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特殊營養食品查驗登記相關規定 90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特殊營養食品查驗登記相關規定 90"

Copied!
6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特殊營養食品查驗登記相關規定

90 年 12 月 27 日衛署食字第 0900080575 號公告 102 年 6 月 18 日署授食字第 1021301305 號令修正 102 年 11 月 19 日部授食字第 1021350814 號令修正

壹、前言

為管理特殊營養食品之衛生、安全、品質及標示,爰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二十一條及「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證管理辦法」訂定辦理特殊營 養食品查驗登記之相關規定。本規定適用之特殊營養食品包括:

一、嬰兒配方食品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

二、特定疾病配方食品,包括調整蛋白質、胺基酸、脂肪或礦物質之食 品及低減過敏性、控制體重取代餐食品、管灌用食品。

貳、新案申請

一、申請特殊營養食品查驗登記應檢具下列書件、資料:

(一)申請書表乙份。

(二)原料成分含量表、產品規格及營養成分分析表正本、影本各乙份。

說明:

1.原料成分含量表應由原製造廠於近一年內出具,其內容應 列載所有原料、食品添加物之詳細名稱及含量。

2.產品規格應由原製造廠於近一年內出具,其內容應列載最 終產品之相關衛生及營養成分規格。

3.營養成分分析表應由原製造廠或本部認可之檢驗機構於近 一年內出具,其內容應列載各項營養成分之分析數據。

(三)產品在國外販售之有關證明文件正本及其販售產品乙份或相關之 產品試用報告。

說明:一般配方產品之產品試用報告以產品宣稱之適用對象有效樣 本人數原則上至少應有二十名;針對特殊病患(例如:洗 腎患者、慢性肺病患者、短腸症患者…等)調整配方之產 品,其產品試用報告以產品宣稱之適用對象有效樣本人數 原則上至少應有三十名。

(四)製程作業要點資料乙份。

(五)原製造廠為合法製售工廠之官方證明文件乙份。

說明:

1.原製造廠為國內製造廠者,應檢具工廠登記文件影本。

2.原製造廠為國外製造廠者,應檢具由出產國管理產品衛生 安全或核發製造廠證照之政府機關近二年內出具之合法製 售工廠證明文件正本,其內容包括製造廠名稱、地址、營 業項目、產品種類、工廠之衛生狀況、出具證明之政府機構

(2)

全銜、戳記或主管官員之簽章等事項。若所出具之合法製 售工廠證明文件為影本,則該文件需經原產國公證單位簽 證。

(六)產品標籤、外盒包裝、說明書、中文標示各兩份。

說明:申請不同包裝數量之產品,每一包裝數量均需檢附本項規 定之資料;其說明書之內容若均相同,則不需重複檢附。

(七)申請廠商營利事業登記文件影本乙份。

說明:營利事業登記文件需登記有關食品之營業項目。

(八)完整樣品乙份。

說明:申請查驗登記不同包裝數量之產品,每一包裝數量之產品 應各檢附乙份。

(九)特定疾病用調整蛋白質之高蛋白質食品應提供蛋白質測定方法;

控制體重取代餐產品應檢附臨床試驗報告;其他特殊營養食品所 需有關資料,應視產品性質另通知檢送之。

說 明 : 高 蛋 白 質 食 品 之 蛋 白 質 測 定 方 法 得 採 用 蛋 白 質 效 率

(Protein Efficiency Ratio, PER)、蛋白質經消化率修 正的胺基酸評分值(Protein Digestibility Corrected Amino Acid Score, PDCAAS)或其他國際間認可之方 法為之。

(十)申請查驗登記之產品為須再分裝者,應同時檢附下列文件:

1.原製造廠授權分裝同意書正本乙份。

2.國內分裝工廠之同意書正本乙份,及其營利事業登記文件、

工廠登記文件影本各乙份。

說明:

(1)分裝粉狀嬰兒配方食品及粉狀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 之分裝工廠應符合經濟部工業局訂定之「粉狀嬰兒配 方食品工廠良好作業規範專則」之規定。

(2)同意書上須載明擬分裝之原裝產品包裝規格、型態、

材質及分裝後產品之包裝規格、型態、材質。

(3)營利事業登記文件及工廠登記文件須登記有關食品分 裝、加工或製造等之營業項目。

3.視產品性質須進行檢驗者,檢送分裝後樣品之營養成分分析 表正本乙份。

4.分裝成品之包裝、中文標籤、說明書等設計樣張各兩份。

說明:有關標示請參照食品衛生管理法暨施行細則,及本部 相關公告規定。

5.輸入之原裝產品實物完整照片一式二張。

說明:

(3)

(1)應能充分顯示擬進口原裝產品之實際大小。

(2)照片上產品標籤之標示內容應清晰可辨。

6.分裝後樣品乙份。

二、申請案經審核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有關規定者本部核發許可文件,其有效 期限為五年,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內得申請展延。

三、申請案經本部通知須進行檢驗者,應於收到本部通知函後二個月內依通 知函說明事項,向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或本部認可之檢驗機構送繳檢驗 費及足夠檢驗之原裝完整樣品檢體,必要時得申請延期一個月。逾期未 送驗者由本部逕予結案。該檢驗結果為本部核發許可文件之參考。

參、許可文件展延登記

一、申請展延時限:原許可文件到期前三個月內。

二、應檢附之書件、資料如下:

(一)展延申請書乙份。

(二)原許可文件正本。

(三)原製造廠出具之續售同意文件正本乙份或產品原料成分含量表正 本乙份。

(四)市售產品乙份。

(五)產品標籤、外盒包裝、說明書及印製完整之中文標籤各乙份。

說明:

1.包括輸入之原裝產品標籤、外盒包裝及依食品衛生管理法有 關規定印製完整之中文標籤或說明書。

2.不同包裝數量之產品應各檢附乙份。

(六)產品為須再分裝者,應同時檢附本相關規定貳、一之(十)之文件。

(七)產品在國外販售之有相關證明文件正本及其販售產品乙份或相關 之產品試用報告。

三、展延申請案經審核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有關規定者,由本部核發許可文 件,其有效期限仍為五年,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內並得繼續申請展延。

肆、許可文件變更登記

查驗登記事項之任何內容變更,除原料成分或含量之變更屬新案申請外,皆 應申請變更登記,須檢附之書件、資料如下:

一、基本書件、資料:

(一)變更申請書乙份。

(二)原許可文件正本。

(三)中文標籤、外盒包裝、說明書各兩份。

說明:

1.本項資料係針對登記事項變更,致須修改或重新設計中文產 品標籤、外盒包裝或說明書表。

2.登記事項變更,但原中文標籤、外盒包裝、說明書之標示內

(4)

容不須配合修正者,則不須檢附本項資料。

二、其他書件、資料:

依變更登記事項須另檢附之書件及資料如下:

(一)產品名稱變更:

1.原製造廠出具產品名稱變更之證明文件正本乙份。

2.產品名稱修改後之原裝產品標籤、外盒包裝、說明書各兩份。

(二)申請廠商名稱變更:

1.變更完成之申請廠商營利事業登記文件影本乙份。

2.原製造廠同意繼續販售相同產品之證明文件正本乙份。

(三)申請廠商地址或負責人變更:

1.變更地址或負責人之所有許可文件字號清冊(清冊中應載明 許可字號、中文名稱及有效期限)。

2.變更完成之營利事業登記文件影本。

(四)原製造廠名稱變更:

1.國產產品之申請廠商應檢附變更後之製造廠工廠登記文件影 本乙份。

2.進口產品之申請廠商應檢附原製造廠所出具廠名變更之證明 文件乙份。

3.原製造廠遷移者,應同時檢附本相關規定貳、一之(五)之文 件。

4.原製造廠名稱修改後之原裝產品標籤、外盒包裝、說明書各兩 份。

註:若產品改由另一家製造廠產製,雖產品之原料成分或含量相 同,仍應依新案申請查驗登記。

(五)原製造廠地址變更:

變更廠址之所有許可文件字號清冊(清冊中應載明許可字號、中文 名稱及有效期限)及下列文件:

1.門牌整編變更地址:

原製造廠地址變更之官方證明文件乙份。

2.遷廠變更地址:

原製造廠為合法製售工廠之官方證明文件乙份。

說明:

(1)原製造廠為國內製造廠者,應檢具工廠登記文件影本。

(2)原製造廠為國外製造廠者,應檢具由出產國管理產 品衛生安全或核發製造廠證照之政府機關近二年內 出具之合法製售工廠證明文件正本,其內容包括製 造廠名稱地址、營業項目、產品種類、工廠之衛生狀 況、出具證明之政府機構全銜、戳記或主管官員之

(5)

簽章等事項。若所出具之合法製售工廠證明文件為 影本,則該文件需經原產國公證單位簽證。

(六)包裝規格、型態、材質變更:

1.原製造廠出具包裝變更之證明文件正本乙份。

2.產品為須再分裝者,應同時檢附本相關規定貳、一之(十)之 文件。

3.增列包裝規格、型態、材質者應再檢附:

(1)包裝規格、型態、材質修改後之輸入原裝產品標籤、外 盒包裝、說明書各兩份。

(2)樣品乙份。

(七)營養標示變更:

1.原製造廠或本部認可之檢驗機構於一年內出具之營養成分分 析表正本、影本各乙份。

2.營養標示修改後之原裝產品標籤、外盒包裝、說明書各兩份。

3.樣品乙份。

伍、許可文件之轉移登記

一、許可文件由甲公司轉移至乙公司,乙公司應備齊下列書件、資料 及文件申請轉移登記:

(一) 下列書件、資料及文件應以正本檢附:

1. 轉移申請書乙份。

2. 甲公司同意許可文件轉移至乙公司之證明文件乙份。

3. 原製造廠出具同意乙公司銷售之證明文件乙份。

4. 原許可文件正本。

5. 產品標籤、外盒包裝、說明書、中文標示各兩份。

6. 產品為須再分裝者,應同時檢附本相關規定貳、一之(十)之 文件,可免附分裝後之樣品。

(二) 下列書件、資料及文件得以影本檢附:

1. 原料成分含量表、產品規格及營養成分分析表各乙份。

2. 原製造廠在當地為合法製售工廠之證明文件。

3. 產品在國外販售之有關證明文件或相關之產品試用報告。

4. 製程作業要點資料乙份。

5. 申請廠商營利事業登記文件乙份。

6. 特定疾病用調整蛋白質之高蛋白質食品應提供蛋白質測定 方法;控制體重取代餐產品應檢附臨床試驗報告。

(三) 其他經主管機關通知檢送與申請轉移之產品有關之資料。

陸、許可文件遺失補發

檢附下列書件、資料向本部申請補發:

一、申請書乙份。

(6)

二、原許可文件登報聲明作廢之該頁整版報紙乙份。

柒、備註

一、 外文文件或資料非屬英文者,須檢附政府立案翻譯社出具之中文或英 文譯本。

二、 申請特殊營養食品查驗登記所需之各類申請書表,請由衛生福利部食 品藥物管理署網站下載(網址:http://www.fda.gov.tw)。

三、申請案件時請隨案檢附審查費匯票(受款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 署)掛號郵寄送件,或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地址:台北市 115-61 南港區昆陽街 161 號)聯合服務中心繳交後,再交由收文櫃 檯掛號。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中華民國 100 年 5 月 3 日中市教特字第 100004838 號函下達 中華民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中市教特字第 1010077865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107 年 11 月 28 日 發管字第 1070330397 號函. 為因應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第 4

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14 日中市教幼字第 1020025291 號函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中市教幼字第 1020100764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13 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 104 年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勞特字第 1063001251 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三日發特字第 1083001675 號函修正第六點附件四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勞職特字第 0960501957 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日勞職特字第 0970503244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勞職特字第0960501957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日勞職特字第0970503244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職訓字第 1022500888 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七日發法字第 1036500433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發訓字第

中華民國 108 年 7 月 30 日發就字第 10835006261 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 109 年 7 月 30 日發就字第 1093500929 號令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