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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 書函
地址:70801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6號 承辦人:黃昱禎
電話:06-2991111#7730 傳真:06-2982507
電子信箱:echo11099@mail.tainan.gov.tw
受文者:臺南市立南寧高級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7037099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為振興花蓮地區觀光,有效活絡地方經濟,自即日起至本
(107)年12月31日止,放寬公務人員強制休假補助費措 施規定,並請鼓勵同仁前往花蓮地區觀光消費一案,請查 照轉知。
說明:
一、依行政院107年3月27日院授人培揆字第1070036125號函辦 理。
二、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 施」(以下簡稱休假改進措施)第5點第1款規定略以,公 務人員請國內休假者,休假期間以國民旅遊卡(以下簡稱 國旅卡)於交通部觀光局審核通過之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核 實補助,補助總額並分為自行運用額度與觀光旅遊額度。
三、因應花蓮本年2月6日震災,為提振花蓮地區觀光,活絡地 方經濟,爰放寬公務人員於旨揭期間內請休假持國旅卡至 花蓮縣之合格國旅卡特約商店消費(含消費地點在花蓮縣 之預購型交易),且符合休假改進措施相關規定者,不限 行業別均得列為觀光旅遊額度,並於本年強制休假補助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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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內實施加倍補助。學年制人員於旨揭放寬期間內符合規 定之消費,得於各該學年度強制休假補助總額內實施加倍 補助。
四、茲舉例如下:A君本年具14日休假資格,其強制休假補助 總額為新臺幣(以下同)16,000元,A君本年4月3日請休假 持國旅卡至花蓮縣境內特約商店共消費6,000元,得核發 休假補助費12,000元。
五、又旨揭放寬措施自即日起實施,俟國旅卡檢核系統修正上 線後(約本年4月中下旬),再由各機關人事單位配合辦 理旨揭放寬措施所涉休假補助費之請領及核銷事宜。
正本:臺南市政府幕僚群(一)、臺南市政府幕僚群(二)、臺南市政府各處(臺南市政府 人事處除外)、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
副本:臺南市政府人事處 2018-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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