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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辦理「109 年度第 50 屆全國技能競賽暨 第 46 屆國際技能競賽國手選拔賽」有關工作委託甄選須知

一、 依據職業訓練法第 38-1 條第 2 項、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第 8 條及行政程序 法第 138 條規定辦理甄選。

二、 委託標的:辦理「109 年度第 50 屆全國技能競賽暨第 46 屆國際技能競賽國手選 拔賽」有關工作 (以下簡稱本案)。

三、 (一)委託機關:勞動部。

(二)本案委託機關之甄選、履約辦理事項,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 中心(以下簡稱技檢中心)執行,地址:40873 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 2 段 501 號 6 樓,電話:04-22595700 分機 502。

四、 經費預算:

(一)本案年度經費預算新臺幣(以下同)1 億 2,979 萬元整(詳附件 1);擴充 金額為 20%,2,595 萬元整,總計金額為 1 億 5,574 萬元整。

(二)若本案之收費標準經報財政部調整或年度預算如經立法院刪減,得改以調 整或刪減後之額度為上限,並經雙方協商同意,修正契約後辦理之;又本 案預算若遭立法院刪除或未獲審議通過,則本案立即終止,受託廠商已執 行之事項,除依約按實給付外,並補償受託廠商因此所受之損害,但不包 含所失利益。

五、 勞動部所屬機關(構)不得參與本案甄選。

六、 本案辦理事項不允許 2 家以上廠商共同參與甄選。

七、 參與甄選廠商對甄選須知之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委託機關(地址如第三 點所列)請求釋疑,其期限自公告日起 14 日內截止。

八、 委託機關答覆參與甄選廠商疑義之方式及期限:公告截止期限前 1 日以書面答 覆之。

九、 本案不允許提出替代方案。

十、 參與甄選文件有效期限:自送件起至甄選後 60 日止。如委託機關無法於前開有 限期內完成甄選作業,得於必要時洽請參與甄選單位延長甄選文件之有效期。

十一、 參與甄選廠商之資格及應檢附證明文件:

參與甄選廠商資格 應檢附證明文件

1.有關機關(構)、依法登記有案 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法人 團體、公私立學校

參與甄選廠商檢附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公立 校院及公立機關(構)得以組織條例或規程或檢 具由學校出具同意參加甄選本案之文件正本代替 設立證明文件,免附信用證明及納稅證明。

(2)

2.參與甄選廠商信用之證明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送件 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 3 年 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 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3.參與甄選廠商納稅之證明 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 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 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參與甄選廠商未及提出最近 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無須 納稅者,須出具稅捐機關免納稅之證明文件。

4.參與甄選廠商具有相當經驗或 實績之證明

參與甄選廠商需曾有全國性或國際性競賽活動及 國際性展覽活動合計 5 年(活動次)以上承攬經 驗之證明文件,並具備大型展覽館場地租借、規 劃設計能力。

十二、參與甄選廠商除應檢具前點規定之資格文件外,並須依計畫需求書及甄選相 關資料提送:工作計畫建議書(內容詳第 15-36 頁)、授權書、聲明書(格式 如第 56-58 頁)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 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A 表、B 表】(格式如第 59-62 頁)等文件,如有欠缺 任一文件,視為資格不符,不得參加甄選。

十三、參與甄選廠商應遞送工作計畫建議書份數:A4 格式 1 式 18 份。另參與甄選 廠商製作工作計畫建議書等簽約前所花費之成本,由參與甄選單位自行負擔。

十四、甄選文件使用文字:中文;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十五、參與甄選文件送達方式:

(一)參與甄選廠商應依規定填妥(不得使用鉛筆)聲明書、授權書、資格證明 文件等與工作計畫建議書,將其密封後投遞,封套外部須書明參與甄選廠 商名稱、地址及委託標的(信封上請註明:「109 年度第 50 屆全國技能競 賽暨第 46 屆國際技能競賽國手選拔賽」有關工作)。參與甄選廠商所提供 之工作計畫建議書、契約及履約文件,建議採雙面列印,以節省紙張,愛 惜資源。

(二)甄選文件須於公告截止期限前,以郵遞(含快遞)寄達或專人送達方式送 達至下列收件地點: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秘書室-收發)

40873 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 2 段 501 號 6 樓。

十六、甄選分段方式:本案組成甄選委員會辦理甄選,並成立工作小組協助辦理甄 選工作,其甄選分為兩階段:

(一)第 1 階段:參與甄選廠商之資格審查訂於民國 109 年 2 月 5 日(星期三)

上午 10 時於本中心 702 會議室辦理,參與甄選廠商不受 3 家以上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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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委託機關當場將各參與甄選廠商所送甄選文件密封套拆封,並進行參與甄選 廠商之資格審查,資格審查不合格者由委託機關通知不得參與第 2 階段甄 選。凡經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由委託機關通知參與第 2 階段甄選。

(二)第 2 階段:採書面和簡報合併舉行方式辦理。

1.簡報順序決定:由參加簡報之各參與甄選廠商,依其送件時間順序,抽籤決 定「抽籤順序」,再依「抽籤順序」抽籤決定「簡報順序」,未於規定時間到 場者,由委託機關代為抽籤決定。

2.經委託機關通知參加甄選之廠商,應就其所提之工作計畫建議書內容由計畫 主持人或執行秘書作 30 分鐘簡報(於第 25 分鐘按鈴 1 聲提醒,第 30 分鐘 按鈴 2 聲提醒),參加簡報之每一參與甄選廠商最多 3 人,並回答甄選委員 所提各項問題,參與甄選廠商回答時間以 30 分鐘為限,甄選主持人要求終 止回答時應即停止【未參加簡報之廠商,甄選評分表中簡報內容及答詢項以 0 分計算,但不影響甄選文件有效性】,有關甄選會議日期及地點,由委託 機關另訂之。

十七、 甄選決定方式:本案適用行政程序法並參考政府採購法之精神辦理。

(一)本案於技檢中心網站公開甄選委員會委員名單,該名單於委託機關公開前 予以保密,參與甄選單位不得探詢委員名單。

(二)各甄選委員就參與甄選廠商之工作計畫建議書內容與簡報說明(簡報不得 更改投件內容,另提出變更或補充資料不納入甄選),依甄選評分表之甄 選項目及配分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甄選廠商 之平均總評分(計算至小數點以下 2 位數,小數點以下第 3 位四捨五入),

未達 70 分者,不得作為受託對象。甄選委員對任一參與甄選廠商給分總 分逾 90 分或未達 70 分,應敘明理由。

(三)每位甄選委員對個別參與甄選廠商評比序位合計數最低者為序位第一,甄 選分數總平均達 70 分以上,並經出席甄選委員過半數決定者為受託廠 商。序位最低且相同之參與甄選廠商有二家以上,均得為決定對象時,擇 配分最高之選項目之得分合計値較高者決定為受託廠商。如仍相同時,

擇配分第二高之甄選項目之得分合計値較高者決定為受託廠商,以此類 推,逐項評比至配分最低之甄選項目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決定為受託廠 商,如仍相同者,由出席甄選委員過半數決定者為受託廠商。

另於甄選時經出席甄選委員過半數決定同意,如經決定之第一名受託廠商 因故無法接受委託時,平均總評分在 70 分以上之第二名以後參與甄選廠 商,得依序遞補為受託廠商。

十八、甄選標準:

(4)

甄選項目及評分如附件 2 十九、簽約

(一) 經決定之受託廠商應於 15 日內辦理簽約手續及繳納履約保證金,逾期未 簽約或未繳納履約保證金者,以棄權論。

(二) 簽約前如發現受託廠商有提列不實資料之情事者,委託機關有權立即撤銷 其簽約資格。

(三) 經決定之受託廠商之工作計畫建議書於簽約前,得經雙方同意修正之,並 依經雙方同意修正意見後,轉為工作計畫書。

(四) 經決定之受託廠商之工作計畫建議書所提創新措施,須報經委託機關同意 後執行。

二十、本案免押標金。

二十一、 履約保證金金額及繳納方式:

(一) 按契約總金額之 3%計算,簽約時一併繳交至委託機關。

(二) 履約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 政匯票、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 保證保險單繳納,並應符合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之格 式。

(三) 受託廠商如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 繳納履約保證金者,委託機關得視該銀行之債信、過去履行連帶保證之紀 錄等,經委託機關審核後始予接受。

二十二、 履約保證金有效期:

(一)自簽約日起至受託廠商全部如期履約及辦理經費核銷後,並於履約驗收合 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由機關無息發還廠商。

(二)受託廠商採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 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履約保證金者,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其 有效期限應較契約規定之最後施工、供應或安裝期限長 90 日。

(三)受託廠商未能依契約規定期限履約或因可歸責於受託廠商之事由致無法 於有效期限內完成履約者,履約保證金之有效期應按遲延時間延長之。

二十三、 受託廠商履約爭議悉依行政程序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二十四、 受理受託廠商異議之機關、地址及電話同委託機關。

二十五、 付款條款:依契約書所訂付款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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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 受託廠商辦理本案各項採購作業,得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如有廠商違 約金收入,應如數繳還委託機關。

二十七、 本案甄選文件包括:

(一)行政契約甄選須知

(二)計畫需求書及附件

(三)行政契約書(含切結書及保密同意書)

(四)授權書

(五)聲明書(含附件-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二十八、 受理廠商檢舉之連絡電話、傳真及地址與法務部調查局及機關所在地之調 查站處(站、組)檢舉電話及信箱:

(一)廠商如發現有涉及不法情事,請以書面向本機關政風人員提出檢舉,電 話:04-22595700 分機 620、電子信:gmjljy1106@wda.gov.tw;地址:台中市 南屯區黎明路二段 501 號 6 樓或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政風室提出檢舉,

電話:02-89956072,傳真:02-89956073,信箱:新莊副都心郵局第 57-33 號信箱,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 號南棟 8 樓。

( 二 ) 勞 動 部 肅 貪 檢 舉 電 話 :02-85902880 , 傳 真 :02-85902874 , 電 子 信 箱 : ethics@mol.gov.tw。

(三)法務部調查局,檢舉電話:02-29177777,檢舉信箱:新店郵政 60000 號 信箱。

(四)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電話:04-23038888,地址:臺中市西區英 才路 525 號。

二十九、 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話:0800-286-586;檢舉信箱:10099 國史館郵局 第 153 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2-2381-1234;電子郵件檢舉信箱:

gechief-p@mail.moj.gov.tw;24 小時檢舉中心地址:10048 臺北市中正區博 愛路 166 號。

三十、 本甄選須知未載明事項,悉依行政程序法及相關法令。

三十一、 其他事項:

(一) 請參照辦理「109 年度第 50 屆全國技能競賽暨第 46 屆國際技能競賽國手 選拔賽」有關工作計畫需求書及行政契約書辦理。

(二) 機關於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廠商變更契約(含新增項目),

廠商於接獲通知後,除雙方另有協議外,應於 10 日內向機關提出契約標 的、價金、履約期限、付款期程或其他契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契約 價金之變更,其底價依採購法第 46 條第 1 項之規定。

(6)

勞動部辦理

「109 年度第 50 屆全國技能競賽暨第 46 屆國際技能競賽國手選拔賽」有關工作 經費需求表

單位:新臺幣元

工作項目 金額 用途及說明

一、成立競賽執 行團隊 二、召開第 50

屆全國技能 競賽暨第 46 屆國際技能 競賽國手選 拔賽有關工 作籌備及檢 討會議 三、大會、各職

類競賽區、

各類活動展 示體驗區及 國際研討會 場地規劃

(南港 2 館、南港高 工或其他指 定場地)

四、各職類機具 設備(物 料、工具、

量具等)籌 備及競賽期 間之維護 五、各職類材料

採購及準備 六、各職類機

具、設備、

材料等運輸 七、競賽作品之 清運、裝卸 及運輸 八、人員住宿與

接駁安排 九、民眾參觀競

賽規劃(含 志工教育訓 練及管理)

1.

人事費 6,606,900

(1)計畫主持人:每人 56,573 元/月(薪資:每人 48,000 元/月,勞健保及勞退雇主負擔費用每人 8,573 元/

月),10 個月,計 565,730 元。

(2)執行秘書:每人 46,607 元/月(薪資:每人 39,320 元 /月,勞健保及勞退雇主負擔費用每人 7,287 元/月) 2 人,10 個月,計 932,140 元

【薪資計算:大學畢業:每人 34,945 元/月;碩士畢業:

每人 39,320 元/月】。

(3)專案人員:每人 38,531 元/月(薪資:每人 32,480 元 /月,勞健保及勞退雇主負擔費用每人 6,051 元/月) 13 人,10 個月,計 5,009,030 元

【薪資計算:專科畢業:每人 30,415 元/月;大學以 上畢業:每人 32,480 元/月】。

(4)加班費:100,000 元,每人每月上限 20 小時計算,並 按實際薪資標準、加班事實與勞基法相關規定覈實支 給。

2.

裁判長出席 費及監評酬 勞費

4,192,500

(1)裁判長出席成績確認會議之出席費,每人 2,500 元,

65 人,計 162,500 元。

(2)裁判長競賽期間監評酬勞費用,每人每日 3,000 元,

65 人,4 日共計 780,000 元。

(3)裁判長出席協調籌備及檢討會議之出席費,每人以 2,500 元,65 人,20 次,計 3,250,000 元。

3.

裁判人員、

裁判助理、

場地負責人 及機具設備 維護人員等 競賽期間酬 勞費

4,482,440

(1)競賽期間支付裁判人員監評酬勞費用,每人每日 2,500 元,200 人,4 日,計 2,000,000 元。

(2)競賽期間支付裁判助理費用,每人每日 1,800 元,65 人,4 日,計 468,000 元。

(3)競賽期間支付技術顧問費用,每人每日 2,250 元,65 人,4 日,計 585,000 元。

(4)競賽期間支付場地負責人費用,每人每日 1,264 元【時 薪 158*8 小時】,65 人,4 日,計 328,640 元。

(5)競賽期間支付機具設備維護人員費用,每人每日 1,264 元【時薪 158*8 小時】,200 人,4 日,計 1,011,200 元。

(6)競賽期間場地負責及機具設備維護人員延長作業時 間酬勞費:

A.2 小時內(時薪增 1/3):每小時 211 元,200 小時,計 42,200 元;

B.4 小時內(前 2 時薪增 1/3,後 2 時薪增 2/3):前 2 小 時每小時 211 元,後 2 小時每小時 263 元,前、後各 100 小時,計 47,400 元。

附件 1

(7)

7

十、進退場及競 賽期間(含 選手之夜)

膳食供應規

十一、競賽場地 規劃及佈置 十二、國際研討 會(論壇)

規劃及辦理

(含外賓接 待及食宿安 排)

十三、競賽開 幕、選手之 夜、閉幕暨 頒獎典禮規 劃及辦理 十四、競賽會旗

(或聖火等 其他方式)

傳遞規劃及 執行

十五、辦理保險 十六、提出全國

技能競賽其 他服務及創 新事項 十七、其他

4.

競賽場人員 酬勞費

13,953,200

(1)競賽場地主任、副主任:每日 2,000 元,3 競賽場,2 人,5 日,計 60,000 元。

(2)競賽場地負責人賽前出席費:每日 2,500 元,65 人,

10 日,計 1,625,000 元。

(3)機具設備維護人員賽前出席費,每人每日 2,500 元,

200 人,10 日,計 5,000,000 元。

(4)競賽工作人員(含場地服務人員)及大會與各活動區、

節目表演活動區、國際研討會等之服務人員酬勞費:

每日 1,264 元【時薪 158*8 小時】,550 人,10 日,

計 6,952,000 元。

(5)競賽工作人員延長作業時間酬勞費:

A.2 小時內(時薪增 1/3):每小時 211 元,600 小時,計 126,600 元;

B.4 小時內(前 2 時薪增 1/3,後 2 時薪增 2/3):前 2 小 時每小時 211 元,後 2 小時每小時 263 元,前、後各 400 小時,計 189,600 元。

5.

會旗傳遞期 間工作人員 酬勞費

252,800 每日(時薪 158*8 小時)1,264 元,10 人,20 日,計 252,800 元。

6.

國際研討會 出席費

24,000

國際研討會,邀請專家學者擔任研討會主持人(兩議題各 1 名主持)或與談人(議題一:邀請 6 人,議題二:邀請 4 人),每人 2,000 元,12 人,計 24,000 元。

7.

主持人費 300,000

節目表演活動區、開幕典禮、會旗傳遞(或聖火等其他 方式)、國際研討會、選手之夜及閉幕暨頒獎典禮,每

場 30,000 元,10 場,計 300,000 元。

8.

國際研討會 隨行、同步 翻譯人員及 設備

255,300

(1)同步口譯人員計 2 人,依據市場行情,同步口譯人員 每小時薪資 2,000 元,4 小時,2 人,計 16,000 元。

(2)同步翻譯設備依據公務人力發展學院場地管理及收 費標準規定:

A.翻譯間(含翻譯機 2 部):每天每間 6,000 元,本場次 租用時間為 0.5 日,計 3,000 元。

B.紅外線同步口譯設備(含主機、技術服務費):每次每 天 15,000 元,本場次租用時間為 0.5 日,計 7,500 元。

C.紅外線接收耳機:每付每天 160 元,預估 180 人,

計 28,800 元。

(3)109 年 9 月 17 日至 21 日隨行翻譯人員 2 人,每日 20,000 元,5 日,計 200,000 元。

9.

國際研討會 文件翻譯費 用(中翻英 及英翻中)

7,000

(1)國際研討會活動手冊中翻英及英翻中費用,約 2,000 中文字。

(2)國際研討會相關新聞稿中翻英作業,每則各 1,000 中 文字,2 則,計 2,000 中文字。

10.

講座鐘點費 117,600

(1)辦理志工教育訓練:每節 2,000 元,每一場次 3 節,10 場次,計 60,000 元。

(2)技能經驗分享座談:每節 1,600 元,每一場次 2 節,

2 人,9 場次,計 57,600 元。

(8)

11.

各職類材料 採購及準備

4,000,000 職類競賽所需材料費用支出,每人 5,000 元,20 崗,40 職類共計 4,000,000 元。

12.

各職類機具 設備(物 料、工具、

量具等)籌 備及競賽期 間之維護

10,400,000 各職類競賽所需機具設備租金支出及安裝、檢修費用,

每職類 260,000 元,40 職類,計 10,400,000 元。

13.

各職類機 具、設備、

材料等運輸

7,850,000

(1)機具設備及材料等搬運(物流)、設置、定位及保險 等相關費用:每職類 90,000 元,65 職類,計 5,850,000 元。

(2)大型機具設備搬運(物流)、設置、定位及保險等相 關費用 2,000,000 元。

14.

競賽作品之 清運、裝卸 及運輸

1,000,000 (1)競賽後選手作品依相關規定辦理。

(2)回收及垃圾清運需依各場地規定辦理。

15.

廢棄物清運 費、堆高機 搬運費用

4,000,000

(1)包裝、拆箱及競賽會場等各項作業後衍生之廢棄物清 除,依各場地規定辦理。

(2)競賽會場使用堆高機搬運所需費用。

16.

各職類競賽 區場地規劃 與佈置

6,000,000

含報到區、選手自備工具暫存區、共用機具設備用品 區、材料放置區、廢料暫存區、特殊材料管制區、裁判 人員評分會議區、競賽區域隔屏、備勤室及參觀區等佈 置等活動場地設計、佈置、看板輸出(含電子看板)、桌 椅、直播螢幕等器材租借費用。

17.

各類活動區 場地規劃與 佈置

2,000,000

技能展示區、技能體驗區、職訓展示區、職涯發展區、

贊助商攤位等活動場地設計、佈置、看板輸出、桌椅等 器材租借費用,每攤位 10,000 元,200 攤位,計 2,000,000 元。

18.

大會及國際 研討會場地 規劃與佈置

3,000,000

(1)依技檢中心需求及大會主視覺主題規劃場地及佈置

(包含器材租借)

(2)看板、旗幟、海報等設計及製作(含競賽場周邊指示) (3)懸掛羅馬旗、關東旗工資材料費。

(4)國際研討會、分區賽及全國賽之各職類選手培訓及競 賽期間平面攝影、動態錄影及製作光碟,並製作頒獎 典禮用之 30 秒選手得奬短片。

(5)我國參加競賽歷屆獲獎相關資料歷史牆設計及製作。

(6)媒體中心規劃及佈置。

19.

各類活動會 場佈置等相 關費用

3,000,000

會旗傳遞(或聖火等其他方式)、開幕典禮、選手之夜、

頒獎暨閉幕典禮等活動安排暨會場佈置相關費用:

3,000,000 元 (含成音工程規劃及所需設備器材租借) 20.

競賽場地及 會旗傳遞場

24,400,000

(1)南港二館:每日約 3,000,000 元,8 日,計 24,000,000 元。

(2)南港高工租金(含維護及佈置):每日約 50,000 元,7

(9)

9

地租金 日,計 350,000 元。

(3)會旗傳遞(或聖火等其他方式)會場租金(含佈置):

約 50,000 元。

21.

住宿費 7,684,000

(1)裁判長:每人日 2,000 元,55 人,12 日,計 1,320,000 元。

(2)裁判人員、裁判助理、技術顧問、技術顧問(場地負 責人、機具設備維護人員)、場地服務人員及節目表 演活動人員等住宿費用:每人日 2,000 元,300 人,6 日,計 3,600,000 元。

(3)選手競賽期間住宿費用:每人日 400 元,4 日,650 人,計 1,040,000 元。

(4)會旗傳遞期間住宿費用:每人日 1,600 元,10 人,20 日,計 320,000 元。

(5)國際研討會外賓住宿費用:

A.WSI 組織常務理事會成員、Champion trust、祕書處 人員、第 1 屆國際技能競賽青少年主辦國俄羅斯負 責人、第 1 屆及第 2 屆亞洲技能競賽阿布達比主管、

國際技能競賽青少年組裁判、國際技能組織國際裁 判長、副裁判長、競賽經理人,及國際裁判、東北 亞技能競賽日、韓代表,及澳洲官方代表(總計 26 人)來臺等住宿,1 大床含一客早餐。

B.住宿期間為 109 年 9 月 16 日至 9 月 22 日 6 晚,26 人,每人 9,000/天,計 1,404,000 元。

22.

交通費 1,340,000

(1)30 公里以上:每人次 1,500 元,700 人次,計 1,050,000 元。

(2)30 公里以下:每人次 300 元,800 人次,計 240,000 元。

(3)志工交通費補助:每人次 50 元,1,000 人次,計 50,000

元。

23.

國際研討會 交通費

128,400

(1)接送機及客製化行程服務:

A.機場接送服務,以國際貴賓及陪同人員 26 人次來回 估算,單趟每人 1,500 元,計 78,000 元。

B.接機時,須 1 人提供舉牌等服務,計 1 天 2,000 元。

(2)國際研討會議題主持人及與談人:每人 1,600 元,4 人,計 6,400 元。

(3)活動接送-大型巴士(40 人座):

A.中、大型巴士(40 人座以上)接送專車(含司機)。

B.外賓住宿飯店到參訪地點 1 輛(含往返),計 14,000 元(以市場行情價估算),3 式計 42,000 元。

24.

交通費-國 內機票

120,000 臺灣本島至金門縣、澎湖縣、連江縣:每單程 2,000 元,

2 趟(來回),10 人,3 縣。

25.

交通費-國 際機票

960,000

(1)WSI 組織常務理事會成員、Champion trust、祕書處 人員,預計邀請 4 人,1 人約為 50,000 元(歐洲機票 約 5 萬多元),計 200,000 元。

(2)俄羅斯來回機票粗估約 40,000 元,預計邀請 2 人,

計 80,000 元。

(3)阿布達比來回機票粗估約 50,000 元,預計邀請 2 人,

(10)

計 100,000 元。

(4)澳洲來回機票粗估約 40,000 元,預計邀請 2 人,計 80,000 元。

(5)國際技能組織國際裁判長、副裁判長、競賽經理人,

及國際裁判(含非洲/新南向國家),預計邀請 10 人,

每人約為 50,000 元(非洲約 7 萬多元,韓國機票約為

2 萬多元),計 500,000 元。

26.

保險費 800,000

(1)競賽活動期間及會旗傳遞期間裁判長、裁判、助理、

技術顧問、選手、工作人員及志工等參與活動人員安 全及競賽場地(含國際研討會)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費用。

(2)競賽活動期間競賽場地所有財物之安全保險費用。

(3)競賽活動期間參觀民眾之團體保險費用。

(4)競賽活動期間產品責任險。

(5)機具設備材料貨物運輸保險。

(6)國際貴賓來臺期間(109 年 9 月 16 日至 22 日)旅遊平

安險。

27.

進退場及競 賽期間相關 人員膳食費

3,540,000

(1)競賽期間午餐:裁判長、裁判、助理、技術顧問、選 手及工作人員等,每人 100 元,3,500 人,4 天,計 1,400,000 元。

(2)競賽期間維安人員餐盒:每人 100 元,100 人,4 天,

計 40,000 元。

(3)競賽期間晚餐:裁判長、裁判、助理、技術顧問、選 手及工作人員等延長工作時間所需,每人 100 元,

1,000 人,4 天,計 400,000 元。

(4)競賽期間點心費:裁判長、裁判、助理、技術顧問、

選手及工作人員等,每人 40 元,3,500 人,3 天,計 420,000 元。

(5)進退場午晚餐:相關工作人員,每人 100 元,1500 人次,5 天,計 750,000 元。

(6)選手之夜晚餐,計 600 人,每人 100 元,計 60,000 元。

(7)瓶裝飲用水,每瓶 20 元,3,500 瓶,計 70,000 元。

(8)競賽期間參訪學生餐費,計 5,000 人,每人 80 元,

計 400,000 元。

(9)廚餘、瓶罐等回收及垃圾清運需依各場地規定辦理。

(11)

11

28.

國際研討會 膳食費

583,000

(1)午餐:邀請之國際貴賓成員及本部(署)長官及相關陪 同人員 30 人次,109 年 9 月 16 日至 9 月 22 日期間 計 7 餐,每人次 300 元,計 63,000 元。

(2)晚餐:邀請之國際貴賓成員及本部(署)長官及相關陪 同人員 30 人次,109 年 9 月 16 日、9 月 18-20 日期 間計 4 餐,每人次 800 元,計 96,000 元。

(3)歡迎及歡送晚宴:

A.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接待外賓經費支用原則,晚 宴以每人 1,600 元為限額,每 10 人一桌,每桌最高 16,000 元(並另加計 10%服務費,計 17,600 元),不 滿 10 人以一桌計(含素食)。

B.歡迎及歡送晚宴各 10 桌,計 20 桌(含外賓、司儀、

翻譯人員、本部(署)長官及本署與所屬單位人員)。

C.水酒費每桌為 3,600 元。

D.每桌 21,200(含服務費及水酒費),2 次晚宴共 20 桌,

計 424,000 元。

29.

資訊設備租 賃費

2,000,000

競賽期間各職類競賽區、各類活動區及大會辦公室等所 需電腦資訊設備、印表機、網路設備(含網路)、無線 電耳機式對講機及影印機租借等,計 2,000,000 元。

30.

醫護站設置

(含佈置)

130,000

(1)標示及指示牌。

(2)競賽期間每日醫師及護理人員至少各 1 人、救護車至 少 1 輛(需含救護相關專業執照司機)、救護機動車 及自動體外心臟去顫器等器材。

(3)每日 26,000,5 日,計 130,000 元。

31.

裁判長資料

21,000

(1)文具(三色原子筆、鉛筆、哨子、修正帶、橡皮擦、

口紅膠、壓克力夾板)、隨身碟、證書夾及表件等印 製並整理於資料夾。

(2)65 職類+5 份備用,計 70 份,每份 300 元。

32.

租車費 2,120,000

(1)競賽期間接送外賓、裁判長、裁判、工作人員、選手 及志工等往返住宿飯店、南港展覽館 2 館、南港高工 或其他指定場地之租車費:每車 10,000 元,每日 10 車,4 日,計 400,000 元。

(2)會旗傳遞期間租車費:每車 10,000 元/日,20 日,計 200,000 元。

(3)會旗傳遞典禮租車費:每車 10,000 元/日,2 車,計 20,000 元。

(4)競賽期間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參訪交通:每車次 10,000 元,150 車次,計 1,500,000 元。

33.

水電費用 4,000,000 南港二館及南港高工共 65 職類場地暨公共區域之水電

34.

門票費 12,250

(1)國際貴賓、陪同人員、本部(署)長官及翻譯人員於北 部參訪費用,計約 35 人。

(2)以參訪國立故宮博物館北部院區門票:參觀券 320 元+

語音導覽 30 元=350 元/人。

35.

外賓禮品費 21,000 提供外賓禮品至少 14 份,每份 1,500 元,計 21,000 元。

36. 2,460,000 活動期間(含會旗或聖火等其他方式傳遞)各項資料印

(12)

印刷費 刷費用,包括 各類手冊、國際研討會活動手冊、請柬、海報、邀請卡、

競賽用各項相關物品、各職類立牌、競賽規則、贊助廠 商介紹、選手、攝影證、記者證、國際裁判證及貴賓證、

裁判、工作人員、模特兒之名牌、職類貼紙、選手崗位 號碼牌、選手胸背章、前三名名次牌及優勝作品說明卡 及「技能競賽請跟我來」壓克力標示手舉牌、「不開放 參觀」「禁止錄影」「禁止拍照」標示印製等,約計 2,460,000 元。

37.

郵電費 60,000 執行本案所需之電話聯繫、寄送邀請卡、選手獎狀(章)、

感謝獎座等郵資相關費用約計 60,000 元。

38.

保全費用 50,000 依技檢中心規劃之需求期間,於南港 2 館、南港高工或 其他指定場地聘任 24 小時保全。

39.

國際研討會 晚宴表演活

57,600 歡迎晚宴及歡送晚宴各安排 1 場表演活動,每場 28,800 元,2 場,計 57,600 元。

40.

國際研討會 司儀

72,000 歡迎晚宴及歡送晚宴各 2 位司儀(包含當日彩排及晚宴 活動 4 小時),每人次 18,000 元,計 36,000 元。

41.雜費 1,611,945 11-20、27-37 項費用合計之 2%編列

42.行政管

理費 6,180,646 1-41 項費用合計之 5%編列

合計 129,793,581,以 1 億 2,979 萬元計。

說明:

1.人事費不得流入流出,其餘流入流出不得超過 30%。

2.行政管理費以各項費用總和之 5%計算。

3.差旅費報支請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國內差旅費報支一覽表等相關規定覈實報支。

4.本案之相關工作人員應依法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就業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投 保薪資等級應覈實申報外,並應依繳費規定期限內繳納前述保險之保險費及提繳勞工退休 金,其費用及手續均由受託廠商負責。

5.辦理本案各類活動,參加人員及場地等均須投保意外險。

6.上列各工作項目經費須覈實支付,並依規定期限內檢附支出憑證送審明細表及經費收支明細 對照表等函送委託機關核銷。

(13)

13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辦理「109 年度第 50 屆全國技能競賽暨第 46 屆國 際技能競賽國手選拔賽」有關工作

委託甄選評分表

參與甄選廠商名稱: 甄選委員代號:

..................彌封線..................

甄選委員簽名: 日期: 年 月 日

本人無「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4 條及第 14 條之 1 所規定情事(簽名後請自行彌封)

評分完畢後請向上對折至虛線處黏貼密封。

甄選項目 配分 評審內容 得分

一、履約能力 25  廠商簡介、組織架構

 全國性競賽活動及國際性展覽活動及場地租借、規劃設計 能力之證明

 資訊安全管理能力

 契約履行之品質確保

 風險管理(含 SOP)及申訴處理

 財務狀況

 專案執行團隊之學經歷、人員規劃及年資 二、執行策略及方

30  專案執行策略與管理方法

 需求工作時程控管

 保密措施 三、經費之合理性

及完整性

20  經費預估結構合理性

 費用計算合理性及完整性 四、簡報內容及答

12  說明內容之完整性

 對於工作計畫內容之瞭解度

 答詢技巧及反應度

 表達內容之流暢

五、創意加值 8  有較佳建議或創意可增進本案之整體效益 六、廠商企業社會

責任(CSR)

指標

5 1.近一年內曾替員工普遍性加薪 2

2.於投標文件載明於履約期間給予全職從事本勞

務甄選案之員工薪資(不含加班費) 2

3.提供員工「工作與生活平衡」措施 1

總 分 100 得分加總 序 位

總分逾 90 分或未 達 70 分,請敘明理

備 註 各甄選委員就參與甄選廠商之工作計畫建議書內容或簡報等資料,依甄選評分 表之甄選項目及配分評定不同序位。每位委員對個別參與甄選廠商評比序位合 計數最低者為序位第 1,甄選分數總平均達 70 分以上,並經出席甄選委員過半 數決定者為受託廠商。序位最低且相同之參與甄選廠商有 2 家以上,均得為決 定對象時,擇配分最高之甄選項目之得分合計値較高者決定為受託廠商。如仍 相同時,擇配分第 2 高之甄選項目之得分合計値較高者決定為受託廠商,以此 類推,逐項評比至配分最低之甄選項目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決定為受託廠商,

如仍相同者,由出席甄選委員過半數決定者為受託廠商。

附件 2

(14)

企業社會責任(CSR)指標項目說明事項、證明文件及給分標準如下:

一、近一年內曾替員工普遍性加薪

說明事項:(1)普遍性加薪,係指事業單位 80%以上員工獲得加薪。(2)配合勞動部公告之 基本工資依法調升者非屬加薪。

證明文件:(1)加薪公文或公告、團體協約、勞資會議紀錄、工資清冊等,足以證明事業 單位內勞工加薪文件。(2)調整勞保投保薪資資料非屬證明文件。

給分標準:加薪幅度 4%以上者,得分 2 分;加薪幅度 2%以上未達 4%者,得分 1 分;

加薪幅度未達 2%者,得分 0.5 分。

二、於甄選文件載明於履約期間給與全職從事本勞務甄選案之員工薪資 (不含加班費)至少新 臺幣(下同)3 萬元以上

說明事項:給與全職從事本勞務甄選案之員工薪資,係指該等員工之平均薪資,包括獎 金及額外津貼。

證明文件:工資清冊、投標文件內載有人員薪資之報價清單等,足以證明事業單位內勞 工薪資文件。

給分標準:員工薪資須 3 萬元以上,並依提供員工薪資之高低,給予 0~2 分。

三、提供員工「工作與生活平衡」措施

說明事項:相關措施項目如:友善家庭措施、員工協助方案、企業托兒、健康促進、彈 性工時與工作安排措施(如因家庭照顧或健康因素,提供彈性調整工作時間

、地點或內容等)。

證明文件: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公告、團體協約、勞資會議紀錄,或其他足以證明之 文件。

給分標準:依提供相關措施項目之數量多寡及內容優劣,給予 0~1 分。

(15)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辦理「109 年度第 50 屆全國技能競 賽暨第 46 屆國際技能競賽國手選拔賽」有關工作

計畫需求書 壹、計畫緣起

為擴大民間參與政府公共建設,有效運用社會資源,委託民間專業單位 規劃及督導與執行全國技能競賽相關工作,讓社會大眾瞭解並對技能競賽給 予更多的關注,特以行政契約委外辦理。

貳、計畫目標

109 年適逢全國技能競賽舉辦屆滿 50 周年,為了讓社會大眾瞭解技能 競賽,並方便民眾參觀,訂定本計畫(以下簡稱本案),爰移師臺北南港展 覽 2 館(以下簡稱南港 2 館)及臺北市立南港高級工業職業學校(以下簡稱 南港高工)等場地,並參照國際技能競賽規格模式擴大辦理。期使民間投入 資源能有效運用及順利進行,並配合技能競賽政策推動,俾提高技術人員的 技能水準,促進產業升級。

參、委託機關

一、委託機關:勞動部(以下簡稱甲方)。

二、本案甲方之甄選、履約辦理事項,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以下簡稱技檢中心)執行。

肆、受託廠商

經公開甄選產生之廠商(以下簡稱乙方)。

伍、計畫期間

本案自簽約之次日起至 109 年 11 月 30 日止。(競賽期間:109 年 9 月 17 日至 21 日)

陸、廠商工作內容

本案工作計畫建議書內容至少應包括但不限以下需求項目之具體規劃 執行方式,乙方可提供更具效益之執行計畫,經技檢中心同意後執行。

一、成立競賽執行團隊

(一)為符合全國技能競賽之執行需求,乙方應組成「第 50 屆全國技能 競賽暨第 46 屆國際技能競賽國手選拔賽有關工作執行籌備處(以 下簡稱籌備處)」,並於競賽期間成立「大會辦公室」,負責處理 技能競賽相關工作事宜,包含場地、機具、接待、典禮、交通膳宿、

會議出席費及交通費之核發……等本案相關事項之規劃及執行。

(16)

人員配置不得少於 16 人,乙方應衡酌本案各項應辦事項之工作質 量,得運用專(兼)任之執行人力,規劃整體執行團隊,人員相關 學經歷條件說明如下:

1.計畫主持人

(1)1 人,負責本案工作規劃、管理、督導及協調。

(2)應具備下列其中一項資格:

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公私立大專校院碩士學位以上,且具備相 關工作經驗 3 年以上。

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公私立大專校院學士學位以上,且具備職 業訓練或技能檢定類似相關工作經驗 5 年以上。

2.執行秘書

(1)2 人,負責本案之推動執行。

(2)應具備下列其中一項資格:

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公私立大專校院碩士學位以上。

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公私立大專校院學士學位且具備相關工 作經驗 3 年以上。

3.專案人員

(1)不得少於 13 人,負責本案之各項工作執行。

(2)其中 1 人需具備英語聽說讀寫能力,且需符合以下任一項:

全民英檢中高級以上。

TOEIC 舊制 750 以上、TOEIC B2 高階級(聽 400、讀 385、說 160、

寫 150)。

TOEFL-ITP 527 以上、TOEFL-CBT 197 以上、TOEFL-IBT 72 以上。

CSEPT 330。

IELTS 5.5 以上。

FLPT 240、FLPT 口試 S-2+。

BULATS ALTE Level 3 以上。

Cambridge Main Suite-FCE 以上。

曾擔任國際技能競賽代表團之翻譯人員。

(3)其他人員應具備下列其中一項資格:

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公私立大專校院學士學位以上。

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公私立大專校院專科畢業且具備相關工 作經驗 2 年以上。

曾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或亞洲技能競 賽之選手。

(二)乙方應提具本案執行人力之工作規劃,並依據工作性質區分組別配

(17)

置,並說明專任或兼任之規劃情形。有關人員規劃部分,將納入甄 選會議評比,並於決標日次日起 30 日內函送技檢中心核備。

(三)本案執行人力如異動,乙方須於異動 10 日前報技檢中心核備,並 確實完成交接作業,7 日前將所遞補人員之名單及學經歷等資料函 送技檢中心核備。

(四)乙方之專案團隊倘經技檢中心認定不適任者,乙方應於技檢中心通 知起算日之次日起 7 日內將遞補人員名單及學經歷等資料函送技檢 中心核備,並於 10 日內向乙方報到。

(五)其他事項:

1.乙方得視實際工作量,增派臨時工作人員,以協助處理委辦事項,但 不得向技檢中心額外支領任何費用。

2.本案人力薪資皆含勞健保等法定投保單位應負擔費用。乙方聘僱專

(兼)任之執行人力,薪資費用均含勞健保等法定投保單位(乙方)

應負擔費用;另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14-1 條及第 72 條等規定,為避 免乙方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之情事發生,請乙方依實 編列上開相關所需費用並依實申報。

二、召開第 50 屆全國技能競賽暨第 46 屆國際技能競賽國手選拔賽有關工作 籌備及檢討會議

(一)109 年 1-6 月:每月至少與技檢中心召開 1 次會議。

(二)109 年 7-9 月:每 2 週至少與技檢中心召開 1 次會議。

(三)各職類依實際需求召開籌備及檢討會議。

三、大會、各職類競賽區、各類活動展示體驗區及國際研討會場地規劃(南 港 2 館、南港高工或其他指定場地),並配合實際需求提供 3D 場地規 劃圖及水、電配置圖等。

(一)各職類競賽區

1.參照第 49 屆全國技能競賽需求:

(1)各職類之區域包括選手競賽區(含報到區)、選手自備工具暫存區、

共用機具設備用品區、材料放置區、廢料暫存區、特殊材料管制區、

裁判人員評分會議區、競賽區域隔屏及參觀區等佈置。

(2)選手競賽區,原則為 20 崗,最終崗位依實際參賽人數設置(含備 用),部分職類需規劃每一崗位間有獨立空間,並依職類需求及場 地使用規定設置良好的排水、排煙及隔音設備,且需符合職業安全 相關規定。

(3)依職類特性作安排職類位置,並規劃民眾參觀動線。

(4)規劃競賽優勝作品展示區。

2.每 1 職類至少安排 1 人擔任競賽期間場地負責人,並依各職類裁判長 需求調整。

(18)

3.電腦資訊設備、印表機、網路設備(含網路)、無線電耳機式對講機 及影印機租借等。

(二)大會及各類活動區(技能展示區、技能體驗區、職訓展示區、職涯 發展區、贊助商攤位等):

1.依技檢中心需求及大會主視覺設計主題規劃場地及佈置(包含器材租 借)。

2.材料、物料、工具、量具準備、搬運與場地清理。

3.電腦資訊設備、印表機、網路設備(含網路)、無線電耳機式對講機 及影印機租借。

4.南港 2 館 1 樓及 7 樓規劃可容納約 30 人之備勤室。

(三)國際研討會:

依技檢中心需求規劃國際研討會及外賓接待室之場地及佈置(包含 器材租借)。

四、各職類機具設備(物料、工具、量具等)籌備及競賽期間之維護

(一)準備各職類使用機具設備,請參考第 49 屆競賽需求評估(如附件),

實際職類數依技檢中心實際需求數調整。

(二)機具設備以租借為原則,費用由乙方於預算內自行預估調整。

(三)機具設備之準備包括搬運、安裝、功能測試、安全檢測、布置及歸 還等事宜。並做每一職類及每一層樓電力使用容量評估。

(四)競賽現場每 1 職類需安排至少 1 名機具設備維護人員待命。

(五)場地負責人負責現場機具設備管理、檢修,競賽物料、工具、量具 之準備、保管、密封、競賽後全部選手作品之保管整理及競賽場地 環境維護及服務人員工作協調等工作。

(六)競賽期間每 1 職類至少安排該職類相關領域 3 人擔任場地服務人 員,協助場地負責人之材料、物料、工具、量具準備、搬運與場地 清理,及對選手與裁判等人員之各項服務。因工作量需要,宜增加 場地服務人員支援。

五、各職類材料採購及準備

(一)各職類使用機具材料,請參考第 49 屆全國技能競賽需求評估(如 附件),實際職類數依技檢中心實際需求數調整。

(二)每一職類之選手材料費用,每一崗位以新臺幣(以下同)5,000 元 為原則,預估 20 崗,實際費用由乙方於預算內自行預估調整。

(三)材料及評分用品等,需於競賽前依各職類需求規格採購、加工、分 類及包裝,並於競賽前送至各職類競賽場。另於競賽期間若臨時增 加需求,應安排專人採購因應。

六、各職類機具、設備、材料等運輸

(一)場地進場時間:預計109年9月14日0時至16日24時。

(19)

場地撤場時間:預計109年9月20日至21日。

(二)乙方應配合技檢中心需求,於履約期間協助場地勘查,並提供裝卸 建議,必要時提前包裝搬運或延後抵達卸貨等。

(三)服務範圍及需求

1.完成包裝、裝卸、運輸、及佈撤展等事務,包含打箱、裝卸、裝運、

儲放、粗定位、保全、保險等方式與流程,以及派遣裝運監督、場驗、

佈卸展之必要工作人員所需之費用均應涵蓋在內。

2.協助機具設備材料儲位調整及粗定位:依據南港2館、南港高工或其他 指定場地空間需求,協助配合機具設備材料之儲放調整及粗定位工作。

3.運送前,乙方依據技檢中心提供之清單與需求,進行評估並交付評估 報告書,報告書內容須含運送流程、包裝方式及材料、使用之運輸機 具、人力數量。實際之啟運及歸運時間,依技檢中心通知為準。

4.乙方應熟悉並遵守南港2館、南港高工或其他指定場地之相關車輛進出 規定,另如須向南港2館、南港高工或其他指定場地提出相關車輛申請 或保證,由乙方配合辦理。

5.乙方應負責包裝及拆箱等各項作業後衍生之廢棄物清除,並依南港2 館、南港高工或其他指定場地規定辦理。

6.乙方應負責機具設備材料貨物運輸保險,保險期間自收件地點點交起 至還件地點完成點交止。

7.乙方提供總指揮窗口1人,於包裝及運輸期間隨時回報最新進度,並與 技檢中心充分討論聯繫。

8.實際用車數得依實際需要調整,乙方須配合調度。

(四)配合南港 2 館、南港高工或其他指定場地使用堆高機搬運,並做成 使用紀錄。

(五)物流外包專業廠商需經技檢中心同意。

七、競賽作品之清運、裝卸及運輸

(一)競賽後選手作品依相關規定辦理。

(二)競賽結束後將作品裝卸及運回指定地點,另需進行場地及作品清 運,回收及垃圾清運需依南港 2 館、南港高工或其他指定場地規定 辦理。

八、人員住宿與接駁安排

(一)住宿資訊服務

1.競賽住宿期間自 109 年 9 月 17 日晚間起算至 109 年 9 月 21 日早上結 束,住宿時間原則各職類裁判、助理、技術顧問等 3 晚,裁判長 4 晚,

得視需求增加。

2.本競賽提供裁判長、裁判、助理、技術顧問、選手及競賽相關工作人 員住宿資訊服務,109 年 9 月 16 日晚間起算至 109 年 9 月 22 日早上

(20)

結束。

3.乙方須提供合適飯店(每日至少 210 間單/雙人房)及交通資訊公告於 競賽官網,住宿地點須綜合考量飯店與競賽預定場地交通距離及時 間、容納規模、設備服務等條件因素後由住宿人員自行進行住宿場地 選擇及洽定。

4.裁判長、裁判、助理、技術顧問及競賽相關工作人員,依「國內出差 旅費報支要點」得檢具住宿發票(收據)申請住宿費用,由乙方協助 進行費用申請及代發作業。

5.參賽選手之提名單位距離競賽場地逾 60 公里以上之選手,得檢具住宿 發票(收據)申請補貼住宿費用,由學生及帶隊教師直接洽定,由乙 方協助進行費用申請及代發作業。

(二)接駁服務

1.競賽期間住宿於選定飯店與競賽場地之間,須配合競賽時程提供往返 交通接駁服務。

2.競賽期間提供南港高工至競賽場地交通接駁服務。

九、民眾參觀競賽規劃(含志工教育訓練及管理)

為提升競賽教育意義,並使技能競賽理念紮根傳遞至青年學子與社 會大眾,競賽期間須規劃參訪活動邀請各界參與,體驗競賽氛圍並實地 了解各職類工作內容,增加學生未來職涯發展選擇之資訊與誘因。

(一)競賽期間觀賽人次須達 15,000 人次以上。

(二)為便利團體登記觀賽,須於競賽專屬網站提供線上預約登記機制,

競賽期間每日多個梯次,由接待人員進行導覽。

(三)現場安排 4 組以上導覽人員進行導覽接待(提供無線電耳機式對講 機),導覽人員應事先予以短期講習,了解職類特性並熟悉相關技 術內容,以利導覽時詳細介紹。

(四)為提升學生團體導覽時的專注度與觀賽活動整體豐富度,競賽現場 須規劃活動供觀賽人員參與並提供贈品。

(五)考量交通因素影響,尚有其他學生或社會大眾無法親至現場觀賽,

於競賽專屬網站需以直播方式提供部分職類競賽轉播,供未能到場 人士觀賽。

(六)為使競賽順利進行及引導民眾參觀,請乙方規劃辦理招募活動,招 募 250 至 1,000 人次志工(視實際需求調整),並辦理至少 4 場次 訓練課程,每場次至少 3 小時課程。

(七)競賽期間邀請國高中參觀及派車接送:

1.預計派出 75 輛中、大型遊覽車,中型遊覽車為 20 人座以上、大型遊 覽車 33 人座以上,車齡須為 5 年內,每校最多以 2 輛遊覽車接送為限

(如有特殊情形,經技檢中心同意可不受 2 輛之限制)。

(21)

2.學校申請交通接送須事前向乙方提出申請,且經乙方審核通過始派車。

3.交通接送部分包含受理學校申請車輛接送及審核,以不超過車輛預算 為審核原則。

4.乙方需自行處理車輛停車問題。

十、進退場及競賽期間(含選手之夜)膳食供應規劃

進退場及競賽期間須提供參與本競賽相關人員餐飲服務,進退場期間 提供餐盒,競賽期間為提升整體競賽形象並滿足不同需求,採自助 Buffet 型態進行(維安人員提供餐盒)。餐食需搭配葷素並標示明確,以利用餐 人員依據個人喜好或宗教信仰取用。數量需求如下:

(一)午餐部分

1.競賽期間每日供應 3,500 人次午餐,供餐時間自上午 11 點開始至下午 1 點止,若人員未能於供餐時間用餐,於下午 1 點之後提供餐盒至下 午 2 點為止。

2.進退場期間每日供應 1,000 人次午餐。

3.維安人員提供餐盒:競賽期間每日供應 100 個餐盒。

(二)晚餐部分

1.競賽期間因延長工作時間所需,每日供應 1,000 人次晚餐,供餐時間 自下午 5 點開始至下午 7 點止,若人員未能於供餐時間用餐,將於下 午 7 點之後提供餐盒。

2.進退場期間每日供應 500 人次晚餐。

3.選手之夜供應 600 人次晚餐。

(三)點心部分:競賽期間每日下午供應 3,500 人次點心。

(四)各職類競賽場地須提供足量飲用水供參加人員取用。

(五)競賽期間餐飲供應及外燴服務等,均應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 理署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辦理。

(六)乙方每天所製作菜餚應保留一份完整食物留樣〈包含葷、素食〉,

並標示日期,置於攝氏 7 度以下,冷藏 48 小時,以備檢查之用。

(七)為確保食品安全,乙方應投保產品責任險。

(八)廚餘、瓶罐等回收及垃圾清運需依南港 2 館、南港高工或其他指定 場地規定辦理。

十一、競賽場地佈置

(一)配合甲方提供之主視覺設計素材辦理場地及各項活動布置

各項宣傳活動、文宣品及會場布置依甲方提供之主視覺設計素材 規劃及設計,並納入雙語化,呈現整體形象及氣勢。另依技檢中心需 求辦理各職類代表符號及 6 大類群代表符號。相關設計稿須經技檢中 心同意後,始得用於本案各項宣傳。

(二)競賽期間每日規劃主題活動或節目 2-3 場,如:邀請國手及各界「職

(22)

場達人」現場展示,並安排體驗課程,提升民眾參與意願。

(三)整體各項活動佈置:

1.應根據本案各項活動時程撰寫文稿及影音資料轉檔剪輯。

2.技能競賽各項宣導片、紀錄短片播放。

3.分區賽及全國賽之各職類選手培訓及競賽期間平面攝影、動態錄影及 製作光碟,並製作頒獎典禮用之 30 秒選手得奬短片。

4.看板(含電子看板)、旗幟(羅馬旗、關東旗)、海報、手冊等設計及 製作。

5.各職類立牌、競賽規則、贊助廠商介紹、選手、攝影證、記者證、國 際裁判證及貴賓證、裁判、工作人員、模特兒之名牌、職類貼紙、選 手崗位號碼牌、選手胸背章、前三名名次牌及優勝作品說明卡等設計 及製作。

6.設計及製作「技能競賽請跟我來」壓克力標示手舉牌、「不開放參觀」、

「禁止錄影」、「禁止拍照」A4 大小標示各 65 面。

7.各職類依實際需求設置直播螢幕(含器材租借)。

8.前述規劃均應送技檢中心核備後執行,且須依「政府機關政策文宣規 劃執行注意事項」辦理。

9.競賽資料準備(裁判長資料袋,每職類 1 袋)

依技檢中心需求將文具(三色原子筆、鉛筆、哨子、修正帶、橡皮擦、

口紅膠、壓克力夾板)、隨身碟、證書夾及表件等印製並整理於資料 夾。

10.於南港 2 館規劃設計展示我國參加國際技能競賽歷屆獲獎相關資料 歷史牆。

(四)媒體中心之規劃及佈置:

1.規劃並佈置媒體中心,含設備及網際網路(至少應設置傳真機 2 台、

室內電話線 4 線、網際網路網點 10 點【頻寬至少 20M/10M 以上】、

發稿桌椅 20 位)。

2.媒體接待應由專人規劃及核發記者採訪證並協助媒體採訪工作,國際 媒體有翻譯需求,應協助安排翻譯人員。

3.媒體中心需隨時備有茶點。

(五)醫護站設置(含佈置)

1.依「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規定,於競賽期間設置醫護站,並 有清楚標示及指示牌。

2.應規劃緊急醫療救護事宜(含器材、救護流程、後送醫院及動線等)

並得向轄區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救護支援。

3.活動現場之救護站應配置專業醫師及護理人員至少各 1 人、救護車至 少 1 輛(需含救護相關專業執照司機)、救護機動車及自動體外心臟去

(23)

顫器(AED),救護站之配置數量與地點,以事故發生後四分鐘至六分 鐘內,救護人員、救護設備得以抵達或投入事故現場處理為原則。

4.每日需填寫回報單(例如:患者姓名、競賽職類、聯絡電話、每日服 務人數等)供大會留存。

(六)聘任 24 小時保全

依技檢中心規劃之需求期間,於競賽南港 2 館、南港高工或其他 指定場地聘任 24 小時保全。

十二、國際研討會(論壇)規劃及辦理(含外賓接待及食宿安排)

(一)於本案辦理期間規劃並辦理國際研討會活動至少半日 2 個主題以及 至少 2 天半參訪活動

1. 乙方應安排國際研討會且配合國際研討會成員行程,並包含下列事項 (1)舉辦主題例如:技能發展推廣及傳承、技能向下扎根之推動策略及

作法等議題。

(2)至少半天舉辦 1 場研討會,參加人數至少 180 位(含邀請之國外貴 賓等),國外貴賓成員在臺期間提供隨行翻譯服務,以及有關機票

(位)、機場接送、國內住宿、保險、膳食、交通等事宜,由乙方 負責安排、訂購、聯繫、接送及陪同。

(3) 舉辦場地:需符合國際研討會規格,並可容納至少 180 人之活動場 地,外賓住宿之飯店應以本案辦理場地附近為首選,如因故無法選 擇前揭場地附近之飯店辦理時,應以臺北市區交通便利抵達之場地 替代。

(4) 配合整體活動需求,提供餐點(提供中餐及休息時段茶點飲料),每 場次並安排午宴、晚宴。

(5)會場規劃報到區,並製作識別證、貴賓桌牌、主視覺海報、議程海 報及相關場地佈置等。另於會場設置中英文背板、設攤進行報到或 成果分享。

(6)製作活動邀請卡(含整體設計、封套及回條)至少 400 張,依本署邀 請貴賓名單進行寄送,並協助確認及統計出席之重要貴賓名單。

(7)編印會議手冊提供與會人員每人 1 冊,至少 180 份,需含目錄、議 程、演講者背景資料、簡報資料等。

(8)場地佈置:研討會主題背板各 1 式、參加之重要貴賓、勞動部及勞 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暨所屬長官等中英文姓名及職銜桌卡、講臺、講 臺花、簽名軸、指示海報、各式桌子(至少包含簽到桌、上課桌)、

桌巾及其他適合本活動之場地佈置。

(9)器材設備:視訊軟體及設備、網域及足夠頻寬等網路設備、燈光、

音響、攝錄影、投影機、投影布幕、有線/無線麥克風、筆記型電腦

(24)

等與本活動所需相關之器材,且須含專人操作。

(10 )需設置鄰近活動場地之至少需容納 5 人貴賓休息室,並備茶水、

咖啡及點心。

(11)乙方應為本案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並為外賓及陪同人員在台 期間投保旅遊平安險。

(12)乙方活動主視覺設計應配合本案之主視覺;另活動場地之布置規 劃及尺寸(指引海報、活動背板、講台 LOGO 版)、邀請卡(含封套) 設計、活動流程規劃書(含主持人稿、座位圖、分工表及舞台動線圖) 初稿應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核定,經核定後製作。

(13) 乙方應提供現場報到、接待、導引、臨時應變等工作人員,需分 配足夠人力。

(14)國際研討會應錄音、平面攝影及動態錄影,並交付提供字幕後可 上傳之電子檔。

2.參訪活動

(1) 乙方應於活動期間內安排至少 2 日半之參訪行程,並陪同國際貴賓 成員及相關人員進行參訪活動,以導覽台灣特色及文化,增進國際 友誼。

(2)乙方須於參訪活動期間,提供國際貴賓成員住宿至參訪地點往返之 大型巴士(至少 35 人座以上)遊覽車至少 1 輛,且每車至少提供中英 文翻譯人員 1 名,並依實際搭乘人數提供瓶水,其接送車輛應為 5 年內新車,內含每日用車 12 小時之逾時加班、行程所需之過路費、

停車費、司機餐費及小費等。

(3) 接送車輛除表訂預計行程外,並應配合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業務需 要機動調整行程。

(4) 乙方須提供導覽服務及中英文翻譯人員至少 2 名,以介紹各項導覽 行程、活動及提供隨行翻譯服務。

(5)參訪活動行程可結合晚宴辦理。

(6) 乙方應於活動前將參訪活動規劃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二) 辦理工作小組會議及行前說明會議:

為使活動順利完成,乙方需辦理會議如下:

1.國際研討會會前會議至少 4 次。

2.參訪行程之行前說明會至少 2 次。

(三)國際研討會國際貴賓來臺期間接待

邀請國際貴賓參加國際研討會來臺參加甲方相關活動,其乙方須配合 辦理接待事項如下:

1. 乙方需甲方要求時間內完成英文邀請函內容(含住宿、用餐習慣等調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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