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立永仁高級中學 108 年度教師參加介聘申請書
主旨:本人擬參加 □市內介聘 (含互調、多角調) □他縣市介聘
□原校轉任
※ 注意事項:
一、依據「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甄選分發實施要點」第七點規 定:教師履行服務義務期限屆滿前不得調任。
教師申請介聘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經原服務學校教評會同意,且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1.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暨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2.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尚在調查階段者。
3.已進入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之察覺期、輔導期或評議期者。
4.九十二年八月一日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修正施行後入學之公費 生,於義務服務期間。
(二)公費特教系畢業之教師,於義務服務年限尚未期滿前,不得轉任普通班教師。
(三)本市教師須在現職學校實際教學滿六學期(服兵役、進修、育嬰、侍親等留職停薪 及商借他縣市(含海外)學校年資,不予採計)方得參加介聘。
(四)留職停薪中之教師應於申請介聘時檢附復職證明,且回職復薪生效日為當年八月 一
日(含)前。
(五)依照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資格標準或有關法令甄選進用者,其申請介 聘
仍應受任用資格之限制。
(六)學校(園)申請教師介聘數額,不得超過學校當學年度各教育階段、類別(普通班、
特教班、幼兒園)教師編制數二分之一。申請人數超過時,依積分高者優先,積分 相同時,抽籤決定,學校(園)校長及人事主管應負審核責任。」
二、依據「10 8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要點 」第六點 規定:現職教師應具下列資格,始得申請介聘:
(一) 符合「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第15 條等相關規定,惟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實際服務滿六學期規定之限制:
1.於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期間,因重大傷病有醫療需要。
2.於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以上因結婚或生活不便,有具體事實並檢附佐證資 料,經服務學校同意者,得申請介聘。另申請留職停薪之教師,應經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核准於介聘生效日期(當年8 月1 日)前回職復薪。
(二)申請介聘至國立大學或國立教育大學附設實驗小學,應具有一般地區教師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