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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南銀行 109 年度第三次新進人員甄試 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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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華南銀行 109 年度第三次新進人員甄試 簡章

試務受託辦理單位: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三段 62 號 電話:(02)33653666 按 1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9:00~17:30 華南銀行 109 年度第三次新進人員甄試專區 https://ptc.tabf.org.tw/tw/ptc_10908hncb/

中華民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公告

(2)

目 次

壹、甄試重要時程表 ... 1

貳、華南銀行招募職缺一覽表 ... 2

參、甄試類別、需才地區、報考資格條件及筆試科目 ... 3

肆、測驗方式、成績計算及錄取方式 ... 7

伍、報名期間、報名方式、報名費用及繳費方式 ... 8

陸、測驗日期、時間及應攜帶、繳交證件資料... 10

柒、試場規則 ... 12

捌、測驗結果 ... 15

玖、筆試成績複查 ... 15

拾、錄取及進用 ... 16

拾壹、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 ... 17

拾貳、其他注意事項 ... 17

(3)

壹、甄試重要時程表

試別 要 項 時 間 備 註

第 一 試

: 筆 試

報名期間 109 年 11 月 20 日(星期五)10:00 至 109 年 12 月 2 日(星期三)17:00

一律採線上報名作業,逾期恕不受 理。

網路查詢

測驗入場通知書 109 年 12 月 14 日(星期一)10:00

請至甄試專區查詢測驗時間、試場 位置及應試注意事項;請自行由網 頁列印,不另行郵寄。

測驗日期 109 年 12 月 19 日(星期六) 僅設台北考區

測驗結果查詢 110 年 1 月 11 日(星期一)14:00 甄試專區公告開放查詢,不另行寄發 書面通知。

筆試成績複查申 請

110 年 1 月 11 日(星期一)14:00 至 110 年 1 月 12 日(星期二)17:00

請至甄試專區申請複查,逾期恕不受 理。

寄發複查結果 110 年 1 月 15 日(星期五) 複查結果以手機簡訊通知並輔以掛 號寄發。

第 二 試

: 口 試

網路查詢

測驗入場通知書 110 年 1 月 12 日(星期二)10:00 請至甄試專區查詢測驗時間、試場 位置及應注意事項。

個人資料暨自傳 上傳

110 年 1 月 12 日(星期二)10:00 至 110 年 1 月 13 日(星期三)17:00

具參加第二試資格之各甄才類別應 考人,應於 1 月 13 日(星期三)17:00 前完成下列 2 項資料上傳,未完成上 傳者將於第二試(口試)酌予扣分。

1. 個人資料及自傳上傳,詳細格式 請參照甄試專區公告。

2. 完成「金融人才適性測驗」並上 傳結果確認。

測驗日期 110 年 1 月 17 日(星期日)

1.僅設台北考區。

2.請依入場通知書所載時間及地點 攜身分證件正本辦理報到,凡逾時 經唱名 3 次未到者視同棄權,未攜 帶身分證件正本者不得入場應試。

網路查詢甄選結

果通知書 110 年 1 月 25 日(星期一)14:00 請至甄試專區查詢,錄取人員名單移 請華南銀行辦理後續進用事宜。

註:本簡章各項內容若有變更,以華南銀行及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最新公告為準!

(4)

貳、華南銀行招募職缺一覽表

甄試類別 人數 類組代碼 需才地區 薪資標準

一般行員(經驗行員組-徵

授信人員) 40 R5201 大台北地區 新台幣 45,000 元,試用期間核 給新台幣 42,000 元

一般行員(經驗行員組)

60 R5202 大台北地區

新台幣 40,000 元,試用期間核 給新台幣 38,000 元

15 R5203 桃竹苗地區

5 R5204 高雄地區

一般行員(一般行員組)

40 R5205 大台北地區

新台幣 36,100 元 3 R5206 南投地區

3 R5207 雲林地區

10 R5208 台南地區

5 R5209 高雄地區

5 R5210 屏東地區

翻譯人員 1 R5211 台北市 新台幣 50,000-53,000 元

程式設計人員 15 R5212 大台北地區 新台幣 43,000 元 備註:1、需才地區為大台北地區,包含台北市、新北市及基隆市。

2、薪資皆含伙食費新台幣 2,400 元,年終、績效獎金等依華南銀行規定辦理。

(5)

參、甄試類別、需才地區、報考資格條件及筆試科目

一、國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本次甄試合計正取 202 名。各甄試類別所需具備學歷、工作經驗等資格條件 及筆試科目,如下說明:

甄試類別

需才地區

(類組代碼) 必要資格條件(均需取得) 筆試科目

測驗範圍與題型

一般行員 (經驗行員組

-徵授信人 員)

40 大台北地區 R5201

※必要資格條件(均需取得)

1.學歷:國內、外大學(不限系所)畢業,且已 取得學士以上學位證書。

2.工作經驗:具銀行(不含農漁會及信用合作 社)營業單位(不含總行、區域中心)企、個金 業務、徵授信業務(不含貸放收息)相關工作 經驗3年以上。

3.英語程度通過下列任一語言測驗標準:

(1)全民英檢(GEPT)中級檢定合格。

(2)托福(IBT)達 57 分以上或(ITP)達 460 分 以上。

(3)多益(TOEIC)達 550 分以上。

(4)國際英語測試(IELTS) 4 以上。

(5) 劍 橋 大 學 國 際 商 務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BULATS) ALTE Level 2 以上。

(6) 英 文 外 語 能 力 測 驗 (FLPT) 口 試 成 績 為 S-2 以上,筆試達 150 分以上。

(7)全球英檢(GET) B1級。

※口試得加分條件

1.具備總行或區域中心授信審查實務經驗。

2.初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或進階授信人 員專業能力測驗合格。

3.具普通重型機車或小客車駕照。

4.英語程度通過下列任一語言測驗標準:

(1)全民英檢(GEPT)中高級檢定合格 (2)托福(IBT)達 72 分(含)以上或(ITP)達 527

分(含)以上。

(3)多益(TOEIC)達 785 分以上。

(4)國際英語測試(IELTS)5.5 以上。

(5) 劍 橋 大 學 國 際 商 務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BULATS) ALTE Level 3,筆試 60 分以 上。

(6) 英 文 外 語 能 力 測 驗 (FLPT) 口試 成 績 為 S-2+以上,筆試達 195 分以上。

(7)全球英檢(GET)B2 級 5.同時具備以下證照:

(1)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

(2)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

(3)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投信投顧業務員、證 券投資分析師、投信投顧相關法規測驗 (含自律規範)四張證照其中之一。

專業科目(100%) (1)票據法及銀行法 (2)會計學

(3)徵授信專業能力

◎選擇題+非選擇題

(6)

甄試類別 人數 需才地區

(類組代碼) 必要資格條件(均需取得) 筆試科目 測驗範圍與題型

一般行員 (經驗行員組)

60 大台北地區 R5202

※必要資格條件(均需取得)

1.國內、外大學(不限系所)畢業,且已取 得學士以上學位證書。

2.工作經驗:具銀行(不含農漁會及信用 合作社)營業單位(不含總行、區域中心) 2年以上工作經驗。

※口試得加分條件

1.英語程度通過下列任一語言測驗標準:

(1)全民英檢(GEPT)中級檢定合格。

(2)托福(IBT)達 57 分以上或(ITP)達 460 分以上。

(3)多益(TOEIC)達 550 分以上。

(4)國際英語測試(IELTS) 4 以上。

(5) 劍 橋 大 學 國 際 商 務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BULATS) ALTE Level 2 以上。

(6)英文外語能力測驗(FLPT)口試成績 為 S-2 以上,筆試達 150 分以上。

(7)全球英檢(GET) B1 級。

2.具銀行營業單位辦理徵授信或外匯相 關經驗1年以上,且能出具相關證明。

3.同時具備以下證照:

(1)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

(2)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 (3)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投信投顧業務

員、證券投資分析師、投信投顧相 關法規測驗(含自律規範)四張證照 其中之一

專業科目(100%):

(1)貨幣銀行學 (2)會計學

(3)銀行法、票據法

◎選擇題 15 桃竹苗地區

R5203

5 高雄地區 R5204

(7)

甄試類別 人數 需才地區

(類組代碼) 必要資格條件(均需取得) 筆試科目 測驗範圍與題型

一般行員 (一般行員組)

40 大台北地區 R5205

※必要資格條件

學歷:專科以上畢業,且已取得專科以 上畢業(學位)證書。

※口試得加分條件

1.英語程度通過下列任一語言測驗標準:

(1)全民英檢(GEPT)中級檢定合格。

(2)托福(IBT)達 57 分以上或(ITP)達 460 分以上。

(3)多益(TOEIC)達 550 分以上。

(4)國際英語測試(IELTS) 4 以上。

(5) 劍 橋 大 學 國 際 商 務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BULATS) ALTE Level 2 以上。

(6)英文外語能力測驗(FLPT)口試成績 為 S-2 以上,筆試達 150 分以上。

(7)全球英檢(GET) B1 級。

2.同時具備以下證照:

(1)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

(2)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 (3)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投信投顧業務

員、證券投資分析師、投信投顧相 關法規測驗(含自律規範)四張證照 其中之一

1.共同科目(30%):

英文

◎選擇題

2.專業科目(70%):

(1)貨幣銀行學 (2)會計學

(3)銀行法、票據法

◎選擇題 3 南投地區

R5206

3 雲林地區 R5207

10 台南地區 R5208

5 高雄地區 R5209

5 屏東地區 R5210

翻譯人員 1 台北市 R5211

※必要資格條件(均需取得)

1.學歷:國內、外大學畢業,且已取得學 士以上學位證書。

2.工作經驗:具金融相關文件翻譯工作經 驗3年以上。

※口試得加分條件

1.英語程度通過下列任一語言測驗標準:

(1)全民英檢(GEPT)高級檢定合格 (2)托福(IBT)達 110 分(含)以上或(ITP)

達 627 分(含)以上

(3)多益(TOEIC)達 945 分以上 (4)國際英語測試(IELTS)6.5 以上 (5) 劍 橋 大 學 國 際 商 務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BULATS) ALTE Level 4 以上 (6)英文外語能力測驗(FLPT)口試成績

為 S-3 以上,筆試達 240 分以上 (7)全球英檢(GET)C1 級

2.具備即席翻譯能力。

1.共同科目:(30%) 英翻中、中翻英

◎非選擇題

2.專業科目:(70%) 金融專業文章翻譯

◎非選擇題

(8)

甄試類別 人數 需才地區 (類組代碼)

必要資格條件(均需取得) 筆試科目 測驗範圍與題型

程式設計人員 15 大台北地區 R5212

※必要資格條件(均需取得)

1.學歷:國內外大學資訊相關科系畢業,

且已取得學士以上學位證書。

2. 曾 修 習 程 式 語 言 課 程 或 接 受 相 關 訓 練,並利用該程式語言撰寫作品或專 題,能出具成績單或其他證明。

※平時雖無輪班需求,惟因業務需要,仍 需配合夜間、例假日出勤或海外出差。

1.共同科目(30%):

邏輯推理

◎選擇題

2.專業科目(70%):

(Java+SQL)

◎非選擇題

【請注意】

註 1.上表所列學歷須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且不得以同等學力報考。

※學位(畢業)證書如係國外或大陸港澳學歷須符合教育部訂頒「大學辦理國外學歷 採認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之規 定,並加附中文譯本;國外學歷影本,應經我國駐外單位,包括我國駐當地使、

領館或派駐當地之文化、貿易、商務機構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可之機構或公證 人驗(認)證。目前尚未經前述單位驗(認)證者,請及早申請,以免損及本身權益。

※如未能出具前項單位驗(認)證之證明,將不符合所規定之資格條件,不得入場參 加第二試(口試)。

註 2.其他資格條件:有關各甄試類別所須具備之專業證照、工作經驗等資格條件,

限於 110 年 1 月 16 日(口試前一日)以前取得。應考人依各報考甄試類別,符合 簡章資格條件者(相關資格條件如有任何疑義,請於報名截止前具名向主辦單位 確認;未經確認,有關資格條件以主辦單位認定為主),得先行報考;報考者須 通過第一試(筆試)後,始得參加第二試(口試)。通知參加第二試(口試)者,於第二 試報到時須繳驗相關證明文件(詳見本簡章第陸點第二項),核驗相關資格條件通 過後始可應試。

註 3.應考人所繳各項資料係採事後審查;如有偽造、變造、資格不符或其他不實情 事,應考人除應負法律責任外,於測驗前發現者將扣留其所繳證明文件,並拒絕 其進場應試;於測驗完畢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榜示後發現者,撤銷其錄 取資格。

(9)

肆、測驗方式、成績計算及錄取方式

一、本次甄試分兩階段舉行:

(一)第一試階段:筆試

1.考「共同科目」及「專業科目」二科:一般行員(一般行員組)、翻譯人員 及程式設計人員。

2.考「專業科目」一科:一般行員(經驗行員組-徵授信人員)、一般行員(經 驗行員組)。

3.各甄試類別筆試科目測驗範圍與題型請參閱第 3-6 頁說明。依應試人員第 一試(筆試)成績順序,擇優通知參加第二試(口試)。

(二)第二階段:口試。

1.詳細測驗流程及相關注意事項請於 110 年 1 月 12 日(星期二)10:00 起參 閱本院甄試專區公告。

2.按各甄試類別依正取名額之指定倍數人數通知參加第二試,名額為 26 人 以上者取 2 倍、10 至 25 人取 3 倍、4 至 9 人取 4 倍、3 人者取 5 倍、2 人者取 6 倍、1 人者取 10 倍,擇優通知參加第二試(口試)。

二、成績計算(各項成績均計算至小數點後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

(一)第一試(筆試)成績:

1.各科原始分數以 100 分計。

2.成績計算說明:

(1)單考「專業科目」一科類別:「專業科目」成績為第一試(筆試)成績。

(2)一般行員(一般行員組)、翻譯人員及程式設計人員:「共同科目」占第一 試(筆試)成績 30%,「專業科目」占第一試(筆試)成績 70%;

3.各科原始分數依各甄試類別指定比率加權相加後為第一試(筆試)成績。

4.第一試(筆試)成績相同時:

(1)考「共同科目」及「專業科目」二科者,依序以(1)專業科目、(2)共同 科目原始分數之高低決定排序。如仍為相同者,增額通知參加第二試 (口試)。

(2)單考「專業科目」一科者,則增額通知參加第二試(口試)。

5.如有以下情形,不得參加第二試(口試):

(1)筆試有一科零分(含缺考)者。

(2)未達該甄試類組所有全程到考人員第一試(筆試)成績平均分數者,但第 一試(筆試)成績達 50 分者,不受此限。

(二)第二試(口試)成績:

1.第二試(口試)成績為口試分數,滿分以 100 分計,並依儀態、語言表達、

反應能力、才識及特性等與工作相關之構面及當日繳交各項資料進行綜

(10)

合評分。

2.第二試(口試)成績未達 60 分者,不予錄取。

(三)甄試總成績計算:

1.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甄試總成績 50%;第二試(口試)成績占甄試總成績 50%。

2.第一試(筆試)成績與第二試(口試)成績加權相加後為甄試總成績。

三、錄取方式:

(一)各甄試類組按甄試總成績高低順序擇優錄取,但第二試(口試)成績未達 60 分者,不予錄取。

(二)甄試總成績相同者,依序以(1)第二試(口試)成績、(2)第一試(筆試)成績之 高低決定錄取順序;仍為同分者:

1.考「共同科目」及「專業科目」二科者,則再依序以(1)專業科目、(2)共 同科目原始分數之高低決定錄取排序,如仍為相同者,則增額錄取。

2.單考「專業科目」一科者,則增額錄取。

(三)相關錄取人員名單移請華南銀行辦理後續進用事宜。

伍、報名期間、報名方式、報名費用及繳費方式

一、報名期間:109 年 11 月 20 日(星期五)10:00 至 109 年 12 月 2 日(星期三)17:

00 截止,逾時恕不受理。

二、報名方式:

(一)本項招考資訊及甄試簡章同時建置於 華南銀行(http://www.hncb.com.tw/)及

台灣金融研訓院/華南銀行 109 年度第三次新進人員甄試專區(下簡稱:甄試 專區) (https://ptc.tabf.org.tw/tw/ptc_10908hncb/)。

(二)一律採網路報名方式辦理,不受理現場與通訊報名,請儘早上網報名。

(三)請按照網路報名程序確實填寫各項報名資訊及上傳照片(說明如下);報名 資料應力求詳實,以免影響應試人權益。應考人上傳之照片若有異常狀 況,將於筆試測驗當日進行身分確認程序並拍照存證。

1.上傳照片格式說明:

(1)請務必上傳清晰、清楚符合規定之照片,個人大頭照規格如下:

A.三個月內 2 吋正面半身脫帽大頭照。

B.大頭照檔案格式限 jpg、jpeg、gif、png。

(11)

程序並拍照存證。

(四)參加甄試人員請先詳閱簡章內容,僅可擇一類組報考,請慎重考慮後再報 名。報名期間得於本專區申請取消報名,並辦理全額退費(報名時採 ATM 轉帳或臨櫃匯款繳費者,須扣除匯費 30 元退還餘款);報名截止後不得以 任何理由要求取消報名、退還報名費、變更甄試類組。

(五)應考人員如有身心障礙或特殊因素於測試時需要特殊試場或服務,請於報 名時申請「特殊考場」並註明需求,本院得要求應考人員提供相關證明文 件,並在考試公平原則下,提供多元化適性協助。

三、報名費:

(一)報名費用為新臺幣 800 元整;報名費收據請於筆試入場通知書開放查詢之 日 起 至 甄 選 結 果 公 告 後 2 週 內 至 甄 選 專 區 網 站 (https://ptc.tabf.org.tw/tw/ptc_10908hncb/)/訂單查詢/下載列印收據,不另 行寄發。

(二)繳費方式:報名後請儘速於繳款期限內完成繳款,請選擇下列任一種方式 辦理,逾期繳款除不受理該項報名外,將進行退款:

1.線上刷卡:繳款期限至 109 年 12 月 2 日(星期三)17:00 止,刷卡失敗 視同未繳交報名費,請改為 ATM 轉帳或至金融機構臨櫃匯款(匯款帳號可 由報名網頁/訂單查詢區查詢而得)。

2.金融機構 ATM 轉帳:繳款期限至 109 年 12 月 2 日(星期三)24:00 止。

繳款帳號將顯示於報名網頁,請於上述期間內完成轉帳,轉帳手續費由 應考人負擔。

(1)請注意該帳號為針對個別報名者設置之專用繳費帳號,每一位完成網 路報名者之帳號均不相同,繳費時請勿與他人共用。

(2)轉帳前請確認金融卡是否有約定/非約定轉帳功能之設定,如因故未能 於報名期限內轉帳成功,視同未完成報名程序。

3.臨櫃匯款:報名期間可至金融機構各分行、郵局採臨櫃匯款方式,限於 109 年 12 月 2 日(星期三)15:30 前辦理,逾期恕不受理;匯款手續費由 應考人自行負擔;請自行填寫電匯單,匯款單填寫相關資料如下:

(1)戶名: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2)解款行:兆豐銀行;分行別:南台北分行

(3)帳號:線上報名訂單中所顯示之 14 位個人專用繳費帳號。

4.完成報名確認:請於繳費後,自行於網頁確認訂單狀態是否為「已付款 完成」,始完成報名。

(1)採線上刷卡繳款者,可立即於網頁上確認訂單狀態。

(2)採 ATM 或 Web ATM 轉帳者,轉帳後請立即確認交易明細表及帳戶內 是否已扣款完成,並可在完成繳費 30 分鐘後於網頁上確認訂單狀態。

(12)

(3)採臨櫃匯款者,請於匯款當日 18:00 後再至網頁上確認訂單狀態。

(4)繳費完成報名後,不需傳真交易明細至台灣金融研訓院。

陸、測驗日期、時間及應攜帶、繳交證件資料

一、第一試(筆試):109 年 12 月 19 日(星期六)

(一)測驗時間及科目

節次 測驗科目 預備 測驗時間 第 一 節 專業科目 13:50 14:00 ~ 15:30 第 二 節 共同科目 16:00 16:10 ~ 17:10

(二)測驗地點:僅設台北考區辦理,應考人請於 109 年 12 月 14 日(星期一)10:

00 起至甄試專區查詢測驗入場通知書號碼、測驗地點及試場位置,並直 接由網頁列印,不另行郵寄書面通知。

(三)請攜帶具本人照片之雙證件正本,依測驗入場通知書指定時間及測驗地點 應試,未攜帶指定雙身分證件正本者或僅攜帶單一證件正本者不得入場應 試。

雙證件 身分證件 說明

主證件 國民身分證正本 為必備證件

第二證件

健保 IC 卡正本 護照正本 駕照正本

身心障礙證明正本

1.第二證件請擇一攜帶。

2.健保 IC 卡須以具本人照片者為限,如 未印有本人照片者,請於到考前儘速補 換具本人照片之健保 IC 卡。

3.護照及身心障礙證明須於有效期限 內。

二、第二試(口試):110 年 1 月 17 日(星期日)

(一)僅設台北考區辦理,詳細測驗流程及相關注意事項請於 110 年 1 月 12 日(星 期二)14:00 起參閱本院甄試專區公告。

(二)各甄試類別具參加第二試(口試)資格之應考人,須於 110 年 1 月 12 日(星 期二)10:00 至 110 年 1 月 13 日(星期三)17:00 前,至甄試專區上傳「個 人資料及自傳(含照片)」及完成「金融人才特質適性測驗」並上傳結果報 表。未於期限內完成上傳者,將於第二試(口試)酌予扣分。

(13)

(三)請攜帶具本人照片之雙證件正本,依測驗入場通知書指定時間及測驗地點 應試,未攜帶指定雙身分證件正本者或僅攜帶單一證件正本者不得入場應 試。

雙證件 身分證件 說明

主證件 國民身分證正本 為必備證件

第二證件

健保 IC 卡正本 護照正本 駕照正本

身心障礙證明正本

1.第二證件請擇一攜帶。

2.健保 IC 卡須以具本人照片者為限,如 未印有本人照片者,請於到考前儘速補 換具本人照片之健保 IC 卡。

3.護照及身心障礙證明須於有效期限 內。

(四)第二試(面試)當日報到時,應考人請列印 1 份「適性測驗」報表及已上傳之

「個人資料表及自傳」(貼妥二吋照片),併同繳交以下證明資料(各乙式三 份;請直接以影印或粘貼於 A4 空白紙張上,審查後恕不退還):

1.文件資料檢核表(請從甄試專區之第二試公告下載填寫)。

2.國民身分證之正反面影本。

3.學歷影本:各甄試類別學歷規定,詳參第 3-6 頁說明。畢業證書如係國外 或大陸港澳學歷須符合教育部訂頒「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大 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之規定,並加 附中文譯本;國外學歷影本,應經我國駐外單位,包括我國駐當地使、

領館或派駐當地之文化、貿易、商務機構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可之機構 或公證人驗(認)證。目前尚未經前述單位驗(認)證者,請及早申請,以免 損及本身權益。

4.報考「程式設計人員」類組者,請檢附下列其中之一:

(1)曾修習程式語言課程。

(2)接受相關訓練,並利用該程式語言撰寫作品或專題,能出具成績單或 其他證明。

5.其他資格條件:依各甄試類別所須具備之學歷、專業證照、工作經驗等 報考資格條件,詳參第 3-6 頁說明,各項證明文件限於 110 年 1 月 16 日 (口試前一日)以前取得。

(1)工作經驗:請提供工作經驗年資證明影本。(A、B 均須檢附)工作經驗 年資計算,不含在校期間工讀、派遣人員及替代役服役年資。

A.勞工保險或公教人員保險投保證明:請至各縣市勞保局申請「勞工 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或以勞保局 e 化服務系統(需自然 人憑證)下載列印「勞工保險異動查詢」;公教人員請以公教人員保 險網路作業 e 系統下載列印「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年資紀錄表」。

B.工作經驗年資證明影本(a、b 請擇一檢附):

(14)

a.服務機構所開立之「在職證明」或「離職證明」,須加註工作部門及職 務內容。

b.工作經歷說明表:請至甄選專區下載填寫並親筆簽名具結。

(2)專業證照影本 (3)語言檢定證明影本

6.其他相關資料:除各甄試類別應繳驗之必要資格條件證明影本外,如有 考取各項金融證照、語言能力及其他技能檢定等個人優良證明資料,請 一併檢附以供口試時參考。

※以上所繳證件影本及資料採事後審查;如有偽造、變造及其他不實情事,

應考人應負法律責任,於測驗前發現者除扣留其所繳證明文件外,並拒 絕其進場應試;於測驗完畢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榜示後發現 者,撤銷其錄取資格。

柒、試場規則

一、第一試(筆試):

(一)請攜帶具本人照片之雙證件正本,依測驗入場通知書指定時間及測驗地點 應試應試,未攜帶指定雙身分證件正本者或僅攜帶單一證件正本者不得入 場應試。未攜帶前述規定身分證件正本者不得入場應試,各節測驗開始後 即不得離場。若因相片辨識困難,必要時得拍照存證。

雙證件 身分證件 說明

主證件 國民身分證正本 為必備證件

第二證件

健保 IC 卡正本 護照正本 駕照正本

身心障礙證明正本

1.第二證件請擇一攜帶。

2.健保 IC 卡須以具本人照片者為限,如未 印有本人照片者,請於到考前儘速補換 具本人照片之健保 IC 卡。

3.護照及身心障礙證明須於有效期限內。

(二)應考人應於各節測驗預備鈴響時依入場通知書編號按編定座位入座,並將 身分證件置於桌面左前角或指定位置,以備核對。

1.測驗時間以鈴(鐘)聲為主。

2.應考人除應試文具及規定的身分證件外,於預備鈴響時,應將書籍文件 等非考試必需個人物品,放置於座位下方或指定場所。

3.第一節測驗開始後遲到 10 分鐘內得准許入場,其餘各節均須準時入場,

(15)

理。使用非本人答案卡(卷)作答者,該節不予計分。

(四)應試時請詳閱試卷題頭說明,且依規定在答案卡(卷)上作答。並依題型自 備以下文具:

1.選擇題:限用 2B 鉛筆劃記。

2.非選擇題:限用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修正帶(液)等文具。

(五)答案卡依下列各項規定作答,違反規定致讀卡機器無法正確判讀時,由應 考人自行負責,不得提出異議:

1.請應考人自備 2B 鉛筆、擦拭易淨之橡皮擦,切勿使用立可白或其他修正 液。

2.請按試題之題號,依序在答案卡上同題號之劃記答案處作答,並完全塗 滿,不可塗出方格外、塗滿一半、打×或打勾,劃記請粗黑、清晰,以免 影響計分。未劃記者,不予計分。

3.如答案要更改時,請用橡皮擦擦拭乾淨,再行作答,切不可留有黑色殘 跡,或將答案卡污損。

4.答案卡須保持清潔完整,請勿折疊、破壞或塗改入場通知書編號及條碼,

亦不得書寫應考人姓名、入場通知書編號或與答案無關之任何文字或符 號。

(六)答案卷依下列各項規定作答:

1.限用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修正帶(液)等文具作答。

2.每人每節限使用一本,內頁不得自行撕毀,請應考人衡酌作答。

3.答案卷須保持清潔完整,請勿折疊、破壞或塗改入場通知書編號及條碼,

亦不得書寫應考人姓名、入場通知書編號或與答案無關之任何文字或符 號。

4.請參照答案卷所載注意事項,依規定用筆標明題號並於作答區內作答,

超出作答區部分,不予評閱計分。

(七)本項測驗得要求應考人於相關文件之指定位置上親筆書寫指定文字(必要 時作為日後核對筆跡之需),並交給監試人員方得離場。

(八)測驗期間嚴禁使用行動電話或其他具可傳輸、掃描、交換或儲存資料功能 之電子通訊器材或穿戴式裝置(包括但不限於:微型耳機、智慧型手錶、智 慧型手環、智慧型眼鏡、電子字典、個人數位助理機、呼叫器等),違者扣 該節成績 20 分,續犯者該節不予計分。

(九)請務必將鐘錶之鬧鈴及整點報時功能關閉,若測驗中聲響經監試人員制止 而再犯者,扣該節成績 10 分;該鐘錶並由監試人員保管至該節測驗結束 後歸還。

(十)本項測驗僅得使用簡易型電子計算器(不具任何財務函數、工程函數、儲存 程式、文數字編輯、內建程式、外接插卡、攝(錄)影音、資料傳輸、通訊

(16)

或類似功能),且不得發出聲響。應考人如有下列情事扣該節成績 10 分,

如再犯者該節不予計分。

1.電子計算器發出聲響,經制止仍執意續犯者。

2.將不符規定之電子計算器置於桌面或使用,經制止仍執意續犯者。

(十一)應考人有下列情事,視其情節輕重扣該節成績 5 分至 20 分。經監試人 員制止仍執意續犯者,該節不予計分。

1.測驗開始鈴(鐘)響前,擅自在答案卡(卷)上書寫者。

2.測驗結束鈴(鐘)響即須停筆,持續作答或再動筆者。

(十二)各節試題卷、答案卡(卷)一律回收,且不提供試題解答公告及試題疑義 之釋示。測驗結束鈴(鐘)響後,若未繳交答案卡(卷)者,該節以零分計。繳 卷時,應經監試人員驗收後始得離場。

(十三)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如於測驗期間發現,將收回試卷、答案 卡(卷),不得繼續應考,並應於規定可離場時間後,始得離場;如於測驗 後成績公告前發現,其已測驗之各節成績,均認無效;如於成績公告後發 現,合格者撤銷其合格資格,未合格者取消其成績:

1.冒名頂替;

2.持用偽造或變造之應考證件;

3.互換座位、答案卡(卷)或試題;

4.傳遞文稿、參考資料、書寫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

5.夾帶書籍文件;

6.故意不繳交答案卡(卷);

7.在桌椅、文具或肢體上或其他處所,書寫有關文字或抄寫試題;

8.電子通訊舞弊行為;

9.窺視或抄寫他人答案卡(卷)、試題;

10.其他破壞試場秩序等事項;

應考人有測驗舞弊情事時,主辦單位得公告違規者之部分姓名、入場通知 書編號、違規事實及所受處分。若舞弊情節涉及刑責,一經發現,將依試 場規則向檢察或警察機關告發;民事部分則依法求償。

(十四)其他應試須知:詳如測驗入場通知書及試場張貼之試場規則所示,請應 考人於應試前詳讀各有關規定,以免影響本身權益。

(十五)若違反上述試場規則,於測驗後發現者,仍依本規定處理。

(17)

二、第二試(口試):

(一)請攜帶具本人照片之雙證件正本,依測驗入場通知書指定時間及測驗地點 應試應試,未攜帶指定雙身分證件正本者或僅攜帶單一證件正本者不得入 場應試。若因身分證件照片辨識困難,必要時得拍照存證。

雙證件 身分證件 說明

主證件 國民身分證正本 為必備證件

第二證件

健保 IC 卡正本 護照正本 駕照正本

身心障礙證明正本

1.第二證件請擇一攜帶。

2.健保 IC 卡須以具本人照片者為限,如 未印有本人照片者,請於到考前儘速補 換具本人照片之健保 IC 卡。

3.護照及身心障礙證明須於有效期限 內。

(二)早到者,恕不受理;惟凡逾報到時間經唱名三次未到者,視為棄權,不得 以任何理由要求補測。

(三)詳細測驗流程及相關注意事項請於 110 年 1 月 11 日(星期一)14:00 起參 閱本院甄試專區公告。

捌、測驗結果

一、請於 110 年 1 月 11 日(星期一)14:00 起至甄試專區查詢第一試測驗結果,

恕不另寄發書面通知。

二、測驗結果通知若有疑義,以答案卡(卷)、口試應得正確分數為準,本院得更 正之。

三、請於 110 年 1 月 25 日(星期一)14:00 起至甄試專區查詢總成績及錄取人員 名單,恕不另寄發書面通知。

玖、筆試成績複查

一、筆試測驗結果評定後,應考人若需申請複查,請於 110 年 1 月 11 日(星期一)14:

00 起至 110 年 1 月 12 日(星期二)17:00 止,至甄試專區申請,逾期恕不受 理。申請流程如下:

(一)至成績複查專區登錄,登錄時請輸入應考人之帳號(身分證號碼)及密碼。

(二)請點選欲複查之測驗科目。

(三)申請複查時須付工本費每科 50 元,另收取 28 元掛號郵資(如:複查一科為 78 元,複查二科為 128 元),應考人請於繳費期限內繳款,本院提供下列繳 款方式:

1.信用卡線上刷卡:刷卡失敗視同未繳交複查費。繳款期限至 110 年 1 月 12 日(星期三)17:00 止。

2.金融機構 ATM 轉帳:繳款帳號請詳本院網站,選擇 ATM 轉帳方式繳款者,

請於繳費後自行上網查詢付款狀態是否已繳費完成。繳款期限至 1 月 12

(18)

日(星期三)24:00 止。

(四)應考人逾期繳款,本院除不受理該項複查申請外,並將進行退款;若應考 人申請後未進行繳款者,則該項申請訂單逾期後將自動作廢。

二、申請複查成績以一次為限,答案卡(卷)部分係由電腦再重新閱卷。應考人不 得要求重新評閱或提供參考答案;亦不得要求閱覽、複印答案卡(卷)或要求 告知命題委員之姓名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未具參加第二試資格之應考人,如經複查結果其實際成績已達該甄試類別得 參加第二試資格之標準者,即予更正第一試成績,並通知該應考人參加第二 試;原已通知具參加第二試資格之應考人,經複查發現其成績低於該類組具 參加第二試資格標準者,即取消其參加第二試資格,該應考人不得異議。

四、複查結果定於 110 年 1 月 15 日(星期五)以掛號郵寄結果,並輔以手機簡訊 通知。

拾、錄取及進用

一、各甄試組別錄取人員,由華南銀行視業務需要及職缺通知進用,惟逾通知報 到期限未回覆或未報到者,即視為放棄錄取資格,一律不得請求保留並註銷 錄取資格;又報到後無法依契約時程持續提供勞務者,應予撤銷錄取資格或 解約。華南銀行保留人員錄取與否之最終決定權。如華南商業銀行為配合業 務發展致人力需求增加,得增列備取人員。

(一)錄取後華南銀行另函通知安排職前訓練,錄取人員如未事先經華南銀行同 意而未參加訓練者,即視為放棄,並撤銷錄取資格,一律不得請求延期或 保留。

(二)進用後依規定試用六個月,需通過三個月期中考核與六個月期滿考核者始 予正式雇用,期中、期滿考核中有任一不合格,或整體表現已明顯出現不 適任者終止勞動契約。

(三)一般行員(經驗行員組-徵授信人員)、一般行員(經驗行員組)及一般行員(一 般行員組)之錄取人員,3 年內除業務需要外,擬不調離錄取類組之工作地 區,惟華南銀行保留依業務需要跨區調動之權利。

二、錄取人員於分發報到時須繳驗下列證明文件,如有偽造、變造及其他不實情 事,或未提出繳驗者,即撤銷其錄取資格:

(一)國民身分證正本。

(二)畢業證書正本(有關學歷規定,請參閱第 3-4 頁)。

(19)

三、錄取人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將不予進用或即予終止勞動契約:

(一)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曾服公職有貪污行為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

(四)依法停止任用、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六)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七)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者。

四、本甄試錄取人員進用後,須於試用期滿前取得以下證照,未取得者視為試用不 合格,不予正式雇用:

(一)一般行員(經驗行員組-徵授信人員)、一般行員(經驗行員組):「銀行內部控 制與內部稽核測驗合格證書」、「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合格證 書」、「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合格證書」、「財產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

證照,且「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合格證明須於有效期間內。

(二)一般行員(一般行員組):「銀行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測驗合格證書」、「信託 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合格證書」證照,且「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 道德」合格證明須於有效期間內。

拾壹、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

應考人為報名「華南銀行 109 年度第三次新進人員甄試」,請參閱「財團法人 台灣金融研訓院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詳網路報名步驟 5 之 2),並同意華南銀行及台灣金融研訓院基於製作甄試相關表單、甄試相關事項 通知與資料分析需要,蒐集、處理及利用應考人個人資料。上揭提供個人資料 類別,包括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學經歷與聯絡方式等。

拾貳、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項甄試有關訊息登載於網際網路,歡迎上網查閱。

華南銀行 (http://www.hncb.com.tw/)

台灣金融研訓院/華南銀行 109 年度第三次新進人員甄試專區 (https://ptc.tabf.org.tw/tw/ptc_10908hncb/)

二、應考人於報名前,務請詳閱本簡章內容;一經報名,即視同應考人同意本簡 章之各項內容;本簡章各項內容若有變更,以華南銀行及台灣金融研訓院甄 試專區最新公告為準。

三、試務行政作業洽詢電話:台灣金融研訓院 測驗中心(02)3365-3666#1;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9:00~17:30。

四、測驗當日如遇颱風、豪雨、地震等不可抗拒之天災,請密切注意台灣金融研 訓院網站所發佈之訊息,以確認本項測驗是否延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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