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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團體與監獄宗教教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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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門學報社出版 地址:84049 台灣高雄縣大樹鄉佛光山普門學報社 電話:07-6561921 轉 1291、1292 傳真:07-6565774 E-mail:ugbj@fgs.org.tw

宗教團體與監獄宗教教誨

[註 1]

──對佛光山在明德戒治分監活動之實證分析

張家麟

真理大學宗教系副教授

壹‧前言

一、研究動機

(一)研究直覺

在民國九十年三月偶然的機會應邀到台南明德戒治分監對受刑人作專題演講,發現宗教 團體在監獄裡頭的活動非常頻繁,進一步與佛光山宗教團體擔任駐監釋慧定法師訪談之後,

更清楚國家機關在監獄的活動,除了戒護管理由國家機關的公務人員執行以外,有關教化受 刑人的活動幾乎委託宗教團體負責。

就宗教團體在監所對受刑人所作的宗教教誨活動,足以讓受刑人產生不再吸毒的效果,

在既有的文獻資料中均相當顯著。[註 2]但是這些統計資料是否具有科學上的檢證,值得進一 步探究。

(二)偏離個案(Deviance case)

明德戒治分監是台南監獄中,明德外役監內的小監獄,專門負責煙毒犯勒戒治療的場所。

與我國中央政府行政院法務部主管的監所包括二十三所監獄、十五所看守所、四所技能訓練 所、四所少年觀護所及四所矯正學校比較起來,[註 3]它是全台獨一無二的超小型監獄,當初 設立的原因主要是希望對煙毒犯有良好的勒戒效果。[註 4]當初國家機關為了達到設立此監獄 的特殊效果,引進宗教團體的宗教對煙毒犯作宗教教誨活動,希望能夠感化煙毒犯,因此與 其他監獄比較起來,明德戒治分監是屬於監獄管理中,宗教團體的宗教教誨活動頻繁的偏離 個案,就個案研究(case study)而言,是非常值得深入探討的個案。其為偏離個案的理由說 明如下:

1.宗教教誨時間最長。明德戒治分監中,基督教及佛教團體對煙毒犯從事的宗教教誨時 間每週約十五個小時,遠比一般監獄每週兩小時到六小時高出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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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宗教團體常駐監獄。明德戒治分監有基督教更生團契長期駐監的牧師及傳道師各一 名,佛教有佛光山法師一名。其中佛光山慧定法師尚且二十四小時與受刑人生活在一起,這 是全國獨一無二的特例。

3.宗教教誨頻率最高。一般監獄同意宗教團體進入對受刑人從事宗教教誨活動,大部分 是每週一次,只有極少數的監獄像桃園監獄、澎湖監獄及台東監獄每週三次;綠島監獄則每 週二次。但是明德戒治分監將受刑人分為基督教班與佛教班二個類別,分別接受基督教更生 團契及佛教佛光山團體每週至少五次以上的宗教教誨活動課程,這也是全國各個監獄中少見 的現象。

4.宗教教誨課程多樣化。在明德戒治分監的宗教教誨活動呈現出課程多樣化的現象,以 佛教班為例,除了課程表上的課程安排如早課、梵唄、宗教專題、佛光山團體個別輔導、晚 間在舍房中的小團體輔導、禪坐等,宗教團體的法師二十四小時留在戒治分監中隨時接受受 刑人的請求,對受刑人做佛法的開示,展現出明德戒治分監宗教教誨課程與其他監獄的不同。

就方法學而言,偏離個案深具研究的意義,尚且有下列三個功能:(1)使原有理論更周延;

(2)建構原有理論所無法涵蓋的新假設;(3)當累積許多偏離個案時,足以推翻舊理論,建構新 理論。我們可以在明德戒治分監的個案研究中,檢證現有監獄教化理論,並對既有的理論重 新再詮釋。

(三)理論檢證

到底受刑人在監獄應該以教化為重或以戒護為重,在既有理論中有不同的模式(Model)

相互競爭,歸納來看分為三種理論:

1.教化有效理論

(1)教化成功機率高。此派說法以 T. Palmer 為主,他認為只要對受刑人作個別諮商、團 體療法及社區心理治療等教化措施,則受刑人將有四八%以上的成功率得到矯治成 功。[註 5]

(2)減少受刑人再犯比率。此派說法以 Warrer 為代表,他認為由專業輔導員對受刑人從 事密集式的監督輔導,而輔導前先將受刑人依人格類型加以分類,則輔導的效果可 減少五二%的受刑人重新再犯罪。換句話說,經過對受刑人的分類,再施以合適的 專業輔導將可使受刑人再犯罪率降低。[註 6]

(3)動機論。Cullen & Gilbert 認為教化是國家照顧受刑人的唯一合法管道,而受刑人長 久以來的潛在動機使人改過遷善,而此動機有助於矯正機構之人性化。[註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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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利益論。Cullen & Wozniak 認為批評教化有效者根本沒有真正關心過受刑人,國家 機關只有將受刑人施以矯治教化,才能使受刑人和國家雙方均得到真正的利益。[註 8]

(5)矯治效果肯定論。Jeffrey & David 認為不能因為不瞭解矯治單位的矯治工作就否定 矯治效果,如此將使矯治單位的工作人員萌生逃避責任的想法,結果使受刑人越變 越壞,因此我們絕不可放棄教化。[註 9]

2.教化無效理論

對受刑人施予教化部分學者如 R. Martison(一九七四年)、D. Ward(一九七三年)、

Wilson(一九八○年)、Macnamara(一九七七年),皆認為效果不大。像 Martison 就提醒 紐約州州長及防制犯罪特別委員會,指出教化受刑人是無效的,整個刑事政策的矯治教育有 待檢討。Ward 更感慨的提出,接受教化比不接受教化的受刑人對監獄管理人員較不友善,違 規記錄較多,違反假釋條件較高,出監後再犯率也較高。Wilson 比較管理寬鬆與管理嚴格的 二個監獄之後,前者重視教化,後者重視戒護,但是二座監獄受刑人在出監之後再犯罪的比 例幾乎沒有差異。Macnamara 認為受刑人幾乎是經過二、三十年社會負面的社會化,已經染 上惡習,所以任何醫療模式的教化行為,皆無法改變受刑人根深柢固的反社會行為。

上述這二派理論幾乎持完全相反的論調,而且各有其實證調查的數字為依據,彼此相互 批判,也造成監獄管理的兩類重要哲學,第一類認為受刑人可以透過教化而將其改變,相信 人經過教育之後學習向善的可能;第二類哲學則認為受刑人已經長久的負面學習,根本不可 能經過教化而有所改變。在這二種論證之外,尚有折衷派的說法,茲再分析如下。

3.折衷論

對受刑人施以教化是否有效,折衷論在此立場上持部分肯定的看法。

D. Glaser(一九七三年)就認為犯罪者本身的條件,像前科少、熱心參與、對犯行具有 悔意和容易與人溝通的受刑人,其比較容易接受教化而矯治成功。S. Adams(一九六一年)

則提出比較可能矯治成功的青少年受刑人其人格特質是比較聰明、能溝通及熱心參與。M. L.

Smith & G. V. Glass(一九七七年)表示聰明的患者比愚笨的患者易被矯治成功。Andrew &

Kiessling(一九八○年)則提出受刑人接受教化矯治成功的條件是:(1)排除強迫式,使受刑 人參加各重教化活動;(2)應注意受刑人的需求;如此則矯治比較可能成功。Ross & Mckay(一 九八二年)說矯治成功應具有幾項條件(1)管教人員中立;(2)利用受刑人同儕團體的力量;(3) 目標行為的設立標準恰當;(4)對受刑人施予適當的矯治等,如果針對這幾點加以改進,則教 化效果將可突顯。[註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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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述三種理論來看,台南明德戒治分監宗教團體的宗教教誨活動,可以歸類為第一種 模式,也就是說對煙毒犯採取宗教教誨的活動,將有助於煙毒犯的勒戒。

不過這是監獄主管主觀的想法,雖然也有外國的實證經驗證明透過宗教教誨活動有助於 煙毒犯的勒戒,像在部分國家如英國、美國、新加坡、馬來西亞、香港等已經採用宗教力量 來戒治毒品,而且有一定的效果。[註 11]然而台灣國家機關引進宗教團體對吸毒的受刑人從事 宗教教誨,是否仍可以向外國有類似的戒毒效果,則值得進一步評估。

二、研究問題與架構

(一)研究問題

真實世界現象經常隱含值得研究的問題,明德戒治分監的宗教教誨現象也不例外,在經 過文獻資料的歸納整理之後,本文研究焦點為宗教團體在監獄從事宗教教誨活動的影響,分 為 1.宗教教誨活動滿意度;2.宗教教誨活動對受刑人戒毒效果的效果;3.宗教教誨活動對宗教 團體發展;4.宗教教誨活動滿意度、受刑人戒毒效果的效果及宗教團體發展三者間的關係等 四個面向討論。而這四個面向可以細分為以下幾個問題:

1.理解明德戒治分監中監獄管理者、佛光山團體及受刑人對宗教教誨活動滿意度的實際 情況及其差異。

2.理解明德戒治分監中監獄管理者、佛光山團體及受刑人對受刑人戒毒效果程度的實際 情況及其差異。

3.理解明德戒治分監中監獄管理者、佛光山團體及受刑人對宗教團體發展程度的實際情 況及其差異。

4.宗教教誨活動滿意度、受刑人戒毒效果及宗教團體發展間的關係。

(1)宗教教誨滿意度是否影響受刑人戒毒效果。

(2)宗教教誨滿意度是否影響宗教團體發展。

(3)受刑人戒毒效果是否影響宗教團體發展。

(二)研究架構

根據上述問題,本研究從監獄管理的教化有效論及折衷論演繹出研究架構圖(圖一)。

在此架構圖中,本研究企圖檢證(verify)教化有效論及折衷論的觀點,因為教化有效論隱含 只要對受刑人施予教化,即可改變受刑人的行為,如不再犯罪或降低犯罪率。而折衷論則認 為只要教化者施予受刑人適當的教化內容、態度、目標設定,應可改善受刑人的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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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從這兩個理論演繹的假設(theoretical hypothesis)是施予受刑人宗教教誨,應可改善受刑 人的戒毒效果。

圖一:佛光山團體在監獄宗教教誨研究架構圖

除此之外,本研究尚且要對宗教教誨活動在明德戒治分監推動八年的情形,作滿意度的 評估及調查宗教教誨活動是否有助於受刑人的戒毒效果及宗教團體的發展,並比較監獄管理 者、受刑人及佛光山團體三者對宗教教誨活動的滿意程度、影響及宗教團體的發展差異情形。

三、研究方法

(一)概念操作化

本研究涉及的主要概念為「監獄管理者」、「佛光山團體」及「受刑人」、「宗教教誨 活動」、「戒毒效果」、「宗教團體發展」及「滿意度」(或幫助度)等。

「監獄管理者」:意指在明德戒治分監的分監長、教誨師、戒護人員、行政人員。

「佛光山團體」:指經常在明德戒治分監從事宗教教誨活動的佛光山宗教團體成員,在 受刑人眼中,稱其為老師。

「受刑人」:是指在明德戒治分監「自費勒戒煙毒者」及「犯人」。

「宗教教誨活動」:其操作化為法師開示、宗教課程內容、法師全天候在戒毒村中、佛 光山團體與受刑人諮商、宗教專題演講、法師與受刑人聊天、宗教儀式(禮佛)及禪坐等八 項宗教教誨活動。

「戒毒效果」:將此概念操作化為法師開示、宗教課程內容、法師全天候在戒毒村中、

佛光山團體與受刑人諮商、宗教專題演講、法師與受刑人聊天、宗教儀式(禮佛)及禪坐等 八項宗教教誨活動對受刑人戒毒的影響。

「宗教團體發展」:將此概念操作化為受刑人對宗教教義理解、受刑人成為信徒、受刑 人對宗教的認同、受刑人對法師的尊敬及受刑人對人生抱持希望等五個子題。

「滿意度」(或幫助度):本研究問卷採量表形式,由受訪者對各項問題表達主觀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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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把滿意度(幫助度)分為「相當滿意」(相當有幫助)、「滿意」(有幫助)、「沒意見」、

「不滿意」(沒幫助)、「相當不滿意」(相當沒幫助)等五個尺度。

(二)分析方法

本研究將回收之有效樣本編碼輸入電腦,以統計套裝軟體 SPSS 加以編製成表,並以下 列統計方法進行分析的工作:(1)以 Cronbach α來進行問卷的信度,檢證本研究的問卷(附 錄一)是否有必要調整;(2)次以變異數(anova)分析監獄管理人、佛光山團體及受刑人在三 個構面(宗教教誨、戒毒效果及宗教團體發展)的差異,再以 scheffe 來進行這三者彼此間 的差異分析;(3)用相關分析(correlation)理解三個構面(宗教教誨、戒毒效果及宗教團體發 展)彼此間的關連。

貳‧文獻回顧

宗教團體從事戒煙效果的事實,早在日據初期即有記錄,以王世慶的〈日據初期台灣之 降筆會與戒煙運動〉[註 12]最具代表性,他從歷史文獻分析當年台灣鸞堂對信徒戒除鴉片煙癮 的效果,發現宗教教誨對戒煙有相當顯著的影響,可惜在日據時代日本政府礙於台胞集會對 政權可能的衝擊,及禁煙妨礙日本政府在台灣的財政收入;而給予鸞堂相當大的打擊,禁止 降筆會運用神明的靈威來影響信徒中有吸鴉片煙癮者,並且取締降筆會鸞堂的宗教組織及其 活動。

我國監獄容許民間團體進入從事教化受刑人的活動,從民國七十年代初期至今已有約二 十年的歷史。長期以來,宗教團體以基督教更生團契、天主教及佛教佛光山對監獄受刑人的 教化活動始終相當關心。然而在既有的監獄研究當中,幾乎都是從國家機關角度切入,如林 茂榮、楊士隆合著的《監獄學:犯罪矯正原理與實務》[註 13],楊士隆、林健陽主編的《犯罪 矯治:問題與對策》[註 14],林健陽的《監獄矯治問題之研究》[註 15],都是站在國家「管理 受刑人的立場」及「受刑人對國家管理的反應」,從事監獄的矯治研究,並嘗試理解那種國 家機關的管理模式是最佳的監獄矯治,幾乎沒有碰觸宗教團體在監獄矯治扮演的角色及功能。

也有從法制主義(institutionalism)的角度研究監獄教化制度(彭冀湘,〈監獄教化制度 之研究〉[註 16];林健陽,〈監獄矯治問題之研究〉[註 17];任全鈞,〈矯治成效論的過去、

現在與未來〉[註 18];林健陽、任全鈞,〈矯治理念的再探索:矯治模式落伍了嗎?〉[註 19]) 這比較接近「靜態的」監獄管理制度描述,而非「動態的」監獄管理制度變遷的原因分析,

這是傳統的描述研究。

另外,也有用統計學的實證主義角度切入,運用抽樣資料與技術,企圖全面的理解台灣 區各個監獄對受刑人教化成效的研究(莊金生,〈從受刑人擁擠之現況談監獄「教誨」和「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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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問題〉[註 20];林秀娟,〈台灣地區監獄教化功能與戒護管理功能之研究〉[註 21];鄭善 印、蔡田木、曹光文,〈台灣地區組織犯罪受刑人矯治處遇之實證研究〉[註 22]),但是,各 個監獄對受刑人教化方式甚為「紛歧」,應該歸納不同類型監獄的管理模式,再比較監獄對 受刑人教化成效,才可能得到較具解釋力的教化理論。

除了這些研究以外,也有以「矯正機構委託民營的可行性」為主題(林健陽、黃蘭媖,

〈美國矯正機構(監獄)民營化之研究〉[註 23];賴擁連,〈犯罪矯正機構(監獄)業務委託 民間辦理之可行性〉[註 24]),這是受到「行政革新」──政府再造的影響,認為「小而美」

的政府是未來主要的政府類型,而追求小而有效能的政府理想,應將企業化模式引入政府,

或將公部門業務轉給民間經營。

上述這些研究,大都從「國家」管理的角度切入監獄管理的研究;直接以市民社會的角 度切入監獄管理及矯治的研究,則是朱台芳在一九九二年的〈監牧關懷:對台灣天主教會監 牧工作之研究與反省〉的論文[註 25];另一篇是釋慧寬在一九九六年發表的〈佛教對監獄教誨 功能之研究-以台灣地區男性受刑人為考察對象〉的論文[註 26]。這兩篇直接從宗教團體在監 所所從事教化活動的事實及其影響,論文中事實資料搜集頗為扎實,然而理論建構卻少著墨,

殊為可惜。

本研究嘗試從實證的觀點理解宗教教誨的實際效果,以台南明德戒治分監為對象,因為 在既有的資料顯現出來,此分監的宗教教誨活動,和其他監獄比較起來,其教誨活動相當頻 繁。根據田野及文獻資料可以得知,其他監獄宗教教誨活動平均每週約一到三次,而此分監 每週則有五次以上的教誨活動。(表一)

表一:台灣地區各監獄宗教教誨次數調查表

監 獄 別 佛 教 基 督 教 天 主 教

基 隆 監 獄 每 週 一 次 每 週 一 次 每 週 一 次

台 北 監 獄 雙 週 一 次 每 週 一 次 每 週 一 次

桃 園 監 獄 每 週 三 次 每 週 三 次 每 週 三 次

台 中 監 獄 每 月 四 次 每 月 四 次 每 月 四 次

雲 林 監 獄 每 週 一 次 每 週 一 次 每 週 一 次

嘉 義 監 獄 雙 週 一 次 雙 週 一 次 每 週 一 次

台 南 監 獄 每 週 一 次 每 週 一 次 每 週 一 次

高 雄 監 獄 每 週 一 次 每 週 一 次 每 週 一 次

屏 東 監 獄 每 週 一 次 每 週 一 次 每 週 一 次

台 東 監 獄 每 週 三 次 每 週 三 次 每 週 一 次

花 蓮 監 獄 每 週 一 次 每 週 一 次 每 週 一 次

宜 蘭 監 獄 每 週 一 次 每 週 一 次 每 週 一 次

澎 湖 監 獄 不 定 期 每 週 三 次 每 週 三 次 綠 島 監 獄 不 定 期 每 週 二 次 不 定 期 明 德 戒 治 分 監 * 每 週 五 次 以 上 每 週 五 次 以 上 很 少

資料來源:釋慧寬,《諦觀》佛教對監獄教誨功能之研究—以台灣地區男性成年受刑人為考察對象。(1996:133)

明德戒治分監*的資料是筆者田野調查後加上(2001.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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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二:一般監獄犯人再犯罪率與明德戒治分監 再犯罪率比較圖

如果戒治分監的教誨活動有其顯著的效果,則國家機關當初所假想的對受刑人刑事政策 改變,方向是正確的。相反的,如果此分監投入這麼多的宗教教誨活動,相對地卻沒有辦法 影響受刑人戒毒,則國家機關的刑事政策有待

商榷。根據官方資料顯現台南戒治分監犯人出 獄後再回到監獄的比率遠低於其他監獄,從民 國八十四年到八十九年戒治分監受刑人的再 犯率約二○%,其他監獄在此時間的再犯率約 五○%,比較之下,戒治分監設立以來到現在 為止所投入的宗教教誨活動雖然沒有達到百 分之百的戒毒效果,但也比其他監獄好了許 多。以再犯率來看此分監比其他監獄少了三十 個百分點。(圖二)

雖然官方資料顯現出明德戒治分監犯人再犯率低於其他監獄,但是從來沒有研究對此作 比較深入而且客觀的實證分析,到底此分監的宗教教誨活動整體效果如何,而此效果所構成 的宗教因素有哪些?事實上皆值得深入分析。

參‧宗教團體在監獄從事宗教教誨的實證分析

為理解宗教團體在監獄從事宗教教誨的活動是否具有其影響力,及宗教團體的教化活動 是否得到與此活動相關的成員,如國家機關的管理者、佛光山團體與監獄受刑人的認同,並 進一步探求宗教教誨活動的滿意度與宗教團體教化受刑人的影響和宗教團體的發展三者間的 關連。因此本研究對上述的問題用平均數、變異數、相關分析等統計方法給予分析。

一、調查對象描述

明德戒治分監只是個小監獄,本研究採取普查的 方式;即是對全體明德分監的管理人、受刑人及佛光 山團體作普查。計有效回收問卷監獄管理人二十八 份,佛光山團體二十份,受刑人一六○份,共計二○

八份(如表二),問卷回收率,除了佛光山團體為五

○%外,其餘高達九九%。

佛光山

208 28 20 160

表二:普查問卷回收統計表

二、信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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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以 Cronbacha α內部一致性分析檢定量表的信度,首先對本問卷三個構面檢定故 量表的信度。第一個構面為宗教團體在監獄活動的滿意度(簡稱為宗教教誨),第二個構面 為宗教團體在監獄活動對受刑人戒毒效果的效果(簡稱戒毒效果),第三個構面為宗教團體 在監獄活動對宗教團體本身的發展(簡稱為宗教團體發展)。

本問卷採量表形式,共分為「相當滿意」(相當有幫助)、「滿意」(有幫助)、「沒 意見」、「不滿意」(沒幫助)、「相當不滿意」(相當沒幫助)等五個尺度,給分的方式 為「相當滿意」(相當有幫助)給予五分,「滿意」(有幫助)給予四分,「沒意見」給予 三分,「不滿意」(沒幫助)給予二分,「相當不滿意」(相當沒幫助)給予一分,經由Cronbach

@內在一致信度分析的公式。

由 SPSS 統計套裝軟體的信度分析後,得到總量表、各構面及各子題分量表的信度如下

(表三)。

表三:宗教團體在監獄活動各項目量表的信度分析表

Cronbach α 係 數

分 量 表 總 量 表

1.法 師 開 示 .8497

2.宗 教 課 程 內 容 .8514

3.法 師 全 天 候 在 戒 毒 村 中 .8482 4.佛 光 山 團 體 與 受 刑 人 諮 商 .8554

5.宗 教 專 題 演 講 .8449

6.法 師 與 受 刑 人 聊 天 .8483

7.宗 教 儀 式 ( 禮 佛 ) .8470

宗 教 教 誨

8.禪 坐 .8967

.8552

1.法 師 開 示 .8673

2.宗 教 課 程 內 容 .8678

3.法 師 全 天 候 在 戒 毒 村 中 .8651 4.佛 光 山 團 體 與 受 刑 人 諮 商 .8807

5.宗 教 專 題 演 講 .8696

6.法 師 與 受 刑 人 聊 天 .8676

7.宗 教 儀 式 ( 禮 佛 ) .8671

戒 毒 效 果

8.禪 坐 .9020

.8734

1.受 刑 人 對 宗 教 教 義 理 解 .8443

2.受 刑 人 成 為 信 徒 .8624

3.受 刑 人 對 宗 教 的 認 同 .8395

4.受 刑 人 對 法 師 的 尊 敬 .8036

宗教團體發展

5.受 刑 人 對 人 生 抱 持 希 望 .8351

.83698

體 項 目 .855193

K:量表中的題目數 :各題目的變異量 :總變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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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ieford(1965)認為 Cronbach α係數大於○‧七為高信度值,小於○‧三五為低信 度值。由表三可以看出本研究的各項題目及其構面和整體項目的信度皆在高信度值○‧七以 上,像宗教教誨滿意度的信度為○‧八五五二,戒毒效果效果的信度為○‧八七三四,宗教 團體發展的信度為○‧八三六九,整體項目的信度為○‧八五五一,皆高於○‧七以上,故 本問卷為相當可信的問卷設計。

三、效度分析

本問卷內容的適切性在於理解宗教團體在監獄活動的教化情形,故本研究在設計問卷內 容時,除了先閱讀相關宗教團體在監獄教化活動的論文外,並進一步到明德戒治分監對佛光 山團體及監獄管理員作深度訪談,對宗教團體在監獄活動有所理解之後,再建構上述三個構 面及其相關問題,因此本問卷的內容效度具一定的水準,可以充分反映宗教團體在監獄活動 教化情形的適切性。

四、宗教教誨活動滿意度的理解 (一)宗教教誨活動滿意度的平均數分析

對宗教團體在監獄的宗教教誨活動滿意度的分數,分成五個等級,相當滿意為五分,其 次滿意為四分,中立為三分,不滿意為二分,相當不滿意為一分。從整體來看,宗教團體在 監獄的宗教教誨活動滿意度,得到頗高的分數,總平均值為三‧八一,接近四分的滿意度。

再從細項來看,滿意度的平均值依得分高低的順序:(圖三)

1. 宗教團體佛光山團體與受刑人諮商三‧九九 2. 法師與受刑人聊天三‧九八

3. 法師開示三‧九六 4. 宗教專題演講三‧八七 5. 宗教儀式(禮佛)三‧八六 6. 法師全天候在戒毒村中三‧八二 7. 宗教課程內容三‧七八

8. 禪坐三‧二八

從這些排序可以看出整體受訪者認為,佛光山 團體及法師或牧師對受刑人的諮商或聊天得到的 滿意度最高,分別為三‧九九及三‧九八;而禪坐 滿意度相對的最低,但也有三‧二八的滿意度。

圖三:各項宗教教誨活動滿意度平均數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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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整體宗教教誨活動滿意度的平均值,或是各個宗教教誨活動細項滿意度的平均 值,皆在三分以上,換句話說明德戒治分監宗教團體的宗教教誨活動,得到正面的肯定,佛 光山團體推動的宗教教誨活動,除了自己滿意外,也贏得管理者及受刑人認同,其努力並未 白費,而且已經留下具體的痕跡。

(二)管理者、佛光山團體及受刑人對宗教教誨活動滿意度的平均數分析

從管理者、佛光山團體與受刑人三個類別來看宗教團體宗教教誨活動滿意度,佛光山團 體對整體滿意度最高為四‧五五,其次為管理者三‧八五,受刑人的滿意度為三‧七○。整 體來看,佛光山團體對自己在監獄從事宗教教誨活動非常滿意,幾乎接近滿分,這也是為什 麼這麼辛苦的工作,八年來佛光山團體持續不間斷地服務受刑人,除了認同自己的宗教信仰 外,對自己在監獄的服務,也自我肯定,一不為名,二不為利,只是在「實現自我」的理念。

佛光山團體服務受刑人,也得到管理者及受刑人的高度肯定,分別為三‧八五及三‧七○的 滿意度,皆接近滿意的程度。

再從宗教團體在監獄的各項活動來看,佛光山團體對自己從事宗教教誨活動的滿意度,

依序為法師全天候在戒毒村中四‧八,其次為佛光山團體與受刑人諮商四‧七五,再來為法 師與受刑人聊天、宗教儀式(禮佛)、禪坐這三項滿意分數為四‧五五,宗教專題演講四‧

五,法師開示為四‧四五,最後為宗教課程內容四‧三。

從管理者的角度觀察各項宗教教誨活動的滿意度依序為宗教專題演講、禪坐兩項皆為三‧九 三,法師開示、宗教儀式皆為三‧八九,佛光山團體與受刑人諮商為三‧八六,法師與受刑 人聊天為三‧八二,法師全天候在戒毒村中為三‧七三,宗教課程內容最後為三‧七一。

另外從受刑人對各項活動的滿意度依序為法師與受刑人聊天三‧九四,佛光山團體與受 刑人諮商為三‧九二,法師開示為三‧九一,宗教專題演講及宗教儀式為三‧七七,宗教課 程內容為三‧七二,法師全天候在戒毒村中為三‧七,受刑人滿意度最低的是禪坐的活動為 二‧九九。(表四)

表四:宗教團體在監獄教誨活動滿意度平均數表

管 理 者

( 28 人 )

佛 光 山 團 體

( 20 人 )

受 刑 人

( 160 人 )

總 平 均 數

( 208 人 )

1.法 師 開 示 3.89 4.45 3.91 3.96

2.宗 教 課 程 內 容 3.71 4.3 3.72 3.78

3.法 師 全 天 候 在 戒 毒 村 中 3.73 4.8 3.7 3.82

4.佛 光 山 團 體 與 受 刑 人 諮 商 3.86 4.75 3.92 3.99

5.宗 教 專 題 演 講 3.93 4.5 3.77 3.87

6.法 師 與 受 刑 人 聊 天 3.82 4.55 3.94 3.98

7.宗 教 儀 式 ( 禮 佛 ) 3.89 4.55 3.77 3.86

8.禪 坐 3.93 4.55 2.99 3.28

總 平 均 數 3.85 4.55 3.70 3.81

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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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面的描述可以知道,佛光山團體滿意的項目如「法師與受刑人聊天」、「佛光山團 體與受刑人諮商」和受刑人喜歡的項目重疊。而管理者喜歡的項目偏向「宗教專題演講」及

「禪坐」,而這兩項是受刑人較不喜歡的宗教教誨活動。尤其是禪坐,受刑人滿意的分數排 序最後,而管理者卻認為這是最好的宗教教誨活動。為何會有此重大的差異,可能是管理者 認為受刑人在接受禪坐宗教教誨活動時,表現出井然有序的團隊而給予較高的滿意分數;相 反地,對受刑人而言,禪坐是如同「懲罰」,連動也不能動的坐在那裡,彷彿如坐針氈,故 對此宗教教誨活動滿意度相對的最低。

(三)管理者、佛光山團體及受刑人認為宗教教誨活動滿意度的差異分析

對宗教團體在明德戒治分監的宗教教誨活動滿意度調查,監獄管理者、佛光山團體及受 刑人三種類型之間彼此滿意度並不一致,分別為佛光山團體最高在總分五分的滿意度中為四‧

五六,其次為管理者三‧八六,滿意度較低者為受刑人,但也有三‧七一的分數。(圖四)

圖四:管理者、佛光山團體及受刑人認為宗教教誨活動滿意度的差異分析

而為理解三者之間是否對宗教教誨活動有差異,本研究進一步作三者的變異數分析,發 現彼此間存在顯著差異。(表五)

表五:宗教教誨活動滿意度變異數表

Sum of Squares df Mean Square F Sig.

Between Groups 12.701 2 6.351 21.548 .000*

Within Groups 55.703 189 .295

Total 68.404 191

* The mean difference is significant at the .05 lev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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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三種類型對宗教教誨活動滿意度有顯著差異,我們進一步做事後檢測,以便於理解 三者間差異的實際情形,我們用 scheffe 法發現:管理者與佛光山團體存有顯著差異,佛光 山團體與受刑人也存有顯著差異;管理者與受刑人則沒有差異。

佛光山團體與管理者的比較,佛光山團體對宗教教誨活動的滿意度強過管理者○‧七○一 三而佛光山團體與受刑人的比較,也是佛光山團體強過受刑人○‧八四七九,三者間的分數 分別為佛光山團體最強,其次為管理者,再其次受刑人;而管理者與受刑人在此議題沒有差 異。(表六)

變 異 來 源 (I) 身 分 別 (J) 身 分 別

Mean

Differe nce (I- J) Sig.

管 理 者 佛 光 山 團 體 -.7013 .000*

受 刑 人 .1467 .460

佛 光 山 團 體 管 理 者 .7013 .000*

受 刑 人 .8479 .000*

受 刑 人 管 理 者 -.1467 .460

佛 光 山 團 體 -.8479 .000*

表六:管理者、佛光山團體與受刑人對宗教教誨活動 Scheffe 表

* The mean difference is significant at the .05 level.

五、明德戒治分監宗教教誨活動對受刑人戒毒效果效果的理解

(一)宗教教誨活動對受刑人戒毒效果效果的平均數分析

宗教團體在監獄的教化活動對戒毒效果效果,總平均值為三‧七九,接近四分「有幫助」

的程度,故可以解釋受訪者主觀的認為,宗教團體在監獄的宗教教誨活動對受刑人戒毒效果

「有幫助」。至於事實是否為宗教團體在監獄的教化活動造成受刑人戒毒,則得用其他的研 究設計證明。如比較同一批受刑人,其接受宗教教誨活動前後之差異;或比較不同監獄的不 同類型的宗教教誨活動對受刑人的影響,才可能獲得更精確的分析。在本研究,只能證明受 訪者主觀的感受,認為宗教教誨活動對受刑人戒毒效果頗有幫助。

至於各項宗教教誨活動中對受刑人戒毒效果效果來看,其得到受訪者肯定,依分數高低排列:

1. 佛光山團體與受刑人諮商對戒毒的效果分數為四‧○三 2. 法師與受刑人聊天對戒毒的效果分數為三‧九九

3. 法師開示對戒毒的效果分數為三‧八八 4. 宗教專題演講對戒毒的效果分數為三‧八二

5. 宗教儀式及宗教課程內容對戒毒的效果分數為三‧七八 6.法師全天候在戒毒村中對戒毒的效果分數為三‧七一 7.禪坐對戒毒的效果分數為三‧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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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宗教團體宗教教誨活動中,「佛光山團體與受刑人諮商」及「法師與受刑人聊天」

被認為最能幫助受刑人戒毒;而禪坐對戒毒的效果分數為三‧三四,是各項活動中最低,但 也在中間值三分以上,傾向正面評價。(圖五)

圖五:各項宗教教誨活動對受刑人戒毒效果平均數圖

(二)管理者、佛光山團體及受刑人認為宗教教誨活動對受刑人戒毒效果的平均數分析

從管理者、佛光山團體與受刑人的角度來感受宗教教誨活動對戒毒的效果,整體來看佛 光山團體評價最高為四‧六,其次管理者評價也頗高為三‧八六,受刑人評價也傾向於相當 有效分數為三‧六七。這三類型對宗教教誨活動在監獄推動時對受刑人所產生的戒毒效果,

佛光山團體是最同意宗教教誨活動可以產生巨大的戒毒效果的一個類別,幾乎認為各項的宗 教教誨活動皆接近相當有效的程度。

如以各項宗教教誨活動來觀察,佛光山團體在八項宗教教誨活動對戒毒效果的效果依序 為佛光山團體與受刑人諮商四‧九,法師全天候在戒毒村中四‧八五,法師與受刑人聊天四‧

七五,法師開示四‧五五,宗教團體演講及宗教儀式四‧五,宗教課程內容及禪坐為四‧四。

管理者角度宗教教誨活動對戒毒效果的效果,依序為宗教課程內容為三‧九七,佛光山 團體與受刑人諮商三‧九六,禪坐三‧九三,宗教儀式三‧八六,法師開示、宗教專題演講 及法師與受刑人聊天為三‧八二,最低為法師全天候在戒毒村為三‧六八。受刑人的角度來 觀察宗教教誨活動對其本身戒毒效果的效果,受刑人認為最有效的宗教教誨活動為法師與受 刑人聊天三‧九三,其次為佛光山團體與受刑人諮商三‧九二,再來為法師開示三‧八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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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專題演講為三‧七四,宗教儀式、宗教課程內容為三‧六六,法師全天候在戒毒村中三‧

五六,受刑人認為最沒有效的宗教教誨活動為禪坐分數為三‧○八。(表七)

表七:宗教團體在監獄教誨活動對戒毒效果平均數表 管 理 者

( 28 人 )

佛 光 山 團 體

( 20 人 )

受 刑 人

( 160 人 )

總 平 均 數

( 208 人 )

1.法 師 開 示 3.82 4.55 3.81 3.88

2.宗 教 課 程 內 容 3.97 4.4 3.66 3.78

3.法 師 全 天 候 在 戒 毒 村 中 3.68 4.85 3.56 3.71 4.佛 光 山 團 體 與 受 刑 人 諮 商 3.96 4.9 3.92 4.03

5.宗 教 專 題 演 講 3.82 4.5 3.74 3.83

6.法 師 與 受 刑 人 聊 天 3.82 4.75 3.93 3.99

7.宗 教 儀 式 ( 禮 佛 ) 3.86 4.5 3.66 3.78

8.禪 坐 3.93 4.4 3.08 3.34

總 平 均 數 3.86 4.60 3.67 3.79

教 活 動 對

在這三個類別當中,他們認為宗教教誨活動對戒毒效果最有效的判斷並不一樣,佛光山 團體以為佛光山團體與受刑人的諮商效果最佳,有效的分數高達四‧九,不同於管理者認為 最有效的宗教教誨活動為宗教課程內容三‧九七及禪坐三‧九三,受刑人本身認為對其戒毒 效果最有效的戒毒活動是法師與受刑人聊天分數為三‧九三及佛光山團體與受刑人諮商為 三‧九二。三者在監獄中的宗教教誨活動對受刑人的戒毒效果有效的感覺並不一致,其中佛 光山團體與受刑人皆認為佛光山團體與受刑人諮商是一項頗具戒毒效果的宗教教誨活動,值 得日後在規畫課程時,應給予較多的關注。

(三)管理者、佛光山團體及受刑人認為宗教教誨活動對受刑人戒毒效果的變異數分析 圖六:管理者、佛光山團體及受刑人認為宗教教誨

活動對戒毒效果平均數 宗教團體在監獄推動的宗教教誨

活動對受刑人戒毒效果的效果,監獄管 理者、佛光山團體與受刑人的分數分別 為三‧八六、四‧六、三‧六七。(圖 六)

三個類型對宗教教誨活動在戒毒 效果的效果皆認為相當有效,具體的說 這三類是否彼此皆有差異,則應進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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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變異數分析。

從變異數分析表(表八)可以認知管理者、佛光山團體、受刑人這三類型在此議題存有 顯著差異,三類型組間的F值為二六‧四○八,檢定的 P 值結果為○‧○○○,小於○‧○

○一的顯著值。既然存有顯著差異,我們再進一步理解彼此間的差異情形,用事後檢定 Scheffe 法發現,佛光山團體與管理者、佛光山團體與受刑人這兩種存有顯著差異,而管理者與受刑 人在此議題並無差異。(表九)

表八:戒毒效果變異數表

Sum Of Squares df Mean Square F Sig.

Between Groups 15.555 2 7.778 26.408 .000*

Within Groups 57.136 194 .295

Total 72.691 196

* The mean difference is significant at the .05 level.

表九:管理者、佛光山團體及受刑人對宗教教誨活動的戒毒效果 Scheffe 表

變 異 來 源 Mean Difference (I-J) Sig.

(I) 身 分 別 (J) 身 分 別

管 理 者 佛 光 山 團 體 -.7491 .000*

受 刑 人 .1860 .253

佛 光 山 團 體 管 理 者 .7491 .000*

受 刑 人 .9351 .000*

受 刑 人 管 理 者 -.1860 .253

佛 光 山 團 體 -.9351 .000*

* The mean difference is significant at the .05 level.

由表九又可以理解佛光山團體在此議題比管理者高,也就是說佛光山團體認為宗教教誨 活動對受刑人戒毒效果的效果平均值強過管理者○‧七四九一,佛光山團體也比受刑人在此 議題高,換句話說佛光山團體認為宗教教誨活動對受刑人戒毒效果的效果強過受刑人平均值 為○‧九三五一。

六、宗教教誨活動對宗教團體發展的理解

(一)宗教教誨活動對宗教團體發展平均數分析

宗教團體在監獄的教誨活動對宗教團體本身發展分為五項子題,分別為:1.受刑人對宗 教教義理解;2.受刑人成為信徒;3. 受刑人對宗教的認同;4.受刑人對法師的尊敬;5.受刑人 對人生抱持希望。宗教團體在監獄的活動所造成的宗教團體發展整體構面的總平均數為三‧

八六,從此來看,宗教團體在監獄的教誨活動,受訪者主觀的心理認為是有助於宗教團體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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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項的平均數依序分別為,宗教團體在監獄的教化活動對受刑人產生人生仍抱持希望 的感覺分數為四‧○七,其次是受刑人接受宗教教誨活動以後產生對宗教的認同分數為三‧

九八,再其次是宗教教誨活動使受刑人對法師產生心理的尊敬感覺分數為三‧八八,宗教教 誨活動也使受刑人對宗教教義有所理解分數為三‧八○,最後是宗教教誨活動使受刑人成為 教徒分數為三‧五八。(圖七)由上述,要使受刑人成為信徒的可能,遠比受刑人對人生仍 抱持希望的感覺及對宗教的認同來得低。

圖七:宗教團體發展平均數圖

(二)管理者、佛光山團體及受刑人認為宗教教誨活動對宗教團體發展的平均數分析 從管理者、佛光山團體及受刑人三個類別來觀察,宗教教誨活動對宗教團體發展的平均 值分別為,佛光山團體最高分數是四‧一五,其次是受刑人分數是三‧八六,管理者最低分 數是三‧六九。也就是說佛光山團體比受刑人及管理者認同宗教在監獄的教化活動,得以促 使宗教團體的發展可能性比較高,然而三者對宗教團體在監獄的活動促進宗教團體的發展都 持相當高度的肯定。(表十)

表十:管理者、佛光山團體及受刑人對各項宗教團體發展平均數表 管 理 者

(28 人 )

佛 光 山 團 體 (20 人 )

受 刑 人 (160 人 )

總 平 均 數 (208 人 )

1. 受 刑 人 對 宗 教 教 義 理 解 3.71 4.11 3.78 3.80

2. 受 刑 人 成 為 信 徒 3.61 3.6 3.57 3.58

3. 受 刑 人 對 宗 教 的 認 同 3.75 4.16 4.01 3.98 4. 受 刑 人 對 法 師 的 尊 敬 3.64 4.47 3.85 3.88 5. 受 刑 人 對 人 生 抱 持 希 望 3.75 4.53 4.07 4.07 總 平 均 數 3.69 4.15 3.86 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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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十二:管理者、佛光山團體與受刑人對宗教 團體發展Scheffe 表

理解佛光山團體在此議題的細項:佛光山團體認為宗教團體在監獄活動最可能促使宗教 團體發展的活動,依序為受刑人對人生抱持希望四‧五三,受刑人對法師的尊敬四‧四七,

受刑人對宗教的認同四‧一六,受刑人對宗教教義理解四‧一一,受刑人成為信徒三‧六。

受刑人在此議題的各個細項依序為,受刑人人生抱持希望四‧○七,受刑人宗教認同四‧○

一,受刑人對法師的尊敬三‧八五,受刑人對宗教教義的理解三‧七八,受刑人成為信徒三‧

五七。管理者在此議題各個細項平均數的排序分別為,受刑人對宗教的認同及受刑人對人生 抱持希望為三‧七五,受刑人對宗教教義理解為三‧七一,受刑人對法師的尊敬為三‧六四,

受刑人成為信徒為三‧六一。

就宗教團體發展的現象來看,管理者、佛光山團體及受刑人皆認為宗教團體在監獄的活 動使受刑人成為信徒的平均數最低,但是也是在三‧五八的平均值,傾向宗教團體吸收受刑 人成為信徒可能性。

(三)管理者、佛光山團體與受刑人認為宗教教誨活動對宗教團體發展的差異分析

由圖八可以看出佛光山團體在此議題分數最高 為四‧一五,其次為受刑人三‧八六,最後為管理 者三‧七,也就是說宗教教誨活動對宗教團體本身 的發展,佛光山團體最看好它,而受刑人本身也頗 認為這種活動有助於宗教團體的發展,管理者則持 比較不樂觀的觀點,但也在正面的平均值三‧七分。

為了進一步理解佛光山團體、管理者與受刑人 在此議題是否存在差異,本研究作變異數分析得表 如下,(表十一)發現這三類型對宗教團體發展P 值為○‧○一七,存有顯著差異。

既然三類型在宗教團體發展存有差異,我們就很好奇這差異存在哪幾類之間?用事後檢 定的Scheffe 法發現(表十二),這差異只存在於佛光山團體與管理者;而佛光山團體與受刑 人間或受刑人與管理者間對此議題並沒有差異。佛光山團體與管理者的差異P值為○‧○一 八,而平均數的差異是佛光山團體在此議題比管理者認為有幫助,其P值為○‧四五七一,

超過○‧○五的顯著值。

變 異 來 源 Mean Difference (I-J) Sig.

(I) 身 分 別 (J) 身 分 別

管 理 者 佛 光 山 團 體 -.4571 .018*

受 刑 人 -.1639 .348

佛 光 山 團 體 管 理 者 .4571 .018*

受 刑 人 .2932 .081

受 刑 人 管 理 者 .1639 .348

佛 光 山 團 體 -.2932 .081

Sum of Squares

df Mean

Square F Sig.

Between Groups 2.464 2 1.232 4.137 .017 Within Groups 57.472 193 .298 Total 59.936 195

*The mean difference is significant at the .05 level.

圖八:管理者、佛光山團體及受刑人認 為宗教團體發展平均數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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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看來,佛光山團體對宗教團體在監獄的宗教發展,遠比管理者樂觀;管理者與受刑 人雖然也持正面評價,但是兩者的差異不大;佛光山團體與受刑人也顯現不出彼此在此議題 的差異。

七、宗教教誨、戒毒效果及宗教團體發展間的關係分析

本研究很好奇的另外的問題是,宗教教誨活動是否對受刑人產生戒毒效果?宗教教誨活 動是否對宗教團體發展產生正面的影響?戒毒效果是否對宗教團體發展產生正面的影響?經 過相關分析後,宗教教誨滿意度、宗教團體發展與戒毒效果三者間P-值<○‧○○一,表示 存在顯著的正相關。(表十三)即宗教教誨滿意度與宗教教誨活動對受刑人戒毒效果的效果 成正相關,宗教教誨滿意度與宗教團體發展成正相關,戒毒效果與宗教團體發展也成正相關。

表十三:宗教教誨、宗教團體發展與戒毒效果之相關分析表

宗 教 團 體 發 展 宗 教 教 誨 滿 意 度 戒 毒 效 果

宗 教 團 體 發 展 0.554***

(0.000) 0.642***

(0.000) 宗 教 教 誨 滿 意 度 0.554***

(0.000) 0.822***

(0.000) 戒 毒 效 果 0.642***

(0.000) 0.822***

(0.000)

註:1.刮號內表 P-值 2.***:P-值<0.001,表示存在顯著相關

然而只理解三者間存在顯著的正相關,並未能釐清宗教教誨活動對受刑人產生多少的戒 毒效果?宗教教誨活動對宗教團體發展產生多少的影響?戒毒效果對宗教團體發展產生多少 的正面影響?

為理解這兩個問題,本研究乃再用迴歸分析,發現宗教產生戒毒不錯的效果,不僅是高 度的正相關,而且用宗教教誨活動來解釋受刑人的戒毒效果,具有六成七五的解釋力,其餘 三成二五則待深入探究其他變數的影響。如果用線性迴歸方程式表現兩者間的關係如下:

Y1(戒毒效果)=0.585+0.841X1(宗教教誨活動)

其涵義為每增加一個X1,就增加0.841 個 Y1;意即每增加一個單位宗教教誨活動,戒毒 效果就增加0.841 個單位。

另外,發現宗教教誨活動對宗教團體發展具有三○‧七%的解釋力;換言之,宗教教誨 活動對宗教團體發展效果有限,除了兩者間呈正相關外,用宗教教誨活動來解釋宗教團體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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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九:宗教教誨、戒毒效果及宗教團體發展間關係路徑圖

肆‧結論

一、理論檢證

證實了這個假設。至於依此的 研究假設所建構幾項命題,也得到了以下幾點證明:

展,則只有三成一的解釋力,其餘六成九則是受其他變數影響。如果用線性迴歸方程式表現 兩者間的關係如下:

Y2(宗教團體發展)=1.963+0.489X1(宗教教誨活動)

其涵義為每增加一個 X1,就增加 0.489 個 Y2;意即每增加一個單位宗教教誨活動,就增 加 0.489 個單位宗教團體發展。

最後,本研究發現戒毒效果也對宗教團體發展具有四一‧二%的解釋力;換言之,戒毒 效果愈佳,宗教團體愈發展,兩者間呈正相關關係,即是也可以用戒毒效果來解釋宗教團體 發展,雖然只有四成一的解釋力,但是比宗教教誨活動更具直接的影響力,其餘五成九則是 受其他變數影響,尚待未來進一步研究。如果用線性迴歸方程式表現兩者間的關係如下:

Y2(宗教團體發展)=1.653+0.583 Y1(戒毒效果)

其涵義為每增加一個 Y1,就增加 0.583 個 Y2;意即每增加一個單位戒毒效果,就增加 0.583 個單位宗教團體發展。上述的分析可以繪成圖九:

根據上述的討論,本研究隱含教化有效的假設,本研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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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者、佛光山團體及受刑人三種類型對宗教教誨活動滿意度存在顯著差異,而在兩兩

相比 之間

也呈現非常顯著差異,而管理者與受刑人之間差異較小。這表示佛光山團體肯定宗教教誨活 動甚

管理者、佛光山團體及受刑人三種類型對戒毒效果存在顯著差異,而在兩兩相比之後,

此差

而管理者與受刑人之間則差異較小。這表示佛光山團體對宗教教誨活動可改變受刑人行為的 信心

值為三‧七九接近滿意的程度。

管理者、佛光山團體及受刑人三種類型對宗教團體發展程度存在顯著差異,而在兩兩相 比之

人之間則無差異。這表示佛光山團體對宗教教誨活動對宗教團體發展的信心遠比管理者與受 刑人

度。

標皆將近四分的分數。可見得受訪者對宗教團

(一)監獄管理者、佛光山團體及受刑人對宗教教誨活動滿意度頗高,且存在差異。

之後此差異存在於:佛光山團體與管理者呈現非常顯著差異,佛光山團體與受刑人 於管理者及受刑人;雖然管理者與受刑人對此持肯定評價,但是兩者的差異不大。這三 類型對宗教教誨活動滿意度的平均值皆頗高,分別為佛光山團體最高為四‧五六,管理者其 次為三‧八六,受刑人滿意度較低,但也有三‧七一,總平均值為三‧八二接近滿意的程度。

(二)監獄管理者、佛光山團體及受刑人對受刑人戒毒效果程度持頗高的肯定,且存在差異。

異存在於:佛光山團體與管理者之間,佛光山團體與受刑人之間也呈現非常顯著差異,

遠比管理者與受刑人強,他們認為只要努力教誨受刑人,可促使其改過向善;而管理者 與受刑人雖然也對此持有信心,但是兩者的差異不大。

這三類型對戒毒效果的平均值皆頗高,分別為佛光山團體最高為四‧六,管理者其次為 三‧八六,受刑人滿意度較低,但也有三‧六七,總平均

(三)監獄管理者、佛光山團體及受刑人對宗教團體發展程度持頗高的肯定,且存在差異。

後,此差異存在於:佛光山團體與管理者之間;佛光山團體與受刑人,及管理者與受刑 強,他們認為只要努力教誨受刑人,受刑人接受宗教;而管理者與受刑人雖然也對此持 有信心,但是兩者的差異也不大。

這三類型對戒毒效果的平均值皆頗高,分 別為佛光山團體最高為四‧一五,受刑人其次 為三‧八六,管理者滿意度較低,但也有三‧

七,總平均值為三‧八六接近滿意的程

圖十:宗教團體在監獄活動平均數圖

由上面的分析,宗教團體在監獄的教誨活 動三項概念中(圖十),宗教教誨滿意度的總 平均值為三‧八二,戒毒效果總平均值為三‧

七九,宗教發展總平均值為三‧八六,三項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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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在

人戒毒效果及宗教團體發展,受刑人戒毒效果也可用來解 釋宗教團體發展。

七‧五%的解釋力,以線性方程式表現如下:

其涵義為每增加一個 X1,就增加 0.841 個 Y1;意即每增加一個單位宗教教誨活動,戒毒 效果

現兩者間的關係如下:

其涵義為每增加一個 X1,就增加 0.849 個 Y2;意即每增加一個單位宗教教誨活動,就增 加 0

現兩者間的關係如下:

其涵義為每增加一個 Y1,就增加 0.583 個 Y2;意即每增加一個單位戒毒效果,就增加 0.583 個單

二、

本研究以台南明德戒治分監為研究母體,證明了在監獄中對受刑人實行教化會有成效的 教教誨活動對受刑人的戒毒效果及宗教團體發展皆產生相當的解釋力。然 而本研究仍有下列幾點限制:

監獄的教誨活動都持相當肯定的態度。其中,佛光山團體對這三項的評價都是最高,這 也可以解釋為何這八年來,監獄的宗教教誨活動持續不斷的原因,沒有這群「樂觀的傻瓜」

──佛光山團體,這種沈重的教誨社會「底層」受刑人的工作,勢必很難推動。

(四)宗教教誨活動滿意度、受刑人戒毒效果及宗教團體發展間的關係成正相關,而且宗教教 誨活動滿意度可用來解釋受刑

1.宗教教誨滿意度影響受刑人戒毒效果,宗教教誨活動對受刑人產生戒毒效果具有六

Y1(戒毒效果)=0.585+0.841X1(宗教教誨活動)

就增加 0.841 個單位。

2.宗教教誨滿意度影響宗教團體發展,宗教教誨滿意度對宗教團體發展有三○‧七%的 解釋力;用線性迴歸方程式表

Y2(宗教團體發展)=1.963+0.849X1(宗教教誨活動)

.849 個單位宗教團體發展。

3.宗教團體發展是否影響受刑人戒毒效果,宗教團體發展對受刑人戒毒效果有四一‧二

%的解釋力;用線性迴歸方程式表

Y2(宗教團體發展)=1.653+0.583 Y1(戒毒效果)

位宗教團體發展。

研究限制

既有理論,其中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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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在監獄的教化活動及其教誨活動所產生的兩項影響:一為 戒毒有效,另一為宗教團體發展。但是宗教教誨活動對受刑人具有良好的戒毒效果,此結果 教誨將有助於受刑人的毒癮戒治,至於事實是否真能 產生此效果,則應深入追蹤研究出獄的受刑人,比較在監受刑人與出獄受刑人在接受宗教教 誨之

對明德戒治分監作調查,所獲得的結論只能檢證教化有效的理論,並不能因 此而建構或推翻既有理論。如果要對教化有效理論重新修訂,則應比較不同監獄的教化活動,

累積較多的個案才能建構較具解釋力的理論模型。

程及活動,事實上明德戒治分監的宗教 團體從事的宗教活動層面甚廣(附錄四),本研究暫時將非宗教性的課程活動排除在外,如

果要 較宗教類型與非宗教類型課程的推動效果及

其差異,此研究留待進一步探討。

教班與基督教班的宗教教誨活動之評估,但是,在搜集 資料時,只有回收佛教班的佛光山團體資料,基督教班的基督教更生團契完全闕如,故佛教 班與基督教班兩者的宗教教誨效果是否一致,本文暫不處理,如有機會,則再深入比較。

【註

靈修、見證或禪坐、念佛、誦經方式擺脫毒品之糾纏與綑綁。(黃徵男,一九九四年)在本研究當中,

用宗教教誨的概念來取代國家機關有關宗教團體在監獄裡頭的「教化」活動,根據監獄行刑法第 三十七條規定「對於受刑人應施予『教化』」,第三十九條「『教化』應注重國民道德及社會生活必須

(一)主觀的感受與真實效果的差異 本研究受訪者皆肯定宗教團

只是受訪者他們主觀的感受,認為宗教

後的前後差異。另外,宗教教誨活動對宗教團體的發展受訪者也皆持相當肯定的態度,

至於接受宗教教誨的受刑人是否真正成為教徒、對宗教認同、對宗教教義理解、對宗教法師 尊敬及對人生抱持希望,也應該追蹤考核出獄受刑人與在監受刑人的實際狀況與比較兩類受 刑人的差異。

(二)個案研究的限制 本研究僅是

(三)比較宗教類型與非宗教類型課程的限制 本研究的宗教教誨活動集中於「宗教類型」的課 全面評估宗教團體在監獄的活動,應可以比

(四)資料不齊的限制

此次研究設計本來有計畫比較佛

釋】

[註 1] 宗教教誨意指藉著各種宗教如基督教、佛教、天主教等各種活動及儀式來淨化心靈,更以禱告、查經、

暫時採

之知識與技能」,第四十條「監獄得聘請有學識德望之人演講,並得延聘當地學術或教育專家協同研究 策進監獄『教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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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應受集體『教誨』與個別『教誨』的內容教材及注意事項。

團體

[註 2]

[註 3]

[註 4] 同 [註 2] ,第七-九頁。

[註 5] Ted Palmer, Correctional Intervention and Research(Lexington, Mass: Lexington Books, 1978.)

[註 6] 莊金生,〈從受刑人擁擠之現況談監獄「教誨」和「假釋」問題〉,《警學叢刊》第二十七卷第五期(一 園:國立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制研究所碩士論文,一九九七年)。

2.)

[註 9] Jeffery D. Sense & David B. Kalinich, Activities and Rehabilitation Programs for Offender(Cincinnati:

衛生署 北:行政院衛生署,一九九六年)。

戒煙運動〉,《清代台灣社會經濟》(台北:聯經出版社,一九九

[註 13] 出版公司,一九九七年)。

[註 15] 林健陽,〈監獄矯治問題之研究〉,《中央警察大學學報》第三十一期(一九九七年)。

[註 16] 彭冀湘,〈監獄教化制度之研究〉(台北:國立政治作戰學校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一九九一年)。

[註 17] 《中央警察大學學報》第三十一期(一九九七年)第一八一-一九八頁。

[註 18] 《警學叢刊》第二十九卷第一期(一九九八年)第一三七-一四九頁。

[註 19] 《中央警察大學學報》第三十五期(一九九九年)第三九三-四一○頁。

而在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則出現『教化』與『教誨』兩個概念,其中第四十三條規定「『教化』受刑人 應本仁愛之觀念……」,另外在第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五十一、

五十二、五十三條則詳細規範

從國家機關對受刑人的『教化』或『教誨』的規範可以看出以下幾點:1.『教化』與『教誨』幾乎是相 同含意;2.國家機關對受刑人施予『教化』或『教誨』是由國家監獄單位掌有主動權,當然不排除民間 社會參與;3.當國家機關從事受刑人的『教化』或『教誨』的活動時並不包含宗教團體。所以宗教 在監獄裡頭從事的宗教『教誨』活動並沒有相當強烈的法律根據,倒是根據監獄行刑法第三十八條及監 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六十條則又有灰色的地帶足以讓宗教團體進入國家監獄體系從事『教化』受刑人的 活動。(附錄二、附錄三)

台灣台南監獄,《明德戒治監成立紀念特刊》(台灣台南監獄,一九九六年)第三十八-四十五頁。

法務部,http://www.tpt.moj.gov.tw/B200/cb200B.htm

九九七年)第十九頁。(桃

[註 7] Cullen F. & K. Gilbert, Reaffirming Rehabilitation(Cincinnati: Anderson Publishing Company,198

[註 8] Cullen F. & J. Wozniak, Fighting the Appeal of Repression: Crime and Social Justice(1982) p.18, pp.23-33.

Anderson Publishing Company,1992.)

[註 10] 同 [註 6] ,第二十二-二十三頁。

[註 11] 李志恆,《赴東南亞鄰近地區考察麻醉藥品管理及藥物濫用防治政策之制度及行報告》,行政院 八十四年因公出國人員報告彙編(台

[註 12] 王世慶,〈日據初期台灣之降筆會與 四年)第四一五-四七三頁。

林茂榮、楊士隆合著,《監獄學:犯罪矯正原理與實務》(台北:五南圖書

[註 14] 楊士隆、林健陽主編,《犯罪矯治:問題與對策》(台北:五南圖書出版公司,一九九七年)。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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