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稱本保險) ,為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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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日止。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中途就托者,保險契約自就托之 日起發生效力。就托前之保險費應予扣除。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停托者,保險契約自停托之次月 起終止,保險人應按剩餘月數比例退還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轉換托嬰中心,且保險人為同一 承保機構者,保險契約繼續有效,保險費不予退還。 前項情形要保人應向保險人辦理異動通知。 第九條. 托嬰中心應於收取保險費後二十日內,填具要保書及. 被保險人名冊二份,連同代收之保險費,繳送保險人。保 險人應開具保險收據,交由托嬰中心存執。 托嬰中心應將完成投保之被保險人名冊一份送主管機 關備查;中途加保、退保辦理異動時,亦同。 第十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 險局核定保險人之保險單條款及有關保險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托兒所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施行. 前,已經主管機關許可兼辦托嬰業務者,其辦理兒童團 體保險,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
(3) 附表: 高雄市托嬰中心收托兒童團體保險給付項目及給付金額一覽表 給付項目. 給付金額. 喪葬費用. 一百萬元 滿一年:十五萬元 第一級. 一百萬元. 生活補助. 滿二年:二十萬元 滿三年:二十五萬元 滿四年:三十萬元 滿一年:十一萬二千五百元. 第二級 殘障給付. 九十萬元. 生活補助. 滿二年:十五萬元 滿三年:十八萬七千五百元 滿四年:二十二萬五千元. 第三級. 八十萬元. 第四級. 七十萬元. 第五級. 六十萬元. 第六級. 五十萬元. 第七級. 四十萬元. 第八級. 三十萬元. 第九級. 二十萬元. 第十級. 十萬元. 第十一級. 五萬元 住院保險金 每一事故給付金額最高五萬元。. 住院 醫療給付. 傷害門診. 1.限免交保險費兒童。 2.每一事故給付金額最高二十萬元。 每一事故給付金額最高以五千元為限。 專案補助. 燒燙傷及 須 重 建 手 每一事故給付金額最高以三萬元為限。 術費 慰問金. 被保險人集體中毒需住院者每人給付三千元。. 備註:幣值單位:新臺幣元.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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