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106-V01
106 年 12 月 編印
外籍運動教練及運動員申請聘僱許可
審查作業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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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一、工作項目……… 2
二、申請資格……… 2
三、應備文件……… 4
四、其他規範………10
手冊使用須知:
本部為使資訊公開化及提高審查作業透明度,編訂並公 告本審查作業手冊。本手冊依相關法令編訂,審查標準仍以 最新法規規定為準。然為彈性因應多元類型之申請案件,本 手冊若有未盡事宜,將持續增修後公告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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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類(運動教練及運動員工作)
一、工作項目
(一)運動教練(代碼 01) (二)運動員(代碼 02)
二、申請資格 序
號 項目 相關法規 審核原則
1 外 國 人 從 事 運 動 教 練 之 資格
依審查標準第 43 條規定,
運動教練應具備下列資格 之一:
1.持有國家單項運動協會核 發之國家運動教練證。
2.曾任運動教練實際工作經 驗 2 年以上,並經國家
(際)單項運動協(總)
會推薦。
3.具有各該國際單項運動總 會核發之教練講習會講 師 資 格 證 書 , 並 經 該 總會推薦者。
4.具有動作示範能力,並經 各該國際(家)單項運動 總(協)會推薦者。
5.具有運動專長,為促進國 內體育發展,或因情況 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 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專案認定者。
1.教練工作內容必須符合教 練證之運動項目,主要工作 為培訓選手參加比賽。至指 導一般民眾之健身房教練、
瑜珈教練、舞蹈教室教練等 非屬運動教練範疇。
2.國家運動教練證所稱國家 非侷限於我國,另國際單項 運動協(總)會出具之運動 教練證及亦可採認。
3.國內單項運動協(總)會應 屬教育部體育署登錄之機 構;如屬國際單項運動協
(總)會,本部將上網確認 查證,倘查無此機構或有疑 義者,將請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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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項目 相關法規 審核原則
2 外 國 人 從 事 運 動 員 之 資 格
依審查標準第 44 條規定,
運動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 一:
1.曾代表參加國際或全國性 運動競賽之運動員,持有 證明文件。
2.曾任運動員實際工作經驗 1 年以上,並經國家(際)
單項運動協(總)會推薦。
3.具有運動專長,為促進國 內體育發展,或因情況特 殊,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專案認定者。
1.運動員實際工作經驗應與 申請運動項目類別相符,倘 為申請籃球或棒球等運動 員,其工作經驗可於相關網 站(例如:美國職棒大聯盟) 查得資料者,可採認該工作 經驗文件。
2.運動員經國家單項運動協
(總)會推薦者,其國家非 侷限於我國。
3.國內單項運動協(總)會應 屬教育部體育署登錄之國 家(際)單項運動協(總)
會機構;如屬國際單項運動 協(總)會,本部將上網確 認查證,倘查無此機構或有 疑義者,將請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表示意見。
3 雇主資格 依審查標準第 45 條規定,
雇主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學校。
2.政府機關。
3.公益體育團體。
4.營業項目包括體育、運動 等相關業務之公司。
5.參與國家單項運動總會或 協會主辦之體育運動競 賽,並檢附證明文件之機
1.學校含各公、私立小學、國 中、高中及大專以上之學校 等。
2.政府機關,例如:各縣市政 府或行政法人等。
3.公益體育團體指依法成立,
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以推廣 體育休閒活動或競技運動 為宗旨之體育團體〈國民體 育法第8 條第 1 項及施行細
4 序
號 項目 相關法規 審核原則
構或公司。 則第 3 條〉。依運動產業發 展條例第 21 條規定,外籍 從事運動產業之人員來臺 從事短期商務活動、指導、
專業表演等,並未受僱我國 內之任一雇主,得憑停留簽 證同意其停留期限 14 日以 下免申請工作許可。故受僱 來臺參與運動表演賽者仍 須依規定申請工作許可。
4.公司設立登記表或商業登 記表中營業登記項目為運 動訓練、運動表演及運動競 技等相關行業。
三、應備文件 序
號 應備文件 審查原則 注意事項
1 審 查 費 收 據 正本
1.申請書應填寫審查費收據 相關資訊,故免附審查費 收據,惟仍得視個案情形,
請雇主檢附。(依勞動部 104 年 9 月 23 日勞動發管 字 第 10405118501 號 公 告)。
2.審查費為新臺幣 500 元
1.申請聘僱外國專業人員應 繳交之審查費係以案件為 單位計算,不以申請人數計 算,如同一公司之申請文件
(申請2 位以上外國人之工 作許可),僅須檢附 500 元 審查費用。
2.新聘、展延不得同案申請,
5
號 應備文件 審查原則 注意事項
整。 應請申請人拆案辦理,並補
繳審查費。
3.申請變更資料者,不須繳納 審查費。另撤銷申請者,不 退費。
4.如審查費溢付、不足或非郵 局劃撥收據,將退還雇主,
並請雇主重新依規定繳納 及檢附收據正本。
5.溢(誤)繳審查費退費方式:
請雇主填寫申請書,勾選退 費項目,檢附溢(誤)繳審 查費收據正本,辦理退費。
6.依財政部賦稅署 93 年 2 月 11 日 台 稅 一 發 字 第 0930450078 號函,營利事業 或執行業務者以郵政劃撥 儲金存款單繳交聘僱外國 人工作許可審查費,得憑存 款收據,以費用列支。
2 申請書 1.申請書各欄位如申請工作 類別、申請項目、申請單位 名稱、申請單位統一編號、
負責人、單位所在地、本申 請案回函投遞地址、連絡 人、本案聘僱之具體理由 並說明聘僱外國人之正面
1.新聘、展延應分案填寫申請 書。
2.聘僱外國專業人員正面效 益欄位資料應具體填寫,並 應與工作內容相關,但展延 案免填。
3.必填欄位未填寫完整者,將
6 序
號 應備文件 審查原則 注意事項
效益(展延案免填)為必填 欄位。
2.申請單位名稱應與單位章 一致;單位所在地址應與 公司登記或機構立案登記 證明文件相同。
3.應加蓋單位章及負責人 章。
4.若委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辦理,該機構之名稱、字 號、專業人員簽名、機構單 位章及負責人章、聯絡電 話欄位資料應填寫。
請雇主重新補正。
3 受 聘 僱 外 國 人名冊
1.名冊各欄位如申請單位名 稱、編號、姓名、性別、國 籍或地區、出生日期、護照 號碼、申請聘僱期間、最高 學歷、每月薪資或酬勞、職 稱、工作內容、在臺工作地 址等為必填欄位,且須黏 貼外國人照片。
2.個人資料應依據護照正確 填寫。
3.工作期間起訖日期及每月 薪資或酬勞,名冊與契約 書應一致。
4.在臺工作地址應為在臺地
1.職業類別代碼欄免填。
2.薪資或酬勞可填寫實際金 額或「如契約」。
3.1 吋或 2 吋照片皆可,彩色 或黑白不拘。若照片併名冊 以印表機印出,該照片須清 晰可辨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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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應備文件 審查原則 注意事項
址。
5.應加蓋單位章。
4 負 責 人 身 分 證影本
1.國民身分證影本,另人民 團體之負責人須檢附有效 之當選證書。
2.負責人係外國人,則提供 外 國 人 護 照 或 居 留 證 影 本。
1.護照或居留證影本於申請 時應為有效期限內之文件。
2.應與公司登記表(或機構設 立 證 明) 所 載 之 負 責 人 一 致。
5 公司登記(商 業登記)或機 構 立 案 登 記 證明文件
1.公立學校及政府機關免 附。
2.公司應附公司設立、變更 或商業登記表,且營業登 記項目須符合審查標準第 45 條規定(詳如申請資格 之雇主資格)。
倘雇主屬銀行業或保險業者 及其他依相關法規營業項目 無法登記體育、運動項目之 業別,得出具聲明書代替。
6 受 聘 僱 外 國 人 護 照 影 本 或 外 僑 居 留 證影本
1.護照或外僑居留證於聘僱 起始日時仍應有效。
2.資料頁應完整、清楚可辨 識。
3.除港澳人士外,大陸居民 尚未開放來臺工作。
1.文件上所載文字包含 travel document 、 identify certificate 或 not passport 等 原則不採認。
2.英國護照如有註記 overseas 係為香港地區居民。
3.護照空白頁或外國人護照 已變更之舊護照,可免附。
4.如於發文後變更護照號碼,
應另案申請資料異動。
8 序
號 應備文件 審查原則 注意事項
7 聘 僱 契 約 書 影本
1.聘僱契約書內容應載明受 聘僱外國人姓名、工作內 容及地點、聘僱期間、薪資 報酬及經勞雇雙方簽章。
2.工作內容應符合運動員或 運動教練之工作性質。
3.聘僱期間須與申請工作期 間一致(契約書聘僱期間 可較長)。
勞動契約內容應符合中華民 國法令規範,違反者無效。
8 在 臺 工 作 期 間 之 訓 練 計 畫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運動教 練者,方須檢附。
訓練計畫內容須包含訓練對 象、時間、地點及課程等,且 應與申請許可工作之性質相 符。
9 運 動 教 練 證 明
1.國家運動教練證。
2.曾任運動教練實際工作 經驗 2 年以上之證明及國 家(際)單項運動協(總) 會之推薦函。
3.國際單項運動總會核發 之教練講習會講師資格證 書,並經該總會出具之推 薦函。
4.經各該國際(家)單項運 動總(協)會出具載明具有 動作示範能力之推薦函。
5.具有運動專長,為促進國
1.外國人曾申請聘僱許可經 許可者,於從事同一類別、
同一項目且同一運動項目 (例如網球、體操等)工作轉 換雇主,或仍受聘同一雇主 因聘期中斷而以新申請聘 僱方式提出者,得免附左列 文件。
2.個案會商(審查標準第 43 條第 5 款)指雇主於申請案 逐案提出,得經會商免附左 列第 1 項至第 4 項證明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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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應備文件 審查原則 注意事項
內體育發展,或因情況特 殊,得經本部會商中央目 的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 定。
10 運動員證明 1.曾代表參加國際或全國性 運動競賽之證明文件。
2.曾任運動員實際工作經驗 1 年以上之證明文件及國 家(際)單項運動協(總)
會之推薦函。
3.具有運動專長,為促進國 內體育發展,或因情況特 殊,得經本部會商中央目 的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 定。
1.外國人曾申請聘僱許可經 許可者,於從事同一類別、
同一項目且同一運動項目 (例如網球、體操等)工作轉 換雇主,或仍受聘同一雇主 因聘期中斷而以新申請聘 僱方式提出者,得免附左列 文件。
2.個案會商(審查標準第 44 條第 3 款)指雇主於申請案 逐案提出,得經會商免附左 列第 1 項至第 2 項證明文 件。
11 原 聘 僱 許 可 函
1.展延案之聘僱期間應接續 原聘僱許可期間。
2.若為展延、資料變更之申 請案,均需檢附原聘僱許 可函。
申請展延聘僱許可,依雇主 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8 條規定,應於聘僱許可 有效期限屆滿日前 4 個月期 間內提出,聘期未滿 6 個月 者,雇主應於聘僱許可期間 逾三分之二後始得申請,若 提早申請,將予以退補件處 理。
12 法 定 代 理 人 未滿 20 歲之外國人,須出 1.未滿 20 歲之計算方式,以
10 序
號 應備文件 審查原則 注意事項
同意書 具法定代理人同意文件及 其護照。
聘期起始日起計算(非以申 請日起算),仍未滿20 歲,
則須出具該項文件。
2.若法定代理人未能檢附護 照,則檢附其他足以證明其 身分之文件,例如當地之身 分證或駕照。
四、其他規範 序
號 項目 相關規範及說明 注意事項
1 工 作 許 可 期 間
依就業服務法第52 條規定,
外國人工作許可期間,最長 為3 年。將依前開規定、雇 主申請及契約簽訂期間,核 給工作許可期間。
勞動部得依雇主申請及個案 情形認定予以裁量,必要時 進行訪視或啟動會商機制。
2 親 自 領 件 聲 明書
欲親自領件者,應至本部櫃 檯送件辦理,並填寫親自領 件聲明書,不得以掛號方式 辦理。
3 用印原則 申請文件係為影本者,應加 註「與正本相符」之文字,
並加蓋申請單位及負責人 章。
雇主所檢附之文件,原則皆 須加蓋單位及負責人章。惟 政 府 機 關 或 學 校 之 申 請 案 件,除申請書及名冊須蓋關 防外,其餘文件得以單位或 系所章替代。
11
號 項目 相關規範及說明 注意事項
4 轉聘文件 依就業服務法第53 條規定,
申請聘僱工作期間仍受聘 僱於其他雇主時,則請新雇 主確認外國人是否更換雇 主:
1.是:請提供離職證明文件 或請前雇主辦理解聘。
2.否:視為兼職,免附文件。
5 文件翻譯 雇主所送文件倘非中文作 成,應檢附中文譯本。(依勞 動部106 年 10 月 11 日勞動 發管字第 10605185961 號 令)
6 文件驗證 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係於 奈及利亞、阿富汗、阿爾及 利亞、古巴、孟加拉、不丹、
伊朗、伊拉克、寮國、緬甸、
尼泊爾、斯里蘭卡、索馬利 亞、敘利亞、巴基斯坦、菲 律賓、泰國、越南、馬來西 亞、柬埔寨、印尼等國家地 區國外作成者,須經我國駐 外館處之驗證。(依勞動部 104 年 7 月 21 日勞動發管 字第1040508120 號令)
12 序
號 項目 相關規範及說明 注意事項
7 逾 期 展 延 處 理原則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 管理辦法第46 條之 1 規定。
1.雇主已逾原聘期屆滿日提 出展延案件,原則上以新聘 案件辦理。
2.例外情形,雇主主張依雇聘 辦法第 46 條之 1 規定,於 逾原聘期 15 日內補行申請 者(雇主需檢附說明函,補 行申請以一次為限),同意 其展延申請(以本次為限), 並追溯聘期(將於系統註記 管制,下次不得以此再為主 張補行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