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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稱本保險) ,為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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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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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會 06-331. 高雄市托嬰中心辦理兒童團體保險辦法 中華民國 101 年 8 月 20 日高市府社兒少字第 10137559500 號令訂定.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托嬰中心為其收托兒童辦理團體保險事. 宜,以保障兒童權益,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七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社會局。. 第三條. 本市托嬰中心之收托兒童應參加兒童團體保險(以下. 簡稱本保險) ,為被保險人。 第四條. 本保險應由主管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以得. 標之保險公司為保險人;參加保險之托嬰中心為要保人; 收托兒童之法定代理人為受益人。 第五條. 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致死亡、殘廢、傷害或需. 要治療者,除疾病治療門診外,均屬本保險責任範圍。 第六條. 本保險每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本保險內容之給付項目及給付金額如附表。. 第七條. 本保險之保險費由主管機關補助三分之一,其餘由被. 保險人之法定代理人負擔,並於就托時繳納。但被保險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保人應造具名冊送保險人彙計後, 由保險人函報主管機關予以全額補助: 一、低收入戶兒童。 二、重度以上身心障礙兒童或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人士之子 女。 三、原住民兒童。 本保險之保險費及被保險人應負擔之金額,依保險人之 決標金額為準,並由主管機關於決標後公告之。 第八條. 本保險之保險期間自每年八月一日起至次年七月三十 1.

(2) 一日止。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中途就托者,保險契約自就托之 日起發生效力。就托前之保險費應予扣除。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停托者,保險契約自停托之次月 起終止,保險人應按剩餘月數比例退還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轉換托嬰中心,且保險人為同一 承保機構者,保險契約繼續有效,保險費不予退還。 前項情形要保人應向保險人辦理異動通知。 第九條. 托嬰中心應於收取保險費後二十日內,填具要保書及. 被保險人名冊二份,連同代收之保險費,繳送保險人。保 險人應開具保險收據,交由托嬰中心存執。 托嬰中心應將完成投保之被保險人名冊一份送主管機 關備查;中途加保、退保辦理異動時,亦同。 第十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 險局核定保險人之保險單條款及有關保險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托兒所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施行. 前,已經主管機關許可兼辦托嬰業務者,其辦理兒童團 體保險,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

(3) 附表: 高雄市托嬰中心收托兒童團體保險給付項目及給付金額一覽表 給付項目. 給付金額. 喪葬費用. 一百萬元 滿一年:十五萬元 第一級. 一百萬元. 生活補助. 滿二年:二十萬元 滿三年:二十五萬元 滿四年:三十萬元 滿一年:十一萬二千五百元. 第二級 殘障給付. 九十萬元. 生活補助. 滿二年:十五萬元 滿三年:十八萬七千五百元 滿四年:二十二萬五千元. 第三級. 八十萬元. 第四級. 七十萬元. 第五級. 六十萬元. 第六級. 五十萬元. 第七級. 四十萬元. 第八級. 三十萬元. 第九級. 二十萬元. 第十級. 十萬元. 第十一級. 五萬元 住院保險金 每一事故給付金額最高五萬元。. 住院 醫療給付. 傷害門診. 1.限免交保險費兒童。 2.每一事故給付金額最高二十萬元。 每一事故給付金額最高以五千元為限。 專案補助. 燒燙傷及 須 重 建 手 每一事故給付金額最高以三萬元為限。 術費 慰問金. 被保險人集體中毒需住院者每人給付三千元。. 備註:幣值單位:新臺幣元.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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