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數判斷與科刑處斷流程圖(罪數判斷三流程)
認 識 上 一 罪 單 純 一 罪
認 識 上 數 罪
包 括 一 罪 集 合 犯
評 價 上 一 罪 接 續 犯
法 條 競 合 : 處 理 模 式 特 別 關 係 、 補 充 關 係 、 吸 收 關 係 、 擇 一 關 係 評 價 上 數 罪
想 像 競 合 犯
科 刑 上 一 罪 牽 連 犯 ( 廢 除 )
連 續 犯 ( 廢 除 ) 科 刑 上 數 罪 數 罪 併 罰 ( 實 質 競 合 犯 )
(認識上罪數)犯罪成立之判斷 (評價上罪數)罪數之判斷 (科刑上罪數)科刑之處斷
所謂「認識上罪數」,係以構成要件為基準,而認識一定犯罪之成否。罪數 論,即以此認識上之犯罪為出發,倘有認識上之數罪存在時,始有罪數之理 論問題。具體行為事實,經刑法適用判斷其犯罪成立與否、及應賦予如何之 法律效果之過程中,在第一階段,首先窮盡地判斷該具體行為所得該當之構 成要件之個數,倘僅該當一個構成要件,並具備違法性與有責性,則該具體 行為事實在認識上罪數之判斷乃係「認識上一罪」,此時並不生罪數論之問 題;倘該具體行為事實所該當之構成要件之個數為複數時,即發生罪數理論 之問題,此時乃進入「評價上罪數」之階段。
所謂「評價上罪數」,係以具體之犯罪本質論為重點,評價認識上之數罪 為一罪或數罪,屬於犯罪成立上之問題,與認識上之罪數均屬於犯罪論之 領域。具體行為事實所該當之構成要件之個數為複數時,倘經「評價上罪 數」判斷後,認係「評價上一罪」時,若其在「認識上罪數」所該合之複 數個構成要件具有相同性,此時即為「包括一罪」;若其在「認識上罪數」
所該合之複數個構成要件不具相同性,則屬「法條競合」之範疇。倘具體 行為事實經「評價上罪數」判斷,認係「評價上數罪」時,則進入「科刑 上罪數」之領域。
所謂「科刑上一罪」,係以科刑之合目的性為中心,就已成立之數罪 決定應如何予以科刑,即所謂「犯罪競合」之問題,本即屬於刑罰論 之範疇。「評價上數罪」之行為事實,經科刑上一罪(想像競合犯、
牽連犯、連續犯)成立要件之判斷,倘該當其成立要件,即屬「科刑 上一罪」;倘皆不符其成立要件,則進入「科刑上數罪」之階段,判 斷其是否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與否,而決定其係應併合處罰抑或 個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