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按約辦理與依法強償
本章除繼續探究台灣地方交涉之發展外,更從時空錯置和國際法觀念有無之 角度,觀察兩者對台灣地方交涉之影響。畢竟台灣和北京距離遙遠,事件訊息和 事件本身因此產生不同意義,並連帶產生不同影響。另外,事件發生的當下,如 果沒有即時為領事官知悉,日後反而在某一關鍵時刻以文字敘述的形式出現將對 交涉帶來什麼樣的衝擊,亦為本章之研究重點。此外,向來的研究皆著重《萬國 公法》翻譯後中國之應用情形。然而,大多以士人之議論為主,較少觀察地方交 涉中地方道員守約之實況和國際法之運用。所謂樟腦「戰爭」或安平之役正是在 此環境下發生,如不加以分析,很容易落入帝國主義侵華論述中而不自知。
第一節 時序交錯中事件之發展
一、台灣、香港、長崎、北京間的公文旅行
封鎖安平貿易事件過後,噯士殼離開台灣前往廈門。9 月 11 日,噯士殼寫 信給駐香港的英國高級海軍軍部,報告他在台灣與道台梁元桂進行會議談判,卻 遭到梁元桂羞辱與無禮的對待,希望香港海軍軍部能將他的抱怨轉呈,要求撤換 台灣道台1。同時又寫一封對於樟腦糾紛的評論。據他的瞭解,台灣島的樟腦貿 易已在台灣道台下專賣多年。台灣道台由北京直接任命其官階;雖然福州總督必 須每三年視察此島,然而道台實際獨立於總督之外,並有權直接與北京聯繫。而 道台之所以不願意履行允許英國人貿易樟腦的條約,是因為台灣道台每年從樟腦 貿易獲利 30,000 元。樟腦明列在進出口關稅之中,因此,根據條約不是一項禁 止貿易項目2。
同時噯士殼還轉述一則新版的樟腦糾紛:
四月,當一名商人上到一個叫梧棲的地方去買腦運至台灣府,道台不替代 理人(必麒麟)蓋執照之印,還命令他的士兵扣留樟腦,並逮捕必麒麟。必 麒麟逃脫(被超過 100 名士兵開火)無傷,勉強抵達北台灣的淡水。3 雖然時間點有誤,事件被壓縮剪接,但重點在於必麒麟告訴他,梁元桂提供 500 兩要必麒麟的人頭。噯士殼說自己拜訪梁元桂,結果雖然得到其承諾寫信給領事 表示不會阻礙英商樟腦貿易。然而,他卻沒有成功將 250 擔樟腦要回來,也沒有
1 Great Britain, British Parliamentary Papers, China No.2(1869), No14, p.51, Inclosure12:
Commander Lord C. Scott to the Senior Naval Officer, Hong Kong, 9/11/1868
2 Great Britain, British Parliamentary Papers, China No.2(1869), No14, p.50, Inclosure10:
Commander Lord C. Scott to the Senior Naval Officer, Hong Kong, 9/11/1868
3 ibid.
獲得 6,000 元賠償。事件雖然移交給雙方上級處理,但是如果福州總督做出對道 台不利的決定,噯士殼不認為道台會尊重這個決定,反而會訴諸於北京。總之,
他心中的道台所有想做的就是拖延,一旦道台離開台灣,就沒有人可以被要求賠 償遭失竊的樟腦。噯士殼認為本案就是簡單的強盜案並企圖謀殺。但是除非施以 武力,否則無論是樟腦或金錢都沒有恢復的機會。他希望能得到長官之允許,去 實踐關於樟腦貿易之條約;同時,他也稱讚吉必勳,因受惠其有益的建議和能幹 的協助4。
在台灣的地方交涉,雙方文化邏輯所導致的認知差異,已經將交涉的過程變 得過於僵化。然而,噯士殼之報告更強化台灣道台梁元桂貪污、違約、專橫之形 象。人在日本長崎的海軍中將刻培爾(H. Keppel)收到這兩封信後,於 10 月 3 日,
給英國駐北京公使阿禮國兩封照會,一封指陳要求恭親王為道台在會議中無理而 羞辱人的行為賠償和道歉5。另一封則旨在說明當領事無法確保必麒麟之賠償 時,他很樂於派遣一支足夠的武力前往台灣,以執行可能需要的徵用,強行索取 賠償和對條約之尊重6。由此顯示,英國海軍方面實際上已做好動武求償的準備,
只等待阿禮國之命令。
那麼阿禮國又是如何看待封鎖安平貿易事件?首先,在 1860 年代的東亞世 界裡,事件訊息實際受限於公文傳遞的速度。根據英國方面的文件傳遞,在鴉片 戰爭後,於各口首先出現領事郵政,於英法聯軍之役後,出現專營郵政7。英國 領事、公使間的文件更受到天津條約第 4 款所保障:
大英欽差大臣並各隨員等,皆可任便往來,收發文件,行裝箱囊,不得有 人擅行啟拆,由沿海無論何處,皆可送文;專差同大清驛站差使,一律保 安照料,凡有大英欽差大臣各式費用,皆由英國支裡,與中國無涉,總之 泰西各國,於此等大臣,向為合宜例准,應有優待之處,皆一律行辦。8 儘管有上述條文支持,但在東亞尚未鋪設電線以前,所有的公文都得像人一樣,
無論是依賴輪船或者馬匹,進行一段漫長的旅行。因此,在北京的阿禮國接到台 灣的訊息往往是 20 到 30 天以後的事。同時,這些事件的訊息都經過壓縮、編纂,
所以他往往對領事的照會並不急著回覆。而是先詢問總理衙門的恭親王,掌握足 夠的訊息以後,再根據接下來收到的領事照會,累積約兩三封以上才會下達訓
4 ibid.
5 Great Britain, British Parliamentary Papers, China No.2(1869), No14, p.51, Inclosure11:
Vice-Admiral Sir H. Keppel to Sir R. Alcock, 10/3/1868
6 Great Britain, British Parliamentary Papers, China No.2(1869), No14, p.50, Inclosure9:
Vice-Admiral Sir H. Keppel to Sir R. Alcock, 9/11/1868
7 徐雪霞,《近代中國的郵政》,台北:東吳大學中國學術著作獎助委員會,1992 年,頁 18-20。
8 《咸豐朝籌辦夷務始末》,卷 28,頁 5。
令。這樣的公文處理方式是建立在領事隨時詳細記錄條約口岸的情報、事件發展 的前提上。
以樟腦糾紛交涉的情報為例,自領事吉必勳上任以來,就主動積極投入樟腦 糾紛的交涉,同時向北京公使阿禮國報告。阿禮國則於 8 月 14 日時,告訴吉必 勳他已經在處理樟腦糾紛,而且中國方面稱台灣的樟林屬於皇帝的領地,因此要 吉必勳對此進行報告9。吉必勳則於 9 月 15 日,進行回覆:
台灣島居住四種人,即 1. 受官員控制的純中國人。2. 一般在官員控制 下,同時也在自己部落頭目統治下的熟番(the Shur Fan) 3. 和第二種一樣 的客家人(the Hakas) 4.野人則在他們自己的頭目統治下。純中國人住在低 地;熟番與客家人在 200-1000 呎高的山丘上,而野人在後方或東部的高 山區。現在樟樹不長在熟番或客家人擁有的山丘,而在野人佔領的山區。
野人擁有樹林,後來與客家人、熟番製作樟腦。如果中國皇帝在樟腦產區 有領土權,是在那些沒有漢人去過的山區,且野人都自由生存不受控制。
如果總理衙門或地方政府宣稱樟林為其所有,為何他們不去採?中國政府 不能去採,那裡也沒有一個野人部落允許漢人進入其土地。製腦的客家 人,在法律上(de jure)確實是在中國統治之下。實際上,樟林是屬於那些 法律上(de jure)既不是,事實上(de facto)也不是受中國統治的野人所有。10 吉必勳將島上住民分成這四類。其分類的依據不是漢化程度,而是近代國家的構 成要件,政府、領土、人民、主權。台灣島上雖然有政府,然而其控制的領土、
人民有其範圍和限制,也因此其對台灣島嶼的主權也就相對地不足。這四類為受 控制的純中國人、受半控制的客家人和熟番,以及未受控制的野人。與中華帝國 觀點對照可以發現,依據中國的統治分類,則可分為「民人」、「熟番」及「生番」。 然而,這種分類依據是漢化程度。如果有需要,則可以再加上以條約羈縻的「洋 人」。雙方對於統治的認知差異亦是實際影響雙方就條約進行交涉時的重要因 素。因此,吉必勳根據從怡記洋行代理人必麒麟和在淡水的合夥商人竇德(Mr.
Dodd 暫譯—引者註)蒐集來的消息,地方政府已指示一項專賣,且是一項天津條 約規定內之專賣。吉必勳表示如果總理衙門告知阿禮國有皇帝領地的存在,他倒 要去看一看這些領地,但是他更確信中央政府被貪財官吏欺騙。地方政府可能著 手糖或香料專賣,然而,就像官員統治擁有糖和香料的人民一樣,他們卻沒有統 治擁有樟林的野人11。
9 F. O. 228/459: N0.6, pp.404-405, Alcock to Gibson, 8/14/1868
10 F. O. 228/459: N0.24, pp.186-188, Gibson to Alcock, 9/15/1868
11 F. O. 228/459: N0.24, pp.188-189, Gibson to Alcock, 9/15/1868
由於無法認識中國之於「生番」的教化意義,所以吉必勳懷疑「皇帝領地」
是地方官欺騙中央政府之說詞。這種情形就如同他無法理解中國羈縻「洋人」教 化之意義,只認定中國官員不斷地違反條約。因此,吉必勳認為英商在台灣南部 口岸採辦的樟林是與官吏無權控制的野人進行的合法投資。他表示:
客家人製造樟腦,官吏有權買賣,而且是由專賣者向那些客家人買。所有 與道台的談判中,梁元桂從沒有一次假定皇帝擁有本島樟腦領地,而他是 最不可能以那種性質陳述,而不去謹守的人12。
由此可知,儘管吉必勳的報告十分詳細,卻是以西方自由貿易與所有權觀點理解 台灣樟腦產業,無視於存在台灣特殊的軍工匠首制度。吉必勳由此更加誤解梁元 桂。
9 月中旬以後,人在北京的阿禮國陸續接到吉必勳 8 月中至 9 月時對封鎖安 平貿易事件的一系列報告。阿禮國與總理衙門和恭親王面商後,除了對在台灣發 生的糾紛要求補償,也要求並得到獲准撤換梁元桂。10 月 9 日阿禮國告知吉必 勳上述消息,同時批准其封鎖安平貿易事件的所有行動,包括其過程與一系列之 步驟。不僅如此,阿禮國還樂觀地表示相信不久吉必勳就會向他報告已獲得完全 賠償和懲處,而且對吉必勳所控訴的事來說也值得了13。台灣糾紛的事態發展至 今,在北京的阿禮國看來是在合作政策下成功地透過中央來解決地方交涉事務。
只是他沒想到,來到他眼前的事件早已是一個月前的事,與其說是事件不如說是 一個故事,因為真正在台灣的事件已有新的發展。同時,也因為阿禮國批准吉必 勳把糾紛交給海軍共同處理之步驟的訓令,在 11 月初抵達台灣後,對發展中的 地方交涉形成決定性轉折。
此時的台灣地方交涉,由於梁元桂曾答應除樟腦案外,就其他各案儘速解 決,吉必勳因此決定於 9 月 21 日親自前往鳳山縣署,視察辦案進度。19 日,縣 令凌樹荃卻回信稱未接奉道台指示,又事關人命應由道台處理較妥當。加上當日 埤頭地方有人聲稱在教堂內起出小兒骸骨大小共 11 件,天零蓋大小 3 具,封交 地保看守,經凌樹荃諭令鄉民聽候照會訊辦,使各漸漸退散14。然而,傳教士馬 雅各(J. L. Maxwell)卻於 21 日寫信告知吉必勳埤頭當地看到許多不尋常的人手持 滑膛槍(muskets),且毫不掩飾要抵拒吉必勳入城之意圖。在往打狗方向的西門外 約 3 哩,則有 20 多位武裝漢人埋伏於途中。馬雅各認為應該是縣令命令下的安
12 ibid., p.189.
13 F. O. 228/459: N0.7, pp.406-407, Alcock to Gibson, 10/9/1868 蔡蔚群卻說只有 10 月 29 日的照會
提到撤換梁元桂一事,明顯係屬錯誤。見蔡蔚群,《教案:清季台灣的傳教與外交》,台北:博揚
文化,2000 年,頁 100。
14 F. O. 228/400B: p.22, Ling to Gibson, 9/19/1868
排15。吉必勳人在打狗領事館,早上本來有兩名要抬他至鳳山的轎夫,卻在 21 日早上逃跑。他也因此沒有前往埤頭。下午 5 點,接獲一年邁轎夫通知他,如果 要去埤頭,千萬不要經過苓仔寮到埤頭,因為有武裝團體埋伏於途中的樹林和路 障。起初吉必勳不以為意,後來必麒麟前來探視表示有聽聞此消息。
約晚上 9 點,吉必勳收到馬雅各的信,信中伏兵的簡短細節,和兩名逃跑的 轎夫的報告是一致的。為了確認,吉必勳再派人繞過海灣去探查詳細情形。探子 回報在三處地方分別各有 6、70 人手持各種武器。根據這些證人的證據,他相信 伏兵一事為真。他和絨生決定如果遭受攻擊,將防禦打狗,兩人分別等待上級的 指示。22 日,吉必勳於下午又差人至埤頭沿路觀察,結果得到回報是,那些人 現在實際上是守衛,因此勸吉必勳進城。但是此時吉必勳表示除非他握有武力,
否則他將不會進城16。經歷鳳山入城事件後,吉必勳可以說不再相信和平交涉的 方式。在伏兵的恐懼陰影下,英人之生命安全遭受威脅,如今連他自己都面臨險 境,身為領事的他能夠倚賴保護英人的似乎只剩武力。
1868 年台灣南部所發生之教案,從 4 月到 9 月,歷經五個多月,凌樹荃不 但沒有辦結第一波教案,反而讓第二波激烈的民教衝突發生。凌樹荃身為地方官 面對反教活動之態度,恐怕依舊是放任無為。這種態度,主要由幾方面造成:一 是因為官員心理上就對傳教士持負面評價17;二是由於行政轄區過大,很難有效 壓制群眾18;三是地方官害怕公開反對外國人,會被認定是違抗朝廷命令,但地 方官同樣不願意反對士紳、百姓來適應傳教士,進退兩難的情況下,就什麼都不 做19。由此可知,教案在台灣之發展造成吉必勳和梁元桂在封鎖安平貿易事件中 透過照會達成共識的部分,再次破局。並因為鳳山入城事件,使吉必勳相信凌樹 荃和梁元桂不僅為共謀,且對英人生命財產造成威脅。
15 Great Britain, British Parliamentary Papers, China No.2(1869), No14, p.47, Inclosure5: Dr.
Maxwell to Gibson, 9/21/1868
16 Great Britain, British Parliamentary Papers, China No.2(1869), No14, pp.46-47, Inclosure4: Gibson to Alcock, 9/22/1868 這段文字原文為”I sent my Ting-chai all the way to Pi-tau today in the
afternoon. He has returned and informs me that the men are actually watching now, and he persuades me to enter Pi-tau. I will not, unless I have got a force.”葉振輝卻翻譯成「手中一旦握有兵力,非進
鳳山縣城不可」見葉著〈安平砲擊事件前夕的地方交涉〉,收於《台灣史研究暨史蹟維護研討會
論文集》,台南:台南市政府,1990 年,頁 231。蔡蔚群亦謂「吉必勳情緒激動,文中有欲以武
力進攻埤頭之語」,見蔡著,《教案:清季台灣的傳教與外交》,台北:博揚文化,2000 年,頁 95。
17蔡蔚群,同前書,頁 75。
18同前書,頁 76。
19同前書,頁 93。
二、梧棲驚險記
沒多久打狗領事吉必勳收到淡水副領事何為霖 9 月 21 日的照會。何為霖告 訴他,在 7 月 3 日一位方(Fung)姓車伕通知他,淡水官員聽說必麒麟在未對外開 放的梧棲港進行非法貿易,現在已乘船抵達淡水。官員要求何為霖逮捕必麒麟,
並扣留船隻接受調查,根據條約第 47 款處理。何為霖回覆他不能扣留必麒麟,
但是直到問題解決前,他也不會允許這艘船離開港口。就他的瞭解,「客商(Keshan 音譯—引者註)」號已有到海岸貿易的許可證,為了在做出決定前掌握確切的資 訊,他決定先把此案轉給吉必勳。同時,他附上 6 月 30 日必麒麟解釋其於梧棲 之行動並受嚴重攻擊之信件。何為霖曾於 7 月 11 日詢問必麒麟關於雇用「客商」
船隻之細節。但因為一方面日常公務壓力,另一方面不確定什麼是處理這困難且 複雜案子最好的方法,所以延遲兩個月才告訴吉必勳。但是原則上,他希望除了 能查明是否有非法貿易指控外,是否還有其他對必麒麟的指控與他在梧棲之遭遇 有關。雖然沒有任何進展,但何為霖還是在 21 日寫抗議書並向當局要求賠償,
並打算把此案交給上級處理。
何為霖在給吉必勳的信中希望能確認兩件事,第一,賈祿(Charles Carroll) 是 否有任何職權可同意怡記洋行買辦前往梧棲,而他發的護照包含這些條件和目 的。第二,無論必麒麟在 7 月 11 日的聲明能否完全證實,何為霖要求吉必勳能 從當局和海關文件中提出確切證明。一旦得到其他這類的證據,就能使他有信心 這件案子成為爭論並釋放這艘船20。至於那封 6 月 30 日的信就是前章提到必麒 麟到梧棲察看樟腦,卻遭到官兵攻擊並進行談判,最後落得搭船離開下場的梧棲 驚險記。儘管 7 月之後,必麒麟從淡水回到廈門再回到打狗,甚至陪伴吉必勳、
噯士殼去和梁元桂進行談判,但是他似乎只提過樟腦被扣留、買辦之子等情事,
而對他本身的經歷,只有噯士殼曾提到他遭懸賞 500 兩項上人頭之事,吉必勳則 似乎對此沒有印象,也未提及此事。據此研判,可能是吉必勳未將必麒麟口頭陳 述的事件放在心上。然而,這段形成文字的梧棲驚險記,以 6 月 30 日信件的文 書附件形式,猶如乘坐時光機一般,穿越時空出現在 10 月的這個時間點,便對 吉必勳產生極大的衝擊。
10 月 5 日,吉必勳回覆何為霖照會中的兩個問題。第一點,除了護照按條 約規定發放之外,沒有賈祿准許的任何護照或其他書面許可。吉必勳說賈祿不需 要書面許可以准許護照,卻憤怒地表示「要這樣一張護照幹嘛?」21吉必勳認為,
賈祿如此做僅憑判斷力。然而,問題在於持有護照卻仍遭遇這樣的險境,梁元桂
20 F. O. 228/459: N0.30, pp. 249-250, Inclosure: Holt to Gibson, 9/21/1868
21 F. O. 228/459: N0.30, p.244, Inclosure: Gibson to Holt, 10/5/1868
居心叵測。
至於必麒麟雇用「客商」號之情形,吉必勳表示都是事實,也表示在海關或 是領事檔案中沒有「客商」號的紀錄。他認為這個問題唯一的過失「即怡記洋行 沒有把船交給買辦以華船啟航;或在英國領事館註冊;並將其當成外國船航行。」
吉必勳認為這個過失十分節制,幾乎是無關緊要的錯。過去在海關與領事執行下 從未認為有問題。海關官員絕對知道「作為一艘外國人擁有的中國貨船」如此的 特徵22。吉必勳口中的這艘船實際上是一艘歐洲製的船隻,卻掛上中國船帆23, 並不完全是外國人擁有的中國貨船如此簡單。畢竟除去船帆,船隻本身是一艘不 折不扣的洋船,因此更正確的說法應該是外國人擁有的假華船。然而,吉必勳卻 認為「客商」號現在的所有權,對其文件的提出沒有困難。因為「客商」曾帶樟 腦船貨從梧棲到台灣,付過關稅。目前的困難在於「無知、低劣態度而專橫」的 台灣道台。是道台想出每一個方案,採取每一套計畫、限制方式,使外國人注定 無法避開與他的樟腦專賣商交手,而進入內地去交易樟腦及任何其他根據天津條 約的項目24。所有的錯都是道台的錯。吉必勳告訴何為霖他正在等北京的訓令,
以及高級海軍軍官正在等待來自海軍上將的訓令,還說「以後如果有任何受到不 義對待的問題,請讓我知道情況,我自己可以輕易地再加上去處理25。」
8 日,吉必勳向公使阿禮國報告必麒麟的梧棲驚險記。他的敘述重點擺在彰 化縣令和鹿港聽同知以及當地軍隊協台的侵犯行徑。吉必勳指陳官員在梧棲攻擊 必麒麟和阿獅。由於受到民兵暴民和官員驅逐,必麒麟離開梧棲導致搭乘貨船遭 遇暴風雨,生命面臨極度的危險。經歷這段時間與台灣地方官員的交涉經驗後,
吉必勳斷言「官員對必麒麟侵犯的行徑只可能在道台命令下發生,而且此時不須 為您指出,我絲毫不怪從屬官員,只怪台灣道台。」同時,鐵證如山,因為這些 行為能從逃命到淡水去的必麒麟寫給副領事何為霖的信中得到說明。附上的「這 封信不需要評註,能自己說明一切。26」
這封承載「梧棲驚險記」的信,其重要性在於他來的時間點。此時的吉必勳 面臨鳳山進城問題,對台灣地方政府打算以武力相向的態度已十分不滿。「梧棲 驚險記」出現把必麒麟在梧棲的遭遇和「鳳山入城事件」中吉必勳所假想可能的 情境,連結在一起。吉必勳深信他和英人處於更加危險的境界。他向阿禮國報告 指出必麒麟的船隻屬於民事事件,淡水副領事何為霖會處理,不在他的管轄權
22 ibid., pp. 246-247.
23 W. A. Pickering, Pioneering in Formosa: Recollections of Adventures among Mandarins, Wreckers,
& Head-hunting Savages. Taipei: SMC Publishing Inc., 1993, p. 204.
24 F. O. 228/459: N0.30, p.247, Inclosure:Gibson to Holt, 10/5/1868
25 ibid., pp.247-248.
26 F. O. 228/459: N0.30, p.235, Gibson to Alcock, 10/8/1868
內。但是:
然而,犯罪的理由是,我要求閣下將犯罪的理由放在給中央政府的通知 裡。這些武裝暴民(我無法稱之為士兵)只要梁元桂還是台灣道台就不會被 鎮壓。如果他不對這攻擊給果斷的命令,他無疑地就是共謀。如果中央政 府不立刻將梁道台降職,他們絕對是聽到他次要又次要的作為,多於他們 不安之事,像在未來,因為由官員、他們的僕役或者與他們有關係的人,
繼續他們的愛好太平的副業,即每一件對英國臣民強迫的侵犯行為27。 自始至今,梁道台隨意迫害人的形象,如今透過這封信被實體化。連外國人都敢 殺的道台,不僅存在於吉必勳的腦中,也真實地存在於過去。而且,和凌樹荃一 樣,吉必勳相信梁元桂必然和鹿港廳洪熙恬是共謀關係。然而,他不知道當時洪 熙恬曾表示並不想與必麒麟為敵,而道台懸賞必麒麟人頭 500 兩之事亦無從證 實。只是這一切已經來不及了。
吉必勳下定決心除非阿禮國的訓令能杜絕這個情形。否則,如果高級海軍軍 官認為恰當,依照阿禮國於 8 月 14 日給艦隊司令刻培爾(Keppel)的信,「強要賠 償(以武力),如果持續不斷地拒絕更平和的努力」來看,中國官員已經拒絕遵守 超過 6 個月,更和平的努力似乎是完全不可能了28。事實上,吉必勳在做此決定 時,曲解了阿禮國的意思。阿禮國完整的意思是說:
我不認為有需要依賴武力,或者報復的方法,去強迫應得的要求。只是無 疑地,如果持續不斷地拒絕更和平的努力的中國官員,看到領事手中握有 強要賠償的手段,這將更加促使領事在此處的成功29。
吉必勳沒能看出公使阿禮國使用砲艦政策時機的原則,反而解讀為使用武力之時 機。吉必勳最後總結道:
我能達成我被送來這裡履行任何其他判斷之職責,除了這件事以外。我曾 抱持充分的耐心,長期忍受的耐心;但是更多的忍耐,舉例來說,地方政 府就更挑釁、放肆和公然地譏笑協定,嘲弄司法的原則,並且逐漸形成一 個政策,最終必定變成攻擊性的。這個不變作法必須有個了結,而且要快
30。
然而,對危機有所警覺的似乎不是樂觀的北京公使阿禮國、也不是失去耐性
27 ibid., pp.236-237.
28 ibid., p.237.
29 Great Britain, British Parliamentary Papers, China No.3(1869), No.4, p.5, Inclosure2: Sir R. Alcock to Vice-Admiral Sir H. Keppel, 8/14/1868
30 F. O. 228/459: N0.30, pp.237-238, Gibson to Alcock, 10/8/1868
的吉必勳,當然更不會是中國方面「守約」羈縻洋人的官員們,而是握有軍事實 力的英國海軍。在與公使阿禮國函商後,停駐在香港「夏洛特公主」號的中將刻 培爾,於 10 月 16 日給英國海軍部的報告指出,台灣地區的糾紛,造成英人受威 脅,條約權利受忽視。英國公使已經在處理,而他在沒有公使的徵用下,不會批 准強制的手段。但同時,基於強化應有的需求,他已經命令噯士殼(Charles Scott) 乘「黎納多(Rinaldo)」號前往打狗,將「史藍尼(Slaney)」號和「鴇」號置於其 命令下。並且表示,「萬一公使阿禮國批准領事吉必勳的觀點,我得很小心,這 些觀點將會由一支充足的武力實現(carried into effect)。31」確實如此,人在香港 的刻培爾,比阿禮國早先一步知道鳳山入城事件,也知道吉必勳欲以武力逮捕道 台和縣令的觀點。只是對分隔北京、打狗兩地的阿禮國和吉必勳而言,阿禮國剛 交涉完封鎖安平貿易事件,而鳳山入城事件的故事還在公文旅行時,台灣地方的 交涉已經發生新的事端,而且因梧棲驚險記的時空錯置,使得吉必勳已經失去耐 性。一般而言,事情的發生必須先有可能性,然後才會實現。此乃邏輯與歷時 (chronologique)的秩序。然而,若是如此,就不是一個真正的事件32。對當事者 而言,這都是眼前正在發生的事件,這麼看來,能阻止事態越來越嚴重者,只剩 來自北京公使之訓令。
三、吉必勳對台灣地方官違約的認知
吉必勳在 8 日給阿禮國的報告中,還附上梁元桂所犯下的所有罪狀,首先是 列出台灣地方政府逐漸形成政策,要廢除天津條約中的條款,並加以評註。對此,
逐條檢視將有助於理解吉必勳的想法。
台灣政府作廢第 7 款的最後一句。註:
我表達我的決心去拜訪鳳山縣,他拒絕接視我。我拜訪道台過一次,他拒 絕拜訪我作為回報33。
第 7 款原文為
大英君主,酌看通商各口之要,設立領事官,與中國官員,於相待諸國領 事最優者,英國亦一律無異。領事官、署領事官,與道台同品;副領事官、
署副領事官、及繙譯官,與知府同品。視公務應須衙署相見,會晤文移,
31 Great Britain, British Parliamentary Papers, China No.3(1869), No.4, p.4, Inclosure1: Vice-Admiral Sir H. Keppel to the Secretary to the Admitalty, 10/16/1868
32 尚•布希亞著/邱德亮譯,〈虛擬與事件性〉,《恐怖主義的精靈》,台北:麥田,2006 年,頁 124。
33 F. O. 228/459: N0.30, p.238, Gibson to Alcock, 10/8/1868
均用平禮。
確實條約最後一句的規定主張地方交涉的雙方應平行相待,然而,實際上卻發生 不承認吉必勳為領事、衙署會談之衝突,加上梁元桂從未拜訪過吉必勳,難怪吉 必勳認為梁元桂違約。
廢除第 8 款全部。註:
整個條款因不寬容而被廢止,並對基督教造成迫害34。 第 8 款原文為
耶穌聖堂,暨天主教,原係為善之道,待人如己。自後凡有傳授習學者,
一體保護。其安分無過,中國官毫不得刻待禁阻。
對中國社會來說,教案帶來的問題遠非宗教寬容可以解決。其中的社會、文化因 素所造成的糾紛,對地方官而言都是十分棘手的難題。吉必勳這種過度一相情願 的思考,反而指向地方官無能、無知,甚至存心為之。然而,道台梁元桂和縣令 凌樹荃的不主動面對面溝通,甚至反對面商依賴手寫照會,更是使得爭議出現想 像空間的重要因素。
廢除第 9 款第一段。註:
拒發護照和破壞此條款的真正目的,亦即使英國臣民能允許聽任通行內 地,或貿易之目的35。
第 9 款原文為
英國民人,准聽持照,前往內地各處游歷通商,執照由領事官發給,由地 方官蓋印。經過地方,如飭交出執照,應可隨時承驗,無訛放行。雇船雇 人,裝運行李貨物,不得攔阻,如其無照,其中或有訛誤,以及有不法情 事,就近送交領事官懲辦。沿途只可拘禁,不可陵虐。如通商各口有外出 游玩者,地在百里,期在三五日內,毋庸請照。惟水手船上人等,不在此 例,應由地方官,會同領事官,另定章程,妥為彈壓。惟於江甯等處,有 賊處所,俟城內克復之後,再行給照。
條約只規定執照要由地方官蓋印,當領事發出執照送到道台處,便應該蓋印送 還,完成手續。梁元桂沒有蓋印,並且堅稱蓋印向來是由知府處理,如果一定要 蓋道台官印,則是更改舊制,要請示長官才能照辦。然而,這個問題他可以把執
34 ibid.
35 F. O. 228/459: N0.30, p.239, Gibson to Alcock, 10/8/1868
照轉交給知府蓋印,並且送還領事,便完成手續,也就不會有任何問題。梁元桂 沒有這麼做,反而扣留執照數個月,最後在沒有蓋印的情況下送還,並指控必麒 麟手持過期護照前往梧棲旅遊違反條約。難怪吉必勳認定梁元桂違反此款規定。
廢止第 11 款全部。註:
地方政府的目的在靠徵收鴉片樟腦等釐金(地方稅),消滅英國商業。當這 兩樣貿易還在英國商人手上掌握時36。
第 11 款原文為
廣州、福州、廈門、甯波、上海五處,已有江甯條約,舊准通商外,即在 牛莊、登州、台灣、潮州、瓊州等府城口,嗣後皆准通商,亦可任意與無 論何人買賣船貨,隨時往來。至於聽便居住,賃房買屋,租地起造禮拜糖、
醫院、墳塋等事,並另有取益防損諸節,悉照以通商五口無異。
糾紛發展至今,看到梁元桂將條約律例解釋成分別處理英國民人和中國民人的思 維,也看到葉宗元將買辦主持下的台灣府城怡記、德記洋行解釋為中國商號,洋 行中的洋人是受雇雇員,因此要徵收釐金。據此,我們可以發現地方政府「守約」
之用心,同時得維護百年來舊章下的官廠樟腦利益之目的。只是,在吉必勳的眼 中,戴著自由貿易的有色眼鏡,他只看到地方政府違反條約保障的自由貿易權 利,實行專賣,徵收釐金,消滅英國商業。
廢止第 13 款全部。註:
地方政府宣稱如果任何中國臣民幫助英國臣民買樟腦或者從事他們平和 的工作,就像訓誡一樣,將會被嚴厲的懲罰37。
第 13 款原文為
英民任便覓致諸色華庶勷執分內工藝,中國官毫無限制禁阻。
此款確實規定中國官員毫無限制禁阻,但是,按照梁元桂的說法,是不能禁阻英 民,沒有說不能禁阻中國民人。所以,吉必勳認定梁元桂違反此款,梁元桂卻認 為自己十分守約。
廢止第 14 款全部。註:
地方官員宣稱英國臣民不能任意雇用船隻來載貨,價錢不能由雙方自行議
36 ibid.
37 ibid.
定,船隻數不僅被限制,一艘也不行。同樣也關於從事搬運貨物的苦力38。 第 14 款原文為
游行往來,卸貨下貨,任從英商自雇小船剝運,不論各項艇隻,雇價銀兩 若干,聽英商與船戶自議,不必官為經理,亦不得限定船隻數,並何船攬 載,及挑夫包攬運送。儻有走私漏稅情弊,查出,該犯自應照例懲辦。
當時的樟腦貿易,先由華船從不通商口岸接駁至台灣府,再從台灣府出口。吉必 勳因此認定阻止樟腦貿易的地方官違反此款條約。然而,按照舊章為了區分官 腦、私腦,華船一定要驗全台稅釐局刊頒之三聯護票,否則就是私腦。洋船則不 得在不通商口岸運貨。道台正是以舊章限制華船,以條約控制洋船,在他看來可 是十分守約。加上,必麒麟的船是外掛中國帆桅的歐洲船,使得事情更加複雜。
廢除第 16 款第一和最後一句。註:
中國罪犯不依據中國法律被逮捕和懲罰。司法被地方官員當成笑柄39。 第 16 款原文為
英國人民,有犯事者,皆由英國懲辦。中國人欺陵擾害英民,皆由中國地 方官,自行懲辦。兩國交涉事件,彼此均須會同公平審斷,以昭允當。
這一款違約其實帶有很濃厚的主觀認定。第一句,英國人民有犯事者,皆由英國 懲辦,大概是指必麒麟和阿獅的梧棲驚險記。即指就算必麒麟等人真的有錯,也 應該由英國處理,而不是用槍解決他。最後一句,確實有許多罪犯未被逮捕,但 是也有罪犯是在會同審判之下進行,只是吉必勳不滿意。然而細讀條約,便會發 現此款主要在保護洋人的人權不受中國律例效力影響,又被稱做治外法權。然 而,中國官員是否一定得懲辦中國人犯,否則就算違約,則未必如此。換句話說,
地方官員如果暗自利用中國人民來危害洋人,按照條約和中國律例,都不是違法 違約的行為。
廢除第 18 款最後一句。註:
許多爭論和犯罪起於中英臣民之間。處理這些的方法已經被證明無效,我 表達我的意願一遍又一遍,去到台灣府或埤頭,並與縣令對於案子達成一 決議,但是迄今,卻針對性地拒絕了我40。
38 ibid., pp.239-240.
39 ibid., p.240.
40 ibid.
同樣是第 18 款全部,他評註:
至於對英國臣民煽動暴亂、搶劫、羞辱以及暴力,雖然我要求地方政府防 止這些犯罪和錯誤,但是我至今沒有得到一個令人滿意的答案41。 第 18 款原文為
英國民人,中國官憲,自必時加保護,令其身家安全。如遭欺陵擾害,及 有不法匪徒,放火焚燒房屋,或搶掠者,地方官,立即設法派撥兵役,彈 壓追查,並將焚搶匪徒,案例嚴辦。
對於這一款違約的論點,更是體現吉必勳在第 16 款所提到的困境,無論這些犯 罪事實究竟是誰主使,地方官按條約、依律例都未必能使吉必勳滿意。律例、常 識意義上的是非對錯,以及和解妥協是中國地方上調解的三個鼎足原則。面對當 時教案產生的糾紛,牽涉到複雜的社會、文化因素,強用法律、武力解決,絕對 不是地方官的首要選項。只是,耐人尋味的是,在樟腦案中,梁元桂下令軍隊攻 打梧棲蔡家貨棧,反而在吉必勳腦中留下官兵與武裝暴民無異的認知,認定這是 一場官方帶頭對自由貿易如土匪般地掠奪行為。對教案的處理則是教唆、煽動的 幕後主謀。
廢止第 24 款全部,註:與第十一款同42。
英商起卸貨物納稅,俱照稅則為額,總不能較他國有彼此免輸之別,以昭 平允而免偏枯。
此款的問題與第 11 款一樣,都是戴著自由貿易的有色眼鏡下的結論。
廢除第 52 款最後一句。註:
「伊卡魯斯」號司令噯士殼遭道台一次又一次的侮辱。「鴇」號司令絨生,
被鎮台和鳳山縣令侮辱;但是條約說「船艦指揮官與中國官員往來,應該 平等有禮。」43。
第 52 款原文為
英國師船,別無他意或因捕盜駛入中國,無論何口,一切買取食物甜水,
修理船隻,地方官妥為照料。船上水師各官,與中國官員,平行相待。
這一款噯士殼自己也曾在向長官的報告中提出,自己受到道台侮辱,反而鎮台顯
41 ibid.
42 ibid., p.241.
43 ibid.
得格外親切有禮。絨生則是因鳳山入城受阻,而有所謂受辱。
此外,吉必勳還附上地方政府從事活動的清單,不只違反條約各款,也完全 地侵犯條約。
1. 侮辱噯士殼 2. 侮辱署領事 3. 侮辱絨生
4. 命令華船不准皇家衛隊登陸 5. 命令轎夫不完成他們的雇用期 6. 計畫埋伏襲擊
7. 造謠、放肆以及說謊來指控英國臣民 8. 射殺必麒麟、馬來人以及怡記洋行的人。
註:所有這些行徑不是個人,就是在地方政府的命令下所為44。
這份清單顯示出吉必勳不再認為糾紛可以透過與地方交涉獲得解決。相反地,他 呈現出在交涉過程中,地方政府本身就是製造糾紛的源頭,帶頭侵犯條約所保障 之種種權利,包括自由貿易、生存及財產權等。從吉必勳違約指控之分析,可發 現許多吉必勳認定的違約事實,在道台梁元桂的實踐中卻是遵守條約,甚至幾乎 都是。受限於檔案資料性質,雖然無法肯定而明確地指出梁元桂遵循條約的原則 為何。然而,卻可以概略地勾勒出其守約交涉模式的邏輯。首先,在中國世界「人」
是有階序格局的。從本案中,至少就有生番、熟番、洋人、奸民、民人、士紳等,
再往上雖然已不屬於本研究的範疇,但中華帝國的階序秩序45是以聖人為頂點向 下延伸。在這個階序格局中,條約被重新賦予意義,即對這些未漢化的洋人施以
44 ibid., pp.241-242.
45 書中利用 Maram Epstein 和劉人鵬的研究進行抽離脈絡之挪用,陳光興加以演繹提出漢人種族 歧視的內在邏輯,中華帝國的底層邏輯。在漢人過去的歷史中,多層次的歧視的內在邏輯,其實 來自於對於「人」的根本認知,而這個普遍性的「人」本身就是建築在歧視的階序邏輯當中。表
面上來看,用現代的分析語言來說,「人」是一種境界,一種普遍主義的根本,能夠達此境界,
就能超越性/別、階級、民族與種族的差異。換句話說,造就所有社會階序格局的本體論與之事 論的基礎,正是君子的發言位置,通過轉喻邏輯指向的則是聖王。這個發言位置暗示了一個具有 包容性、同情他者的階級/階序的統一位置,盤據了道德與政治上高等的位階。這一個沒有性別、
階級、種族超越一切的「人」,在面對異己時,他的高高在上,循循善誘,特別是他告訴你:「繼
續加油」,都是他歧視的具體時候。如果你想跳出這個邏輯框架,批判他這些是漢人、男性、知
識階層所發明的想像,他會跟你說,「你的慧根還不夠,還沒有體會到『人』的境界」。陳光興,
《去帝國作為方法》,台北:行人出版社,2005 年,頁 422-437。
羈縻的工具。對中國民人而言,繩之以法,並不表示會保障人的權利。所以,即 使是以條約羈縻洋人,也不等於中國打算保障其權利。不是中國蔑視條約中保障 的權利,也不是故意「像透過一片模糊地玻璃」來看待條約的原則。相反地,是 中國官員沒有戴上自由貿易、生命、財產等相關權利的有色眼鏡,他們帶的是社 會道德秩序、律例、妥協、守信等階序差異的有色眼鏡來處理交涉糾紛。對他們 而言,洋人還不夠格成為君子,所以用條約羈縻之,一旦成為君子,洋人就會明 白何謂約者信也。換句話說,一旦洋人明白守信比守約重要,糾紛自然獲得解決。
而這一點,絕對不是吉必勳可以理解的,正如他自以為是的結論一樣:
總理衙門十分可能拒絕採取任何步驟,直到他們完全確定地方政府違約,
我應該高興如果他們遣送一位代表到台灣,一位徹底同意大陸口岸內的條 約效力,在半小時過程內,我就能向他證明地方政府視天津條約為形同虛 設的規定(dead letter)。我想像不出任何其他的證明,能如他們自己欽差 (Commissioner)來,使總理衙門苦惱。46
然而,他對欽差的期待越大,失落就越大。
第二節 從自衛到強償
一、等待訓令的日子
放棄與台灣地方政府官員交涉,並不意味著吉必勳什麼也不做,他轉而尋求 盟友支援,而適合的對象應該就是曾經在 4 月介入樟腦糾紛的美國駐廈門領事李 讓禮。李讓禮於 9 月中旬時,曾接獲吉必勳關於樟腦交涉的最新進展,於月底時 寫信恭喜吉必勳取得重要進展47。李讓禮在廈門也曾就樟腦問題與閩浙總督英桂 進行過交涉,請飭台灣官員給發執照,准令洋商自赴內山採買貨物。剛由福州將 軍轉任閩浙總督的英桂以內山為生番居地,番性嗜殺,若洋人深入內山,發生意 外,地方官無從保護;且台灣尚未准設子口,而給照則為體面洋人遊歷而設,對 於李讓禮的要求,幾經辯論仍予以拒絕48。此時正逢興泉永道曾憲德奉命來台處 理諸物,行前他特地向李讓禮詢問他對台灣樟腦糾紛的觀點。10 月 3 日,李讓 禮表示他曾在台灣一同調解此事,直到英國領事和台灣道台雙方達成協議,他才 離開台灣。不久,李讓禮才知道梁元桂拒絕履行協議,所以英國領事再次允許英 商從事樟腦貿易49。李讓禮明顯地將樟腦問題定位為專賣與自由貿易衝突所造
46 F. O. 228/459: N0.30, pp.234-242, Gibson to Alcock, 10/8/1868
47 F. O. 228/459: N0.32, pp.258-259, Inclosure: Le Gendre to Gibson, 9/26/1868
48 黃嘉謨,《美國與台灣》,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2004 年,頁 245。
49 F. O. 228/459: N0.32, pp.260-261, Inclosure: Le Gendre to Amoy Tseng Taotai, 10/3/1868
成。所以他根本不會注意到梁元桂維護舊有官廠制度之努力及其背後意義。反認 為梁元桂的行徑「不僅使人惱火而已」,並認為自己被「極度羞辱」。因此,李讓 禮寫照會給梁元桂及閩浙總督(their Excellencies the ViceRoy and Lieut. Gov. of Fookien),充分表達道台非法的行為50。
對於台灣發生的糾紛,李讓禮分成數點陳述其看法,第一,關於怡記洋行索 賠一是。他原則上認為扣留樟腦就不對,怡記洋行除了有資格獲得同數量賠償 外,還應包括因扣留造成之損失。其次,關於中國政府對中國人造成外商財產的 損失和傷害是否有責任之問題。李讓禮認為如果地方官員沒有盡力立即逮捕罪 犯,歸還或補償遭竊財產,中國政府應為這類損失和傷害負責。但是如果中國政 府已經盡力,卻無法逮捕罪犯或者賠償損失與傷害?李讓禮認為不可能。不過以 不久前在台灣的謀殺案與破壞資產行徑,以及當局承認不能立即落實命令等情形 看來,在在顯示應該讓外商持有護照進行貿易時攜帶武器保護自己。第三,關於 原住民居住的地區,他和吉必勳都認為如果外國人到原住民地區,卻拒絕中國官 員協助,就應該要自己承擔風險。然而,如果外國人在台灣海岸失蹤,則中國政 府一定要盡其所能提供所有協助。總之,如果樟腦專賣不能立即廢止;如果持有 護照的外國人不許在台自由貿易;如果基督徒不受中國當局盡力保護,那麼外國 領事有資格透過各自的大使,向中國政府要求賠償。外國人生命、財產無論遭到 誰的威脅,外國領事一定要使用任何力量加以保護。最後,李讓禮認為「現在的 台灣道台已經下流地觸怒英國領事和他自己,應該立刻調職。」他相信曾憲德有 智慧承認條約,將使他成功解決這些糾紛。上述看法經由英國、普魯士、法國、
荷蘭、丹麥、葡萄牙、瑞典及挪威等國領事共同簽署同意,並於 10 月 3 日簽名 蓋官印51。
換句話說,這是李讓禮透過地方各國領事對曾憲德進行的聯合施壓。要求他 按照條約解決問題。然而,由之前台灣地方交涉之分析看來,這些問題根本無法 透過條約解決,因為梁元桂一直是遵守條約來進行。5 日,李讓禮將他向曾憲德 施壓之照會寄給吉必勳,並告知他曾憲德在閩浙總督命令下,將前往調查發生在 英國領事與台灣地方官之間的糾紛。李讓禮熱情地表示在廈門的各國領事已同意 其看法,而他希望能讓吉必勳知道他採取的步驟,均證明他百分之百誠摯地想要 和吉必勳在每一件事件上合作,以增進英美兩國利益52。收到這封信的吉必勳,
在什麼進展也沒有的無力感下,心中大概滿是感激。同時,他透過李讓禮得知興 泉永道曾憲德已經接獲命令來台,但曾憲德似乎不願意啟程,聲稱母親重病,必
50 F. O. 228/459: N0.32, p.261, Inclosure: Le Gendre to Amoy Tseng Taotai, 10/3/1868
51 ibid., pp.261-263.
52 F. O. 228/459: N0.32, pp.264-265, Inclosure2: Le Gendre to Gibosn, 10/5/1868
須悉心照料。對照之下,台灣地方政府仍然什麼也沒做,19 日,吉必勳報告阿 禮國相信「他們必定不是被北京道德上強制,就是被大砲強迫去動作53。」因為 他已經認定曾憲德是帶著北京的命令來解決台灣問題。
11 月 2 日,吉必勳在這數十日間為接下來曾憲德到來的交涉進行準備,把 所有對台灣地方長官的指控清楚地條列,並照會公使阿禮國,希望他與總理衙門 進行交涉解除道台梁元桂之職54。這份清單(附錄一)是建立在 10 月初給公使報告 時,對台灣地方官違反條約的認知上。吉必勳再一次表明他對與中國交涉的過程 中使用條約的無奈。他對阿禮國表示:「這些指控完成了我對道台法律上的主張。
我要問,如果這些行為是被容忍的,那麼條約有何用?它只不過是一紙具文。55」 同日,吉必勳除了照會公使阿禮國,還聯絡所有的合作對象,包括海峽另一 端的盟友李讓禮,除了附上所列清單外,並表示:
所有犯罪的原因在我抵達前就已經產生。除了第一件,那件案子發生在我 剛到台灣 24 小時內。我對梁道台的指控一部分發生在我抵達前,我可說 最重要的一些是在抵達之後。這些情況和指控我覺得是我的職責,堅持負 起之前在台灣領事轄區內英國人生命財產的責任。噯士殼,「伊卡魯斯」
號司令和我取得道台的承諾,而這些肯定而明確的承諾仍完全沒實現。尤 其是中國官吏所允諾的是細瑣小事。而由一個極度敵視外國人的人做出的 承諾很難有什麼價值,幾乎一文不值;我因此必須在皇家海軍撤退前,堅 持實現諾言,明確又果斷的履行所有的條件。地方政府政變得公然厚顏無 恥,使我確信其必然企圖形成侵犯手段,遠勝於其已經執行的。果真如此 的話,我的立場很清楚,我會請求皇家砲艦保衛英國人的生命和財產。就 你所知的道台,十分有必要添加任何他專橫的證據,無理、無知和無能,
但我已相當簡短概要地做了。我現在因此在你細讀附件後,要求你和你的 同事去要求把梁道台從其職位上撤換,並且宣稱他不再適任任何開放口岸 之職位。我不希望對地方政府惡劣或不公,但是我必須看到正義的原則被 執行,而且我很確定你會用所有方法以你有力的合作來支持我。56
吉必勳還同時要求「鴇」號司令絨生,代為轉達所列清單英港海軍軍部。他表示:
我想請求提交這些指控,這些和噯士殼要求過的很接近。尤其是中國官吏 的承諾是細瑣之事,且這樣由一個極度敵視外國人的人做出的承諾,一文
53 F. O. 228/459: N0.32, pp.256-257, Gibson to Alcock, 10/19/1868
54 F. O. 228/459: N0.33, pp.266-267, Gibson to Alcock, 11/2/1868
55 ibid., p.276.
56 ibid., pp.277-279.
不值;我因此必須堅持實現明確而果斷的履行。我已經,如同你知道的,
在上月 19 日第 25 號照會中,要噯士殼道德上迫使道台做出的承諾,完全 沒有履行,且除了讓我等北京的公使和總理衙門命令外,沒有什麼可做。
或者遵守海軍軍部給噯士殼的明確命令。地方政府政變得厚顏無恥而公 然,使我確信其必然企圖形成侵犯手段,遠勝其已執行的,果真如此的話,
我將請求你保衛英人生命和財產,無論何時可能遭官員、公僕或人民危 及。57
同時,也寫信給曾經成功合作過的噯士殼。除了附上清單外,並表示:
閣下道德地迫使道台做出某些明確的承諾。這些承諾並沒有執行。如果閣 下沒有得到明確的命令處理我們的窘境,我便無法發現什麼方法可將眼前 困境帶向成功的結局。履行是必須的;承諾是微不足道的。如果道台企圖 採取任何侵犯行動,除非海軍軍官認為不適當,他大概不會這麼想。我認 為我的職責是防禦英人生命財產,無論何時它被危及。58
根據吉必勳在同一天所送出的信件和對象觀之,可以發現,其策略是希望阿 禮國在中央能有所憑據地向總理衙門施壓,要求撤換道台梁元桂。在地方上,希 望李讓禮能提供更多證據,並持續合作。在海軍方面,則已經決定請求以武力防 禦英人生命財產安全。如此一來,興泉永道曾憲德來台處理所有糾紛時,吉必勳 便能在交涉時立於不敗之地。目前為止看來,確實是立於不敗之地,然而,外交 交涉時每一個細節都很可能產生重大變化,尤其在台灣地理環境隔絕,交通不發 達,東西文化差異大的情況下。
同一日,吉必勳又向阿禮國報告馬雅各的房子、教堂於上月 31 日早晨在打 狗的村落被毀。他表示有足夠的證明,其財產係遭一縱火犯所毀壞。他將給阿禮 國證據,再進一步照會。火燒得很迅速,馬雅各失去了他的書、藥、外科器材,
以及家具。據此,吉必勳決定一改消極的防禦性策略,認為已有必要採取「積極 的手段」;他與絨生「將逮捕任何在打狗的官員、差役(中國人)或個人,只要在 其身上有任何證據構成他意圖破壞英國人的生命或財產。」吉必勳也意識到這行 動可能導致與地方政府的戰爭狀態,甚至覺得現在的情形離戰爭不遠了。然而,
真正促使其作決定的是他收到阿禮國批准他將事件交由海軍處理之訓令。他相信 阿禮國的同意批准而和海軍一起,決定就照自己的作法,直到收到相反的訓令為 止。59
57 F. O. 228/459: N0.33, pp.280-282, 4 Inclosures: Gibson to Johnson, 11/2/1868
58 F. O. 228/459: N0.33, pp.282-283, 4 Inclosures: Gibson to Scott, Commander of “Rinaldo”, 11/2/1868
59 F. O. 228/459: N0.34, pp.283-284, Gibson to Alcock, 11/2/1868
這是一個很重要的變化。截至這封照會以前,吉必勳的策略以及作法都極為 穩健,而且主要是防禦性地使用武力。然而,11 月 2 日卻突然決定採取積極的 使用武力。筆者研判,吉必勳所謂「閣下的同意批准」就是在這天收到阿禮國於 10 月 9 日發出的照會。由於此照會表示批准吉必勳封鎖安平貿易事件中所有行 動之過程和步驟。換言之,也就是同意吉必勳將此問題交給海軍負責。於是吉必 勳才會和絨生共同決定採取積極逮捕的策略保護英人財產,即使這將使情況逼近 戰爭邊緣。因此,吉必勳從 11 月起所採取的步驟完全是有公使阿禮國授權之行 為。然而,這並不意味吉必勳已經決心開戰。根據阿禮國 10 月 9 日之照會,總 理衙門已經答應撤換梁元桂,且阿禮國樂觀地表示吉必勳能達成所有的賠償。所 以,吉必勳雖然決心採取積極的手段,但目前他所需要做的是等待,等待他心目 中的欽差—興泉永道曾憲德來台。
二、興泉永道曾憲德帶印東渡
11 月 8 日,曾憲德抵台60。曾憲德帶印東渡之旅能成行,有必要加以說明。
早在 7 月時,總理衙門就已接獲接獲梁元桂關於教案糾紛的報告61,經英國公使 阿禮國於 10 月 2 日行文照會抗議後62,卻發覺梁元桂的報告中「未免岐誤」,並 錯誤援引天主教教規。同時發現梁元桂表示照會哲美遜卻不見回覆,便謂其理屈 詞窮,顯然「更係臆度」。總理衙門早已發現梁元桂於中外交涉事件,並未明白 原委辦理,始質疑署任台灣道是否有能力。故不斷強調,此缺向係重要,不可隨 便派署任,並不斷詢問何以台灣道吳大廷內渡後,迄今仍不回任。然而,閩浙總 督最晚早在 9 月 16 日就已經檄委曾憲德帶印渡台63,思量吳大廷因受沈葆楨請 奏留用辦理船政,而現在的護台灣道梁元桂接任以來,「辦理地方事宜,尚臻妥 恰,惟於通商諸務,不甚熟悉」,所以面對台灣地區目前的糾紛,為了不讓事態 擴大,已經派「辦事明快,熟悉洋情」的興泉永道曾憲德帶印渡台,「會督台灣 道府」將教堂各案尚緊料理辦理64。然而,第一節曾經提到過,英國公使阿禮國 向恭親王要求將梁元桂撤任一事得到允許,由此觀之,實際上梁元桂本來就只是 護理台灣道不是正式的台灣道台,所以只要吳大廷回任就等於撤任梁元桂。然 而,卻是總理衙門要求吳大廷回任有實際上的困難,換言之,在吳大廷回任前由 梁元桂繼續護理台灣道,並不違反恭親王撤任梁元桂之承諾,這是中國官僚制度
60 F. O. 228/459: N0.35, p.287, Gibson to Alcock, 11/25/1868
61 《教務教案檔》,第 2 輯,第 980 號,頁 1285。
62 《教務教案檔》,第 2 輯,第 977 號,頁 1284-1285。
63 《教務教案檔》,第 2 輯,第 985 號,頁 1289。
64 《教務教案檔》,第 2 輯,第 980 號,頁 1285-1287。
上的特色。
由此觀之,自始閩浙總督檄委曾憲德會同督辦護理台灣道解決糾紛之權宜作 法,可說是十分合情合理,同時也是一積極主動的決策。至於吳大廷則要等到周 開錫到閩協助船政方可東渡65。換句話說,即使沒有總理衙門行文閩浙總督,也 會有曾憲德帶印東渡之行,但一定不會如吉必勳所願—撤換梁元桂,因為台灣道 吳大廷目前回不來,而曾憲德只有會督台灣道府之權。此外,曾憲德遲遲沒有東 渡,正如吉必勳所聽到的那樣,因為孝順的他希望能照料臥病在床母親,確實也 經閩浙總督批准,一俟母病稍痊,立即東渡66。然而這一拖,就拖到 11 月 4 日 才出發67。他拖延近 40 天才出發之事實,究竟會對後來的發展造成什麼樣的影 響?
第一節我們曾經提到北京公使阿禮國與恭親王的交涉,及其意見之公文往 返,只是當其訓令進行公文履行時,台灣的事態已從封鎖安平事件發展至鳳山入 城事件。當時吉必勳將當時緊急的情況寫成報告照會阿禮國,待至北京時至少也 已經是 10 月中以後。阿禮國始驚覺台灣地方事態嚴重,經過慎重考量後,於 10 月 29 日發出四封照會,分別給恭親王、郇和、吉必勳和刻培爾。阿禮國告訴郇 和糾紛嚴重的情況和日趨增加的糾紛,是剛愎自用且奸詐狡猾的地方當局與百姓 共謀導致,使得他必須不得延遲前往本任,同時復職。並告知已經要求海軍總司 令,要求派遣足夠的武力以支持郇和執行訓令,即維護重要條約權利之觀點。強 調秩序的恢復,以及過去之賠償,和未來之安全都是基本的。並命令郇和與在上 海高級海軍軍官聯繫;兩人共同協商,輔以郇和對地方上的知識,給予職權內所 有的訊息,以使台灣當局和人民理性,並誘使其落實正義68。阿禮國也照會告知 恭親王鳳山入城事件一事實屬令人不快,本任台灣領事官郇和目前在別處有職,
已經飭任該員速回本任。英國商民在台之性命與條約權利,應該加以保護。基於 此觀點,海軍總司令已經派遣海軍武力,看時機需求支持領事。並要恭親王要求 閩浙總督立刻委任(depute)一位充分等級(competent rank)之官員,前往台灣,並 和郇和共同調查這些麻煩糾紛,使之落幕69。
至於阿禮國向刻培爾表示,他沒有在總理衙門面前忘記在這次和其他機會處 理道台的問題,並已經收到總理衙門的保證將他撤換。關於許多違約以及他和其
65 《教務教案檔》,第 2 輯,第 981 號,頁 1287。
66 《教務教案檔》,第 2 輯,第 994 號,頁 1295。
67 《教務教案檔》,第 2 輯,第 993 號,頁 1293。
68 Great Britain, British Parliamentary Papers, China No.2(1869), No14, p.48, Inclosure7: Sir R.
Alcock to Consul Swinhoe, 10/29/1868
69 Great Britain, British Parliamentary Papers, China No.2(1869), No14, p.52, Inclosure14: Sir R.
Alcock to the Prince of Kung, 10/29/18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