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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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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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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新進從業人員招募甄選簡章

試務承辦單位: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 3 段 62 號 電話:(02)33653666 按 1

網址:https://ptc.tabf.org.tw/tw/ptc_109rctp/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9:00~17:30 中華民國:109 年 8 月 7 日公告

(2)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新進從業人員招募甄選」重要日程表

試別 要 項 時 間 備 註

報名期間 109 年 8 月 11 日(星期二)10:00 至 109 年 8 月 25 日(星期二)17:00

一律採網路報名作業,報名後請注 意繳款期限,逾期恕不受理。

測驗入場通知書

查詢 109 年 9 月 1 日(星期二)10:00

請於甄試專區查詢測驗時間、試場 位置及應試注意事項;請自行由網 頁列印,不另行郵寄。

測驗日期 109 年 9 月 5 日(星期六)下午 僅設台北考區。

試題與選擇題解

答公告 109 年 9 月 7 日(星期一)14:00 請於甄試專區查詢。

試題疑義申請 109 年 9 月 7 日(星期一)14:00 至 109 年 9 月 8 日(星期二)17:00

請於甄試專區申請,逾期或以其他 方式申請恕不受理。

測驗結果查詢 109 年 10 月 7 日(星期三)14:00 請於甄試專區查詢,不另行寄發書 面通知。

測驗結果複查申

109 年 10 月 7 日(星期三)14:00 至 109 年 10 月 8 日(星期四)17:00

請於甄試專區申請,逾期或以其他 方式申請恕不受理,複查成績以一 次為限。

複查結果寄發 109 年 10 月 16 日(星期五) 複查結果以掛號寄發並輔以手機簡 訊通知。

第二試(面試)相 關文件與應注意 事項查詢

109 年 10 月 8 日(星期四)10:00 請於甄試專區查詢、下載列印測驗 時間、試場位置及應注意事項。

個人資料、自傳 上傳暨 適性測驗施測

109 年 10 月 8 日(星期四)10:00 至 10 月 12 日(星期一)17:00

具參加第二試資格之各甄才類別應 考人,應於期間內之前至甄試專區 上傳個人資料及自傳及完成適性測 驗施測:

1.個人資料及自傳上傳,詳細格式 請參照甄試專區公告。

2.完成「適性測驗」施測。

3.未於指定期限內完成上傳或施測 測驗者,不得參加面試。

測驗日期 109 年 10 月 24 日(星期六)

1.僅設桃園考區。

2.請依入場通知書所載時間及地點 攜具本人照片之雙身分證件正本 辦理報到,凡逾時經唱名 3 次未 到者視同棄權,未攜帶具本人照 片 之 雙 證 件 正 本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錄取名單公告 109 年 10 月 30 日(星期五)14:00

請於甄試專區查詢,錄取人員名單 移請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辦 理後續進用事宜。

(3)

壹、甄試類組、報考資格條件、工作地區及錄取名額:

一、本次甄試含工程、行政管理、運輸管理、身心障礙等四項屬性,總計正取名額 59 名、

備取名額 59 名(備取資格自榜示日起至 110 年 4 月 29 日止有效),期限屆滿仍未獲通 知遞補者,失其效力,不得要求進用。

二、共同資格條件:

(一)國籍:具中華民國國籍,且不得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限。

(二)年齡:不限。

(三)本次甄試錄取人員如經發現有下列不得進用為國營事業人員情形之ㄧ者,本公司 將不予進用或立即終止勞動契約:

1.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2.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3.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或受 緩刑宣告尚未解除者。

4.依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規定停止任用者。

5.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6.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7.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設籍未滿 10 年者。

8.應考之各種證明文件如有不符、偽造、變造或其他不實情事。

(四)無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定迴避任用情形。

(五)各職務依工作性質須配合機場 24 小時營運輪值班。

三、工作地區:桃園市大園區桃園國際機場。

四、本次各甄試類別所需具備學歷、工作經驗、專業證照等資格條件及筆試科目,如下說 明:

(一)屬性:工程 甄選

類組

職稱

(代碼) 筆試科目及題型 學、經歷資格條件 (均須符合)

正取

(備取) 工作內容

土建 技術員 (R2601)

1.共同科目 公文寫作

◎非選擇題 2.專業科目

(1)工程力學 (2)營建管理(含

法規)

◎非選擇題

1.教育部認可之國內、

外 大 學 以 上 學 校 畢 業,且已取得學士(含) 以上學位(畢業)證書。

2.曾任國內外公民營事 業機關、構(含軍事機 關及學校)2 年以上土 木水利、營建工程、

建 築 工 程 、 建 築 設 計、測量製圖相關工 作經驗者。

1 (1)

1.辦理機場航廈建築 物、標誌、門鎖五 金、玻璃等土木及 建築相關設施之維 護管理及改善。

2.其他主管交辦事 項。

(4)

甄選 類組

職稱

(代碼) 筆試科目及題型 學、經歷資格條件 (均須符合)

正取

(備取) 工作內容

土建

技術員 (R2602)

1.共同科目 公文寫作

◎非選擇題 2.專業科目 (1)建築計畫與設

(2)營建管理(含 法規)

◎非選擇題

1.教育部認可之國內、

外大學以上學校畢 業,且已取得學士(含) 以上學位(畢業)證書。

2.曾任國內外公民營事 業機關、構(含軍事機 關及學校)2 年以上土 木水利、營建工程、

建築工程、建築設 計、測量製圖相關工 作經驗者。

2 (2)

1.辦理機場周邊區域 申請興建建築物、

禁限建資料等案 件。

2.辦理機場工程圖資 檢核及圖資系統維 護管理。

3.其他主管交辦事 項。

助理 工程師 (R2603)

1.共同科目 公文寫作

◎非選擇題 2.專業科目 (1)建築計畫與設

(2)政府採購法

◎非選擇題

1.教育部認可之國內、

外大學以上學校畢 業,且已取得學士(含) 以上學位(畢業)證書。

2. 曾任國內外公民營事 業機關、構(含軍事機 關及學校)4 年以上土 木水利、營建工程、

建築工程、建築設 計、測量製圖相關工 作經驗者。

4 (4)

1.辦理場站建設之建 築、土木、機電等 設施新(擴)建、改建 工程執行及管理相 關事宜。

2.辦理本公司各項工 程查核、工程督導 及品質稽核作業;

彙整修訂本公司工 程契約及施工規 範。

3.其他主管交辦事項。

助理 工程師 (R2604)

1.共同科目 公文寫作

◎非選擇題 2.專業科目 (1)工程力學 (2)政府採購法

◎非選擇題

1.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

外大學以上學校畢 業,且已取得學士(含) 以上學位(畢業)證書。

2. 曾任國內外公民營事 業機關、構(含軍事機 關及學校)4 年以上土 木水利、營建工程、

建築工程、建築設 計、測量製圖相關工 作經驗者。

1 (1)

1.辦理機場空側跑 道、滑行道、停機 坪等鋪面及空側草 坪、排水、交通設 施維護管理、界圍 維護整建工程等相 關事宜。

2.其他主管交辦事 項。

(5)

甄選 類組

職稱

(代碼) 筆試科目及題型 學、經歷資格條件 (均須符合)

正取 (備取)

工作內容

電機 技術員 (R2605)

1.共同科目 公文寫作

◎非選擇題 2.專業科目 (1)電路學 (2)政府採購法

◎非選擇題

1.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

外大學以上學校畢 業,且已取得學士(含) 以上學位(畢業)證書。

2. 曾任國內外公民營事 業機關、構(含軍事機 關及學校)2 年以上電 機、電子、機械相關 工作經驗者。

4 (4)

1.辦理航空地面燈光 系統、設施、設備 之新建、整建、購 置、營運、巡檢、

維護、採購及物料 管理等相關業務。

2.辦理航空地面燈光 設施各項作業程序 規劃、執行、檢討 修正、演練等相關 業務。

3.辦理航空地面燈光 系統各項政府採購 及履約管理等相關 業務。

4.辦理航空地面燈光 系統相關品質及職 業安全衛生相關業 務。

5.辦理本公司各項工 程查核、工程督導 及品質稽核作業;

彙整專案改善工作 及成果。

6.其他主管交辦事 項。

(6)

甄選 類組

職稱

(代碼) 筆試科目及題型 學、經歷資格條件 (均須符合)

正取 (備取)

工作內容

機械

技術員 (R2606)

1.共同科目 公文寫作

◎非選擇題 2.專業科目 (1)自動控制 (2)政府採購法

◎非選擇題

1.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

外大學以上學校畢 業,且已取得學士(含) 以上學位(畢業)證書。

2. 曾任國內外公民營事 業機關、構(含軍事機 關及學校)2 年以上電 機、機械相關工作經 驗者。

2 (2)

1.辦理機場空橋、空 調、昇降設備、行 李輸送系統、旅客 自動電車輸送系 統、高空作業車輛 等機械及機電相關 設備設施之維護及 改善。

2.辦理設備設施監控 系統整合、數據採 集應用及監控技術 之維護及改善。

3.其他主管交辦事 項。

事務員 (R2607)

1.共同科目 公文寫作

◎非選擇題 2.專業科目 (1)機械原理 (2)機械設計概要

◎選擇題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 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且 已取得副學士(含)以上 畢業(學位)證書。

2 (2)

1.擔任本機場營運控 制中心各席位作 業,並辦理本機場 陸側作業監管通 報。

2.辦理安全管理與航 班資訊之系統操 作、優化改善等作 業。

3.配合接聽席位之通 報或諮詢等電話,

須具備基礎英語聽 說能力。

4.其他主管交辦事 項。

(7)

(二)屬性:行政管理 甄選

類組

職稱

(代碼) 筆試科目及題型 學、經歷資格條件 (均須符合)

正取

(備取) 工作內容

一般 行政

事務員 (R2608)

1.共同科目 公文寫作

◎非選擇題 2.專業科目 (1)企業管理概要 (2)民航相關法規

概要

◎選擇題

1.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

外專科以上學校畢 業,且已取得副學士 (含)以上畢業(學位)證 書。

2. 具 TOEIC 多益測驗 450 分(或相當等級)以 上證明者。

7 (7)

1.擔任本機場營運控 制中心各席位作 業,並辦理本機場 陸側作業監管通 報。

2.辦理本公司各項管 考事項及追蹤;辦 理董事會事務及各 項專案業務等事 項。

3.辦理公文收發分文 繕校、檔案管理、

財產管理及其他總 務行政管理事宜。

4.其他主管交辦事 項。

人力 資源

事務員 (R2609)

1.共同科目 公文寫作

◎非選擇題 2.專業科目 (1)人力資源管理

概要

(2)企業管理概要

◎選擇題

1.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

外專科以上學校畢 業,且已取得副學士 (含)以上畢業(學位)證 書。

2. 具 TOEIC 多益測驗 450 分(或相當等級)以 上證明者。

2 (2)

1.辦理本公司人資行 政作業。

2.辦理本公司性別平 等相關措施。

3.辦理訓練發展業 務,須執行數位學 習平台及線上教材 編輯作業。

4.辦理本公司員工活 動規劃與執行。

5.其他主管交辦事 項。

車輛 管理

事務員 (R2610)

1.共同科目 公文寫作

◎非選擇題 2.專業科目 (1)道路交通規則 (2)引擎原理

◎選擇題

1.教育部認可之國內、

外專科以上學校畢 業,且已取得副學士 (含)以上畢業(學位)證 書。

2.曾任公民營事業機 關、構(含軍事機關及 學校)2 年以上主管駕 駛工作經驗者。

3.具職業大客車駕照,

須具有效期限至 109 年 10 月 30 日仍為有 效。

2 (2)

1.公務車輛採購、油 料、保險、異動及 監理作業。

2.執行各項公務行程 駕駛工作。

3.其他主管交辦事 項。

(8)

甄選 類組

職稱

(代碼) 筆試科目及題型 學、經歷資格條件 (均須符合)

正取

(備取) 工作內容

法務 專員 (R2611)

1.共同科目 公文寫作

◎非選擇題 2.專業科目 (1)民、刑法 (2)政府採購法

◎非選擇題

1.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

外大學以上學校法律 相關系、組、所畢業,

且已取得學士(含)以 上學位(畢業)證書。

2. 曾任公民營事業機 關、構(含軍事機關)6 年以上法務相關工作 經驗者,或於律師事 務所執行律師業務 2 年以上(不含實習期 間)工作經驗者。

3. 具 TOEIC 多益測驗 750 分(或相當等級) 以上證明者。

4. 具備中華民國律師資格。

2 (2)

1.辦理本公司各項法 律事件或訴訟案件 之研處及辦理。

2.協助本公司各項法 規修訂彙整、研 究、修正建議。

3.法律行政業務 4.其他主管交辦事

項。

政風 業務員 (R2612)

1.共同科目 公文寫作

◎非選擇題 2.專業科目 (1)營建管理(含

營建法規) (2)廉政相關法規

(法學知識、公 務員法、採購 法規等)

◎非選擇題

1.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

外大學以上學校畢 業,且已取得學士(含) 以上學位(畢業)證書。

2. 曾任國內外公民營事 業機關、構(含軍事機 關及學校)4 年以上土 木、營建工程、建築 設計或工程相關工作 經驗者,或具 4 年以 上政風或法務相關工 作經驗者。

3. 具 TOEIC 多益測驗 450 分(或相當等級) 以上證明者。

1 (1)

1.政風預防及查處業 務。

2.專案稽核及清查業 務

3.採購案監辦業務。

4.其他主管交辦事 項。

(9)

甄選 類組

職稱

(代碼) 筆試科目及題型 學、經歷資格條件 (均須符合)

正取

(備取) 工作內容

政風

資深 事務員 (R2613)

1.共同科目 公文寫作

◎非選擇題 2.專業科目 (1)民、刑法及

民、刑事訴訟 法

(2)廉政相關法規 (法學知識、公 務員法、採購 法規等)

◎非選擇題

1.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

外大學以上學校畢 業,且已取得學士(含) 以上學位(畢業)證書。

2. 曾任國內外公民營事 業機關、構(含軍事機 關及學校)2 年以上土 木、營建工程、建築 設計或工程相關工作 經驗者,或 2 年以上 政風或法務相關工作 經驗者。

3. 具 TOEIC 多益測驗 450 分(或相當等級) 以上證明者。

1 (1)

1.政風預防及查處業 務。

2.專案稽核及查處業 務。

3.採購案監辦業務。

4.其他主管交辦事 項。

財務 事務員 (R2614)

1.共同科目 公文寫作

◎非選擇題 2.專業科目 (1)財報分析 (2)經濟學概要

◎選擇題

1.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

外專科以上學校畢 業,且已取得副學士 (含)以上畢業(學位) 證書。

2. 具 TOEIC 多益測驗 500 分(或相當等級) 以上證明者。

1 (1)

1.辦理各項收付與票 據開立、保管品管 理等銀行往來業 務,以及帳戶對帳 事宜。

2.辦理稅費扣繳申報 等事宜。

3.其他主管交辦事 項。

會計 事務員 (R2615)

1.共同科目 公文寫作

◎非選擇題 2.專業科目 (1)會計學

(2)會計審計法規

◎選擇題

1.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

外大學以上學校畢 業,且已取得學士(含) 以上學位(畢業)證書。

2. 具 TOEIC 多益測驗 450 分(或相當等級) 以上證明者。

3 (3)

1.辦理本公司收入、

費用、資本支出之 審核、帳務處理等 相關作業。

2.辦理本公司預算、

會計月報、決算等 相關作業。

3.採購案件之會核及 監辦。

4.其他主管交辦事 項。

(10)

甄選 類組

職稱

(代碼) 筆試科目及題型 學、經歷資格條件 (均須符合)

正取

(備取) 工作內容

資訊

事務員 (R2616)

1.共同科目 公文寫作

◎非選擇題 2.專業科目 (1)計算機概論 (2)資訊管理與資

通安全概要

◎選擇題

1.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

外專科以上學校畢 業,且已取得副學士 (含)以上畢業(學位) 證書。

2. 具 TOEIC 多益測驗 450 分(或相當等級) 以上證明者。

3 (3)

1.擔任本機場營運控 制中心各席位作 業,並辦理本機場 陸側作業監管通 報。

2.辦理安全管理與航 班資訊之系統操 作、優化改善等作 業。

3.其他主管交辦事 項。

助理 工程師 (R2617)

1.共同科目 公文寫作

◎非選擇題 2.專業科目 (1)資通網路 (2)資訊管理與資

通安全

◎非選擇題

1.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

外大學以上學校畢 業,且已取得學士(含) 以上學位(畢業)證書。

2. 曾任國內外公民營事 業機關、構(含軍事機 關及學校)4 年以上資 訊相關工作經驗者。

3. 具 TOEIC 多益測驗 550 分(或相當等級) 以上證明者。

1 (1)

1.辦理本公司資訊系 統規劃、開發、執 行與管理(具網站 設計/管理、行動 APP 開發、UI/UX 設計實績證明或相 關證書者尤佳)。

2.辦理本公司既有資 訊系統優化。

3.辦理推動資訊安全 管理系統相關作 業。

4.其他主管交辦事 項。

助理 工程師 (R2618)

1.共同科目 公文寫作

◎非選擇題 2.專業科目 (1)資料庫應用 (2)資訊管理與資

通安全

◎非選擇題

1.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

外大學以上學校畢 業,且已取得學士(含) 以上學位(畢業)證書。

2. 曾任國內外公民營事 業機關、構(含軍事機 關及學校)4 年以上資 訊相關工作經驗者。

3. 具 TOEIC 多益測驗 550 分(或相當等級) 以上證明者。

1 (1)

1.辦理本公司網路架 構規劃、執行與管 理(具網路系統工 程相關證照(例:

CCNA、CCNP、

MCTS/MCITP 等)

者尤佳)。

2.辦理本公司各項資 訊設備維運管理。

3.其他主管交辦事 項。

(11)

甄選 類組

職稱

(代碼) 筆試科目及題型 學、經歷資格條件 (均須符合)

正取

(備取) 工作內容

資訊 技術員 (R2619)

1.共同科目 公文寫作

◎非選擇題 2.專業科目 (1)資料結構與程

式語言 (2)資訊管理與資

通安全

◎非選擇題

1.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

外大學以上學校畢 業,且已取得學士(含) 以上學位(畢業)證書。

2. 曾任國內外公民營事 業機關、構(含軍事機 關及學校)2 年以上資 訊相關工作經驗者。

3. 具 TOEIC 多益測驗 450 分(或相當等級) 以上證明者。

4 (4)

1.辦理本公司虛擬化 系統規劃及維運管 理。

2.辦理本公司資訊機 房維運管理及資訊 安全管控(具網路 規劃/管理、資料庫 規劃/管理等系統 工程經驗者尤佳)。

3.辦理本公司系統開 發及維運(具程式 設計能力且熟悉軟 體工程開發流程、

有 APP 或 Web 經 驗者尤佳)。

4.協助推動資訊安全 管理系統。

5.其他主管交辦事 項。

職業 安全 衛生

護理師 (R2620)

1.共同科目 公文寫作

◎非選擇題 2.專業科目 (1)職業安全衛生

相關法規 (2)危害辨識與職

業病概論

◎非選擇題

1.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

外大學以上學校護理 科系畢業,且已取得 學士(含)以上學位(畢 業)證書。

2. 曾任國內外公民營事 業機關、構(含軍事機 關、醫療院所及學 校)5 年以上護理相關 工作經驗。

3. 具護理師證書,須有 效期限至 109 年 10 月 30 日仍為有效。

4. 曾接受勞工健康保護 規則之「從事勞工健 康服務護理人員安全 衛生教育訓練」,並取 得訓練合格證明者。

2 (2)

1.依職業安全衛生 法、勞工健康保健 規則辦理健康服 務,含辦理健康風 險評估、員工健康 教育、健康促進與 衛生指導之策劃及 實施、員工健康檢 查與健康管理、職 業傷病防治及工作 環境改善規劃之建 議、調查勞工健康 情形與作業之關聯 性,採取必要之預 防及健康促進措施 等業務。

2.執行本公司各項緊 急救護勤務及辦理 各項緊急救護課程 訓練。

3.其他主管交辦事 項。

(12)

甄選 類組

職稱

(代碼) 筆試科目及題型 學、經歷資格條件 (均須符合)

正取

(備取) 工作內容

職業 安全 衛生

資深 事務員 (R2621)

1.共同科目 公文寫作

◎非選擇題 2.專業科目 (1)職業安全衛生

相關法規 (2)工業安全衛生

法規與工業衛 生概論

◎非選擇題

1.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

外專科以上學校畢 業,且已取得副學士 (含)以上畢業(學位) 證書。

2. 曾任公民營事業機 關、構(含軍事機關 及學校)2 年以上職 業安全衛生管理相關 工作經驗者。

3. 具 TOEIC 多益測驗 450 分(或相當等級) 以上證明者。

4. 具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員。

1 (1)

1.擬訂、規劃及推動 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並指導相關單位實 施。

2.各項現場作業安全 衛生作業稽查。具 職業安全(衛生)管 理師證照尤佳。

3.其他主管交辦事 項。

(三)屬性:運輸管理 甄選

類組

職稱

(代碼) 筆試科目及題型 學、經歷資格條件 (均須符合)

正取

(備取) 工作內容

航務

助理 工程師 (R2622)

1.共同科目 公文寫作

◎非選擇題 2.專業科目 (1)民用航空法 (2)航空運輸學

◎非選擇題

1.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

外大學以上學校畢 業,且已取得學士(含) 以上學位(畢業)證書。

2. 具 TOEIC 多益測驗 750 分(或相當等級) 以上。

3. 符合「公務人員特種 考試民航人員考試規 則」規定體格檢查合 格。※請參閱註 6。

4 (4)

1.空側安全管理及輪 值等相關作業 2.其他主管交辦事

項。

(13)

甄選 類組

職稱

(代碼) 筆試科目及題型 學、經歷資格條件 (均須符合)

正取

(備取) 工作內容

貨運 業務員 (R2623)

1.共同科目 公文寫作

◎非選擇題 2.專業科目 (1)物流管理 (2)民用航空運輸

業管理規則

◎非選擇題

1.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

外大學以上學校畢 業,且已取得學士(含) 以上學位(畢業)證書。

2. 曾任國內外公民營事 業機關、構(含軍事機 關及學校) 4 年以上運 輸、貨運、商業管理 及行銷企劃相關工作 經驗者。

3. 具 TOEIC 多益測驗 550 分(或相當等級) 以上證明者。

1 (1)

1.辦理航空貨運及集 散站管理相關業務 2.辦理新自由貿易港

區營運模式暨招商 策略研究相關業務 (具土地規劃或土 木建築背景尤佳)。

3.其他主管交辦事 項。

貨運

資深 事務員 (R2624)

1.共同科目 公文寫作

◎非選擇題 2.專業科目 (1)物流管理 (2)民用航空運輸

業管理規則

◎非選擇題

1.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

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且已取得副學士(含) 以上畢業(學位)證書。

2. 曾任國內外公民營事 業機關、構(含軍事機 關及學校) 2 年以上運 輸、貨運、商業管理 及行銷企劃相關工作 經驗者。

3. 具 TOEIC 多益測驗 450 分(或相當等級) 以上證明者。

2 (2)

1.辦理航空貨運及集 散站管理、貨運統 計及資訊平台建置 相關業務(具資訊 背景尤佳)。

2.辦理航空貨運及集 散站管理、國際物 流行銷與聯繫相關 業務(具備良好英 文聽說讀寫能力尤 佳)。

3.其他主管交辦事項。

電機 事務員 (R2625)

1.共同科目 公文寫作

◎非選擇題 2.專業科目 (1)基本電學 (2)政府採購法

◎選擇題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 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且已 取得副學士(含)以上畢 業(學位)證書。

3 (3)

1.航空燃油輸儲系統 及設備控制、操 作、維護、搶修及 相關採購作業、標 案執行與管理作 業。

2.其他主管交辦事 項。

(14)

(四)屬性:身心障礙 甄選

類組

職稱

(代碼) 筆試科目及題型 學、經歷資格條件 (均須符合)

正取

(備取) 工作內容

一般 行政

事務員 (R2626)

1.共同科目 公文寫作

◎非選擇題 2.專業科目 (1)企業管理概要 (2)民航相關法規

概要

◎選擇題

1.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

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且已取得副學士(含) 以上畢業(學位)證書。

2. 具 TOEIC 多益測驗 450 分(或相當等級) 以上證明者。

3.須具有效期限至 109 年 10 月 30 日仍為有 效之身心障礙證明。

1 (1)

1.負責職福會會計事 務之處理。

2.擔任職福會對外連 繫窗口,並協助職 福會總幹事推動會 務運作及相關規劃 執行等事宜。

3.其他主管交辦事 項。

佐理員 (R2627)

1.共同科目 公文寫作

◎非選擇題 2.專業科目 (1)企業管理概要 (2)民航相關法規

概要

◎選擇題

1.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 高中(職)以上學校畢 業,且已取得畢業證 書者。

2. 具 TOEIC 多益測驗 350 分(或相當等級) 以上證明者。

3.須具有效期限至 109 年 10 月 30 日仍為有 效之身心障礙證明。

1 (1)

1.辦理維護處公文登 記、收發及檔案歸 檔作業。

2.辦理維護處財產盤 點及物品及填補事 宜。

3.其他主管交辦事 項。

【請注意】

註 1.上表所列學歷須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且不得以同等學力報考。

※畢業證書如係國外或大陸港澳學歷須符合教育部訂頒「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 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之規定,並加 附中文譯本;國外學歷影本,應經我國駐外單位,包括我國駐當地使、領館或派 駐當地之文化、貿易、商務機構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可之機構或公證人驗(認)證。

目前尚未經前述單位驗(認)證者,請及早申請,以免損及本身權益。

※如未能出具前項單位驗(認)證之證明,將不符合所規定之資格條件,不得入場參加第二試 (面試)。

註 2.上表學、經歷資格條件欄位所列學歷、專業證照、工作經驗、語言證明及體格檢查 表等資格限於第二試(面試)前一日(109 年 10 月 23 日)以前取得,並於第二試(面試) 報到時繳驗,核驗通過者始得參加第二試(面試)。相關資格條件如有任何疑義,請 於報名截止前具名向主辦單位確認;未經確認,有關資格條件以主辦單位認定為主。

註 3.工作經驗年資證明:(A、B 均須檢附):

(15)

B.工作經驗年資證明影本(a、b 請擇一檢附):

a.服務機構所開立之「在職證明」或「離職證明」,須加註工作部門及職務內容。

b.工作經歷說明表:請至甄試專區下載填寫並親筆簽名具結。

註 4.證照:相關專業人員資格證照影本或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註 5.語言能力:報考資格條件所稱 TOEIC 多益測驗(或相當等級)參照「英語檢測評分計分 標準對照表」(如附件一)辦理。

註 6.報考航務類組助理工程師之應考人,比照「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規則」

規定,於參加第二試(面試)測驗當日繳交經區域教學醫院以上或公立醫院(不含衛生 所)檢查合格之體格檢查表(如附件二),未繳者或不合格者或不依規定使用本項甄試 專用體格檢查表者,不得參加第二試(面試)。

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1)視力:矯正後左右眼之遠距離視 力未達一.O及近距離視力未達O.五者;(2)聽力:優耳聽力損失逾九O分貝者;

(3)色盲或色弱者;(4)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5)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 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者。(6)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 務者。

註 7.本項甄試應試資格係採甄試報名後審查,應考人所繳交各種證件影本及資料如有資 格不符、偽造、變造或其他不實情事,應考人應負法律責任。於甄試期間發現者除 扣留其所繳證明文件外,並拒絕其進場應試;於甄試完畢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 取;榜示後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

五、甄試方式:採以下二階段進行:

(一)第一試(筆試):

1.均考「共同科目(公文寫作)」及「專業科目 1」、「專業科目 2」,共三科,各科原 始分數以 100 分計。

2.科目內容詳請參閱第 3-14 頁說明。筆試科目其中一科零分者或缺考者,不得參 加第二試(面試)。

3.依第一試(筆試)成績排序擇優參加第二試(面試)。

(二)第二試(面試):

1.面試名額為正取加備取人數未達 5 人者,依應考人第一試(筆試)成績高低,取正 取加備取人數 3 倍通知第二試(面試);正取加備取人數 5 人(含)以上者,依應考 人第一試(筆試)成績高低,取正取加備取人數 2 倍通知第二試(面試)。若最後一 名成績相同者,則增額參加第二試(面試)。

2.適性測驗:具參加第二試(面試)資格之各甄才類別應考人,須進行適性測驗施 測,適性測驗僅供面試參考,不列入總成績計算。未於規定期限內完成適性測 驗施測者,不得參加第二試(面試)。

3.第二試(面試)成績以 100 分計;以面試委員評定之平均分數計算面試成績。

(16)

4.第二試(面試)成績低於 60 分者不予錄(備)取。

貳、報名期間及方式

一、報名期間:109 年 8 月 11 日(星期二)上午 10:00 起至 109 年 8 月 25 日(星期二)17:

00 止,逾期恕不受理。

二、報名方式:

(一)本項甄試簡章及相關資訊同時建置於桃園國際機場/機場公司網站/人才招募

/(https://www.taoyuanairport.com.tw/main_ch/doclist.aspx?uid=24&pid=24)及台灣 金融研訓院/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甄試專區網頁

(https://ptc.tabf.org.tw/tw/ptc_109rctp/),請自行上網點閱或下載列印,不另行販售。

(二)一律採網路報名方式辦理(https://ptc.tabf.org.tw/tw/ptc_109rctp/),不受理現場與通 訊報名,為免網路擁塞,請儘早上網報名。

(三)參加甄試人員請先詳閱簡章內容,僅可擇一類組及一項職稱報考,請慎重考慮後再 報名。報名期間得於本專區申請取消報名,並辦理全額退費(報名時採 ATM 轉帳或 臨櫃匯款繳費者,須扣除匯費 30 元退還餘款);報名截止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取 消報名、退還報名費。

(四)請按照網路報名程序確實填寫各項報名資訊及上傳照片(說明如下);報名資料應力 求詳實,以免影響應試人權益。

1.上傳照片格式說明:

(1)請務必上傳清晰、清楚符合規定之照片,個人大頭照規格如下:

A.三個月內 2 吋正面半身脫帽大頭照。

B.大頭照檔案格式限 jpg、jpeg、gif、png。

C.大頭照檔案大小限 1M 以下。

D.請於報名期間,按照網路報名程序辦理,並參考範例大頭照。

(2)請務必至甄試專區【訂單查詢】確認結果。

2.此照片主要用於應考時辨識身分使用,為避免影響應試權益,請依規定上傳。

應考人上傳之照片若有異常,將於筆試測驗當日進行身分確認程序並拍照存證。

(五)應考人員如有身心障礙或特殊因素於測試時需要特殊試場或服務,請於報名時申請

「特殊考場」並註明需求,本院得要求應考人員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並在考試公平 原則下,提供多元化適性協助。

(17)

(二)繳費方式:報名後請儘速於繳款期限內完成繳款,請選擇下列任一種方式辦理,逾 期繳款除不受理該項報名外,將進行退款:

1.線上刷卡:繳款期限至 109 年 8 月 25 日 17:00 止,刷卡失敗視同未繳交報名費,

請改為 ATM 匯款或至金融機構臨櫃匯款(匯款帳號可由本項甄試報名網頁/訂單查 詢區查詢而得)。

2.金融機構 ATM 轉帳:繳款期限至 109 年 8 月 25 日 24:00 止。繳款帳號顯示於 報名網頁,請於上述期間內完成轉帳,轉帳手續費由應考人自行負擔。

(1)請注意該帳號為針對個別報名者設置之專用繳費帳號,每一位完成網路報名者 之帳號均不相同,繳費時請勿與他人共用。

(2)轉帳前請確認金融卡是否有約定/非約定轉帳功能之設定,如因故未能於報名期 限內轉帳成功,視同未完成報名程序。

3.臨櫃匯款:報名期間亦可至各金融機構全省各分行採臨櫃匯款方式(請於 109 年 8 月 25 日 15:30 前辦理,逾期恕不受理),匯款手續費由應考人自行負擔;請自 行填寫電匯單,匯款單填寫相關資料如下:

(1)戶名: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2)解款行:兆豐銀行;分行別:南台北分行;

(3)帳號:台灣金融研訓院官網/就業招考/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甄試專區/訂 單查詢/訂單編號中所顯示之 14 位個人專用繳費帳號。

(三)完成報名確認:請於繳費後,自行於網頁確認訂單狀態是否為「已付款完成」,始完 成報名。:

1.採線上刷卡繳款者,可立即於網頁上確認訂單狀態。

2.採 ATM 或 Web ATM 轉帳者,轉帳後請立即確認交易明細表及帳戶內是否已扣款 完成,並可在完成繳費 30 分鐘後於網頁上確認訂單狀態。

3.採臨櫃匯款者,須 1 個工作天方才入帳,請於繳費後第 2 個工作天起再至網頁上 確認訂單狀態。

4.繳費完成報名後,不需傳真交易明細至台灣金融研訓院。

(18)

參、測驗日期、科目、時間、應注意事項及繳交證件資料 一、第一試(筆試)測驗日期:109 年 9 月 5 日(星期六)

(一)測驗科目及時間:

節次 測驗科目 預備 測驗時間

第一節 共同科目 13:20 13:30~14:30 第二節 專業科目(1) 14:55 15:05~16:05 第三節 專業科目(2) 16:30 16:40~17:40 (二)測驗地點:僅設台北考區,試場配置將公告於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應考人請於 109 年 9 月 1 日(星期二)10:00 起至甄試專區查詢測驗地點,並直接由網頁列 印入場通知書,不另行郵寄書面通知書。

(三)請攜帶具本人照片之雙證件正本,依測驗入場通知書指定時間及測驗地點應試。若 因相片辨識困難,必要時得拍照存證。未攜帶指定雙身分證件正本者或僅攜帶單一 證件正本者不得入場應試。

雙證件 身分證件 說明

主證件 國民身分證正本 為必備證件

第二證件

健保 IC 卡正本 護照正本 駕照正本 身心障礙證明正本

1.第二證件請擇一攜帶。

2.健保 IC 卡須以具本人照片者為限,如 未印有本人照片者,請於到考前儘速 補換具本人照片之健保 IC 卡。

3.護照須於有效期限內。

4.身心障礙證明須於有效期限內。

二、第二試(面試):109 年 10 月 24 日(星期六)

(一)僅設桃園考區,應考人可於 109 年 10 月 8 日(星期四)10:00 起至至甄試專區查詢測 驗入場通知書號碼及測驗地點,不另行郵寄書面通知書。

(二)各甄才類別具參加第二試(面試)資格之應考人,須於 109 年 10 月 8 日(星期四)10:00 至 109 年 10 月 12 日(星期一)17:00 前,至甄試專區完成(1)個人資料及自傳上傳、

(2)「適性測驗」施測。未於期限內完成上傳及適性測驗施測者,不得參加第二試(面 試)。

(19)

雙證件 身分證件 說明

主證件 國民身分證正本 為必備證件

第二證件

健保 IC 卡正本 護照正本 駕照正本 身心障礙證明正本

1.第二證件請擇一攜帶。

2.健保 IC 卡須以具本人照片者為限,如 未印有本人照片者,請於到考前儘速 補換具本人照片之健保 IC 卡。

3.護照須於有效期限內。

4.身心障礙證明須於有效期限內。

(四)第二試(面試)當日報到時,應考人請列印 1 份「適性測驗」報表及已上傳之「個人資 料表及自傳」(貼妥二吋照片),併同繳交以下證明資料(各乙式三份;請直接以影印 或粘貼於 A4 空白紙張上,審查後恕不退還):

1.各項文件資料檢核表(乙式三份,請於 109 年 10 月 8 日 10:00 至甄試專區下載填 寫)。

2.國籍具結書(乙式三份,請於 109 年 10 月 8 日 10:00 至甄試專區下載填寫)。

3.學歷證書影本(乙式三份)。

(1)畢業證書如係國外或大陸港澳學歷須符合教育部訂頒「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 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之規定,

並加附中文譯本;國外學歷影本,應經我國駐外單位,包括我國駐當地使、領 館或派駐當地之文化、貿易、商務機構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可之機構或公證人 驗(認)證。

(2)第二試(面試)當日如未能出具已完成經我國駐外使館單位驗(認)證之證明者,將 不得入場應試。

4.各類組職稱所要求之相關經歷、語言能力或證照證明影本(乙式三份):

(1)工作經歷證明:(A、B 均須檢附):

A.勞工保險或公教人員保險投保證明:請至各縣市勞保局申請「勞工保險被保 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或以勞保局 e 化服務系統(需自然人憑證)下載列印

「勞工保險異動查詢」;公教人員請以公教人員保險網路作業 e 系統下載列 印「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年資紀錄表」。

B.工作經驗年資證明影本(a、b 請擇一檢附):

a.服務機構所開立之「在職證明」或「離職證明」,須加註工作部門及職務內 容。

b.工作經歷說明表:請至甄試專區下載填寫並親筆簽名具結。

(2)語言能力:應檢附英語檢定成績單影本

(20)

5.報考航務類組之助理工程師應考人,面試時須繳交經區域教學醫院以上或公立醫 院(不含衛生所)檢查合格之體格檢查表正本(如附件二)。

6.其他相關資料(乙式三份):如技能檢定、語言能力檢定、個人優良表現等資料(作 為面試「才識」項目評分之參考依據,故請儘量提供)。

7.應考人所繳交各種證件影本及資料,均採試後審核,如有偽造、變造及其他不實 情事,應考人應負法律責任。經查明有偽造、變造或應試資格不符者,均不予退 還報名費;若於測驗前發現者予以扣考;於測驗完畢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

榜示後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錄取進用後發現者,即終止勞動契約。

肆、應試注意事項 一、第一試(筆試):

(一)請攜帶具本人照片之雙證件正本,依測驗入場通知書指定時間及測驗地點應試。若 因相片辨識困難,必要時得拍照存證。未攜帶指定雙身分證件正本者或僅攜帶單一 證件正本者不得入場應試。

雙證件 身分證件 說明

主證件 國民身分證正本 為必備證件

第二證件

健保 IC 卡正本 護照正本 駕照正本 身心障礙證明正本

1.第二證件請擇一攜帶。

2.健保 IC 卡須以具本人照片者為限,如 未印有本人照片者,請於到考前儘速 補換具本人照片之健保 IC 卡。

3.護照須於有效期限內。

4.身心障礙證明須於有效期限內。

(二)應考人應於測驗預備鈴響時依入場通知書編號按編定座位入座,並將身分證件置於 桌面左前角或指定位置,以備核對。

1.測驗時間以鈴(鐘)聲為主。

2.應考人除應試文具及規定的身分證件外,於預備鈴響時,應將書籍文件等非考試 必需個人物品,放置於座位下方或指定場所。

3.第一節測驗開始後遲到 10 分鐘內得准許入場,其餘各節均須準時入場,逾時者一 律不得入場應試。

4.各節測驗結束鈴(鐘)響前不得離場,測驗期間擅自離場者,該節以零分計。

5.測驗結束鈴(鐘)響前不得繳卷。

(21)

1.選擇題:限用 2B 鉛筆劃記。

2.非選擇題:限用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修正帶(液)等文具。

(五)答案卡依下列各項規定作答,違反規定致讀卡機器無法正確判讀時,由應考人自行 負責,不得提出異議:

1.請應考人自備 2B 鉛筆、擦拭易淨之橡皮擦,切勿使用立可白或其他修正液。

2.請按試題之題號,依序在答案卡上同題號之劃記答案處作答,並完全塗滿,不可 塗出方格外、塗滿一半、打×或打勾,劃記請粗黑、清晰,以免影響計分。未劃記 者,不予計分。

3.如答案要更改時,請用橡皮擦擦拭乾淨,再行作答,切不可留有黑色殘跡,或將 答案卡污損。

4.答案卡須保持清潔完整,請勿折疊、破壞或塗改入場通知書編號及條碼,亦不得 書寫應考人姓名、入場通知書編號或與答案無關之任何文字或符號。

(六)答案卷依下列各項規定作答:

1.限用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修正帶(液)等文具作答。

2.每人每節限使用一本,內頁不得自行撕毀,請應考人衡酌作答。

3.答案卷須保持清潔完整,請勿折疊、破壞或塗改入場通知書編號及條碼,亦不得 書寫應考人姓名、入場通知書編號或與答案無關之任何文字或符號。

4.請參照答案卷所載注意事項,依規定用筆標明題號並於作答區內作答,超出作答 區部分,不予評閱計分。

(七)本項測驗得要求應考人於相關文件之指定位置上親筆書寫指定文字(必要時作為日 後核對筆跡之需),並交給監試人員方得離場。

(八)測驗期間嚴禁使用行動電話或其他具可傳輸、掃描、交換或儲存資料功能之電子通 訊器材或穿戴式裝置(包括但不限於:微型耳機、智慧型手錶、智慧型手環、智慧型 眼鏡、電子字典、個人數位助理機、呼叫器等),違者扣該節成績 20 分,續犯者該 節不予計分。

(九)請務必將鐘錶之鬧鈴及整點報時功能關閉,若測驗中聲響經監試人員制止而再犯 者,扣該節成績 10 分;該鐘錶並由監試人員保管至該節測驗結束後歸還。

(十)本項測驗僅得使用簡易型電子計算器(不具任何財務函數、工程函數、儲存程式、文 數字編輯、內建程式、外接插卡、攝(錄)影音、資料傳輸、通訊或類似功能),且不 得發出聲響。應考人如有下列情事扣該節成績 10 分,如再犯者該節不予計分。

1.電子計算器發出聲響,經制止仍執意續犯者。

2.將不符規定之電子計算器置於桌面或使用,經制止仍執意續犯者。

(十一)應考人有下列情事,視其情節輕重扣該節成績 5 分至 20 分。經監試人員制止仍執 意續犯者,該節不予計分。

(22)

1.測驗開始鈴(鐘)響前,擅自在答案卡(卷)上書寫者。

2.測驗結束鈴(鐘)響即須停筆,持續作答或再動筆者。

(十二)測驗結束鈴(鐘)響後,若未繳交答案卡(卷)者,該節以零分計。繳卷時,應經監試 人員驗收後始得離場。

(十三)應考人於測驗當日每節測驗時間結束後,得向試場監試人員索取考畢之試題。各 類科試題於 109 年 9 月 7 日(星期一)14:00 起於甄試專區公告。應考人對試題如 有疑義,請於 109 年 9 月 7 日(星期一)14:00 至 9 月 8 日(星期二)17:00 前至甄 試專區申請,逾期及其他方式申請者,恕不受理。

(十四)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如於測驗期間發現,將收回試卷、答案卡(卷),不 得繼續應考,並應於規定可離場時間後,始得離場;如於測驗後成績公告前發現,

其已測驗之各節成績,均認無效;如於成績公告後發現,合格者撤銷其合格資格,

未合格者取消其成績:

1.冒名頂替;

2.持用偽造或變造之應考證件;

3.互換座位、答案卡(卷)或試題;

4.傳遞文稿、參考資料、書寫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

5.夾帶書籍文件;

6.故意不繳交答案卡(卷);

7.在桌椅、文具或肢體上或其他處所,書寫有關文字或抄寫試題;

8.電子通訊舞弊行為;

9.窺視或抄寫他人答案卡(卷)、試題;

10.其他破壞試場秩序等事項;

應考人有測驗舞弊情事時,主辦單位得公告違規者之部分姓名、入場通知書編號、

違規事實及所受處分。若舞弊情節涉及刑責,一經發現,將依試場規則向檢察或警 察機關告發;民事部分則依法求償。

(十五)其他應試須知:詳如測驗入場通知書及試場張貼之試場規則所示,請應考人於應 試前詳讀各有關規定,以免影響本身權益。

(十六)若違反上述試場規則,於測驗後發現者,仍依本規定處理。

二、第二試(面試):

(一)請攜帶具本人照片之雙證件正本,依測驗入場通知書指定時間及測驗地點應試。若 因相片辨識困難,必要時得拍照存證。未攜帶指定雙身分證件正本者或僅攜帶單一

(23)

雙證件 身分證件 說明

主證件 國民身分證正本 為必備證件

第二證件

健保 IC 卡正本 護照正本 駕照正本 身心障礙證明正本

1.第二證件請擇一攜帶。

2.健保 IC 卡須以具本人照片者為限,如 未印有本人照片者,請於到考前儘速 補換具本人照片之健保 IC 卡。

3.護照須於有效期限內。

4.身心障礙證明須於有效期限內。

(二)早到者,恕不受理;惟凡逾指定報到時間經唱名三次未到者,視為棄權,不得以任 何理由要求補測。

(三)有關第二試(面試)、適性測驗施測之流程、進行方式及應注意事項等資訊將於台灣 金融研訓院網站公告,應考人可於 109 年 10 月 8 日(星期四)10:00 起至甄試專區 查詢。

伍、成績計算(各項成績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一、第一試(筆試)成績:

(一)公文寫作及 2 項專業科目之各科原始分數均以 100 分計;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

(二)「共同科目(公文寫作)」占第一試(筆試)成績 20%、「專業科目 1」占第一試(筆試) 成績 40%、「專業科目 2」占第一試(筆試)成績 40%,加權相加後為第一試(筆試)成 績。以第一試(筆試)成績排序擇優參加第二試(面試)。

(三)第一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目為零分或缺考,不得參加第二試(面試)。

二、適性測驗:不列入總成績計算,未於指定期間完成施測者,不得參加第二試(面試)。

三、第二試(面試)成績以 100 分計,成績未滿 60 分者,不予錄取。面試委員將依下列相關 之構面及當日繳交各項資料進行綜合評分。

(一)儀態(包括但不限於禮貌、態度、動作、舉止)。

(二)言辭(包括但不限於溝通、組織、語言表達能力)。

(三)才識(包括但不限於志趣、領導特質、問題判斷與分析、專業知識、專業技術與經驗)。

(四)反應能力(包括但不限於理解、應變能力)。

三、甄試總成績計算:

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甄試總成績 70%,第二試(面試)成績占甄試總成績 30%。

陸、第一試(筆試)結果複查申請:

一、筆試測驗結果評定後,應考人若需申請複查,請於 109 年 10 月 7 日(星期三)14:00 至 109 年 10 月 8 日(星期四)17:00 前,至甄試專區測驗成績複查專區申請,逾期恕

(24)

不受理。申請流程如下:

(一)至成績複查專區登錄,登錄時請輸入應考人之帳號(身分證號碼)及密碼。

(二)請點選欲複查之測驗科目。

(三)申請複查時須付工本費每科 50 元,另收取 28 元掛號郵資(如:複查一科為 78 元,

複查二科為 128 元),應考人請於繳費期限內繳款,本院提供下列繳款方式:

1.信用卡線上刷卡:刷卡失敗視同未繳交複查費,繳款期限至 109 年 10 月 8 日(星 期四)17:00 止。

2.金融機構 ATM 轉帳:繳款帳號請詳本院網站,繳款期限至 109 年 10 月 8 日(星期 二)24:00 止。

3.選擇 ATM 轉帳方式繳款者,請於繳費後自行上網查詢付款狀態是否已繳費完成。

(四)應考人逾期繳款,本院除不受理該項複查申請外,並將進行退款;若應考人申請後 未進行繳款者,則該項申請訂單逾期後將自動作廢。

二、申請複查成績以一次為限,非選擇題部分係將各題所得之分數加總,不得要求重新評 閱或提供參考答案;應考人亦不得要求閱覽、複印答案卷或要求告知命題委員、面試 委員姓名、面試各項構面評分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未達參加第二試(面試)標準之應考人,如經複查結果其實際成績已達該甄選類組職稱 得參加第二試(面試)之標準者,即予更正第一試(筆試)成績,並通知該應考人參加第二 試(面試);原已通過第一試(筆試)測驗之應考人,經複查發現其成績低於該甄選類別得 參加第二試(面試)之標準者,即取消其參加第二試(面試)資格,該應考人不得異議。

四、複查結果通知書預定於 109 年 10 月 16 日(星期五)以掛號郵寄方式通知應考人,並輔 以手機簡訊通知。

柒、測驗結果及錄取方式

一、第一試(筆試)測驗結果,應考人可於 109 年 10 月 7 日(星期三)14:00 起至甄試專區查詢,

恕不另行寄發測驗結果通知書。

二、甄試總成績及錄取人員名單公告預計於 109 年 10 月 30 日(星期五)14:00 起公告,應考 人可至甄試專區查詢,恕不另行寄發測驗結果通知書。

三、各甄選類組職稱按甄試總成績高低順序擇優錄取,惟第二試(面試)成績未達 60 分者,

不予錄取。相關錄取人員名單及資料移請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後續進用事 宜。

三、甄試總成績相同者,依序以各類組職稱之第一試(筆試)、第二試(面試)成績高低決定之;

倘第一試(筆試)與第二試(面試)成績均相同者,依序以筆試科目之專業科目 1、專業科

(25)

五、各類組職稱錄取名額相互間不得流用。

捌、錄取人員進用相關規定

一、錄取人員預計於 109 年 12 月 1 日(星期二)辦理報到(以桃園國際機場公司實際通知為 主),逾通知報到期限而未報到者,視同放棄,並註銷錄取資格,一律不得請求保留。

二、經甄試錄取之從業人員,自報到日起應依規定試用六個月,試用期滿,經考核成績優 良,始完成甄試程序,正式進用。試用考核成績不合格,即終止勞動契約,另試用期 間如發生違反勞動基準法及本公司規章相關規定者情節重大者,得隨時停止試用。

三、備取人員得視本站陸續相關職務出缺情形,依各類組職稱辦理遞補。備取資格自榜示日 起至 110 年 4 月 29 日止有效,期限屆滿仍未獲通知遞補者,失其效力。

四、錄取人員於報到時須繳驗:

(一)新式國民身分證正本。

(二)畢業證書正本(如係國外學歷須請加附中文譯本;國外學歷影本應經我國駐外單位,

包括我國駐當地使、領館或派駐當地之文化、貿易、商務機構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 可之機構或公證人簽證)。

(三)依各類組職稱報考資格所要求工作經驗證明正本。

(四)各類組職稱需具備之語言能力及專業證照等證明資料正本。

(五)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之規定項目實施一般體格檢查,並繳交最近六個月內之體 格檢查表正本。

(六)其餘相關文件以桃園國際機場公司錄取通知報到函通知內容為主。

五、凡經錄取後,錄取人員如不具中華民國國籍,或兼具外國國籍、或有本簡章壹、二、

共同資格條件第(三)、(四)項情形者,經查證屬實者,將不予進用或即予解除契約。

六、各類組職稱錄取人員通知報到後,得視業務推動需要調整單位。

七、本次甄試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內部現職員工符合資格條件者均得報名參加甄試。

現職從業人員參加本公司公開甄試錄取後之處理方式,以該次報考甄試簡章公告之職稱 及待遇標準支給,並以內部調任方式轉任職務出缺單位。

八、各職務依工作性質須配合機場 24 小時營運輪值班。

九、應考人所繳交各種證件影本及資料,如有資格不符、偽造、變造及其他不實情事,應 考人應負法律責任。經查明有偽造、變造或應試資格不符者,均不予退還報名費;若 於測驗前發現者予以扣考;於測驗完畢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榜示後發現者,

撤銷其錄取資格;錄取進用後發現者,即終止勞動契約。

玖、待遇

新進人員依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待遇標準支給:「專員」7 萬 1,820 元;

「護理師」6 萬 1,125 元;「助理工程師」、「業務員」5 萬 8,450 元;「技術員」、「資深 事務員」5 萬 1,765 元;「事務員」3 萬 5,070 元、「佐理員」2 萬 7,915 元。

(26)

拾、其他注意事項

一、應考人為報名「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新進從業人員招募甄選」,須提供個人資料 類別:包括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教育、職業與聯絡方式等,將由桃園國際機場股 份有限公司及台灣金融研訓院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為蒐集、處理及利用,並 僅限於製作甄試相關表單、甄試相關事項通知與資料分析。

二、應考人依甄試總成績通知單,由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通知錄取人員攜帶甄試資 格證明文件正本報到;如資格證明文件經發現不合格者,撤銷其錄取資格。測驗相關 訊息請參閱本院網站公告,若有變動以本院網站最新公告為準。

三、應考人若對於簡章內容、報名作業及其他事項有任何問題或需要服務之處,歡迎洽詢:

(02)33653666 按 1,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09:00~17:30。

四、測驗當日如遇颱風、豪雨、地震等不可抗拒之天災,請密切注意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 所發布之訊息,以確認本項測驗是否延期。另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 之相關防疫,請配合台灣金融研訓院防疫措施辦理。

(27)

附件一: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英語檢測評分計分標準對照表」

劍橋大學英語能力認證分 級測驗(Cambridge

MainSuite)

劍橋大 學國際 商務英 語能力 測驗 (BULA

TS)

外語能力測驗 (FLPT)

全民英檢 (GEPT)

CEF 語言能力

參考指標 托福(TOEFL) 多益測驗 (TOEIC)

新版多益測驗 (NEW TOEIC)

多益普級測驗 (TOEIC Bridge)

大學校院英語能力測

(CSEPT) IELTS

三 項 筆 試 總分

口試 PBT CBT ibt 第一級 第二級

Key English Test (KET)

ALTE Level 1

150 S-1+ 初級 A2(基礎級) Waystage

390 90 29 350

聽力需 110 以上;

閱讀需 115 以上

聽力需 64 以 上;閱讀需 70

以上

170 - - - 3

Preliminary English Test (PET)

ALTE Level 2

195 S-2 中級 B1(進階級) Threshold

457 137 47-48 550

聽力需 275 以上;

閱讀需 275 以上

聽力需 84 以 上;閱讀需 86

以上

230 240 4

First Certificate in English (FCE)

ALTE Level 3

240 S-2+ 中高級 B2(高階級) Vantage

527 197 71-72 750

聽力需 400 以上;

閱讀需 385 以上

- - - 330 5.5

Certificate in Advanced English (CAE)

ALTE Level 4

315 S-3 高級 C1(流利級) Effective Operational Proficiency

560 220 83 880

聽力需 490 以上;

閱讀需 455 以上

- - - - - - 6.5

Certificate of Proficiency in

ALTE Level 5

--- 優級 C2(精通級) Mastery

630 267 108- 109

950 - - - - - - 7.5

(28)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航務人員甄試體格檢查表

【報考航務人員專用】

※注意:得參加面試者,本表應於面試當日報到時繳驗,請提早至醫療機構完成體格檢查,以免影 響自身權益。

一 年 以 內 一 吋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相 片

貼 相 片 處

姓 名 性

出 生

日期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統一編號

住 址 病 史

(應考人自填)

1.住院: 是 否

2.病名:

電 話

公:( ) 宅:( ) 行動:

1.身高: 公分、體重: 公斤

2.視力:遠點裸眼視力:左 (矯正: ) 右 (矯正: ) 近點裸眼視力:左 (矯正: ) 右 (矯正: )

1.左右眼裸眼或經戴鏡架眼鏡或單焦距、無色隱形眼鏡矯正後之遠距離視力未達 20/20(1.0)以上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2.左右眼裸眼或經戴鏡架眼鏡或單焦距、無色隱形眼鏡矯正後之近距離視力未達 20/40(0.5)以上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以上視力各項均須檢查,並請填寫完整。

3.辨色力(色盲或色弱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4.聽力(優耳聽力損失逾 90 分貝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左 右

5.

肺結核胸部 X 光:

(胸部 X 光異常者,續做如下檢驗)

痰塗片: 痰培養: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6.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

(患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7.其他重症疾患:

(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檢 查 結 果

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規則」暨「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飛航管制人員體格複檢標準」中有關視力 及辨色力之規定,應考人體格檢查,發現有下列疾患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 視力:

1.左右眼裸眼或經戴鏡架眼鏡或單焦距、無色隱形眼鏡矯正後之遠距離視力未達 20/20(1.0)以上者。

2.左右眼裸眼或經戴鏡架眼鏡或單焦距、無色隱形眼鏡矯正後之近距離視力未達 20/40(0.5)以上者。

二、辨色力:色盲或色弱者。

三、聽力:優耳聽力損失逾 90 分貝者。

四、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

五、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六、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應考人經本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後,其結果為:

合 格:無上開不合格條款所列之疾患。

不合格:有上開第 款之疾患,疾患名稱:

(

)

※應 考 人 體格 檢查 注 意 事項 詳 見背 面 附件二-1

(29)

應 考 人 體 格 檢 查 注 意 事 項 一、 應考人之體格檢查,由下列醫療機構辦理之:

(一) 區域教學醫院以上或公立醫院(不含衛生所)檢查合格之體格檢查表。

(二) 僑居國外之應考人,得在國外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但應經外交部 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 簽證。

二、 檢查完竣後,由檢查醫師簽名蓋章,填寫年月日,加蓋檢查醫療機構印信,

並於相片上加蓋騎縫章。

三、 應考人體格檢查,有下列疾患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 視力:

1. 左右眼裸眼或經戴鏡架眼鏡或單焦距、無色隱形眼鏡矯正後之遠距離 視力未達 20/20(1.0)以上者。

2. 左右眼裸眼或經戴鏡架眼鏡或單焦距、無色隱形眼鏡矯正後之近距離 視力未達 20/40(0.5)以上者。

(二) 辨色力:色盲或色弱者。

(三) 聽力:優耳聽力損失逾 90 分貝者。

(四)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

(五) 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六) 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四、 體格檢查表,其內容應包括應考人個人身分資料、檢查日期、檢查項目、

檢查結果、檢查機構、檢查醫師、應考人自填病史等欄。

五、 體格檢查有效期限為 6 個月。

六、 應考人報考航務類甄選類組,比照「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規則」

規定,於參加第二試(面試)測驗當日須繳交經區域教學醫院以上或公立醫 院(不含衛生所)檢查合格之本表,凡未繳者或不合格者或不依規定使用本 項甄試專用體格檢查表者,不得參加面試。體格檢查表內所有項目均須有 檢查紀錄,選擇醫療機構時請先詢問是否完全提供本考試所需體格檢查項 目,若無法完全提供檢查,請逕赴其他健全之醫療機構接受體格檢查。一 般醫療機構體格檢查報告約需相當時間方能完成,請儘早完成體格檢查,

以免遲誤繳送期限。

附件二-2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六)勞工健康相關法規(含勞 工健康保護規則 、女性勞工 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辦 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 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等)

5.體能活動與體適能 (Physical activity and fitness) 6.心理健康與心理失調 (Mental health and

Burlington, MA: Jones & Bartlett Learning. • 食物安全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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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小腸:小腸有消化和 吸收作用,藉由小腸 壁分泌的腸液、來自 胰臟的胰液和來自肝 臟的膽汁,消化為葡 萄糖、胺基酸等營養 物質,再由小腸壁上 的絨毛吸收。.

減少身體脂肪、降低患上癌症、心血管疾病和糖尿病的風險、促

2、 健保費(含法定雇主須提撥健保費及法定雇主因人事 費衍生其負擔健保補充保險費)、勞保費(含就業保 險及職業災害保險)、勞工退休金提撥:投保單位負

來源 : 世界衞生組織文件 — WHO Ecosystems and human well-being: Health synthes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