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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結果是多數有多數的代表,少數有少數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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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比例代表制之相關理論

第二章第二章

第二章第二章 政黨比例代表制之相關理政黨比例代表制之相關理政黨比例代表制之相關理念政黨比例代表制之相關理念念

熊彼得(Joseph A. Schumpeter)在《資本主義、社會主義與民主》

(Capitalism, Socialism and Democracy)提到:「所謂民主方法,指的是 一種達成政治決定的制度安排,其中個人透過爭取民眾選票的辦法,

以獲得決策權力。」(Schumpeter, 1976:269)在現今的社會之中,「選 舉」已經被視為民主社會的必要條件之一。經由選舉產生代表,來為 我們制訂政策或者反映意見,也已經是落實民主政治的一個很好的方

一個公平與否的選舉制度,對於選舉結果的影響是非常深遠的,

也一直是討論民主政治的學者所關心的主題。多數決的投票制,最大 的優點便在於容易計票。也因為其容易施行,所以當人類開始有民主 制度之時,多數決制便首先被引用成為決定民意的工具(楊泰順,

1991:21)。然而,民主政治中的「多數決」原則(majority rule),不可 避免地使少數處於劣勢的地位,如何尊重少數人的意見,使少數人的 意見也可以公平地顯現出來,也是政治學者所關心的課題(高永光,

1991:154)。針對這個問題,在十九世紀中葉,英國政治思想家嘿爾

(Thomas Hare)提出「轉票」(transferable voting)的構想:透過某種 公平、合理的辦法把某些候選人的「餘票」與其他一些候選人的「死 票」轉給有希望當選但票數不足的候選人;嘿爾的主張在當時受到另 一位思想家彌勒(John Stuart Mill)大力的推崇,他曾經說過:「在一 個真正的民主社會,每一部分的意見,都應該依其比例被表達出來。

選舉結果是多數有多數的代表,少數有少數的代表。」(Mill, 1972: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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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立法院全國不分區委員制度之研究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選舉制度之意義與理論選舉制度之意義與理論選舉制度之意義與理論選舉制度之意義與理論

對於候選人與政黨而言,選舉制度不只是一種限制,同時也提供 了機會結構(opportunity structure)。也就是說,在不同的選制之下,

競爭的模式不一樣,候選人為了吸引選民,自然會配合選民的投票模 式來調整其訴求與競選的型態(Katz, 1980:17-31)。

選舉制度對於一國政黨政治之運作及發展有深遠的影響。在探討 選舉制度的分類時,諸多中外學者以其不同的觀察面向提出各種不同 的分類方式,但由於選舉制度涉及多重面向,而各種分類往往無法同 時兼顧所有面向,也不免有遺漏之憾。雷依(Douglas W. Rae)視選票 結構、選區規模、選舉公式三者為獨立變項,他將選舉制度分為絕對 多數決制(the majority formula)、相對多數決制(the plurality formula)

及比例代表制(proportional representation)(Rae, 1969:15-46)。塔格 培拉(Rein Taagepera)與修格特(Matthew Sobert Shugart)則是以選 區 規 模 區 分 選 舉 制 度 為 單 一 選 區 制 與 複 數 選 區 制 ( multimember districts)(Taagepera & Shugart, 1989:20-29)。李帕特(Arend Lijphart)

認為探討選舉制度分類時,可以從以下五個面向來觀察(Lijphart, 1984:150-157):

一、選舉公式(electoral formula):即指選舉方式採用相對多數決、絕 對多數決或比例代表制。

二、選區規模(district magnitudes):是指每個選區應選的名額,即單 一選區或是複數選區。

三、額外席位條款(provisions for supplementary seats):為了修正小 選區規模選舉結果所導致的比例性偏差,在全國性席位分配上(或 在較大選區中)保留一些名額,將其分配給未獲取充分代表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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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比例代表制之相關理論

黨,以達較完整的比例性。

四、當選門檻(electoral thresholds):全國性選區與附加席位條款有提 高比例性的傾向,但為了不使小黨太容易取得席位,所以通常規定 政黨必須在任何選區中獲得一定數目的席位或得票率達到某個百 分比,才有資格分配席位,以免造成小黨林立。

五、選票結構(ballot structure):主要分為類別的(categorical)與順 序的(ordinal)。前者要求選民將其選票投給某一政黨或某位候選 人;後者則允許選民將其選票投給不同政黨或不同政黨之不同候選 人。

李帕特並依據選舉公式,將二十二個民主政體的選舉制度做出分 類,主要分成三大類:相對多數制與絕對多數制(plurality and majority formulas)、半比例代表制、比例代表制(proportional representation)。

其 中 相 對 多 數 制 與 絕 對 多 數 制 又 分 為 : 單 一 選 區 相 對 多 數 決 制

(plurality formula)、絕對多數兩輪投票制(majority-plurality with runoff )、選擇投票制(altermative vote);半比例代表制又稱為單記 不可讓渡投票制;比例代表制則分為名單比例代表制、單記可讓渡投 票制(single transferable vote)(Lijphart, 1984:152)。如表2-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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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 二十二個民主政體選舉方式的分類(1945-1980年)

1.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 加拿大、紐西蘭、英國、美國 2.絕對多數兩輪投票制 法國第五共和

壹、相對多數制與 絕對多數制

3.選擇投票制 澳大利亞

貳、半比例代表制 單記不可讓渡投票制 日本

1.名單比例代表制

奧地利、比利時、丹麥、芬蘭、

法國第四共和、西德、冰島、

以色列、義大利、盧森堡、荷 蘭、挪威、瑞典、瑞士 參、比例代表制

2.單記可讓渡投票制 愛爾蘭

資料來源: Lijphart, 1984:152.

值得注意的是,表 2-1 所研究的時間為 1945-1980 年,而近年來,

不少國家進行了選舉制度改革,其中日本原本實施單記非讓渡投票 制,在 1994 年通過的新制選舉制度則改為單一選區和比例代表制的混 合;而同樣在近年來採用混合制的國家尚有紐西蘭、南韓、義大利、

俄羅斯等國。

以下探討選舉制度的主要類型,至於比例代表制則於第二節專節 探討。

壹、、單一選區單一選區單一選區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相對多數決相對多數決相對多數決制

每一個選區的應選名額只有一名,選民直接投票給候選人,凡是 獲得最高票的候選人即告當選,不論該候選人是否得到過半數的選 票。此種選舉制度的特點,就是「贏者全拿」(the winner-take-all),

在英國又稱為「首躍標竿制」(first-past-the-post)。其優點在於簡單 明瞭,而最大的缺點則為代表性的不足,常會產生政黨得票率與所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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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比例代表制之相關理論

得 的 席 次 不 成 比 例 的 現 象 , 容 易 發 生 大 黨 的 過 度 代 表

(over-representation)和小黨的低度代表(under-representation of a minority party)等不公平情形,造成小黨生存不易及選舉無法反映出真 正的民意;相反地,也可能使得某一政黨雖然得票率未能過半,然而 透過剩票及死票的分配不均反而能夠掌握到過半的席次,甚至掌握政 權(許仟,1997:632-633)。

貳、、絕對多數兩輪投票制絕對多數兩輪投票制絕對多數兩輪投票制 絕對多數兩輪投票制

在十八、十九世紀,比例代表制尚未出現時,歐洲許多國家放棄 相對多數決制,改採兩輪投票的方式在各選區中選舉議員,其目的就 是希望避免選出「少數代表」,而發生代表性不足的問題(Carstairs, 1980:10)。兩輪投票制目前則為法國第五共和所採用,此制最主要在強 調過半數原則,如果第一輪投票結果有候選人獲得過半數以上之選 票,即告當選;否則就必須由獲得一定比例1的選票的前幾位候選人進 行第二輪的投票(張台麟,2003:86-87), 在第二輪的投票中,只要 能獲得相對多數的選票即可當選。

參、、選擇投票制選擇投票制選擇投票制 選擇投票制

目前採用此一制度的國家,有澳大利亞的眾議員選舉、愛爾蘭的 總統選舉、巴布亞紐幾內亞的國會議員選舉等(王業立,1998:22)。

實施方式是選民在投票時只須投一次票,選民在投票時可依照自己的 偏好,將候選人排列順序,並標示於選票上。在計算選票時,如果有 任何一位候選人獲得過半數的第一偏好票,即可宣告當選,否則便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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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得第一偏好票最少的候選人予以淘汰,將他的選票依第二偏好的選 擇分配給其他候選人,如此反覆進行,一直到有人獲得過半數以上選 票為止。此制最大特色便是當選者的選票必定過半數,為真正過半數 的投票制(陳佳吉,2003:359)。

肆、、單記不可讓渡投票制單記不可讓渡投票制單記不可讓渡投票制單記不可讓渡投票制

此一制度是指在一個選舉區中,應選的名額在一名以上,候選人 只要獲得相對多數的選票就可以當選。所謂的「不可讓渡投票」乃是 不管候選人得到多少選票,均不能將多餘選票移轉或讓渡給其他候選 人,此與愛爾蘭、馬爾他的「單記可讓渡投票制」不同(陳佳吉,2003:

402-403)。原本實施此一制度的國家有日本、韓國和我國,在日本於 1994 年、韓國於 1988 年改變選舉方式之後,我國可說是唯一採用此制 度的國家。由於此制度的比例性介於比例代表制和多數決制之間,因 此有些學者又將之稱為「半比例代表制」(Lijphart, 1984:153-154;楊泰 順,199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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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比例代表制之相關理論

第二節 第二節第二節

第二節 政黨比例代表制之沿革與目的政黨比例代表制之沿革與目的政黨比例代表制之沿革與目的政黨比例代表制之沿革與目的

比例代表制是目前最多國家採用的一種選舉制度(林繼文,2002:

36)。此一選舉制度主要在強調「比例代表性」(proportionality),亦即 希望透過制度的設計使得每一個政治力量(或政黨)在選舉中的得席 率(所得席次佔總席次之比)與得票率(所獲選票佔總選票)相吻合。

比例代表制必須採複數選區,也就是應選出的代表名額須大於一名,

才可能按照「比例」分配。而且在一般情形之下,選舉區越大(應選 名額越多),則比例性越佳(Taagepera & Shugart, 1989:112-125;謝復 生,1992:8)。

壹、、比例代表制的沿革比例代表制的沿革比例代表制的沿革 比例代表制的沿革

選舉制度是透過數人頭來達成政治權力分配的規則,然而,民眾 經由選舉所選出的代表,究竟是代表什麼?代表我們執行統治權?或 者代表我們表達意見?

在議會政治的早期,由於代表多半由國王所指派,而議會的存在 似乎只是為了幫國王背書,議會裡的代表所在意的,也只是思考如何 去制衡王權、削弱王權,不致讓國王的權力無限制地擴大,因此,議 會代表是否能夠真正地代表各個階層或者所有民眾的意見,少數人的 意見是否遭到壓抑、忽略,並未受到重視(楊泰順,1991:21-22)。這 樣的情況直到十八世紀末,有一些數學家和一些政論家開始提出或發 展一種比例代表制的構想,鼓吹根據選票的比例來分配角逐的席位。

在 1780 年時,英國的李那司(Charles Lennox)2提出下議院的選 舉應該依照人口數盡可能公平地劃分選舉區。他的意見在討論選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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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的公平性方面,可說是非常早期的。而法國的兩個數學家—包達

(Jean-Charles de Borda)和康多塞(Marquis de Condorcet)也分別在 1770 年和 1785 年針對選舉結果的公平性加以研究,有效地引起人們對 於選舉結果的公平和精確性關切。米羅皮耶(Marquis de Mirabeau)於 1789 年在普羅旺斯的聚會中發表了一篇演說,提出了議會選舉應該精 確地反映選民的意志;如同地圖一樣,可以成為不同風貌的縮影,因 此議會也應該成為選民的縮影,議會應該是全體選民政治觀點的鏡子

(Carstairs, 1980:1-2)。這些對於選舉制度以及選舉結果公平性的研 究,可說是歐洲對於選舉制度討論的先河,在此之後,也陸續有學者 設計出不同的選舉制度,以追尋一個更「公平」的選舉制度。

而最早見諸文字的比例代表制的提議,是出自法國的數學家熱爾 貢(Joseph Diaz Gergonne)之手(雷競旋,1989:82)。1834 年,法國 人康士德潤(Victor Considerant)提出了名單比例代表制的構想,丹麥 的安德爾(C. G. Andare)在 1855 年提出了單記可讓渡投票;1857 年,

英國的律師嘿爾在他的著作中支持此一制度(Carstairs, 1980:1-3),彌 勒則在他的著作《代議政府》(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中大力地提 倡此一制度,他指出「多數決的政治是一種不平等和特權的政治,違 反以平等為根本和基礎的民主政治原則。」(Mill, 1972:278)。

在彌勒發表了此一著作之後,在 1864 和 1885 年歐洲有兩次大型 的國際會議,來討論選舉制度的改革(Carstairs, 1980:1-3):

一、在 1864 年的 9 月,在荷蘭的阿姆斯特丹,召開了為期兩天的「國 際社會科學促進會」(Association Internationale pour le Progres des Sciences Sociales),會議中實驗由嘿爾所提出的「單記可讓渡投票 制」。這個會議引起了許多人對於多數決制度無法公平地呈現選舉 人的觀點,甚至少數人的意見被壓抑的注意,彰顯了多數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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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比例代表制之相關理論

無法正確公平反映選民的事實。

二、於 1865 年比利時成立了一個「比例代表制改革協會」(Association Reformiste Pour L'Adoption de la Representation Proportionelle),而 其中有一位參與創立者頓特(Victor D'Hondt),將「名單比例代表 制」加以改良,並且以數學公式呈現出來,也就是後來大家所熟 知的「頓特制」,這也成為「比例代表制改革協會」所推薦的制度。

而此協會則在 1885 年的 8 月 7, 8, 9 日,在安托普(Antwerp)召 開了一為期三天的國際性的選舉制度改良會議。而這個會議後來 達成的共識為偏好「頓特制」,並且做成了以下的決議:

(一)絕對多數制損害選舉人的自由權,並且會助長欺騙和貪污,可 能使大多數的席位分給了選民的少數。

(二)比例代表制是確保國家多數人權利唯一的方法,有效地反映少 數人的聲音,並且精確地表達有意義的選民群體。

(三)當每個國家獨特的需求被體認之時,由比利時該協會所採用的 頓特基數法,比之前所提出的方法更加先進許多,並且組成一套 獨特又有效率的實現比例代表制的方法。

丹麥是最先實施比例代表制的國家,該國於 1855 年在少數上議院 議員選舉實施單記可讓渡投票,後來 1892 年在瑞士的幾個州採用了名 單比例代表制,1899 年比利時實施名單比例代表制,之後 1906 年芬 蘭、1909 年瑞典、1919 年瑞士與法國、1920 年挪威、1923 年荷蘭等 相繼以不同形式實施比例代表制,而此制度也普遍得到西歐國家的認 同(謝瑞智,2000:383),現今西歐國家除了法國實施二輪之相對多 數決制之外,多半都實施不同形式之比例代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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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比例代表制制訂之目的比例代表制制訂之目的比例代表制制訂之目的比例代表制制訂之目的

比例代表制出現的原因乃是因為有許多學者、政論家等體認到多 數決制對於少數人意見的壓制與忽略,以致於不能夠充分反映出其政 治立場與觀點,因此比例代表制制訂的目的不外乎以下幾點:

一、充分討論的要求

民主政治不僅要重視多數人的意見,對於少數人的意見也要讓他 們有表達的機會;因此,在決策做成之前,任何選民的意見都應該在 議會之前被聽聞,並且經過充分的討論。如此所做出的決策,才不至 於戕害少數人的意見(Sugden, 1984:31-32)。

二、改善多數決制的不合理

從歐洲在 1864 年和 1885 年的兩次會議,以及多位學者的研究中,

我們可以得知,不管是相對多數決制或者絕對多數決制會剝奪選民表 達意見的權利,而且可能將代表席次歸之於選民中的少數。

三、減少衝突、避免分裂

由於實施比例代表制,各政黨或政團在國會均有其代表,藉由民 主的程序在議會中為所代表的族群表達意見,因而可以有效地減少衝 突,並且降低國家分裂的危機。例如:比利時原有操兩種不同語言之 種族衝突,該國北部之佛來名(Fleming)族操荷蘭語,由天主教黨

(Catholic Party)代表,而居該國南部之華隆(Walloon)族則操法語,

由自由黨(Liberal Party)代表。此兩大政黨在十九世紀末頻頻發生激 烈的衝突,而這個衝突幾乎造成國家的分裂。但自 1899 年該國採行名 單比例代表制之後,雖然內閣的平均壽命不長,但是有效地避免了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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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比例代表制之相關理論

黨之頻繁衝突,也避免了該國分裂的危機(郎裕憲,1990:158)

由以上的分析可以得知:採用比例代表制最主要的目的是為了保 障多元意見,使得所有的人民均能夠獲得其代表,進入國會為民喉舌,

少數民意不至於被剝奪,如此則可有效地減少衝突與對立,避免國家 分裂的危機;再者,則是為了避免多數決制的缺點,避免死票的發生,

兼顧選舉的公平性與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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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立法院全國不分區委員制度之研究

第三節 第三節 第三節

第三節 政黨比例代表制的種類政黨比例代表制的種類政黨比例代表制的種類 政黨比例代表制的種類

目前世界上採用比例代表制的國家,由於選票結構、當選基數

(electoral quotas)、當選門檻、計票公式及補償性議席等的不同,種類 可說是非常複雜、非常多元,幾乎沒有完全相同的國家(王業立,1998:

25),現僅就選票結構的部分加以區分比例代表制的種類,關於當選基 數及計票公式等,由於不同的當選基數與計票公式可互相配合,因此 較為複雜,於第四節專節討論。

依據選票結構的不同,選民投票的對象是個別的候選人或者政黨 的差別,許多學者對於比例代表制的種類有不同的見解。有些學者僅 將 之 分 為 名 單 比 例 代 表 制 和 單 記 可 讓 渡 投 票 制 二 種 ( Lijphart, 1984:153;謝復生,1992:8)。有些學者則認為「混合的部份比例代表 制」(mixed member proportional)實施的方式雖然和比例代表制略有不 同,但此制度在議席的分配上,仍然是以政黨得票率為準來分配政黨 在國會中的席次,因此在精神和內涵上,仍然屬於比例代表制3(謝復 生,1992:16;Sartori, 1994:19)。概述如下:

壹、、名單比例代表制名單比例代表制名單比例代表制名單比例代表制

此一制度乃是選民依照政黨所提出之各該黨候選人名單(即所謂 的政黨名單)來投票,而其席位之分配與得票之轉讓係以該名單上所 列出之候選人為準,選票上沒有獨立之候選人,若投票方式為選人計

3 李帕特在一九八四年所著作的「當代民主類型與政治」中,認為西德的選舉制度為「混合的相對 多數—比例代表制」(mixed plurality—proportional system),效果跟比例代表制類似,但並未將之 列為比例代表制的範疇;在 1999 年在「民主類型:三十六個現代民主國家的政府類型與表現」

(Patterns of Democracy:Government Forms and Performance in Thirty-Six Countries)一書中,提出 三種比例代表制的主要類型,除了「名單比例代表制」和「單記可讓渡投票制」外,將「混合的部 分比例代表制」也列入比例代表制的類型之一(Lijphart, 1999: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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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比例代表制之相關理論

票時亦只算政黨之得票;選後依照各政黨在各選區的總得票數,依照 一定的公式來分配各政黨所應得之席次。如果席次是依照政黨名單的 排名順序分配,選民不可加以更動者,稱之為「封閉式名單比例代表 制」;若選民可以直接更動政黨名單上的候選人順序,或者可以投給不 同政黨名單上的候選人,甚至投給未列在任一政黨名單上的候選人,

則稱之為「開放式名單比例代表制」。

一、封閉式式名單比例代表制

所謂的「封閉式名單」即是政黨在選舉前所提出之政黨候選人名 單,而其名單順序已由各政黨自行決定,選民只能就其政黨之喜好表 達意見,選民投票是投給政黨,而非個人,選民無法決定政黨的名單 順序或者候選人人選。

這種方式,選民只要認同該政黨即可,可以減少選民在投票上選 擇的困難程度。然而,其缺點是選民沒有選擇個人的權利,以致政黨 可能推出聲勢較高、形象較佳之候選人,而在政黨名單中挾帶一些泛 泛之輩或者派系色彩濃厚之人士,以便在優勢候選人之庇蔭下一起當 選(謝瑞智,2000:395-396)。對於政黨而言,由於名單的提出及順序 之排列,完全由各政黨決定,因此對於黨紀的維持比較容易維持,有 利於政黨政治的推展。

二、開放式名單比例代表制

在此制度之下,選舉時仍由各政黨提出其政黨名單,與封閉式名 單比例代表制不同的是,選民在投票時可以不受名單之約束,自由針 對名單上之候選人的順序加以排序,或者任意指名不同政黨的名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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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立法院全國不分區委員制度之研究

黨混合連記」等(江大樹,1992:148)。概述如下:

(一)名單開放單記

選民在投票時,可投票給特定政黨名單上所列之特定候選人,計 票時投給某一候選人的票,均列入此一政黨之得票;在分配席次時,

則依照各政黨總得票率分配其應得之席次,個別候選人之當選與否,

則依照其得票數在其所屬政黨之順序,票數多者當選。因此,選民之 投票不僅會影響到政黨的總得票數,亦可左右候選人之名單順序。

(二)名單開放連記

與名單開放單記計票方式相仿,所不同的是,選民可同時連記多 位同黨之候選人,以改變其排名順序及當選與否。

(三)跨黨混合連記

此制給予選民最大範圍之選擇自由,選民不僅可以選擇多位候選 人,且選民不受任一政黨名單之約束,可自由圈選名列在任一政黨名 單上之任一候選人,有些國家甚至可以對未列在名單上之候選人指名 圈選。各政黨以其所有候選人得票數之總和的比例做為分配議席的標 準,而各政黨內個別候選人則以本身得票數的多寡決定當選順序。

貳、、單記可讓渡投票制單記可讓渡投票制單記可讓渡投票制單記可讓渡投票制

這是一套非常複雜的選票計算方式,目前在世界上只有愛爾蘭、

馬爾他以及澳洲的參議院等少數國家採用而已(Lijphart, 1999:149)。

選民在投票時,可以依照自己對候選人的喜好,標明第一偏好、第二 偏好、…等順位,在選舉法規中會明確地訂出最低當選票數或者依照 當選基數所計算出的基本票數,當候選人得票數達到最低當選票數或 者依照當選基數所計算出的基本票數之後,便宣告當選,此時若已宣 告當選人數尚未達到應選人數,則當選者可以將其剩餘的得票(超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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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比例代表制之相關理論

當選票數的部分),按照第二偏好轉移給其他尚未當選的候選人。其公 式如下:

× 該已當選者所獲之選票

當選基數 某已當選者所獲之選票

如果有候選人因而達到最低當選票數者,即宣告當選。否則便將 得到「第一偏好」最少的候選人刪除,並將投給該名候選人的所有選 票,按照其選票上的「第二偏好」分配給尚未當選的候選人,如此反 覆進行,直到所有席位分配完畢為止(吳文程,1996:245-246;謝瑞 智,2000:385)。

此一制度設計的最大理由便是為了減少「剩票」和「死票」的出 現,期望能夠使每一張選票都能夠發揮它的最大效用(呂世昌,2002:

51),此制度投票的對象是個人,並非政黨,此與比例代表制之基本精 神—政黨本位有所不同,故可算是比例代表制中的特例。

此制之優點甚多:1.選民對候選人之好壞有充分表示意見之機會,

認人不認黨。2.較其他投票制度對選民更具教育價值。3.消除政黨封鎖 民意,控制選舉之弊。4.有利於小黨及新黨之產生。5.使議會更能充分 反映民意(郎裕憲,1990:156)。由於選票之移轉只依照選民之意思 而移轉,有可能會有跨黨移轉之情形,所呈現的比例代表性不完全以 政黨為單位,甚至可以包含各類的社會團體(吳文程,1996:246)。

而此制的最大缺失在於開票時間之偶然性,使得優先順序之認定、計 算與轉讓,皆會影響當選與否;又因其排除政黨名單,大大削弱了政 黨在選舉之中的影響力。雖然完全尊重選民投票時自由選擇之權力,

該已當選者之選票中圈選某位 未當選者之第二偏好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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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立法院全國不分區委員制度之研究

參、、混合的部分比例代表制混合的部分比例代表制混合的部分比例代表制混合的部分比例代表制

此一名詞本是紐西蘭賦予其選舉制度之名稱,但現在已經適用於 所有採行此制的國家(Lijphart, 1999:163),也有學者將此制稱之為「聯 立制的單一選區兩票制」或「改良式的比例代表制」(林繼文,1999:

71;蔡學儀,2002:120)

以德國為例,每一合格選民有「兩票並投」4的機會,一票投給單 一選區的候選人,另一票投給政黨;兩票印在同一張選票上。計算議 席時,以第二票(政黨得票率)最為各政黨應得總席次的標準,扣除 掉各黨在單一選區中已當選席次,其差額由政黨比例代表名額中補足

(呂世昌,2002:95)。

值得注意的是,在紐西蘭的制度中,若選民將第一票投給無黨籍 或未被允許參加名單選舉之候選人,則其第二票皆不予計算;政黨所 獲之第二票選票總數,如低於有效票之百分之五或該政黨在區域選舉 區中未能贏得三席以上,則其所得之第二票亦不予計算。

4 德國眾議員選舉的每張選票單上都印有兩票,通常將此兩個票權稱為「第一票」(primary vote erststimme)與「第二票」(secondary vote, zweitstimme)(陳佳吉,2003: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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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比例代表制之相關理論

第四節 第四節第四節

第四節 政黨比例代表制的選票計算方式政黨比例代表制的選票計算方式政黨比例代表制的選票計算方式政黨比例代表制的選票計算方式

塔格培拉與修格特在「席位與選票中」(Seats and Votes)中曾提到 選舉制度的三個變數:1.選票應採用何種結構?2.一個選區應有多少席 位 數 ? 3. 將選 舉 票轉 換 為 席 位 應採用 何 種 方 法? ( Taagepera and Shugart, 1989:27)而選舉制度的設計者,透過操控這三個變數,可以 對選舉結果產生其預期中的影響,因此席次分配的方式便成為選舉制 度研究中不可忽視的一個部分。

由於比例代表制設立之最大目的,就是希望能夠讓各政黨或者政 治團體的總得票率和其得席率可以相符合,因此,如何公平地將選票 轉換成席位,便是比例代表制能否發揮其預期的效果的重要關鍵之 一。而在席次的分配方面,當選基數、計票公式、席位分配門檻及補 償性議席的規定,對於能否達到比例代表制設立的目的,扮演了舉足 輕重的角色,也因此這些分配的方法便成了比例代表制在設計時不得 不考慮的重點之一。

一般而言,比例代表制必須先確定每份名單上能夠當選多少名 額,之後再針對剩餘的席次進行分配。前者為當選基數,後者則為餘 額計算公式。以下先介紹當選基數,再說明不同的當選基數搭配不同 的餘額計算公式的計算方法。

壹、、當選當選當選基當選基數

所謂的當選基數,就是某個政黨(或個人)最少需要多少選票才 能夠當選的票數,而當選基數又可分為變動式當選基數法和固定式當 選基數法(謝瑞智,2000:398-403)。分述如下:

(18)

我國立法院全國不分區委員制度之研究

一、變動式當選基數法

即每個選舉區之議員名額先予確定,然後隨投票總數之多寡依照 預先規定之方法計算出當選基數,常見的變動式當選基數有嘿爾基數

(Hare Quota)、哈根巴赫基數(Hagenbach-Bischoff Quota)、朱普基數

(Droop Quota)、因皮利亞里基數(Imperiali Quota)(王業立,2001:

21-22)

(一)嘿爾基數(Hare Quota)

這個方法是 1895 年由英國人嘿爾所創,原本是設計應用在單記可 讓渡投票,後來瑞士的若干州也將其應用在名單比例代表制(謝瑞智,

2000:398)

嘿爾基數的計算方法非常簡單,即用各選區的全部有效票數(V) 來除以各選區的應選名額(N),所得的商數就是當選基數(Q),以公 式表示則為 Q=

N

V。舉例而言,如果有一選區應選議員名額為五名,

全部有效票數為十二萬票,則嘿爾基數 Q=

5 120000

=24000。

(二)哈根巴赫基數(Hagenbach-Bischoff Quota)

這是由瑞士人哈根巴赫(Hagenbach Bischoff)所創(謝瑞智,2000:

398)。此種基數的計算方式,是將各選區的全部有效票數(V),來除 以各選區的應選名額加一(N+1),所得的商數就是當選基數(Q),以 公式表示則為 Q=

1 N

V

+ (王業立,1998:27)。舉例而言,如果有一選 區應選議員名額為五名,全部有效票數為十二萬票,則哈根巴赫基數 Q= 5 1

120000

+ =20000。

(三)朱普基數(Droop Quota)

這是由英國人朱普(H. R. Droop)所創(謝瑞智,2000: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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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比例代表制之相關理論

此種基數的計算方式,是將各選區的全部有效票數(V),除以選區應 選名額加一(N+1),所得出來的商數再加一做為當選基數(Q),以公 式表示則為 Q=

1 N

V

+ +1(謝瑞智,2000:388)。舉例而言,如果有一 選區應選議員名額為五名,全部有效票數為十二萬票,則朱普基數為 Q= 5 1

120000

+ +1=20001。

(四)因皮利亞里基數(Imperiali Quota)

此種基數的計算方式,是將各選區的全部有效票數(V),除以選 區應選名額加二(N+2),所得出來的商數即為當選基數(Q),以公式 表示則為 Q=

2 N

V

+ (王業立,1998:27-28)。舉例而言,如果有一選 區應選議員名額為五名,全部有效票數為十二萬票,則因皮利亞里基 數為 Q=

2 5 120000

+ =17142。

二、固定式當選基數法

此法便是在選舉之前,預先規定一當選票數,當候選名單之得票 數達到此一當選票數時,便獲得一個席位,視其所獲得的總票數為當 選票數的幾倍,便可獲得多少席位,此方法的優點為簡單明確,不用 去理會總有效票數以及席次的餘額分配問題;缺點則為無法預先得知 每次選舉各個選區所要選出的席次總數,因為這必須視每次選舉參與 投票的選民總數與意向而定(雷競旋,1987:96)。

貳、、餘額計算公式餘額計算公式餘額計算公式 餘額計算公式

由於比例代表制重要的精神在於減少剩票及死票的發生,因此,

(20)

我國立法院全國不分區委員制度之研究

達到當選基數所規定的票數的政黨,便可以分得一個席位,剩餘的席 次再依照計票公式的規則去分配,由不同的計票公式與不同的當選基 數,便演變出了許多不同的席位分配方法。一般而言,比例代表制主 要的計票公式有四種:最大餘數法(largest remainder system)、最高平 均數法(highest average system)、頓特最高平均數法(d'Hondt highest average system)。聖拉噶最高平均數法(Sainte-Lague highest average system)(雷競旋,1987:97-103;吳文程,1996:242;王業立,2001:

21-29;陳佳吉,2003:361-363)。以下便介紹主要的餘額分配方法及 其與不同當選基數的搭配應用。

一、最大餘數法

此種方法的計算方式為事先選定一個當選基數,然後以各政黨所 得到的有效票數來分別除以此一當選基數,所得到的商數取整數做為 各政黨的當選名額,若還有席次尚未分配完畢,則比較各政黨所剩餘 票數的多寡,依序分配,直到所有議席分配完畢為止(王業立,2001:

21;吳文程,1996:243)

同樣採用最大餘數法的比例代表制的選舉,如果使用不同當選基 數,便會產生不同的選舉結果產生。以下介紹最大餘數法搭配不同的 當選基數的席次計算與分配方式。

(一)最大餘數法搭配嘿爾基數

舉例而言,假設某選區應選名額為五名,某次選舉之全部有效票 數為十五萬票,其中甲黨得票數為 43000 票、乙黨得票數為 39000 票、

丙黨得票數為 30000、丁黨得票數為 21000 票、戊黨得票數為 17000 票 。 則 搭 配 嘿 爾 基 數 的 最 大 餘 數 法 的 選 舉 結 果 , 嘿 爾 基 數 為

5 150000

=30000。其中甲、乙、丙、丁、戊五個政黨的總得票數除以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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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比例代表制之相關理論

爾基數之後,所得的商分別為 1.43…、1.3…、1、0.7…、0.56…,取其 商數的整數,甲、乙、丙三黨因此可以先分配一個席位,還剩餘兩個 席位;而各黨的剩餘選票分別為甲黨 14000 票、乙黨 9000 票、丙黨 0 票、丁黨 20000 票、戊黨 17000,比較剩餘選票之後,丁黨及戊黨可在 剩餘的兩個席位中各分配到一個席位,各黨在此次選舉中總席位數都 是一席。如表 2-2 所示:

表 2-2 最大餘數法之席次計算與分配(搭配嘿爾基數)

政黨 政黨 政黨

政黨 各黨得票各黨得票各黨得票各黨得票 嘿爾嘿爾嘿爾嘿爾基基數數 初分席位初分席位初分席位 剩餘選票初分席位 剩餘選票剩餘選票剩餘選票 新增席次新增席次新增席次新增席次 總席位數總席位數總席位數總席位數 43000 30000 1 13000 0 1

39000 30000 1 9000 0 1

30000 30000 1 0 0 1

21000 30000 0 21000 1 1 17000 30000 0 17000 1 1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嘿爾基數當配最大餘數法的計算方式,亦可簡化為:

(各政黨的有效選票÷選區有效選票總數)× 選區應選名額

上述之公式又稱為「嘿爾—尼邁耶」5(Hare/Niemeyer)最大餘數 法(吳東野,1993:10-11;陳新民,1996:153)。我國自 1991 年起,

中央民意代表選舉廢除了職業代表而改以政黨比例代表制產生全國不 分區代表及僑選代表之後,在政黨比例代表的部分,便是採用「嘿爾—

尼邁耶」最大餘數法的計算方式,來決定各政黨應分配到的席次(王 業立,20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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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立法院全國不分區委員制度之研究

(二)最大餘數法搭配哈根巴赫基數

而如果同樣的選舉,各政黨的得票也與上述相同,以最大餘數法 搭配哈根巴赫基數的結果,哈根巴赫基數為

1 5 150000

+ =25000。甲、乙、

丙、丁、戊五個政黨的總得票數除以哈根巴赫基數之後,所得的商分 別為 1.72、1.56、1.2、0.84、0.68,取其商數的整數,甲、乙、丙三黨 各可先分得一席,剩餘兩個席位;而各黨的剩餘選票分別為甲黨 18000 票、乙黨 14000 票、丙黨 5000 票、丁黨 21000 票、戊黨 17000 票,經 過比較剩餘選票之後,甲黨和丁黨分別獲得剩餘的兩個席位中的一 席,因此各黨在此次選舉中的總席位數分別為甲黨二席、乙黨、丙黨、

丁黨分別得到一個席位、戊黨則沒有分到任何席位。如表 2-3 所示:

表 2-3 最大餘數法之席次計算與分配(搭配哈根巴赫基數 政黨

政黨 政黨

政黨 各黨得票各黨得票各黨得票 各黨得票 哈根巴赫哈根巴赫哈根巴赫哈根巴赫基數 初分席位初分席位初分席位初分席位 剩餘選票剩餘選票剩餘選票剩餘選票 新增席次新增席次新增席次 總席位數新增席次 總席位數總席位數總席位數

43000 25000 1 18000 1 2

39000 25000 1 14000 0 1

30000 25000 1 5000 0 1

21000 25000 0 21000 1 1

17000 25000 0 17000 0 0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三)最大餘數法搭配朱普基數

而同樣的選舉採用最大餘數法搭配朱普基數的結果,朱普基數為

1 5 150000

+ +1=25001。甲、乙、丙、丁、戊五個政黨的總得票數除以朱普 基數之後,所得的商分別為 1.71…、1.55…、1.19…、0.83…、0.67…,

取其商數的整數,甲、乙、丙三黨各可先分得一席,剩餘兩個席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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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比例代表制之相關理論

各黨在第一輪的分配後的剩餘選票數分別為甲黨 17999 票、乙黨 13999 票、丙黨 4999 票、丁黨 21000 票、戊黨 17000 票,比較剩餘選票數之 後,丁黨與甲黨可各分配到剩餘兩個席位中的一席,因此各黨的總得 席數為甲黨二席、乙黨一席、丙黨一席、丁黨一席、戊黨則未分配到 任何席次。如表 2-4 所示:

表 2-4 最大餘數法之席次計算與分配(搭配朱普基數)

政黨政黨政黨

政黨 各黨得票各黨得票各黨得票各黨得票 朱普朱普基數朱普朱普 初分席位初分席位 初分席位初分席位 剩餘選票剩餘選票剩餘選票剩餘選票 新增席次新增席次 新增席次新增席次 總席位數總席位數總席位數總席位數

43000 25001 1 17999 1 2

39000 25001 1 13999 0 1

30000 25001 1 4999 0 1

21000 25001 0 21000 1 1

17000 25001 0 17000 0 0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四)最大餘數法搭配因皮利亞里基數

同樣的選舉倘若採用最大餘數法搭配因皮利亞里基數,則因皮利 亞里基數為

2 5 150000

+ =21428。甲、乙、丙、丁、戊五個政黨的總得票數 除以因皮利亞里基數之後,所得的商分別為 2.00…、1.82…、1.40…、

0.98…、0.79…,取其商數的整數,在第一輪中,甲黨可分得二席、乙 黨可分得一席、丙黨可分得一席,剩餘一個席位;各黨的剩餘選票分 別為甲黨 1144 票、乙黨 18572 票、丙黨 8572 票、丁黨 20000 票、戊 黨 16000 票,在比較剩餘選票之後,丁黨剩餘選票最多,可分配到剩 餘的一個席位。各政黨在此次選舉中的總席位數分別為甲黨二席、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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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立法院全國不分區委員制度之研究

所示:

表 2-5 最大餘數法之席次計算與分配(搭配因皮利亞里基數)

政黨政黨

政黨政黨 各黨得票各黨得票各黨得票 各黨得票 因皮利亞里因皮利亞里基數因皮利亞里因皮利亞里 初分席位初分席位初分席位初分席位 剩餘選票剩餘選票剩餘選票 新增席次剩餘選票 新增席次新增席次 總席位數新增席次 總席位數總席位數總席位數

43000 21428 2 144 0 2

39000 21428 1 17572 0 1

30000 21428 1 8572 0 1

21000 21428 0 21000 1 1

17000 21428 0 17000 0 0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二、最高平均數法

此種方法的計算方式為事先選定一個當選基數,然後以各政黨所 得到的有效票數來分別除以此一當選基數,所得到的商數取整數做為 各政黨的當選名額,若還有席次尚未分配完畢,則將各政黨已分配到 的席次加一作為除數,去除各政黨的總有效票數,所得出的平均數最 高者可再獲得一個席位;如此反覆進行,直到所有席位分配完畢為止。

以下便依照上法(最大餘數法)所舉的選舉結果之例子,以最高 平均法搭配不同的當選基數,計算其選舉結果及席次分配,計算如下:

(一)最高平均法搭配嘿爾基數 此次的選舉,嘿爾基數為

5 150000

=30000,以各黨的總得票數除以 嘿爾基數,所得出之結果,甲黨、乙黨、丙黨各可以分得一席,丁黨、

戊黨在第一輪之中並未分得任何席次;以各黨所分得的席次加一作為 除數,再以各黨的總得票數去除以此一除數,所得的平均數為甲黨 21500、乙黨 19500、丙黨 15000、丁黨 21000、戊黨 17000,比較平均

(25)

政黨比例代表制之相關理論

數之後甲黨的平均數較高,在第二輪之中可分得一席;再重複一次剛 才的步驟,得到的平均數為甲黨 14333、乙黨 19500、丙黨 15000、丁 黨 21000、戊黨 17000,比較平均數之後,丁黨的平均數較高,在第三 輪中可獲得一席;至此五席全部分配完畢。各黨的總得席次為甲黨二 席、乙黨一席、丙黨一席、丁黨一席、戊黨則未分配到任何席次,如 表 2-6 所示:

表 2-6 最高平均數法之席次計算與分配(搭配嘿爾基數)

政黨政黨

政黨政黨 各黨各黨各黨各黨 得票 得票得票 得票

嘿爾 嘿爾 嘿爾 嘿爾 基數

初分 初分初分 初分 席位 席位席位

席位 除數除數除數除數 平均平均平均平均

席位席位席位席位 除數除數除數除數 平均平均平均平均

席次席次席次席次 總席總席總席總席 位數 位數 位數 位數 43000 30000 1 2 21500 1 3 14333 0 2 39000 30000 1 2 19500 0 2 19500 0 1 30000 30000 1 2 15000 0 2 15000 0 1 21000 30000 0 1 21000 0 1 21000 1 1 17000 30000 0 1 17000 0 1 17000 0 0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二)最高平均數法搭配哈根巴赫基數 經過計算,哈根巴赫基數為

6 150000

=25000,在第一輪中,甲黨、

乙黨、丙黨各可以分得一席,丁黨、戊黨在第一輪之中並未分得任何 席次;以各黨所分得的席次加一作為除數,再以各黨的總得票數去除 以此一除數,所得的平均數為甲黨 21500、乙黨 19500、丙黨 15000、

丁黨 21000、戊黨 17000,比較平均數之後甲黨的平均數較高,在第二 輪之中可分得一席;再重複一次剛才的步驟,得到的平均數為甲黨

(26)

我國立法院全國不分區委員制度之研究

數之後,丁黨的平均數較高,在第三輪中可獲得一席;至此五席全部 分配完畢。各黨的總得席次為甲黨二席、乙黨一席、丙黨一席、丁黨 一席、戊黨則未分配到任何席次,如表 2-7 所示:

表 2-7 最高平均數法之席次計算與分配(搭配哈根巴赫基數)

政黨 政黨 政黨

政黨 各黨得票各黨得票各黨得票各黨得票 哈根巴赫哈根巴赫哈根巴赫哈根巴赫 基數

初分初分初分 初分 席位席位席位 席位

平均數平均數 平均數平均數

平均數平均數平均數平均數 席次席次席次席次 總席位總席位總席位總席位 43000 25000 1 2 21500 1 3 14333 0 2 39000 25000 1 2 19500 0 2 19500 0 1 30000 25000 1 2 15000 0 2 15000 0 1 21000 25000 0 1 21000 0 1 21000 1 1 17000 25000 0 1 17000 0 1 17000 0 0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三)最高平均數法搭配朱普基數 經過計算,朱普基數為

6 150000

+1=25001,因此在第一輪的分配中,

甲黨、乙黨、丙黨各可獲得一席,丁黨、戊黨在第一輪之中並未分得 任何席次;以各黨所分得的席次加一作為除數,再以各黨的總得票數 去除以此一除數,所得的平均數為甲黨 21500、乙黨 19500、丙黨 15000、丁黨 21000、戊黨 17000,比較平均數之後甲黨的平均數較高,

在第二輪之中可分得一席;再重複一次剛才的步驟,得到的平均數為 甲黨 14333、乙黨 19500、丙黨 15000、丁黨 21000、戊黨 17000,比較 平均數之後,丁黨的平均數較高,在第三輪中可獲得一席;至此五席 全部分配完畢。因此各黨所獲得的席位為甲黨二席、乙黨一席、丙黨 一席、丁黨一席、戊黨則未分配到任何席次。如表 2-8 所示:

(27)

政黨比例代表制之相關理論

表 2-8 最高平均數法之席次計算與分配(搭配朱普基數)

政黨政黨

政黨政黨 各黨各黨各黨各黨 得票 得票得票 得票

朱普 朱普 朱普 朱普 基數

初分 初分初分 初分 席位 席位席位

席位 除數除數除數除數 平均平均平均平均

席位席位席位席位 除數除數除數除數 平均平均平均平均

席次席次席次席次 總席總席總席總席 位數 位數 位數 位數 43000 25001 1 2 21500 1 3 14333 0 2 39000 25001 1 2 19500 0 2 19500 0 1 30000 25001 1 2 15000 0 2 15000 0 1 21000 25001 0 1 21000 0 1 21000 1 1 17000 25001 0 1 17000 0 1 17000 0 0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四)最高平均數法搭配因皮利亞里基數 經過計算,因皮利亞里基數為

7 150000

=21428,因此在第一輪的分 配中,甲黨可分配到二席、乙黨、丙黨各可獲得一席,丁黨、戊黨則 未分配到席次;以各黨所獲得的席次加一作為除數,再以各黨所獲得 的票數去除以此一除數,所得到的平均數為甲黨 14333、乙黨 19500、

丙黨 15000、丁黨 21000、戊黨 17000,比較平均數之後,丁黨的平均 數較高,可分得一個席位,至此五席全部分配完畢,不需要進行第二 輪的分配。因此各黨的總得席次為甲黨二席、乙黨一席、丙黨一席、

丁黨一席、戊黨則未分配到任何席次。如表 2-9 所示:

(28)

我國立法院全國不分區委員制度之研究

表 2-9 最高平均數法之席次計算與分配(搭配因皮利亞里基數)

政黨 政黨 政黨

政黨 各黨得票各黨得票各黨得票各黨得票 因皮利亞因皮利亞因皮利亞因皮利亞

里基數 初分席位初分席位初分席位初分席位 除數除數除數除數 平均數平均數平均數平均數 席位席位席位席位 總席位數總席位數 總席位數總席位數 43000 21428 2 3 14333 0 2 39000 21428 1 2 19500 0 1 30000 21428 1 2 15000 0 1 21000 21428 0 1 21000 1 1 17000 21428 0 1 17000 0 0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三、頓特最高平均數法

頓特法所計算出來的結果和最高平均數法是一致的,而在程序上 則較為簡便。其計算方法是將各政黨所得的總票數依次除以 1,2,3…,

除的次數要和應選出的席位數目相等,例如要選出五席,便需從 1 到 5 除五次,而席位則按照所得數目的大小分配。在此仍以上述的選舉各 黨的得票數為例說明之。

以 1 到 5 的除數去除各黨的得票數,所得的平均數如下表所示,

再從這些平均數之中,找出最高的五個數值,依序分別為 44000、

39000、30000、22000、20000,因此總得席次為甲黨二席、乙黨一席、

丙黨一席、丁黨一席、戊黨則沒有分到任何席次。如表 2-10 所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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