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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人員考試簡章………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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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友社服務辦法………2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人員考試簡介………10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人員考試簡章………21

如何準備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人員考試………31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考試相關法規………47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考試歷屆試題………50

(3)

考 友 社

服 務 辦 法

(4)

前 言

前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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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經 營 理 念 經 營 理 念

服 務

誠 信

專 業 服 務

誠 信

專 業 服 務

誠 信

專 業 服 務

誠 信

專 業 服 務

誠 信

專 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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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 務 事 項 服 務 事 項

社 員 服 務

函 授 服 務

面 授 服 務 社 員 服 務

函 授 服 務

面 授 服 務 社 員 服 務

函 授 服 務

面 授 服 務 社 員 服 務

函 授 服 務

面 授 服 務 社 員 服 務

函 授 服 務

面 授 服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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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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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的

服 務 期 間

服 務 事 項

參 加 辦 法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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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的

服 務 期 間 服 務 事 項

參 加 辦 法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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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 授 服 務 辦 法 面 授 服 務 辦 法

目 的

服 務 期 間 服 務 事 項

參 加 辦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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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 語 結 語

大 學 有 言 : 「 物 有 本 末 , 事 有 始 終 , 知 所 先 後 , 則 近 道 矣 。 」 參 加 考 試 , 必 須 利 用 科 學 的 方 法 , 同 時 借 重 前 人 的 經 驗 , 就 其 本 末 先 後 逐 次 完 成 , 才 能 以 最 少 的 投 入 獲 得 最 大 的 成 果 , 此 即 所 謂 成 功 之 道。

參 加 考 試 , 未 必 需 要 接 受 輔 導 , 就 像 上 樓 一 樣 , 乘 電 梯 可 以 上 樓 , 走 樓 梯 同 樣 可 以 上 樓 , 只 不 過 比 較 辛 苦 罷 了 ! 考 試 輔 導 的 目 的 在 於 提 供 靈 通 的 考 試 消 息 、 完 整 的 考 試 資 料 、 豐 富 的 考 試 經 驗 , 以 及 優 良 的 應 考 環 境 。 當 然 , 應 考 者 也 不 可 忽 略 個 人 所 應 扮 演 的 角 色 , 如 果 只 想 要 搭 電 梯 , 卻 不 曉 得 如何使用電梯 , 還 是 無法上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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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外 交 人 員 考 試

簡 介

(12)

外交人員考試簡介

考 試 沿 革

中華民國的歷史就是一 部爭取國家生存和國際 空間發展的奮鬥史,尤 其 在全球化時代裡,我國外交正面臨著安全、能源、經濟和生存環境各方面嚴 峻的挑戰。外交部為外交及涉外事務之主管機關,我國外交係以「憲法」第 141條「中華民國之外交,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

,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以保護僑民權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義

,確保世界和平。」為政策方針之基本精神與原則,在國際上爭取、維護國 家最高利益。而外交政策之最終目標,便在於確保並提供國家生存與永續發 展之良好環境。

為培育專業人才,考試 院與外交部特設有外交 特考,自民國 49年初次舉 辦起,即成為我國外交部晉用人才的主要管道。民國 49年首次舉行之外交領 事人員特考,乃為拔取薦任職之外交使領人員而舉辦,至於委任職外交行政 人員則透過公職普考晉用。由於普考應考資格規定較寬,錄取者往往不符外 交機關用人要求,故民國64年起考試院將普考外交行政人員改列於特種考試

,並發布特種考試外交領事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規則,將該項考試分為乙等 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丙等考試外交行政人員二等類,於民國 64年至67年間每 年固定舉辦一次。

民國69年,行政院鑑於外交領事人員和國際新聞人員二者考試方式相同

,遂建議考試院合併辦理,以簡化試務工作,節省人力及物力。自此,外交 領事人員、外交行政人員及國際新聞人員即一併舉行。此後,民國 83年起,

因經濟部國貿局「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與外交領事人員應考資格相同、

性質相近,是以與外交領事人員特考合併辦理試務。

民國101年,行政院組織調整,裁撤新聞局,於是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 外交領事人員外交行政人員及國際新聞人員考試」,修正為「公務人員特種 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刪除行政院新聞局單位名稱及國 際新聞人員各考試的類科組。

綜上所述,可知外交人 員考試係應外交部及經 濟部之業務需要而舉辦 , 包括三等考試之外交領事人員、四等考試之外交行政人員。視當年度用人機 關需求,每年固定舉辦考試。「106年外交人員考試」定於6月6日至15日報名

, 9月9日至10日考試,有志投入外交工作之考生,請即刻把握!

分 發 單 位

通 過 考 試 人 員 , 須 接 受為 期 6個月教育訓練(基礎訓練5.5個月及實務訓 練0.5個月),再經公務人員保障暨訓練委員會審查合格後,始正式取得考試 及格證書,並由外交部分發至外交部各司任用。

(13)

外交人員考試簡介

凡經外交特考錄取受訓 半年期滿進入外交部工 作後,即依個人專業語 文 分派不同國家接受語文及外交專業訓練一年。為提供外交人才充足之訓練及 發揮空間,外交部實施「六三三輪調制度」,意即訓練期滿,先於外交部內 服務3年,其後外派兩任共約6年,回部內服務滿3年後,再次外派。外派地點 則由新進人員預填志願,依外館實際需求分發派駐。

灱中華民國外交部組織架構:

外交部內部單位組織依 據行政機關單位編制可 分為業務單位、事務單 位、

輔助單位、附屬單位( 附屬機關),其中業務 單位多以地理區域編列 ,亦 稱地域司。地域司負責 掌理關於該區域國家之 政治、通商、經濟財政 及文 化、軍事外交、本國僑 民及關於轄區區域性組 織等事項;事務司則負 責部 內行政及其他相關事務 ;另外還設有中部、南 部、東部及雲嘉南四個 區域 辦事處及其他特別單位。

部⻑

政務次⻑ 政務次⻑ 常務次⻑ 主任秘書 機要試務

辦公室 亞東太平洋司 亞西及非洲司 歐洲司 北美司 拉丁美洲及

加勒比海司 條約法律司 國際組織司 國際合作及

經濟事務司 國際傳播司

研究設計會 禮賓處 秘書處 人事處 政風處

主計處 資訊及電務處 公眾外交 協調會

非政府組織 國際事務會

國會事務 辦公室

領事事務局 外交及國際

事務學院 亞東關係協會 北美事務協調

委員會 中部辦事處

南部辦事處 東部辦事處 雲嘉南辦事處

牞外交部駐外機構:

為與世界各國保持政治 、經貿交流,我國於海 外設有大使級的官方外 交機 構,與非正式的經濟文 化代表處、處事處等。 機構首長均由外交部派 駐,

負責事務為大使館及領 事館所有業務,包括發 放護照、簽證及民間援 助、

貿易、文化和經濟交流 。大部分駐外機構因無 邦交關係,是以使用「 臺北

」名稱。

(14)

外交人員考試簡介 駐美國

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

駐紐約

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駐波士頓 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駐芝加哥

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駐西雅圖 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駐舊金山 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駐洛杉磯

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駐亞特蘭大 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駐堪薩斯 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駐休士頓

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駐邁阿密 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駐檀香山 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駐關島

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駐加拿大 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

駐溫哥華 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駐多倫多

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駐貝里斯大使館 駐海地共和國大使館 駐多明尼加共和國大使館 駐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

大使館 駐聖露西亞大使館 駐聖文森國大使館 駐尼加拉瓜共和國大使館 駐瓜地馬拉共和國大使館

駐汕埠總領事館 駐宏都拉斯共和國大使館 駐巴拿馬共和國大使館 駐薩爾瓦多共和國大使館 駐巴西

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駐聖保羅 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駐哥倫比亞

台北商務辦事處

駐巴拉圭

共和國大使館 駐東方市總領事館 駐阿根廷

台北商務文化辦事處

駐智利

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中華民國駐厄瓜多商務處 駐秘魯

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駐墨西哥

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駐英國台北代表處 駐英國

台北代表處愛丁堡辦事處 駐愛爾蘭台北代表處 駐挪威台北代表處 駐瑞典台北代表團 駐芬蘭台北代表處 駐西班牙

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駐法國台北代表處 駐荷蘭台北代表處 駐歐盟兼駐比利時

台北代表處 駐瑞士

台北文化經濟代表團

駐瑞士台北文化經濟

代表團日內瓦辦事處 駐德國台北代表處 駐德國台北代表處

漢堡辦事處

駐德國台北代表處 慕尼黑辦事處

駐德國台北代表處 法蘭克福辦事處 駐波蘭

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駐奧地利

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駐教廷大使館 駐義大利台北代表處 駐希臘台北代表處 駐匈牙利台北代表處

(15)

外交人員考試簡介

駐捷克

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駐斯洛伐克台北代表處 駐丹麥台北代表處 駐拉脫維亞台北代表團 駐葡萄牙

台北經濟文化中心

駐沙烏地阿拉伯王國 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 駐沙烏地阿拉伯王國台北

經濟文化代表處吉達分處

中華民國(台灣)商務 辦事處/駐約旦代表處

駐科威特王國 台北商務代表處 台灣駐巴林商務代表團 駐安卡拉台北經濟文化代

表團/駐土耳其代表處

中華民國駐阿拉伯聯合大 公國杜拜商務辦事處 駐台拉維夫台北經濟文化

辦事處/以色列代表處

駐阿曼王國 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台北莫斯科經濟文化協調 委員會駐莫斯科代表處 駐烏蘭巴托台北貿易經濟

代表處/駐蒙古代表處 駐史瓦濟蘭王國大使館 駐南非共和國 台北聯絡代表處 駐開普敦台北聯絡辦事處 中華民國駐奈及利亞聯邦

共和國商務代表團 駐布吉納法索大使館 中華民國駐聖多美普林西

比民主共和國大使館 台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 台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 橫濱分處 台北駐大阪

經濟文化辦事處

台北駐大阪 經濟文化辦事處福岡分處

台北駐日

經濟文化代表處那霸分處 台北駐日

經濟文化代表處札幌分處 駐韓國台北代表部 駐韓國

台北代表部釜山辦事處 台北經濟文化

辦事處/香港事務局

台北經濟文化 辦事處/澳門事務處

駐印尼

台北經濟貿易代表處 駐菲律賓

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駐新加坡台北代表處 駐泰國

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駐越南

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駐胡志明市 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駐馬來西亞 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駐印度台北經濟文化中心 駐清奈辦事處 駐汶萊

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 駐澳大利亞

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駐雪梨

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駐墨爾本台北經濟文化辦 事處

駐布里斯本 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駐紐西蘭 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駐奧克蘭 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中華民國駐斐濟

商務代表團 駐諾魯共和國大使館 駐吐瓦魯國大使館 駐吉里巴斯共和國大使館 駐索羅門群島大使館 駐馬紹爾共和國大使館

中華民國駐巴布亞紐

幾內亞商務代表團 駐帛琉共和國大使館 --

(16)

外交人員考試簡介

工 作 性 質

一、外交領事人員:

外交工作性質特殊,從業人員須接受國內外輪調,工作內容也因此可分 為 外 交 部 時 期 與 派 駐 國 外 時 期 。外交部內部分工較細,各部門職掌不同事務

;外館機動性強,需要與當地政、商、學、僑各界建立良好關係。

灱外交部:

杕地域司(北美司、歐洲司…等):

職司我國與該地區國家 關係處理,掌理事項為 各地政治、商業、經濟 、 文化、軍事、外交,以及當地僑務。

杌禮賓處:

接待外賓,處理各國駐 臺代表機構人員之程序 及其在華待遇,國際典 禮

,國際間勳章收授等。

杈條約法律司:

掌理中央各部會對外特 種協定之法律,條約、 公約及協定之訂解釋, 有 關條約、公約及協定之研究及闡釋。

杝國際組織司:

掌理聯合國、國際組織 、國際會議與活動之觀 察、研析和參與,輔助 民 間團體參與國際組織、國際會議及國際交流活動。

杍國際傳播司:

職司國際新聞聯繫、新 聞發布、對外事務之闡 明、國際新聞文化協調 、 國際關係及情勢分析。

杚國際合作及經濟事務司:

推動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事務研析及協調等事項。

杋其他各局如領事事務 局、外交領事人員講習 所、研究設計委員會、 法規 委員會等,各自掌理與本身業務相關之事務。

牞駐外館處:

外交部駐外機關依位階可分為大使館(代表處)與總領事館(辦事處

),負責與該國政府的交涉聯繫,蒐集情資,與該國政、商、學、僑各界 的聯繫及經營。主要工作如下:

杕辦理涉外事務,執行外交政策,進行外交談判,增進國家利益。

杌接待訪賓,包括機場接送、宴會安排、參訪導覽及傳譯。

杈保護我國僑民。

杝蒐集資訊。

杍護照製發、外籍人士訪臺簽證及文件證明等。

杚駐外機關各項行政庶務,包括總務、會計及人事業務。

(17)

外交人員考試簡介

二、外交行政人員: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各項行政庶務,包括電務、總務、會計及人事業 務等及駐外館處交辦其他相關行政業務。

待 遇

外交特考錄取者,於國 內訓練、服務期間,薪 資待遇係以「全國軍公 教 人員待遇支給要點」為準;派駐外館期間,無論外交部之外交領事人員或新 聞局之國際新聞人員,皆比照外交部駐外人員待遇給薪(以美元計算)。

一、國內待遇:

外交領事人員及國際新聞人員每月薪資是由本俸與專業加給等合計而成

,除了享有公務人員各項福利之外,薪資待遇亦相當優渥。

等級 考 試 名 稱

三 等 考 試

職 等 本 俸 額 專 業 加 給 合 計

外交領事 人員

敘薦任第六職

等本俸一級 27,210元 20,790元 48,000元

四 等 考 試

外交行政 人員

敘委任第三職

等本俸一級 18,445元 18,060元 36,505元

※實際待遇依用人單位規定為準。

二、駐外待遇:

外交領事人員及國際新聞人員派駐國外時,待遇將依派駐地物價水準、

生活條件而調整地域加給。及格人員赴國外語文訓練期間,依規定支領同職 級駐外人員六成待遇,以美國為例,月薪約為美金2,500元;首度外派者,本 俸 約 為 美 金 2,800元,專業及地域加給約為美金1,000元至5,600元(依派駐地 點 生 活 水 準而 定 , 分為A、B、C、D四級);其他視所需另加計房屋補助費

、眷屬(配偶、子女)補助費、子女國外教育補助費,並逐年按各地區之物 價指數調整,以確保工作人員擁有適當的生活水準。

福 利

政府為提高外交人員素質,提供外交人員安心工作的環境,不但加強外 教人員之教育訓練,亦致力於提高各項福利,保障從業人員工作生活無虞。

外交特考錄取者之考績、獎勵、退休、撫卹等各項福利補助,皆是依據公務 人員考績法、公務人員退休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制度相當完善。

(18)

外交人員考試簡介 由於外交工作需至國外輪調,是以外交人員除享各項公務人員保障外,

政府為照顧外派人員人身安全,在國外任職者,除繼續享受國內健保權益外

,本人及眷屬可由政府補助參加駐在國當地之公、民營醫療保險。輪調至醫 療水準落後地區時,外交人員及眷屬則可參加中央信託局之「國際技術合作人 員綜合保險」或「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倘在遇有兵災或政局動亂不安之地區

,另由外交部加保「兵災險」或「意外險」,以上保費由政府全額負擔。

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

資料來源: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項 目

補 助 基 準 除生育補助按事實 發生當月起 往前推 算 6 個 月 薪 俸 額 之 平 均數計算外 其餘補 助以事實發生日期當 月薪俸額為準

限 制

結 婚 補 助

2個月薪俸額 離婚後再與原配偶結婚者,不得申請結婚補助。

生 育 補 助

2個月薪俸額

灱支給對象及條件

杕配偶分娩或早產;未婚男性公教人員於非婚生 子 女 出 生 之 日 起 3個 月 內 辦 理 認 領 , 並 與 其 生 母完成結婚登記者,得請領生育補助。

杌 本 人 依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繳 付 保 險 費 未 滿 280日 分娩或未滿181日早產。

杈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以報領一份為限。

牞 配 偶 為 各 種 社 會 保險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除 外)之 被保 險人,應優先適用各該社會保險之規定申請生育 給付,其請領之金額較本表規定之補助基準為低 時,得檢附證明文件請領二者間之差額。

犴配偶於國外生育,如在國內辦妥戶籍登記,得依 規定申請生育補助。

喪 葬 補 助

父母、

配偶死亡

5個月 薪俸額

灱父母、配偶以未擔任公職者為限。

牞夫妻或其他親屬同為公教人員者,對同一死亡事 實,以報領一份為限。

犴子女以未滿20歲、未婚且無職業者為限。但未婚子 女年滿20歲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 經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

杕在校肄業而確無職業。

杌無力謀生。

犵前點所稱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係 指應繳驗前一年度所得稅申報受扶養親屬證明。

至無力謀生係指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杕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不能自謀生活。

杈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之重大傷病且不能自 謀生活。

子女 死亡

3個月 薪俸額

(19)

外交人員考試簡介

說明:

灱表列各項補助必須在結婚、生育或死亡事實發生時符合請領規定,並於3個月內 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但申請居住大陸地區眷屬之喪葬補助者,其申請期限為6 個月。

牞請領表列各項補助,應依規定填具申請表、繳驗戶口名簿,並分別繳驗結婚證 書、出生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惟如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得確認申請人之親屬 關係及各該事實發生日期及法律效果,得以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替代上開證明 文件。各項證明文件如屬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 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

犴因案停職人員,在停職期間發生可請領表列各項補助之事實,得於復職後3個月 內依規定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補發。其數額應依事實發生時之規定計算。

犵結婚雙方同為公教人員,得分別申請結婚補助。

玎因早產申請生育補助需妊娠週數大於20週,小於37週生產。

甪本人或配偶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另增給生育補助,雙胞胎者,給與2個月 薪俸額;三胞胎者,給與4個月薪俸額;四胞胎以上者類推之。

癿申請(外)祖父母喪葬補助,以(外)祖父母無子女或子女未滿20歲或年滿20 歲無力謀生,因而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為限,其補助為五個月薪 俸額。

公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標準

資料來源: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區 分 支 給 數 額

大 學 及 獨 立

學 院

公 立 13,600元

私 立 35,800元

夜 間 學 制

(含進修學士班、進修部) 14,300元

五 專 後 二 年 及 二 專

公 立 10,000元

私 立 28,000元

夜 間 部 14,300元

五 專 前 三 年

7,700元

私 立 20,800元

高 中

3,800元

私 立 13,500元

高 職

公 立 3,200元

私 立 18,900元

實 用 技 能 班 1,500元

國 中

500元

國 小

500元

備註:

灱公教 人員子 女隨在 臺 澎金馬 地區居 住,就 讀 政府立 案之公 私立大 專 以下小學 以上學校肄業正式生,可按規定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牞申請期限:當學年上學期於10/25前、下學期於4/10前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

犴繳驗證件:

杕填具申請表:由申請人本誠信原則提出申請,經人事單位複核後,以造冊方 式辦理支付。

(20)

外交人員考試簡介 杌戶口名簿:於本機關第一次申請時,須繳驗戶口名簿以確認親子關係,爾後

除申請人之親子關係變更外,無須繳驗。

杈收費單據:國中、國小無須繳驗;公私立高中(職)以上繳驗收費單據,如 係繳交影本應由申請人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以示負責。又未能繳驗 收費單據者,得以其他足資證明繳付學費(支付)事實之證明文件,併附原 繳費通知單申領。

犵公教 人員子 女以未 婚 且無職 業需仰 賴申請 人 扶養者 為限。 公教人 員 申請子女 教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開學日前6個月工作平均 每月所 得( 依所 得稅 法 申報之 所得 )超 過勞 工 基本工 資者 ,以 有職 業 論,不 得申請補助。

玎公教 人員子 女具有 下 列情形 之一者 ,不得 申 請子女 教育補 助。但 不 包括領取 優秀學 生獎 學金 、清 寒 獎學金 、民 間團 體獎 學 金及就 讀國 中小 未因 特 殊身分 獲有全免(減免)學雜費或政府提供獎助者:

杕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12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

杌屬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

杈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

杝就讀無特定修業年限之學校。

杍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

杚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

甪公教人 員子女 除就讀 國中小未 因特殊 身分全 免(減免)學雜費 及政府 提供獎助 者,依 表訂 數額 請領 子 女教育 補助 外, 其實 際 繳納之 學雜 費低 於子 女 教育補 助表訂數額者,僅得申請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癿公教 人員請 領子女 教 育補助 ,應以 在職期 間 其子女 已完成 當學期 註 冊手續為 要件。 其申 請以 各級 學 校所規 定之 修業 年限 為 準。如 有轉 學、 轉系 或 重考就 讀情形 ,均 依轉 (考 ) 入之年 級起 依規 定之 修 業年限 ,發 給子 女教 育 補助至 應屆畢 業年 級為 止。 但 留級、 重修 或畢 業後 再 考入相 同學 制學 校就 讀 者,其 重複就讀年級,不得請領。

穵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

网因案停職人員,在停職期間發生可請領子女教育補助之事實,得於復職後3個 月內依 規定 向本 機關 或 學校申 請補 發。 其數 額 應依事 實發 生時 之規 定 標準計 算。

艸公教 人員子 女就讀 公 私立綜 合高中 之綜合 高 中班級 (含二 年級以 上 修專門學 程)及 普通 班、 非綜 合 高中班 級之 職業 類科 者 ,其子 女教 育補 助應 按 公(私

)立高中(職)標準支給。

其他福利(各項公務人員補助貸款)

補 助 名 稱 金 額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資 格

急難 貸款

傷病住院貸款

最高60萬元

事 故 發 生 後 3 個 月內。

中央各機關、學校編制 內員工。

疾病醫護貸款

最高60萬元

喪葬貸款

最高50萬元

重大災害貸款 (水災、火災

、風災、地震)

最高60萬元

購置住宅輔助貸款

由 住 福 會 議 定 , 呈 報 行 政 院 核 准 實 施。

由 住 福 會 通 知 各 機 關 學 校 限 期申請。

編 制 內 任 有 給 公 職 滿 一 年 並 支 一 般 行 政 機 關待遇之公教人員。

(21)

外交人員考試簡介

公教人員優惠儲蓄存款

1.利息按2年期 定存利率。

2. 每 月 限 額 職 員1萬元;工 友5000元。

隨時。 中 央 各 機 關 、 學 校 編 制內員工。

房屋貸款

依公告為準(視各年度與銀行協商結果)。

※參考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中央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要點、鼓勵公教人員 儲蓄要點。

公務人員休假表

資料來源: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假 名 天 數 備 註

事假

5日 每年

家庭照顧假

7日 併入事假

病假

28日 每年

生理假(併入病假)

1日 每月

婚假

14日

產前假

8日

娩假

42日

流產假

懷孕5個月以上流產

42日

懷孕3個月以上未滿5個月流產

21日

懷孕未滿3個月流產

14日

陪產假

3日

捐贈骨髓或器官假

視實際需要

喪假

父母、配偶

15日

繼父母、配偶父母、子女

10日

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祖父母

、配偶繼父母、兄弟姊妹

5日

休假─服務滿1年

7日 自隔年起

休假─服務滿3年

14日 自隔年起

休假─服務滿6年

21日 自隔年起

休假─服務滿9年

28日 自隔年起

休假─服務滿14年

30日 自隔年起

(22)

外 交 人 員 考 試

簡 章

(23)

外交人員考試簡章

報 名 日 期

106年6月6日至15日。

考 試 日 期

106年9月9日至10日。

應 考 資 格

一、三等考試(外交領事人員考試):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18歲以上,45歲以下,並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並於 報 名 期 間 前 3年 內 曾 通 過 英 語 檢 定 測 驗 , 成 績 達 歐 洲 語 言 學 習 教 學 評 量 共 同 參考架構(CEFR),英文組B2(含)以上、其他外文類組B1(含)以上,持 有合格有效之成績證明(含聽說讀寫)者:

灱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 院以上學校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

牞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

犴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3年。

犵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

※前項英語檢定測驗指下列各款之一:

一、全民英檢(GEPT)。

二、多益(TOEIC)。

三、托福(TOEFL)。

四、劍橋大學英語能力認證分級測驗(Cambridge Main Suite)。

五、劍橋大學國際商務英語能力測驗(BULATS)。

六、雅思國際英語測驗(IELTS)。

二、四等考試(外交行政人員考試):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18歲以上,45歲以下,並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

灱公立或立案之私立職業學校、高級中學以上學校或國外相當學制以上學校 各院、系、科、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

牞經普通考試以上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

犴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3年。

犵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三、本考試男性應考人須服畢兵役、核准免服兵役或現正服役中,法定役期尚未 屆滿者。

※詳細應考資格請參閱正式簡章。

(24)

外交人員考試簡章

考 試 方 式 、 應 試 科 目

等別 類科組 應 試 科 目 成 績 計 算

三等考試 外交領事人

英 文 組

◎灱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牞綜合法政知識(包括中華民 國憲法、兩岸關係及比較 政府與政治)

◎犴外國文(含新聞書信撰寫與 編譯)

◎犵國際法(含國際公法與國際 私法)

◎玎國際關係及近代外交史

◎甪國際經濟

◎癿國際傳播

1. 成 績 之 計 算 , 外 國 文 占 30%,國際法、國際關係 與近代外交史二科平均成 績占30%,其他筆試科目 平均成績占40%。

2.外國文成績不滿60分,或 筆試科目中有一科成績為 0分者,不予錄取。

3.第一試占60%,第二試占 40%(集體口試與外語個 別口試各占20%),合併 計算總成績後,配合任用 需求,擇優錄取。

4.第二試任一口試成績不滿 60分者,總成績雖達錄取 標準,仍不予錄取。

法 文 組 德 文 組 日 文 組 西 班 牙 文 組 阿 拉 伯 文 組 韓 文 組 俄 文 組 義 大 利 文 組 土 耳 其 文 組 馬 來 亞 文 組 泰 文 組 葡 萄 牙 文 組

第二試 口試:

併採集體口試與外語個別口試

四等考試 外交行政人員

行 政 組

◎灱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牞綜合法政知識(包括中華民 國憲法、兩岸關係及比較 政府與政治)

◎犴英文

◎犵國際關係與國際現勢

◎玎會計學概要

◎甪行政學概要

1.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 績平均計算之。

2.英文成績不滿60分,或筆 試科目中有一科成績為0 分者,不予錄取。

3.第一試占80%,第二試占 20% , 合 併 計 算 總 成 績 後,配合任用需求,擇優 錄取。

4.第二試口試成績不滿60分 者 , 總 成 績 雖 達 錄 取 標 準,仍不予錄取。

資 訊 組

◎灱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牞綜合法政知識(包括中華民 國憲法、兩岸關係及比較 政府與政治)

◎犴英文

◎犵國際關係與國際現勢

◎玎資訊安全及網路管理概要

◎甪系統分析與設計及資料庫應 用概要

第二試 口試:

以個別口試方式行之

一、本表所設類科,仍需配合當年任用需求予以設置。

二、科目前端有「◎」符號者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有「※」符號 者採測驗式試題,其餘採申論式試題。

(25)

外交人員考試簡章

考 試 地 點 及 入 場 證 寄 發

一、考試地點: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木 柵 路 1段72號國家考場(如有變更,將於寄發入場證時,另 行通知)。

二、入場證寄發:

本項考試入場證委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依據應考人網路報名資料採郵簡方 式列印及寄發,請應考人填寫個人報名資料時務必詳細確實,如於106年規定 日期尚未收到入場證,請即電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或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 二科補寄,如仍未及於考試前收到,應考人可逕至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 訊系統或洽考試承辦單位查明應試試區、試場及入場證編號等資訊,並於考試 第1天第1節開始前,攜帶身分證件提早至所屬試區卷務組辦理補發。

三、第一試試場分配情形及其他應行公布事項,定於考試前一日,在國家考場公 告 欄 公 布 , 請 事 先 查 明 試 場 及 座 位 。 另 為 利 應 考 人 查 詢 , 可 於 106年 規 定 日 期起至「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入口網站」之「試區查詢」項下查詢試場分配情 形及試區交通路線圖。

有 關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聯 絡 方 式

應考人對本考試各項業務如有疑義,請依下列聯絡電話與相關單位聯繫:

詢 問 事 項 承 辦 單 位 聯 絡 地 址 及 電 話

報名、證件補驗

、考試及複查成 績等有關事項

考選部特種考試司 第二科

地址: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 電話:(02)22369188 轉3943、3944

傳真:(02)22361175

網址:http://www.moex.gov.tw

(請於上班時間來電洽公,洽公時間:上午 8:30 至 12:30,下午 1:30 至 5:30)

系統異常問題 考選部 資訊管理處

地址: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 電話:(02)22369188 轉 3288、3325 入場證、成績及

結果通知書郵寄 及補發事項

中華郵政股份 有限公司臺北郵局

電子郵件科

地址:10658 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 3 段 89 號 9 樓

電話:(02)27031604 轉 28、29、59 傳真:(02)27037981

錄取人員分發、

任用等事項 外交部

地址:10348 臺北市中正區凱達格蘭大道 2 號

電話:(02) 23482738

網址:http://www.mofa.gov.tw 訓練及保留正額

錄取資格事項

公務人員保障 暨培訓委員會

地址:11601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3 號 電話:(02)82367113

網址:http://www.csptc.gov.tw

(26)

外交人員考試簡章

報 名 有 關 規 定 事 項

一、報名方式:

一律採網路報名,於完成報名資料登錄後,請下載、列印報名書表完成繳費

,並於106年規定日期前(郵戳為憑)掛號郵寄報名書表資料。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確定列印之報名表件各欄均已填註,如有系統未自動下載資料之欄位,

務請應考人依應考須知說明自行填寫,報名履歷表請貼妥身分證正、背 面影本及1吋相片,並將繳款證明正本黏貼於報名履歷表背面。

進入網路報名資訊系統www.moex.gov.tw 點選「進入網路報名」

或以網址register.moex.gov.tw(主站)、

register.moex2.nat.gov.tw(新站)直接進入

確認存檔 核對報名資料

列印網路報名表件(單面列印):

1.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2.報名履歷表

3.暫准報名申請書 選擇繳費方式:

1.網路信用卡線上繳費 2.WabATM(全國繳費網)

3.自行列印繳款單,前往便利商店、

郵局或銀行繳款或ATM轉帳 網路報名同意書 離開

報名 網頁

同意 輸入報名資料 不同意

(27)

外交人員考試簡章

※上網登錄報名資料並完成繳費者,務必自行下載列印報名表件寄回,

始完成網路報名程序。

二、報名表件郵寄地點:

11602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1號,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二科。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①-④由上而下整理齊全,右上角用迴紋針夾妥)

三、報名應繳費件:

灱報名費:

杕筆試:三等考試新臺幣1,400元、四等考試新臺幣1,300元。

杌口試:新臺幣800元,應考人如經第一試筆試錄取,考選部將另函通知 繳交第二試報名費。

杈報名費優待:

後備軍人、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 庭之應考人,報名費減半優待。【服義務役者,除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 離營外,不符減半優待】

杝報名費繳款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繳款方式:

應考人自網路報名系統列印「國家考試報名費繳款單」,於報名郵寄 截止日前持繳款單選擇下列任一通路繳交報名費,繳款通路如下:

⑴便利商店繳款:包括7-11、全家、萊爾富及OK便利商店。

⑵郵局櫃檯繳款。

⑶全國農漁會信用部繳款。

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繳款。

⑸透過ATM進行轉帳。

⑹至其他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郵局以跨行匯款方式繳款。

⑺透過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以網路信用卡繳款。

⑻透過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以WebATM(全國繳費網)繳款。

將報名表件連同「應繳應考資格證件」裝入約B4 大小之大型信封,於106年規定日期(郵戳為憑)

前以掛號郵寄至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二科。

①報名履歷表

②暫准報名申請表、切結書 (視需要)

③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報名郵寄專用信封

(本頁請固貼於B4大小信封上)

④其他證明文件

(28)

外交人員考試簡章

繳款流程:

⑴便利超商、郵局、全國農漁會信用部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繳款:

1.應考人需持完整之繳款單至便利超商、郵局、全國農漁會信用部 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繳款。

2.請勿持支票、匯票至上述通路繳款。

3.請以現金方式單筆全額繳清。

⑵透過ATM方式繳款:

1.ATM操作流程如下:

2.繳款單上的「轉入帳號」為應考人專屬之繳款帳號,請勿借他人 使用,或多位應考人共用一組轉入帳號。

3.因轉入帳號是唯一且具有檢核機制,所以如果輸入錯誤的轉入帳 號、金額或超過繳款期限,交易將無法成功。

4.使用ATM跨行轉帳需由應考人負擔轉帳手續費 (目前跨行轉帳 手續費每筆『15元』,如有調整,依相關規定辦理)。

⑶其他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郵局跨行匯款方式繳款:

1.請於匯款單填入以下資訊:

收款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

收款人:考選部。

收款帳號:請填入繳款單之「轉入帳號」欄位之14位帳號。

2.繳款單上的「轉入帳號」為應考人專屬之繳款帳號,請勿借他人 使用,或多位應考人共用一組轉入帳號。

3.因轉入帳號是唯一且具有檢核機制,所以如果匯入錯誤的轉入帳 號、金額或超過繳款期限,交易將無法成功。

4.跨行匯款需由應考人負擔轉帳手續費 (目前跨行匯款手續費每 筆『30元』,如有調整,依相關規定辦理) 。

⑷透過「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以網路信用卡繳款:

應考人於網站報名後進入付款頁面,並輸入以下資訊 1.信用卡16碼卡號。

2.信用卡有效月與年。

3.信用卡背面末3碼(如右圖)。

4.授權成功後,請記錄訂單編號、

授權日期與授權碼。

※應考人限以本人持有之 1.插入金融卡

輸入金融卡 密碼

2.選擇跨行轉帳功 能(如發行銀行 跟ATM屬同一家,

選擇轉帳交易)

4.輸入繳款單 上之「轉入 帳號」,共 14碼

5.輸入繳款單 上之「轉入 金額」

6.資料確認無 誤,請按「

確認」

7.交易完成,請收 取明細表,並確 認轉帳是否成功 3.輸入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 代碼:822

(29)

外交人員考試簡章

VISA MasterCard進行繳款(不限發卡銀行)。

※為保持應考人網路交易安全與杜絕網路盜刷,配合國際組織採用 Visa 3D Secure及Master Secure Code網路安全認證機制。對於網 路安全認證機制之註冊或其他問題,請應考人逕依信用卡背面服 務電話,向發卡銀行詢問。

⑸透過「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以WebATM (全國繳費網)繳款 1.繳款說明:應考人將於網站付款頁面確認相關資訊並使用晶片金

融卡進行線上繳費,完成繳費作業後請列印繳費交易明細表,妥 善保管繳費證明。

※第一次使用全國繳費網繳費時,請先確認已完成「安全性元件」

之安裝。安裝方式https://ebill.ba.org.tw/CPP/DesktopDefault.aspx。 )

※本項服務一律不加收手續費。

2.繳款流程如下:

⑹服務專線:如對上述繳款方式有疑問,請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4小時免 付費客戶服務專線:0800-024-365(先按2再按9)洽詢;帳務問題請於 9:00-18:30洽詢0800-017-688(轉專人服務選項按8)。

牞報名履歷表:

請確實填妥、勾選各欄,務須將國民身分證影本(須清晰)正、背面及最 近1年內 之1吋 正面 脫帽 半身 相片 1張 固 貼於 規定 欄位 (請 勿 使用 生活 照 , 並請於相片背面書妥姓名、應考等別及科別)。

犴應考資格證明文件、其他證明文件(詳見正式簡章)。

※詳細報名事項請參閱正式簡章。

成 績 計 算

一、第一試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外國文占30%,國際法、國際關係與近代外交史 二科平均成績占30%,其他筆試科目平均成績占40%。四等考試成績之計算,

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二、三等考試外國文成績不滿60分,或筆試科目中有一科成績為0分者,不予錄取。

三、四等考試英文成績不滿60分,或筆試科目中有一科成績為0分者,不予錄取。

四、三等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以第一試占60%,第二試占40% (集體口試與外語個別口 試各占20%),合併計算總成績後,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第二試任一口 試成績不滿60者,總成績雖達錄取標準,仍不予錄取。

1.確認網站繳款 頁面繳費資訊

2.插入晶片

金融卡

4.輸入晶片金

融卡密碼 5.確認轉出帳號 6.再次輸入晶片 金融卡密碼

7.交易完成,列 印繳款證明 3.輸入「動態圖像驗證碼」,並且確

認所有欄位無誤後,按下「確認付 款」執行繳費交易

(30)

外交人員考試簡章 五、四等考試總成績之計算第一試占80%,第二試占20%,合併計算總成績後,配

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第二試口試成績不滿60分者,總成績雖達錄取標準

,仍不予錄取。

體 格 檢 查

一、本試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14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 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表於榜示後寄發),體格檢查不合 格(體格檢查表應請醫師於檢查結果欄內評定「合格」或「不合格」字樣)

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得參加第二試。

二、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灱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者。

牞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者。

犴語障。

犵中、重度肢障。

玎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

甪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癿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

三、本考試體格檢查,由下列醫療機構辦理之:

灱公立醫院。

牞教學醫院。

犴直轄市及縣(市)衛生局所屬各鄉(鎮、市、區)衛生所。

犵中央健康保險署所屬各聯合門診中心。

玎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

四、應考人之體格檢查,必要時得由辦理試務機關,就前項範圍指定機構為之。

分 發 訓 練 與 轉 調 限 制

一、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 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外交部任 用。錄取人員之訓練並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二、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6年 內不得轉調外交部暨其所屬以外機關任職。

三、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4條規定,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檢 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進修碩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2年;進修博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3年。

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 逾2年。

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3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 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31)

外交人員考試簡章

四、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5條第3項規定,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因服兵 役未屆法定役期或因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規 定時間內檢具事證申請延後分配訓練。增額錄取人員經分配訓練,應於規定 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接受訓練,逾期未報到並接受訓練者,或於下 次該項考試放榜之日前未獲分配訓練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五、本項考試錄取人員,其實際訓練內容、方式及受訓人員權益等,依公務人員 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之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計 畫 辦 理 , 請 應 考 人 至 保 訓 會 全 球 資 訊 網 站 (

http://www.csptc.gov.tw)查閱(路徑:法規輯要/培訓法規/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

員訓練相關法規/特種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相關法規項下)。

六、本項考試榜示後,錄取人員如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4條及第5條規定有關申請 保留受訓資格者或有訓練相關疑義者,請逕洽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電話:02-82367113)。

其 他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一、現職公務員參加本考試,其公假應依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辦理。

二、應考人若曾經擔任考選部題庫試題命題、審查工作者,務請於報名時以書面 函知考選部題庫管理處及特種考試司第二科。

※詳細應考事項請參閱「正式簡章」。

(32)

如 何 準 備

外 交 人 員 考 試

(33)

如何準備外交人員考試

外 交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要 領

大多數人對考試缺乏深入的認識,往往埋首書堆卻漫無方向,意欲尋求 方法卻苦於無處著手,須知今日各項考試已與科技接軌,趨向於智慧型、多 元化的應考方式,準備考試切忌閉門造車,考情資料亦非憑一人之力能夠蒐 集齊全,「時間」正是考生最珍貴的寶藏,「金榜題名」則是考生唯一的目 標,慎選優質輔導機構,提供完整的應考資料、靈通的考試消息以及豐富的 考試經驗,不僅能為考生節省寶貴的時間,更是考生「金榜題名」的最佳途 徑與方法。

「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雖是值得特別推薦的一項優質考 試,但是,如果對考試基本知識欠詳,準備教材的選擇及使用不當,考前的 準備方式失妥,或答題的技巧欠佳等,將會慘遭滑鐵盧。有鑑於此,本社以 豐富的輔導經驗,特別提供考友下列「應考要領」,以茲參考。

掌握命題範圍

「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之應試科目,每一科目都是一種 專門學識,考試範圍皆有明確規定,考試重點亦有「命題大綱」可循,故考 生勿須視之甚懼。

「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請參閱: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公務人員考試部分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

茲列舉「外交領事人員(各組)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行政組)」應試 科目「命題大綱」如下:

◎綜合法政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兩岸關係、比較政府與政治)

適 用 考 試 名 稱 適 用 考 試 類 科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

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三等考試 外交領事人員

專 業 知 識 及 核心能力

一、了解憲法關於基本人權內涵、限制基本權之程序及界限、

憲法基本原則及與業務相關之國家組織法部分。

二、結合憲法理論與實務,並從具體案例建立二者之間法學的 關連,奠定未來業務處理所須具備之基礎憲法知識。

三、將憲法規定與觀念運用於相關業務處理之能力。

四、憲法基本法理之分析能力。

五、了解現階段兩岸關係法律及政策。

六、了解中國大陸黨政體制及運作。

七、比較政治的重要議題與理論。

(34)

如何準備外交人員考試 八、了解現代國家的形成與轉型發展。

九、了解政治制度與憲政選擇。

十、了解世界主要國家政治體制。

命 題 大 綱

中華民國憲法

一、憲法的基本原理原則 二、憲法本文之內容 三、憲法增修條文 四、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兩岸關係

五、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暨施行細則 六、我國現階段大陸政策

七、現階段大陸對臺政策(含涉臺人士及組織)

八、中國大陸黨政體制運作 比較政府與政治

九、比較政治理論 十、比較各國政府體制

十一、各國政治制度、政治過程與憲政選擇 十二、政治發展與政體轉型

◎外國文(含新聞書信撰寫與編譯)

適 用 考 試 名 稱 適 用 考 試 類 科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

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三等考試 外交領事人員 專 業 知 識 及

核心能力

一、具備溝通與獲取專業知識的外國語文閱讀能力。

二、具備翻譯與撰寫外文文書之外國語文能力。

命 題 大 綱

一、申論題:

(一)外文文書及報告撰寫與翻譯

(二)外文新聞文書撰寫及新聞報導摘譯 二、測驗題:外文理解能力測驗

◎國際法(含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

適 用 考 試 名 稱 適 用 考 試 類 科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

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三等考試 外交領事人員

(35)

如何準備外交人員考試

專 業 知 識 及 核心能力

一、了解國際公法各領域基本知識與概念。

二、了解國際私法之意義、適用對象與範疇。

三、了解及掌握當前國際社會重要國際規範發展趨勢與議題內 容。

四、能結合理論與實務,於具體司法案件中正確適用國際公法

五、熟悉我國有關國際公法之國家實踐,包括重要之立法與外 交實踐。

命 題 大 綱

一、國際公法

(一)國際法的概念、性質與發展

(二)國際法的淵源

(三)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係

(四)條約

(五)國際法的主體

(六)國際法上的承認與繼承

(七)個人與人權

(八)國家領土

(九)海洋法

(十)管轄與管轄豁免

(十一)國家責任

(十二)國家對外關係的機關

(十三)國際組織

(十四)聯合國體系法律制度(含聯合國專門機構法律制度,如世界衛 生組織、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與國際復興開發銀行等)

(十五)世界貿易組織法律制度

(十六)和平解決國際爭端

(十七)武裝衝突與國際人道法

(十八) 當前重要國際環保及人權公約 二、國際私法

(一)國際私法之意義、適用對象、性質與法源

(二)定性問題

(三)屬人法兩大原則及新趨勢

(四)國籍與住所之衝突

(五)一國數法

(六)反致

(七)外國法適用之解釋、錯誤與限制

(八)法律規避與附隨問題

(36)

如何準備外交人員考試

◎國際關係與近代外交史

適 用 考 試 名 稱 適 用 考 試 類 科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

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三等考試 外交領事人員

專 業 知 識 及 核心能力

一、了解國際關係理論。

二、了解當前國際政經重要情勢、大國互動及對我國影響。

三、了解美、歐、俄、東亞等國家或區域組織之對外關係與政策

,及其對我國影響。

四、了解各國際組織的運作情況及國際整合趨勢。

五、應具備國際情勢分析與研判能力。

六、了解近代國際關係的演變歷程,掌握當代國際外交局勢。

七、了解西洋國際外交體系的發展與變遷歷程。

八、了解清末及中華民國外交局勢的發展歷程。

九、增進對當前中華民國外交處境的理解。

十、培養對外工作之宏觀視野,增進研析及制訂外交政策之能力

命 題 大 綱

國際關係

一、國際關係理論

(一)國際關係研究學派與理論觀點

(二)現階段國際關係特質 二、外交政策

(一)外交決策的參與者、制定過程與影響因素

(二)美、歐、俄、東亞等重要國家的對外政策及對我國之影響 三、國際衝突和國際安全

(一)國際衝突的緣起、預防與解決

(二)國際衝突與危機處理

(三)傳統與非傳統安全威脅(含恐怖主義) 四、國際政治經濟與國際整合

(一)國際政治經濟理論

(二)國際整合理論

(三)歐盟、亞太經合會(APEC)、G20、東協

(四) 區域 經濟 整合 及 國際經 濟情 勢:WTO、 跨 太平洋 戰略 經濟 夥伴協 定(TPP)、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RCEP)、東協+N自由貿易區等 五、國際組織與新興國際議題

(一)國際政府組織

(二)國際非政府組織

(三)我國參與國際社會的限制與展望

(四)新興國際議題(含國際環境議題、聯合國千禧年發展目標等)

(37)

如何準備外交人員考試

六、區域國際關係

(一)美「中」競合與美「中」臺關係

(二)東北亞及東南亞政經局勢

(三)歐盟對外關係

(四)中東、北非及拉美情勢與民主化發展 近代外交史

一、清末及中華民國外交史部分:1840-1991 年 年

(一)清末外交史

1.兩次鴉片戰爭期間之中外交涉

2.總理各國事務衙門的設立與自強運動期間之中外交涉 3.甲午戰爭、乙未割台與東亞國際局勢的變化

4.瓜分危機、門戶開放與清末新政時期之中外交涉

(二)中華民國外交史—大陸時期

1.民國建立與北洋政府時期之中外交涉 2.南京國民政府時期之中外交涉

3.日本侵華及抗戰時期之中外交涉 4.國共內戰時期之中外交涉

(三)中華民國外交史—遷台後時期

1.遷台初期、韓戰及兩次台海危機時期之外交 2.聯合國與中華民國外交

3.退出聯合國、與美國斷交及外交困境 4.務實外交的推展

5.有 關 台 灣 地 位 重 要 會 議 及 文 件 : 開 羅 會 議 、 波 茨 坦 會 議 、 日 本降伏文書、舊金山和約及中日和約等。

二、西洋外交史部分:1815-1991 年

(一)1815-1914年

1.維 也 納 會 議 召 開 的 背 景 、 意 義 及 其 建 制 對 近 代 西 洋 外 交 史 的 影響、歐洲協商的成因與終結

2.意 識 型 態 ( 包 括 民 族 主 義 、 自 由 主 義 、 社 會 主 義 與 帝 國 主 義

)對國際外交的作用

3.美 英 法 德 俄 奧 義 日 等 國 達 成 國 家 統 一 和 現 代 化 、 並 運 用 外 交 成為世界強權的過程

(二)1914-1945年

1.兩次世界大戰爆發原因與戰時外交 2.凡爾賽體系—華盛頓體系的創建與發展

(三)1945-1991年

1.第二次世界大戰結第後國際體系的建年 2.美蘇冷戰的發展與對世局的影響

(38)

如何準備外交人員考試

◎國際經濟

適 用 考 試 名 稱 適 用 考 試 類 科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

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三等考試 外交領事人員

專 業 知 識 及 核心能力

一、了解國際經濟基本理論。

二、了解當前國際經濟重要情勢。

三、熟悉國際貿易及國際金融在國際經濟活動之應用。

四、了解主要國際組織的運作情況及國際經濟整合趨勢。

五、具備研析各國政府國際經濟政策之能力。

命 題 大 綱

一、國際貿易理論 (一)傳統貿易理論 (二)新貿易理論 (三)國際要素移動 二、國際貿易政策

(一)關稅與非關稅貿易措施 (二)貿易干預理論

三、國際收支與匯率決定 (一)國際收支表 (二)匯率制度 (三)匯率決定

(四)價格、所得、利率變動及國際收支調整 四、國際經濟整合與國際經貿組織

(一)區域經濟整合

(二)我國與全球經濟整合現況

(三)全球經貿組織(WTO、World Bank 等)

(四)區域經貿組織(APEC、EU、NAFTA、ASEAN、TPP、RCEP、FTAs 等) 五、國際金融市場與組織

(一)國際金融市場

(二)國際金融組織(EBRD、ADB、IMF、World Bank 等)

◎國際傳播

適 用 考 試 名 稱 適 用 考 試 類 科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

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三等考試 外交領事人員

專 業 知 識 及 核心能力

一、 熟稔當前重要之國際傳播理論。

二、 知悉國際傳播新媒介及其對社會之影響。

三、 掌握我國在國際傳播上的定位與角色。

四、 國際傳播與公眾外交之互動關係。

(39)

如何準備外交人員考試

命 題 大 綱

一、當前國際秩序下的國際傳播理論

(一)國際傳播的起源、定義、與全球化

(二)國際傳播的特質與其重要性

(三)國際傳播:世界體系的分析

(四)資本主義與資訊流通:國際傳播體系的不平衡與不公義

(五)國際資訊流通與人權

(六)國際資訊流通與智慧財產權 二、國際傳播媒介及其應用

(一)通訊社、報紙、雜誌、廣播、電視、網路、社群網站等國際傳播 媒介

(二)國際傳播現況與國際現勢: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兩岸

(三)現階段我國國際傳播重要作為

(四)數位匯流時代國際傳播之新策略

(五)國際傳播與國家軟實力之關係

(六)國家優質形象之形塑與行銷 三、國際傳播與公眾外交之關係

(一)公眾外交之定義與型態

(二)國際傳播與公眾外交(含非政府組織)之互動關係

(三)國際傳播運用在公眾外交之概念與實踐

◎國際關係與國際現勢

適 用 考 試 名 稱 適 用 考 試 類 科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

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四等考試 外交行政人員

專 業 知 識 及 核心能力

一、了解國際關係基本理論、國際現勢及當前國際議題。

二、了解當前國際政經重要情勢,以及美國、東亞、東協及歐盟 之外交政策及其對我國之影響。

三、了解重要國際組織的運作情況及國際整合趨勢。

四、了解我國與周邊國家之間的國際關係。

命 題 大 綱

一、國際關係理論

(一)國際關係研究學派與理論觀點

(二)現階段國際關係特質 二、外交政策

(一)外交決策的參與者、制定過程與影響因素

(二)美、歐、俄、東亞等重要國家的對外政策及對我國之影響 三、國際衝突和國際安全

(一)國際衝突的緣起、預防與解決

(40)

如何準備外交人員考試

(二)國際衝突與危機處理

(三)傳統與非傳統安全威脅(含恐怖主義) 四、國際政治經濟與國際整合

(一)國際政治經濟理論

(二)國際整合理論

(三)歐盟、亞太經合會(APEC)、G20、東協

(四) 區域 經濟 整合 及 國際經 濟情 勢:WTO、 跨 太平洋 戰略 經濟 夥伴協 定(TPP)、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RCEP)、東協+N自由貿易區等 五、國際組織與新興國際議題

(一)國際政府組織

(二)國際非政府組織

(三)我國參與國際社會的限制與展望

(四)新興國際議題(含國際環境議題、聯合國千禧年發展目標等)

六、區域國際關係

(一)美「中」競合與美「中」臺關係

(二)東北亞及東南亞政經局勢

(三)歐盟對外關係

(四)中東、北非及拉美情勢與民主化發展

◎綜合法政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兩岸關係、比較政府與政治)

適 用 考 試 名 稱 適 用 考 試 類 科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

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四等考試 外交行政人員

專 業 知 識 及 核心能力

一、了解憲法基本內涵、理論與實務,奠定未來業務處理所須具 備之基礎憲法知識。

二、將憲法規定與觀念運用於相關業務處理之能力。

三、了解現階段兩岸關係法律及政策。

四、了解中國大陸黨政體制及運作。

五、了解比較政治的重要議題及世界主要國家政治體制。

命 題 大 綱

中華民國憲法

一、憲法的基本原理原則 二、憲法本文之內容 三、憲法增修條文 四、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兩岸關係

五、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暨施行細則 六、我國現階段大陸政策

七、現階段大陸對臺政策(含涉臺人士及組織)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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