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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 舉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在 融 合 教 育 中 學 習 之 研 究 實 例 作 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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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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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

本 章 討 論 相 關 的 文 獻 , 共 分 四 節 。 首 先 探 討 融 合 教 育 的 源 起 、 意 義 、 理 念 與 安 置 類 型 。 其 次 探 討 回 歸 主 流 與 融 合 教 育 的 異 同 , 並 且 論 述 智 能 障 礙 學 生 的 學 習 特 徵 與 學 習 需 求 。 最 後 舉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在 融 合 教 育 中 學 習 之 研 究 實 例 作 說 明 。

第 一 節 融 合 教 育 的 源 起 、 意 義 、 理 念 與 安 置 類 型

以 下 首 先 就 融 合 教 育 的 源 起 提 出 說 明 。 其 次 討 論 融 合 教 育 的 意 義 、 理 念 與 安 置 類 型 。

壹 、 融 合 教 育 的 源 起

早 在 1 9 6 8 年 , Du n n 即 指 出「 特 殊 教 育 是 大 陸 上 的 一 個 城 市 , 當 這 個 城 市 的 事 情 能 和 其 他 城 市 的 事 情 緊 密 協 調 時,這 個 城 市 的 老 師 和 學 生 才 能 受 到 更 好 的 服 務。」( F u c h s

& F u c h s , 1 9 9 4 ) 。 特 殊 教 育 不 是 一 個 孤 立 的 體 系 , 是 整 個 教 育 體 系 中 的 一 環 , 與 整 個 教 育 大 環 境 關 係 密 切 。 此 乃 外 國 學 者 F u c h s 與 F u c h s ( 1 9 9 4 ) , 為 過 去 把 特 殊 教 育 與 普 通 教 育 各 行 其 道 分 離 做 法 , 所 以 提 出 之 改 進 建 議 。

同 樣 地 , 美 國 學 者 Wi l l ( 1 9 8 6 ) 認 為 普 通 教 育 和 特 殊 教 育 是 共 享 責 任 ( s h a r e d r e s p o n s i b i l i t y ) 的 體 制 , 而 非 兩 個 單 獨 運 作 體 系 。 他 認 為 特 教 教 師 和 普 通 教 育 教 師 要 建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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夥 伴 關 係 , 互 相 合 作 以 發 展 有 效 教 育 策 略 來 滿 足 學 生 的 需 求 , 行 政 人 員 與 教 師 必 須 一 起 奉 獻 技 能 與 資 源 , 去 實 現 適 當 的 教 育 計 畫 。 這 位 學 者 主 張 特 殊 教 育 應 與 普 通 教 育 合 作 , 老 師 與 學 生 才 能 享 受 到 最 好 的 服 務 。

一 九 八 ○ 年 代 興 起 以 「 普 通 教 育 革 新 」 ( R e g u l a r E d u c a t i o n I n i t i a t i v e ) ( R e g a n i c k , 1 9 9 3 ) 的 運 動 , 具 有 三 個 重 要 理 念 : 1 . 輕 中 度 的 學 生 要 在 普 通 環 境 下 受 教 ; 2 . 普 通 班 的 教 師 和 提 供 資 源 的 特 教 教 師 共 同 合 作 以 發 展 和 實 施 教 學 方 案 ; 3 . 若 特 殊 學 生 的 需 求 在 普 通 班 無 法 滿 足 , 此 時 即 需 要 有 特 殊 教 育 服 務 的 介 入 。 可 見 唯 有 結 合 整 個 大 環 境 的 資 源,才 能 為 特 殊 教 育 需 求 者 提 供 最 好 的 服 務。至 此「 融 合 教 育 」 的 理 念 , 露 出 了 端 倪 。

貳 、 融 合 教 育 的 意 義

加 拿 大 多 倫 多 教 育 委 員 會( T h e B o a r d o f E d u c a t i o n f o r t h e C i t y o f T o r o n t o , 1 9 8 9 ) 指 出 融 合 教 育 是 將 教 育 權 利 再 分 散 , 並 授 權 給 教 師 , 希 望 與 行 政 間 建 立 良 好 合 作 關 係 。 它 是 一 種 教 學 者 與 學 習 者 的 再 組 織 化 , ( 如 合 作 學 習 、 主 題 教 學 ) 也 是 專 業 關 係 的 再 定 義 ( F u c h s & F u c h s , 1 9 9 4 ) 。

而 英 國 1 9 9 3 年 教 育 法 案 中 也 明 確 規 定 :「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必 須 安 置 在 一 般 學 校 ( 而 非 特 殊 學 校 ) 內 接 受 教 育 。 除 非 有 下 列 情 形 : 與 父 母 的 意 願 不 相 容 、 兒 童 的 學 習 只 有 在 特 殊 學 校 受 教 育 最 適 當 、 兒 童 與 其 同 儕 學 習 不 適 宜 或 不 能 有 效 利 用 教 育 資 源 。 」( 引 自 王 天 苗 , 民 8 8 ) 此 主 張 重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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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強 調 融 合 教 育 的 重 要 精 神 在 於 保 障 身 心 障 礙 兒 童 的 教 育 權 , 促 進 人 權 平 等 及 社 會 正 義 ( H e ff e r n a n , 1 9 9 3 ; 引 自 黎 慧 欣 , 民 8 5 )

同 時 , 1 9 9 4 年 聯 合 國 教 科 文 組 織 ( U n i t e d N a t i o n s E d u c a t i o n a l , S c i e n t i f i c a n d C u l t u r a l O r g a n i z a t i o n ; U N E S C O ) 在 世 界 特 殊 教 育 會 議 ( W o r l d C o n f e r e n c e o n S p e c i a l N e e d s E d u c a t i o n ) 中 , 強 調 落 實 融 合 教 育 的 主 張 , 並 聲 明 「 各 國 政 府 在 教 育 立 法 或 政 策 上 應 採 取 融 合 教 育 的 觀 念 , 除 非 有 特 別 原 因 , 否 則 應 讓 所 有 學 童 在 普 通 學 校 就 讀 」 。

1 9 9 5 年 「 融 合 國 際 」 ( I n c l u s i o n I n t e r n a t i o n a l) 組 織 以 「 每 人 都 有 教 育 權 利 ( E d u c a t i o n f o r A l l ) 」 和 「 融 合 教 育 」 ( I n c l u s i o n E d u c a t i o n ) 兩 主 題 , 作 為 1 9 9 5 - 1 9 9 8 之 倡 導 重 點 , 更 呼 籲 世 界 各 國 政 府 應 保 障 障 礙 兒 童 的 教 育 權 , 要 支 持 讓 所 有 兒 童 在 「 普 通 教 育 系 統 」 內 接 受 教 育 ( 王 天 苗 、 邱 上 真 、 莊 妙 芬 、 鄭 麗 月 、 葉 瓊 華 , 民 8 6 ) 。

美 國 學 者 S a g e( 1 9 9 6 ) 的 融 合 教 育 理 念 主 張 每 位 兒 童 都 有 權 利 接 受 教 育 , 學 校 教 育 應 以 兒 童 為 中 心 , 賦 予 所 有 兒 童 相 同 教 育 環 境 的 機 會 。 而 融 合 教 育 是 要 修 正 並 調 整 環 境 以 符 合 兒 童 的 需 求 ( Ti l s t o n e , 1 9 9 8 )。 總 之 , 融 合 的 學 校

( i n c l u s i o n s c h o o l ) 應 能 接 納 學 生 在 學 習 能 力 、 文 化 、 種 族 與 社 區 背 景 的 多 元 化 與 多 樣 性。本 研 究 中 之「 彩 虹 國 小 」 特 教 班 學 生 從 一 年 級 入 學 , 即 接 受 部 分 時 間 與 普 通 班 學 生 融 合 之 課 程 。 更 希 望 隨 著 其 生 理 年 齡 的 成 長 , 融 合 於 與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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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年 齡 的 課 程 。 因 此 , 彩 虹 國 小 的 特 殊 教 育 發 展 正 朝 積 極 正 面 的 融 合 教 育 方 針 努 力 , 其 目 的 便 是 尊 重 特 殊 學 生 個 別 化 之 需 求 , 冀 符 合 融 合 教 育 之 意 義 。

參 、 融 合 教 育 的 理 念 與 安 置 類 型

融 合 教 育 是 由 「 回 歸 主 流 」 發 展 出 來 的 。 茲 就 融 合 教 育 的 理 念 與 安 置 類 型 說 明 之 。

一 、 融 合 教 育 的 理 念

英 國 的 融 合 教 育 研 究 中 心 ( C e n t e r f o r S t u d i e s I n c l u s i o n E d u c a t i o n,簡 稱 C S I E , 1 9 9 9 ) 強 調 融 合 教 育 是 人 權 的 、 好 的 教 育 , 且 能 產 生 良 善 的 社 會 意 識 , 其 提 倡 融 合 是 基 於 以 上 三 種 理 念 。 就 人 權 而 言 , 所 有 兒 童 有 權 利 一 同 學 習 , 兒 童 不 應 該 因 他 有 障 礙 而 被 隔 離 ; 就 好 的 教 育 而 言 , 孩 童 於 統 合 的 環 境 中 , 學 業 和 社 會 上 的 表 現 更 佳 , 任 何 在 隔 離 學 校 中 實 施 的 教 學 或 養 護 活 動 , 在 普 通 學 校 中 亦 皆 能 進 行 。 透 過 契 約 和 支 持 , 融 合 學 校 能 有 效 率 的 使 用 學 校 資 源 ; 就 社 會 意 識 而 言 , 融 合 能 建 立 友 誼 、 尊 重 和 了 解 , 並 減 少 恐 懼 。 可 見 , 融 合 教 育 強 調 社 會 多 元 化 的 價 值 , 認 為 所 有 兒 童 不 論 其 心 智 能 力 的 高 低 , 家 庭 社 經 地 位 的 差 異 、 文 化 背 景 的 不 同 等,均 應 在 同 一 環 境 下 共 同 學 習( 鄭 麗 月 , 民 8 8 ) 。 亦 即 融 合 教 育 應 尊 重 個 別 差 異 , 以 提 供 每 個 孩 子 平 等 參 與 的 機 會,讓 每 個 孩 子 有 參 與 感 和 歸 屬 感( 蔡 昆 瀛 , 民 8 9 )。

推 動 融 合 教 育 也 不 是 少 數 特 殊 教 育 專 業 人 員 的 工 作 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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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 , 其 牽 涉 至 社 會 、 普 通 教 育 的 包 容 性 問 題 。 也 和 政 策 、 經 濟 等 現 實 問 題 息 息 相 關 。 我 們 的 整 個 教 育 環 境 應 是 以 服 務 所 有 學 生 為 依 歸 , 而 不 單 是 選 擇 性 的 有 教 無 類 。 如 果 此 種 觀 念 能 推 廣 , 融 合 教 育 才 能 造 福 所 有 學 子 ( 洪 儷 瑜 , 民 9 0 ) 。 .

我 國 於 民 國 八 十 六 年 修 正 公 佈 的 「 特 殊 教 育 法 」 第 十 三 條 : 「 各 級 學 校 應 主 動 發 掘 學 生 特 質 , 透 過 適 當 鑑 定 , 按 身 心 發 展 狀 況 及 學 習 需 要 , 輔 導 其 就 讀 適 當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 班 ) 、 普 通 學 校 相 當 班 級 或 其 他 適 當 場 所 。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之 教 育 安 置 , 應 以 滿 足 學 生 學 習 需 要 為 前 提 下 , 最 少 限 制 的 環 境 為 原 則 。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應 每 年 重 新 評 估 其 教 育 安 置 之 適 當 性 」( 教 育 部,民 8 6 ),

即 是 對 融 合 教 育 政 策 的 明 確 宣 示 。 二 、 融 合 教 育 的 安 置 類 型

W a l d r o n ( 1 9 9 6 ) 依 照 美 國 融 合 教 育 倡 導 者 所 提 之 融 合 定 義 , 將 融 合 教 育 歸 納 為 四 種 類 型 , 說 明 如 下 :

第 一 類 型 : 在 普 通 學 校 ( c a mp u s ) 裡 , 輕 度 障 礙 學 生 全 部 時 間 參 與 普 通 班 課 程 。 中 重 度 障 礙 者 則 在 隔 離 式 的 班 級 , 但 仍 在 普 通 學 校 裡 ( Lilly & Pugach;in Lilly,1986)。

第 二 類 型 : 在 普 通 學 校 裡 , 輕 中 度 障 礙 學 生 全 部 時 間 參 與 普 通 班 課 程 , 重 度 與 極 重 度 障 礙 學 生 則 安 置 在 隔 離 式 的 特 殊 班 , 但 仍 在 普 通 學 校 裡 (Reynolds & Wang, 1983;Wang, Reynolds, & Walburg, 1987)。

第 三 類 型:在 普 通 學 校 裡,除 了 極 重 度 的 障 礙 學 生 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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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部 學 生 都 進 入 普 通 班 與 同 儕 一 起 學 習 , 只 有 那 些 少 數 極 重 度 學 生 在 隔 離 式 班 級 就 讀 (Gartner & Lipsky,1987)。

第 四 類 型 : 不 管 學 生 的 障 礙 程 度 如 何 , 全 部 進 入 普 通 班 學 習 。 在 該 普 通 班 裡 , 由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與 教 師 助 理 來 提 供 教 育 服 務 給 極 重 度 障 礙 學 生 。 而 普 通 班 老 師 則 負 責 班 級 內 正 常 學 生 與 該 名 極 重 度 學 生 進 行 社 會 互 動 。 (Stainback &

Stainback,1984)。

彩 虹 國 小 即 屬 於 第 一 類 型 的 融 合 教 育 。 以 上 的 說 法 , 正 符 合 毛 連 溫 、 許 素 彬 ( 民 8 4 ) 指 出 : 較 為 適 當 且 人 性 化 的 融 合 定 義 需 因 應 學 生 個 別 需 求 , 提 供 多 元 的 安 置 方 式 , 並 讓 學 生 從 中 獲 得 安 全 感 、 被 接 納 與 尊 重 , 且 能 得 到 適 當 的 協 助 以 發 展 情 意 與 智 能 。 此 外 , Ysseldyke, Algozzine, 與 Thurlow ( 2000) 指 出 , 有 學 者 認 為 場 所 不 是 重 要 的 教 育 問 題 ,「 如 何 教 學 」 與 「 教 育 方 案 的 設 計 」 才 是 重 點 。

在 「 完 全 融 合 」 的 目 標 仍 有 待 大 家 努 力 的 同 時 , 特 教 班 的 繼 續 存 在 確 有 其 必 要 。 但 是 , 維 持 多 元 安 置 方 式 , 並 提 供 融 合 機 會 , 亦 是 應 當 的 ( 林 貴 美 , 民 9 0 ) 。 以 台 北 市 為 例 , 今 年 仍 有 5 0 所 國 小 設 有 特 教 班 , 合 計 1 0 9 班 , 學 生 人 數 有 6 7 5 人 ( 台 北 市 雙 園 特 教 資 源 中 心 網 站 , 民 9 2 ) 。 這 6 7 5 位 學 生 的 受 教 權 , 應 得 到 重 視 。 但 是 , 特 教 班 應 調 整 經 營 模 式 , 如 何 讓 特 教 學 生 在 一 個 隔 離 的 教 學 環 境 中 , 能 快 樂 學 習 又 能 符 合 融 合 教 育 的 精 神 , 以 達 教 育 目 標 , 是 個 重 要 課 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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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回 歸 主 流 與 融 合 教 育 的 異 同

本 節 除 針 對「 回 歸 主 流 」的 源 起 與 理 念 說 明 外 , 本 節 重 點 在 比 較 「 回 歸 主 流 」 與 「 融 合 教 育 」 的 異 同 。 為 助 讀 者 理 解 , 在 比 較 兩 者 異 同 之 前 , 先 補 充 說 明 回 歸 主 流 之 源 起 。( 前 一 節 已 經 說 明 融 合 教 育 之 源 起 )

壹 、 回 歸 主 流 的 源 起

提 起 「 回 歸 主 流 」 , 應 先 回 溯 其 由 來 。 早 在 十 八 、 十 九 世 紀 時 期 , 西 方 養 護 機 構 興 起 , 以 住 宿 制 的 教 養 院 或 特 殊 學 校 提 供 殘 障 者 隔 離 的 教 育 機 會 。 到 了 一 九 五 ○ 年 代 ,

「 正 常 化 」 一 詞 即 起 源 於 北 歐 , 再 傳 到 美 國 , 其 原 意 是 希 望 障 礙 者 也 能 像 一 般 人 一 樣,與 正 常 人 有 社 會 互 動 經 驗( 邱 上 真 , 民 8 8 ) 。 N i r j e 於 一 九 六 九 年 提 出 「 正 常 化 原 則 」

( n o r ma l i z a t i o n p r i n c i p l e ) , 主 張 身 心 障 礙 者 每 天 生 活 應 盡 量 接 近 主 流 社 會 ( F u c h s & F u c h s , 1 9 9 4 )。 並 應 擁 有 以 下 八 大 「 正 常 」 情 況 :( 1 ) 每 日 作 息 ;( 2 ) 每 週 作 息 ;( 3 ) 每 年 作 息 ; ( 4 ) 生 命 週 期 發 展 ; ( 5 ) 經 濟 條 件 ; ( 6 ) 環 境 條 件 ; ( 7 ) 個 人 尊 重 ; ( 8 ) 人 際 關 係 。 而 「 正 常 化 原 則 」 的 核 心 思 想 在 於 強 調 「 人 皆 平 等 , 享 有 同 等 權 利 」 、

「 接 受 他 們 的 障 礙 情 形 , 提 供 一 樣 的 機 會 和 權 利 」 、 「 給 他 們 應 有 的 尊 重 和 了 解 」 和 「 提 供 他 們 自 我 決 定

( s e l f - d e t e r mi n a t i o n ) 和 參 與 的 機 會 」 ( P e r r i n & N i r j e , 1 9 8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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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e r r i n 與 N i r j e ( 1 9 8 5 ) 更 進 一 步 澄 清 所 謂 「 正 常 化 原 則 」 並 非 只 針 對 輕 度 障 礙 者 而 言 , 也 不 是 要 讓 障 礙 者 變 成「 正 常 」,更 不 是 把 這 群 人 丟 入 社 區 而 不 提 供 任 何 支 持 。 重 點 是 讓 他 們 在 享 有 同 樣 權 利 和 機 會 的 同 時 , 也 應 提 供 他 們 所 需 要 的 支 持 性 服 務 。 就 教 育 而 言 , 即 是 指 給 予 教 育 上 的 服 務 , 以 滿 足 其 學 習 需 求 。

貳 、 「 回 歸 主 流 」 理 念

一 九 六 八 年 D u n n 在 美 國 倡 導 「 回 歸 主 流 」 運 動 。 其 要 義 是 盡 量 減 少 標 籤 及 隔 離 , 促 使 特 殊 兒 童 儘 早 回 歸 社 會 , 所 以 應 儘 早 使 智 障 兒 童 在 普 通 學 校 或 普 通 班 就 讀 ( 吳 武 典 , 民 7 6 ) 。

而 1 9 7 0 年 以 後 , 在 「 回 歸 主 流 」 的 運 動 下 , 將 社 會 及 教 育 上 能 與 正 常 學 生 統 合 的 學 生 安 置 於 普 通 班 , 而 以 前 安 置 於 特 殊 學 校 或 教 養 院 的 學 生 則 改 安 置 於 普 通 學 校 的 特 殊 班 ( 王 振 德 , 民 8 8 ) 。

D u n n 在 1 9 7 3 年 指 出 有 1 2 類 學 生 即 是 最 初 「 回 歸 主 流 」 理 念 下 可 以 安 置 在 普 通 班 的 對 象 : 1 . 當 他 們 第 一 次 被 安 置 在 普 通 班 級 時 遭 遇 失 敗 、 挫 折 和 被 拒 絕 。 2 . 在 普 通 班 上 課 出 現 行 為 問 題。3 . 來 自 少 數 民 族。4 . 家 長 不 重 視 教 育 。 5 . 健 康 和 營 養 供 應 不 足。6 . 不 整 潔。7 . 住 在 貧 窮 匱 乏 之 處 。 8 . 男 生 比 女 生 多。9 . 破 碎 家 庭 出 身。1 0 . 學 校 成 就 有 嚴 重 障 礙 。 1 1 . 口 語 能 力 受 到 限 制 。 1 2 . 個 別 化 測 驗 的 I Q 成 績 在 6 5 - 7 8 ( P o l l o wa y & S m i t h , 1 9 8 3 ) 。 可 見 當 時 「 回 歸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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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 」 的 對 象 , 包 括 社 經 地 位 低 、 文 化 不 利 的 少 數 民 族 及 輕 度 障 礙 者 , 希 望 他 們 能 接 受 較 有 效 的 教 育 服 務 。

美 國 學 者 Wa n g ( 1 9 8 1 ) 指 出 「 回 歸 主 流 」 這 個 名 詞 是 指 學 校 中 普 通 和 特 殊 小 孩 的 統 合 , 所 有 小 孩 全 時 間 一 起 分 享 相 同 的 資 源 和 學 習 機 會 ( F u c h s & F u c h s , 1 9 9 4 ) 。

同 時 , R e yn o l d s ( 1 9 8 9 ) 指 出 , 孩 子 安 置 在 接 近 其 住 家 附 近 學 校 及 日 間 學 校 的 自 足 式 班 級 或 資 源 教 室 , 這 樣 的 安 置 也 叫 「 回 歸 主 流 」 。 因 此 , 「 回 歸 主 流 」 主 要 是 在 反 對 隔 離 式 的 特 殊 教 育 安 置 , 而 主 張 特 殊 兒 童 應 儘 量 回 到 一 般 社 會 的 主 流 教 育 環 境 和 一 般 兒 童 一 起 學 習 ( 吳 武 典 , 民 8 3 ) 。

因 此 , 「 回 歸 主 流 」 的 理 念 在 於 讓 特 殊 孩 子 不 再 處 於 隔 離 的 特 殊 環 境 中 學 習 , 而 是 回 到 普 通 班 和 普 通 班 孩 子 們 一 起 學 習 。 此 種 安 置 目 的 在 尊 重 特 殊 兒 童 的 受 教 權 , 使 他 們 回 到 社 區 , 同 享 社 區 的 教 育 資 源 。

根 據 美 國 特 殊 兒 童 協 會 ( C o u n c i l f o r E x c e p t i o n C h i l d r e n 簡 稱 C E C ) 對 回 歸 主 流 之 定 義 :「 回 歸 主 流 係 涉 及 安 置 特 殊 兒 童 的 程 序 與 過 程 , 而 基 於 這 樣 的 信 念 , 每 一 位 兒 童 必 須 在 最 少 限 制 的 環 境 下 接 受 教 育 , 以 使 其 教 育 及 相 關 的 需 要 能 獲 得 滿 足 ; 並 承 認 特 殊 兒 童 具 有 相 當 廣 泛 的 特 殊 教 育 需 求 ; 同 時 也 承 認 連 續 性 的 教 育 安 置 ; 而 最 恰 當 的 安 置 是 特 殊 兒 童 與 一 般 兒 童 一 起 接 受 教 育 」( 王 振 德,民 8 8 )。

根 據 王 振 德 ( 民 8 8 ) 在 資 源 教 室 方 案 一 書 中 提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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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e y n o l d s 和 B i r c h 認 為 回 歸 主 流 可 依 其 統 合 的 程 度 分 為 三 種 形 式 : 物 理 空 間 的 回 歸 主 流 、 社 會 交 互 活 動 的 回 歸 主 流 和 教 學 的 回 歸 主 流 。 第 一 層 次 稱 為 物 理 性 回 歸 主 流 : 除 了 物 理 空 間 的 接 近 外 , 無 其 他 任 何 特 殊 教 育 的 安 排 。 第 二 層 次 稱 為 社 會 性 回 歸 主 流 : 讓 障 礙 兒 童 與 普 通 兒 童 , 相 互 瞭 解 尊 重 , 相 互 邀 請 參 與 一 般 的 社 交 活 動 。 第 三 層 次 是 教 學 的 回 歸 主 流 : 此 層 次 之 回 歸 主 流 是 將 特 殊 教 育 高 品 質 的 教 學 帶 入 普 通 班 中,使 每 位 學 生 受 益,此 種 模 式 將 可 達 成「 特 殊 教 育 普 通 化 , 普 通 教 育 特 殊 化 」 之 理 想 目 標 。

美 國 於 1 9 7 5 年 通 過 的 公 法 9 4 - 1 4 2, 又 稱 為 「 殘 障 兒 童 教 育 法 案 」( T h e E d u c a t i o n f o r A l l H a n d i c a p p e d C h i l d r e n A c t o f 1 9 7 5 , 亦 即 P . L . 9 4 - 1 4 2 ) 使 回 歸 主 流 運 動 達 到 顛 峰 時 期 ( 黎 慧 欣 , 民 8 5 ) 。 公 法 9 4 - 1 4 2 明 確 規 定 : 「 為 使 身 心 障 礙 兒 童 獲 得 最 適 性 的 發 展 , 公 立 、 私 立 或 其 他 機 構 的 特 殊 兒 童 應 與 普 通 兒 童 一 起 接 受 教 育 。 除 非 其 障 礙 嚴 重 , 即 使 使 用 輔 助 器 材 或 特 殊 服 務 仍 無 法 在 普 通 班 適 應 者 , 得 安 置 於 特 殊 班 、 特 殊 學 校 或 其 他 機 構 。 」

由 以 上 論 述 可 知 , 提 供 最 少 限 制 的 環 境 , 就 是 提 供 最 大 的 發 展 機 會 。 這 些 限 制 可 能 出 現 在 建 築 、 交 通 、 教 材 、 態 度 … 等 方 面 。 所 以 應 該 多 提 供 豐 富 的 文 化 刺 激 環 境 , 並 減 少 班 級 人 數 , 改 善 教 學 態 度 , 減 低 教 材 難 度 等 。 因 此 , 一 方 面 是 去 除 不 必 要 的 標 記 , 一 方 面 是 減 少 隔 離 , 更 積 極 的 意 義 是 多 給 他 們 行 動 和 學 習 的 自 由 , 更 方 便 的 接 觸 各 種 有 利 的 資 源 ( 吳 武 典 , 民 7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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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 回 歸 主 流 與 融 合 教 育 的 異 同

針 對 回 歸 主 流 運 動 興 起 以 來 , 有 學 者 主 張 應 以 更 融 合 的 方 式 , 將 學 生 安 置 於 普 通 教 育 的 環 境 中 , 以 增 加 特 教 老 師 和 普 通 班 老 師 的 合 作 , 以 共 同 計 畫 、 協 同 合 作 等 方 式 來 進 行 ( 黎 慧 欣 , 民 8 5 ) 。 回 歸 主 流 與 融 合 教 育 的 內 涵 有 若 干 重 疊 之 處 , 兩 者 都 主 張 特 殊 兒 童 應 儘 量 回 到 主 流 教 育 環 境 和 一 般 的 同 儕 一 起 學 習 , 反 隔 離 的 精 神 是 一 致 的 。 但 其 真 正 意 義 並 不 相 同 。

回 歸 主 流 是 指 輕 度 障 礙 兒 童 ( 1 ) 和 正 常 同 儕 安 置 在 一 起 ; ( 2 ) 安 置 在 普 通 班 並 接 受 特 殊 教 育 的 服 務 。 ( 3 ) 提 供 最 少 限 制 的 環 境 。 美 國 全 國 教 育 委 員 會 ( N a t i o n a l A s s o c i a t i o n o f S t a t e B o a r d s o f E d u c a t i o n ; N A S B E ) ( 1 9 9 2 ) 對 回 歸 主 流 提 出 一 些 看 法 和 見 解 :( 1 )對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的 教 學 期 望 較 低 。( 2 )並 未 提 供 普 通 教 育 教 師 幫 助 班 上 有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的 支 援 服 務。( 3 )抽 離 方 案( P u l l - o u t p r o g r a m)

使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失 去 一 些 學 習 重 要 課 程 的 機 會 ( Podemski, 1995) 。

融 合 教 育 是 針 對 回 歸 主 流 運 動 興 起 以 來,普 通 教 育 和 特 殊 教 育 間 所 產 生 的 問 題 進 行 改 革 。 主 張 將 特 殊 兒 童 安 置 於 普 通 教 育 環 境 中 , 增 加 特 教 老 師 與 普 通 班 老 師 的 合 作 , 以 共 同 進 行 教 學 計 畫 、 調 整 教 學 內 容 與 策 略 等 協 同 合 作 方 式 來 進 行 ( 黎 慧 欣 , 民 8 5 ) 。 然 而 , 融 合 教 育 的 觀 念 是 不 管 學 生 的 能 力 水 準 如 何 或 存 有 任 何 障 礙 , 學 校 都 應 為 社 區 中 每 位 學 生 的 需 求 , 提 供 適 當 的 教 育 服 務 。 融 合 教 育 所 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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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的 是 積 極 的 服 務 弱 勢 群 體 的 信 念 ( 何 華 國 , 民 9 2 ) 。 在 融 合 教 育 的 理 念 下 , 不 僅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要 進 入 普 通 班 為 特 殊 兒 童 服 務 , 普 通 教 師 也 必 須 具 備 特 教 知 能 以 教 導 特 殊 兒 童 ( 毛 連 塭 , 民 8 3 )。

從 以 上 論 述 , 可 發 現 回 歸 主 流 與 融 合 教 育 的 異 同 : 一 、 相 同 之 處 : ( 一 ) 兩 種 理 念 的 哲 學 背 景 都 來 自 公 民 權 的 爭 取 ( Alper, 1996)。 ( 二 ) 都 主 張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回 歸 到 普 通 教 育 這 個 主 流 環 境 裡 接 受 教 育 , 都 重 視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的 受 教 權 。 ( 三 ) 都 主 張 提 供 最 少 限 制 的 環 境 , 給 身 心 障 礙 兒 童 一 個 無 障 礙 空 間 的 環 境 設 計 。 ( 四 ) 都 主 張 應 給 予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特 殊 教 育 服 務 。

二 、 相 異 之 處 : ( 一 ) 「 回 歸 主 流 」 環 境 中 的 學 生 為 輕 度 障 礙 學 生 或 一 些 文 化 不 利 學 生 。 ( 二 ) 「 回 歸 主 流 」 主 張 把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帶 到 主 流 教 育 裡 , 但 並 沒 有 要 求 達 到 一 定 的 教 育 目 標 。 沒 有 做 到 配 合 學 生 的 學 習 需 求 進 行 教 學 內 容 與 教 學 策 略 調 整 。 ( 三 ) 「 回 歸 主 流 」 只 呈 現 形 式 上 的 安 置,對 於 實 質 的 教 育 方 法 及 教 育 內 涵 並 無 法 規 範。( 四 )

「 融 合 教 育 」 重 視 學 生 多 元 安 置 的 方 式 。 ( 五 ) 「 融 合 教 育 」 注 重 課 程 與 教 學 的 調 整 及 支 援 的 提 供 。 ( 六 ) 「 融 合 教 育 」 強 調 「 帶 好 每 一 個 學 生 」 , 每 個 學 生 的 個 別 差 異 受 到 尊 重 , 提 供 適 性 的 教 學 。 ( 七 ) 「 融 合 教 育 」 要 求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與 普 通 教 育 教 師 充 分 合 作 。 ( 八 ) 「 融 合 教 育 」 必 須 提 供 合 適 的 評 量 方 式 。

總 而 言 之 , 回 歸 主 流 與 融 合 教 育 應 算 是 一 條 時 間 線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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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前 後 兩 個 點 , 回 歸 主 流 是 較 早 期 的 思 潮 與 安 置 方 式 , 而 漸 漸 的 隨 著 特 殊 教 育 的 發 展 , 融 合 教 育 的 理 想 成 為 目 前 的 主 流 。 兩 者 主 要 差 異 應 是 : 在 融 合 教 育 中 , 老 師 會 因 應 障 礙 學 生 的 特 性 在 教 學 內 容 、 教 學 策 略 及 情 境 上 做 調 整 ; 不 若 回 歸 主 流 , 只 是 將 障 礙 學 生 部 份 時 間 放 入 一 般 的 教 育 環 境 中 , 與 一 般 學 生 學 習 , 卻 未 強 調 給 予 任 何 協 助 與 調 整 。

第 三 節 智 障 兒 童 的 學 習 特 徵 與 學 習 需 求

一 般 而 言 , 智 能 障 礙 兒 童 最 大 的 特 徵 是 智 力 和 適 應 行 為 能 力 兩 方 面 。 智 力 會 影 響 其 學 習 能 力 、 認 知 能 力 , 適 應 行 為 能 力 則 指 其 適 應 社 會 生 活 的 能 力 。 智 能 障 礙 兒 童 因 其 障 礙 程 度 、 特 徵 不 同 , 學 習 需 求 也 不 同 。 以 下 擬 先 討 論 智 能 障 礙 兒 童 的 特 徵 , 再 談 智 能 障 礙 兒 童 的 學 習 需 求 與 其 所 需 之 支 援 服 務 。

壹 、 智 能 障 礙 者 的 特 徵

智 能 障 礙 者 和 一 般 人 一 樣 也 是 有 其 發 展 上 的 特 徵 。 茲 以 智 能 障 礙 者 之 生 理 、 認 知 、 語 言 及 情 緒 與 行 為 上 的 特 徵 分 別 述 之 。

一 、 生 理 / 動 作 方 面 的 特 徵

智 能 障 礙 者 之 生 理 發 展 與 一 般 人 之 差 異 明 顯 , 而 且 常 伴 隨 身 體 或 健 康 問 題 , 如 大 肌 肉 和 小 肌 肉 運 動 機 能 的 發 展 遲 滯 、 生 長 損 傷 , 嚴 重 者 甚 至 有 癲 癇 、 呼 吸 、 進 食 問 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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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認 知 / 學 習 方 面 的 特 徵

在 認 知 / 學 習 方 面 的 特 徵 可 分 認 知 能 力、注 意 力、記 憶 力 與 學 習 態 度 四 方 面 分 別 敘 述 。 ( 一 ) 認 知 能 力 : 差 異 論 者 認 為 智 能 障 礙 者 與 一 般 人 在 認 知 發 展 的 品 質 上 是 有 差 異 的 , 因 此 , 主 張 要 運 用 特 殊 的 教 材 教 法 來 幫 助 智 能 障 礙 者 克 服 或 減 少 因 智 障 造 成 的 影 響 ( 鈕 文 英 , 民 9 2 ) 。 ( 二 ) 注 意 力 : 智 能 障 礙 者 在 注 意 力 方 面 有 以 下 幾 項 特 徵 : 1 . 注 意 廣 度 狹 窄 , 不 能 同 時 注 意 較 多 的 事 物 。 2 . 注 意 力 不 容 易 集 中 及 持 久 , 亦 受 周 圍 聲 、 光 、 物 之 刺 激 而 影 響 。 3 . 有 注 意 力 分 配 的 問 題 , 不 會 選 擇 性 地 注 意 相 關 的 刺 激 ; 也 較 不 會 隨 注 意 焦 點 的 轉 變 而 調 整 他 的 注 意 力 , 會 一 直 停 留 在 之 前 的 刺 激 。 ( 三 ) 記 憶 力 : 智 能 障 礙 者 有 程 序 記 憶 與 陳 述 記 憶 之 困 難 。 而 且 有 短 期 記 憶 能 力 的 限 制 , 也 不 會 使 用 記 憶 策 略 來 記 住 所 學 習 過 的 事 物 ( 鈕 文 英 , 民 9 2 ) 。 ( 四 ) 學 習 態 度 : 智 能 障 礙 者 可 能 受 先 前 失 敗 之 經 驗 影 響 , 對 學 習 較 無 信 心 , 學 習 動 機 與 意 願 較 低 , 容 易 依 賴 他 人 來 解 決 問 題 , 較 缺 乏 自 我 導 向 的 學 習 態 度 ( 洪 榮 照 , 民 9 0 ) 。

三 、 語 言 方 面 的 特 徵 :

在 語 言 方 面 分 語 言 理 解 、 口 語 表 達 與 閱 讀 理 解 三 方 面 分 別 敘 述 : ( 一 ) 語 言 理 解 : 無 法 理 解 他 人 口 語 訊 息 的 重 點 , 對 同 音 異 義 字 欠 缺 區 辨 能 力 , 對 抽 象 訊 息 即 指 令 的 理 解 更 是 困 難 ( 林 寶 貴 、 張 正 芬 、 黃 玉 枝 , 民 8 1 ) 。 ( 二 ) 口 語 表 達 : 智 能 障 者 之 口 語 表 達 常 有 構 音 障 礙 現 象 , 常 使 用 娃 娃 語 、 單 字 、 簡 單 的 詞 語 , 較 不 會 連 結 成 句 子 , 且 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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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 主 動 問 候 。 ( 三 ) 閱 讀 理 解 : 對 具 有 文 意 脈 絡 的 文 章 , 有 理 解 困 難 現 象 。

四 、 情 緒 / 行 為 方 面 的 特 徵 :

由 於 常 常 經 驗 到 失 敗 , 自 我 觀 點 較 低 ; 自 己 內 在 掌 握 的 發 展 較 一 般 人 遲 緩;較 容 易 緊 張、焦 慮;人 際 關 係 較 差 , 不 易 被 同 儕 接 納 ( 洪 榮 照 、 張 昇 鵬 , 民 8 8 ) 。

總 而 言 之 , 中 重 度 障 礙 的 學 生 往 往 會 伴 隨 有 一 些 學 習 上 的 困 難 。 他 們 比 起 一 般 學 生 的 學 習 速 度 慢 上 許 多 , 對 於 他 們 所 學 習 到 的 技 能 也 較 不 容 易 長 期 維 持 , 並 且 也 不 容 易 舉 一 反 三 地 將 某 一 情 境 下 所 學 習 到 的 技 能 類 推 到 其 他 情 境 來 使 用 。 同 時 , 他 們 也 不 容 易 將 個 別 學 習 到 的 技 能 進 行 整 合 運 用 ( Alper, 1996)。

貳 、 智 能 障 礙 兒 童 的 學 習 需 求

依 據 教 育 部 ( 民 8 8 ) 頒 布 之 「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 班 ) 國 民 教 育 階 段 智 能 障 礙 課 程 綱 要 」,智 能 障 礙 學 生 的 課 程 涵 蓋 六 大 領 域 , 包 括 生 活 教 育 、 實 用 語 文 、 實 用 數 學 、 休 閒 教 育 、 社 會 適 應 與 職 業 適 應 六 大 領 域 ,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必 需 依 據 學 生 個 別 差 異 擬 定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 實 施 適 性 教 學 。

在 融 合 教 育 的 理 念 之 下 , 特 教 班 學 生 與 普 通 班 學 生 的 融 合 形 成 一 股 潮 流 與 趨 勢 , 提 供 特 教 班 學 生 與 普 通 班 學 生 一 起 學 習 的 機 會 , 以 訓 練 其 獨 立 生 活 的 基 本 能 力 , 提 昇 其 與 人 互 動 的 能 力 , 並 增 進 其 社 會 適 應 之 能 力 才 是 最 重 要 的 。 茲 將 其 學 習 需 求 分 學 習 生 活 基 本 能 力 、 與 人 互 動 的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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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 與 社 會 適 應 的 能 力 三 方 面 描 述 之 。 一 、 學 習 生 活 基 本 能 力

智 能 障 礙 的 教 育 目 標 首 要 為 養 成 生 活 的 自 理 能 力 。 使 他 們 能 靠 自 己 的 能 力 處 理 一 生 的 生 活 事 務 , 盡 量 不 依 賴 他 人 , 增 加 社 會 負 擔 ( 郭 為 藩 , 民 7 8 ) 。 外 國 學 者 柯 克 與 葛 拉 格( K i r k & G a l l a g h e r , 1 9 8 3 )也 認 為 中 度 智 障 兒 童 的 教 育 目 標 之 一 為 培 養 其 生 活 自 理 的 技 能 ( s e l f - h e l p s k i l l s ) , 如 照 顧 自 己 的 穿 著 、 飲 食 、 梳 洗 沐 浴 等 ( 何 華 國 , 民 8 0 ) 。

二 、 與 人 互 動 的 能 力

由 於 智 障 者 常 處 於 隔 離 的 環 境 , 較 缺 少 與 人 互 動 的 機 會 , 當 與 人 互 動 時 有 時 , 會 顯 得 較 不 得 體 , 久 而 久 之 , 智 障 者 建 立 起 迴 避 反 應 的 態 度 , 以 減 少 不 愉 快 互 動 機 會 ( 吳 訓 生 , 民 8 8 ) 。 因 此 , 如 何 與 人 溝 通 互 動 , 表 達 需 求 、 滿 足 需 求 , 以 增 加 愉 快 互 動 的 機 會 , 是 另 一 個 重 要 課 題 。

三 、 社 會 適 應 的 能 力

智 能 障 礙 教 育 的 另 一 目 標 為 培 養 社 會 適 應 能 力 , 如 遵 從 指 示 、 遵 守 秩 序 , 了 解 他 人 的 情 緒 反 應 , 能 與 別 人 合 作 及 分 享 等 , 這 些 能 力 皆 須 透 過 團 體 活 動 的 經 驗 去 訓 練 與 學 習 ( 何 華 國 , 民 8 0 ) 。

由 以 上 討 論 可 知 , 歸 納 啟 智 教 育 的 目 標 有 三 大 項 , 其 中 一 項 即 為 社 會 的 適 應 , 社 會 適 應 在 教 導 和 同 伴 和 睦 相 處 的 能 力 , 指 導 重 點 在 於 參 加 社 會 活 動 、 與 他 人 互 助 合 作 、 和 睦 相 處 、理 解 人 的 權 利 與 要 求( 黃 壽 南 , 民 7 8 )。 另 外 , 必 須 增 進 智 能 障 礙 者 團 體 生 活 能 力 , 使 他 們 能 適 應 社 會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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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必 須 培 養 合 作 習 性,使 自 己 成 為 團 體 中 受 歡 迎 的 人( 郭 為 藩 , 民 7 8 ) 。

總 之 , 這 些 技 能 的 訓 練 與 學 習 , 在 一 般 的 普 通 教 室 內 進 行 , 不 但 可 使 特 殊 兒 童 獲 得 刺 激 , 並 得 到 模 仿 學 習 的 機 會 , 增 進 未 來 社 會 道 德 能 力 , 更 可 幫 助 普 通 班 學 生 獲 得 學 習 幫 助 他 人 的 情 操 ( 鄭 麗 月 , 民 8 8 )。 因 此 , 提 供 啟 智 班 學 生 與 普 通 班 融 合 互 動 機 會 , 必 能 增 進 他 們 未 來 的 適 應 社 會 的 能 力 。

參 、 智 能 障 礙 兒 童 所 需 之 支 援 服 務

對 於 一 個 重 度 智 能 障 礙 者 , 可 能 在 其 生 活 的 各 方 面 都 需 要 面 面 俱 到 地 安 排 適 度 的 支 持 服 務 ( Alper 1996)。 依 據 林 貴 美 ( 民 9 0 ) 所 述 , 智 能 障 礙 兒 童 在 融 合 教 育 中 所 需 之 支 援 服 務 , 在 國 小 的 部 分 , 包 括 : 一 、 各 縣 市 需 成 立 區 域 性 身 心 障 礙 教 育 輔 導 中 心 或 特 殊 教 育 資 源 中 心 : 設 置 專 業 團 隊 , 提 供 必 要 的 支 援 服 務 。 二 、 以 多 元 安 置 方 式 , 使 所 有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獲 得 最 適 當 之 安 置 。 三 、 普 設 資 源 班 , 提 供 有 特 殊 需 求 學 生 獲 得 適 性 教 學 與 輔 導 。 四 、 落 實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 重 視 個 別 差 異 與 特 殊 需 要 的 存 在 , 協 助 有 特 殊 需 求 學 生 之 適 當 發 展 。 五 、 重 視 無 障 礙 環 境 的 重 要 , 建 立 無 障 礙 環 境 學 習 環 境 , 並 依 個 案 需 要 提 供 輔 具 。 六 、 協 調 社 政 、 勞 政 與 醫 療 單 位 共 同 建 構 完 整 的 支 援 系 統 。 以 上 六 項 支 援 服 務 項 目 , 是 台 北 市 教 育 局 所 倡 導 者 。

總 而 言 之 , 智 能 障 礙 兒 童 在 融 合 教 育 中 , 必 須 增 加 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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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能 力 , 必 須 依 個 別 能 力 狀 況 在 普 通 教 育 環 境 中 學 習 , 並 提 供 其 所 需 支 援 , 以 滿 足 智 能 障 礙 兒 童 的 學 習 需 求 , 是 一 個 福 利 國 家 應 營 造 的 環 境 。

第 四 節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在 融 合 教 育 中 學 習 之 相 關 研 究

有 關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在 融 合 教 育 中 之 學 習 情 形 , 國 內 外 文 獻 皆 有 實 徵 研 究 。 本 節 分 國 內 研 究 與 國 外 研 究 來 說 明 。

壹 、 國 內 研 究

在 過 去 , 國 內 有 關 特 教 班 學 生 部 分 時 間 到 普 通 班 上 課 , 皆 為 回 歸 主 流 的 教 育 模 式 。 回 歸 主 流 成 功 者 , 即 具 有 融 合 教 育 的 精 神 。 例 如 , 陳 新 昇 ( 民 9 1 ) 以 一 位 「 極 重 度 肢 障 在 家 教 育 兒 童 彈 性 回 歸 普 通 班 」 之 個 案 作 研 究 , 發 現 個 案 的 學 習 態 度 更 加 積 極 , 並 懂 得 感 恩 同 學 和 老 師 , 因 而 與 普 通 班 師 生 發 展 良 好 的 社 會 互 動 。 該 研 究 亦 發 現 一 般 學 生 對 極 重 度 肢 障 兒 童 的 認 識 也 提 高 , 更 懂 得 惜 福 與 積 極 助 人 的 道 理 。 普 通 班 老 師 特 教 知 能 與 理 念 也 提 昇 , 因 此 普 通 班 教 師 對 特 殊 學 生 回 歸 普 通 班 之 學 習 終 於 改 持 正 面 的 看 法 。

另 一 篇 研 究 是 王 賢 雲 ( 民 9 1 ) 所 作 之 「 智 能 障 礙 學 生 回 歸 互 動 之 研 究 」 。 王 賢 雲 以 啟 智 班 一 名 二 年 級 學 生 為 對 象 , 進 行 「 智 能 障 礙 學 生 回 歸 互 動 之 研 究 」 , 以 合 作 學 習 行 動 研 究 為 主 。其 行 動 方 案 主 要 視 學 生 1 . 正 向 的 被 動 行 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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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正 向 的 主 動 行 為 3 . 負 向 的 被 動 行 為 4 . 負 向 的 主 動 行 為 進 行 評 估 行 動 方 案 之 成 效 後 , 透 過 選 擇 類 化 情 境 並 追 蹤 互 動 類 化 情 形 去 執 行 。 其 研 究 結 果 發 現 , 合 作 學 習 行 動 方 案 可 促 進 智 障 學 生 與 普 通 班 學 生 之 間 的 互 動 。

此 外 , 曾 瓊 霞 ( 民 8 6 ) 在 「 國 小 回 歸 主 流 的 聽 覺 障 礙 學 生 與 普 通 學 生 合 作 學 習 之 成 效 研 究 」 中 發 現 , 在 溝 通 行 為 上 , 國 小 回 歸 主 流 的 極 重 度 聽 覺 障 礙 學 生 回 歸 後 能 因 合 作 學 習 的 介 入 而 增 加 其 合 適 反 應 , 中 度 聽 覺 障 礙 的 孩 子 梗 能 主 動 與 人 溝 通 問 答 , 問 答 內 容 更 加 豐 富 , 同 時 更 能 被 同 儕 接 納 且 能 減 少 其 不 良 的 上 課 行 為 。

由 以 上 三 篇 研 究 得 知:提 供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部 分 時 間 與 普 通 班 學 生 互 動 機 會 , 能 增 進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生 活 適 應 能 力 , 是 值 得 推 行 的 教 育 方 式 。

貳 、 國 外 研 究

西 方 學 者 C h e n e y 與 D e m c h a k ( 1 9 9 6 ) 曾 經 探 討 「 在 融 合 教 育 背 景 下 提 供 合 適 的 教 育 」 。 此 篇 個 案 研 究 目 的 是 提 供 特 殊 教 育 工 作 者 加 強 特 殊 學 生 成 功 融 入 普 通 班 的 策 略。讓 研 究 集 中 在 一 個 郊 區 三 / 四 年 級 班 上,一 位 唐 氏 症 學 生 M i t c h e l l 身 上。通 常 他 由 一 位 特 別 指 派 給 他 的 教 學 助 理 陪 同 , 做 特 殊 教 育 老 師 為 他 所 設 計 的 作 業 。 M i t c h e l l 的 融 合 矩 陣 顯 示 一 些 為 達 成 I E P 目 標 所 做 的 教 學 內 容 修 正 與 調 整 。 教 學 方 式 改 變 的 結 果 是 M i t c h e l l 在 教 室 內 的 舉 止 改 進 , 他 從 事 與 其 他 同 學 類 似 的 有 意 義 的 活 動 , 而 且 他 成 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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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 上 真 正 有 價 值 的 一 員 。 所 謂 「 融 合 矩 陣 」 ( m a t r i x ) 是 決 定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在 普 通 班 需 要 什 麼 樣 的 調 整 與 支 援 的 重 要 工 具 。M i t c h e l l 用 的 矩 陣 是 由 合 作 團 隊 在 學 年 開 始 前 訂 定 的 。 是 由 團 隊 決 定 如 何 調 整 學 生 的 教 學 目 標 來 配 合 普 通 班 的 活 動 表 。 由 上 例 可 知 , 利 用 有 系 統 的 計 劃 程 序 與 合 作 可 使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成 功 地 融 合 入 普 通 班 。 如 果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要 成 為 班 上 實 質 的 一 份 子 , 計 劃 和 持 續 的 支 持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 M i t c h e l l 的 團 隊 就 是 一 個 融 合 過 程 帶 來 正 面 效 應 的 例 子 。

另 一 位 研 究 者 A l p e r ( 1 9 9 6 ) 在 「 中 重 度 障 礙 學 生 在 融 合 教 育 環 境 中 的 課 程 內 容 」 一 書 中 , 提 到 瑪 莉 安 妮

( M a r y a n n e ) 是 一 個 1 0 歲 的 小 女 孩,被 診 斷 具 有 重 度 的 智 能 障 礙 。 M a r y a n n e 遇 到 挫 折 的 時 候 會 大 哭 並 亂 發 脾 氣 。 她 可 以 說 話 , 但 是 旁 人 很 難 聽 懂 她 在 說 些 什 麼 。 而 且 她 的 運 動 神 經 ( m o t o r ) 也 非 常 不 協 調 。 M a r y a n n e 在 國 小 五 年 級 的 普 通 班 就 讀 , 老 師 在 其 藝 術 、 音 樂 和 體 育 課 程 方 面 做 適 度 的 調 整 以 協 助 她 學 習 。 M a r y a n n e 有 一 位 專 任 的 個 人 ( 生 活 ) 助 理 來 協 助 她 一 整 天 的 生 活 。 並 且 , 這 個 助 理 也 和 普 通 班 的 老 師 密 切 地 溝 通 、 合 作 , 以 為 M a r y a n n e 量 身 設 計 適 合 她 的 教 學 課 程 。

另 一 個 案 例 為 M a u r e e n 1 5 歲 , 中 度 智 能 障 礙 , 語 言 發 展 遲 緩 。 在 自 足 式 特 殊 班 接 受 特 殊 教 育 和 相 關 服 務 已 經 長 達 1 0 年 。 M a u r e e n 也 接 受 抽 離 式 的 一 對 一 語 言 治 療 與 職 能 治 療 。 M a u r e e n 融 合 後 的 表 現 , 大 有 改 善 , 她 會 以 表 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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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 式 來 代 替 嘶 吼 表 示 需 求。她 說 話 時,也 會 輔 以 手 勢 說 明 , 讓 人 更 加 了 解 其 意 思 。 M a u r e e n 也 能 在 活 動 中 , 藉 由 同 儕 互 動 與 同 儕 協 助 來 完 成 工 作 。 其 學 科 整 體 表 現 , 經 由 老 師 的 調 整 改 編 , 可 以 適 應 , 並 能 完 成 作 業 。 當 教 師 和 七 年 級 普 通 生 對 M a u r e e n 有 適 當 的 期 許 , M a u r e e n 的 表 現 就 會 更 好 。 M a u r e e n 在 接 受 融 合 教 育 5 年 後 , 亦 即 她 2 0 歲 時 , 她 已 從 中 學 畢 業 。 她 的 家 人 , 在 她 中 學 畢 業 後 安 排 她 住 在 社 區 學 院 的 宿 舍 中 且 持 續 接 受 融 合 教 育 。 在 社 會 行 為 、 人 際 互 動 方 面 較 能 有 解 決 問 題 的 能 力 , 能 學 習 良 好 的 行 為 , 能 和 普 通 同 儕 有 較 高 的 互 動 , 在 和 較 年 長 的 異 性 則 有 一 點 互 動 困 難 , 對 自 己 有 較 高 層 次 的 知 覺 。 在 閱 讀 、 數 學 與 其 他 學 科 表 現 , 已 可 用 電 腦 打 出 一 段 句 子 , 也 學 會 用 系 統 化 的 方 法 來 解 決 問 題 。 在 治 療 服 務 持 續 擴 展 閱 讀 與 字 彙 方 面 的 訓 練 , 持 續 在 教 育 活 動 中 融 入 職 能 治 療 。 此 外 , M a u r e e n 也 學 會 和 其 他 普 通 生 一 樣 自 然 的 上 下 樓 梯 , 騎 腳 踏 車 , 持 續 接 受 眼 科 醫 師 的 治 療 , 在 使 用 電 腦 方 面 的 技 能 也 更 好 。

簡 而 言 之 , M i t c h e l l、 M a r y a n n e 與 M a u r e e n 都 是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 他 們 在 融 合 教 育 中 學 習 , 由 於 得 到 健 全 的 配 套 措 施 , 獲 得 適 當 的 支 援 , 並 展 現 成 功 的 學 習 , 值 得 吾 人 借 鏡 。 從 以 上 幾 篇 相 關 研 究 發 現 : 為 重 度 障 礙 學 生 擬 定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 依 照 計 畫 持 續 地 進 行 教 學 , 加 上 足 夠 的 人 力 以 及 各 方 面 的 支 持 或 支 援,是 促 使 融 合 教 育 成 功 的 條 件。

以 上 第 二 章 , 已 針 對 融 合 教 育 的 源 起 與 理 念 及 回 歸 主 流 與 融 合 教 育 的 異 同 加 以 討 論 , 並 探 討 智 能 障 礙 礙 學 生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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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 習 特 徵 與 學 習 需 求 。 最 後 亦 討 論 了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在 融 合 教 育 中 學 習 的 相 關 研 究 。 下 一 章 起 將 說 明 研 究 方 法 。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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