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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魚鬆、魚醬、醃漬水產類、海苔醬 -豆豉、豆腐乳、素肉鬆、素肉醬、拌飯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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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與現行市售包裝食品 營養宣稱規範條文對照表

公告名稱 現行名稱 說明

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 市售包裝食品營養宣稱規範 配合食安法第22 條條文 內容變更而修正。

公告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一、本應遵行事項依食品安全衛生管 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 之。

本條新增

二、市售包裝食品 「營養宣稱」, 對營養素含量之高低使用形容詞 句加以描述時,其表達方式應視 各營養素攝取對國民健康之影響 情況,分為「需適量攝取」營養宣 稱及「可補充攝取」營養宣稱二種 類別加以規定:

(一)需適量攝取之營養宣稱:

熱量、脂肪、飽和脂肪、膽固 醇、鈉、糖、乳糖及反式脂肪等營 養素如攝取過量,將對國民健康 有不利之影響,故此類營養素列 屬「需適量攝取」之營養素含量宣 稱項目,其標示應遵循下列之原 則,不得以其他形容詞句作「需 適量攝取」營養宣稱:

1. 固體(半固體)食品標示表一 第一欄所列營養素為「無」、

「不含」或「零」時,該食品每 一百公克所含該營養素量不得 超過表一第二欄所示之量。

2. 液體食品標示表一第一欄所列 營養素為「無」「不含」或「零」

時,該食品每一百毫升所含該 營養素量不得超過表一第三欄 所示之量。

3. 固體(半固體)食品標示表二

一、本規範係針對市售包裝食品

「營養宣稱」中,對營養素含量 之高低使用形容詞句加以描述 時,其表達方式應視各營養素 攝取對國民健康之影響情況,

分為「需適量攝取」營養宣稱及

「可補充攝取」營養宣稱二種類 別加以規範。

(一)需適量攝取之營養宣稱 熱量、

脂肪、飽和脂肪酸、膽固醇、鈉及 糖等營養素如攝取過量,將對 國民健康有不利之影響,故此 類營養素列屬「需適量攝取」之 營養素含量宣稱項目,其標示 應遵循下列之原則,不得以其 他形容詞句做「需適量攝取」營 養宣稱:

1. 固體(半固體)食品標示表1 第一欄所列營養素為「無」、

「不含」或「零」時,該食品每 100公克所含該營養素量不得 超過表1第二欄所示之量。

2. 液體食品標示表1第一欄所列 營養素為「無」、「不含」或

「零」時,該食品每100毫升所 含該營養素量不得超過表1 第三欄所示之量。

一、常有業者或地方衛生 局函詢「減...」、「微」

是否違反本規定,基 於「減...」之標示,有

「較...低」、「較...少」

之意,「微」亦有「低、

少、薄、略含」之意,

故明確將「減...」、

「微」宣稱增列於「需 適量攝取」之營養宣 稱用詞,「減...」宣稱 標準同於「較...低」、

「較...少」,「微」宣稱 標準同於「低、少、薄、

略含」。

二、基於世界衛生組織 (WHO,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倡導「低 鈉高鉀」飲食原則,

且參酌各界建議,建 議標示鉀含量,故針 對符合宣稱「低鈉」之 食品,除標示鈉含量 之外,亦須同時標示

「鉀」含量。

三 、 碘 營 養 不 僅 影 響 健 康,也影響國民的教

(2)

第一欄所列營養素為「低」、

「少」、「薄」、「 或「略含」

時,該食品每一百公克所含該 營養素量不得超過表二第二欄 所示之量。

4. 液體食品標示表二第一欄所列 營養素為「低」、「少」、「薄」、

或「略含」時,該食品每 一百毫升所含該營養素量不得 超過表二第三欄所示之量。

5. 食品標示表二第一欄所列營養 素為「較…低」、「較…少」或

「減…」(不包含減鈉鹽)時,該 固體(半固體)或液體食品所 含該營養素量與同類參考食品 所含該營養素量之差距必須分 別達到或超過表二第二欄或第 三欄所示之量,且須標明被比 較之同類參考食品之品名及其 減低之量或其減低之比例數。

6. 宣稱「低鈉」之食品,除鈉含 量不得超過表 第二欄或第三 欄所示之量,亦須於營養標示 中標示「鉀」含量。

(二) 可補充攝取之營養宣稱:

膳食纖維、維生素A、維生素 B1、維生素 B2、維生素C、維生 E、鈣、鐵等營養素如攝取不 足,將影響國民健康,故此類營 養素列屬「可補充攝取」之營養素 含量宣稱項目,其標示應遵循下 列之原則,不得以其他形容詞句 作「可補充攝取」營養宣稱:

1. 固體(半固體)食品標示表三 第一欄所列營養素為「高」、

「多」「強化」或「富含」時,該 食品每一百公克所含該營養素 量必須達到或超過表三第二欄

3. 固體(半固體)食品標示表2 第一欄所列營養素為「低」、

「少」、「薄」或「略含」時,該 食品每100公克所含該營養素 量不得超過表2第二欄所示之 量。

4. 液體食品標示表2第一欄所列 營養素為「低」「少」「薄」或

「略含」時,該食品每100毫升 所含該營養素量不得超過表2 第三欄所示之量。

5. 食品標示表2第一欄所列營養 素為「較…低」或「較…少」

時,該固體(半固體)或液 體食品所含該營養素量與同 類參考食品所含該營養素量 之差距必須分別達到或超過 表2第二欄或第三欄所示之 量,且須標明被比較的同類 參考食品之品名及其減低之 量或其減低之比例數。

(二)可補充攝取之營養宣稱 膳食纖 維、維生素A、維生素B1、維生 素B2、維生素C、維生素E、鈣、

鐵等營養素如攝取不足,將影 響國民健康,故此類營養素列 屬「可補充攝取」之營養素含量 宣稱項目,其標示應遵循下列 之原則,不得以其他形容詞句 做「可補充攝取」營養宣稱:

1. 固體(半固體)食品標示表3 第一欄所列營養素為「高」、

「多」「強化」或「富含」時,該 食品每100公克所含該營養素 量必須達到或超過表3第二欄 所示之量。 惟表5所列之食品 應以每30公克(實重)做為衡 量基準,其所含該營養素必須

育學習成果,以及國 家的經濟發展和競爭 能力。根據過去我國 國民營養調查報告指 出,國人尿碘中位數 100 微克/升,惟僅 處於WHO 充足標準 100-199 微克/升之邊 緣,故擬開放鹽品標 示「碘鹽」、「含碘鹽」

或是「加碘鹽」,並訂 定相關規定。

四、考量表七所列之食品 已規定不得進行「高、

多、強化、富含、來源、

供 給 及 含 有 」 之 宣 稱,亦應不得進行營 養素之生理功能例句 等之宣稱。

(3)

所示之量。但表五所列之食品 應以每三十公克(實重)作為 衡量基準,其所含該營養素必 須達到或超過表三第二欄所示 之量;表六所列之食品應以每 一 公 克 ( 乾 貨 ) 作 為 衡 量 基 準,其所含該營養素(膳食纖 維除外)必須達到或超過表三 第 二 欄 所 示 之 量 , 方 得 使 用

「高」「多」「強化」或「富含」

之標示文字於表三第一欄所列 之營養素。

2. 液體食品標示表三第一欄所列 營養素為「高」、「多」、「強化」

或「富含」時,該食品每一百毫 升所含該營養素量必須達到或 超過表三第三欄所示之量或該 食品每一百大卡所含該營養素 量必須達到或超過表三第四欄 所示之量。

3. 固體(半固體)食品標示表四 第一欄所列營養素為「來源」、

「供給」 或「含有」時,該 食品每一百公克所含該營養素 量必須達到或超過表四第二欄 所示之量。但表五所列之食品 應以每三十公克(實重)作為 衡量基準,其所含該營養素必 須達到或超過表四第二欄所示 之量;表六所列之食品應以每 一 公 克 ( 乾 貨 ) 作 為 衡 量 基 準,其所含該營養素必須達到 或超過表四第二欄所示之量,

方得使用「來源」、「供給」、

或「含有」之標示文字於 表四第一欄所列之營養素。

4. 液體食品標示表四第一欄所列 營養素為「來源」、「供給」、

達到或超過表3第二欄所示之 量;表6所列之食品應以每1公 克(乾貨)做為衡量基準,其 所含該營養素(膳食纖維除 外)必須達到或超過表3第二 欄所示之量,方得使用「高」、

「多」「強化」或「富含」之標示 文字於表3第一欄所列之營養 素。

2. 液體食品標示表3第一欄所列 營養素為「高」、「多」、「強化」

或「富含」時,該食品每100毫 升所含該營養素量必須達到或 超過表3第三欄所示之量或該 食品每100大卡所含該營養素 量必須達到或超過表3第四欄 所示之量。

3. 固體(半固體)食品標示表4 第一欄所列營養素為「來源」、

「供給」或「含有」時,該食品 每100公克所含該營養素量必 須達到或超過表4第二欄所示 之量。 惟表5所列之食品應以 每30公克(實重)做為衡量基 準,其所含該營養素必須達到 或超過表4第二欄所示之量;

表6所列之食品應以每1公克

(乾貨)做為衡量基準,其所 含該營養素必須達到或超過表 4第二欄所示之量,方得使用

「來源」「供給」或「含有」之標 示文字於表4第一欄所列之營 養素。

4. 液體食品標示表4第一欄所列 營養素為「來源」、「供給」或

「含有」時,該食品每100毫升 所含該營養素量必須達到或超 過表4第三欄所示之量或該食

(4)

「含」或「含有」時,該食品每 一百毫升所含該營養素量必須 達到或超過表四第三欄所示之 量或該食品每一百大卡所含該 營養素量必須達到或超過表四 第四欄所示之量。

5. 宣稱「碘鹽」、「含碘鹽」或是「加 碘鹽」等同意義字之鹽品,除 碘含量 必須達到或超過百萬分

十二,亦須符合「食品添加 物 使 用 範 圍 及 限 量 暨 規 格 標 準」,並加註標示醒語:「本產 品 含 有 碘 , 為 必 須 營 養 素 之 一,但不適用於高碘性甲狀腺 機能亢進患者及碘 131 放射治 療患者。」

6. 食品標示表四第一欄所列營養 素為「較…高」或「較…多」

時,該固體(半固體)或液體 食品所含該營養素量與同類參 考食品所含該營養素量之差距 必須分別達到或超過表四第二 欄 、 第 三 欄 或 第 四 欄 所 示 之 量,且須標明被比較之同類參 考食品之品名及其增加之量或 其增加之比例數。

7. 表七所列之食品不得作「高、

多、強化、富含、來源、供給及 含有」,以及營養素之生理功 能例句 宣稱。

品每100大卡所含該營養素量 必須達到或超過表4第四欄所 示之量。

5. 食品標示表4第一欄所列營養 素為「較…高」或「較…多」

時,該固體(半固體)或液體 食品所含該營養素量與同類參 考食品所含該營養素量之差距 必須分別達到或超過表4第二 欄、第三欄或第四欄所示之 量,且須標明被比較的同類參 考食品之品名及其增加之量或 其增加之比例數。

6. 表7所列之食品不得標示「高、

多、強化、富含、來源、供給及 含有」等營養宣稱。

三、形態屬膠囊狀、錠狀且標示有每日 食用限量之食品,每日最低攝取 量達到或超過表 第二欄所示之 量時,得作「高、多、強化、富含」

之宣稱;每日最低攝取量達到或 超過表 第二欄所示之量時,得 作「來源」、「供給」、「含有」之宣 稱。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一般食品得依本 規定進行營養宣 稱,其形態屬膠囊 狀、錠狀食品亦應得 依本規定進行營養 宣稱。

四、需再經復水或稀釋才可供食用之 二、需再經復水才可供食用之食品 補 充說 明營 養標 示應 與

(5)

食品(例如:奶粉、果汁粉、咖啡

…等),得以一百公克固體或以 依產品標示建議量調製後之一百 毫升液體之營養素含量作為「需 適量攝取」及「可補充攝取」衡量 基準。

類型屬沖泡且不直接食用內 容 物 之 品 ( 例 如 : 茶 包 等), 依其所列沖泡方式之沖 泡液作為營養宣稱之衡量基準 且其營養標示方式應與營養宣稱 之衡量基準一致。

(例如:奶粉、果汁粉、發泡錠、

咖啡…等),得以100 公克固體 或以依產品標示建議量調製後之 100 毫升液體之營養素含量作為

「需適量攝取」及「可補充攝取」

衡量基準。

營 養宣 稱之 衡量 基準 一 致。

五、當一食品有二 項以上 之營養素符 合營養含量宣稱之條件時,得同 時作此等營養宣稱,例如「本產 品為低脂、高纖維」、「本產品為 高鈣、高纖維、零膽固醇 ,但

品須以同 型態【固體 ( 半固體 ) 或液體】作為 衡量基準。

三、當一產品有兩項或以上之營養 素符合營養含量宣稱之條件時,

得同時做此等營養宣稱,例如:

「本產品為低脂高纖維」;「本產 品為低脂肪○○,較一般○○低 75%之脂肪」。

一、 本條新增。

二、 補充說明同一包裝 食 品 有 二 項 或 以 上 之 營 養 宣 稱 , 須 以 同型態【固體(半固 體)或液體】作為營 養宣稱之衡量基準。

六、中央主管機關未公告規範「需適量 攝取」及「可補充攝取」之營養 素,不得作「需適量攝取」及「可 補充攝取」營養宣稱。

四、凡中央主管機關未公告規範

「需適量攝取」及「可補充攝取」

的營養素,不得做「需適量攝 取」及「可補充攝取」營養宣稱。

保留原條文。

七、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規範「可補充攝 取」之營養素,敘述該營養素之 生理功能時,其所含該營養素之 量應符合第二點第二款第三目 第四目之規定。

五、凡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規範「可 補充攝取」之營養素,欲敘述該 營養素之生理功能時,其所含該 營養素之量應符合本規範一之

(二)「可補充攝取之營養宣 稱」中3 及 4 之規定。

酌修文字敘述。

八、「 特殊營養 食品」 不受本應遵行事 項限制

六、本規範不適用於「形態屬膠囊 狀、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 之食品」「健康食品」及「特殊營 養食品」。

一、型態屬膠囊狀、錠狀 食品擬得依本規定進 行營養宣稱。

二、「特殊營養食品」具有 特殊性,故不受本應 遵行事項限制。

表一 第一欄所列營養素標示「無」、

「不含」或「零」時,該食品每 100 公克之固體(半固體)或

1.第一欄所列營養素標示「無」、

「不含」或「零」時,該食品每100 公克之固體(半固體)或每100

一、 增列反式脂肪及乳 糖之營養宣稱標準。

二、 補充說明如符合表

(6)

100 毫升之液體所含該營養 素量分別不得超過本表第二欄 或第三欄所示之量。

第一欄 第二欄 第三欄

營養素

固體(半固體)

100 公克

液體 100 毫升

熱量 4 大卡 4 大卡

脂肪 0.5 公克 0.5 公克

飽 和 脂

0.1 公克 0.1 公克

反 式 脂

0.3 公克

( 且 飽 和 脂 肪 及 反 式 脂 肪 合 計 須

1.5 公克以下,

飽 和 脂 肪 及 反 式 脂 肪 之 合 計 熱 量 須 在 該 食 品 總 熱 量之

10% 以下)

0.3 公克

( 且 飽 和 脂 肪 及 反 式 脂 肪 合 計 須

0.75 公 克 以 下 , 飽 和 脂 肪 及 反 式 脂 肪 之 合 計 熱 量 須 在 該 食 品 總 熱 量 之 10% 下)

膽固醇

5 毫克

( 且 飽 和 脂 肪 須 1.5 公克以下,

飽 和 脂 肪 之 熱 量 須 在 該 食 品 總 熱 量之10%以下)

5 毫克

( 且 飽 和 脂 肪 須 0.75 公 克 以 下 , 飽 和 脂 肪 之 熱 量 須 在 該 食 品 總 熱 量 之10% 以 下)

5 毫克 5 毫克

0.5 公克 0.5 公克

乳糖 0.5 公克 0.5 公克

1:糖係指單醣與雙醣之總和。

2 : 符合本表規定者,得於營養標 示中將該營養素之含量標示為

毫升之液體所含該營養素量分別 不得超過本表第二欄或第三欄所 示之量。

第一欄 第二欄 第三欄

營養素 固體(半固體)

100公克 液體100毫升

熱量 4大卡 4大卡

脂肪 0.5公克 0.5公克

飽和脂肪

0.1公克 0.1公克

膽固醇

5毫克(且飽和脂 肪酸須在1.5公克以

下,飽和脂肪酸之 熱量須在該食品總 熱量之10%以下)

5毫克(且飽和脂 肪酸須在0.75公克 以下,飽和脂肪酸 之熱量須在該食品 總熱量之10%以

下)

5毫克 5毫克

0.5公克 0.5公克

1:糖係指單醣與雙醣之總和。

1 規定者,得於營養標 示中將該營養素之含量 標示為「0」。

(7)

0 」。

表二 第一欄所列營養素標示「低」、

「少」、「薄」、「微」或「略含」

時,該食品每100 公克之固體

(半固體)或每100 毫升之液 體所含該營養素量分別不得超 過本表第二欄或第三欄所示之 量。

第一欄 第二欄 第三欄

營養素

固體(半固體)

100 公克

液體 100 毫升

熱量 40 大卡 20 大卡

脂肪 3 公克 1.5 公克

飽 和 脂

1.5 公克

(且飽和脂肪之熱 量須在該食品總熱 量之10%以下)

0.75 公克

(且飽和脂肪之熱量 須在該食品總熱量之 10%以下)

膽固醇

20 毫克

(且飽和脂肪須在 1.5 公 克 以 下 , 飽 和脂肪之熱量須在 該 食 品 總 熱 量 之 10%以下)

10 毫克

( 且 飽 和 脂 肪 須 在 0.75 公克以下,飽和 脂肪之熱量須在該食 品 總 熱 量 之10% 以 下)

120 毫克 120 毫克

5 公克 2.5 公克

乳糖 ( 僅 限 乳 製 可 宣 )

2 公克 2 公克

1:糖係指單醣與雙醣之總和。

2:乳製品 係指乳品類及乳品加工 食品。

2.第一欄所列營養素標示「低」、

「少」「薄」或「略含」時,該食品 100 公克之固體(半固體)或 100 毫升之液體所含該營養素 量分別不得超過本表第二欄或第 三欄所示之量。

第一欄 第二欄 第三欄

營養素 固體(半固體)

100公克 液體100毫升

熱量 40大卡 20大卡

脂肪 3公克 1.5公克

飽和脂肪

1.5公克(且飽和脂 肪酸之熱量須在該 食品總熱量之10%

以下)

0.75公克(且飽和 脂肪酸之熱量須在 該食品總熱量之

10%以下)

膽固醇

20毫克(且飽和脂 肪酸須在1.5公克以 下,飽和脂肪酸之 熱量須在該食品總 熱量之10%以下)

10毫克(且飽和脂 肪酸須在0.75公克 以下,飽和脂肪酸 之熱量須在該食品 總熱量之10%以

下)

120毫克 120毫克

5公克 2.5公克

註:

1.糖係指單醣與雙醣之總和。

2.第一欄所列營養素標示「較…低」

或「較…少」時,該固體(半固 體)或液體食品中所含該營養素 量與同類參考食品所含該營養素 量之差距必須分別達到或超過本 表第二欄或第三欄所示之量,且 須標明被比較的同類參考食品之 品名及其減低之量或其減低之比 例數。

一、參考國際間規範,增 列 乳 糖 之 「 低 」 、

「少」、「薄」或「略 含」宣稱。

二、於表格備註欄說明:

(一)乳製品定義。

(二)符合宣稱「低鈉」之 食品,除標示鈉含 量之外,亦須同時 標示「鉀」含量。

(三)增列「微…」、「減

…」宣稱規定。

(8)

3:第一欄所列營養素標示「較…

低」、「較…少」或「 …」 ( 不包 含減鈉鹽 ) 時,該固體(半固 體)或液體食品中所含該營養 素量與同類參考食品所含該營 養素量之差距必須分別達到或 超過本表第二欄或第三欄所示 之量,且須標明被比較之同類 參考食品之品名及其減低之量 或其減低之比例數。

表三 第一欄所列營養素標示「高」、

「多」「強化」或「富含」時,該 食品每100 公克之固體(半固 體)、每100 毫升之液體或每 100 大卡之液體所含該營養素 量必須分別達到或超過本表第 二欄、第三欄或第四欄所示之 量。

(1)無特殊族群訴求適用

第一欄 第二欄 第三欄 第四欄

營養素

固體

(半固體)

100 公克

液體 100 毫升

液體 100 大卡

膳食纖維 6 公克 3 公克 3 公克

維生素A 210 微克 RE(1) 105 微克 RE(1) 70 微克 RE(1)

維生素B1 0.42 毫克 0.21 毫克 0.14 毫克

維生素B2 0.48 毫克 0.24 毫克 0.16 毫克

維生素C 30 毫克 15 毫克 10 毫克

維生素E

3.9 毫克 α- TE(2)

1.95 毫克 α- TE(2)

1.3 毫克 α- TE(2)

360 毫克 180 毫克 120 毫克

4.5 毫克 2.25 毫克 1.5 毫克

(2)1-3 歲

3.第一欄所列營養素標示「高」、

「多」、「強化」或「富含」時,該食 品每100 公克之固體(半固體)、

100 毫升之液體或每 100 大卡之 液體所含該營養素量必須分別達到 或超過本表第二欄、第三欄或第四 欄所示之量。

第一欄 第二欄 第三欄 第四欄

營養素 固體

(半固 體)100公

液體 100毫升

液體 100大卡

膳食纖維 6公克 3公克 3公克 維生素A 180微克 90微克 60微克 維生素B1 0.42毫克 0.21毫克 0.14毫克 維生素B2 0.48毫克 0.24毫克 0.16毫克 維生素C 18毫克 9毫克 6毫克 維生素E 3.6毫克 1.8毫克 1.2毫克 240毫克 120毫克 80毫克 4.5毫克 2.25毫克 1.5毫克

一、由於「無特殊族群訴 求適用」、「1-3 歲」、

「孕乳婦」三個族群 之 營 養 素 每 日 參 考 值 ( 每 日 建 議 攝 取 量 ) 略 有 不 同 , 故 亦 將 宣 稱 標 準 分 成

「無特殊族群訴求適 用」、「1-3 歲」、「孕 乳婦」三個族群。

二、修訂維生素A、維生 C、維生素 E、鈣 之「高、多、強化、富 含」之宣稱標準。

三、於 表 格 備 註 欄 說 明 單位換算。

(9)

第一欄 第二欄 第三欄 第四欄

營養素

固體(半固 體)

100 公克

液體 100 毫升

液體 100 大卡

膳食纖維 6 公克 3 公克 3 公克

維生素A 120 微克 RE(1) 60 微克 RE(1) 40 微克 RE(1)

維生素B1 0.18 毫克 0.09 毫克 0.06 毫克

維生素B2 0.21 毫克 0.11 毫克 0.07 毫克

維生素C 12 毫克 6 毫克 4 毫克

維生素E

1.5 毫克 α- TE(2)

0.75 毫克 α- TE(2)

0.5 毫克 α- TE(2)

150 毫克 75 毫克 50 毫克

3 毫克 1.5 毫克 1 毫克

(3) 孕乳婦

第一欄 第二欄 第三欄 第四欄

營養素

固體(半固 體)

100 公克

液體 100 毫升

液體 100 大卡

膳食纖維 6 公克 3 公克 3 公克

維生素A 180 微克 RE(1) 90 微克 RE(1) 60 微克 RE(1)

維生素B1 0.33 毫克 0.17 毫克 0.11 毫克

維生素B2 0.36 毫克 0.18 毫克 0.12 毫克

維生素C 33 毫克 16.5 毫克 11 毫克

維生素E

4.2 毫克 α- TE(2)

2.1 毫克 α- TE(2)

1.4 毫克 α- TE(2)

300 毫克 150 毫克 100 毫克

13.5 毫克 6.75 毫克 4.5 毫克

1 : RE (Retinol Equivalent) 即視網醇 當量

1  g RE=1  g 視網醇 (Retinol)=6

(10)

 g  - 胡蘿蔔素 (  -Carotene) 2 : -TE ( -Tocopherol Equivalent)

即生育醇當量。

1 m g -TE =1 m g  -Tocopherol 表四 第一欄所列營養素標示「來源」

「供給」、「含」或「含有」時,該 食品每 100 公克之固體(半固 體)、每100 毫升之液體或每 100 大卡之液體所含該營養素量 必須分別達到或超過本表第二 欄、第三欄或第四欄所示之量。

(1)

無特殊族群訴求適用

第一欄 第二欄 第三欄 第四欄

營養素

固體(半固 體)

100 公克

液體 100 毫升

液體 100 大卡

膳食纖維 3 公克 1.5 公克 1.5 公克

維生素A 105 微克 RE(1) 52.5 微克 RE(1) 35 微克 RE(1)

維生素B1 0.21 毫克 0.11 毫克 0.07 毫克

維生素B2 0.24 毫克 0.12 毫克 0.08 毫克

維生素C 15 毫克 7.5 毫克 5 毫克

維生素E 1.95 毫克 α- TE(2)

0.98 毫克 α- TE(2)

0.65 毫克 α- TE(2)

180 毫克 90 毫克 60 毫克

2.25 毫克 1.13 毫克 0.75 毫克

( 僅 限 鹽品可宣 稱)

12 ppm (須同時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 限量暨規格標準」)

(2)1-3 歲

第一欄 第二欄 第三欄 第四欄

營養素 固體(半固

體)

液體 100 毫升

液體 100 大卡

4.第一欄所列營養素標示「來 源」、「供給」或「含有」時,該 食品每100 公克之固體(半固 體)、每100 毫升之液體或每 100 大卡之液體所含該營養素 量必須分別達到或超過本表第 二欄、第三欄或第四欄所示之 量。

第一欄 第二欄 第三欄 第四欄

營養素 固體

(半固 體)100公

液體 100毫升

液體 100大卡

膳食纖維 3公克 1.5公克 1.5公克 維生素A 90微克 45微克 30微克 維生素B1 0.21毫克 0.11毫克 0.07毫克 維生素B2 0.24毫克 0.12毫克 0.08毫克 維生素C 9毫克 4.5毫克 3毫克 維生素E 1.8毫克 0.9毫克 0.6毫克 120毫克 60毫克 40毫克 2.25毫克 1.13毫克 0.75毫克

註:第一欄所列營養素標示「較…

高」或「較…多」時,該固體

(半固體)或液體食品中所含 該營養素量與同類參考食品所 含該營養素量之差距必須分別 達到或超過本表第二欄、第三 欄或第四欄所示之量,且須標 明被比較的同類參考食品之品 名及其增加之量或其增加之比 例數。

一、 由於「無特殊族群訴 求適用」、「1-3 歲」、

「孕乳婦」三個族群 之 營 養 素 每 日 參 考 值 ( 每 日 建 議 攝 取 量 ) 略 有 不 同 , 故 亦 將 宣 稱 標 準 分 成

「無特殊族群訴求適 用」、「1-3 歲」、「孕 乳婦」三個族群。

二、 增列「無特殊族群 訴求適用」之碘鹽宣 稱規定。

三、修訂維生素A、維生 C、維生素 E、鈣之

「來源、供給、含有」

之宣稱標準。

四、於 表 格 備 註 欄 說 明 單位換算。

(11)

100 公克

膳食纖維 3 公克 1.5 公克 1.5 公克

維生素A 60 微克 RE(1) 30 微克 RE(1) 20 微克 RE(1)

維生素B1 0.09 毫克 0.05 毫克 0.03 毫克

維生素B2 0.11 毫克 0.05 毫克 0.04 毫克

維生素C 6 毫克 3 毫克 2 毫克

維生素E

0.75 毫克 α- TE(2)

0.38 毫克 α- TE(2)

0.25 毫克 α- TE(2)

75 毫克 37.5 毫克 25 毫克

1.5 毫克 0.75 毫克 0.5 毫克

(3)孕乳婦

第一欄 第二欄 第三欄 第四欄

營養素

固體(半固 體)

100 公克

液體 100 毫升

液體 100 大卡

膳食纖維 3 公克 1.5 公克 1.5 公克

維生素A 90 微克 RE(1) 45 微克 RE(1) 30 微克 RE(1)

維生素B1 0.17 毫克 0.08 毫克 0.06 毫克

維生素B2 0.18 毫克 0.09 毫克 0.06 毫克

維生素C 16.5 毫克 8.25 毫克 5.5 毫克

維生素E

2.1 毫克 α- TE(2)

1.05 毫克 α- TE(2)

0.7 毫克 α- TE(2)

150 毫克 75 毫克 50 毫克

6.75 毫克 3.38 毫克 2.25 毫克

1 : RE (Retinol Equivalent) 即視網 醇當量

1  g RE=1  g 視網醇

( Retinol)=6  g  - 胡蘿蔔素 (  - Carotene)

2 : -TE ( -Tocopherol Equivalent)

(12)

即生育醇當量。

1 m g -TE =1 m g  -Tocopherol

3 : 宣稱 「碘鹽」「含碘鹽」或是「加 碘鹽」等同意義字 之鹽品,除 碘含量 必須達到 或超過 本表所 示之量 ,亦 須同時符合「食品 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 標準」,並 加註標示醒語:「本 產品含有碘,為必須營養素之 一,但不適用於高碘性甲狀腺 機能亢進患者及碘 131 放療患 者。」

4:第一欄所列營養素標示「較…

高」或「較…多」時,該固體

(半固體)或液體食品中所含 該營養素量與同類參考食品所 含該營養素量之差距必須分別 達到或超過本表第二欄、第三欄 或第四欄所示之量,且須標明 被比較之同類參考食品之品名 及其增加之量或其增加之比例 數。

表五 下列食品如欲進行「可補充攝 取」之營養宣稱時,應以每 30 公克(實重)作為衡量基準。

-起司、起司粉、乳油(Cream)、奶精 -肉鬆、肉醬、肉燥、肉酥、肉脯、肉絨、

醃燻肉品

-魚鬆、魚醬、醃漬水產類、海苔醬 -豆豉、豆腐乳、素肉鬆、素肉醬、拌飯

-果醬、花生醬、芝麻醬、花生粉、醃漬 醬菜類

-西式烘焙食品(包括餅乾類,不包括 蛋糕類、麵包類、披薩)

-中式糕餅(包括餅乾類)

5.標示可補充攝取之營養宣稱 時,應以每30 公克(實重)做為 衡量基準之食品。

-起司、起司粉、乳油(Cream)、奶 精

-肉鬆、肉醬、肉燥、肉酥、肉脯、肉絨、

醃燻肉品

-魚鬆、魚醬、醃漬水產類、海苔醬 -豆豉、豆腐乳、素肉鬆、素肉醬、拌飯 料

-果醬、花生醬、芝麻醬、花生粉、醃漬 醬菜類

-西式烘焙食品(不包括蛋糕類、麵包 類、披薩)

-中式糕餅

一、「豆豉」與表七重複,

刪除之。

二、基於國人健康考量,

擬將「醃漬醬菜類」

移至表七,列為不 得宣稱「高」「多」

「強化」、「富含」、

「來源」、「供給」

「含」及「含有」之食 品。

三、補充說明西式烘焙食 品及中式糕餅均含 餅乾類。

(13)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

-其他經本署公告指定之食品

表六 下列食品如欲進行「可補充攝 取」之營養宣稱時,應以每1 公 克(乾貨)作為衡量基準。

-蝦皮、蝦米、海菜、髮菜、柴魚、海帶 芽、海苔片、紫菜、洋菜、海蜇皮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

6.標示可補充攝取之營養宣稱 時,應以每1 公克(乾貨)做為衡 量基準之食品。

- 蝦皮、蝦米、海菜、髮菜、柴魚、海 帶芽、海苔片、紫菜、洋菜、海蜇 皮、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 定之食品。

酌修表頭敘述。

(14)

表七 不得宣稱「高」、「多」、「強化」、

「富含」「來源」「供給」「含」

及「含有」,以及營養素之生理 功能例句之食品

-額外使用營養添加劑之零食類食品

米果、膨發及擠壓類

蜜餞及脫水蔬果類 種子類

核果類 豆類製品 水產休閒食品

-糖所佔熱量超過總熱量百分之十之

汽水、

可樂

-額外使用食品營養添加劑之糖果類食品 ( 不包含符合表一之糖含量宣稱之口香糖、

泡泡糖 ) 硬糖 軟糖類

冬瓜糖、木瓜糖、蜜甘薯 巧克力

口齒芳香糖 其他糖果

-調味料類

乾粉類 味增、豆豉 調味油類

調味醬(用量較大)

沾醬(用量較小)

蘑菇醬、黑胡椒醬 義大利麵醬

糖類(固體、液體)

鮮味劑

7.不得宣稱「高」、「多」、「強 化」「富含」「來源」「供給」及

「含有」之食品

-額外使用食品添加劑之零食類食

米果、膨發及擠壓類、蜜餞及脫水 蔬果類、種子類、核果類 豆類製 品、水產休閒食品、其他零食類食

-汽水、可樂

-額外使用食品添加劑之糖果類食

硬糖 軟糖類、冬瓜糖、木瓜糖、蜜 甘薯 巧克力 口齒芳香糖、其他糖

-調味料類

乾粉類、味增、豆豉、調味油類、調 味醬(用量較大)、沾醬(用量較 小)、蘑菇醬、黑胡椒醬、義大利 麵醬

糖類 固體、液體、鹽、味精、鮮味 劑、蒜頭酥、紅蔥頭、八角粒、粉狀 香料、桂花醬、其他調味料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 食品

一、 基於該等食品不 得宣稱「高」、「多」、

「強化」、「富含」、

「來源」、「供給」、

「含」及「含有」,理 應亦不得宣稱營養素 之生理功能例句。

二、 考量過去汽水、

可 樂 飲 料 多 為 高 熱 量 、 高 含 糖 量 之 食 品,且幾乎沒有任何 維他命、礦物質、蛋 白質等其他必需的營 養素。惟現在食品科 技進步,已有不少非 高熱量、高含糖量之 該 類 飲 料 被 研 發 產 製,且亦可使用不影 響鈣吸收之碳酸鹽類 進行產製。應可開放 該類飲料在糖所含熱 量不超過總熱量百分 之十的狀況下,與其 他食品一樣得依本規 定進行營養宣稱。

三、 考量過去口香糖 多為空熱量、高含糖 量之食品,且幾乎沒 有任何維他命、礦物 質、蛋白質等其他必 需的營養素。惟現在 食品科技進步,已有 不少低熱量、不含糖 之 口 香 糖 被 研 發 產 製,應可開放無糖口 香糖與其他食品一樣 得依本規定進行營養 宣稱。

(15)

蒜頭酥、紅蔥頭 八角粒、粉狀香料 桂花醬

其他調味料

-醃漬醬菜類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

四、 增列「醃漬醬菜 類」於表七,列為不 得宣稱「高」、「多」、

「強化」、「富含」、

「來源」、「供給」、

「含」及「含有」,以 及營養素之生理功能 例句之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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