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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及社員代表費用支給標準第 2 條修正 條文
第 2 條 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公費支給標準如下:
一、上一年度決算依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 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以下稱呆帳處理辦法)第二條、
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提足準備者,得以其決算後稅前盈餘萬 分之三核計其理事、監事每月支給之公費,每人每月公費,
最高以新臺幣三萬元為限,未達新臺幣一萬元者,得以新臺 幣一萬元計;未依呆帳處理辦法提足準備者,不得支給。
二、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因辭職、解任、改選或補選而卸任 或就任,其任職期間未滿一個月者,按實際任職日數比例計 給公費。
三、信用合作社駐社理事主席及兼任總經理或職員之理事,其 已支領固定薪給者,不得再支給公費。
四、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連續三個月未出席當月法定會議,
不得支給缺席月份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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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及社員代表費用支給標準 第 2 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原條文 本會核定條文 說明
第 2 條 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 公費支給標準如下:
一、上一年度決算依信用合 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 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 呆帳處理辦法(以下稱 呆 帳 處 理 辦 法 ) 第 二 條、第四條及第五條規 定提足準備者,得以其 決算後稅前盈餘萬分之 二核計其理事、監事每 月支給之公費,每人每 月公費,最高以新臺幣 三萬元為限,未達新臺 幣八千元者,以新臺幣 八千元計;未依呆帳處 理辦法提足準備者,不 得支給。
二、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 因辭職、解任、改選或 補選而卸任或就任,其 任 職 期 間 未 滿 一 個 月 者,按實際任職日數比 例計給公費。
三、信用合作社駐社理事主 席及兼任總經理或職員 之理事,其已支領固定 薪給者,不得再支給公 費。
四、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 連續三個月未出席當月 法定會議,不得支給缺 席月份公費。
信用合作社上一年度平 均逾期放款比率較前一年度
第 2 條 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 公費支給標準如下:
一、上一年度決算依信用合 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 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 呆帳處理辦法(以下稱 呆 帳 處 理 辦 法 ) 第 二 條、第四條及第五條規 定提足準備者,得以其 決算後稅前盈餘萬分之 三核計其理事、監事每 月支給之公費,每人每 月公費,最高以新臺幣 三萬元為限,未達新臺 幣一萬元者,得以新臺 幣一萬元計;未依呆帳 處理辦法提足準備者,
不得支給。
二、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 因辭職、解任、改選或 補選而卸任或就任,其 任 職 期 間 未 滿 一 個 月 者,按實際任職日數比 例計給公費。
三、信用合作社駐社理事主 席及兼任總經理或職員 之理事,其已支領固定 薪給者,不得再支給公 費。
四、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 連續三個月未出席當月 法定會議,不得支給缺 席月份公費。
信聯社說明:
1. 過去為鼓勵信合社降低逾放 比率,增提備抵呆帳,爰於 第 2 項訂定理監事公費彈性 支給之規定,考量金融環境 已大幅變遷,並避免文義不 清之困擾,爰刪除第 2 項規 定。
2. 鑒於理事監事責任重大,其 公費下限八千元實屬偏低,
又經營環境不佳,各社獲利 不易,爰修正第 1 項第 1 款 公費核算比率,由決算後稅 前盈餘萬分之二提高至萬分 之四,且公費下限金額由八 千元提高至一萬二千元,惟 各社仍得審視財務狀況後酌 減。
本會意見:
1. 查信合社理監事任職期間,
除按月領取公費外,並依稅 後盈餘分配理監事酬勞金、
社股股息及交易分配金(信 合社法第 23 條),且有赴國內 外 考 察 研 習 (支 給 標 準 第 5 條)、三節節金、輔導社業務 專案津貼、選務工作津貼(支 給標準第 8 條)等支給項目。
2. 審視信聯社所提第 1 項第 1 款修正條文,核算比率由決 算後稅前盈餘萬分之二調高 為萬分之四,下限金額由八 千元提高至一萬二千元,分 別增加 100%及 50%,調升幅 度甚大;且依信聯社版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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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逾期放款比率減少百分 之十五以上或上一年度平均 逾期放款比率低於全體信用 合作社平均數,並因提列準 備、打銷呆帳或認列出售不良 資產損失,致依前項第一款標 準核計之公費未達新臺幣一 萬六千元,且上一年度決算依 呆帳處理辦法提足準備,自有 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達 百分之八以上者,其理事、監 事每月支給之公費由各該社 斟酌財務狀況於不超過新臺 幣一萬六千元範圍內支給。
算,將有 9 家規模較小之信 合社理監事公費總額占其稅 前盈餘比率超逾 10%(金門信 用甚至達 45%之高),爰為避免 理監事公費驟增衝擊各社盈 餘,以循序漸進方式調整,
公費核算比率由決算後稅前 盈餘萬分之二提高至萬分之 三,且公費下限金額由八千 元 提 高 至 一 萬 元 (分 別 增 加 50%及 25%),餘依信聯社所提 建議內容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