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辦理
「109 年度技能競賽第三競賽場事務工作」行政委託 甄選須知
一、本委託辦理事項屬行政委託,係依據第 50 屆全國技能競賽暨第 46 屆國際技能競賽 國手選拔賽計畫及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甄選。
二、 本行政委託辦理標的:「109 年度技能競賽第三競賽場事務工作」。
三、 委託機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地址 40767 臺中市 西屯區工業區一路 100 號,電話(04)23592181 分機 1278。
四、甄選公告:以刊登本分署網站公告甄選須知辦理。
五、本行政委託辦理事項不允許 2 家以上共同參與甄選。
六、參與甄選單位對甄選須知之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委託機關(地址如第三點所 列)請求釋疑,其期限自公告日起 10 日內截止。
七、委託機關答覆參與甄選單位疑義之方式及期限:公告截止期限前 1 日以書面答覆之。
八、本行政委託不允許提出替代方案。
九、甄選文件有效期限:自甄選文件送達日起至甄選結束後 30 日止。
十、參與甄選單位之資格及應檢附證明文件:
參與甄選單位資格 應檢附證明文件
(一) 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登記 有案之財團法人、社團法 人、公私立學校
1. 參與甄選單位檢附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公私立學校及 公立機構得以組織條例或規程或檢具由學校出具同意參 加甄選本案之文件正本代替設立證明文件,免附信用證明 及納稅證明。
(二)參與甄選單位信用之證明
2.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送件日之前 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 3 年內無 退 票 紀 錄 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 或 徵 信 機 構 出 具之信用證明;公私立學校免附本項證明。
(三)參與甄選單位納稅之證明
3. 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 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 聯。參與甄選單位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 者,得以前一期 之納稅證明代之。無須納稅者,須 出具稅捐機關免納稅 之證明文件;公私立學校免附本項證明。
十一、 參與甄選單位除應檢具前點規定之資格文件外,並須依計畫需求書及甄選相關 資料提送工作計畫建議書(內容詳第 6 頁)、授權書及聲明書(格式如第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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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等文件,如有欠缺其中任一文件,不得參加甄選。
十二、 參與甄選單位應遞送工作計畫建議書份數:A4 格式直式橫書書寫一式 10 份。
十三、 甄選文件使用文字:中文;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十四、 參與甄選文件送達方式:
(一) 參與甄選單位應依規定填妥(不得使用鉛筆)聲明書、授權書、資格證明文件、
廠商資格審查表等與工作計畫建議書,將其密封後投遞,封套外部須書明參與 甄選單位名稱、地址及委託標的。
(二) 甄選文件須於公告截止期限前,以郵遞(含快遞)寄送或專人送達委託機關
(40767 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一路 100 號自辦訓練科)。
十五、 甄選決定方式:本行政委託適用行政程序法並參照政府採購法之精神辦理。以 合於甄選須知規定,並經甄選委員會議評定序位第一,且甄選分數總平均 70 分 以上者決定為受託單位。經決定之受託單位棄權時,並以序位第二且甄選分數 總平均 70 分以上者決定為受託單位。
十六、 甄選分段方式:本行政委託組成甄選委員會辦理甄選,並成立工作小組協助辦 理甄選工作,其甄選分為兩階段:
(一) 第一階段:參與甄選單位之資格審查訂於民國 109 年 1 月 8 日於委託機關會議 室辦理,參與甄選單位不受 3 家以上之限制,委託機關當場將各參與甄選單位 所送甄選文件密封套拆封,並進行參與甄選單位之資格審查,資格審查不合格 者由委託機關通知不得參與第二階段甄選。凡經資格審查合格之單位,由委託 機關通知參與第二階段甄選。
(二) 第二階段:工作計畫建議書採書面審查方式,必要時委託機關得通知參加甄 選之單位至現場進行簡報,有關甄選會議日期及地點,由委託機關另訂之。
十七、 甄選原則與標準:
(一) 甄選項目及評分如下(甄選評分表如附件 3):
1. 履約能力(20 分)
(1) 行政資源及設備,含各職類及報到場地空間規劃,重要設備規格、
數量、新舊程度等資訊。
(2) 對於工作計畫內容之瞭解度。
(3) 相關履約經驗。
2. 執行策略及方式(30 分)
(1) 工作計畫內容之完整性。
(2) 工作計畫內容之可行性。
(3) 提供外界參觀競賽之空間及動線規劃。
(4) 額外承諾事項。
3. 專案管理人力(15 分)
(1) 計畫主持人之年資及學經歷。
(2) 專案人員之學經歷。
4. 價格之完整性及合理性(25 分)
(1) 經費預估結構合理性。
(2) 費用計算合理性及完整性。
5. 廠商社會企業責任:(10 分)
(1) 為員工加薪
A. 事業單位近一年內曾替員工普遍性加薪。
【證明文件包括事業單位加薪公文或公告、團體協約、勞資會議 紀錄、工資清冊等,足以證明事業單位內勞工加薪文件】
【備註 1】配合本部公告之基本工資依法調升者非屬加薪。
【備註 2】調整勞保投保薪資資料非屬前開證明文件。
B. 廠商切結於履約期間直接給予全職從事本勞務採購契約案勞工之 薪資(不含加班費)較高者。
C. 廠商切結於得標後不因加薪而減少勞工原有勞動條件及福利。
(2) 主動縮減工時實施週休二日
優於勞動基準法法定正常工時規定,在每週正常工時 40 小時之原則 下實施週休二日。
【證明文件包括事業單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公告、團體協約、勞 資會議記錄,或其他足以證明實施週休二日之文件 】
(3) 提供員工「工作與生活平衡」措施
相關措施項目如:友善家庭措施、員工協助方案、企業托兒、健康促 進、彈性工時與工作安排措施(如上下班時間、中途接小孩及因事必須 親自處理者等以員工需求為主之彈性調整工作時間及多元休假等)。
【證明文件包括事業單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公告、團體協約、勞 資會議紀錄,或其他足以證明之文件】
(二) 各甄選委員就參與甄選單位之工作計畫建議書內容,依甄選評分表之甄選項 目及配分評定不同序位。每位甄選委員對個別參與甄選單位評比序位合計數 最低者為序位第一,且甄選分數總平均 70 分以上者決定為受託單位。序位第 一之參與甄選單位有 2 家以上,且均得為決定受託單位時,擇配分最高之甄 選項目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決定為受託單位。如仍相同者,擇配分第二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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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選項目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決定為受託單位;如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三) 經決定之受託單位應於各競賽 30 日前辦理簽約手續,逾期未簽約者,以棄權 論。
(四) 簽約前如發現受託單位有提列不實資料之情事者,委託機關有權立即撤銷其 簽約資格。
(五) 經決定之受託單位之工作計畫建議書於簽約前,得經雙方同意修正之,並經 雙方同意修正意見後,轉為工作計畫書。
(六) 經決定之受託單位之工作計畫建議書所提創新措施,須報經委託機關同意後 執行。
十八、 本行政委託允許參與甄選單位於資格審查前,可補正非與資格審查有關之文件。
十九、 本行政委託免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
二十、 受託單位履約爭議悉依行政程序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二十一、 受理受託單位異議之機關、地址及電話同委託機關。
二十二、 付款條款:依契約書所訂付款條款。
二十三、 本案甄選文件包括:
(一) 行政委託甄選須知。
(二) 工作計畫需求書及附件。
(三) 行政委託契約書。
(四) 授權書。
(五) 聲明書。
(六) 廠商資格審查表。
二十四、 本甄選須知未載明事項,悉依行政程序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二十五、 受理廠商檢舉之採購稽核小組連絡電話、傳真及地址與法務部調查局及機關所 在地之調查站處(站、組)檢舉電話及信箱:
(一 )本分署檢舉專用信箱:臺中市郵政 46-109 號。
本分署檢舉專用電話(傳真機):04-23590882。
(二)受理廠商履約爭議或申訴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名稱、地址、電話:行政院公共 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10 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3 號 9 樓,
電話:02-87897530,02-87897514)。
(三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地址:11010 臺北市信義區松仁 路 3 號 9 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四 )勞動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47 臺北市中正區館前路 77 號 9 樓,電話:
02-85902921,傳真:02-85902895;電子信箱:gpl@mol.gov.tw)。
(五)勞動部肅貪檢舉電子信箱:ethics@mol.gov.tw,電話:02-85902880、傳真:
02-85902874。
(六)法務部調查局:檢舉電話:02-29177777,檢舉信箱:新店郵政 60000 號信箱。
(七)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檢舉電話:04-23038888,檢舉信箱:臺中郵政 60000 號信 箱。
(八)調查局中區地區機動工作組,檢舉電話:04-24615588,檢舉信箱:臺中郵政 76 號信箱。
二十六、 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話:0800-286-586;檢舉信箱:10099 國史館郵局第 153 號 信 箱 ; 傳 真 檢 舉 專 線 : 02-2381-1234 ; 電 子 郵 件 檢 舉 信 箱 : gechief-p@mail.moj.gov.tw;24 小時檢舉中心地址:10048 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 16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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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辦理
「109 年度技能競賽第三競賽場事務工作」
行政委託甄選工作計畫需求書
壹、 本案概述:為促進我國職業訓練與職業教育發展,鼓勵國人學習技能,提高國家技術水 準,並選拔優秀選手,參加國際技能競賽。本分署針對自有場地空間不足及未具 餐飲職類競賽相關場地之限,擴大結合運用民間單位、大專院校及學術研究機構 之教學、設備與場地資源,爰規劃辦理本甄選案。
前述餐旅職類為「第 50 屆全國技能競賽計畫(暨第 46 屆國際技能競賽國手選 拔賽)」中之西點製作、西餐烹飪、餐飲服務、麵包製作、中餐烹飪及旅館接待等 6 職類。本案公開徵選服務廠商 1 家,依第 50 屆全國技能競賽中區分區技能競賽 及第 46 屆國際技能競賽國手選拔賽第二階段國手選拔賽之辦理時程,完成賽前競 賽場地整備、材料採購,協助競賽順利進行、賽後場地復原及經費原始憑證結報 等事務。
貳、 委託機關: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以下簡稱甲方)。 參、 受託單位:
經公開甄選產生之單位(以下簡稱乙方)。 肆、 計畫期間:
一、 中區分區技能競賽辦理日期:109 年 4 月 23 日至 25 日(星期四~星期六)。
(一)109 年 4 月 23 日(星期四)報到及熟悉場地,24 日(星期五)競賽及 評分。
(一) 109 年 4 月 25 日(星期六)上午 10 時 30 分在主辦單位及承辦單位網 站公告英雄榜。
二、 第二階段國手選拔賽辦理日期:109 年 10 月 21 日至 23 日(星期三~星期五)。 伍、 乙方工作內容:
承辦第 50 屆全國技能競賽中區分區技能競賽及第 46 屆國際技能競賽國手選 拔賽第二階段國手選拔賽,提供有關西點製作、西餐烹飪、餐飲服務、麵包製作、
中餐烹飪及旅館接待等 6 職類技能競賽事務工作。
一、 籌組相關工作小組並召開各組籌備會議:配合競賽之各項作業期程,於競賽 前召開各組籌備會議,俾使所有人員瞭解競賽程序與工作執掌。
二、 協調及選定各職類競賽場地:
(一) 完成競賽場地規劃:含試題講解、術科競賽及成品展示之場地。
(二) 規劃完整之參觀動線:規劃各職類之參觀動線,並配合大會場地布置,
提供參觀動線指引。
三、 辦理編列預算、請款及撥款事宜:
(一) 除議定之行政事務業務費外,乙方需事先估算所須材料(耗材)費用,以 編列經費預估表。
(二) 乙方所編列之經費預估表經甲方確認後,於競賽前掣據併同函送甲方,
俾辦理簽訂行政委託契約並據以辦理經費撥款作業。
四、 辦理競賽前置材料物品採購及場地整備作業,甲方提供之各職類裁判長依命 製試題所列之「材料表」、「選手自備工具表」、「場地設備準備表」等資料予 乙方,乙方應轉交各職類場地管理人員確認無困難後回報大會,並據以進行 場地設備整備作業:
(一) 各職類競賽材料之請購及材料加工、分類及包裝。
(二) 競賽材料、物料、機具、工具及量具之保管。
(三) 競賽場各職類機具之整備、檢修、租借,搬運、安裝、測試及布置。
(四) 競賽前 1 日,場地管理人員應完成競賽場地之佈置,並逐一進行確認。
(五) 乙方進行上開各項採購作業,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
五、 辦理競賽期間選手及裁判報到、競賽現場相關事宜之處理:
(一) 報到時應檢查身分證明文件及報到通知單,並請選手確認基本資料是否 需要修改後,由選手親自簽名;無法參加競賽之選手需填寫「請假單」,
並由推薦單位用印後,寄交大會完成請假程序。
(二) 選手報到完畢後,發給選手識別證、大會手冊、大會宣導品與點心餐盒 各 1 份。
(三) 該職類選手全數完成報到後,由各職類場地服務人員引導,將選手帶至 競賽場地,交予裁判長安排競賽。
(四) 場地管理人員及場地服務人員應於競賽會場中待命,聽從裁判長之指 揮,協助提供各項競賽所需支援,若有特殊狀況或需求,應即時反應予 競賽組成員,必要時回報予大會辦公室。
六、 乙方應依妥善保管及銷毀技能競賽相關資料,應依甲方指示將參賽選手之成 績檔案、報名表、證明文件及前 3 名作品等相關競賽資料,於競賽結束當日 送交甲方:
(一) 乙方完成競賽選手報到當日,應交付各職類選手之簽到表及出勤統計 表、缺席狀況追蹤紀錄予甲方。
(二) 乙方於競賽結束當日,須(協助)將各裁判長應繳回包含「裁判人員切結 書」、「裁判人員會議紀錄表」、「選手名冊」、「選手宣誓單、切結書」(雙 面)、「選手作品及肖像切結書」、「選手材料設備確認暨簽到單」、「競賽 紀錄表」(淘汰賽職類 2 份)、「淘汰賽評分表」(僅辦理淘汰賽之職類填 寫)、「優勝選手成績表」、「優勝展示說明卡」、「總評分表」、「材料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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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之彌封袋及前 3 名選手作品,暨賽前保密試題,並逐一進行適當之 檢查及確認後,交付甲方。
七、 協助競賽後競賽異議案處理,於競賽期間維護競賽場秩序,並進行活動過程 拍照。
八、 其他,經費核銷作業等事宜:
(一) 乙方應於競賽結束 3 個月內,函送競賽經費支出明細表及支出憑證正本 乙份,供甲方進行審查,後續辦理轉正核銷作業。
(二) 乙方應依工作項目需求,規劃辦理前列各項工作,應依政府相關會計規 定辦理,如有結餘款,應全數繳還甲方。
陸、 安全保密措施:
一、 乙方於契約執行中,對規劃設計成果、資料、文件及相關事宜應盡保密之義 務,如未經甲方之書面同意,乙方及參與本契約之人員均不得將與規劃設計 有關之任何文件、資料等交與第三者,或將內容對外發表。契約結束後亦同。
二、 乙方及參與本契約人員如有違反前項規定致甲方受有損害者,乙方應負賠償 責任。
柒、 工作計畫建議書內容及製作規定
一、 參與甄選單位於製作工作計畫建議書之格式如下:
(一) 以中文撰寫。
(二) 符合下列工作計畫建議書內容所述各章節之規定。
(三) 撰寫內容必須涵蓋本案工作計畫需求書第伍點規定之乙方工作內容。
(四) 製作費及契約簽訂前所花費之費用,由參與甄選單位自行負擔。
二、 工作計畫建議書製作規定
(一) 請以 A4 大小之紙張直式橫書繕打裝訂。
(二) 封面請註明本案名稱及提出日期。
(三) 工作計畫建議書除封面外,須於首頁放置目錄、頁次,並於各頁下端中 央加註頁碼。
(四) 參與甄選單位背景資料請與工作計畫建議書分開裝訂。
(五) 有關工作計畫建議書之份數、交付日期及方式,請依「甄選須知」規定 辦理。
三、 工作計畫建議書內容:(參與甄選單位應依需求書內容詳列下列各項)
(一) 計畫緣起。
(二) 計畫目標。
(三) 履約能力(含投標廠商財務狀況)。
(四) 計畫執行策略及方式:應包括計畫內容之完整性及可行性。
(五) 專案管理人力:應含參與甄選單位之組織、人力狀況及本計畫主持人、
主要專職工作人員年資、學經歷、訓練、專長及證書(照)等。
(六) 價格之完整行及合理性:應詳列至少包括場地費、競賽場人員酬勞費及 相關行政作業費等。
(七) 廠商社會企業責任。
(八) 額外承諾事項。
(九) 因應「個人資料保護法」實施之必要措施。
四、 工作計畫建議書,經甲方認可後轉換為工作計畫書,且列為契約一部分。
捌、 其他
一、 參與甄選單位所提之工作計畫建議書,不論入選與否,甲方保留 3 份外,其 餘份數請參與甄選單位於甄選結束後 10 日內自行取回,未依期限取回者,由 甲方予以銷毀。
二、 參與甄選單位對本計畫需求書如有疑問,請於公告日起 10 日內向甲方洽詢(電 話:04-23592181 分機 1278)。
三、 在甄選過程中,因臨時特殊情事經甲方認為足以影響甄選公平性時,甲方得 中止甄選,參與甄選單位不得異議。
四、 甄選後,序位第一之甄選單位應於競賽 30 日前辦妥簽約手續,逾期未簽約者,
以棄權論。
五、 乙方如辦理狀況良好,未有重大爭議事件發生,甲方得保有每年逕洽委託辦 理之權利。
六、 本計畫需求書如有未盡事宜,均依行政程序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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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辦理
「 109 年 度 技 能 競 賽 第 三 競 賽 場 事 務 工 作 」 行 政 委 託 甄 選 經 費 需 求 表
單位:元
經費別 工作項目 說明
業務費
一、場地費(租金) (元) 各職類競賽期間使用場地:包含其他共用及報到場地。
二、競賽場人員酬勞費(元)
(一) 競賽場主任(1 人):競賽當日負責督導業務。
(二) 競賽場副主任(1 人) :競賽當日負責統籌業務。
(三) 競賽場地管理人員(每職類 2 人):負責籌備階段、
競賽當日及競賽後工作。
(四) 競賽作業工作人員:各任務編組之人員(競賽組、場 地組、總務組、會計組),負責籌備階段、競賽當 日及競賽後工作。
(五) 競賽場地服務人員:各職類之服務人員,競賽當日 及前、後各 1 日工作。
三、一般事物費(含雜支) (元) 各職類裁判、工作人員文具用品、印表機耗材、海報指標 及雜支等。
四、餐費(元)
用餐人數計算包含:各職類裁判人員、競賽工作人 員、場地負責人、服務人員及選手(預估選手人數:分區賽 200 人,二階國手賽 30 人),用餐人員不含參賽單位指導、
帶隊或陪賽人員,餐盒或便當僅供午餐使用,若因評分或 場地復原時間延宕,可提供夜間餐點,惟須列冊並敘明原 因。
(一) 餐盒便當費:100 元/人。
(二) 點心費:40 元/人。
五、運費(元) 租借競賽機具設備運費支出、搬遷費或廢棄物清運等。
六、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
(元) 架設臨時用電、緊急維修或設備維護等。
七、緊急救護站設置費(元) 設置救護站:需含救護車一輛、司機 1 名(需有救護相關專 業執照)及專業醫護人員 1 名。
業務費總計:(上開七項合計)元(含稅)
材料費
八、預估競賽材料費(元) 各職類競賽材料費及購買部份器材費,各職類得互相勻支 (分區賽:2,300 元/選手;7,000 元/選手)總計:(上開八項合計)元(含稅)
備註:1. 一至七項工作項目之經費可互相勻支,第八項各職類之競賽材料費(消耗品)須視 競賽題目及參賽選手人數進行購置,併同納入簽訂行政委託契約金額,採核實報 銷。
2. 本案經費之使用為專款專用,並需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各項採購,上列各工作項目 經費須覈實支付,並依規定期限內檢附支出原始憑證及收支明細對照表送委託單 位核銷。
附件 1
勞動部辦理技能競賽各項業務支付費用標準表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3 日勞動發能字第 1080505668 號令修正發布
項 目 支付標準 備 註
一、競賽試題命製工作酬勞費 ( 一 ) 試 題 命 製 酬
勞費
1. 競賽日數三日(含)以上:每 題四千七百元,每站一千二 百元,每項七百元。
2. 競賽日數二日:每題三千二 百五十元,每站一千零五十 元,每項六百五十元。
3. 競賽日數一日:每題一千八 百元,每站九百元,每項六 百元。
1. 競賽職類依其特性命製試 題為分題、站或項。
2. 各類技能競賽依據競賽日數 適用支付試題命製酬勞費。
(二)繪圖費 A4 每張四百元,
A3 每張八百元。
技 能競 賽 試題 另行 繪製之 工 作 圖費。
( 三 ) 試 題 試 作 酬勞 費
競賽試題完稿前之試作工資,
以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 項規定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 ( 以 下 簡 稱 每 小 時 基 本 工 資 )計,並以各類技能競賽實際 競 賽時間一點五倍為限。
1. 試題完稿前安排人員參與試 作之酬勞費。
2. 各類技能競賽,包含全國 技 能競賽、分區技能競賽、全國 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及其他 為特定 目的所舉辦之技能競 賽等。
二、技能競賽各項工作人員酬勞費 (一)競賽工作人
員 酬勞費
1.全日以每小時基本工資乘以 八,半日以每小時基本工資 乘以四。
2.延長作業時間在二小時以內 者,按每小時基本工資加給 三分之一支付。再延長工作 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每 小時基本工資加給三分之二 支付。每日延長作業時間以 四小時為限。
本項目人員包括:
1. 競 賽 作 業 工 作 人 員 : 負 責 籌 備 階 段 、 競 賽 當 日 及 競 賽 後 , 各 任 務 編 組 之 工 作 人 員 辦 理 有 關 競 賽 場 之 規 劃、布置、機具之洽借、材料 之採購、選手、裁判等人員食 宿之安排、經費核銷、維護競 賽安全及交通秩序等。
2. 競 賽 場 地 管 理 人 員 : 負 責 籌 備 階 段 、 競 賽 當 日 及 競 賽 後 , 競 賽 場 地 機 具 之 檢 修、安裝、材料之準備、保管、
密封、選手競賽崗位之規劃、
整理等。
3. 競賽服務人員:競賽當日及 前、後各一日負責對選手與 裁判等人員之各項服務,如 負責場地接待、導覽、材料之 搬運、場地清理 及美 容 職 類 之人體模特兒等。
附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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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支付標準 備 註
(二)裁判長競賽監 評酬勞費
全日三千元,半日一千五百元。 競 賽 當 日 裁 判 長 主 持 各 項 會 議、會議資料整理、監場及評分費 用。
(三)裁判人員競 賽監評酬勞費
全日二千五百元,半日一千二 百五十元。
競 賽 當 日 裁 判 人 員 參 加 會 議 監 場及評分費用。
(四)裁判助理酬勞 費
全日一千八百元,半日九百元。 競賽當日協助裁判競賽資料、材料 整 理 及 分數統 計等 行 政 庶務。
(五)專 業 人員酬 勞費
全日二千二百五十元,半日一 千一百二十五元。
1. 技術顧問:競賽當日提供技 術意見、故障點設置及維護 機具設備等。
2. 手語翻譯人員:聽障選手 競 賽試題及疑義等翻譯工作。
3. 標準化病人:健康照顧職類 選手施作時,提供專業配合。
(六)競賽場主任酬 勞費
全日二千元,半日一千元。 競 賽 當 日 負 責 督 導 該 競 賽 場 地 工作之競賽場主任酬勞費。
(七)競賽場副主任 酬勞費
全日二千元,半日一千元。 競 賽 當 日 負 責 統 籌該 競 賽 場 地 工 作 之 競賽場 副主 任 酬勞 費。
(八)籌備諮詢酬勞 費
每次二千五百元,每月支領總 額以一萬元為限。
舉 辦 國 手 培 訓 及 各 種 競 賽 命 題、成績確認、檢討會或其他與競 賽 相 關 籌 備 、 研 商會 議 時 , 提 供 辦 理 事項之 諮詢 意 見。
三、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及亞洲技能競賽各項工作人員酬勞費 (一)裁判長競賽
酬勞費
全日三千元,半日一千五百元。 競 賽 前 參 加 會 議 及 裁 判 人 員 講 習、競賽前參與競賽準備作業、競 賽當日評分及爭議處理等事宜。
(二)專業人員酬 勞費
全日二千二百五十元,半日一 千一百二十五元。
1. 指導老師:競賽前指導國手準 備作業及競賽當日襄助選手管 理等事宜。
2. 翻譯人員:競賽前參加翻譯人 員講習、協助裁判長翻譯競賽 試題、協助國手競賽準備作業 及競賽當日 協助釐清疑義等事 宜。
備註:
一、辦理技能競賽或國手加強訓練之各項工作人員如有交通及住宿需求者,比照「國內 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薦任級以下人員報支交通費及住宿費。
二、經核定出國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及亞洲技能競賽之裁判長、
指導老師及翻譯人員,出國旅費比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辦理,支領酬勞費者,
不得支給零用費、禮品交際及雜費。
三、其他競賽及培訓國手相關費用支出,依年度預算編列情形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標準支付。
四、本表支付標準以新臺幣為單位。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辦理
「109 年度技能競賽第三競賽場事務工作」甄選評分表
參與甄選單位名稱: 甄選委員代號:....................彌封線....................
甄選委員簽名: 日期: 年 月 日
本人無「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4 條及第 14 條之 1 所規定情事(簽名後請自行彌封)評 分完畢後請向上對折至虛線處黏貼密封。
甄選項目 配分 評審內容 得分
一、 履約能力 20 1.行政資源及設備,含各職類及報到場地空間規劃,重要設備規格、數量、新舊 程度等資訊。
2.對於工作計畫內容之瞭解度。
3.相關履約經驗。
二、 執行策略及 方式
30 1.工作計畫內容之完整性。
2.工作計畫內容之可行性。
3.提供外界參觀競賽之空間及動線規劃 4.額外承諾事項。
三、 專 案 管 理 人 力
15 1.計畫主持人之年資及學經歷。
2.專案人員之學經歷。
四、 價 格 之 完 整 性及合理性
25 1.經費預估結構合理性 2.費用計算合理性及完整性
五、廠商企業社會 責任(CSR)
指標
5 (一) 為員工加薪
(1) 事業單位近一年內曾替員工普遍性加薪。
【證明文件包括事業單位加薪公文或公告、團體協約、勞資會議紀錄、工 資清冊等,足以證明事業單位內勞工加薪文件】
【備註 1】配合本部公告之基本工資依法調升者非屬加薪。
【備註 2】調整勞保投保薪資資料非屬前開證明文件。
(2) 廠商切結於履約期間直接給予全職從事本勞務採購契約案勞工之薪資 (不含加班費)較高者。
(3) 廠商切結於得標後不因加薪而減少勞工原有勞動條件及福利。
3 (二) 主動縮減工時實施週休二日
優於勞動基準法法定正常工時規定,在每週正常工時 40 小時之前提下實施 週休二日。
【證明文件包括事業單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公告、團體協約、勞資會議 記錄,或其他止以證明實施週休二日之文件 】
2 (三) 提供員工「工作與生活平衡」措施
相關措施項目如:友善家庭措施、員工協助方案、企業托兒、健康促進、彈 性工時與工作安排措施(如上下班時間、中途接小孩及因事必須親自處理者 等以員工需求為主之彈性調整工作時間及多元休假等)。
【證明文件包括事業單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公告、團體協約、勞資會議 紀錄,或其他止以證明之文件】
總 分 100 得分加總 總分高於 90 分或低於
70 分,請敘明理由 序 位
備 駐 各甄選委員就參與甄選單位之工作計畫建議書內容或簡報等資料,依甄選評分表之甄選項目及配 分評定不同序位。每位委員對個別參與甄選單位評比序位合計數最低者為序位第一,且甄選分數 總計平均 70 分以上者決定為受託單位。序位第一之參與甄選單位有 2 家以上,且均得為決定受 託單位時,擇配分最高之甄選項目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決定為受託單位。如仍相同者,擇配分第 二高之甄選項目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決定為受託單位;如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附件 3
14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委託辦理
「第 50 屆全國技能競賽中區分區技能競賽(第 46 屆國際技能競賽國手選拔賽第 二階段國手選拔賽)事務工作」行政契約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以下簡稱甲方)委託○○○(以下簡稱乙方)辦理「第 50 屆 全國技能競賽-中區分區技能競賽西點製作、西餐烹飪、餐飲服務、麵包製作、中餐烹飪及旅 館接待等 6 職類事務工作」,經雙方同意,訂定本契約,以為共同遵行之依據。
第一條 工作內容:辦理「第 50 屆全國技能競賽中區分區技能競賽(第 46 屆國際技能競賽國 手選拔賽第二階段國手選拔賽)西點製作、西餐烹飪、中餐烹飪、麵包製作、餐飲服 務及旅館接待等 6 職類事務工作」,內容包括:
一、 籌組相關工作小組,並召開各工作小組分工籌備會議。
二、 協調及選定各職類競賽場地。
三、 辦理預算編列、請款及撥款事宜。
四、 辦理競賽前置材料物品採購及場地整備作業。
五、 辦理競賽期間選手及裁判報到、競賽現場維護及安全等相關事宜之處理。
六、 乙方應依妥善保管及銷毀技能競賽相關資料,應依甲方指示將參賽選手之成績檔案、
報名表、證明文件及前 3 名作品等相關競資料,於競賽結束當日(109 年○月○日)送交甲 方。
七、 協助競賽後競賽異議案處理。
八、 其他,經費核銷作業等事宜。
第二條 本契約執行期間自簽約日起至 109 年○月○日止。
第三條 本契約業務費為新臺幣○萬○,○○○元,材料費預估為新臺幣○萬○,○○○元,總 價為新臺幣○萬○,○○○元(以上皆含稅),有關價格給付依第一條工作內容及乙方 所編列預算,經雙方合議約定金額給付。
第四條 經費請撥與核銷:乙方應於簽約後,按雙方合議之項目及支給標準,編製經費概算 表後,開立發票或收據向甲方申請核撥辦理經費。競賽辦理完竣,乙方應檢附支出 憑證送審明細表、經費收支明細對照表及支出憑證向甲方辦理核銷,並隨時接受甲 方稽核;業務費如於競賽結束後發現經費不足部分將不再撥給並由乙方自行負擔,
若有結餘款應全部繳還甲方;材料費採覈實報銷,經費不足部分將由甲方撥補差額,
若有結餘款並應全部繳還甲方。
第五條 本契約所需人事費用由乙方造冊,經甲方同意後給付。
第六條 在執行期間內,乙方對於本契約內容、經費、用途或執行期間倘有事實需要,得提 出具體理由,徵得甲方書面同意後始得變更。乙方應按本契約執行,如執行契約內
容及範圍以外之相關業務事項,應事先報經甲方同意後辦理,不得蓄意隱瞞。
第七條 甲方得隨時派員查核監督執行情形,乙方應負責詳細說明、提供相關資料,並密切 協調配合,以確保計畫之品質與如期完成。
第八條 乙方應於競賽結束後一個月內,全數返還本案經費採購之相關國有公用財產(依財物 標準分類第 1 至 6 類)。
第九條 保密之義務
一、乙方於本契約執行中,對本案規劃設計內容、資料、文件及相關事宜(包含個人資料、
競賽試題等)應盡保密之義務,如未經甲方之書面同意,乙方及參與本契約之人員均 不得將參與規劃之任何文件資料等交與第三者或將內容對外發表,契約結束後亦同。
二、乙方及其所屬人員(含其代理人、受僱人或參與本案計畫之人員)應遵守甲方資訊安 全、個人資料保護相關規定,因執行本契約所獲得甲方之各項機密相關文件、資料或 任何不公開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均應負保密責任,不得洩漏,或 以任何形式(如:紙本,網路、隨身碟、隨身硬碟等工具或媒體)偷竊、洩漏或盜取 轉賣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藉以圖利。乙方及其人員之保密義務不因契約完成而終止。
三、乙方及參與本契約人員如因故意或過失洩漏前述資料,乙方概括承受所有責任,除應 負法律責任外,對衍生之損害並應負賠償責任。如有違反前項規定,除涉及刑事責任 移送檢察機關處理外,因而造成甲方受損害者,乙方亦應負民事賠償責任。
第十條 智慧財產權歸屬
一、依本契約完成之著作、資料檔案、程式或文件,其著作權為甲方所有,並以甲方為著 作人,乙方如有使用之需要,應先取得甲方書面同意,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乙方 不得對外發表。
二、乙方應與其執行本契約所聘僱之人員約定,有關著作、資料檔案、程式或文件之著作 權之權益,歸甲方所有,並以甲方為著作人。
三、乙方有侵害第三人或甲方之著作權時,乙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如發生第三人指控甲方侵害其與本行政委託有關之著作權之情形時,因此所生之訴訟 費、律師費等相關費用由乙方負擔,乙方並應協助甲方訴訟。
第十一條 契約終止
一、甲方依乙方所提供之各項工作,認為乙方不能達成預期之目的或委託工作因不可抗力 之因素而無法進行時,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終止契約。乙方如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而須終止契約之執行時,應即以書面通知甲方,並須經甲方同意及以書面通知乙方後,
始得終止契約。
二、契約終止後,乙方除應按實際工作進度結算費用,將已撥付之超額款項無息退還甲方 外,並應將契約終止前所完成之工作成果送交甲方。
16
三、乙方履約有下列過失或違約情形之一者,甲方應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契約;終止契約 得為一部分或全部:
(一)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二)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三)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四)乙方未依契約內容及範圍執行,蓄意隱瞞且未事先報經甲方書面同意,經查證屬 實情節重大者。
(五)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且未於通知期限內限期改進情節重大者。
(六)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影響大多數報名者或參賽者權益,經查證屬實情節重 大者。
(七)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影響甲方聲譽,經查證屬實情節重大者。
(八)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違背技能競賽公平、公正、公開之精神,或影響技能 競賽公信力,經查證屬實情節重大者。
(九)有違反本契約保密義務或侵害智慧財產權之情形者。
(十)逾期罰款累計金額達契約價金總額百分之 20 者。
(十一)違反本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情節重大者。
四、凡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未履行前項或本契約之規定,經甲方以書面解除契約者,
取消終止後之一切付款;另乙方應將已撥付之經費,附加法定利息返還甲方,並應賠 償甲方因此發生之費用及損失。
第十二條 違約處罰
一、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未能如期執行本契約時,每逾 1 日按實際委託經費千分之 3 計算逾期罰款,惟違約罰款之最高額度以本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 20 為限。逾期罰款 得自乙方未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甲方應通知乙方於甲方通知日起 30 日內繳交。
二、延期之原因如屬天災、地變、人力不可抗拒災禍發生或其他正當理由等事故,乙方得 以書面申請延期及免除責任,經甲方同意可免除其遲延之責任及逾期之罰款,乙方不 得提出補貼其延期費用等任何要求,並就因該事由所生之延遲期間順延執行期間。
三、乙方執行本契約如有違反安全保密義務及服務品質如未臻理想,乙方除應盡力補救外,
甲方並得在預撥給予乙方經費總額中酌情扣除,最高扣除其總額百分之 10。
第十三條 侵權行為
執行本契約人員如因執行本契約而違法或使自己或第三人遭受生命、身體、健康、財物 或其他權利之損害時,應由乙方負賠償責任,概與甲方無涉。若甲方因而須賠償他人之損害
時,乙方應負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爭議處理
一、雙方因執行本契約引起爭議時,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 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未能達成協議者,甲乙雙方同意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請求 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調整不成者,雙方同意依行政訴訟法規定辦理。
二、履約爭議發生時,甲乙雙方同意依下列原則處理履約爭議:
(一)爭議處理期間乙方仍應繼續執行本契約,但經甲方同意暫停履約者不在此限。
(二)乙方因爭議經甲方同意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不得就暫 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第十五條 乙方及其計畫執行人員執行本契約技能競賽業務時,有訴願法、行政訴訟法、國 家賠償法之適用。
第十六條 其他
一、本契約需修正或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本誠信合理之原則協議,經雙方同意後以換文 方式另行約定,修正時亦同。
二、本契約書正本 1 式 2 份,由甲乙雙方各執 1 份,另副本 2 份,由甲方保存備用。
三、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行政程序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四、本契約字句有疑義時,其解釋權歸屬於甲方。
立契約書人:
甲 方: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 代 表 人:分署長 林 淑 媛
地 址:臺中市西屯區協和里工業區一路 100 號
乙 方:
代 表 人:
地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 月 ○ 日
18
參加甄選廠商授權書
茲授權本機構(職稱及姓名) 先生/小姐
代表本機構出席 貴分署辦理「109 年度技能競賽第三競賽場事務工作」行政委 託案甄選及簽約有關會議,該員所作之任何承諾或簽認事項直接對本機構發生 效力,本機構確認被授權人之下列簽樣真實無誤。
被授權人簽樣:
身分證統一編號:
請惠予核備。
此致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
機構名稱:
(需加蓋機構印信)機構負責人簽暑:
(需與立案證書所列負責人相同)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參加甄選廠商聲明書
本廠商參加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辦理「109 年度技能競賽第三競賽場事務工 作」行政委託之甄選,茲聲明如下:
項次 聲明事項 是(打V) 否(打V)
一 本廠商之營業項目不符合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規定,無法於得標後作為 簽約廠商,合法履行契約。
二 本廠商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之情形。
三 本廠商是採購法第 38 條規定之政黨或與政黨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
四 本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是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所稱同時為規劃、設 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
五 本廠商是採購法第 39 條第 3 項所稱與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同 時為關係企業或同一其他廠商之關係企業。
六 本廠商已有或將有採購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稱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
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不正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成立之情形。
七 本廠商、共同投標廠商或分包廠商是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及採購法施 行細則第 38 條第 1 項所規定之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 商之廠商。【投標廠商應於投標當日遞送投標文件前至工程會網站 web.pcc.gov.tw 查詢自己(包括總公司及各分公司)、共同投標廠商、分包 廠商是否為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之拒絕往來廠商】
八 本廠商就本採購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及第 3 條所稱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
九 本廠商是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且合於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關於中小 企業認定標準之中小企業。(該認定標準第 2 條摘要如下:一、製造業、
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 8,000 萬元以下或經常 僱用員工數未滿 200 人者。二、除前款規定外之其他行業前一年營業額 在新臺幣 1 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 100 人者。)
(答「否」者,請於下列空格填寫得標後預計分包予中小企業之項目及金額,
可自備附件填寫)
項目╴╴╴╴╴╴╴╴╴╴╴╴╴╴╴ 金額╴╴╴╴╴╴╴╴╴╴
項目╴╴╴╴╴╴╴╴╴╴╴╴╴╴╴ 金額╴╴╴╴╴╴╴╴╴╴
合計金額╴╴╴╴╴╴╴╴╴╴
十 本廠商目前在中華民國境內員工總人數逾 100 人。
(答「是」者,請填目前總人數計╴╴╴╴人;其中屬於身心障礙人士 計╴╴╴╴人,原住民計╴╴╴人。)
十 一
本廠商屬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或經濟部投資審議委 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不得從事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
「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上開業務範疇及陸資資 訊 服 務 業 清 單 公 開 於 經 濟 部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網 站 http://www.moeaic.gov.tw/】【請查察招標文件規定本採購是否屬經濟部投 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 訊服務採購】
十 二
本廠商屬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或在臺陸資廠商,不 得從事影響國家安全之採購。【請查察招標文件規定本採購是否屬影響 國家安全之採購】
十 三
本廠商是原住民個人或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
(答「否」者,請於下列空格填寫得標後預計分包予原住民個人或政府立案之 原住民團體之項目及金額,可自備附件填寫。如無,得填寫「0」)
項目╴╴╴╴╴╴╴╴╴╴╴╴╴╴╴ 金額╴╴╴╴╴╴╴╴╴╴
項目╴╴╴╴╴╴╴╴╴╴╴╴╴╴╴ 金額╴╴╴╴╴╴╴╴╴╴
合計金額╴╴╴╴╴╴╴╴╴╴
20 附
註
1. 第一項至第七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 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2. 本採購如非屬依採購法以公告程序辦理或同法第 105 條辦理之情形者,第八項答「是」或 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 標對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者,依同法第 18 條第 1 項處罰】。 如屬依採購法以公告程序辦理或同法第 105 條辦理之情形者,答「是」、「否」或未答者,
均可。
3. 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三項未填者,機關得洽廠商澄清。
4. 本採購如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 訊服務採購,第十一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如非屬上開採購,答「是」、「否」或未答者,均可。
5. 本採購如屬影響國家安全之採購,第十二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
不得作為決標對象;如非屬上開採購,答「是」、「否」或未答者,均可。
6. 本聲明書填妥後附於投標文件遞送。
7. 本採購如屬依採購法以公告程序辦理或同法第 105 條辦理之情形者,且本廠商就本採購 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及第 3 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 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8 條第 3 項處罰。
投標廠商名稱:
投標廠商章及負責人章:
日期:
(108.6.3 版)
「109 年度技能競賽第三競賽場事務工作」行政委託甄選案 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
廠商統一編號:
投標廠商名稱 負責人 身分證號碼
投標廠商地址 電 話 傳 真
計畫聯絡人 電 話 傳 真
符合何類 投標資格
□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
□登記有案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
□公私立學校
*以下表內文件,由主辦單位審查時填寫
投標廠商應具備之證明文件(如▲註記)
文件名稱 公司 法人團體 公私立學校 是否具備 (一) 參與甄選單位檢附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 ▲
□是 □否 (二) 公私立學校及公立機構得以組織條例或規程或檢具由學校出具同意參加甄選本案之文件
正本代替設立證明文件。
▲
□是 □否(三) 參與甄選單位信用之證明。
▲ ▲
□是 □否(四) 參與甄選單位納稅之證明。
▲ ▲
□是 □否(五) 投標廠商聲明書。
▲ ▲ ▲
□是 □否(六) 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 ▲ ▲
□是 □否 說明:上開資料請依序置於公文封內,除本(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未檢附者得補件外,其餘各項證 明文件部份或全部欠缺者,開標後不得補件,請投標廠商謹慎核對後依順序排列後裝入公文封。評審結果:□ 合格 □ 不合格
業務單位簽章 單位主管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