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9
104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姓 名 性 別 國民身分證
統 一 編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考 試
等 級
考 試
職 系 類 科 報 到
日 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訓 練
期 滿 日 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工作
項目 考核
項目 細目 標 準 輔 導 員 評 分 小 計
本質 特性
( 45 分
)
品德 包括廉正、忠誠、負責、涵養、榮譽及團隊精神等。(占 20 分)
(A)
才能 包括表達、學識、反應、創意、判斷、思維及見解等。(占 15 分)
生活表現 包括規律、精神、整潔、儀表、談吐及關懷待人等。(占 10 分)
服務 成績
( 55 分
)
學習
態度 包括主動、積極、正面、和諧及互助等。(占 30 分) (B)
工作
績效 包括專業、效能及品質等。(占25 分)
請假紀錄 獎懲紀錄 獎懲紀錄
加減總分
(C)
具 體 優 劣 事 蹟
總評
單位與人員 評 語
考評總分
(A+B+
C)
簽 章
輔 導 員
單 位 主 管 考 績 委 員 會 機關(構)學校首長
核 定 日 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備 註
附註:
一、依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實務訓練成績以60 分為及格,如成績不及格請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39 條至第 42 條之 1 規定辦理。
三、受訓人員如有因考試規則或訓練計畫規定事項,而必須列為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者,應於備註欄 註明。
四、輔導員應於受訓人員訓練期滿後,填寫本考核表,並送單位主管初核後,轉送人事單位陳報 機關(構)學校首長評定。
五、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經單位主管初核為不及格者,應先交付實務訓練機關考績委員會審議。
審議時應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作成紀錄,再送實務訓練機關首長評定。實務訓 練機關首長如對考績委員會審議結果有意見時,應退回考績委員會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 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六、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經單位主管初核為及格,送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首長評定對初核 結果有意見時,應交付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考績委員會審議。審議時應給予受訓人員陳 述意見之機會,並作成紀錄,再送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首長評定。實務訓練機關(構)
學校首長如對考績委員會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七、踐行第五點及第六點程序後,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仍評定受訓人員成績不及格者,應併同 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實務訓練計畫表及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 會。
八、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請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留存,並於實務訓練人員訓練期滿7 日內填妥 實務訓練成績清冊,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