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
國際經濟商務人員、民航人員及原住民族考試試題
考 試 別:原住民族考試 等 別:四等考試 類科組別:法警
科 目:法院組織法
考試時間: 1 小時 30 分 座號: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在申論試卷上作答。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60740 頁次:1-1
一、法院為審判時,應使用國語。如訴訟當事人為原住民,不通曉國語,法 院應為如何之處置?請依法院組織法及相關規定析述之。(25 分)
二、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甲擬將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乙承辦之重大貪 污案件交由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丙偵辦。請依法院組織法等相關規 定,析述檢察長甲可否將案件交由檢察官丙偵辦?理由何在?(25 分)
三、法院於刑事案件行準備程序時,某甲喝咖啡並接聽手機電話,干擾訴訟 之進行,經審判長制止不聽,試問:
如甲為旁聽席之民眾,審判長得為何種處分?(10 分)
如甲為該案被告之辯護人,審判長得為何種處分?法警於審判長為處 分時,應為如何之處置?(15 分)
四、懲戒法院之管轄事件為何?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合議庭成員為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