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

Copied!
8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90年11月15日保訓會公訓字第9006447號函發布 中華民國91年10月21日保訓會公訓字第9106204號函發布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保訓會公訓字第0960011815A號令修正發

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保訓會公訓字第0970004586A號令修正發 布全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保訓會公評字第0990011557A號令修正發 布全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保訓會公評字第1011014946C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並自101年10月29日生效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保訓會公評字第10222601691號令修正 發布,並自102年5月25日生效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保訓會公評字第10222606461號令修 正發布,並自102年11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保訓會公評字第1022260759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保訓會公評字第1032260577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保訓會公評字第1032260662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保訓會公評字第1052260122號令修正發布

一、為規範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事宜,以客觀、公正、

公平之方式考核訓練成績,特訂定本要點。

二、基礎訓練成績考核項目及所占訓練成績總分之百分比如下:

(一)本質特性:百分之二十五。

1、 品德:包括廉正、忠誠、負責、涵養、榮譽及團隊精神 等,占百分之十。

2、 才能:包括領導、表達、學識、反應、創意、判斷、思維、

胸襟、見解及溝通等,占百分之八。

3、 生活表現:包括規律、精神、整潔、儀表、談吐及關懷 待人等,占百分之七。

(二)課程成績:百分之七十五。

1、 專題研討:占百分之三十。

2、 測驗成績:占百分之四十五。其測驗題型為實務寫作 題及選擇題,各占百分之五十。

訓練成績之計算,均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小數點第三位採四 捨五入方式計算。

三、基礎訓練之專題研討,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研討範圍: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及特種考試三等考試以上考

(2)

試,以訓練課程配當表「初任薦任人員應具備之能力」相 關課程為範圍;普通考試及特種考試四等考試以下之考試,

以訓練課程配當表「初任委任人員應具備之能力」相關課 程為範圍。以上課程安排於結訓前一週實施完畢為原則。

(二)研討題目: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 會)聘請講座命題,並由國家文官學院(以下簡稱文官學 院)提供各基礎訓練機關(構)學校之各組受訓人員擇一 研討。

(三)分組方式:各基礎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第一週將受訓 人員採異質性分成若干組,每組以不超過八人為原則,並 於研討時聘請二名講座共同主持。

(四)書面報告製作及繳交:

1、 書面報告應含封面、摘要、本文、參考書目及分組討論紀 錄各一式三份。

2、 報告本文字數以三千字至五千字為原則。本文以包含前言 現況分析、問題檢討、解決建議及結語等五大段落為原則。

如有引用資料者,應註明資料來源,並明列參考書目。

3、 應於舉行專題研討前三日送交各基礎訓練機關(構)學 校轉送主持講座。

(五)進行方式:於結訓前一週星期四或星期五舉行為原則,各 組研討時間為五十分鐘。研討重點應包括現況分析、問題 檢討及解決建議,各組推派代表一人至二人作口頭報告十 五分鐘後,由講座或受訓人員提出問題,並由講座指定該 組受訓人員作二十五分鐘之答詢,最後由講座講評。

(六)評分方式:專題研討成績總分為一百分,由主持講座依下 列配分比例評定成績:

1、 團體成績:占六十分;包括書面報告占五十分、口頭報 告占十分。

2、 個別成績:占四十分;包括書面報告撰擬過程參與表現 占二十分,本組詢答表現占十五分,在他組報告時發問占 五分。

四、基礎訓練課程測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測驗範圍:以保訓會發布之測驗課程為範圍。

(二)測驗題型及時間:單一選擇題四十題及實務寫作題二題,

測驗時間為二小時三十分。

(三)測驗日期:於結訓當週星期四舉行為原則。

五、各基礎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基礎訓練結束後十五日內,填 具本質特性及專題研討訓練成績清冊(如附件一)函送文官學

(3)

院彙報保訓會,由保訓會併同測驗成績計算核定訓練成績後,

通知用人機關(構)學校於保訓會培訓業務系統下載成績單,

並轉發各受訓人員簽收。

受訓人員如有待觀察之行為,各基礎訓練機關(構)學校輔導 人員應詳實觀察記錄「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期間待觀 察行為紀錄單」(如附件二),函送文官學院彙報保訓會轉知用 人機關(構)學校參考。

六、實務訓練成績考核項目及所占訓練成績總分之百分比如下:

(一)本質特性:百分之四十五。

1、 品德:包括廉正、忠誠、負責、涵養、榮譽及團隊精神 等,占百分之二十。

2、 才能:包括表達、學識、反應、創意、判斷、思維及見 解等,占百分之十五。

3、 生活表現:包括規律、精神、整潔、儀表、談吐及關懷 待人等,占百分之十。

(二)服務成績:百分之五十五。

1、 學習態度:包括主動、積極、正面、和諧及互助等,占 百分之三十。

2、 工作績效:包括專業、效能及品質等,占百分之二十 五。

七、實務訓練成績,由受訓人員之輔導員依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

(如附件三)所定項目進行評擬,並檢附實務訓練計畫表及實 務訓練輔導紀錄表併送單位主管初核後,轉送人事單位陳報實 務訓練機關(構)學校首長評定。

受訓人員之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實務訓練計畫表及實務訓練輔 導紀錄表,由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留存。

依規定參加集中實務訓練之受訓人員,其訓練期間之學習情形,

由辦理集中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送交實務訓練機關(構)

學校,作為實務訓練成績考核之參據。

八、實務訓練成績經單位主管初核為不及格者,應先交付實務訓練 機關(構)學校考績委員會審議。審議時應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 見之機會,並作成紀錄,再送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首長評 定。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首長如對考績委員會審議結果有意 見時,應退回考績委員會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 註理由後變更之。

實務訓練成績經單位主管初核為及格,送實務訓練機關(構)

學校首長評定對初核結果有意見時,應交付實務訓練機關

(構)學校考績委員會審議。審議時應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之

(4)

機會,並作成紀錄,再送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首長評定。實 務訓練機關(構)學校首長如對考績委員會審議結果仍不同意 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實務訓練成績經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首長依前二項規定評 定後,函送保訓會核定,並併同檢附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實務 訓練計畫表、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及考績委員會紀錄等相關事證 資料。

保訓會於核定實務訓練成績前,應派員前往實務訓練機關

(構)學校調閱相關文件與訪談相關人員,實務訓練機關

(構)學校與受訪談人員應予必要之協助。

九、性質特殊之高等及普通考試類科或特種考試錄取人員訓練,依 各該訓練計畫成績考核規定,成績未達及格標準者,保訓會得 於核定成績前,依前點第四項規定辦理。

前項訓練成績考核事項除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要點辦理。

十、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受訓人員基礎訓練及實務訓練成 績均及格後,於保訓會培訓業務系統列印實務訓練成績清冊

(如附件四)函送保訓會核定,並由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 試及格證書。

(5)

二、本質特性及專題研討欄位請填列原始分數。

附件二 年公務人員         考試本質特性及專題研討訓練成績清冊附件一

訓練機關(構)學校:

訓練期間: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總 編 號 姓

考 試 等 級

本質特性 專題研討

填表說明:

一、考試等級類科,請確實填寫。

(6)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期間待觀察行為紀錄單

(記錄期間: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機 關 ( 構 ) 學 校

受 訓 人 員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機 關 ( 構 ) 學 校

期 行 現 輔

(7)

附件三

年公務人員       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

( )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職 系 類 科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期 滿 日 期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工作

項目 考核

項目 細目

員 單 位 主 管 考績委員會 機 關 首 長

本質 特性

45 分)

A)

品德 包括廉正、忠誠、負責、涵養、榮譽及團隊精神等。(占20 分)

才能 包括表達、學識、反應、創意、判斷、思維及見解等。(占15 分)

生活表現 包括規律、精神、整潔、儀表、談吐及關懷待人等。(占 10 分)

服務 成績

55 分)

B)

學習

態度 包括主動、積極、正面、和諧及互助等。(占 30 分) 工作

績效 包括專業、效能及品質等。(占25 分)

請假紀錄 獎懲紀錄 獎懲紀錄

加減總分 (C)

具 體 優 劣 事 蹟

總評

單位與人員 評 語 考評總分

(A+B+C) 簽 章

機 關 ( 構 ) 學 校 首 長

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8)

附註:

一、依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實務訓練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如成績不及格請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二條之一規定辦理。

三、受訓人員如有因考試規則或訓練計畫規定事項,而必須列為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者,應於備註欄註明。

四、輔導員應於受訓人員訓練期滿後,填寫本考核表,並送單位主管初核後,轉送人事單位陳報機關(構)學校首長評定。實務訓練成績經評 定為及格者,毋需提報考績委員會審議,免填考績委員會評分欄位。

五、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經單位主管初核為不及格者,應先交付實務訓練機關考績委員會審議。審議時應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之機會,並 作成紀錄,再送實務訓練機關首長評定。實務訓練機關首長如對考績委員會審議結果有意見時,應退回考績委員會復議,對復議結果仍 不同意時,得於評語欄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六、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經單位主管初核為及格,送實務訓練機關首長評定對初核結果有意見時,應交付實務訓練機關考績委員會審議。審 議時應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作成紀錄,再送實務訓練機關首長評定。實務訓練機關首長如對考績委員會審議結果仍不同意 時,得於評語欄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七、踐行第五點及第六點程序後,實務訓練機關仍評定受訓人員成績不及格者,應併同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實務訓練計畫表、實務訓練輔導 紀錄表及考績委員會紀錄等相關事證資料,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

八、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請實務訓練機關留存,並於受訓人員基礎訓練及實務訓練成績均及格後,由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於保訓 會培訓業務系統列印實務訓練成績清冊函送保訓會核定,並由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附件四

年公務人員 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成績清冊

      

編號 姓 名考 試 等 級 考 試 類 科

國民身分證 統 一 編 號

年 月 日

實 務 訓 練

( 構 ) 學

實 務 訓 練 成 績

實 務 訓 練 期 間

基 礎 訓 練 期 間

訓 練 期

滿 日 期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9)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月 日

年 月

月 日 年 月

月 日

年 月

月 日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八、全期訓練時數四百五十小時以下之訓練班次,於開(參)訓日起三

何技正維敦:有關口試委員的部分,於自辦訓練作業原則也明定至

第2次招考成績複查 108年8月14日(星期三)16時至16時30分。如報名人 數過多,致延後考試期程,而延後放榜時將於放榜公

拾壹、正取人員應於109年4月22日(星期三)上午10:00至校總務處報到,進行工作

五、 最遲應於甄試日前一週,於分署網站公告甄試資訊。甄試資

(一)機關主要職掌:本局組織規程奉考試院 101.8.1 考授銓法五字第 1013628775 號函發布,掌理全市教育行政業務,組織規程修正經考 試院 107.4.11

1.曾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領有失能給付,且於退休前五

十三、事業單位應依分署核定之訓練計畫內容辦理訓練,各訓練課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