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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修正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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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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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修正總說明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前於民國九 十年十一月十五日訂定發布,歷經十次修正發布。

ㄧ百零五年二月五日考試院、行政院、司法院會銜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考 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三十六條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於 公務人員普通考試及特種考試四等考試以下之考試基礎訓練課程成績增列「專 題研討」評分項目,爰配合調整本要點各等級基礎訓練之測驗題型及配分比 例。另為因應訓練辦法增列第四十條之一及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

明訂性質特殊之高等及普通考試類科或特種考試錄取人員訓練(以下簡稱性質 特殊訓練)成績不及格之效果,配合增訂性質特殊訓練成績不及格之處理方 式。另為應實務運作需要,修正訓練成績報送程序規定,本要點 共計修正九 點,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 配合公務人員普通考試及特種考試四等考試以下之考試增列「專題 研討」評分項目,調整基礎訓練測驗題型及配分比例,並酌作文字修正。

(修正要點第二點)

二、 修正各等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專題研討」之研討範圍、研 討題目、分組方式、書面報告製作及進行方式。(修正要點第三點)

三、 修正基礎訓練課程成績測驗之測驗範圍、測驗題型與測驗時間。(修正要 點第四點)

四、 配合培訓業務資訊系統整合,修正基礎訓練成績報送程序。另配合實務運 作需要,明列輔導人員應詳實觀察記錄「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 期間待觀察行為紀錄單」,俾資明確。(修正要點第五點)

五、 配合訓練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及實務運作需要,修正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 之報送規定。(修正要點第八點)

六、 配合訓練辦法第四十條之一、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增列性質 特殊訓練成績不及格之處理程序。(修正要點第九點)

七、 配合實務運作需要,修正訓練成績報送程序規定並增列附件四。(修正要 點第十點)。

(2)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一、 為 規 範 公 務 人 員 考 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 考核事宜,以客觀、

公正、公平之方式考 核訓練成績,特訂定 本要點。

一、為規範公務人員考試 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 核事宜,以客觀、公 正、公平之方式考核 訓練成績,特訂定本 要點。

本點未修正。

二、基礎訓練成績考核項 目及所占訓練成績總 分之百分比如下:

(一)本質特性:百 分之二十五。

1、品德:包括 廉 正 、 忠 誠 、 負 責 、 涵 養 、 榮 譽 及 團 隊 精 神 等 , 占 百 分 之十。

2、才能:包括 領 導 、 表 達 、 學 識 、 反 應 、 創 意 、 判 斷 、 思 維 、 胸 襟 、 見 解 及 溝 通 等 , 占 百分之八。

3、生活表現:

包 括 規 律 、 精 神 、 整 潔 、 儀 表 、 談 吐 及 關 懷

二、基礎訓練成績考核項 目及所占百分比如下

(一)本質特性:百 分之二十五。

1、品德:包括 廉 正 、 忠 誠 、 負 責 、 涵 養 、 榮 譽 及 團 隊 精 神 等 , 占 百 分 之十。

2、才能:包括 領 導 、 表 達 、 學 識 、 反 應 、 創 意 、 判 斷 、 思 維 、 胸 襟 、 見 解 及 溝 通 等 , 占 百分之八。

3、生活表現:

包 括 規 律 、 精 神 、 整 潔 、 儀 表 、 談 吐 及 關 懷

一、第一項增列「訓練成 績總分之」文字,俾 資明確。

二、配合公務人員普通考 試及特種考試四等考 試以下之考試增列「

專題研討」評分項目 規定,修正第一項第 二款之規定,調整測 驗題型及配分比例,

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為期明確,原第三款 調整為第二項,並酌 作文字修正。

(3)

待 人 等 , 占 百分之七。

(二)課程成績:百 分之七十五。

1、專題研討:

百 分 之 三 十。

2、測驗成績:

占 百 分 之 四 十 五 。 其 測 驗 題 型 為 實 務 寫 作 題 及 選 擇 題 , 各 占 百 分 之 五 十。

訓練 成績 之計算 ,均 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

,小數點第三位採四 捨五入方式計算。

待 人 等 , 占 百分之七。

(二)課程成績:百 分之七十五。

1、高等考試三 級 考 試 及 特 種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以 上 之 考 試 : 專 題 研 討 成 績 占 百 分 之 三 十 ; 測 驗 成 績 占 百 分 之 四 十 五 , 其 測 驗 題 型 為 實 務 寫 作 題 及 選 擇 題 , 各 占 百 分 之 五十。

2、普通考試及 特 種 考 試 四 等 考 試 : 測 驗 成 績 占 百 分 之 七 十 五 , 其 測 驗 題 型 為 實 務 寫 作 題 及 選 擇 題 , 各 占 百 分 之 五 十。

3、初等考試及 特 種 考 試 五 等 考 試 : 測 驗 成 績 占 百 分 之 七 十

(4)

五 , 其 測 驗 題 型 為 實 務 寫 作 題 及 選 擇 題 , 各 占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及 百 分 之 七十五。

4、高等考試三 級 考 試 及 特 種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以 上 之 考 試 免 除 部 分 基 礎 訓 練 者 : 測 驗 成 績 占 百 分 之 七 十 五 , 其 測 驗 題 型 為 實 務 寫 作 題 及 選 擇 題 , 各 占 百 分 之 五十。

(三)前二款成績均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第 二 位 , 小 數 點 第 三 位 採 四 捨 五 入 方 式 計 算。

三、基礎訓練之專題研討

,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研討範圍: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及 特 種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以 上 考 試 , 以 訓 練 課 程 配 當 表 「

三、基礎訓練之專題研討

,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研討範圍:以 訓 練 課 程 配 當 表 「 初 任 薦 任 人 員 應 具 備 之 能 力 」 相 關 課 程 為 範 圍 , 以

一、配合訓練辦法第三十 六條第一項規定,各 等級公務人員考試錄 取人員基礎訓練均實 施「專題研討」評分 項目,爰於第一款增 訂普通考試及特種考 試四等考試以下之考

(5)

初 任 薦 任 人 員 應 具 備 之 能 力

」 相 關 課 程 為 範 圍 ; 普 通 考 試 及 特 種 考 試 四 等 考 試 以 下 之 考 試 , 以 訓 練 課 程 配 當 表

「 初 任 委 任 人 員 應 具 備 之 能 力 」 相 關 課 程 為 範 圍 。 以 上 課 程 安 排 於 結 訓 前 一 週 實 施 完畢為原則。

(二)研討題目: 由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保 訓 會 ) 聘 請 講 座 命 題 , 並 由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 以 下 簡 稱 文 官 學 院 ) 提 供 各 基 礎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之 各 組 受 訓 人 員擇一研討。

(三)分組方式: 各 基 礎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應 於 第 一 週 將 受 訓 人 員 採 異 質 性 分 成 若 干 組

, 每 組 以 不 超

安 排 於 開 訓 後 第 三 週 實 施 完 畢為原則。

(二)研討題目:由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 以 下 簡 稱 文 官 學 院 ) 聘 請 講 座 命 題 , 彙 整 提 供 各 組 受 訓 人 員 擇 一 研 討。

(三)分組方式: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應 於 第 一 週 將 受 訓 人 員 採 異 質 性 分 成 若 干 組 , 每 組 以 不 超 過 八 人 為 原 則 , 並 於 研 討 時 聘 請 二 名 講 座 共 同 主 持。

(四)書面報告製作

1、內容:報告 內 容 有 引 用 資 料 者 , 應 註 明 資 料 來 源 , 並 明 列 參 考 書 目 , 以 避 免 侵 害 著 作 權 。 報 告 字 數 以 三 千 字 至 五 千 字為原則。

試「專題研討」之研 討範圍。另配合現行 高等考試以上考試基 礎訓練訓期為五週,

普通考試及初等考試 基礎訓練訓期為四週

,爰將專題研討課程 時間修正為結訓前一 週實施,以符實需。

二、茲以專題研討係屬課 程成績之評分項目之 一,為杜爭議,避免 文官學院同時辦理訓 練執行及評量命題事 宜,爰修正第二款規 定,將文官學院聘請 講座命題修正為保訓 會聘請講座命題,惟 仍由文官學院提供各 基礎訓練機關(構)

學校之各組受訓人員 擇一研討。

三、第四款第一目自現行 同點第四款第二目移 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第四款第二目自現行 同點第四款第一目移 列,增列書面報告之 內容撰寫原則,原「

報告字數」修正為「

報告本文字數」。為 避免框限受訓人員思 考,「本文:應含前 言、…、解決方案及

(6)

過 八 人 為 原 則

, 並 於 研 討 時 聘 請 二 名 講 座 共同主持。

(四)書面報告製作 及繳交:

1、書面報告應 含 封 面 、 摘 要 、 本 文 、 參 考 書 目 及 分 組 討 論 紀 錄 各 一 式 三 份。

2、報告本文字 數

以 三 千 字 至 五 千 字 為 原 則 。 本 文 以 包 含 前 言 、 現 況 分 析 、 問 題 檢 討 、 解 決 建 議 及 結 語 等 五 大 段 落 為 原 則 。 如 有 引 用 資 料 者 , 應 註 明 資 料 來 源 , 並 明 列 參 考 書目。

3、應於舉行專 題 研 討 前 三 日 送 交 各 基 礎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轉 送 主 持 講

2、格式:書面 報 告 應 含 封 面 、 摘 要 、 本 文 、 參 考 書 目 及 分 組 討 論 紀 錄 各 一式三份。

(1)本文 : 應 含 前 言 、 現 況 分 析 、 問 題 檢 討 、 解 決 方 案 及 結 語 等 五 大 項次。

(2)分組討論 紀 錄 : 提 供 至 少 二 次 會 議 紀 錄 , 字 數 不 限 , 應 呈 現 小 組 成 員 在 專 題 研 討 報 告 撰 擬 過 程 中 個 人 參 與 情 形 、 意

結語等五大項次。」

修正為「包含前言、

…、解決建議及結語 等段落為原則。」並 刪除繳交分組討論之 規定,以避免侷限受 訓人員分組討論紀錄 之呈現方式。

五、第四款第三目刪除「

繳交時間:」文字,

俾資明確。

六、考量專題研討報告時 間有限,如由三人進 行報告,易生報告片 斷化、報告轉換間時 間之耗費,影響整體 報告之進行,爰將第 五款規定「一至三人

」修正為「一至二人

」。另配合第四款第 二目規定,酌作文字 修正。

七、為資明確,本點第二 款、第三款及第四款 第三目之「訓練機關

(構)學校」規定,

修正為「各基礎訓練 機關(構)學校」。

(7)

座。

(五)進行方式:於 結 訓 前 一 週 星 期 四 或 星 期 五 舉 行 為 原 則 , 各 組 研 討 時 間 為 五 十 分 鐘 。 研 討 重 點 應 包 括 現 況 分 析 、 問 題 檢 討 及 解 決 建 議 , 各 組 推 派 代 表 一 人 至 二 人 作 口 頭 報 告 十 五 分 鐘 後 , 由 講 座 或 受 訓 人 員 提 出 問 題 , 並 由 講 座 指 定 該 組 受 訓 人 員 作 二 十 五 分 鐘 之 答 詢

, 最 後 由 講 座 講評。

(六)評分方式: 專 題 研 討 成 績 總 分 為 一 百 分 , 由 主 持 講 座 依 下 列 配 分 比 例 評定成績:

1、團體成績:

占 六 十 分 ; 包 括 書 面 報 告 占 五 十 分 、 口 頭 報 告占十分。

2、個別成績:

見 陳 述 及 貢 獻。

3、繳交時間:

於 舉 行 專 題 研 討 前 三 日 送 交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轉 送 主 持 講座。

(五)進行方式:於 結 訓 前 一 週 星 期 四 或 星 期 五 舉 行 為 原 則 , 各 組 研 討 時 間 為 五 十 分 鐘 。 研 討 重 點 應 包 括 現 況 分 析 、 問 題 檢 討 及 解 決 方 案 , 各 組 推 派 代 表 一 人 至 三 人 作 口 頭 報 告 十 五 分 鐘 後 , 由 講 座 或 受 訓 人 員 提 出 問 題 , 並 由 講 座 指 定 該 組 受 訓 人 員 作 二 十 五 分 鐘 之 答 詢

, 最 後 由 講 座 講評。

(六)評分方式:專 題 研 討 成 績 總 分 為 一 百 分 , 由 主 持 講 座 依

(8)

占 四 十 分 ; 包 括 書 面 報 告 撰 擬 過 程 參 與 表 現 占 二 十 分 , 本 組 詢 答 表 現 占 十 五 分 , 在 他 組 報 告 時 發 問 占 五 分。

下 列 配 分 比 例 評定成績:

1、團體成績:

占 六 十 分 ; 包 括 書 面 報 告 占 五 十 分 、 口 頭 報 告占十分。

2、個別成績:

占 四 十 分 ; 包 括 書 面 報 告 撰 擬 過 程 參 與 表 現 占 二 十 分 , 本 組 詢 答 表 現 占 十 五 分 , 在 他 組 報 告 時 發 問 占 五 分。

四、基礎訓練課程測驗,

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測驗範圍:以 保 訓 會 發 布 之 測 驗 課 程 為 範 圍。

(二)測驗題型及時 間 : 單 一 選 擇 題 四 十 題 及 實 務 寫 作 題 二 題

, 測 驗 時 間 為 二 小 時 三 十 分

(三)測驗日期:於 結 訓 當 週 星 期 四 舉 行 為 原 則

四、基礎訓練課程測驗,

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測驗範圍:選 擇 題 以 訓 練 課 程 教 材 內 容 為 限 , 實 務 寫 作 題 以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保 訓 會 ) 核 定 發 布 之 測 驗 課程為範圍。

(二)測驗題型及時 間 : 除 初 等 考 試 及 特 種 考 試 五 等 考 試 測 驗

一、為期各項訓練法規用 語體例一致,爰參考 公務人員晉升官等(

資位)訓練成績評量 要點修正本點第一款 測驗範圍之規定,以 保訓會發布之測驗課 程為範圍。

二、茲考量各等級訓練間 之衡平性及一致性,

爰就第二款測驗題型 及時間予以統一規範

。惟各等級考試基礎 訓練之課程測驗題型 相同,未來將依不同 層級考試目標職務之

(9)

。 題 型 為 單 一 選 擇 題 五 十 題 、 實 務 寫 作 題 一 題

, 測 驗 時 間 為 二 小 時 外 , 其 餘 各 等 級 考 試 測 驗 題 型 均 為 單 一 選 擇 題 四 十 題 、 實 務 寫 作 題 二 題 , 測 驗 時 間 為 二 小時三十分。

(三)測驗日期:於 結 訓 當 週 星 期 四 舉 行 為 原 則

實務需求,就試題內 容及程度深淺酌作區 隔,以符成績評量之 目的。

五、各基礎訓練機關(構

)學校應於基礎訓練 結束後十五日內,填 具本質特性及專題研 討訓練成績清冊(如 附件一)函送文官學 院彙報保訓會,由保 訓會併同測驗成績計 算核定訓練成績後,

通知用人機關(構)

學校於保訓會培訓業 務系統下載成績單,

並轉發各受訓人員簽 收。

受訓人員如有待觀察 之行為,各基礎訓練 機關(構)學校輔導 人員應詳實觀察記錄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

五、各訓練機關(構)學 校應於基礎訓練結束 後十五日內,填具本 質特性及專題研討訓 練成績清冊(如附件 一)函送文官學院,

由文官學院彙報保訓 會併同測驗成績計算 核定後,通知用人機 關(構)學校於保訓 會請證資訊管理系統 下載成績單,並轉發 各受訓人員簽收。

受訓人員如有待觀察 之行為,輔導人員應 詳實記錄其行為表現

、佐證資料及輔導進 行方式(如附件二)

一、配合培訓業務資訊系 統整合及實務作業需 要,修正第一項(含 附件一)基礎訓練成 績報送之程序規定。

二、配合實務運作需要,

第二項明列受訓人員 如有待觀察之行為,

輔導人員應詳實觀察 記錄「公務人員考試 錄取人員基礎訓練待 觀行為紀錄單」,俾 資明確。另「訓練機 關(構)學校」修正 為「基礎訓練機關(

構)學校」。

(10)

人員基礎訓練期間待 觀察行為紀錄單」(

如附件二),函送文 官學院彙報保訓會轉 知用人機關(構)學 校參考。

,函送文官學院彙報 保訓會轉知用人機關

(構)學校參考。

六、實務訓練成績考核項 目及所占訓練成績總 分之百分比如下:

(一)本質特性:百 分之四十五。

1、品德:包括 廉 正 、 忠 誠 、 負 責 、 涵 養 、 榮 譽 及 團 隊 精 神 等 , 占 百 分 之二十。

2、才能:包括 表 達 、 學 識 、 反 應 、 創 意 、 判 斷 、 思 維 及 見 解 等 , 占 百 分 之 十 五。

3、生活表現:

包 括 規 律 、 精 神 、 整 潔 、 儀 表 、 談 吐 及 關 懷 待 人 等 , 占 百分之十。

(二)服務成績:百 分之五十五。

六、實務訓練成績考核項 目及所占百分比如下

(一)本質特性:百 分之四十五。

1、品德:包括 廉 正 、 忠 誠 、 負 責 、 涵 養 、 榮 譽 及 團 隊 精 神 等 , 占 百 分 之二十。

2、才能:包括 表 達 、 學 識 、 反 應 、 創 意 、 判 斷 、 思 維 及 見 解 等 , 占 百 分 之 十 五。

3、生活表現:

包 括 規 律 、 精 神 、 整 潔 、 儀 表 、 談 吐 及 關 懷 待 人 等 , 占 百分之十。

(二)服務成績:百 分之五十五。

第一項增列「訓練成績總 分之」文字,俾資明確。

(11)

1、學習態度:

包 括 主 動 、 積 極 、 正 面 、 和 諧 及 互 助 等 , 占 百 分 之 三 十。

2、工作績效:

包 括 專 業 、 效 能 及 品 質 等 , 占 百 分 之二十五。

1、學習態度:

包 括 主 動 、 積 極 、 正 面 、 和 諧 及 互 助 等 , 占 百 分 之 三 十。

2、工作績效:

包 括 專 業 、 效 能 及 品 質 等 , 占 百 分 之二十五。

七、實務訓練成績,由受 訓人員之輔導員依實 務訓練成績考核表(

如附件三)所定項目 進行評擬,並檢附實 務訓練計畫表及實務 訓練輔導紀錄表併送 單位主管初核後,轉 送人事單位陳報實務 訓練機關(構)學校 首長評定。

受訓人員之實務訓練 成績考核表、實務訓 練計畫表及實務訓練 輔導紀錄表,由實務 訓練機關(構)學校 留存。

依規定參加集中實務 訓練之受訓人員,其 訓練期間之學習情形

,由辦理集中實務訓 練機關(構)學校送 交實務訓練機關(構

七、實務訓練成績,由受 訓人員之輔導員依實 務訓練成績考核表(

如附件三)所定項目 進行評擬,並檢附實 務訓練計畫表及實務 訓練輔導紀錄表併送 單位主管初核後,轉 送人事單位陳報實務 訓練機關(構)學校 首長評定。

受訓人員之實務訓練 成績考核表、實務訓 練計畫表及實務訓練 輔導紀錄表,由實務 訓練機關(構)學校 留存。

另依規定參加集中實 務訓練之受訓人員,

其訓練期間之學習情 形,由訓練機關(構

)學校送交實務訓練 機關(構)學校,作

一、配合訓練辦法第三十 九條第一項、第二項 規定及實務運作需求

,修正第一項附件三 之評分欄位及附註,

釐清各角色之評分情 形,並酌作文字修正

,俾資明確。

二、為期明確,第三項「

訓練機關(構)學校

」修正為「辦理集中 實務訓練機關(構)

學校」。

(12)

)學校,作為實務訓 練成績考核之參據。

為實務訓練成績考核 之參據。

八、實務訓練成績經單位 主管初核為不及格者

,應先交付實務訓練 機關(構)學校考績 委員會審議。審議時 應給予受訓人員陳述 意見之機會,並作成 紀錄,再送實務訓練 機關(構)學校首長 評定。實務訓練機關

(構)學校首長如對 考績委員會審議結果 有意見時,應退回考 績委員會復議,對復 議結果仍不同意時,

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實務訓練成績經單位 主管初核為及格,送 實務訓練機關(構)

學校首長評定對初核 結果有意見時,應交 付實務訓練機關(構

)學校考績委員會審 議。審議時應給予受 訓人員陳述意見之機 會,並作成紀錄,再 送實務訓練機關(構

)學校首長評定。實 務訓練機關(構)學 校首長如對考績委員 會審議結果仍不同意 時,得加註理由後變

八、實務訓練成績經單位 主管初核為不及格者

,應先交付實務訓練 機關(構)學校考績 委員會審議。審議時 應給予受訓人員陳述 意見之機會,並作成 紀錄,再送實務訓練 機關(構)學校首長 評定。實務訓練機關

(構)學校首長如對 考績委員會審議結果 有意見時,應退回考 績委員會復議,對復 議結果仍不同意時,

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實務訓練成績經單位 主管初核為及格,送 實務訓練機關(構)

學校首長評定對初核 結果有意見時,應交 付實務訓練機關(構

)學校考績委員會審 議。審議時應給予受 訓人員陳述意見之機 會,並作成紀錄,再 送實務訓練機關(構

)學校首長評定。實 務訓練機關(構)學 校首長如對考績委員 會審議結果仍不同意 時,得加註理由後變

依本點第一項及第二項規 定,實務訓練機關(構)

學校考績委員會審議時,

應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 之機會,並作成紀錄。茲 因考績委員會紀錄為實務 訓練成績核定之重要參考 資料,爰於第三項增列「

及考績委員會紀錄等相關 事證資料」,另配合程序 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13)

更之。

實務訓練成績經實務 訓練機關(構)學校 首長依前二項規定評 定後,函送保訓會核 定,並併同檢附實務 訓練成績考核表、實 務訓練計畫表、實務 訓練輔導紀錄表及考 績委員會紀錄等相關 事證資料。

保訓會於核定實務訓 練成績前,應派員前 往實務訓練機關(構

)學校調閱相關文件 與訪談相關人員,實 務訓練機關(構)學 校與受訪談人員應予 必要之協助。

更之。

實務訓練成績經實務 訓練機關(構)首長 依前二項規定評定後

,併同實務訓練成績 考核表、實務訓練計 畫表及實務訓練輔導 紀錄表函送保訓會。

保訓會於核定實務訓 練成績前,應派員前 往實務訓練機關(構

)學校調閱相關文件 與訪談相關人員,實 務訓練機關(構)學 校與受訪談人員應予 必要之協助。

九、 性質特殊之高 等及 普 通

考試類科或特種考 試錄取人員訓練 ,依 各該訓練計畫成績考 核規定,成績未達及 格標準者,保訓會得 於核定成績前,依前 點第四項規定辦理。

前項 訓練 成績考核事 項除另有規定者外,

依本要點辦理。

十、性質特殊之高普初等 考試類科或特種考試 錄取人員訓練,其成 績考核事項除另有規 定者外,依本要點辦 理。

一、 配 合 訓 練 辦 法 增 列 第四十條之一及第四 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三 款,明訂性質特殊訓 練成績不及格之處理 程序,爰增列本點第 一項性質特殊訓練成 績不及格之處理程序

,以資明確。

二、第二項由現行要點第 十點移列,並酌作文 字修正。

十、實務訓練機關(構)

學校應於受訓人員基 礎訓練及實務訓練成

九、實務訓練機關(構)

學校應於受訓人員基 礎訓練及實務訓練成

一、 本 點 由 現 行 要 點 第 九點移列。

二、 配 合 培 訓 業 務 系 統

(14)

績均及格後,於保訓 會培訓業務系統列印 實務訓練成績清冊(

如附件四)函送保訓 會核定,並由保訓會 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 及格證書。

績均經核定及格後,

填報實務訓練成績清 冊函送保訓會核定,

並由保訓會報請考試 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建置完成,明定實務 訓練機關報送實務訓 練成績清冊之程序。

三、 為 茲 明 確 , 增 列 附 件四實務訓練成績 清 冊(按:實務訓練成 績清冊原為「公務人 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 書作業要點」附件)

(15)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第五點附件修正對照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附件一

年公務人員         考試本質特性及專題研討訓練成績清冊

訓練機關(構)學校:

訓練期間: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總 編 號 姓

考 試 等 級

本質特性 專題研討

填表說明:

一、考試等級類科,請確實填寫。

二、本質特性及專題研討欄位請填列原始分數。

附件一

年公務人員         考試本質特性及專題研討訓練成績清冊

訓練機關(構)學校:

訓練期間: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總 編 號 姓

考 試 等 級

本質特性 專題研討

填表說明:

一、考試等級類科,請切實填寫。

二、普通考試(特種考試四等)以下之考試及免除部分基礎訓練之高考三級(特種考試三等)以上之考試,僅填列「本質 特性」成績。

三、本質特性及專題研討欄位請填列原始分數。

配合要點規定 內容,刪除填 表說明二,餘 項次遞移。

(16)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第五點附件修正對照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附件二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期間待觀察行為紀錄單

(記錄期間: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基 礎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受 訓 人 員

姓 名

受 訓 人 員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發 生 日 期 行 為 表 現 輔 導 方 式

佐 證 資 料

備 註

輔 導 員 簽 章

附件二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期間待觀察行為記錄單

(記錄期間: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基 礎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受 訓 人 員

姓 名

受 訓 人 員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發 生 日 期 行 為 表 現 輔 導 方 式

佐 證 資 料

備 註

輔 導 員 簽 章

酌作文字修 正,俾資明 確。

(17)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第七點附件修正對照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附件三

年公務人員       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

( )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職 系 類 科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期 滿 日 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工作 項目 考核

項目 細目

員 單 位 主 管 考績委員會 機 關 首 長

本質 特性

(45 分)

A

品德 包括廉正、忠誠、負責、涵養、榮譽及團隊精神等。(占20 分)

才能

包括表達、學識、反應、創意、判斷、思維及見解等。(占 15 分)

生活表現 包括規律、精神、整潔、儀表、談吐及關懷待人等。(占 10 分)

服務 成績

(55 分)

B

學習

態度 包括主動、積極、正面、和諧及互助等。(占 30 分) 工作

績效 包括專業、效能及品質等。(占25 分)

請假紀錄 獎懲紀錄 獎懲紀錄

加減總分

(C)

具 體 優 劣 事 蹟

總評

單位與人員 評 語 考評總分

(A+B+C)

簽 章

附件三

年公務人員       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

( )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年 月 日

職 系 類 科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期 滿 日 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工作 項目 考核

項目 細目

輔 導 員

本質 特性

(45 分)

品德 包括廉正、忠誠、負責、涵養、榮譽及團隊精神等。(占20 分) (A)

才能 包括表達、學識、反應、創意、判斷、思維及見解等。(占15 分)

生活表現 包括規律、精神、整潔、儀表、談吐及關懷待人等。(占 10 分)

服務 成績

(55 分)

學習 態度

包括主動、積極、正面、和諧及互助等。(占 30 分) (B)

工作 績效

包括專業、效能及品質等。(占25 分)

請假紀錄 獎懲紀錄 獎懲紀錄

加減總分

(C)

具 體 優 劣 事 蹟

總評

單位與人員 評 語 考評總分

(A+B+C) 簽 章

機 關 ( 構 ) 學 校 首 長

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配合訓練辦法 第三十九條第 一項、第二項 規定及實務運 作需求,修正 評分欄位及附 註 , 俾 資 明 確。

(18)

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註:

一、依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實務訓練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如成績不及格請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二條之一規定辦理。

三、受訓人員如有因考試規則或訓練計畫規定事項,而必須列為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者,應於備註欄註明。

四、輔導員應於受訓人員訓練期滿後,填寫本考核表,並送單位主管初核後,轉送人事單位陳報機關(構)學校首長評定。實務訓練成績經 評定為及格者,毋需提報考績委員會審議,免填考績委員會評分欄位

五、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經單位主管初核為不及格者,應先交付實務訓練機關考績委員會審議。審議時應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之機會,

並作成紀錄,再送實務訓練機關首長評定。實務訓練機關首長如對考績委員會審議結果有意見時,應退回考績委員會復議,對復議結果 仍不同意時,得於 評語欄 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六、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經單位主管初核為及格,送實務訓練機關首長評定對初核結果有意見時,應交付實務訓練機關考績委員會審議。

審議時應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作成紀錄,再送實務訓練機關首長評定。實務訓練機關首長如對考績委員會審議結果仍不同 意時,得於 評語欄 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七、踐行第五點及第六點程序後,實務訓練機關仍評定受訓人員成績不及格者,應併同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實務訓練計畫表、實務訓練輔 導紀錄表及考績委員會紀錄等相關事證資料,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

八、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請實務訓練機關留存,並於受訓人員基礎訓練及實務訓練成績均及格後,由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於保訓 會培訓業務系統列印實務訓練成績清冊函送保訓會核定,並由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附註:

一、依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實務訓練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如成績不及格請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二條之一規定辦理。

三、受訓人員如有因考試規則或訓練計畫規定事項,而必須列為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者,應於備註欄註明。

四、輔導員應於受訓人員訓練期滿後,填寫本考核表,並送單位主管初核後,轉送人事單位陳報機關(構)學校首長評定。

五、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經單位主管初核為不及格者,應先交付實務訓練機關考績委員會審議。審議時應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之機會,

並作成紀錄,再送實務訓練機關首長評定。實務訓練機關首長如對考績委員會審議結果有意見時,應退回考績委員會復議,對復議結果 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六、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經單位主管初核為及格,送實務訓練機關首長評定對初核結果有意見時,應交付實務訓練機關考績委員會審議。

審議時應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作成紀錄,再送實務訓練機關首長評定。實務訓練機關首長如對考績委員會審議結果仍不同 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七、踐行第五點及第六點程序後,實務訓練機關仍評定受訓人員成績不及格者,應併同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實務訓練計畫表及實務訓練輔 導紀錄表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八、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請實務訓練機關留存,並於實務訓練人員訓練期滿經核定成績(含基礎訓練成績)及格後七日內,填妥實務訓練成 績清冊,連同請領考試及格證書清冊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第十點附件修正對照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19)

附件四

年公務人員 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成績清冊

      

編號 姓 名考 試 等 級 考 試 類 科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年 月 日

實務訓練機 關(構)學

實務訓練

實 務 訓 練

基 礎 訓 練

訓 練 期 滿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附件)

年公務人員 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成績清冊

      

編號 姓 名考 試 等 級 考 試 類 科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年 月 日

實務訓練機 關(構)學

實務訓練

實 務 訓 練

基 礎 訓 練

訓 練 期 滿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一、本附件新 增。

二、茲考量實 務 訓 練 成 績 清 冊 為 訓 練 成 績 考 核 之 一 環 , 爰 自

「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期 滿 請 領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作 業 要 點 」 附 件 ) 移 列。

(20)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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