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考試時考生必須攜帶准考證準時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考試時考生必須攜帶准考證準時"

Copied!
61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104年國中教育會考 試場規則

104年國中教育會考全國試務會 製作

(2)

考試時考生必須攜帶准考證準時 入場,對號入座。

第一條 (1)

(3)

准考證須妥為保存,如有毀損或遺失,應於考 試當日攜帶考生本人身分證件及與報名時同式 2吋相片1張,向各考場試務中心申請補發。

第一條 (2)

(4)

考試說明開始後即不准離場。若經糾正仍強行出場 者,該科考試不予計列等級或不予計級分。

第二條

(5)

每節考試於考試說明時段內,提前翻開試題、提前 作答,經制止不從者, 該科考試不予計列等級或不 予計級分。

第三條

(6)

國文、數學、社會、自然和寫作測驗

正式開始後,遲到逾20分鐘不得入場。

第四條 (1)

(7)

若強行入場,該科考試不予計列等 級或不予計級分。

第四條 (2)

(8)

國文、數學、社會、自然和寫作測 驗正式開始後30分鐘內,考生不得 提早離場。

第五條(1)

(9)

若強行離場,不服糾正者,該科考 試不予計列等級或不予計級分。

第五條(2)

(10)

考生若英語(閱讀)應考,而英語(聽力)缺考,成 績通知單將註記英語(聽力)缺考,僅提供英語(閱 讀)能力等級和該科整體能力等級。

考生若英語(閱讀)缺考,英語(聽力)仍可進場應 考,成績通知單將註記英語(閱讀)為缺考,僅提供 英語(聽力)能力等級和該科整體能力等級。

第六條(一)

第六條(二)

第六條 英語(閱讀)與英語(聽力)為1科兩階段,

相關試場規則如下:

(11)

英語(閱讀)正式開始後,遲到逾20分鐘不 得入場。若強行入場,英語(閱讀)不予計 列等級。

第六條(三)

(12)

英語(閱讀)正式開始後30分鐘內,考生不得 提早離場。若強行離場,不服糾正者,英語

(閱讀)不予計列等級。

第六條(四)

( )

(13)

英語(聽力)試題正式開始播放後,考生即 不得入場亦不得提前離場,以免影響試場內 他人作答;若強行入場或提前離場,英語

(聽力)不予計列等級。

第六條(五)

( )

(14)

第六條 (六)

考生若違反其他考試規則,將於英語(閱

讀)或英語(聽力) 分別不予計列

等級或分別記違規1至2點

(15)

文具自備,必要時可用透明墊板,不得有圖 形、文字印刷於其上,其他非應試用品請勿 攜入試場,且不得在場內向他人借用。

第七條

(16)

非應試用品如教科書、參考書、補習班文宣品、計算紙等,以及電子辭 典、計算機、行動電話、呼叫器、鬧鐘,及收音機、MP3、MP4等多媒 體播放器材,一律不准攜入試場。

若不慎攜入試場,於考試開始前,須放置於試場前後方地板上;電子產 品須先關機或拔掉電池。

若隨身放置,無論是否發出聲響,經監試委員發現者,

國文、英語(無論閱讀或聽力)、數學、社會或自然5 科記該科違規2點;寫作測驗扣該科一級分

第八條

(17)

考生可攜帶三角板、直尺、圓規,但不得攜 帶量角器或附量角器功能之文具。

第九條

不可攜帶 可攜帶

可攜帶

不可攜帶 可量出角度

(18)

考生應考時不得飲食、抽煙、嚼食口香糖等。

若因生病等特殊原因,迫切需要在考試時飲 水或服用藥物,須於考前持相關證明經監試 委員同意,在監試委員協助下飲用或服用。

第十條

(19)

試場內嚴禁談話、左顧右盼等行為。

若取得或提供他人答案,作弊事實明確者,

或相互作弊事實明確者,該科考試不予計 列等級或不予計級分。

第十一條

(20)

答案卡(卷)上不得書寫 姓名座 ,也不得作任何標記。

第十二條(1)

(21)

故意汙損答案卡(卷)、損壞試題本,

或在答案卡(卷)上、寫作測驗內容中 顯示

自己身分

者,該科考試不予計列 等級或不予計級分。

第十二條(2)

(22)

答案卡(卷)選擇題須用黑色2B鉛筆 畫記,修正時須用橡皮擦將原畫記擦拭 乾淨,不得使用修正液(帶)

第十三條(1)

(23)

如有畫記不明顯或汙損等情事,

致電腦無法辨認者,其責任自負,

不得提出異議。

第十三條(2)

(24)

數學科第二部分非選擇題和寫作 測驗作答時,書寫內容不得超出 答案卷格線外框

第十四條(1)

(25)

且務必使用黑色墨水的筆(建議 使用筆尖較粗約0.5mm〜

0.7mm),不得使用鉛筆。

更正時,可以使用修正液(帶)。

第十四條(2)

(26)

如有超出格線外框、書寫不清或 汙損等情事,致電腦掃描後無法 清晰呈現作答結果者,其責任由 考生自負,不得提出異議。

第十四條(3)

(27)

寫作測驗作答時 ,不得要求增加答案卷 作答,亦不得使用詩歌體。

第十五條

(28)

如遇警報、地震,應遵照監試委員指示,

迅速疏散避難。

第十六條

(29)

考試結束鐘(鈴)響起,監試委員宣 布本節考試結束,不論答畢與否應即 停止作答,交答案卡(卷)離場。

第十七條(1)

(30)

交答案卡(卷)後強行修改者,

該科考試不予計列等級或不予計 級分。

第十七條(2)

(31)

逾時作答,經制止不從者,該科考試不 予計列等級或不予計級分;

經制止後停止者,國文、英語、數學、

社會或自然5科記該科違規2點;寫作測 驗扣該科一級分。

第十七條(3)

(32)

考試完畢後必須將答案卡(卷)和試 題本一併送交監試委員,經監試委員 確認無誤,然後離場。

第十八條(1)

(33)

攜出答案卡(卷)或試題本經查證屬實 者,該科考試不予計列等級或不予計級 分。

第十八條(2)

(34)

違反國中教育會考試場規則者,其 處理方式悉遵照「104年國中教育

會考違反試場規則處理方式一覽表」

辦理。

第十九條

(35)

104年國中教育會考

違反試場規則處理方式一覽表

(36)

取消該生參加該次考試資格。

第一類:嚴重舞弊行為

(37)

一、由他人頂替代考或偽(變)造證件應試

者。

(38)

二、脅迫其他考生或試務人員協助舞弊者。

(39)

第二類:一般舞弊或嚴重違規行為

該生該科(國、英、數、社、自) 考試不予計列等級。

該生該科(寫作測驗)不予計級分。

(40)

一、於考試說明時段內離場、提前翻開試題本、

提前作答、或考試結束後逾時作答,經制止

不從者。

(41)

二、考試正式開始後30分鐘內經糾正仍強

行出場者。

(42)

三、於考試正式開始後,遲到逾20分鐘強行

入場者。

(43)

四、惡意擾亂試場內、外秩序,情節嚴重者。

(44)

五、涉及集體舞弊行為者。

(45)

六、交換座位應試者。

(46)

七、交換答案卡(卷)、試題本作答者。

(47)

八、涉及電子舞弊情事者。

(48)

九、試場內取得或提供他人答案作弊事實

明確者,或相互作弊事實明確者。

(49)

十、故意汙損答案卡(卷)、損壞試題本,

或在答案卡(卷)上顯示自己身分者。

(50)

十一、攜出答案卡(卷)或試題本經查證

屬實者。

(51)

十二、交答案卡(卷)後修改答案者。

(52)

十三、抄錄試題或答案,並攜出試場經查

證屬實者。

(53)

十四、於英語(聽力)試題正式開始播放後

遲到,強行入場或離場者。

(54)

第三類:一般違規行為

記該生該科(國、英、數、社、自) 違規1-2點。

扣該生該科(寫作測驗)一級分。

(55)

一、考試進行中與試場外有手勢或訊息聯繫

行為者。

(56)

二、提早翻開試題本、提前作答或逾時作 答,經制止後停止者。

逾時

(57)

三、於考試時間內攜帶非應試用品如教科書、參考書、補習班 文宣品、計算紙等,以及電子辭典、計算機、行動電話、

呼叫器、鬧鐘,及收音機、MP3、MP4等多媒體播放器材 進入試場,隨身放置,無論是否發出聲響,經監試委員 發現者。

(58)

四、將行動電話、呼叫器放置於試場前後方,

於考試時間內發出響聲者。

(59)

五、考生僅能攜帶手錶為計時工具。若攜帶含電

子錶、時鐘、鬧鐘、電子鐘、電子辭典等內

含計時功能物品,放置於試場前後方,於考

試時間內發出鬧鈴響聲者。

(60)

六、違反試場規則、秩序,情節輕微者。

(61)

祝 考試順利 榮登金 榜

104年國中教育會考全國試務會 製作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3.本專班所有考生一律參加面試(筆試缺考或 0 分者不得參與面試) 第二階段 面試:6/27 上午 10:30

參加甄選人員請於各階段甄選當日上午 9 時前攜帶身分證件 至本校人事室報到並參加甄選;同日上午 09:30

考試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或仍在有效期限之駕照、有照片之健保卡或護照),以備查

1.考生請於110年4月21日(星期三)攜帶甄試通知單、身分證明文件(正本)、2B

1.考生請於108年8月31日(星期六)攜帶甄試通知單、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學

1.考生請於 111年5月7日(星期六)

1.考生請於 111年1月15日(星期六)

1.考生請於109年4月18日(星期六)攜帶甄試通知單、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