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公 務 人 員 升 官 等 考 試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一 自 106 年 7 月 18 日 27 日 5 時 。 、報名日期: 起至 下午 止
二 定 106 年 11 月 4 日 6 日 、考試時間及地點: 於 至
分 4考 簡 , 別在臺北、臺中、高雄、花蓮等 區同時舉行, 任升官等考試僅設臺北考區
應 考人自行選定一考區應試,報名成功後即不得任意更改。
三 、報名方式:一律採網路報名,報名資料登錄完成後,經系統畫面提示訊息為:
( 僅 一)符合「無紙化報名」要件之應考人, 須
自 WebATM( 全 ) 行下載繳費單或以網路信用卡、 國繳費網
繳
。
費,繳費完成入帳無誤即完成報名,無須寄送報名表件惟 經審查結果,如須補件,考選部得另行通知補正。
( 二
) 符
合「網路報名紙本寄件」之應考人,如姓名有罕見字、申請特別照護措施、最近
3 年 除 年資中斷者等, 須自行下載
繳 WebATM( 全 ) 繳 外 務 費單或以網路信用卡、 國繳費網 費 , 必下載
報 , 106 年 7 月 28 日 (郵 名書表,並附繳相關證明文件 於 前 戳為憑)
以 11602 臺 1-1 掛號郵寄至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三科( 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號 繳 ),始完成報名程序。應考人須 驗之相關證明文件如下:
1.姓名有罕見字者:須繳驗國民身分證影本及罕見字申請表。
2.身心障礙者或申請特殊照護措施者:須繳驗身心障礙手冊影本、特殊照 護措施申請表、申請國家考試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等。
3.最近 3 年年資曾中斷者:須繳驗留職停薪(或其他年資中斷)及復職證明 書影本。
4.派用機關之派用人員須繳驗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1)報考簡任升官等考試:須繳驗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三(乙)
等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2)報考薦任升官等考試:須繳驗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四(丙)
等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5.併計警察人員、關務人員、醫事人員、交通事業人員年資應考者:須繳驗 銓敘審定函及考績通知書影本或派令及考成通知書影本(交通事業人員 適用)。
6.升官等考試之技術類科,依職業管理法律規定須領有專門職業證書始能執
行業務者:
(1)報考簡任及薦任升官等考試之獸醫類科:須繳驗獸醫師或獸醫佐專門職 業證書。
(2)報考簡任及薦任升官等考試之航空管制類科:須繳驗民用航空檢定 證、體格檢查及格證等2 項證件。
(3)報考簡任及薦任升官等考試之船舶駕駛類科:須繳驗船員專門職業 證書。
四 依 3條 5條 3條 6 、應考資格: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 至第 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至第
條 規定
(一)簡任升官等考試:具有法定任用資格(或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3 條之 1第 3
款 、 規定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用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現任薦任或薦派第九職等人員4 年以上,已敘薦任第九職等本俸最高級。(以第 3 條第九職等資格報考者,須於
102 年 11 月 3 日 以前任第
九 才 職等,年資 符合 4
年 之規定,
且 已 職等本 最高 級 考試舉行前 敘薦任第 九 俸 。 )
( 需 即薦派人員
具 考 試 及 格 資
格 可 始 報考)
( 薦 : 二) 任升官等考試
1.具有法定任用資格(或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3 條之 1 第 3 款規定仍繼 續以技術人員任用、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現 任委任或委派第五職等人員滿3 年,已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
(以第 4 條現任第五職等資格報考者,須於 103 年 11 月 3 日以前任 第五職等,年資才符合 3 年之規定,且考試舉行前已敘委任第五職等本 俸最高級。)(即委派人員需具考試及格資格始可報考)
2.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3 條之 1 第 3 款規定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用或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之現任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九 職等人員。
3.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7 條第 5 項之規定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現任 薦任或薦派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人員。
( 三
) 現 職 人 員
報 考以
現 。 下 人員之報考類科,並 以下之 制 任或曾任 限 但 列 受 限 ︰ 職 系 之類科為
1.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3 條之 1 第 2 款規定仍繼續任用之人員,僅得應 經銓敘審定之各該技術職系升官等考試。
2.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3 條之 1 第 3 款規定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用之人 員,僅得應經銓敘審定之各該職系升官等考試。
3.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人員,僅得應經銓敘審定 之各該職系升官等考試。
( 四
) 升 官 等 考 試 之 技 術 類 科
, 依 職 業 管 理 法 律 規
定 各該 類科專門職業證書始得報考。 須領有專門職業證書始能執行業務者,應具
五
、 核 報 名 表件查 :
應 考 人 須 確 實 填 妥 姓 名
、 身
分 編 證統一
號
、 服 稱 現 俸 俸級 、 任職等 務機關、職 、 任官等職等 別 現 生效 日期及最近
3年 之年
終 將透過 庫進 行查 核 考績成績 銓敘部銓審資料 。 等 資 料。考選部
六
、 應 繳 費件:
(一)報名費: 1. 簡任升官等 新臺幣 3,500 元整 ; 2. 薦任升官等新臺幣 2,800
元 。 整
( 繳 二) 費方式:
應 考人
可 透
過 局 便利商店 、 行或 透過ATM 郵 、 銀 轉帳繳款等方式繳交報名費。
( 照 三)
片 :應考人須 片電子檔 ,請於報名前 備妥 照 電 子 檔 上傳 照 片 JPG
檔 ( 案
檔 案
大 須為 小 1.0MB(1,024KB) 以 下),憑以報名。
( 四)
符 合
「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 之 應 考
人 ,請
參 報考資格之不同繳驗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 照三、報 視 名 方 式之(二),
七
、 表注意 事 項 : 填
( 應 一) 考人
限 任 或 曾 任職系之類科 報考經銓 現 , 敘 審 定之
請 慎擇 一「應考類科 自行審 」 應 試,一經選
填 更改。 報名成功後,即不得要 求
( 二
)
「 聯 絡 電 話
」
、
「 通 訊 地 址
」 及
「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 欄
, 須 確 實 詳 細 填 寫
, 如 有 不 符
, 致 有 關 考
試 投遞 、通知或 發生延 文件或其他相關訊息無法
誤 事, 概由 應考人自行 情 負責 。
( 3年 終 三)最近 年
考 績
成 打 數 績 , 請 登 分 而 等第 非 。
( 四
)
申 請 特 別 試 場 應 試 欄
, 請 參 閱 應 考 須 知 陸
、
「 申 請 特 別 試 場 及 照 護 措 施
」勾填,如申請延長考試時間者,除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外,需另繳驗報名日期前 1年
內 衛生福 部 定之地區醫院以 醫院相關醫 科別 核發 之診斷證明書 利 經 認 上 療
正 。 本
(
五 )應 : 繳 驗 應考資格證明文件者(如
年 資中斷證明及復職證明等影本),一律繳交影
印 由 抽存 。 本 考選部
※ 應 非 職人 考人於報名時如為 現 員
( 指 現 為
留 職 停 薪
、 停 職
、 休 職 及 辭 職 等 情 形
)
, 應 主 動 告 知 承 辦 單 位
, 該 等 人 員 於
考 未回 復 試舉行前如
現 狀態 ,自始不具應考資格,經查明 者 ,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職
22 條 規定
辦 理。
八
、 列 報考: 下 人員不具 勿 本 項 考試應考資格,請
( 一)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任用之
現 及 ( ) 人員。 職師 級 士 生 級
( 二)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任用之警察人員(如:警員、
隊 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