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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 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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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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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 照表

修正名稱 現行名稱 說明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 依據藥事法第四十二條 第一項之規定,中央衛 生主管機關對於製造、

輸入之藥物,應訂定作 業準則,作為核發、變 更及展延藥物許可證之 基準。爰將本準則名稱 修正為「藥品優良臨床 試驗作業準則」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十條 委託者對於受試 者 可 獲 得 之 補 助 及 付 款方式,不得有強迫或 不 當 影 響 受 試 者 之 情 形。

受試者之補助,應 按 臨 床 試 驗 進 行 之 進 度依比例給付之,不得 於 試 驗 完 成 後 方 為 給 付。

受試者補助之付款 方 式 、 金 額 及 付 款 進 度,應載明於受試者同 意 書 及 其 他 給 與 受 試 者之書面資料;補助按 比例分配付款之方式,

應詳細說明。

第十條 委託者對於受試 者 可 獲 得 之 補 助 及 付 款方式,不得有強迫或 不 當 影 響 受 試 者 之 情 形。

受試者之補助,應按 臨 床 試 驗 進 行 之 進 度 依比例給付之,不得於 試驗完成後方為給付。

但 小 金 額 者 , 不 在 此 限。

受試者補助之付款 方 式 、 金 額 及 付 款 進 度,應載明於受試者同 意 書 及 其 他 給 與 受 試 者之書面資料;補助按 比例分配付款之方式,

應詳細說明。

檢討實務運作之必要性 及規定明確性後,酌修文 字。

第二十三條 受試者、法定 代 理 人 或 有 同 意 權 之 人 於 參 加 臨 床 試 驗 執 行前,應收到已簽名及

第二十三條 受試者、法定 代 理 人 或 有 同 意 權 之 人 於 參 加 臨 床 試 驗 執 行前,應收到已簽名及

為使本條各項之規範對 象一致,爰作文字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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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 明 日 期 之 受 試 者 同 意 書 之 副 本 及 其 他 應 提 供 受 試 者 之 書 面 資 料。但用以治療或處置 緊急病況之臨床試驗,

預 期 無 法 預 先 取 得 受 試 者 或 有 同 意 權 之 人 同意者,不在此限。

受試者參加臨床試 驗期間,若同意書或其 他 應 提 供 受 試 者 之 書 面 文 件 有 修 正 , 受 試 者、法定代理人或有同 意權之人,應收到已簽 名 及 載 明 日 期 之 受 試 者 同 意 書 及 其 他 修 正 文件之更新副本。

載 明 日 期 之 受 試 者 同 意 書 之 副 本 及 其 他 應 提 供 受 試 者 之 書 面 資 料。但用以治療或處置 緊急病況之臨床試驗,

預 期 無 法 預 先 取 得 受 試 者 或 有 同 意 權 之 人 同意者,不在此限。

受試者參加臨床試 驗期間,若同意書或其 他 文 件 有 修 正 , 受 試 者、法定代理人或有同 意權之人,應收到已簽 名 及 載 明 日 期 之 受 試 者 同 意 書 之 更 新 副 本 及 其 他 修 正 文 件 之 副 本。

第三十條 試驗主持人應 符 合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之 資格及能力,並具備適 當 執 行 臨 床 試 驗 之 經 驗及資源。

第三十條 試驗主持人應 符 合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之 資格及能力,並具備適 當 執 行 臨 床 試 驗 之 經 驗。

為強化臨床試驗受試者 之保護,及數據之完整與 可靠性,爰參考 ICH E6

(R2),增訂試驗主持人 應具備適當之資源,以利 主持人對收案與執行之 掌握,及能確保試驗團隊 人員對試驗內容與職責 充分理解。

第三十七條 試驗主持人 應 有 充 分 之 合 格 試 驗 相關人員及設施,以適 當並安全的執行試驗。

試驗主持人應監督 其 授 權 執 行 與 試 驗 相 關業務之人員及單位。

第三十七條 試驗主持人 應 有 充 分 之 合 格 試 驗 相關人員及設施,以適 當並安全的執行試驗。

為強化試驗主持人之職 責,以確保試驗品質及受 試者權益,爰參考 ICH E6

(R2),增訂第二項規定。

第五十四條 試驗委託者 應 任 用 合 格 適 當 之 人 員,負責以下工作:

一、監督試驗之執行。

二、處理與驗證試驗數

第五十四條 試驗委託者 應 任 用 合 格 適 當 之 人 員,負責以下工作:

一、監督試驗之執行。

二、處理與驗證試驗數

考量目前執行試驗相關 從業人員之分工趨細,爰 增列第一項第四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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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

三、統計分析。

四、其他與試驗執行有 關之作業。

據。

三、統計分析。

第五十五條 臨床試驗使 用 電 子 資 料 處 理 系 統 或 遠 端 電 子 資 料 處 理 系統時,試驗委託者應 執行下列事項:

一、以風險評估為基礎,

確保電子資料處理系 統符合試驗委託者對 資料完整性、精確度、

可信度及一致性之要 求。

二、遵循並保存系統之標 準作業程序。

三、確保系統對資料更正 之 設 計 保 存 原 有 紀 錄,且不將原輸入資 料刪除。系統應分別 保存稽核路徑、資料 路徑與修正路徑。

四、應有安全程序以防止 未經授權者使用系統 或數據。

五、保有授權修正試驗數 據之人員名單。

六、保 留 適 當 之 資 料 備 份。

七、確保盲性設計。

八、電腦系統變更時,數 據完整性之確保。

第五十五條 臨床試驗使 用 電 子 資 料 處 理 系 統 或 遠 端 電 子 資 料 處 理 系統時,試驗委託者應 執行下列事項:

一、確保電子資料處理系 統符合試驗委託者對 資料完整性、精確度、

可信度及一致性之要 求。

二、遵循並保存系統之標 準作業程序。

三、確保系統對資料更正 之 設 計 保 存 原 有 紀 錄,且不將原輸入資 料刪除。系統應分別 保存稽核路徑、資料 路徑與修正路徑。

四、應有安全程序以防止 未經授權者使用系統 或數據。

五、保有授權修正試驗數 據之人員名單。

六、保 留 適 當 之 資 料 備 份。

七、確保盲性設計。

一、 參 考 ICH E6

(R2),試驗委託者 建立電子資料處理 系統之確效方法,

應以風險評估為基 礎,例如考慮系統 的預期用途及系統 對受試者保護與試 驗結果可信度之潛 在影響,爰增列第 一款文字。

二、 另,電子資料處理 系統系統進行變更 時,例如軟體升級 或資料遷移時,應 確 保 數 據 的 完 整 性,包括數據的描 述背景、內容及結 構,爰增訂第八款 規定。

第七十三條 試驗委託者 應 考 量 受 試 者 保 護 及 數據完整性的風險,訂 定監測計畫,確保試驗 於適當之監測下執行。

第七十三條 試驗委託者 應 確 保 試 驗 於 適 當 之 監測下執行。

為強化試驗之監測品質 及執行效率,並因應臨床 試驗監測之方式日趨多 元,爰參考 ICH E6(R2) 定明試驗委託者應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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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者得選擇 實地監測、系統遠端監 測 或 實 地 合 併 系 統 遠 端監測。

前項監測,僅採行 系統遠端監測者,應先 經合理性評估,確認其 適當性後,方得為之。

第一項計畫之內容 包括監測策略、監測人 員之職責、監測方法與 採行理由,及應監測之 關鍵數據與過程。

試驗風險程度訂定監測 計畫、監測實施方法及監 測計畫內容之規定。另,

本準則所指系統遠端監 測,即係指 ICH E6(R2)

之中央系統監測,以明確 規範監測之實施方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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