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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附屬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109 學年度第 2 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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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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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附屬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109 學年度第 2 學期

110 年 7 月份期末校務會議議程 日期:110 年 7 月 2 日(星期五)

時間:上午 9:30

地點:https://moe-tw.webex.com/join/shyrwj (視訊會議) 主席:石校長文傑

1 教務處 修正「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附屬高級工業職業學

校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 案 5 2 學務處 修正「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附屬高級工業職業學

校緊急傷病處理實施辦法」 案 10 3 學務處 修正「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附屬高級工業職業學

校傳染病防制措施暨處理流程」 案 21 4 總務處 修正「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務 會 議 組 織 及 運 作 要 點 」 案 28 5 進修部 修正「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附屬高級工業職業學

校進修部學生請假規則」 案 35

1 教務處 43

2 學務處 49

一 頒 獎 請授獎師長利用時間到圖書館領取獎狀及奬

金 3

二、 主席致詞

三、 報告事項 文書組宣讀上次會議決議案暨執行情形 4 四、 討論事項

五、 各處室工作報告

(2)

3 總務處 54

4 實習處 55

5 輔導室 60

6 圖書館 64

7 進修部 75

8 人事室 80

9 主計室 82

六、臨時動議

七、散會

(3)

頒 獎 名 單

一、感謝下列師長指導閱讀心得寫作比賽獲獎,成績優異:

劉冠辰老師、林曉琦老師、林雅真老師、李國信老師、黃郁婷老師、賴茗 惠老師、黃正誼老師、黃任宜老師、李明地老師、曾婉茹老師、林允正老 師、劉忠樸老師、盧佳信老師、黃琛雅老師、王駿揚老師、張雅猛老師、

欉珊慈老師、陳曉蕙老師、陳智聰老師、賴威東老師、蔡馨旻老師 二、感謝下列師長指導小論文寫作比賽獲獎,成績優異:

陳智泓老師、李國信老師、翁麗敏老師、林允正老師、陳志剛老師、蔡佳

勳老師、林全財老師、王俊智老師、林曉琦老師、黃正誼老師、陳姚萍老

師、黃琛雅老師、賴威東老師、余敏綉老師、施勝華老師、吳志文老師

(4)

報告事項:文書組

宣讀 109 學年度第 1 學期 1 月份期末校務會議重要決議案暨執行情形 討 論 事 項 (一 )

案由:教務處提審議本校參加 109 學年度教師專業發展實踐方案教學輔導教師 認證推薦案,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

執行情形:本校林益瑋老師與柯寶鵬主任依期程進行。

討 論 事 項 (二 )

案由:總務處提修正「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務 會 議 組 織 及 運 作 要 點 」 案 (草 案 ), 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

執行情形:本校於 110 年 2 月 5 日以彰師附工總字第 1100000817 號函報部 未予核備,續提第二學期期末校務會議討論。

討 論 事 項 (三 )

案由:實習處提訂定「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附屬高級工業職業學校辦理教師進行 產業研習或研究作業要點」案(草案),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

執行情形:已陳報承辦學校秀水高工。

(5)

討論事項(一)

案由:教務處提修 正「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附屬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學生學習評 量補充規定」(草案),提請討論。

說明:

一、依 據 教 育 部 民國 110 年 6 月 3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00064605 號函,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條文第三十條,學校依本辦法規定,

自行訂定之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應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二 、 查 「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生 學 習 評 量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第 16 條 規 定 :「 新 生 與 轉 學 生 入 學 前 、 轉 科 ( 學 程 ) 學 生 轉 科

( 學 程 ) 前 及 休 學 學 生 復 學 前 , 已 修 習 且 取 得 學 分 之 科 目 , 經 審 查 符 合 課 程 綱 要 要 求 , 或 經 測 驗 及 格 者 , 得 列 抵 免 修 , 其 科 目 成 績,依 原 成 績 或 測 驗 成 績 登 錄;未 取 得 學 分 之 科 目 , 依 第 11 條 規 定 辦 理。前 項 審 查、測 驗 及 學 分 抵 免 規 定,由 學 校 定 之 。 」

三、爰 此,增 訂 第 20 條 學 生 辦 理 學 分 抵 免 作 業。原 第 20 條 至 第 29 條 修 訂 為 第 21 條 至 第 30 條 。

決議:

(6)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附屬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草案)

中華民國 103 年 8 月 29 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30 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 108 年 1 月 18 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28 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 110 年 7 月 2 日校務會議修訂草案

第1條 本補充規定依據民國108年6月18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80057314B號令「高級中等學校 學生學習評量辦法修正條文」第三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校學生之成績考查,依本補充規定辦理,本補充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悉依高級中等 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修正條文及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3條 本補充規定之學業成績包括部定必修一般科目、專業及實習科目與校訂必修、選修科 目。

第4條 為評量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並依學科及活動之性質,兼顧認知、技能及情意等 學習結果,並採擇多元適當之方法,於日常及定期為之,以落實學年學分制學業成績 考查之精神。

第5條 日常考查,每一科目得依其性質酌用下列方法辦理:

(一) 口頭問答。

(二) 演習練習。

(三) 實驗。

(四) 閱讀報告。

(五) 作文。

(六) 隨堂測驗。

(七) 調查採集等報告。

(八) 工作報告。

(九) 檔案評量。

期中考試得依各科目學分數之多寡,必修科目以每學期一學分者舉行一次;每學期二學 分(含)以上者舉行二次為原則。選修科目於定期考試前一周內,由任課教師於課堂舉行,

並完成成績登錄。

第6條 一般科目及專業科目(不含實習科目)成績之考查,依下列各款及評分基準辦理:

(一) 日常考查:占百分之四十。

(二) 期中考試:占百分之三十。

(三) 期末考試:占百分之三十。

第7條 藝術領域(音樂、美術)、體育成績之考查,依下列各款及評分基準辦理:

(一) 音樂

1. 認知:占百分之三十。

2. 技能:占百分之四十。

3. 情意:占百分之三十。

(二) 美術

1. 認知:占百分之三十。

2. 技能:占百分之四十。

3. 情意:占百分之三十。

(7)

(三) 體育

1. 運動技能及體適能:占百分之五十。

2. 運動精神及學習態度:占百分之二十五。

3. 體育知識:占百分之二十五。

第8條 實習成績之考查,依下列各款及評分基準辦理:

(一) 實習技能占百分之六十:含工作方法、成品或實驗結果、技能測驗及實習 報告或專題製作。

(二) 職業道德占百分之二十:含工作勤惰、設備保養器材維護、學習態度、安 全觀念。

(三) 相關知識占百分之二十:含日常考查、期中測驗、期末測驗。

第9條 實習成績之計算,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 每學期之實習技能、職業道德及相關知識等三項成績合計為學期成績。

(二) 每學期實習缺課之節數,達全學期實習教學總節數三分之一者,不予成績考 查,其該學期之實習成績以零分計算。

學生因公假、重病、特殊事故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喪亡而請假缺課者,不受本 款之限制。

(三) 學生校外實習之成績,其所佔實習成績之比率,另訂定之。

第10條 期末考試於每學期終了時每一科目得就全學期所授之教材考試之。

第11條 每一科目日常考查成績之計算,以在學期內各次日常考查分數總和平均之。

第12條 每一科目期中考試成績之計算,以在學期內之期中考試分數總和平均之。

第13條 每一科目之日常考查、期中考試及期末考試三項成績,合計為學期成績,成績及格 即授予學分。

第14條 各科目學年學業成績之計算,以該學年度該科目各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之。

其上下學期科目名稱(不含冊別)一致者可採平均計算,學年成績及格之科目,該學年 度各學期均授予學分。

其科目為各學期單獨開設者以該科目學期成績達及格標準者授予學分。

第16 條 學生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之計算,為各科目學期成績乘以各該科目教學學分數所得 之總和,再除以各該科目教學總學分數。學生畢業成績之計算,為在學期間各科目 學期成績乘以各該科目教學學分數所得之總和,再除以修習學分數總和。前二項所 定各科目學期成績,包括重補修、補考成績。

第17 條 學生各學年取得之學分數,未達該學年度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得重讀;該學 年度取得之學分數計算,應包括上下學期補考後、上學期重修後及上學期補修後及 格科目之學分數。

第 18 條 學生上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含補考後)並申請重修之科目或未修習之科目,得於 下學期重修或補修;下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含補考後)並申請重修之科目,得於 次一學期重修或補修。

第 19 條 轉科(組)生於轉科(組)後未修習之學分得依第 18 條規定申請補修,其補修成績以 實得成績登錄。

第 20 條 學生辦理學分抵免作業:

一、本校學分抵免原則如下:

(一)應以學校備查課程計畫開設之科目及學分數為限。

(二)科目名稱相同者得抵免之。

(三)科目名稱不同,但性質相近的科目,包括符合課程綱要、科目領域相同、

教學大綱相似、或課程屬性相似者,其抵免經由學分抵免會議審查認定

(8)

之。

二、抵免學分數及成績採計方式

(一) 原修習之科目學分數大於或等於本校課程計畫科目之學分數者,以本校 課程計畫科目學分數及原修習科目之成績登錄之。

(二) 原修習科目之學分數小於本校課程計畫科目之學分數者,應補修不足學 分數,其抵免成績以其原修習科目成績與補修成績,依學分數加權平均 計算後登錄之。

(三) 對開科目之抵免

1.本校課程計畫為學期對開科目,原修習科目為各學期開設,則依原修 習科目各學期成績之學分數加權平均計算後登錄之。

2.本校課程計畫為各學期開設科目,原修習科目為學期對開,則以原修 習科目之成績,分別於各學期登錄之。

三、學分抵免程序

應於學校規定期限內,由學生填具學分抵免申請表,檢附原修習科目之成績 單,向教務處註冊組提出申請。教務處註冊組於初審後,得提請召開學分抵 免會議審查認定之,並依審查結果辦理後續作業。

四、有關學分抵免若有未盡事宜,得召開學分抵免會議討論決議之。

第 21 條 學生取得之校外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經審查符合課程要求,或經甄試及格者,得 列抵免修;其審查、甄試及學分抵免規定,依本校「學生校外學習或教育訓練審查 及學分採計規定」辦理。

第 22 條 學生於期中考試、期末考試時,因公、病、直系血親尊親喪亡、或不可抗拒之偶發 事件,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考試,報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學校得審酌其 請假事由後,准予補考,其成績按實得分數計算。但無故缺考者,不准補考,其缺 考科目之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 23 條 德行評量之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獎勵:分為嘉獎、小功及大功。

(二)懲處:分為警告、小過、大過。

學生之獎懲,除應通知學生、導師、家長或監護人外,並於學期結束時 列入德行評 量。

第一項之獎懲項目、事由、程序、獎懲相抵及銷過之相關規定,依本校「學生獎懲 標準實施要點辦理」。

第 24 條 學生請假別,分為公假、事假、病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及 喪假;其請假規定,依本校學生請假規則辦理。

學生缺課未經學校依請假規定核准給假者,為曠課。

德行評量之出缺席紀錄,依本校學生出缺勤考查要點辦理。

第 25 條 德行評量以學期為單位由導師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修正條文第二十 一條第二款各目規定,參考各科任課教師及相關行政單位提供之意見,依行為事實 記錄,並視需要提出具體建議,作為學生適性輔導及其他適性教育處置之依據。

重、補修學生及延長修業期限之學生之德行評量,由學校依其修課情形並參酌一般 學生之規定定之。

第 26 條 在留校察看期間如有獎懲事由發生時,仍依相關規定處理,但受有記過以上處分者,

應進行留校察看期間以一學期為原則,學期結束經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審議為撤銷、

延長或適性輔導及其他適性教育處置之決議,經報由校長核定後執行。

第 27 條 學校應於學期末將學生之學期成績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通知中除包括各項成績外,

並應記載學生獎懲、出缺席記錄。

第 28 條 本校學生成績考查結果符合下列條件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一、最低畢

(9)

業學分不得低於 160 學分,其中包括:(一)部定必修科 目至少百分之八十 五及格。(二)專業及實習科目至少修習及格 60 學 分以上,其中實習科目(含 實驗、實務科目)至少 30 學分,適用 108 年新課綱學生之實習(含實驗、實務)

科目至少 45 學分以上及格。

二、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者。

三、修業年限未逾五年。

學生成績考查結果不符合前項規定者但已修畢 120 個畢業應修學分數,由學校 發給修業證明書。

第 29 條 本補充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並陳校長核定報教育部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 30 條 本補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10)

討論事項(二)

案由:學務處提修正「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緊急傷 病處理實施辦法」 (草 案 ), 提請討論。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中華民國 110 年 1 月 21 日臺教國署學 字第 1100005261 號函辦理。

二、以及為確保學生及教職員工在校內發發生緊急傷病時能儘速獲得妥善 照護。

決議:

(11)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附屬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校園緊急傷病處理實施辦法(草案)

93 年 8 月 18 日修定 100 年 2 月 10 日修訂 102 年 8 月 15 日修訂 110 年 3 月 22 日修訂 壹、依據:

一、學校衛生法第 15 條、學校衛生法施行細則。

二、教育部 92 台参字第 0920104837A 號令「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辦 理。

三、教育部 100 年 11 月 28 日台體(一)字第 1000215108 號函辦理。

四、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中華民國 110 年 1 月 21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00005261 號函 辦理。

貳、目的:為確保學生及教職員工在校內發生緊急傷病時能盡速獲得妥善照護。

参、處理原則:

一、學校傷病處理能提供簡易救護處理,不提供口服藥或侵入性醫療行為。

二、如需送醫,立刻與家長或監護人聯絡,將學生帶回就醫或協助送到醫療 院所急診處理。

三、如緊急傷病發生時,無法即時聯繫到學生家長,依本校緊急救護流程處理。

四、如為重大傷病事件,應立即啟動緊急傷病應變處理小組,進行相關後續處理。

肆、實施辦法

一、事前預防,實施安全與急救教育:

(一)隨時利用時間或隨機教導學生安全注意事項,禁止學生在教室內、走廊、樓梯追逐、

推拉等危險動作,並嚴禁攜帶危險物品到校以確保校園安全。

(二)推廣及實施教職員工生安全急救教育,每學年協助教職員工生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 及緊急救護情境演習,每學年各處室應提供參加受訓人員名單,以新進教職員為優 先,提升學校教職員工生事故傷害急救知能及正確應變處理方式。

(三)班級導師或任課老師每天應隨時關心學生健康狀況,適時給予關懷,有特殊狀況時 回報健康中心。

(四)學生在學校若發現身體不適現象時,應隨時告知老師或健康中心,以便學校及早做 最適當的處理。

(五)健康中心應建立學校附近緊急醫療機構連結網絡。

1. 啟動緊急醫療網:119 2. 彰化縣衛生局:7115141

3. 彰化基督教醫院急診急救專線:7255123 4. 秀傳醫院急診急救專線:7273938

(六)建構緊急傷病處理小組成員確認任務,隨時掌握學校出入動線,以備緊急之需。

(七)訂定緊急傷病救護處理流程(附件一)及重大緊急傷病通報網(附件二)。

(八)運用護理課程加強教授急救常識與急救訓練。

(九)每學期更新學生緊急傷病聯絡資料。

二、緊急傷患處理原則

(一)依據「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處理。

(二)學生發生意外傷害或急病時,在上課時間由任課教師,非上課時間由各班導師或學 生立即將傷患送到健康中心,或通知護理人員到場急救,如遇護理人員不在時,老

(12)

師應掌握急救原則依其實際需要情況予以急救或立即送醫。

(三)意外事件或急病發生時由導師負責與傷病學生家長聯絡,必要時由學務處給予協 助。

(四)教導學生遇到緊急病況時,首先判斷是否可以搬運:

1. 若可以搬運,則迅速而正確地把病患送到健康中心,且通知導師 、教官或護理老師。

2. 若不可以搬運如懷疑骨折,則即刻通知健康中心護理人員或導師、教官、護理老師。

3. 以上人員在接獲傷患報告時,應即刻前往傷病現場進行救護的處理,且依病況決定 留置健康中心觀察及照護或送醫診治,並通知家長已執行的救護處理。

三、護送傷患就醫時,護送人員的優先順序:

(一)經健康中心護理師評估狀況後,需就醫但未達須救護車護送時:

1. 導師或護理師先行通知家長,若家長可到校者,請家長帶回就醫。

2. 若聯絡不到家長或無法立即到校者,護送人員順序為:(1)導師(2)輔導教官或其他教 官(3)衛生組長(4)學務主任指派,護送前,請護理師先作適當之處理,並儘速通知學 生家長(5)特殊狀況時得請護理師隨車護送。

(二)經健康中心護理師評估狀況後,需聯絡救護車護送,但未達重大傷病導致意識不清 或昏迷時,護送人員順序同上。

(三)特殊狀況(有立即性或繼續性傷害或危害生命之慮者),需聯絡救護車且為重大傷病 導致意識不清或昏迷時,護理師依檢傷分類執行救護處理(附件三),並由救護車護送 至醫院,導師則聯絡家長至醫院,以便家長後續照顧。

(四)傷病情形屬一般狀況或特殊狀況,由護理師依其專業能力判斷之,護理師不在時,

商請護理教師協助評估判斷。

(五)護送人員一律給予公假登記外出。

(六)護理師隨同救護車護送學生救醫時,健康中心由代理人進駐代理。

(七)護理師至醫院後,若家長無法於一小時內到達醫院者,應通知導師或輔導教官至醫 院接替護理師至家長到達醫院。

四、學校護理人員代理人的優先順序為:

(一)衛保組長。

(二)學務處幹事。

(三)其他順位依公務人員代理順序辦理。

五、護送交通工具:公務車、計程車(車資由學生自付)、必要時應聯絡 119。

六、救護經費:

(一)護送傷患人員之交通費津貼由家長會相關項目支應。

(二)學生傷病事件可依學生團體保險理賠辦法申請理賠之。

(三)如遇學生家境特殊無法支付交通費,另籌措經費協助之。

七、因意外傷害或急症送醫事件發生時,應立即向學校報備,其程序為:

目擊的教職員工或學生→健康中心護理師→導師→衛保組長、生活輔導組長(校安事件 通報)→學務主任→校長;必要時由學務主任知會人事、教務單位核假、安排調(代)課事 宜。

八、傷患緊急送醫之時間、地點及處理過程,應登記於學校健康中心護理工作日誌,呈報 相關人員及校長核閱,並由導師及輔導室提供需要之輔導。

九、事件發生後後續處理:

(一)進行緊急傷病之災因調查與分析報告。

(二)登錄及追蹤就醫狀況。

(三)協助轉介個案身心復健及學習輔導。

(四)善後物品復原補充及清點器材。

(五)協助學生團體保險理賠申請。

(13)

伍、緊急傷病處理小組組織編制及工作職掌

編組 電話分機 分工職責 負責人職稱 代理人

總指揮官 221 統籌緊急傷病處理事項 宣佈與解除警戒狀態

與社區醫療資源建立良好互動關係並獲 社區資源支持

校長

副指揮官 255 統籌對外訊息之公佈與說明 秘書 現場指揮官 224 協助統籌緊急傷病處理事項

指揮現場緊急應變行動 緊急傷病之災因調查與分析 校內各單位之執行及協調

學務主任

現場副指揮官 252 協助指揮現場緊急應變行動 協助緊急傷病之災因調查與分析 校安系統通報

主任教官

現場管制組 252 成立臨時管制中心

現場隔離、安全警告標示設置 現場秩序管理

引導校外支援單位進入救護 引導師生疏散方向、清點人數

生輔組長

人員疏散組 252 224

引導師生疏散方向、清點人數 協助現場秩序管理

支援現場救護工作 協助送醫

協助與家長聯繫

教官 訓育組長

緊急救護組 224 校外醫療院所之聯繫 支援健康中心相關業務 協助傷患送醫

辦理教職員工生急救教育訓練

衛生組長

224 226

充實、管理體育器材與設備 協助傷患送醫

體育組長 248

224

成立緊急救護中心 檢傷分類與緊急救護 安排及護送就醫 充實、管理救護器材

共同辦理教職員工生急救教育訓練 學生相關資料之建立及記錄

辦理學生團體保險相關事宜 申請陪同送醫人員交通費

護理師

行政聯絡組 255 負責連絡各組及支援單位 協助總指揮官掌握各組資訊

秘書 270 負責聯絡各組及支援單位

協助總指揮官掌握各組資訊

教務主任

(14)

安排護送人員代課及請假事宜 停課及補課事項

協同辦理急救教育研習 支援現場救護工作 協助送醫

與家長聯繫及說明就醫狀況 後續追蹤、輔導

導師

協助支援現場救護工作 任課老師 總務組 202 設備器材支援(含清點及安全維護)

善後物品復原及清點器材 負責協調護送之交通工具 校園公共意外責任險理賠申請 協同辦理急救教育研習

總務主任

實習組 227 269

充實、管理實習器材與設備 協同辦理急救教育研習

實習主任 輔導組 220

234

協助重大傷病之壓力處理 學生情緒調適及心理重建

輔導主任 經費組 231

260

救護經費籌措 主計主任

法律組 232 負責法律相關問題及處理 協同辦理急救教育研習

人事主任 資訊組 217 建立緊急醫療資訊網路 圖書館主任 陸、本校特約醫療院所(附件四),依當年度實際簽約之醫療院所為主。

柒、本辦法經校務會議決議,陳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15)

國立彰化師大附工緊急傷病救護處理流程圖

處理流程開始

由目擊者陪同至健康中心 在場學生或教職員判斷

傷病輕微

嚴重或無法移動

立即通知健康中心護理師到現場 進行評估及處理,視情況聯絡119

護理師到場緊急處理 通報導師、輔導教官、衛 生保健組長等人員協助處 理、支援護送並適時回報

生輔組聯絡家長依實況 完成校安通報

重大傷病或 大量傷患?

第三級

護理師進行 檢傷分類

家長能否 到校?

提供簡 易內科 或外傷 處理

給予臥 床休息 並持續 觀察 第四級

填寫傷病紀錄單 評估是否 需就醫?

護理師評估 是否改善?

可聯繫?

家長帶回就 醫或請假

休息

學校派員 護送就醫

通報學務主任

通報校長

聯絡家長 帶回就醫

學校派員 護送就醫

緊急傷病之災 因調查與分析 填寫傷病紀錄單

追蹤就醫狀況

協助學生 團體保險申請

協助個案身心 復健及學習輔導

處理流程結束 視情況由護理 師(若護理師 不在則依護送 順序)隨同救 護車就醫 第一、二級

依緊急傷病通報 網通報相關單位

支援處理

通知家長 導師及 輔導教官

啟動本校緊急 傷病應變小組

※ 護送人員次序為:(1)導師(2)輔導教官或其他教官(3)衛生組長(4)學務主任指派。

附件一

(16)

國立彰化師大附工校園重大緊急傷病通報網

處理流程開始

通報學務主任 發生重大緊急傷病

通報校長 通報主任教官

聯絡及安撫家長 告知就醫地點

請求支援 ?

警消單位 醫療單位

啟動緊急傷病應 變處理小組

現場秩序管理 及疏散師生

現場管制 引導校外支援

成立緊急救護 中心:檢傷分類

緊急救護處置 安排及護送就醫

回報就醫 及傷病情形

依校安系統 管制及通報

對外訊息發佈 或說明

呈報教育主管單位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

教育署

處理流程結束 校外支援聯絡

火警及救護車:119 緊急報案電話:110 泰和派出所:7237560

緊急醫療衛生單位聯絡 彰化基督教醫院急救專 線:7255123

彰化秀傳紀念醫院急救 專線:7273938 部立彰化醫院:8298686 彰化縣衛生局:7115141 附件二

(17)

國立彰化師大附工檢傷分類及救護處理程序

嚴重度 極重度:1 級 重度:2 級 中度:3 級 輕度:4 級

緊急程度 危及生命:需立即處理 緊急:在 30-60 分 鐘內處理完畢

次緊急:需在 4 小

時內完成醫療處置 非緊急

臨床表徵

指死亡或瀕臨死亡。 重傷害或傷殘。  需 送 至 校 外 就 醫。

需門診 治療

簡易護理 即可 心 搏 停 止 、 休 克 、 昏

迷、意識不清、急性心 肌 梗 塞 、 溺 水 、 高 血 糖、低血糖、頸〈脊椎〉

骨折、疑為心臟病引起 之胸痛、呼吸窘迫、呼 吸道阻塞、連續性氣喘 狀 態 、 無 法 控 制 的 出 血、心搏過速或心室顫 動、癲癇重積狀態、重 度 燒 傷 、 對 疼 痛 無 反 應、嚴重創傷如高處摔 下,長骨骨折、骨盆腔 骨折、肢體受傷合併神 經血管受損、大的開放 性傷口、刀刺傷等。

骨折、撕裂傷、氣 喘、呼吸困難、中 毒、腸阻塞、腸胃 道出血,闌尾炎、

動物咬傷、眼部灼 傷 或 穿 刺 傷、 強 暴。

脫臼、扭傷(嚴重瘀 腫 ) 、 切 割 傷 須 縫 合、腹部劇痛、單 純性骨折無神經血 管受損者。

發燒 38 度以上

、 輕 度 腹 痛 腹 瀉 嘔 吐 頭 痛 、 暈 眩 等 疑 似 傳 染 病 或 慢 性 病 急 性 發 作。

擦傷、抓 傷、輕微 灼燙傷、

流鼻血 等。

學校採行 處理流程

1. 到 院 前 緊 急 救 護 施 救。

2.撥 119 求救。

3. 啟 動 學 校 緊 急 傷 病 處理流程。

4.通知家長。

5. 指 派 專 人 陪 同 護 送 就醫。

1.供給氧氣、肢體 固定 或 傷病急 症處置。

2.撥 119 求援或 打電 話 給距離 事故 地 點最近 之責 任 醫院與 急救醫院。

3. 啟 動 學 校緊 急 傷 病 處 理 流 程。

4.通知家長。

5. 指 派 專 人陪 同 護送就醫。

1.傷病急症處理。

2.啟動學校緊急傷 病處理流程。

3.通知家長。

4.由鄰近醫療院所 處置即可。

5. 由 家 長 自 行 送 醫,若家長無法 自行處理,則需 由導師陪同護送 就醫教務處派人 代課或指派專人 陪同護送就醫。

1.簡易傷病照護。

2.擦藥、包紮、固 定或 稍事 休息 後返 回教 室繼 續上課。

3. 傷 病情 況特 殊 時以通知單、聯 絡簿 或電 話告 知家長。

4. 不 需啟 動學 校 緊急 傷病 處理 流程 亦不 需通 報,僅需知會導 師。

附件三

(18)

國立彰化師大附工 110 年特約醫院與診所一覽表 110.1.27

醫院與診所名稱 住 址 電 話 門 診 時 間

富群牙醫診所 彰化市實踐路 159 號 7272403 9:00-12:00、14:30-18:00、19:00-21:30 彰工教職員工生享有掛號費「減免」50 元

黃共璧外科診所

彰化市長興街 97 號 7237086 9:00-12:00、14:00-19:00 非健保特約醫院,教職員工生免收掛號費(但傷口縫合、換藥須自付)

週 3 早上休診、週 4 下午休診,以現場公告為主.

雅世牙醫診所 彰化市中山路 2 段 871 號 7241240 9:15-12:00、14:30-18:30、晚上休診 彰工教職員工生享有掛號費「減免」50 元

陳耳鼻喉科診所 彰化市光復路 3 號 7245935 8:30-12:00、14:30-18:00、19:00-21:30 彰工教職員工生享有掛號費「減免」50 元、週四、週六晚上、周日休診(國定假日只看上午)

時代眼科診所

彰化市中正路 1 段 402 7262699 8:30-11:30、18:00-20:30 彰工教職員工生享有掛號費「減免」50 元

早診︰週 1.2.3.5.6.日、晚診︰週 1.2.3.5、週 4 休診

配眼鏡特價優待

信生醫院

彰化市三民路 312 號 7251191 8:00-11:30、13:30-16:50、18:00-20:20 彰工教職員工生享有門、急診就診掛號費「減免」50 元、週六、日晚上休診

住院診療之自費病房費予以 9 折優惠、勞工體檢依勞工體檢特約機構優惠價格予以計算 惠聖診所 彰化市中正路一段 432 號 7222699 9:00-12:00、14:30-17:30、19:00-21:00 (原黃俊榮醫院)

<內.婦產科>

彰工教職員工生享有掛號費「減免」100 元

週二、四、六晚上休診,週六只看診早上,周日全天休診

曉陽眼科診所 彰化市民族路 266 號 7201818 8:30-12:00、15:00-18:00、19:00-21:30 彰工教職員工享有掛號費「減免」50 元、週六晚上休診

祥順中醫聯合診 所

彰化市中民街 70 號 7277202 9:00-12:00、14:30-17:30、18:30-21:15 教職員工生購買自費產品(如:藥品、藥膏、藥布等)予以折扣優惠(出示識別證或學生證) 張銘吉中醫診所

彰化市彰南路 1 段 340 號 7326699 8:30-12:00、14:30-17:30、18:30-21:00 教職員工生掛號費全免.只收部分負擔

週六整日休診,週日只有早上看診

自費藥品 9 折優待,週六整天休診,週日只 有早上看診

龍邸牙醫診所 彰化市中山路 3 段 170 號 7266999 8:30-12:00、14:30---21:00 彰工教職員工生享有掛號費「減免」50 元、週六只有早上看診

誠興牙醫診所 彰化市中山路 3 段 216 號 7262566 9:30-12:00、14:30-17:30 (原林振興牙醫

診所) 彰工教職員工生享有掛號費「減免」100 元、週三週六下午休診 張眼科診所

彰化市中正路 1 段 335 號 7245578 8:30-12:00、14:30-18:00、19:30-21:30

彰工教職員工與眷屬(父母、配偶、子女.需出示戶口名簿)及學生享有掛號費「減免」100 元 配鏡特價優待、眼部美容手術優待. 週二下午休診. 週六下午、晚上休診

皇誠中醫診所 彰化市工校街 25 號 7270115 8:30-11:50、14:30-17:30、18:30-21:20 彰工教職員工(含退休員工)及學生享有掛號費「減免」50 元、週日休診

秀傳醫療社團法 人秀傳紀念醫院

彰化市中山路ㄧ段 542 號 7256166 8:30-12:00、14:00-17:30、18:00-21:00 門診、急診掛號費七折優惠 (教職員工及學生就醫時須出示「正本識別證」)

秀傳醫療財團法 人彰濱秀傳紀念 醫院

彰化縣鹿港鎮鹿工路六號 7813888 8:30-12:00、14:00-17:30、18:00-21:00 門診、急診掛號費七折優惠 (教職員工及學生就醫時須出示「正本識別證」) 彰化基督教醫療

財團法人彰化基 督教醫院

彰化市南校街 135 號 7238595 8:30-12:00、14:00-17:00、18:00-21:00 在學學生及教職員工門、急診掛號費九折計算,其餘門診及住院之醫療費用不予打折 張啟杉皮膚科診

彰化市三民路 268 號 7283807 09:00-12:30、16:00-21:30 彰工教職員工生享有掛號費「減免」50 元

葉易愷耳鼻喉科 診所

彰化市中正路一段 258 號 7277679 8:00-12:00、14:30-18:00、19:00-21:30 彰工教職員工生享有掛號費「減免」50 元、保健品九折優惠、星期四休診.星期天早上、下午也 有看診

澄清綜合醫院中 港分院

台中市台灣大道四段 966 號 04-24632000 9:00-12:0、14:00-17:30、18:00-21:30 教職員工生憑識別證件可享急診掛號費五折(掛號費依醫院公告為準)

個人高級健康檢查費九折(專案價不適用) 附件四

(19)

附註 1.門診時間、掛號費用若有異動,以各醫療院所現場公告為主。

附註 2.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之優惠方式適用於彰基醫療體系合作醫院(二林基督教醫院、鹿 港基督教醫院、鹿港基督教醫院長青院區、漢銘基督教醫院)。

附註 3.教職員工及學生就醫時務必出示「正本識別證」及「學生證」,始享優惠。

(20)

國立彰化師大附工(日間部)—臨時無護理師值勤之傷病處理流程

民國 110 年 2 月 17 訂定 此傷病處理流程適用於:

一、兩位護理師同時護送學生緊急外送就醫。

二、其中一位護理師請假,但另一位護理師因突發重大狀況需臨時請假。

處理流程開始

發生緊急傷病時 為上班時間?

依照國立彰化師大附工

(日間部)緊急傷病處理 實施辦法辦理 由學務處同仁代理

處理流程結束 校內是否有護理師

由衛生保健組組長代理?

由生輔組長或教官代理?

由護理師處理

由衛生保健 組長代理

由生輔組長 或教官代理

判斷發生時段

07:50 之前 14:00~22:00

進修部護理師駐班健 康中心協助處理傷病

值班教官現場 了解情況

學生有大型戶外集合 學生志工於 07:30 待命健康中心進行 基本測量與紀錄

電話諮詢護理師 學生傷病處理方式

緊急或特殊情況?

聯繫 119 就醫

(21)

討論事項(三)

案由:學務處提修正「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傳染病 防制措施暨處理流程」 (草 案 ), 提請討論。

說明:依據本校 110 年 3 月 10 日起之腸胃型傳染病疑似群聚事件處理至 4 月 1 日結案期間,本校之處理程序如附件,擬訂本校疑似傳染病群聚 事件處理流程如(圖一)所示,流程中有關通報衛生局與疫調配合作 業流程如(圖二)所示。

決議:

(22)

國立彰師附工校園傳染病防制措施暨處理流程

110 年 4 月 26 日行政主管會議通過 本校自 110 年 3 月 10 日(三)晚間,通報疑似腸胃型傳染病群聚感染事件,3 月 11 日(四)上午經召開學務處緊急會議後通報衛生局,並於 3 月 12 日(五)上午召開學 校擴大行政會議(衛生局人員進駐指導及衛教)後,訂定本事件之主要因應措施如下:

一、隔離:發現疑似腸胃型傳染病個案時,立即由導師通報與學生至健康中心,經護理 師評估後,已發病之學生立即以病假隔離,並告知學生及導師通知家長必須等待腸 胃道症狀(發燒、噁心、嘔吐、腹瀉及腹痛等)解除 48 小時後才能回學校上課。由 健康中心根據各班每日通報之疑似腸胃型傳染病學生,每日上午 7:30 集合各班防 疫股長完成返校人員清查,期間也發家長通知書及檢討每日的防疫情況,並於當日 下午通報國教署。

(23)

二、消毒:落實環境(教室、廁所、其他)消毒,3 月 12 日(五)下午實施全校大掃除 及消毒。本校衛保組經衛生局指示,以班級為單位製作每日消毒紀錄表,於 3 月 15 日(一)起,每日由導師簽名確認學生是否確實完成消毒工作(包含教室、廁所及 校內其他學習場域)。3 月 16 日(二)上午 7:30 起再次進行全校大掃除及消毒。

宿舍部份則於 3 月 11 日起每日積極實施消毒以及定期由專業人員消毒。

(24)

三、通報:建置「每日新增疑似嘔吐/腹瀉群聚事件個案監視表」,由導師每日上午 09:

00 前全面清查班上有無疑似腸胃型傳染病症狀學生,並於 10:00 前至健康中心填報,

為避免欄位資訊缺漏,各班導師皆以紙本方式填寫繳交並簽名。由健康中心匯整造冊 當日疑似全校腸胃型傳染病學生名單(Excel),並隨時與衛生局窗口聯繫(LINE)。3 月 17 日前因新增個案較多,健康中心於每日上午 10:00 及下午 3:00 及時回報衛生 局,3 月 18 日起則於每日下午 2:00 前完成當日一次通報。

當日通報流程開始

09:00 前完成清查 有無疑似症狀個案

未到2:00

當日通報流程結束 是否已到當日

下午 2:00 已到2:00

導師於上午 10:00 前至健康中心填寫 每日新增疑似群聚事件個案監視表

(至少填完發病症狀)

班級當日仍有疑似個案

健康中心匯整全校各班每日新增 疑似群聚事件個案監視表

(Excel 電子檔)

下午2:00 後 班級當日仍有疑似個案

或要再補填就醫 結果

10:00 前電話回報 健康中心或導師年級群組

通報當日新增 個案予衛生局

(EXCEL)

衛生局回傳當日疫調結果 及提供本校相關因應措施

(個案隔離、加強重點清消及 封閉特定場所等)

健康中心匯整全校各班每日新增疑似 嘔吐/腹瀉群聚事件個案監視表

(紙本暫存於健康中心)

(25)

四、衛教:3 月 12(五)上午 07:30 由校長、教官室、護理師集合全校一、三年級班長發放

「腸胃型傳染病之衛教及防疫(諾羅病毒預防方法)」單張至一、三年級各班及衛教,也 請各導師將電子檔協助轉貼至各班親、師、生相關群組。二年級部份於 3 月 15 日(一)

補發,並由衛生局護理師對全校防疫股長實施衛教宣導。3 月 16 日早上 7:30 由校長、

主任及學務處組長逐班視導衛教,導師隨班指導。

(26)

五、傳染病防制處理流程

依據本校 110 年 3 月 10 日起之腸胃型傳染病疑似群聚事件處理至 4 月 1 日結案期間,本 校之處理程序,擬訂本校疑似傳染病群聚事件處理流程如(圖一)所示,流程中有關通報衛 生局與疫調配合作業細部流程如(圖二)所示。

處理流程結束 個案送至健康中心由學校護理 人員進行緊急處理與健康照護

總務處規劃請專業人士進行 教室、實習工場、宿舍、

辦公室及校園內各公共場所之 環境清潔與消毒

評估個案之狀況並聯繫就醫

個案就醫狀況後續追蹤 與通知配合居家隔離

衛保組長:呈報當日疫情予 主任教官、學務主任及校長

衛保組:導師填寫個案通報單 後進行通報、疫調匯整作業

(詳閱通報衛生局流程)

國教署指示 是否停課

教務處:調派任課老師及擬 訂停課與補課事宜

教務處:通知後續復課 進行補課事宜 進行全校各班衛教宣導

班級執行每日清潔、消毒

(教室、工場、宿舍、辦公室、

公共場所)

疫情防制說明(導師會議):

1. 校園疫情防制措施。

2. 學生衛教與輔導。

3. 清潔與消毒方式說明。

4. 自我防護方式說明。

5. 自主健康管理說明。

6. 提供給家長的一封信。

校安中心:

國教署校安通報(每日)

健康中心:各班感染個案造冊並清 查感染個案返校人數(每日)

依衛生主管 機關指示結案

通報衛生主管機關(衛生局)

校長召開校內跨處室 緊急處理小組會議

(協調各單位配合辦理事項)

校內發現感染個案

校外衛生機關通知感染個案

依衛生主管機關(衛生局)指 示進行初步疫調與防疫措施

衛保組:檢核消毒紀錄 與環境消毒實施情形

(圖一)國立彰師附工疑似傳染病群聚事件處理流程

(27)

下圖所示為本校通報衛生局與疫調配合之作業流程。每日上午 09:00 前各班導師須進行 感染個案之清查,於 10:00 前至健康中心填報「每日新增疑似群聚事件個案監視表」,某些 欄位如:「診斷結果」則可等待學生看完醫生後再補填。衛保組同時匯整、輸入所有於下午 2:

00 前填報之所有個案資料,並於下午 2:00 將電子檔(Excel)傳送至衛生局聯繫窗口。2:

00 後若仍有導師填報監視表,則暫時保存於健康中心,待當日下午衛生局人員檢視、修正 Excel 檔後(可能須增加某些特定欄位或排除某些不相關之個案),再一併匯入次日之通報。衛生局 當日所提供之疫調分析與防疫指示,可作為本校持續進行防疫措施或調整相關防疫策略之參 考,並由衛保組依序呈報主任、校長,以及有關單位配合後實施。

當日通報流程開始

09:00 前完成清查 有無疑似症狀個案

未到2:00

當日通報流程結束 是否已到當日

下午 2:00

已到2:00

導師於上午 10:00 前至健康中心填寫 每日新增疑似群聚事件個案監視表

(至少填完發病症狀)

班級當日仍有疑似個案

健康中心匯整全校各班每日新增 疑似群聚事件個案監視表

(Excel 電子檔)

下午2:00 後 班級當日仍有疑似個案

或要再補填就醫 結果

10:00 前電話回報 健康中心或導師年級群組

通報當日新增 個案予衛生局

(EXCEL)

衛生局回傳當日疫調結果 及提供本校相關因應措施

(個案隔離、加強重點清消及 封閉特定場所等)

健康中心匯整全校各班每日新增疑似 嘔吐/腹瀉群聚事件個案監視表

(紙本暫存於健康中心)

(圖二)國立彰師附工校園傳染病防制通報衛生局與疫調配合作業流程 六、本流程經校務會議決議,陳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28)

討論事項(四)

案由:總務處提修正「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務 會 議 組 織 及 運 作 要 點 」 (草 案 ), 提請討論。

說明:依 據 教 育 部 110 年 2 月 18 日 臺 教 授 國 字 第 1100016271 號 函 (附 件 一 )辦 理 。

決議:

(29)
(30)
(31)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附屬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校務會議組織及運作要點 修正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三、(一)本校校務會議組 織 成 員總 人 數 合 計 186 人 ,由 本 校 校 長 、 各 單 位 主 管11 人、 全 體 專 任 教 師 153人、職員代表6 人、家長會代表 1 人 及經選舉產生之學生 代表14人組成。

三、(一)本校校務會議組織成 員,由本校校長、各單位 主管、 全體專任教師、職 員、家長會代表 1 人及經 選 舉 產 生 之 學 生 代 表 組 成。

三、(二)前款全體專任教 師成員產生以當學年 度實際聘任人數計 數;職員代表由本校 當年度公務人員甄審 暨考績委員會任之。

三、(四)第一款學生代 表,由經選舉產生之 學生代表組成。

三、(四)第一款學生代表8%,

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組 成。

(32)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附屬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校務會議組織及運作要點

103 年 8 月 29 日校務會議通過 104 年 1 月 27 日校務會議第一次修正 105 年 1 月 20 日校務會議第二次修正 105 年 8 月 26 日校務會議第三次修正 110 年 1 月 20 日校務會議第四次修正 110 年 7 月 02 日校務會議第五次修正

一、本要點依高級中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附屬高級工業職業學校(以下簡稱本校)校務會議(以下簡 稱本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校務發展、校園規劃及其他與校務相關之重大事項。

(二)依法令或本於職權所訂定之各種重要章則。

(三)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四)校內組織設立、變更及停辦事項。

(五)其他依法令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事項。

三、本會議組織成員及其產生方式如下:

(一)本校校務會議組織成員總人數合計 186 人,由本校校長、各單位主管 11 人、全體專任教師 153 人、職員代表 6 人、家長會代表 1 人及經選 舉產生之學生代表 14 人組成。

(二)前款全體專任教師成員產生以當學年度實際聘任人數計數;職員代表由 本校當年度公務人員甄審暨考績委員會任之。

(三)第一款家長會代表 1 人,由家長會會長擔任。

(四)第一款學生代表,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組成。

四、本校本會議之召開方式,分為下列二類:

(一)定期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召開日期列入學校行事曆,並於開會 七日前公告;召開日期變更時,應於開會十五日前公告。

(二)臨時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召開臨時會議:

1.本會議代表五分之一以上連署,以書面附具案由請求:校長應於十五

日內召開,並於開會七日前公告。

(33)

2.學校教職員工三分之一以上連署,以書面附具案由請求:校長應於十 五日內召開,並於開會七日前公告。

3.因天災、緊急事故或行政單位認有必要:得隨時召開之,並應通知本 會議組織成員。

五、本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之;校長因故無法召集或主持時,由其職務代理 人召集並主持之。

六、本會議議程如下:

(一)主席宣布開會。

(二)頒獎。

(三)主席致詞。

(四)報告事項:宣讀上次會議決議案暨執行情形。

(五)討論事項。

(六)各處室工作報告。

(七)臨時動議。

(八)散會。

七、本會議開會及議決方式如下:

(一)應有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成員過半數同意,始 得決議。

(二)成員以親自出席為原則;其有書面委託時,得由非成員之受託人代為出 席,並有發言及表決權。

(三)成員因故無法出席會議時,應有正當理由,並向人事室辦理請假。

八、本會議之提案方式如下:

(一)校長交議。

(二)各主管單位提案。

(三)家長會或教師會提案。

(四)本會議組織成員十五人以上連署提案。

(五)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共同提案。

(六)學生會及其他學生相關自治組織提案。

(七)第四點第二款第一目或第二目之連署人提案。

(34)

前項提案,應於開會七日前,提交總務處文書組彙整。但第四點第二款 第三目臨時會議之提案,不在此限。

九、若經討論而無共識之提案,主席得終止討論,裁示提案擱置。

十、本會議由總務處文書組排定座位並擔任紀錄,會議結束後由主席核閱簽名;

應出席而未出席者,由人事室通知該員及考核備查。

十一、本要點如有未規定事宜,準用內政部會議規範之規定。

十二、本要點經本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

亦同。

(35)

討論事項(五)

案由:進修部提修正「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附屬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學生請假規 則」(草案),提請討論。

說明:

一、教育部 96 年 12 月 31 日台訓(三)字第 0960173397 號函「維護懷孕 學生之受教權相關事項」辦理。

二、教育部 108 年 6 月 18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80057314B 號「高級中等 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辦理。

三、依據進修部 110 年 4 月 8 日第二次學務暨行政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三、為維護學生受教權,特將婚假、生理假及娩假等實際需求納入。

四、考量進修部部分學生非學齡學生,在其年滿二十歲且心志成熟的狀況 下,其請假程序無須經過父母親或監護人同意。

五、修正後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附屬高級工業職業學校進修部學生請假規則 (草案)如附件一,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二,請參閱審訂。

決議:

(36)

附件一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附屬高級工業職業學校進修部

學生請假規則(草案)

中華民國 103 年 9 月 25 日進校行政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 104 年 8 月 28 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110 年 7 月 2 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本請假規則依據學生出缺勤考查要點第五點規定訂定之。

二、本校學生因故不能上課或出席各種教學活動,應遵照本規則辦理請假手續

三、本校學生請假分為公假、事假、病假、喪假等四種。、婚假、生理假、娩 假(含產前假、分娩假、流產假、陪產假)及育嬰假等捌種。

四、學生請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假

1.因代表學校參加各項學藝競賽或活動,由指導老師或教官事先填寫 公假單辦理請假。

2.因學校業務或教學需要指派公差,由指派教師事先填寫公假單辦理 請假。

3.參加兵役有關體檢或國家考試持有證明文件者,可事先辦理公假。

(二)事假

1.學生因事須由家長或監護人簽章後,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不得 事後補辦。

2.考試期間不得請事假,未到考者一律不准補辦請假手續及補考。

(三)病假

1.請病假在二日以內,得由家長或監護人證明和附健保卡影印本辦理 請假。

2.請病假在三日以上須有家長或監護人證明外,並須檢具醫院之診斷 書。

3.在校內因病必須離校時,須由本校健康中心證明,辦理請假。

4.學生在家因病不能到校,應先以電話向導師或輔導教官報備,並於 病癒後返校三日內補辦請假手續。

(四)喪假

1.學生因直系血親尊親屬喪亡,得檢附有關證明辦理喪假,並以一週 為限,如超過時以事假論。

2.學生之旁系血親喪亡之請假以事假論。

(37)

(五)婚假

本人結婚,得請婚假七日 (不含例假日),憑喜帖或結婚證明辦理。

(六)生理假

因生理期致就學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無需檢附證明文件。

(七)娩假

應檢附健保局特約醫院或診所出具與假別相關之懷孕、分娩、流產、

陪產等證明書辦理且不計入學期事、病假之累計時數,各項娩假規定 如下:

1. 產前假: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請。

2. 分娩假:分娩後,給分娩假四十二日,應一次請畢。

3. 流產假:懷孕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懷孕三個月以 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 者,給流產假四十二日,應一次請畢。

4. 陪產假:學生配偶分娩得請陪產假五日,應於配偶分娩的當日及前 後合計十五日期間內請畢,應檢附分娩證明書。

(八)育嬰假

學生撫育三歲以下法定子女,檢具相關證明書,得請育嬰假。(其成 績考查及修業年限另召開專案會議討論)

五、學生請假程序:

(一)到學生事務組領取請假單,填寫班級、姓名、請假日期、事由等,並 加蓋家長或監護人印章。

(二)請假在三日以內者,經導師與輔導教官核准後,送學生事務組登錄。

(三)請假在四日以上、六日以內者,經導師與輔導教官審核,進修部主任核 准後,送學生事務組登錄。

(四)請假超過七日以上時依序呈校長核准後,送學生事務組登錄。

六、其它規定:

(一)期中及期末考試之請假須先請導師、輔導教官之審核,並經進修部主 任核准後送教學組登記,以便辦理補考。

(二)學生請假如有不實情事,除以曠課論外,並以欺騙師長記大過處分。

(三)學校安排之課外教學活動或其他相關活動,均視同正課,須依規定辦 理請假手續。

(四)學生請假需親自辦理,非因不得已情形,不得由他人代辦。

(五) 學生年滿二十歲且在校學行紀錄內無記過以上處分者,由父母或監護

人授權及繳交保證書(格式如附件)至導師處後,其請假程序無須經父

母或監護人同意,惟學生如有違犯請假規則,依規則處分;另學生申

(38)

請通過後,嗣後倘有學行紀錄遭記過以上處分者,喪失前述資格。

六、期中及期末考試之請假須先請導師、輔導教官之審核,並經校務主任核准 後送教學組登記,以便辦理補考。

七、學生請假如有不實情事,除以曠課論外,並以欺騙師長記大過處分。

八、學校安排之課外教學活動或其他相關活動,均視同正課,須依規定辦理請 假手續。

九、學生請假需親自辦理,非因不得已情形,不得由他人代辦。

七、本請假規則提獎懲委員會進修部行政會議初審,後送校務會議通過,陳校

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39)

附件

保證書

立書人 (以下簡稱甲方)因敝子女 (以下簡 稱乙方)已年滿二十歲,且甲方衡量乙方可自行負責各項生活行為,因此授權委 由乙方自行向學校請假,甲方願負擔並保證乙方之下列事項:

一、 保證甲方與乙方之關係屬實,無虛偽不實情事。

二、 保證乙方因出缺席狀況而導致的課業問題,由甲方負責。

三、 保證乙方請假期間在校外衍生的各項生活行為,由甲方負責。

四、 甲方已詳讀學校學生請假規則,倘乙方有違犯請假規則事宜,依學校學生 獎懲規則予以處分。

五、 甲方以上所填之資料及證明文件均確實無訛。如有偽造、變造或記載不實 者,願自負法律責任。

立書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請於框內黏貼保證人(甲方)身分證影本

(正面)

請於框內黏貼保證人(甲方)身分證影本

(反面)

請於框內黏貼被保證人(乙方)身分證影本

(正面)

請於框內黏貼被保證人(乙方)身分證影本

(反面)

(40)

附件二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附屬高級工業職業學校進修部

學生請假規則修訂對照表

修訂前 修訂後 備考

三、本校學生請假分為 公假、事假、病假、

喪假等四種。

三、本校學生請假分為公假、事假、

病假、喪假、婚假、生理假、娩假(含 產前假、分娩假、流產假、陪產假)及 育嬰假等捌種。

四、學生請假依下列規 定辦理:

四、學生請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五)婚假本人結婚,得請婚假七 日 (不含例假日),憑喜帖或 結婚證明辦理。

(六)生理假

因 生 理 期 致 就 學 有 困 難 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無需檢附證明文件。

(七)娩假

應檢附健保局特約醫院或 診所出具與假別相關之懷 孕、分娩、流產、陪產等證 明 書 辦 理 且 不 計 入 學 期 事、病假之累計時數,各項 娩假規定如下:

1.產前假:分娩前,給產 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請。

2.分娩假:分娩後,給分 娩假四十二日,應一次請 畢。

3.流產假:懷孕未滿三個

增訂項次(五)

(六)(七)(八)

(41)

月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 日;懷孕三個月以上未滿 五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 二十一日;懷孕滿五個月 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 十二日,應一次請畢。

4.陪產假:學生配偶分娩 得請陪產假五日,應於配 偶分娩的當日及前後合計 十五日期間內請畢,應檢 附分娩證明書。

(八)育嬰假

學生撫育三歲以下法定子 女,檢具相關證明書,得請 育嬰假。(其成績考查及修 業年限另召開專案會議討 論)

六、期中及期末考試 之請假須先請導 師、輔導教官之 審核,並經校務 主任核准後送教 學組登記,以便 辦理補考。

七、學生請假如有不 實情事,除以曠 課論外,並以欺

六、其它規定:

(一)期中及期末考試之請假須先 請導師、輔導教官之審核,

並經進修部主任核准後送 教學組登記,以便辦理補 考。

(二)學生請假如有不實情事,除 以曠課論外,並以欺騙師長 記大過處分。

(三)學校安排之課外教學活動或

修訂項次

增訂項次(五)

(42)

騙師長記大過處 分。

八、學校安排之課外 教學活動或其他 相關活動,均視 同正課,須依規 定辦理請假手續

九、學生請假需親自 辦理,非因不得 已情形,不得由 他人代辦。

其他相關活動,均視同正 課,須依規定辦理請假手 續。

(四)學生請假需親自辦理,非因 不得已情形,不得由他人代 辦。

(五) 學生年滿二十歲且在校學行 紀 錄 內 無 記 過 以 上 處 分 者,由父母或監護人授權及 繳交保證書(格式如附件)至 導師處後,其請假程序無須 經父母或監護人同意,惟學 生如有違犯請假規則,依規 則處分;另學生申請通過 後,嗣後倘有學行紀錄遭記 過以上處分者,喪失前述資 格。

十、本請假規則提獎 懲委員會審議通 過,陳校長核定 後實施,修正時 亦同。

七、本請假規則提進修部行政會議初 審,後送校務會議通過 ,陳校長 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修訂項次 更 迭 初 審 單 位 後 送 校 務 會議

無 如附件 新增附件

(43)

各處室工作報告:教務處 教 學 組 :

一、110 年 度 暑 假 於 110 年 7 月 3 日 起 至 8 月 31 日 止,9 月 1 日( 星 期 三 ) 為 110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開 學 日 。

二 、 教 務 處 110 年 暑 假 重 要 行 事 曆 如 附 件 一 所 示 。

三 、 110 年 度 暑 假 輔 導 課 因 疫 情 因 素 , 於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暫 停 辦 理 。 四 、 109 學 年 第 2 學 期 成 績 不 及 格 補 考 由 任 課 老 師 自 行 處 理 , 請 於 7

月 30 日 前 將 補 考 成 績 上 傳 。

五 、 110 學 年 度 高 三 升 科 大 模 擬 考 共 計 五 次 , 另 因 疫 情 因 素 , 模 擬 考 公 司 取 消 原 訂 110 年 09 月 09-10 日 九 月 複 習 考 當 次 考 試 。 六 、 110 學年度第一學期班級教室分配位置如附件二所示。

七 、 本 校 教師配課排課要點於 110 年 05 月 24 日教務會議修正,排課需求表 之授課需求以「公務(每週)」為主,排課以 5 天為原則,並在七月底前提 出,若另有需求請填寫「新版」申請表依程序簽核後送教學組彙辦,教學 組再依全校教學需求全盤考量後排定,相關要點請至教學組網站下載。

八 、 請科召及科主任預排教師授課節數時特別留意教師兼任及代課節數:(一) 單一學制以不超過九節為原則。(二)跨學制及校外兼課,併計以不超過十 二節為原則。

九 、 110 學年度落實學生學習成效預防與補救教學政策,教師於第一次月考及 第二次月考後對學生提出預警,提醒學生成績落於不及格範圍,並利用時 間進行學習成效分析與補救教學輔導,預警簽名表簽核後送教學組彙整、

補救教學或輔導紀錄表請於學期末送繳紙本成績時一併附送教務處彙整。

十、本學期完成公開觀課之教師請於 7 月 1 日前,將完成之表件,送國文科王 駿揚老師處彙整。

十 一 、 本學期請社群召集人將專業社群依期程進行活動,並紀錄於紀綠表送教 務處彙整。

十 二 、 各項研習資訊公告在學校教務處公告,請師長查閱並踴躍參加。

註冊組:

一、110 學年度特色招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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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單元(進度) 內容細項 分配節數 備註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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