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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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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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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6 樓

承辦人:科員 李莞蓉 電話:03-3322101分機6684 傳真:03-3366094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桃園市立楊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發文字號:桃原教字第110000418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376736100A_1100004184_ATTACH1.pdf、

376736100A_1100004184_ATTACH2.pdf、376736100A_1100004184_ATTACH3.pdf、

376736100A_1100004184_ATTACH4.xlsx)

主旨:檢送本局辦理「桃園市政府鼓勵原住民參加原住民族語言 能力認證測驗獎勵」申請表件各1份,惠請貴校協助公告 周知,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鼓勵原住民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 測驗獎勵要點」暨本局110年3月16日桃原教字第

1100003448號函(諒達)辦理。

二、獎勵對象:

(一)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且具原住民身分、參加原住民族 語言能力認證測驗(下稱族語認證)合格,就讀國內公 (私)立國民中小學、高中(職)及大專院校之原住民學 生。

(二)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且具原住民身分、參加族語認證 合格,非具前揭學生身分之一般民眾。

三、申請資格、期限及程序:

檔  號:

保存年限:

5

1100002002

■■■■■■

教務處 ■■■■■■■110/03/25 08:05

■■■■■■■

有附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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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資格:以取得「109年度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 合格者」為限。

(二)申請期限:110年4月1日至4月30日止。

(三)辦理地點:

1、學生: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2、一般民眾: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四)敬請貴單位將申請案件造具清冊並完成第一階段初審作 業,至遲於110年5月31日前,將紙本申請文件函送(紙本 發文)本局(受文者: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郵戳 為憑,逾期不予受理;清冊請由貴單位逐一核章,另將 該excel檔電郵至[email protected],俾利辦 理第二階段複審。

四、不予獎勵之情形:

(一)就同一等級認證,曾經受有補助或獎勵。

(二)已通過較高等級認證,其後以較低等級認證申請本要點 獎勵。

(三)提供不實資料或虛偽之證明文件。

(四)已獲其他機關相同性質獎勵或補助。

五、惠請貴單位確實依照附表(應備文件查核單)檢核申請表 件,俾利辦理複審作業進度及後續相關事宜。

六、旨揭要點及其申請表件電子檔請至本局官網最新消息 (https://ipb.tycg.gov.tw/)下載。

正本:桃園市立大有國民中學、桃園市立中興國民中學、桃園市立青溪國民中學、桃園 市立楊梅國民中學、桃園市立楊光國民中小學、桃園市立八德國民中學、桃園市 立大成國民中學、桃園市立大竹國民中學、桃園市立大坡國民中學、桃園市立大 崙國民中學、桃園市立大崗國民中學、桃園市立大園國民中學、桃園市立大溪國 民中學、桃園市立山腳國民中學、桃園市立中壢國民中學、桃園市立仁和國民中

65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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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桃園市立仁美國民中學、桃園市立介壽國民中學、桃園市立內壢國民中學、

桃園市立文昌國民中學、桃園市立平南國民中學、桃園市立平興國民中學、桃園 市立平鎮國民中學、桃園市立永安國民中學、桃園市立石門國民中學、桃園市立 光明國民中學、桃園市立同德國民中學、桃園市立竹圍國民中學、桃園市立自強 國民中學、桃園市立東安國民中學、桃園市立東興國民中學、桃園市立建國國民 中學、桃園市立凌雲國民中學、桃園市立桃園國民中學、桃園市立草漯國民中 學、桃園市立富岡國民中學、桃園市立慈文國民中學、桃園市立新明國民中學、

桃園市立楊明國民中學、桃園市立瑞原國民中學、桃園市立福豐國民中學、桃園 市立興南國民中學、桃園市立龍岡國民中學、桃園市立龍潭國民中學、桃園市立 龍興國民中學、桃園市立觀音國民中學、桃園市立迴龍國民中小學、桃園市立幸 福國民中學、桃園市立會稽國民中學、桃園市立龜山國民中學、桃園市立武漢國 民中學、桃園市立經國國民中學、桃園市立瑞坪國民中學、桃園市立過嶺國民中 學、桃園市立南崁國民中學、桃園市立青埔國民中學、桃園市立永豐高級中等學 校、桃園市立觀音高級中等學校、桃園市立新屋高級中等學校、桃園市立文青國 民中小學籌備處、桃園市立楊梅國民中學秀才分校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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