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七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七條 年報編製內容應記載 事項如下:
一、致股東報告書。
二、銀行簡介
三、公司治理報告。
四、募資情形:股份及股利、
金融債券、特別股、海 外存託憑證、員工認股 權憑證及併購(包括合 併、收購及分割)之辦 理 情 形 暨 資 金 運 用 計 畫執行情形。
五、營運概況。
六、財務概況。
七、財務狀況及經營結果之 檢討分析與風險管理事 項。
八、特別記載事項
銀行經主管機關依法接 管者,應就截至年報刊印日 止 之 重 要 財 務 業 務 概 況 編 製。
第七條 年報編製內容應記載 事項如下:
一、致股東報告書。
二、銀行簡介
三、公司治理報告。
四、募資情形:股份及股利、
金融債券、特別股、海 外存託憑證、員工認股 權憑證及併購(包括合 併、收購及分割)之辦 理 情 形 暨 資 金 運 用 計 畫執行情形。
五、營運概況。
六、財務概況。
七、財務狀況及經營結果之 檢討分析與風險管理事 項。
八、特別記載事項。
一、銀行年報之編製目的,係為 使銀行股東及債權人等相關 利害關係人瞭解銀行上一年 度整體之營運概況、財務狀 況、公司治理運作暨未來業 務發展等資訊。
二、對於被接管之銀行,因部分 年報應記載事項已無揭露之 必要及實益,爰增訂第七條 第二項有關經主管機關依法 接管之銀行,應就截至年報 刊印日止之重要財務業務概 況編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