 透 明 度 與 問 責 性 。

2.2. 4 學 校 須 每 年 編 訂 「 全 方 位 學 生 輔 導 服 務 評 估 報 告 」 , 以 科 學 和 客 觀 的 方 法 評 估 和 分 析 學 生 輔 導 資 源 的 運 用 狀 況 、 服 務 的 成 效 及 計 劃 中 所 陳 述 的 達 標 程 度 , 於 該 學 年 內 完 成 , 並 由 學 校 管 理 委 員 會 ╱ 校 董 會 ╱ 法 團 校 董 會 通 過 。 學 校 毋 須 將 有 關 的 評 估 報 告 送 交 教 育 局 , 但 必 須 妥 善 存 檔,以 便 查 閱。學 校 亦 應 公 開 該 計 劃 的 進 展 情 況 供 家 長 和 教 師 了 解 。

2.3 辦 學 團 體 的 統 籌 工 作

2.3. 1 資 助 小 學 的 辦 學 團 體 須 按 照 教 育 局 現 行 的 學 生 輔 導 人 手 比 例 來 計 算 屬 下 資 助 小 學 的 學 生 輔 導 資 源 , 以 便 調 配 學 生 輔 導 教 師 或 學 生 輔 導 服 務 津 貼 ; 而 在 同 一 辦 學 團 體 下 , 現 職 的 學 生 輔 導 教 師 須 優 先 獲 得 調 配 。 辦 學 團 體 在 安 排 上 述 調 配 時 , 須 考 慮 學 校 的 規 模 、 文 化 、 傳 統 、 需 要 和 未 來 發 展 , 並 向 教 育 局 呈 報 有 關 的 調 配 資 料 , 以 便 安 排 撥 款 。

2.3. 2 辦 學 團 體 屬 下 學 校 若 已 根 據 《 教 育 條 例 》 成 立 法 團 校 董 會 , 則 有 關 的 資 助 小 學 會 繼 續 沿 用 在 成 立 法 團 校 董 會 時 已 獲 分 配 的 學 生 輔 導 資 源 模 式 , 但 這 資 源 模 式 在 日 後 可 能 會 因 應 某 些 特 殊 情 況 而 有 所 變 更 , 例 如 學 生 輔 導 教 師 的 自 然 流 失 或 出 現 超 額 的 情 況 。

2.3. 3 若 因 自 然 流 失 ( 例 如 退 休 或 辭 職 ) 而 出 現 學 生 輔 導 教 師 空 缺 , 學 校 應 在 原 校 ╱ 所 屬 辦 學 團 體 的 學 校 或 向 外 招 聘 具 備 相 關 資 歷 的 教 師 , 以 填 補 該 空 缺 。 若 未 能 填 補 該 空 缺 , 可 向 教 育 局 申 請 轉 用 學 生 輔 導 服 務 津 貼 。

2.3. 4 營 辦 超 過 一 所 學 校 的 辦 學 團 體 , 須 調 配 超 額 學 生 輔 導 教 師 ( 如 有 的 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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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 轄 下 其 他 學 校 , 以 填 補 因 學 生 輔 導 教 師 退 休 和 辭 職 而 出 現 的 空 缺 。 如 缺 乏 這 類 空 缺 , 則 辦 學 團 體 須 調 配 超 額 學 生 輔 導 教 師 往 獲 分 配 學 生 輔 導 服 務 津 貼 的 學 校 , 而 這 筆 津 貼 將 於 是 次 調 配 後 停 止 發 放 。 至 於 處 理 超 額 學 生 輔 導 教 師 的 其 他 行 政 安 排 , 請 參 閱 教 育 局 通 函 第 23/2012號 附 錄 I。

2.4 服 務 的 延 續 性

2.4. 1 提 升 學 生 輔 導 服 務 的 延 續 性 , 有 助 暢 順 推 展 「 全 方 位 學 生 輔 導 服 務 」 。 就 此,學 校 若 選 擇 向 非 政 府 機 構 購 買 學 生 輔 導 駐 校 服 務,可 因 應 校 本 需 要 考 慮 與 服 務 供 應 機 構 訂 定 多 於 一 年 的 服 務 合 約。不 過,在 公 開 和 公 平 的 原 則 下,本 局 建 議 學 校 須 定 期 進 行 具 競 爭 性 的 報 價 ╱ 招 標 程 序,至 少 每 三 年 一 次 為 宜 , 以 甄 選 具 質 素 及 價 格 合 宜 的 非 政 府 機 構 。

2.4. 2 若 學 校 與 服 務 機 構 訂 定 多 於 一 年 (不 超 過 三 年 為 宜 )的 合 約 , 應 考 慮 下 列 及 ╱ 或 其 他 可 能 出 現 的 變 數 :

(a) 若 個 別 學 校 因 縮 班 而 出 現 超 額 的 學 生 輔 導 教 師 , 營 辦 超 過 一 所 學 校 的 辦 學 團 體 須 優 先 調 配 這 些 超 額 學 生 輔 導 教 師 往 轄 下 其 他 學 校 , 以 填 補 因 學 生 輔 導 教 師 退 休 和 辭 職 而 出 現 的 空 缺 。 如 缺 乏 這 類 空 缺 , 則 辦 學 團 體 須 調 配 超 額 的 學 生 輔 導 教 師 往 獲 分 配 是 項 津 貼 的 學 校 , 而 這 筆 津 貼 將 於 是 次 調 配 後 停 止 發 放 ;

(b) 若 班 數 縮 減 到 4班 或 以 下,本 局 將 停 止 發 放 學 生 輔 導 服 務 津 貼,並 改 派 學 生 輔 導 主 任 為 有 關 的 學 校 提 供 服 務 ;

(c)津 貼 的 金 額 會 因 應 每 年 的 綜 合 物 價 指 數 而 有 所 調 整 。

2.5 學 生 輔 導 人 員 的 聘 任

2.5. 1 為 保 障 學 生 的 福 祉 , 學 校 應 在 學 生 輔 導 人 員 聘 任 及 相 關 事 宜 上 嚴 格 甄 選 及 加 強 管 理 措 施 , 以 確 保 學 校 直 接 聘 任 或 由 機 構 所 派 駐 的 有 關 人 員 能 符 合 所 需 的 專 業 操 守 和 資 歷 。 學 校 在 運 用 學 生 輔 導 服 務 津 貼 ╱ 額 外 津 貼 向 非 政 府 機 構 購 買 駐 校 學 生 輔 導 服 務 時 , 亦 須 確 保 提 供 服 務 的 機 構 已 完 成 審 核 所 派 駐 學 生 輔 導 人 員 的 專 業 資 歷 、 註 冊 資 格 、 過 往 服 務 證 明 等 程 序 , 以 防 範 不 合 適 人 士 出 任 學 生 輔 導 人 員 。 審 核 程 序 應 包 括 應 徵 者 須 申 報 曾 否 在 香 港 或 其 他 地 方 被 裁 定 干 犯 刑 事 罪 行 , 或 曾 遭 取 消 ╱ 拒 絕 相 關 專 業 (例 如 社 會 工 作 者 )的 註 冊,並 在 申 請 表 ╱ 合 約 上 訂 明

(12)

受 聘 人 虛 報 資 料 / 隱 瞞 重 要 事 實 的 後 果 。 為 有 效 地 防 範 不 合 適 人 士 , 例 如 干 犯 嚴 重 罪 行 者 在 學 校 任 職 , 本 局 已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五 月 二 十 八 日 發 出 教 育 局 通 函 第 65/2010號 , 學 校 可 參 閱 通 函 內 所 建 議 在 人 事 聘 用 方 面 的 加 強 保 障 學 童 措 施 。

2.5. 2 此 外 , 香 港 警 務 處 已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十 二 月 一 日 推 行 性 罪 行 定 罪 紀 錄 查 核 機 制 。 本 局 強 烈 建 議 學 校 務 須 盡 早 聘 任 程 序 中 採 用 該 機

制 , 學 校 可 要 求 所 有 應 徵 與 兒 童 或 精 神 上 無 行 為 能 力 人 士 有 關 工 作 的 職 位 ( 包 括 學 生 輔 導 教 師 或 學 校 透 過 學 生 輔 導 服 務 津 貼 ╱ 額 外 津 貼 , 直 接 聘 任 及 ╱ 或 購 買 由 機 構 派 駐 的 學 生 輔 導 人 員 、 委 派 推 行 輔 導 活 動 的 人 員 等 ) 的 準 僱 員 進 行 性 罪 行 定 罪 紀 錄 查 核 , 以 减 低 學 生 受 性 侵 犯 的 風 險 。 詳 情 請 參 閱 本 局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九 日 發 出 教 育 局 通 函 第 179/2011號 。

2.6 為 學 生 輔 導 人 員 及 教 師 提 供 的 支 援

2.6. 1 學 校 應 安 排 新 入 職 的 學 生 輔 導 人 員 參 加 由 教 育 局 提 供 的 一 連 串 的 「 新 入 職 學 生 輔 導 人 員 的 導 引 講 座 」,以 協 助 他 們 掌 握 如 何 在 校 內 推 行「 全 方 位 學 生 輔 導 服 務 」 。

2.6. 2 為 推 動 「 全 校 參 與 」 輔 導 工 作 , 學 校 應 安 排 校 長 、 副 校 長 、 教 師 及 參 與 訓 育 及 輔 導 職 務 和 團 隊 的 同 工 參 加 教 育 局 定 期 舉 辦 與 輔 導 相 關 的 培 訓 活 動 , 包 括 研 討 會 、 經 驗 分 享 會 、 聯 網 會 議 等 ; 另 外 , 學 校 應 按 校 本 發 展 情 况 及 教 師 專 業 培 訓 所 需 , 推 薦 負 責 相 關 職 務 的 教 師 報 讀 教 育 局 委 託 大 專 院 校 為 小 學 教 師 舉 辦 的 小 學 訓 育 及 輔 導 證 書 課 程 。 有 關 各 項 培 訓 活 動 及 課 程 的 詳 情 , 可 閱 覧 教 育 局 的 培 訓 行 事 曆 。

2.7 學 生 輔 導 人 員 的 駐 校 時 間

2.7. 1 學 生 輔 導 人 員 每 天 駐 校 時 間 須 根 據 學 校 的 校 本 需 要 而 訂 定 或 調 節 。 工 作 時 間 應 配 合 所 服 務 學 校 的 上 課 時 間 , 以 合 理 安 排 為 原 則 。

2.7. 2 一 位 學 生 輔 導 人 員 不 應 負 責 超 過 兩 所 學 校 的 駐 校 服 務 。 若 同 一 辦 學 團 體 下 兩 所 學 校 共 用 一 名 學 生 輔 導 人 員 , 駐 校 日 數 應 根 據 學 校 的 班 級 數 目 公 平 分 配 , 具 體 安 排 應 就 校 本 需 要 而 訂 定 或 調 節 。

2.8 與 學 生 輔 導 無 關 的 職 責

(13)

因 為 學 生 輔 導 人 員 需 要 擔 負 輔 導 服 務 各 範 疇 多 項 工 作,校 長 應 避 免 調 派 他 們 擔 任 與 學 生 輔 導 無 關 的 職 責 , 例 如 擔 任 代 課 工 作 、 為 學 生 補 課 ╱ 進 行 中 、 英 、 數 學 科 輔 導 教 學 等 , 以 影 響 他 們 發 揮 專 業 所 長 和 全 方 位 學 生 輔 導 服 務 的 推 行 。

(14)

第 三 章

學 生 輔 導 服 務 津 貼 (包 括 「 額 外 津 貼 」 )的 運 用 及 財 務 安 排

3.1 發 放 津 貼

3.1. 1 學 生 輔 導 服 務 津 貼 –

官 立 ╱ 資 助 小 學 ( 已 獲 分 配 學 生 輔 導 主 任 ╱ 學 生 輔 導 教 師 的 學 校 除 外 ), 可 於 每 學 年 獲 發 放 「 學 生 輔 導 服 務 津 貼 」。

(a) 現 時 , 1 所 18 班 或 以 上 的 小 學 可 獲 發 放 指 定 「 學 生 輔 導 服 務 津 貼 」 金 額 的 全 數 , 而 5 至 17 班 的 小 學 將 獲 發 放 半 數 。 若 核 准 班 級 數 目 縮 減 到 4 班 或 以 下 時,本 局 將 停 止 發 放 是 項 津 貼,並 改 派 學 生 輔 導 主 任 為 該 學 校 提 供 服 務 。

以 下 是 2012/13 學 年 的 學 生 輔 導 服 務 津 貼 額 , 以 供 參 考 :

核 准 班 級 數 目

每 所 學 校 所 得 津 貼 *(元 )

18班 或 以 上 511, 404

5班 至 17班 255, 702

(* 資 料 更 新 : 按 教 育 局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八 月 十 日 發 出 第 10 4/2012 號 通 函 公 布 之 每 年 綜 合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變 動 而 作 出 調 整 )

( b) 額 外 的 學 生 輔 導 服 務 津 貼 ( 「 額 外 津 貼 」 ) –

所 有 5班 或 以 上 的 官 立 ╱ 資 助 小 學( 包 括 已 獲 分 配 學 生 輔 導 主 任 ╱ 學 生 輔 導 教 師 的 學 校 ),均 可 於 每 學 年 獲 發 放「 額 外 津 貼 」,「 額 外 津 貼 」以 每 班 15,000元 為 計 算 基 礎。按 班 增 發 額 外 津 貼 款 額 的 對 照 表 , 請 參 閱 ( 附 件 一 ) 。

3.1. 2 設 有 上 、 下 午 兩 部 制 的 學 校 ,當 計 算 可 獲 發 放「 學 生 輔 導 服 務 津 貼 」金 額 時,每 部 將 作 一 間 學 校 計 算,而 獲 發 放 的 津 貼 亦 只 可 以 供 指 定 部 制 的 小 學 使 用。當 計 算 發 放 上 述 兩 項 津 貼 時 ,「 小 學 加 強 輔 導 教 學 計 劃 」的 班 數 不 包 括 在 內 。

(15)

3.1. 3 學 生 輔 導 服 務 津 貼 (包 括 額 外 津 貼 )已 納 入 發 放 給 資 助 學 校 的 「 營 辦 開 支 整 筆 津 貼 」 (「 營 辦 津 貼 」 ) 的 特 殊 範 疇 或 「 擴 大 的 營 辦 開 支 整 筆 津 貼 」 (「 擴 大 的 營 辦 津 貼 」) ╱官 立 學 校 的「 擴 大 的 科 目 及 課 程 整 筆 津 貼 」 的 專 為 特 定 學 校 而 設 的 津 貼 內,並 根 據 每 年 綜 合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的 變 動 而 調 整 。 有 關 調 整 額 的 詳 情 , 請 參 閱 本 局 每 年 發 出 有 關 「 營 辦 津 貼 」 及 「 擴 大 的 營 辦 津 貼 」 的 通 函 。

3.2 運 用 學 生 輔 導 服 務 津 貼 (包 括 額 外 津 貼 )的 原 則 和 程 序

3.2. 1 獲 發 放 上 述 津 貼 的 學 校 應 根 據「 全 方 位 學 生 輔 導 服 務 」的 原 則 與 服 務 範 疇,以 配 合 學 校 的 服 務 需 要,制 訂 週 年 的 學 生 輔 導 服 務 計 劃。學 校 必 須 在 學 生 輔 導 服 務 計 劃 書 內 說 明 學 校 所 訂 定 的 學 生 輔 導 政 策 及 措 施,如 何 運 用 上 述 津 貼 去 購 買 學 生 輔 導 服 務,以 及 年 內 評 估 學 生 輔 導 服 務 所 採 用 的 方 法。按 個 別 學 校 獲 得 上 述 津 貼 的 條 件,計 劃 書 亦 須 列 出 學 校 運 用 學 生 輔 導 服 務 津 貼 及 ╱ 或 額 外 津 貼 的 分 配 狀 況,例 如 同 時 聘 用 學 生 輔 導 人 員 及 購 買 學 生 輔 導 服 務 等。學 校 須 僱 用 以 下 專 業 人 員 為 常 額 編 制 以 外 的 學 生 輔 導 人 員

 具 輔 導 資 歷 及 經 驗 的 檢 定 教 師 ;

 註 冊 社 工 ; 或

 具 同 等 資 歷 及 經 驗 的 輔 導 專 業 人 員 。

3.2. 2 由 於 學 生 輔 導 人 員 或 需 藉 著 課 堂 、 短 期 課 程 、 小 組 、 早 會 或 跨 課 程 活 動 推 展 個 人 成 長 教 育,因 此,為 符 合《 教 育 條 例 》第 42( 1)條 的 規 定 , 學 校 於 確 定 由 購 買 服 務 機 構 所 提 供 及 ╱ 或 自 行 聘 用 學 生 輔 導 人 員 的 聘 任 後 , 必 須 從 速 為 他 ╱ 她 們 向 教 育 局 教 師 註 冊 組 辦 理 准 用 教 員 許 可 證 的 申 請 ( 檢 定 教 師 除 外 ) 。 根 據 現 行 的 教 育 規 例 , 准 用 教 員 的 最 低 學 歷 要 求 為 高 級 文 憑 或 副 學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歷 。 學 生 輔 導 人 員 如 在 同 一 所 學 校 繼 續 服 務 ( 即 沒 有 離 任 ) , 他 們 將 無 須 在 新 學 年 重 新 申 請 准 用 教 員 許 可 證 。 有 關 教 師 註 冊 及 申 請 准 用 教 員 許 可 證 程 序 的 詳 情 , 請 參 閱 教 育 局 發 出 的 通 告 第 11/2007號 、 第 1/2005 號 及 本 指 引 的 附 件 四 。 若 學 生 輔 導 人 員 未 能 符 合 條 件 註 冊 成 為 准 用 教 員 者 , 學 校 可 考 慮 選 擇 下 列 形 式 讓 該 輔 導 人 員 繼 續 協 助 推 行 個 人 成 長 教 育 :

以 「 學 生 輔 導 服 務 津 貼 」 聘 用 的 常 額 編 制 以 外 的 學 生 輔 導 人 員 , 如 具 備 資 助 學 校 教 師 所 需 的 資 歷 和 工 作 經 驗 及 執 行 與 正 規 教 師 或 學 生 輔 導 教 師 相 同 的 職 務 , 他 們 的 這 些 經 驗 會 計 算 為 在 資 助 或 官 立 學 校 任 教 時 的 認 可 經 驗 作 遞 加 增 薪 點 之 用 。

(16)

 學 生 輔 導 人 員 在 一 位 准 用 教 員 或 檢 定 教 員 陪 同 下 , 在 課 室 內 以 協 作 教 學 形 式 施 教 ; 或

 學 生 輔 導 人 員 負 責 課 程 統 籌 及 設 計 的 工 作 , 而 個 人 成 長 課 教 學 課 節 則 由 其 他 准 用 或 檢 定 教 員 負 責 。

3.2. 3 為 方 便 聯 絡 , 學 校 無 論 運 用 學 生 輔 導 服 務 津 貼 ( 包 括 額 外 津 貼 ) 購 買 學 生 輔 導 服 務 及 ╱ 或 聘 任 學 生 輔 導 人 員 , 均 須 將 駐 校 服 務 的 學 生 輔 導 人 員 資 料 填 報 於 附 件 五 回 條 內 , 並 於 每 年 八 月 二 十 日 前 傳 真 回 本 局 訓 育 及 輔 導 組 。 若 上 述 人 員 於 學 年 內 有 所 更 替 , 學 校 亦 須 填 報 及 傳 真 上 述 附 件 至 訓 育 及 輔 導 組 , 以 作 更 新 。

3.2. 4 學 校 在 購 買 學 生 輔 導 服 務 及 與 輔 導 工 作 有 關 的 物 品 時 , 須 遵 守 物 料 供 應 及 採 購 規 例 、 財 務 及 會 計 規 例 、 常 務 會 計 指 令 和 其 他 相 關 的 規 例 。 以 下 乃 一 些 不 獲 本 局 認 可 為 與 輔 導 有 關 的 支 出 項 目 , 以 供 參 考 :

 聘 用 文 書 ╱ 行 政 職 系 等 人 員 ;

 聘 用 補 習 班 導 師 或 購 買 補 習 班 服 務 ╱ 輔 導 教 學 服 務 ;

 購 買 傢 具 、 電 腦 ╱ 影 音 器 材( 支 援 學 生 輔 導 服 務 的 視 聽 教 材 等 除 外 ) 和 電 器 用 品 ;

 購 買 文 具 ╱ 玩 具 作 獎 品 ; 以 及

 全 資 或 資 助 印 製 學 生 輔 導 服 務 無 關 連 的 刊 物 ╱ 物 品 。

3.3 善 用 「 額 外 津 貼 」 提 升 學 生 輔 導 服 務

學 校 須 有 效 運 用 「 額 外 津 貼 」 , 補 足 及 提 升 現 有 的 輔 導 服 務 , 以 加 強 力 度 預 防 及 處 理 可 能 在 校 內 出 現 的 學 生 問 題 , 例 如 吸 毒 、 校 園 欺 凌 、 虐 兒 等 問 題 , 達 致 具 體 的 輔 導 功 能 。 以 下 是 一 些 建 議 :

3. 3.1 學 校 可 按 學 生 需 要 和 校 情 靈 活 運 用 「 額 外 津 貼 」 , 向 非 政 府 機 構 購 買 多 樣 的 學 生 輔 導 服 務 , 包 括 :

(a) 有 系 統 的 生 活 技 能 套 件 及 ╱ 或 專 題 式 發 展 性 的 青 少 年 成 長 培 育 活 動 (如 提 升 抗 逆 力 、 預 防 吸 毒 、 網 上 沉 溺 、 兩 性 相 交 等 主 題 ), 以 協 助 學 生 抗 拒 不 良 的 誘 惑 和 實 踐 健 康 生 活 模 式 , 及 ╱ 或 輔 助 性 的 學 生 小 組 、 個 案 輔 導 等 服 務 , 以 改 善 學 生 的 行 為 和 情 緒 等 問 題 ; (b) 專 為 家 長 而 設 的 家 長 交 流 小 組 、 親 子 管 教 講 座 、 家 長 學 堂 系 列 、

建 立 家 長 支 援 網 絡 等 ;

(17)

(c) 為 提 升 教 師 輔 導 技 巧 而 設 的 專 業 發 展 主 題 系 列 。

上 述 輔 導 活 動 可 以 主 題 式 的 單 次 活 動 , 或 維 持 數 天 至 數 月 的 連 續 性 的 活 動 , 又 或 較 穩 定 和 長 期 的 輔 導 計 劃 ; 既 可 以 是 個 案 或 小 組 輔 導 , 亦 可 以 是 全 校 性 的 服 務 。

3.3. 2 另 外 , 若 部 份 學 校 因 學 生 數 目 或 學 生 個 案 較 多 , 亦 可 考 慮 向 非 政 府 機 構 增 購 學 生 輔 導 人 員 的 駐 校 服 務 日 數 ( 由 一 日 至 五 日 不 等 ) , 或 直 接 增 聘 額 外 學 生 輔 導 人 員 , 以 照 顧 更 多 有 需 要 的 學 生 。 學 校 可 按 校 情 及 學 生 實 際 需 要 而 採 納 所 需 學 生 輔 導 人 員 的 服 務 形 式 及 時 間 , 全 職 或 半 職 形 式 均 可 。

3.3. 3 在 靈 活 調 配 資 源 的 原 則 下 , 學 校 宜 將 「 額 外 津 貼 」 與 其 他 資 源 結 合 , 整 體 而 靈 活 運 用 以 提 升 學 生 輔 導 服 務 。

3.4 財 務 及 會 計 安 排 3.4. 1 官 立 學 校

(a) 學 生 輔 導 服 務 津 貼 ( 包 括 額 外 津 貼 ) 已 納 入 官 立 學 校 「 擴 大 的 科 目 及 課 程 整 筆 津 貼 」 的 專 為 特 定 學 校 而 設 的 津 貼 項 目 內 。 此 項 津 貼 應 全 數 用 於 與 學 生 輔 導 服 務 有 關 的 用 途 。

(b) 官 立 小 學 在 聘 用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的 學 生 輔 導 人 員 時,須 遵 守 有 關 的 條 例 及 規 定,並 保 持 公 開 及 公 平 的 原 則。學 校 應 恪 守 教 育 局 內 部 通 告 第 6/2010號 有 關 的 聘 任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程 序。官 立 學 校 聘 請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時 , 須 注 意 《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條 例 》( 第 485章 )對 於 本 局 作 為 僱 主 的 法 定 責 任,並 按 照 部 門 程 序 安 排 有 關 員 工 加 入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

(c) 在 購 買 學 生 輔 導 服 務 及 與 輔 導 工 作 有 關 的 物 品 時 , 官 校 須 遵 守 物 料 供 應 及 採 購 規 例 及 相 關 教 育 局 內 部 通 告 及 指 引 的 程 序 進 行 採 購。並 須 遵 守 財 務 及 會 計 規 例 、 常 務 會 計 指 令 和 其 他 相 關 的 規 例 。

3.4. 2 資 助 學 校

(18)

(a) 在 購 買 服 務 或 ╱ 及 聘 任 常 額 編 制 以 外 的 學 生 輔 導 人 員 時,務 必 遵 本 局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十 四 日 發 出 的 通 告 第 15/2007號「 資 助 學 校 招 標 及 採 購 程 序 」 , 以 及 二 零 零 五 年 六 月 十 六 日 發 出 的 通 告 第 5/2005號 內 有 關 處 理 教 職 員 聘 任 事 宜 的 注 意 事 項 。

(b) 學 生 輔 導 服 務 津 貼 ( 包 括 「 額 外 津 貼 」 )已 納 入 「 營 辦 津 貼 」 的 特 殊 範 疇 或「 擴 大 的 營 辦 津 貼 」專 為 特 定 學 校 而 設 的 津 貼 內 , 以 用 於 與 學 生 輔 導 服 務 有 關 的 用 途 。 學 校 需 就 學 生 輔 導 服 務 津 貼 ( 包 括 「 額 外 津 貼 」 ) 備 存 獨 立 的 分 類 帳 目 , 以 記 錄 各 項 收 支 。 詳 細 的 財 務 安 排 , 可 參 閱 本 局 網 頁 索 引 : 學 校 行 政 > 財 務 管 理 > 擴 大 /營 辦 津 貼 和 綜 合 家 具 及 設 備 津 貼 的 參 考 資 料 > 營 辦 開 支 整 筆 津 貼 運 用 指 引 (http://www.e db. gov. hk/oe bg-c ) 或 幼 稚 園 、 小 學 及 中 學 教 育 >

重 點 措 施 > 校 本 管 理 > 法 團 校 董 會 學 校 專 區 > 財 務 管 理 > 擴 大 的 營 辦 開 支 整 筆 津 貼 ( http://ww w.edb.gov. hk/eoebg -c ) 。

(c) 當 資 助 學 校 運 用 學 生 輔 導 服 務 津 貼 ( 包 括 額 外 津 貼 ) 聘 任 學 生 輔 導 人 員 ╱ 教 師 時,請 留 意 這 些 學 生 輔 導 人 員 ╱ 教 師 並 不 符 合 向 津 貼 ╱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供 款 的 條 件 。 學 校 須 以 該 津 貼 支 付 這 些 人 士 的 薪 金、強 制 性 公 積 金 供 款 支 出、代 職 人 員 的 薪 金 及 一 切 由《 僱 傭 條 例 》 賦 予 的 任 何 法 定 福 利 所 構 成 有 關 的 支 出,並 在 該 津 貼 中 預 留 部 分 款 項,用 以 支 付 有 關 員 工 的 遣 散 費 或 長 期 服 務 金,政 府 不 會 為 以 上 開 支 提 供 額 外 撥 款。有 關 人 員 的 強 積 金 供 款 及 福 利 支 出 不 會 獲 政 府 額 外 撥 款 。學 校 毋 須 為 他 們 填 寫 及 呈 遞『 資 助 學 校 聘 任 教 學 人 員 』或

『 資 助 學 校 聘 任 非 教 學 人 員 』 表 格 至 教 育 局 公 積 金 組 ╱ 經 常 津 貼 組 。

(19)

附件一

額外的學生輔導服務津貼(「額外津貼」)款額

學校的核准 開班數目

官立╱資助小學 現行的輔導資源:

「額外津貼」1

(2012/13學年)

5

0.5名學生輔導主任╱

學生輔導教師 或

半份學生輔導服務津貼

15,000

6 30,000

7 45,000

8 60,000

9 75,000

10 90,000

11 105,000

12 120,000

13 135,000

14 150,000

15 165,000

16 180,000

17 195,000

18

1名學生輔導主任╱

學生輔導教師 或

整份學生輔導服務津貼

15,000

19 30,000

20 45,000

21 60,000

22 75,000

23 90,000

24 105,000

25 120,000

26 135,000

27 150,000

28 165,000

29 180,000

30 195,000

31 210,000

32 225,000

33 240,000

34 255,000

35 270,000

36 285,000

37 300,000

38 315,000

1 津 貼 額 會 根 據 每 年 綜 合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的 變 動 而 調 整 。

(20)

附 件 二

個 人 成 長 教 育 的 學 習 範 疇 及 重 點

四 個 學 習 範 疇 十 二 個 學 習 重 點 1. 個 人 發 展

自 我 概 念

解 決 問 題

自 我 管 理

2. 群 性 發 展

尊 重 及 接 納 他 人

溝 通 技 巧 及 人 際 關 係

應 變 及 處 理 衝 突 技 巧

3. 學 業

學 習 技 巧 及 態 度

成 就 感

愉 快 的 學 校 生 活

4. 事 業

生 活 計 劃

處 事 態 度

認 識 事 業 發 展

註 : 有 關 個 人 成 長 教 育 的 參 考 文 件 及 工 作 紙 , 可 瀏 覽 下 列 網 址 :

http://www.edb.gov.hk/index.aspx?langno=2&nodeID=121

(21)

附件三

XXX 小學 2012 至 13 年度全方位學生輔導服務計劃書舉隅

(此計劃 書以一間全 日制、營辦 每級 5 班全校共 30 班、獲 分配學生輔 導服務津貼 及額外 津貼的資助小學為藍本。計劃內容只供參考,學校宜因應校本情況,訂定校本計劃書。) 1. 本校學生輔導服務的發展狀況

學校的辦學宗旨是透過關愛的校園和富啟發性的學習環境,培養學生成為具自 尊自信、能積極參與和有愛心的人。過去10年,學校以協助學生面對成長困難 及逆境為已任。教師團隊經多年合作,在工作方向、默契和效率方面已有相當 的提升。學校亦積極發展有效的評估工具,引入社區資源,提升教師及家長的 能力,以支援學生各方面的需要,促進他們健康成長。

有利條件

(a) 學校以「全校參與」模式推行訓輔工作;訓育、輔導、德育、宗教及 學生支援等工作小組已合併為學生培育組作統籌,成員間分工明確清 晰而溝通緊密。

(b) 訓輔工作以「重教導、輕懲處」為原則,以正面積極的方式處理學生 問題。

(c) 校方重視不同持分者的溝通,透過多元化的平台,促進教職員、師生、

家校間的聯繫。

(d) 學校設有班主任節及導修課,加強教師與學生之間的溝通;又實施雙 班主任制,透過正、副班主任互相協作,為學生提供更全面的成長支援。

弱處分析

(a) 大部份學生家長需長時間外出工作,與子女的溝通時間不足,子女亦 缺乏父母照顧及關懷,以致出現情緒不穩及行為問題。

(b) 部份學生慣於倚賴,欠缺責任感、自我管理、獨立思考及解決問題等 能力;良好的朋輩模範亦較少。根據學生需要評估,學校需提升學生 的自我管理及社交能力,並加強學生的自尊感。

(c) 部份老師缺乏訓導及輔導方面的知識和訓練,處理學生問題及提升學 生心理素質的能力不足。

按學校在2011/12學年運用「香港小學生情意及社交表現評估套件」評估四至六 年級學生的成長需要、家長及教師「有關學生的成長需要」持分者問卷調查、

教職員會議檢討等結果,學生培育和輔導工作的分析如下:

1. 提高關注以下的學生成長需要:

1.1四年級學生 - 良好行為(數據低於常模) 1.2五年級學生 - 社群關係(數據略低於常模) 2. 各級較需要關注的成長要素如下:

2.1 一、二年級學生:自我管理能力

(22)

2.2 三、四年級學生:尊重別人 2.3 五、六年級學生:社交技巧

2. 本年度學 生 輔 導 服務的目標

(a) 提升高年級學生的社交技巧,培養他們關愛和尊重別人的態度。

(b) 提升低年級學生的自理能力。

(c) 提升老師推展班級經營的能力,以協助學生建立自尊感。

(d) 提升家長的親子溝通及管教子女的效能,促進家校合作。

3. 實 施 策 略

政 策 及 組 織

(a) 發 展 多 元 化 的 溝 通 平 台 , 包 括 每 月 校 務 會 、 級 聯 絡 會 及 生 活 教 育 組 會 議 ; 每 星 期 的 行 政 會 、 全 體 簡 報 會 、 分 級 班 主 任 會 議 ; 內 聯 網 通 訊 及 本 日 事 務 板 等 , 加 強 訓 輔 訊 息 的 流 通 , 促 進 老 師 間 的 溝 通 , 並 持 續 地 檢 視 輔 導 工 作 的 進 展 及 作 即 時 的 修 正 。

(b) 加 強 本 年 度 跨 學 科 及 組 別 的 協 作 , 按 學 生 的 成 長 需 要 , 推 行 全 方 位 輔導活動,以發揮團隊協作的共力。

(c) 有系統地開展「從服務中學習」, 建立學生所需及級層發展的特色,

透 過 班 本 、 級 本 、 全 校 性 的 服 務 崗 位 及 服 務 組 織 、 朋 輩 支 援 計 劃 , 及各種性質的社區服務,建立學生關愛、責任感及承擔精神。

(d) 引入不同的社區資源,豐富及平衡各項發展性、預 防 性 及 治 療 性 的 輔導工作。與社福機構合作,持續提升教師經營班級及教授成長課程 的能力,並支援學校的家長教育及小組輔導工作。

(e) 檢視「校內個案轉介機制」及「處理學生輟學問 題程序」 效 能 , 以 及各成員在「危機處理小組」的角色及職能。

個人成長教育

(a) 設立校本生活教育課程專責小組,以加強該課程於各科組的「學與教」

設計當中學生的應用和實踐。

(b) 以全校參與模式 (特別是班主任的參與)推行本年度訓輔主題活動 - 「透過班級經營建立關愛文化」,營造正面及有序的課堂氣氛。

(c) 「 校 本 生 活 教 育 課 程 」 整 合 及 按 級 本 需 要 調 節 各 項 成 長 教 育 的 主 題,包括個人、群性、學習及事業範疇;德育及公民教育六項首要培 養的價值觀及態度;「 成長的天空計 劃」發展課程 – 訂立目 標、解 決困難、情緒管理、社交技巧及樂觀感;宗教靈性發展。

(d) 「校本生活教育課程」包括態度、知識及技能的結合,並著重生活實 踐及自我反思。

(e) 透過互動式及體驗學習法,幫助學生整理生活經驗,並加強班主任老 師的課後跟進及適時引導學生自我檢視。

(f) 確 立 雙 週 進 行 的 生 活 教 育 課 集 體 備 課 會 議 , 集 中 討 論 及 調 適 每 個 成

(23)

長課課節的策略、活動和 應用部份 。

(g) 推 行 「 校 本 生 活 教 育 課 程 」 科 任 教 師 同 儕 觀 課 , 促 進 老 師 間 互 相 欣 賞、交流及協作,並於每月舉行的校務會議中由各級任教師匯報,分 享成效。

(h) 透過級本的聯課活動,推行能對焦各級學生需要的輔導工作,並提升 班主任在經營班級及協助學生成長的角色及功能。

對家長的支援

(a) 有 系 統 地 收 集 家 長 的 需 要 , 發 展 多 元 化 的 模 式 , 包 括 講 座 及 工 作 坊、小組、參觀及考察、長 /短期課程、伙伴計劃等,以全面提升家長 的親子及管教能力。

(b) 發 展 多 元 化 的 渠 道 , 包 括 網 頁 、 校 訊 、 電 郵 、 家 訪 、 定 期 電 話 聯 絡、家 長日、分級家長會議、家校活動等,促進家校溝通合作。

(c) 發展家長組織,凝聚家長網絡,加強家長參與及支援學校事務的廣度 及深度,提升家長作為持分者的角色及功能。

對教師的支援

(a) 透過校本及校外專業培訓和同儕支援 (師徒計劃及同儕觀課 ),提升老 師處理學生的情緒和行為問題的能力,並進一步發展老師教授成長課 的技巧。

(b) 透過級本班主任會議支援老師推行班級經營及處理學生問題。

(c) 讓老師參與不同層次的輔導工作,包括策劃、實踐和推行、有系統的 檢討等,提升老師作為持分者的角色及功能。

(d) 建立關愛的教職員團隊,加強老師的向心力及團隊精神。

輔助服務

(a) 以 諮 詢 、 個 案 或 小 組 的 形 式 , 為 透 過 校 內 轉 介 程 序 及 校 外 系 統 轉 介 的 有 個 別 需 要 的 學 生 , 提 供 具 治 療 性 的 輔 導 服 務 , 協 助 他 們 克 服 在 情緒、行為或社交上出現的困難。

(b) 透過與教師、家長及相關的專業人員緊密的溝通及協作,以跨專 業

跟進個案的模式,協助學生解決困難及促進成長。

(24)

4. 學生輔導工作計劃

(a) 政 策 及 組 織

工作計劃 對象 進行日期 評估指標 評估方法 負責人

1 . 輔 導 工 作 進 展 性 評 估 1 . 1 行 政 會 議

1 . 2 學 生 培 育 組 會 議 1 . 3 級 聯 絡 會 議 1 . 4 校 務 會 議 1 . 5 各 級 班 主 任 會 議

* 透 過 各 層 級 會 議 達 到 以 下 目 的 :

a . 教 師 能 清 楚 輔 導 工 作 的 進 展,並 適 切 地 配 合 。 b………

校 長 及 主 任 學 生 培 育 組

級 聯 絡 全 體 教 師

班 主 任

每 星 期 一 每 月 頭 星 期 一

………

……….

隔 星 期 五

1 . 7 0 % 教 師 認 同 會 議 能 提 升 推 行 輔 導 工 作 的 效 能 。

1 . 教 師 持 分 者 問 卷

2 . 觀 察 及 討 論

校 長 副 校 長 輔 導 主 任

校 長 級 聯 絡

2 . 修 訂 輔 導 政 策

2 . 1 檢 討 「 校內 個 案轉 介 機 制 」及「 處 理學 生 輟學 問 題 程 序 」在 及 早識 別 及跨 專 業 跟 進 方 面的 效 能。

2.2 於「 輔 導工 作 指引 」及

「 班 主 任 手 冊 」 加 入 有 關

「 透 過 班 級 經 營 建 立 關 愛 文 化 」教 師的 角 色及 職 能等 項 目 。

2.3 檢 視 各成 員 在「 危 機處 理 小 組 」的 角 色及 職 能。

2.4 由 領 袖 生 至 行 長 , 配 合 學 生 個 人成 長 ,統 整 班本 、 級 本、跨 級 別及 全 校性 的 服 務 崗 位 的角 色 及職 能,避 免 工 作 重 疊或 過 份集 中,讓 人 手 得 以 適當 分 配。

2.5 按 校本 需 要 ,引 入 適 切 的 專 業 支援 人 員,以「 學 校 輔 導 資 源冊 」作 有 系統 的 紀 錄,並 定 期 檢視 服 務成 效 及 協 作 效 能。

全 體 教 師

全 體 教 師

危 機 處 理小 組 成 員

各 級 學 生

各 校 外 專業 支 援 團 隊

透 過 各 層 級 會 議 , 每 3 個 月 / 按 需 要 進 行 檢

視 及 修 訂

全 學 年

透 過 各 層 級 會 議 , 每 3 個 月 / 按 需 要 進 行 檢

視 及 修 訂

1 . 7 0 % 教 師 認 同 能 提 升 推 行 輔 導 工 作 的 效 能 。

1 . 教 師 持 分 者 問 卷

2 . 觀 察 及 討 論

輔 導 主 任

輔 導 主 任

副 校 長

輔 導 主 任 及 班 主 任

輔 導 主 任

(b) 個 人 成 長 教 育

工作計劃 對象 進行日期 評估指標 評估方法 負責人

1.班 級 經營 計 劃

1.1 建 立安 全 感及 聯繫 感 活 動 (核 心項 目 : 本 年 度新 增 生 日 會、感 恩卡、守護 天 使 伙 伴、四 人 協作 小 組、師 生 飯 會 )

1.2 建 立方 向 感活 動 (核 心 項 目 : 訂立 班 規及 班 目 標、本年 度 新增「 全能 好 學 生 」 獎 勵紀 錄 冊)

各級學生 全學年 1 . A P A S O - 在 以 下 範 疇 能 達 到 全 港 常 模 水 平 :

四 年 級 學 生 良 好 行 為 及 操

五 、 六 年 級 學

社 群 關 係

1 . APAS O 2 . 觀 察 性 評 估

3 . 會 議 討 論 ( 雙 月班主任會議中 作品質圈分享及 檢討)

各 級 班 主 任 及 科 任

(25)

1.3 建 立獨 特 感活 動 (核 心 項 目 : 本年 度 新增 班 房/壁 報 /門 /外牆 設 計、 班 際比 賽 、 團 隊遊 戲 及節 慶 活動 )

1.4 建 立能 力 感活 動 (核 心 項 目 : 本年 度 新增 讚 美口 號、鼓 勵 掌聲、表揚 榜、班 中 之 星 選舉 、 慶功 會 )

以 上 各 設一 項 配合 班 本需 要 的 自 選項 目

2 . A P A S O - 在 以 下 範 疇 能 超 過 全 港 常 模 水 平 :

全 體 學 生 a . 校 園 生 活 b . 關 愛

2.「 校本 生 活教 育 課程 」 2.1 個 人 發 展

2.2 群 性 發 展 2.3 學 習 範 疇 2.4 事 業 範 疇

2.5 價 值 觀 及態 度 :堅 毅 、 尊 重別 人 、責 任 感、

承 擔 精 神、 關 愛、 誠 信 2.6 發 展 課 程: 訂 立目 標 、 解 決困 難 、情 緒 管 理 、 社 交技 巧 、樂 觀 感 2.7 宗 教 靈 性發 展 :尊 重 生 命 、 欣賞 別 人

各 級 學 生 全 學 年 逢 星 期 三 生 活 教 育 課 節

( 共 3 0 課 )

1 . 同 上 APAS O 指 標 2 . 8 0 % 學 生 表 示 能 明 白 課 堂 所 學 。 3 . 7 0 % 學 生 表 示 曾 嘗 試 將 課 堂 所 學 運 用 於 日 常 生 活 。 4 . 7 0 % 學 生 表 示 有 信 心 處 理 個 人 情 緒 。 5 . 7 0 % 學 生 表 示 會 積 極 解 決 個 人 困 難 。

1 . APAS O 2 . 持 分 者 問 卷 ( 教 師 及 學 生 ) 3 . 觀 察 性 評 估 4 . 會 議 討 論

各 級 班 主 任 學 生 輔 導 人 員

3.聯 課活 動

3.1 級 本 「優 秀班 」 比賽 : 秩 序 、 整 潔 、 關 愛 、 積 極 參 與 、 禮 貌 、 責 任 感 、 信

3.2 感 恩 心聲 點 唱站

3.3 教 師 早 會 分 享 ( 以 生 活 教 育 課 程為 主 題)

3.4 主 題 講座 3.4.1 親 親校 園 3.4.2 自 我管 理 3.4.3 保 護身 體 3.4.5 守 規守 法 3.4.6 尊 重別 人 3.4.7 訂 立目 標 3.4.8 交 友之 道 3.4.9 健 康生 活

3.4.10 升中 適 應及 準 備

各 級 學 生

各級學生

各 級 學 生

一 年 級 學 生 一 、 二 年 級 生 一 、 二 年 級 生 三 、 四 年 級 生 三 、 四 年 級 生 五 、 六 年 級 生 五 、 六 年 級 生 五 、 六 年 級 生 六 年 級 學 生

全學年每月

單數月逢 週 五

全 學 年 每 天 早 會

九 月 份 十 月 份 十 一 月 份

九 月 份 十 月 份 九 月 份 十 月 份 十 一 月 份 十 二 月 份

1 . 同 上 A P A S O 指 標

2 . 7 0 % 教 師 認 同 學 生 在 以 下 方 面 有 提 升 : a . 自 我 管理 b.責 任 感 c.自 律 守規 d.積 極 參與 e.尊 重 別人 f.社 交 技巧

1 . A P AS O

2 . 持 分 者 問 卷 ( 教 師 及 學 生 )

3 . 觀 察 性 評 估

4 . 會 議 討 論

各 級 班 主 任

、 級 聯 絡 及 學 生 輔 導 人 員

全 體 教 師

學 生 輔 導 人 員 及 外 間 機 構

(c) i. 對 教 師 的 支 援

工作計劃 對象 進行日期 評估指標 評估方法 負責人

1 . 專 業 培 訓

1 . 1 班 級 經 營 理 念 及 策 略 1 . 2 帶 領 成 長 活 動 解 說 技

1 . 3 運 用 正 面 表 達 技 巧 促 進 與 家 長 的 溝 通 和 合 作

2 . 同 儕 支 援

全 體 教 師 八月份開學前 十 月 份

十 二 月 份

1 . 7 0% 教 師 認 同 培 訓 能 提 升 他 們 協 助 輔 導 工 作 的 能 力 , 包 括 :

a.推 行 班級 經 營 b. 帶 領 成 長 課 堂 活 動

1 . 持 分 者 問 卷 2 . 觀 察 性 評 估 3 . 會 議 討 論

副 校 長 及 輔 導 主 任

(26)

工作計劃 對象 進行日期 評估指標 評估方法 負責人 2 . 1 教 師 師 徒 計 劃

2 . 2 班 主 任 級 會 議 2 . 3 生 活 教 育 課 堂 同 儕 觀 摩

3 . 營 造 關 愛 團 隊 3 . 1 教 師 表 揚 行 動 3 . 2 祝 福 卡 、 感 恩 卡 3 . 3 教 職 員 生 日 會 3 . 4 身 心 鬆 弛 操 3 . 5 健 康 太 極 操

全 體 教 師 級 聯 絡 及 班 主 任

全 體 教 師

全 學 年 隔 星 期 全 學 年

全 學 年

上 學 年 下 學 年

c.與 家 長 溝通 和 合 作

d. 處 理 學 生 問

2. 70%教 師認 同 教 職 員 團 隊 的 士 氣 有 所 提 升 。

副 校 長 、 輔 導 主 任 及 學 生 輔 導 人 員

副 校 長 、 輔 導 主 任 及 學 生 輔 導 人 員

(c) ii. 對 家 長 的 支 援

工作計劃 對象 進行日期 評估指標 評估方法 負責人

1.專業培訓

1.1 協 助小 一 學生 入 學適 應 1.2 親 子 溝通 與 管教 1.3 提 升 子女 的 自理 能 力 1.4 預 防 沉溺 行 為

1.5 協 助 小六 學生 準 備升 中 及 適 應 中學 生 活

2.家長小組

2.1 親 子 及管 教 技巧 2.2 處理個人情緒及壓力 2.3 家長義工訓練及服務 2.4 伴讀訓練

2.5 小飾物製作

3.個案諮詢及輔導

4.家校溝通渠道 4.1 家長校長齊分享 4.2 家長日

4.3 分級家長會 4.4 家長教師聯誼活動 4.5 校訊

4.6 學校網頁 4.7 輔導資訊電 郵 4.8 家 訪

4.9 陽 光 電話

一 年 級 家 長 全 體 家 長 全 體 家 長 全 體 家 長 六 年 級 家 長

全 體 家 長 全 體 家 長 全 體 家 長 全 體 家 長 全 體 家 長

有 需 要 的 家 長

全 體 家 長

八月份開學前 九 月 份 十 月 份 十 一 月 份 十 二 月 份

十 月 份 十 二 月 份

全 學 年 上 學 年 逢 週 五 下 學 年 逢 週 五

全 學 年

全 學 年 逢 週 四 全 學 年 共 三 次 全 學 年 共 兩 次

一 月 份 全 學 年 共 六 期

全 學 年 全 學 年 上 學 年 內 完 成 全 學 年 共 四 次

1 . 7 0% 家 長 認 同 培 訓 能 提 升 他 們 協 助 輔 導 支 援 子 女 的 能 力 , 包 括 : a.適 應 小一 生 活 b. 親 子 溝 通 與 管 教

c. 提 升 子 女 的 自 理 能 力 d. 預 防 沉 溺 行

e. 升 中 適 應 及 準 備

f. 處 理 個 人 情 緒 及 壓 力

2. 70%家 長認 同 對 學 校 的 歸 屬 感 有 增 加。

3. 70%家 長認 同 措 施 有 助 提 升 家 校 溝 通 與 合 作 。

1 . 持 分 者 問 卷 2 . 觀 察 性 評 估 3 . 會 議 討 論

副 校 長 、 輔 導 主 任 及 學 生 輔 導 人 員

學 生 輔 導 人 員 及 外 間 機 構

學 生 輔 導 人 員

校 長 班 主 任 班 主 任 副 校 長 副 校 長 輔 導 主 任 輔 導 主 任 班 主 任 班 主 任

(27)

(d) 輔助服務

工作計劃 對象 進行日期 評估指標 評估方法 負責人

1 . 個 案 輔 導

透 過 與 教 師 、 家 長 及 相 關 的 專 業 人 員 緊 密 的 溝 通 及 協 作 , 以 跨 專 業 跟 進 個 案 的 模 式 , 協 助 學 生 解 決 困 難 及 促 進 成 長 。 本 年 度 關 注 的 學 生 成 長 困 難 包 括 :

a . 初 小 級 別 : 自 理 能 力 、 情 緒 管 理 、 親 子 溝 通

b . 高 小 級 別 : 社 交 技 巧 、 情 緒 管 理 、 自 尊 感

經 校 內 轉 介 程 序 及 校 外 系 統 轉 介 的 有 個 別 需 要 的 學 生 ( 服 務 人 數 為 不 少 於 全 校 學

生 數 目 的 3 % )

全 學 年 1 . 7 0 % 跟 進 的 個 案 有 明 顯 的 改 進 。

1.由輔導人員、教 師、家長及專業 支援人員作觀察 性評估,若有需 要,便以個案會 議形式持續地檢 視個案的進展,

並適時調整輔導 策略。

2. 透 過 與 教 師 個 別諮詢及班主任 級會議共同跟進 個案改善情況。

3. 以 個 案 報 告 及 口頭匯報方式向 學校及/或機構管 理層共同檢視個 案的進展。

學 生 輔 導 人 員 其 他 相 關 的 專

業 支 援 人 員

2. 小組輔導

按本年度學生的需要,初步計 劃籌辦以下小組項目,並作持 續及適時的修正及增減。

2.1「親親校園」小一適應小組 2.2「 我 是 小 管 家 」 提 升 自 理 能 力 小組 A/B

2.3「 人 見 人 愛 」 提 升 社 交 能 力 小 組

2.4「 小 勇 士 培 訓 計 劃 」 提 升 自 信 心小 組

2.5「 EQ新 人 類 」 情 緒 智 能 培 訓 小 組

2.6「 大 哥 哥 大 姐 姐 計 劃 」 朋 輩 支 援小 組

2.7「 前 路 由 我 創 」 提 升 自 我 反 思 未來 小 組

2.8 四 至 六年 級「 成 長的 天 空 計 劃 」輔 助 小組

經 校 內 轉 介 程 序 及 經 初 步 評 估 有 需 要 及 適 合 參 與 小 組 輔 導 的 學 生 各 級 學 生

經 「 香 港 學 生 資 料 表 格 ( H K S I F) 」識 別 出 有 正 向 需 要,及 / 或 經 校 內 轉 介 程 序 及 經 初 步 評 估 有 需 要 及 適 合 參 與 小 組 輔 導 的 學 生

全 學 年 1. 70%組 員能 達 至 小 組 所 訂 之 目 標 。

2. 依 據 教 育 局 所 定 , 參加「 成 長 的 天 空計 劃 」 輔 助 課 程 的 學 生 , 平 均 出 席 率 達 75% 或 以 上 。 學 生 在 參 加 計 劃 後 , 能 有 助 提 升 抗 逆 力 和 自 信 心 , 並 能 在 情 緒 控 制 、 解 決 困 難 、 目 標 訂 定 和 接 受 別 人 意 見 等 範 疇 有 改 善 。

1. 組 員 自 我 檢 視 ( 填 寫 問 卷 及 與工作員個別面 談)。

2. 觀察性評估 3. 透過 與專 業 支 援 人 員 、 教 師及家長作個別 諮詢及班主任級 會議共同跟進個 別組員的改善情 況。

學 生 輔 導 人 員 其 他 相 關 非 政 府 機 構 的 專 業 支 援 人 員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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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助對象 領取綜援,或學校書簿津貼 (全津/半津),以及經 學 校識別

成長歷程 生涯輔導課 多元學習經歷 自閉症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