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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L. 14 NO. 05 MAY. 16, 2006 http://www.industry.net.tw http://www.patent.org.tw
執行成果
我對被列入「一般觀察名 單」 感到遺憾與不滿
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於美東時間4 月28日公布本(95)年度特別301(Special 301)調查報告,台灣被列入「一般觀 察名單」(Watch List)。對於美方仍將我 國列於「一般觀察名單」,經濟部智慧 財產局感到遺憾與不滿。
在本次特別301報告中,美方對我國近 期諸多改善智財權保護體系之努力,如 藥事法修正提供資料專屬權5年保護、
加強取締盜版光碟、偽藥及仿冒精品、
起訴P2P業者侵權案等具體措施,明確 表示肯定與讚揚;惟仍盼我投入更多資 源以加強查緝盜版光碟生產、網路侵權 及防止邊境仿冒品轉運,並希能有效加 強校園網路侵權問題之解決以及關注 智慧財產專業法院之設置進展。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表示,我政府向以建 構完善智慧財產權保護環境為既定政 策。為能有效遏阻網路侵權,保護智慧 財產權警察大隊已設立「網路侵權聯合 查緝小組」加強查緝,去(94)年全年 查獲1,428件侵害智慧財產權案,其中網 路侵權案計769件(佔查獲總件數之54
﹪),較93年之144件,增加434%,顯 見我方對查緝網路侵權案件之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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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為加強光碟工廠查緝,從源頭遏止盜 版光碟生產,經濟部光碟聯合查核小組 持續加強查核光碟工廠,94年全年計查 核光碟工廠1,193家次(日間查核685家 次,夜間查核508家次),較93年1,067 家次,成長11.81%,且全年均無查獲重 大盜版案件,顯見光碟工廠不法生產盜 版品問題已獲得有效遏止,並達就源管 制之效。
此外,針對校園保護智慧財產權部分,
教育部亦已採取多項措施,加強校園教 科書影印及TANet網路侵權問題之管 理,並將在今年底前將校園智慧財產保 護情形列入校園評鑑,同時將設置專責 聯繫窗口,加強與權利人團體溝通聯 繫,顯見政府落實智慧財產權保護之決 心。
此外,在立法方面,立法院已於本年4 月24日一讀通過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 正案,規定違法提供平台或軟體及其他
技術之業者,於涉及侵害著作權且受有 利益之條件下予以處罰,在未來完成立 法後,將更有效防制、改善網路侵權。
另在司法方面,司法院正推動設立智慧 財產專責法院,預計於96年3月正式運 作。
依據最近「國際智慧財產聯盟」(IIPA)
所發布之報告,台灣因執行保護智慧財 產權的成效,使得主要盜版率都明顯下 降:音樂方面由93年之36%下降至94年 之26%,商業軟體由93年之43%下降至 94年之42%,遊戲軟體則由93年之63%
下降至94年之51%,書籍方面之推估損 失金額亦下降約1成,顯見我國在保護 智慧財產權方面之努力,確已產生具體 成效並獲國內外權利人團體之肯定。
執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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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局公告「專利相關申 請簽章審核處理原則」 ,並
自即日起施行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理申請人以書面 提出專利相關申請,所為申請人簽名或 蓋章(簡稱簽章)之審核,旨在確認各種 申請行為是否出於申請人之本意,以形 式防止虛偽不實之申請。申請人提出專 利 相 關 申 請 應 由 申 請 人 於 申 請 書 簽 章;如委任專利代理人者,得僅由代理 人簽章。
該局爰依專利相關申請事項,區分申請 事項須核對簽章項目,與無須核對簽章 項目,於今(95)年4月28日訂定公告
「專利相關申請簽章審核處理原則」,
並自即日起施行,以供申請人、代理人 及該局承辦人員作業依據。
法 令
總統令公布著作權法部分 條文修正案
今(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 總統令公布 刪除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條文;並修正 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至第一百零二 條及第一百十七條條文。
配合刑法已刪除所有常業犯之規定,本 次「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爰刪除 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條文,並調整第九 十 九 條 至 第 一 百 零 二 條 相 關 條 次 文 字;另配合本次刑法修正案將自今年七 月一日起施行,本次「著作權法部分條 文修正案」亦配合自該日起施行。
飛利浦涉及不公平競爭
公平會予以重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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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95年4月20日 作 成 處 分 , 認 定 荷 商 飛 利 浦 公 司 於 CD-R專利技術授權合約,要求被授權 報告」之行為,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 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 規定,依同法第41條前段規定,命其立 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併處新臺幣600 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飛利浦公司於授 權合約中要求被授權人應提供「製造設 備清冊」及「書面銷售報告」,內容涉 及被授權人之產能利用率、產量、客戶 名單及個別客戶交易量等被授權人公 司經營成本之與市場競爭有關重要資 訊,且該等資料與權利金總數額之計算 並無密切相關,是以尚難認飛利浦公司
要求提供前揭資料是為確保權利金收 取之合理商業目的。
復以飛利浦公司除為系爭專利之專利 權人外,本身尚授權其他製造廠商產製 CD-R光碟片並以自有品牌Philips從事 販賣,與被授權人於CD-R產品市場立 於競爭地位,其利用渠等於CD-R專利 授權締約過程中之優勢地位取得關於 被授權人公司經營成本之重要資訊,有 造成雙方於CD-R產品市場不公平競爭 之虞。
惟飛利浦公司已聲明將對公平會之處 分提起訴願,公平會之處分能否繼續維 持、臺灣碟片業者應如何維護自身權 益、爭取更有力的談判籌碼,仍須靜觀 其變!
TAIWAN IPR NEWS
發 行 人/陳武雄 發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 總 編 輯/汪雅康 保護智慧財產權委員會
副總編輯/陳清男 地 址/台北市106復興南路一段390號12樓 編 輯/林富傑‧許玉玲 服務專線/電話:(02)2703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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