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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年度補助業界開發國際市場計畫作業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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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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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年度補助業界開發國際市場計畫作業原則

主辦單位: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執行單位: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管理科學學會 諮詢專線:(02)3343-5421、(02)3343-5408 傳 真:(02)3343-5422

地 址:10093 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 73 號 3 樓

網 址:補助業界開發國際市場計畫網頁

https://www.imdp.org.tw/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https://www.trade.gov.tw/

(2)

1

目錄

壹、前言 ... 2

貳、申請資格 ... 2

參、申請範圍 ... 3

肆、申請補助額度類別及條件 ... 3

伍、申請方式、應備資料及受理期間 ... 3

陸、全程作業程序 ... 5

柒、各階段作業說明及注意事項 ... 6

捌、補助經費說明 ... 9

玖、其他 ... 10

拾、附件 附件一、切結書 ... 13

附件二、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同意書 ... 14

附件三、海外據點規劃表 ... 15

附件四、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範本及格式 ... 16

附件五、計畫書格式 ... 20

附件六、產業類別分類表 ... 42

附件七、專案契約書(草案) ... 43

附件八、補助業界開發國際市場計畫經費編列原則 ... 50

附件九、受補助單位辦理推廣貿易業務核銷應行注意事項 ... 53

附件十、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 57

(3)

2

壹、前言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簡稱貿易局)為協助國內廠商布建海外通路,辦理補助業界開 發國際市場計畫(以下稱本計畫),並委託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管理科學學會執行(以下簡稱執 行單位)。本計畫有別於參展團、拓銷團、買主媒合等傳統推廣活動性質,透過專案補助方 式,協助廠商布建海外行銷通路,以推廣臺灣產品及提升我國廠商之出口競爭力。為利本 計畫補助作業有所循,爰依據「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訂定本作業原則。

貳、申請資格

一、依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公司或商號(以下均稱廠商),且依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向貿 易局登記之廠商。

二、109 年 1 月 1 日至 109 年 12 月 31 日具有出進口實績。

三、申請廠商至收件截止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符申請資格:

(一)屬陸資企業(依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服務之股權狀況或經濟部 投資審議委員會之陸資來臺事業名錄為準)。

(二)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且廠商淨值(股東權益)為負值。

(三)最近 5 年內曾有執行政府補助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四)有因執行政府補助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五)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六)有欠繳應納推廣貿易服務費之紀錄。

(七)109 年 9 月 1 日至 110 年 8 月 31 日,有受撤銷、廢止出進口廠商登記或停止輸 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處分紀錄者。

(八)計畫申請內容已獲其他政府補助計畫之情事。

(九)自 105 年度起,已累計獲 3 次補助,且自最後一次獲補助年度起算,未逾 3 年 度者;若已累計獲 2 次補助,不得申請 2 年期計畫。

(十)自 105 年度起,曾受本計畫補助之廠商有因經費挪為他用、進行不當宣傳或為 其他使人誤導混淆之行為而受解除契約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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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參、申請範圍

一、以「布建海外行銷通路」為主,廠商可於計畫中提出具多元、創新、能發揮虛實整 合效益之加值作法,或整體解決方案(Total Solution),惟補助範圍排除參展、拓銷團 及買主媒合等推廣活動。

二、布建通路態樣包括新設如分公司、子公司、展示中心、發貨倉庫或其他類似性質之 據點,或新增代理商/經銷商等。

肆、申請補助額度類別及條件

一、補助上限500萬元:符合申請資格之單一企業得申請。

二、補助上限1,000萬元:限符合申請資格之多家(2家以上)企業聯合申請。

註:廠商可提出111年至112年之2年期計畫,廠商受補助後,依第一年執行成果,擇優推 薦至112年簡報審查,惟廠商仍須配合112年本計畫公告時程,依規定提出申請應備 資料。

伍、申請方式、應備資料及受理期間

採「線上申請」受理,說明如下:

項目 說明

申請 方式

請至計畫網站(https://www.imdp.org.tw/),點選「線上申請」登入平台辦理申請作業。

申請 應備 資料

一、 資格文件(請加蓋公司或商號及負責人章後上傳電子檔):

(一)近 3 個月內由財政部國稅局出具之營利事業無違章欠稅證明(納稅義務人違 章欠稅查復表)。

(二)近 3 個月內之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所或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證明文 件)1

(三)109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須包含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 表等)及繳費收執聯(或相關證明資料)。

(四)切結書(詳見附件一)。

(五)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同意書(詳見附件二,公司或商號負責人、計畫 主持人、計畫聯絡人及參與計畫人員均須親簽)。

(六)海外據點規劃表(詳見附件三,請至系統填寫)。

(七)廠商新增直營據點或代理/經銷商據點,應提供地址,俾利外館能事先評估 據點之妥適性。

(八)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範本及格式2(詳見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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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九)合作契約書(申請補助上限 1,000 萬元者)。

二、 計畫書:須使用「線上申請」系統,撰寫計畫書(詳見附件五)3

註1:票據交換所官網已註明「網路票信查詢下載列印之資料,僅供申請人參考,不得作為證明等 其他用途」,故請勿自行於官網付費申請信用證明。

註2: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若申請廠商之利害關係人為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請務必填寫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表格詳如附件);若申請廠商獲本計畫補助,其利害關 係人關係經貿易局政風室確認後公告。

註3:若有意提出2年期計畫之廠商,請於系統內選填2年期計畫書。

受理 期間

一、自即日起至 8 月 31 日(二)23 時 59 分止,送出線上申請,逾時概不受理。

二、服務窗口:

陳宥里小姐,電話:(02)3343-5421,E-Mail:emma.chen@mail.management.org.tw;

阮于軒小姐,電話:(02)3343-5408,E-Mail:candyr@mail.management.org.tw; 傳真:(02)3343-5422

其他 說明

申請資料經送件後,「資格文件」有缺漏或錯誤之處,廠商應於通知期限內補正,

計畫書不得補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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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陸、全程作業程序

作業說明 作業流程圖

1.申請階段

1-1.廠商提出計畫申請:

符合申請資格廠商備妥「申請應備資料」,

完成線上申請。

1-2.資格審查及補件:

資格文件有缺漏或錯誤之處,廠商應於通知 期限內補正,逾期未完成者,視同自動放棄,

將不予以受理。

2.審查階段

2-1.書面審查:

由審查委員會進行書面審查,並依書審結果 擇優(約申請案之 40%)進入簡報審查。

2-2.簡報審查:

廠商於簡報審查會議進行簡報(得視疫情改 為線上)及答詢。

2-3.核定及公告:

由貿易局召開決審會議,核定及公告正備取 廠商名單。

3.簽約及撥款階段

廠商依審查委員意見修正計畫書、完成簽約並於 契約生效後,由執行單位撥付廠商第 1 期補助款 (為補助款 10%)。

4.期中審查

廠商繳交期中報告及請款文件,經審查通過後,

撥付第 2 期補助款,累計撥付上限為補助款之 50%。

5.實地訪視

廠商需配合國內、外實地訪視。

6.期末審查

廠商繳交結案報告及請款文件,並出席期末審查 會議進行簡報及答詢,依期末審查結果撥付第 3 期補助款。

3.簽約及撥付第 1 期款

4.期中審查及撥付第 2 期款

6.期末審查及撥付第 3 期款

5.實地訪視 不符合

通知 補 件

不予 受理

不通過 不予 補助 申復

通 過

2-2.簡報審查

2-3.核定

符 合

1-1.廠商完成線上申請

1-2.資格審查

2-1.書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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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柒、各階段作業說明及注意事項

一、申請階段

(一)申請廠商自完成申請起即不得就申請行為、補助計畫、補助金額與申請人之其 他商業行為作不當連結、進行不當宣傳或為其他使人受誤導或混淆之行為。

(二)多家廠商聯合申請時,主導廠商應先與共同執行廠商簽訂「合作契約書」。

(三)計畫類別應依本計畫產業別分類進行選填(詳見附件六)。

(四)受 COVID-19 疫情影響,近期國際經濟情勢急速變遷,各國邊境仍持續管制,

申請廠商應提出因應疫情變化之妥適計畫內容。

二、審查階段

(一)書面及簡報審查項目、比重:

審查項目 內容 書面審查

比重

簡報審查 比重 1.計畫目標

與效益

(1)符合本補助計畫目的

(2)計畫之長短期目標與效益合理 (3)預期效益(KPI)明確而可衡量

30% 25%

2.布建通路 之規劃與 開發

(1)創新-跳脫傳統模式,採取新型態的通路或業務模式 (2)多元-配合市場當地情境,採取適切的通路作法與工

(3)整合-通路成員資源、工具,有效配置發揮綜效

40% 40%

3.計畫執行 能力及可 行性評估

(1)針對欲布建市場掌握商情的程度

(2)計畫之可行性及具體作法、進度合理性、風險管理 (3)團隊執行能力與經費規劃

(4)多家聯合申請者,其合作契合度、合作模式及分工 之合理性

30% 25%

4.簡報內容

及詢答 簡報內容及詢答之完整性 10%

5.其他審查 參考項目

(1)於新南向市場布建通路 (2)產業別屬 5+2 產業創新

(3)申請廠商屬中小企業,或為近 3 年獲出進口績優廠商、國磐獎、小巨人 獎、潛力中堅企業之企業

(4)申請廠商是否有曾於貿易局公告獲核定補助計畫後,主動放棄補助資格 之紀錄

(二)審查委員會得由產官學專家組成,協助本計畫書面審查及簡報審查(得視疫情改 為線上)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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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廠商應由計畫主持人或指派高階主管出席簡報審查會議。

(四)申請廠商所提之據點,必要時得由貿易局請經濟部駐外單位評估該據點之合適 性。

(五)審查結果之正備取廠商名單將由貿易局公告並函知廠商補助金額,另將於本計 畫網站公告正備取廠商名單。

(六)廠商申請計畫之審查結果(含審查委員之審查意見),由執行單位發函通知,廠 商如對審查結果有異議,得於收到通知函 7 日內,以正式函文向貿易局提出申 復,惟以 1 次為限;廠商所提之申復資料僅限於原提案計畫已存在之事實,新 增或補充之資料不得納入。

三、簽約階段 (一)簽約:

1.由執行單位函知契約簽訂時間,廠商若未於時限內辦理簽約者,喪失受補助資 格。

2.多家廠商聯合申請案簽約時,主導廠商應與共同執行廠商簽訂「合作契約書」, 並於契約書中載明雙方工作分配與權利義務(其所載一切義務與責任均與貿易 局無涉),再與執行單位簽約,並依該契約書執行計畫。

(二)執行期間:111 年 1 月 1 日至 111 年 11 月 10 日止。

(三)簽約應備資料:

1.領取第1期補助款之領據(金額為補助款10%)。

2.履約保證金(金額為補助款10%),以現金、即期支票、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 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有效期間至111年12月31日)等方式繳納。

3.專案契約書(詳見附件七)。

4.匯款申請書。

5.修正後簽約計畫書(含電子檔)。

四、執行階段

(一)繳交期中報告:於111年6月5日前上傳至5月底執行進度之期中報告至線上系統,

另函送經費核銷文件。

(二)查核作業:

1.前述期中報告,經書面審查,若有執行進度異常或落後情形,將進行簡報審查 或進行國內實地訪視。

2.為瞭解計畫執行情況,貿易局及執行單位得挑選個案進行國內、外實地訪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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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若經發現廠商執行計畫有不符合規定或有需改進強化之處,廠商應於期限內 進行調整,該結果亦將作為期末審查之參考。

(三)計畫變更:

1.不得變更之項目:

(1)多家廠商聯合申請成共同執行廠商,計畫經核定後不得變更(如廠商有退出 者,則需辦理計畫終止)。

(2)不屬上述情形,其他經核定後之計畫實質內容,不得變更。

2.其他項目變更:因計畫實際執行需變更人事、海外活動時間、城市等項目者,

應於該項目預定執行15日前,以公文向執行單位敘明變更理由及變更內容,

經貿易局審核同意後,始得辦理變更。

(四)計畫終止及解除:

1.因不可抗力因素或情事變更而無法完成,或繼續執行不利整體效益時,應發函 至執行單位提出終止申請,經貿易局審核同意後,得終止該計畫。

2.廠商受補助計畫之執行有「經費挪為他用」、「進行不當宣傳或為其他使人誤 導或混淆之行為」之情事者,如查證屬實即解除契約,且 5 年內不得申請本計 畫之補助。

五、結案階段

(一)受補助廠商應於計畫結束日(111年11月10日)前繳交下列文件:

1.結案報告及佐證資料(如:據點、活動照片、影片及相關紀錄、文宣品及其他 有關之資料等)上傳至線上系統。

2.函送經費核銷文件及退還履約保證金之領據。

3.廠商滿意度調查表(線上問卷)。

(二)廠商應指派計畫主持人或高階主管出席期末審查會議進行報告。

(三)審查項目、比重如下:

審查項目及比重 一、計畫原規劃進度執行情形(25%)

二、計畫經費運用合理性(25%)

三、計畫原訂績效指標(KPI)的達成情況(50%):

(一)量化指標

請列出計畫對廠商之量化效益,如:

1.海外代理/經銷商增加

2.海外據點增加【銷售門市(零售點)、展示中心、發貨倉庫或其他相類似性質之 據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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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項目及比重 3.海外營業額/出口金額增加/出口成長率 4.其他與計畫相關之量化指標

(二)質化指標

請列出計畫對廠商、產業、經濟及社會之影響,如:

1.對廠商之影響:

如:建立多元、創新及整合行銷模式,促使廠商國際行銷實力的提升/國際化經 驗的移植(如:目標市場深耕情況、目標市場的熟悉與掌握、區域內市場擴散 情況、國際化行銷經驗的複製與創新、行銷活動與工具的種類與活動迴響) 或廠商內部國際行銷人才能量增加等。

2.對產業、經濟及社會之影響:

如:增加產業整合之綜效、提升產業競爭力等。

(四)廠商應於計畫結束後 5 年內,配合辦理成效追蹤調查及成果展示或宣傳活動,

協助提供成果運用、投資金額、創造產值等計畫成效資料。

捌、補助經費說明

一、每一申請案之總經費應包括政府補助款及申請廠商之自籌款二項,其中政府補助 款不得超過全案總經費之 50%;另申請廠商之自籌款不得大於公司或商號實收資 本額(補助款≦自籌款<實收資本額),且實支金額應達全案總經費之 50%以上。

二、補助款分 3 期撥付:

(一)第 1 期款:廠商於簽約前,應交付履約保證金(為補助款 10%)及領據,再由執 行單位撥付補助款之 10%。

(二)笫 2 期款:於期中審查時,廠商函報領據、經費支用明細表、原始憑證及佐證 資料等,經期中報告審查通過後,依動支經費核實撥付第 2 期補助款,累計撥 付上限為補助款之 50%。

(三)第 3 期款:於期末審查時,廠商函報計畫結案報告、各項活動紀錄、領據、經 費收支明細表、原始憑證及佐證資料等,經期末審查通過後,依動支經費核實撥 付第 3 期補助款,並無息發還履約保證金;如執行成效不佳或有異常之個案,

依審查委員審查結果並經函報貿易局同意後,辦理補助款核減或視情況追回已 撥付之補助款。

三、受補助計畫經審查認定廠商有違反本作業原則之禁止行為者,得視違規情節解除或 終止契約。廠商如經認定為惡意,履約保證金沒收不予發還,並視解除或終止契約 情形,追繳廠商全部或部分補助款。倘係不可抗力或情事變更之因素,經貿易局同 意後終止契約者,依實際執行狀況,廠商繳回未執行部分之補助款後,履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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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予退還。

四、廠商應設立專帳管理政府補助款及自籌款,補助款及自籌款應依計畫書及契約之約 定運用。

五、受補助計畫經費僅限定為布建通路所需經費項目,自籌款及補助款支付科目範圍應 以經常門項目為限,並均列入查核範圍,各項經費科目之編列原則及規定,請參閱

「補助業界開發國際市場計畫經費編列原則(附件八)」、「受補助單位辦理推廣貿 易業務核銷應行注意事項(附件九)」及「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附件十)」。支出憑 證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且相關原始憑證日期應以計畫執行期間內 為限。

六、本計畫經費支出若由政府補助款支付(全額及部分皆適用),需附上原始憑證正本;

若由自籌款支付則僅需檢附與正本相符之原始憑證影本;另本計畫辦理經費核銷時 應以含稅價列支。

七、如有不符合相關會計規定之支用項目,受補助廠商應將該項目費用之補助款繳回。

八、依「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接受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 公營事業補助,如涉及採購事項,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並達政府採購 法所定之公告金額者,應依該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九、本計畫補助款係由貿易局於當年度編列之預算予以支應,因不可歸責於貿易局之原 因時,如立法院凍結預算、或刪減預算,或有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貿易局或執 行單位無法依本作業原則規定撥付補助款,受補助廠商不得異議,且不得對貿易局 或執行單位提出損害賠償或其他任何請求。

玖、其他

一、 為確保審查作業之公平與保密性,審查委員及執行單位均需簽署保密協定,並對執 行任務時所知悉他人應秘密之資訊,遵守保密及利益迴避原則。

二、 申請廠商所提供及填報之各項資料,皆應與申請廠商現況、事實相符,絕不可侵害 他人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或營業秘密等相關智慧財產權,否則應負一切法律責 任。

三、 本計畫如有進行補助廠商意見調查,其結果與相關資訊,皆屬機密文件,由執行單 位負責管理,未經貿易局同意不得對外公開。

四、 受補助廠商有未依本作業原則相關規定辦理之情事,將列為其執行計畫之考核紀錄,

並作為次一年度申請計畫之審核參考。

五、 受補助廠商於1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或111年度執行計畫期間,若有違反環境 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或其他違法行為,其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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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認定者,應撤銷或廢止其獲得之補助,並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

六、 接受本計畫補助之廠商,請落實性別平等,促進並保障女性就業機會。

七、 與補助相關之各式表格建置於「補助業界開發國際市場計畫」網站(www.imdp.org.tw)

「下載專區」項下,請廠商自行下載使用,務必請確實使用規定之表格,且詳實填 寫各欄位,以利審核。

八、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行 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說明如下:

(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規定略以: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原則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

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例外情形於符合該法第 14 條第 1 項但書情形,不在此限。例如於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 方式辦理之補助,或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 同意之補助,則例外得予交易,惟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應於補助案件行為前,

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此即事前揭露義務。

(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所定關係人範圍包括:

(1)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2)二親等以內親屬、或(3)公職人員或 前 2 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 之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4)但屬政府或公股指派、遴聘代表 或由政府聘任者,不包括之。

(三)身分關係須事前揭露假設案例:

 廠商之董事為貿易局簡任 12 職等主管的配偶(或二親等親屬),則該廠商若向 貿易局申請依法令公平公開辦理之補助,即有事前揭露之義務。

 廠商之經理人為民意代表(立委),則該廠商若向中央行政機關(貿易局)申請依 法令公平公開辦理之補助,即有事前揭露之義務。

(四)提醒申請人如有符合前述應向貿易局主動表明身分關係之情形,請參閱公職人

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並詳實填寫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併附於補

助申請文件中。

(五)針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及有無需要辦理「身分關係揭露」等程序,

如有相關疑義歡迎洽詢貿易局政風室,電話:(02)2351-0271。

拾、附件

附件一、切結書

附件二、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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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海外據點規劃表

附件四、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範本及格式 附件五、計畫書格式

附件六、產業類別分類表 附件七、專案契約書(草案)

附件八、補助業界開發國際市場計畫經費編列原則

附件九、受補助單位辦理推廣貿易業務核銷應行注意事項 附件十、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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