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等 別:四等考試 類 科:法律廉政 科 目:刑法概要
考試時間: 1小時30分 座號: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41550 頁次:1-1
一、臺北市民甲參加旅行團於日本境內觀光,與同團 A 發生激烈口角及肢體 衝突,甲出於重傷故意出手痛擊 A 之生殖器,幸經團友多人及時攔阻,
A 僅致輕微紅腫。試問:針對甲之行為,有無刑法之適用?(25分)
刑法第278條: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因而 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二、甲因失業而心情煩躁,獨自一人於路邊小吃攤飲酒致微醉,突耳聞鄰桌 之 A 大肆批評時下年輕人好吃懶做,甲受此刺激竟於暴怒下突然出手朝 A 揮出一拳,罹有心臟病之 A(此事實甲並未知悉)倒地受傷,進而引 發心肌梗塞當場昏迷,經送醫急救仍告不治身亡。試問:甲應為其所為 負何刑責?(25分)
三、某市政府工務局違建拆除大隊隊長甲,接獲拆除 B 宅危樓違建之上級長 官命令,甲經形式審查後,認命令完全合法,乃按時帶隊前往執行公權 力。不料,甲竟錯將 A 宅當成拆除令上之 B 宅而加以夷為平地。試問:
甲之行為應負何刑責?(25分)
刑法第353條: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四、因應近來疫情所帶來之衝擊,政府發行三倍券以振興國內經濟,甲因缺 錢而起貪念,乃偽造三倍券(貳佰元、伍佰元面額各一批)並持部分偽 券向 A 商店購物,由於購買金額過於龐大,遭 A 當場識破而報警處理。
試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處斷?(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