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中等以上學校勤學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 100 年 5 月 25 日府授教中字第 1000095993 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 103 年 2 月 11 日中小教中字第 1030007822 號函修正 第 8 點 中華民國 104 年 7 月 21 日中市教中字第 1040052871 號函修正 第 2、3、4、5、7、8、9、11 點 中華民國 105 年 5 月 31 日中市教中字第 1050041140 號函修正 第 3 點第 1 項 中華民國 105 年 12 月 1 日府授教學字第 1050264123 號函修正 第 8 點第 2 項 中華民國 107 年 9 月 12 日中市教學字第 1070081188 號函修正 第 1、3、4、8、9、10 點 中華民國 108 年 1 月 22 日中市教學字第 1080007164 號函修正 第 3、4、8、9 點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獎勵本市勤學優秀學生,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以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中等以上學 校之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有書面證明者:
(一) 持有區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二) 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三) 其他家境清寒,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三、本獎學金每學期發給一次,各組成績之標準如下:
(一) 國民中學組:學業成績總平均分數達八十五分以上,且無任 何一科及一領域不及格者。
(二) 高級中等學校組(含五年制專科學校之一、二、三年級):學業 成績總平均分數達八十分以上,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
(三) 大專院校組(含研究所):學業成績總平均分數八十分以上,且 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五年制專科學校之四、五年級以大專 院校計。
前項學業成績係採計前一學期成績,如採等第者,應換算為分數。
四、本獎學金每學期發給名額及金額如下:
(一) 國民中學四百五十名,每名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 高級中等學校八十名,每名新臺幣二千元。
(三) 大專院校(含研究所)五十五名,每名新臺幣三千元。
補校及進修部學生錄取名額以不超過前項各款人數百分之二十為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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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
前二項名額及金額得視教育局年度預算編列增減之。但各組發給經 費賸餘時,得於組間勻支經費,且優先增加國中組發給名額為原則。
五、依本要點申請獎學金應檢附下列證件:
(一) 申請書(如附件)。
(二) 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
(三) 學校統一造冊之低收入戶名冊、中低收入戶名冊(各校應自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查詢系統」查證後,統一造冊證明 之) 或導師證明。
(四) 前一學期加蓋學校證明章之分數成績單影本。
六、申請獎學金所送各項書表,不論審查合格與否概不發還。
七、申請期限於每學年度第一學期自九月十五日起至十月十五日止,第 二學期自二月二十日起至三月二十日止,並以郵戳為憑,逾期申請 或個別申請者不予受理。
八、教育局為審查獎學金申請案件,得設獎學金審查委員會。
獎學金審查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局局長兼任,學生事務室 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高級中等學校、國中校長各一人、學 校業務處室行政代表二人、大專院校代表一人及教師會、家長會各 派代表一人擔任。若主任委員無法出席時,由學生事務室主任代理 之。
前項獎學金審查委員會之所有成員均為無給職。
九、凡申請獎學金學生已受領其他公部門獎學金者,不予發給;申請人 數超過規定名額時,其優先順序依平均成績高低排序,平均成績相 同者依第二點規定排序。但最後排序名額超過錄取名額限制時,同 時錄取,不足之獎學金經費,由教育局相關預算支應。
十、申請本獎學金者,經教育局核准後,函知獲獎助學生就讀學校開立 獲獎助學生之印領清冊及學校收據,據以撥款並由學校轉發。
十一、 本奬學金受獎學生如申請資料與事實不符,經查證屬實者,應 繳還其已具領獎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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