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給付規定」修訂對照表
第9節 抗癌瘤藥物 Antineoplastics drugs
(自108年12月1日生效)
修訂後給付規定 原給付規定
9.72.CDK4/6 抑制劑 (如
ribociclib;palbociclib):
(108/10/1、108/12/1)
1. 限與芳香環轉化酶抑制劑併用,
做為停經後乳癌婦女發生遠端轉 移後之第 1 線內分泌治療,須完 全符合以下條件:
(1) 荷爾蒙接受體為強陽性:
ER 或 PR >30%。
(2) HER-2 檢測為陰性。
(3) 經完整疾病評估後未出現器 官轉移危急症狀 (visceral crisis)。
2. 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核准後 每 24 週須檢附療效評估資料再次 申請,若疾病惡化即必須停止使 用。
3. 使用限制:
(1) ribociclib 每日最多處方 3 粒。
(2) palbociclib 每日最多處方 1 粒。
(3) 本類藥品僅得擇一使用,唯 有在耐受不良時方可轉換 使用。本類藥品使用總療程 合併計算,以每人給付 24 個月為上限。
9.72.CDK4/6 抑制劑 (如 ribociclib):(108/10/1)
1.限用於與芳香環轉化酶抑制劑併 用,做為停經後乳癌婦女發生遠 端轉移後之第 1 線內分泌治療,
須完全符合以下條件:
(1) 荷爾蒙接受體為強陽性:
ER 或 PR >30%。
(2) HER-2 檢測為陰性。
(3) 經完整疾病評估後未出現器 官轉移危急症狀 (visceral crisis)。
2.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核准後 每 24 週須檢附療效評估資料再次 申請,若疾病惡化即不得再次申 請,每位病人至多給付 24 個月為 限。
3.若為 ribociclib 每日最多處方 3 粒。
備註:劃線部分為新修訂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