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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表彰堅守崗位、默默耕耘、犧牲奉獻之教育工作同仁,並樹立可資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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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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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杏壇芬芳獎評選暨表揚實施計畫

一、目的:表彰堅守崗位、默默耕耘、犧牲奉獻之教育工作同仁,並樹立可資效 法之楷模。

二、主辦單位: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

承辦單位:由本署另洽學校。

三、推薦資格:三年內具有下列具體事蹟之一且五年內未獲教育部特殊優良事蹟 表揚者,得為被推薦之對象:

(一)充分發揮教育愛,富有感人之教育事蹟。

(二)盡心盡力為教育服務,並具有犧牲奉獻或端正教育風氣之特殊事蹟。

(三)其他感人之事蹟足為杏壇之表率。

四、推薦對象: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幼兒園)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 之被推薦團體或個人(含校長、教師、職員、工友及教育行政人員),得由 其服務單位就個人或團體之優良事蹟撰文推薦。

五、推薦及評選作業,分初評及複評兩階段辦理:

(一)初評:由高級中等學校校長 2 名、國中、國小、幼兒園校(園)長各 1 名與本署各組室代表各 1 名,共 13 名擔任初評委員。

(二)複評:由專家、學者 5 人至 7 人擔任複評委員。

六、推薦方式及程序:各單位推薦人選時,應擬具推薦表(如附件),敘明具體 感人事蹟,繳交書面資料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 各機關推薦之教育行政人員,提單位相關會議審查通過後送承辦單位。

(二) 本署所轄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暨特殊教育學校人員,提校務會議或行政 會議審查通過後送承辦單位。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完全中學、國中、國小、

幼兒園)人員,提校務會議或行政會議通過,由主管機關審查後送承辦 單位。

(四)本署所轄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學校校長及學校團體(以學校 為單位)由本署推薦後送承辦單位;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校(園)長(含完全中學、國中、國小、幼兒園)及學校團體 (以學校為單位)由該主關機關推薦後送承辦單位。

七、收件日期:每年一月一日至二月二十八日止送承辦單位(以郵戳為憑,截止 日為放假日,則順延至上班日)。凡逾期或未依推薦程序辦理者 ,均不予受理且不退件。

八、表揚及獎勵:

(一)表揚時間:每年六月辦理。

(二)錄取者:由本署致贈「杏壇芬芳」獎座一座,並函請服務單位核予記功一次。

其優良事蹟,由本署編印「杏壇芬芳錄」專輯,分送各級學校與有關單位,

並發布新聞以擴大表揚效益。

九、經費:由本署年度預算經費支應。

十、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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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署對文稿有刪改權。無論入選與否,所寄資料、照片恕不退還。

(二)本署對文稿內容及相關作業程序,必要時得派員實地訪視查證。

(三)經錄取獲獎人員,有不實或舛錯者,並撤銷其資格,領受之獎座及獎勵並 予追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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