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一 項目
月份 勞保費合計 健保費合計 勞退費合計 教學助理人數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至 月合計 總金額
承辦單位核章: 會計單位核章: 校長核章:
附表二 項目
月份
實 際 進 用 教 學 助 理 人數(A)
應 進 用 身 心 障 礙 者 比率(B) (公立學校 3%)
(私立學校 1%)
依 法 應 進 用 身 心 障 礙 者 人 數 (C=A*B)
實 際 進 用 身 心 障 礙 者人數(D)
身 心 障 礙 者 人 事 費 用
合計(E)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至 月
合計/
總金額
申請補助經費(F)
(總金額之 50%)
填表說明:
一、實際進用教學助理人數(A)欄:指學校每月一日聘任勞僱型學生兼任教學助理總人 數,學生與學校間屬僱傭關係,學校(雇主)應依法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 及提撥勞退者。
二、應進用身心障礙者比率(B)欄:依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辦理,
公立學校教學助理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不得低於教學助理總人數百分之三。
私立學校教學助理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不得低於教學助理總人數百分之一,
且不得少於一人。
三、依法應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C)欄:依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辦 理,依照學校每月填報勞僱型學生兼任教學助理總人數計算,其衍生應進用身心 障礙者之人數,採無條件進位。為瞭解學校因教學助理全面納保所衍生增額進用 身心障礙者情形,採實際進用教學助理人數(A)欄*應進用身心障礙者比率(B)欄,
計算出依法應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C)欄。
填表範例 1:
(1) 若公立 a 校聘任勞僱型學生兼任教學助理共 110 人,其【衍生之身心障礙 者人數】為 110 人*3%=3.3(人),請填報【衍生之身心障礙人數為 4 人】。
(2) 私立 b 校聘任勞僱型學生兼任教學助理共 67 人,其【衍生之身心障礙者 人數】為 67 人*1%=0.67(人),請填報【衍生之身心障礙人數為 1 人】。 四、實際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D)欄:各校每月依法實際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
五、身心障礙者人事費用合計(E)欄:(E)欄費用合計,應依照說明三、四所述方式,
依實際補助人數乘以本要點第五點第二款規定「每一人之人事費用為新臺幣 50,000 元」為原則。(另學校如於二月發給年終獎金,則計入當月薪資合計)。
填表範例 2:
學校應依聘用情形,且須符合說明一、二,(C)欄<(D)欄,補助(C))欄人數;(C) 欄>(D)欄,則補助(D)欄。
六、申請補助經費(F)欄:(E)欄各月份人事費用合計加總後填「總金額」,申請補助 經費(F)為「總金額」*50%。
承辦單位核章: 會計單位核章: 校長核章:
附表三 項目 月份
實 際 進 用 教 學 助 理 人數 (A)
應 進 用 原 住 民 比 率 (B)
依 法 應 進 用 原 住 民
人 數
(C=A*B)
實 際 進 用 原 住 民 人 數(D)
原 住 民 人 事費用 合計(E)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至 月
合計 總金額
申請補助經費(F)(總金額之 50%)
填表說明:
一、實際進用教學助理人數(A)欄:指學校每月一日聘任勞僱型學生兼任教學助理總 人數,學生與學校間屬僱傭關係,由學校(雇主)應依法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 保險及提撥勞退者。
二、應進用原住民比率(B)欄:依照「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4 條、第 5 條規定 辦理。
三、依法應進用原住民人數(C))欄:依照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4 條、第 5 條規定 辦理;依照學校每個月填報勞僱型學生兼任教學助理人數計算,其衍生應進用原 住民人數*1%。
四、實際進用原住民人數(D)欄:各校每月依法實際進用原住民人數。
五、原住民人事費用合計(E)欄:(E)欄費用合計,應依照說明三、四所述方式,依實 際補助人數乘以本要點第五點第三款第二目規定「實際聘用所需支出之薪資(包 括年終)、勞保費、健保費及勞退費之總額(另學校如於二月發給年終獎金,則計 入當月薪資合計),由本部補助百分之五十經費為原則,其餘經費由學校自行支 應。
填表範例 1:
學校應依聘用情形,且須符合說明一、二,(C)欄<(D)欄,補助(C)欄人數;(C) 欄>(D)欄,則補助(D)欄。
六、申請補助經費(F)欄:(E)欄各月份人事費用合計加總後填「總金額」,申請補助經 費(F)為「總金額」*50%。(另學校如於二月發給年終獎金,則計入當月薪資合 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