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11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 民航人員考試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11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 民航人員考試 "

Copied!
11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

11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 民航人員考試

應考須知

※※※※※※※※※※※※※※※※※※※※※※※※※※※※※※※※※※※※※※※※

考 選 部 編印 中華民國 110 年 5 月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www.moex.gov.tw

壹、報名事宜

一、報名日期

自民國 110 年 5 月 25 日(星期二)零時起至 110 年 6 月 3 日(星期四)下 午 5 時止,逾時無法報名。

二、報名方式

(一)一律採網路報名並郵寄報名表件,有意報考者請登入「考選部國家考試 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依系統指示進行報名程序。

網路報名程序請參閱「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網址:https://register.moex.gov.tw

或:https://register.moex2.nat.gov.tw

(二)本考試採「網路報名並繳驗報名相關表件」方式辦理,應考人完成網路 報名登錄作業後,請自行下載及列印報名書表並繳交報名費,並附繳相 關證明文件(如學歷證明、體格檢查表、專業資歷證明、考試及格證書、

報名費減半優待證明、應考權益維護措施申請表、姓名罕見字申請表及 國民身分證影本等),於 110 年 6 月 4 日前(郵戳為憑),以掛號郵寄至 116203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收。逾期 或未寄達者,考試報名無效,不得補件。

三、考區設置

本考試設臺北考區。

四、暫定需用名額

本考試各科別及暫定需用名額,詳見附件 1。各科別需用名額,得依用人機 關之需求,經考試院核定後增加。各科別工作內容詳附件 4。

(2)

五、應考資格

(一)應考年齡

1. 飛航管制科別: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35歲以下(即民國75 年5月24日以後至民國92年9月3日以前出生者)。

2. 飛航諮詢、航空通信科別: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45歲以下

(即民國65年5月24日以後至民國92年9月3日以前出生者)。

3. 飛航檢查、適航檢查科別: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55歲以下

(即民國55年5月24日以後至民國92年9月3日以前出生者)。

4. 航務管理科別: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即民國92年9月3日以 前出生者)。

(二) 應考資格符合前揭年齡,並具附件 3 應考資格表所列應考資格,且無依 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得應本考試各該科別考試。

(三)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之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四)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之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前發現者,

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 予錄取。考試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格後發現者,

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及格證書。如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 察機關辦理(相關規定請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考選法規/公務人員考試 法規」項下查詢)。

六、應繳費用及文件

(一)報名費

1. 第一試:新臺幣1,400元

2. 第二試(口試):新臺幣1,200元,第一試筆試錄取者,考選部將另函通 知繳費。

3. 有關報名費優待、繳款方式,請見第5頁「繳交報名費說明」。

(二)報名應繳表件

1. 報名履歷表1張:將國民身分證影本黏貼於報名履歷表正面指定處。

2. 照片電子檔:網路報名時須上傳最近1年內正面脫帽半身照片電子檔,

檔案大小須為1MB(1,024KB)以下,JPG 檔案。上傳照片格式調整操作說 明,請參閱附件13。

3. 應考人姓名中有屬罕見字者,須繳驗罕見字申請表;若有更改姓名者

,請檢附戶籍謄本。

4. 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1) 體格檢查表

➀本考試飛航管制科別應考人於報名時,應繳交試務機關指定之醫 療機構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表(附件5)。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依 規定期限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應第一試。

➁僑居國外之應考人,得在國外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但應經外 交部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

(3)

部授權機構驗證。

(2) 專業資歷證明文件

➀本考試飛航檢查科別應考人於報名時應繳驗經主管機關(交通部 民用航空局)審查合格之航空駕駛資歷證明(附件8),資歷證明 文件不合格或逾期未繳送者,不得應第一試。

➁本考試適航檢查科別應考人於報名時應繳驗經主管機關(交通部民 用航空局)審查合格之民用航空器維護簽證資歷證明(附件9),資 歷證明文件不合格或逾期未繳送者,不得應第一試。

➂報名時尚未取得專業資歷證明者,應申請准予附條件應考(請見六

、(三),第4頁)。

(3) 以學歷資格報考者,應繳驗畢業(學位)證書影本。

應屆畢業生報名時尚未取得畢業(學位)證書,應申請准予附條件應 考(請見六、(三),第4頁)。

(4) 以考試及格資格報考者,應繳驗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➀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或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 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3年或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➁所稱「及格滿3年」,係指自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 及格資格之日起,算至本考試舉行前一日止,即須於民國107年 9月3日以前取得考試及格資格。

(5) 以後備軍人軍階及軍職年資報考,應繳驗任官令及退伍令

曾任中尉以上3年之軍階及軍職年資,得報考未列舉限定畢業學院

、系、所學歷之類科。惟應具有相關職業證書、工作經驗或訓練,

始得報考之類科,依各該應考資格之規定。

(6) 進修補習學校畢業者,需繳驗畢業證書或資格證明書影本,結業證 書不採。

(7) 自學進修者,應繳驗教育主管機關核發之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書影 本。

(8) 非本國學歷報考者:

➀持外國學歷報考者,除須符合各類科應考資格之規定外,須繳驗 下列文件(其他詳細規定請參閱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a.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 驗證之畢業證書、在學歷年成績單之原文影本及中文譯本或 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b.內政部移民署出具之就學期間入出國日期證明書或在國外就 學期間入出境護照影本(須一併附繳護照中列載英文姓名、出 生日期等基本資料)。

➁持大陸地區學歷報考者,除須符合各類科應考資格之規定外,須 繳驗下列文件(其他詳細規定請參閱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a.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核可 之畢業證書。

(4)

b.教育部核定之學歷採認公文書(大學校院以上學校畢業者);

經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之學 歷採認公文書(高中職學校畢業者)。

➂持香港或澳門學歷報考者,除須符合各類科應考資格之規定外,

須繳驗下列文件(其他詳細規定請參閱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 辦法):

a.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民間機構驗證 之學歷證件。

b.內政部移民署出具之就學期間入出國日期證明書或在國外就 學期間入出境護照影本。

(三)申請准予附條件應考 1. 應屆畢業生

報名時尚未取得畢業證書,於「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

填具「准予附條件應考申請書」,檢附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或蓋有最後 一學期註冊戳記之學生證正、背面影本,連同報名表件於報名期間內 寄出申請。

(1) 畢業證書繕印之畢業日期須在110年9月3日以前或僅註明「110年9月

」,始符合應考資格規定。無法於此日期前取得畢業資格者,請勿 報考。

(2) 研究所應屆畢業生報考三等考試者,須以大學已畢業學歷報考,請勿 申請准予附條件應考。

2. 專業資歷證明

報名時尚未取得主管機關(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審查合格之航空駕駛資 歷證明或民用航空器維護簽證資歷證明者,檢附其他足資證明已向主管 機關申請之文件影本,並填具「准予附條件應考申請書」(附件10),

連同報名表件於報名期間內寄出申請。

3. 經同意「准予附條件應考」者,至遲須於本考試第一試舉行前一日 (110年9月3日)具備應考資格,畢業(學位)證書影本/專業資歷證明

,須於110年9月3日(星期五)前(郵戳為憑)繳驗,始符合應考資格 規定。逾期未繳驗或證明文件不合格者,依規定不具備應考資格,不 得應考,已應考之科目均不予計分,本部不另行通知,並不得申請退 費。所應補繳之應考資格證明文件,務請於證書右上角填寫應考等別

、科別、座號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以利查對。

(四)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申請權益維護措施

1. 須繳驗應考權益維護措施申請表、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2. 身心障礙者如需申請延長考試時間、以點字機、電腦、盲用電腦應試 或口述應試者,依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規定,應另檢 具本考試報名首日前 1 年內,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地區級 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專科醫師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正本(格式如附件 14)。

(5)

(五)特殊處境應考人(非身心障礙者)請求應考協助者

一般應考人如因懷孕、罹病、突發傷病、功能性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 試卷困難者,欲申請應考協助,請於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之基本 資料頁面,點選「特殊處境應考人請求應考協助」項目,進入申請頁面 以選填擬請求協助之事項,並依請求之協助事項,繳驗特殊處境應考人 請求協助事項申請表、醫院診斷證明書正本或孕婦健康手冊影本等證明 文件。

繳交報名費說明

1.報名費優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後備軍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之 應考人,得依身分資格分別繳交下列證明文件,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請擇一身分申請) (1)身心障礙者:請檢附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2)原住民族:請檢附戶籍謄本。

(3)後備軍人:請檢附志願役退伍令正、背面影本或榮民證影本。

(4)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請檢附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報名時有效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或核定公文)、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證明(或核定公文),前揭證明需載有應考人姓名者始得申請報名費 減半優待。

2.繳費方式

考試報名費採多元管道繳款,請在完成網路報名登錄作業後,使用信用卡/WebATM 繳費或 下載國家考試 APP 至 7-11、全家、萊爾富、美廉社、OK 繳費或自行下載列印繳款單,於 110 年 6 月 4 日(星期五)前,持繳款單透過郵局、便利商店、銀行、農漁會信用部或 ATM 轉帳等方式繳交報名費。所繳費用,除符合「考選部各項考試規費退費作業要點」規定之 情形外,概不得申請退還。如需進一步了解繳款方式,請參閱「國家考試報名費多元繳款 方式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3.應考人於報名規定期限內寄送報名表件後,如經本部通知補繳報名費者,請至郵局購買應 繳金額之「郵政匯票」(受款人:考選部),以掛號郵寄至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信封 上請書明寄件人姓名、地址、聯絡電話、補件編號及「110 年民航特考補費」,俾憑審查。

七、郵寄報名表件

(一)網路報名系統資料登錄完成後,請自行下載報名履歷表及報名專用信封 封面等表件(一律以白色 A4 紙張單面列印,其中報名專用信封封面請黏 貼於 B4 大小標準信封上),並核對各項表件內容正確性。

(二)各項報名表件詳細檢查無誤後,請按 1.報名履歷表、2.應考資格證明文 件、3.其他報名文件(視需要),依序由上而下整理齊全,用迴紋針夾於 右上角,平整裝入報名專用信封內,切勿摺疊(如圖所示),並於 110 年 6 月 4 日前以掛號郵寄。 3.其他報名文件 (視需要)

如准予附條件應考申請書、申請報名 費優待等證明文件

2.應考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畢業(學位)證書、成績單或學分證明

、考試及格證書等

(右 上角 用迴 紋針 夾妥

1.報名履歷表

(黏妥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6)

八、補件程序

應考人如需補繳費件,承辦單位將主動通知。應考人於接獲通知後,應儘速 於限定之期日內,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傳送方式辦理補正,並請於上班 時間內,確認是否補正完成(聯絡電話:02-22369188 轉 3944、3258)。

(一)郵寄

請以限時掛號郵寄至「116203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考選部特種 考試司第一科收」,並請於信封上註明科別及補件編號(補件編號於通知 補件時將一併告知)。

(二)傳真

1. 補件資料空白處請書明補件編號及聯絡電話,以利資料不清晰時聯繫用。

2. 試務處傳真機24小時受理(傳真號碼:02-22361175)。

(三)電子郵件

1. 郵件信箱:exam110150@mail.moex.gov.tw 。 2. 郵件主旨請書明報考科別及補件編號。

貳、考試 一、考試方式

本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

(一)飛航管制科別:第一試為筆試及英語會話,第二試為口試(英語集體口試)。 (二)飛航諮詢、航空通信、航務管理科別:第一試為筆試及英語會話,第二

試為口試(個別口試)。

(三)飛航檢查、適航檢查科別: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英語個別口試)。

二、考試日期

(一)第一試筆試:110 年 9 月 4 日(星期六)至 9 月 5 日(星期日)。

(二)第一試英語會話:110 年 9 月 6 日(星期一)。

(三)第二試口試:預定於 110 年 12 月 19 日(星期日)舉行,實際舉行日期須 視本考試典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三、考試日程表

(一)各科別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詳見附件 2。

(二)本考試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可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考 試資訊/命題大綱/公務人員考試部分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項目下查詢

四、考試通知書

考試通知書一律由應考人自行下載列印,請於預定開放下載期間(110 年 8 月 20 日至 9 月 6 日) 至「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考試通知書 下載」以空白 A4 紙張 (勿使用回收紙張)列印。

(7)

五、試場分配

試場分配及應行公布事項,定於 110 年 9 月 3 日(星期五)在試區公布。應 試試區或試場,可於 110 年 8 月 20 日以後至「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 訊系統/試區查詢」項下查詢。

六、相關事宜

(一) 應考人應持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具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全民健康保險卡

、駕駛執照應試。

(二) 有關各科目試卡作答注意事項,請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作 答注意事項/試卷、試卡作答注意事項及範例」項下查閱。

(三) 試題註明得使用電子計算器時,應考人始得於該節考試時使用,且必須使 用公告核定之電子計算器。公告核定之電子計算器機型請至「考選部全球 資訊網/應考人專區/作答注意事項/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措施」項下查詢。

(四) 應考人應依試場規則規定應考。如有違規情事者,應依規定扣考、扣分,

其情節涉及刑責者,試務機關依職權逕向檢察或警察機關告發。

(五) 為維護公共利益,應考人如患有肺結核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傳染病者

,應於考試前通報考試承辦單位;另考試期間因 COVID-19(新冠肺炎)居家 隔離、居家檢疫及自主健康管理者,屬限制不得外出之高風險族群者,不 得應考,蓄意隱匿者,移送相關機關依法論處;並請應考人配合相關防疫 措施。

(六) 試題疑義

筆試考畢後試題疑義申請期限自 110 年 9 月 6 日至 9 月 10 日止。逾期或 應檢附上傳之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1.申請程序:請參閱「考選部全球資訊網/國家考試介紹/試題疑義申請程序」

2.操作說明:請參閱「考選部全球資訊網/便民服務/意見回饋/常見問答/網 路報名分類下查詢 13.線上申請試題疑義操作說明」。佐證資料圖檔內容 須清晰明確,傳送前請先行以小畫家或影像軟體於電腦上檢視呈現效果。

參、成績計算

一、本考試成績之計算及錄取標準,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考試總成

績計算規則、口試規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規則辦理。

二、本考試各科別考試總成績之計算,飛航管制科別以第一試成績占百分之八 十,第二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之,其餘科別以第一試成績占百分 之九十,第二試成績占百分之十合併計算之。第一試成績之計算,以普通 科目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乘以賸餘百分比合併計算 之。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各項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 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 法進入第二位數。

(8)

三、應考人達各試錄取標準者,應予錄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錄取:

(一) 各試有任一科為零分。

(二) 第一試成績未滿 50 分,或第二試成績未滿 60 分。

(三) 第一試英語會話科目成績未滿 60 分。

(四) 飛航管制、飛航諮詢、航務管理科別英文科目成績未滿 60 分。

(五) 航空通信、飛航檢查、適航檢查科別英文科目成績未滿 50 分。

四、本考試第一試錄取人數按各科別需用名額酌增錄取名額進入第二試。第二 試按各科別需用名額決定正額錄取人員,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 員。

肆、榜示、複查成績及閱覽試卷 一、 榜示日期

(一)第一試預定 110 年 10 月 26 日(星期二)榜示,第二試口試預定 12 月 22 日(星期三)榜示,惟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考試典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二)成績通知一律由應考人自行下載列印,預定於榜示日開放下載,屆時請 至「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成績通知」下載列印。

二、 複查成績

(一)請於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登入「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 點選「申請複查成績」,填具相關資料,並依期限繳費(每科目新臺幣 50 元)。申請複查成績以 1 次為限。逾期申請或未依限繳費者,不予受理。

(二)複查成績結果,屆時將開放應考人於「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

」自行下載。

三、 閱覽試卷(限筆試部分)

(一)請於筆試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登入「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 統」,點選「申請閱覽試卷」,填具相關資料,並依限繳費(每科目新臺幣 100 元)。申請方式、操作說明、閱覽時間、證件查驗及禁止事項等相關 規定,均請參閱「考選部全球資訊網/國家考試介紹/閱覽試卷專區」。 (二)應考人閱覽試卷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1.冒名頂替。

2.抄寫、複印、攝影、讀誦錄音或其他各種複製行為。

3.隨身攜帶紙筆、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拍 攝或記錄功能之器材及設備或其他通訊器具。

4.窺視他人試卷影像檔(影本)或互相交談。

5.故意將試卷影像檔(影本)供他人窺視。

6.意圖撕毀或破壞試卷影本之行為或將試卷影本攜離閱覽場所。

7.意圖破壞或毀損閱覽場所之電腦設備。

8.吸菸、飲食、嚼食口香糖或檳榔、喧嘩、破壞環境整潔或其他妨礙他

人之行為。

(三)應考人閱覽試卷時應受工作人員之指導及監督,如有違反前項各款規定 之一者,工作人員得當場中止其閱覽並禁止續閱。其涉及刑事責任者,

(9)

試務機關應依法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四、

複查成績及閱覽試卷,均依典試法及相關法規辦理。

伍、體格檢查

一、 飛航管制科別

(一)本考試飛航管制科別應考人於報名時,應繳交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 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表(附件 5)。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依規定期限繳交體 格檢查表者,不得應第一試。

(二)本考試飛航管制科別應考人經第一試錄取者,應經體格複檢,體格複檢不 合格者,不得應第二試。其體格複檢除依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乙類體位 標準檢查外,並依飛航管制人員體格複檢標準表(附件 7)之規定辦理。體 格複檢時間將另行通知。

二、 本考試航務管理、飛航諮詢、航空通信、飛航檢查、適航檢查等科別,應 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繳交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所 出具之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依規定期限繳交體格檢查表者,

不得應第二試。

三、 各科別之體格檢查標準規定,詳見附件 6「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 體格檢查標準表」。

四、 依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辦法第 2 條規定,應考人之體格檢查,由下列醫 療機構辦理之:(一)公立醫院。(二)教學醫院。(三)直轄市及縣(市)衛生 局所屬各鄉(鎮、市、區)衛生所。(四)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所屬各 聯合門診中心。(五)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

陸、分配訓練、限制轉調及任用規定

一、

分配訓練及限制轉調

(一)本考試錄取人員,應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 訓委員會核定,本考試及格,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依相關規 定分發任用。

(二)本考試飛航管制與航空通信科別錄取人員,於訓練期滿前,應通過航空 英語能力檢定;飛航管制科別錄取人員,於訓練期滿前,應通過學科與 術科檢定。未經檢定或未達合格標準者,訓練成績為不及格。

(三)本考試飛航管制科別錄取人員,至遲應於訓練期滿時符合航空人員體格 檢查標準;不合格者,訓練機關應函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廢止 其受訓資格。有關乙類體位標準請參閱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飛航管 制員為乙類體位)。

(四)本考試錄取人員如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4 條及第 5 條規定有關申請保留 受訓資格者或有訓練相關疑義者,請逕洽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五)本考試及格人員自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 3 年內不得轉調 原分發占缺任用機關(構)以外之機關(構),並須於交通部暨其所屬 機關(構)再服務 3 年,始得轉調上述機關(構)以外機關(構)任職。

(10)

二、 任用規定

(一)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情形

1.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2條第2項規定,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考 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配訓練或分發任用為公務人員

。 前 揭 「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 依 銓 敘 部 96 年 12 月 31 日 部 管 四 字 第 0962880186號函釋,係指受公務人員懲戒法撤職或休職處分,於一定 期間停止任用或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之情形。

2. 已屆限齡退休人員,即年滿65歲法定退休年齡者,各機關不得進用。

3. 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4.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設有戶籍未滿10年者。

(二)依國籍法第 20 條第 4 項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應 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 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

柒、查詢方式及相關訊息

一、 本考試應考資訊及相關附件,可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考

試資訊(考試期日計畫表)∕考試代碼 110150」項下查詢。

二、 本部建置之 24 小時語音自動查詢系統業於 108 年 7 月 1 日正式上線,歡迎 多加利用,有關本考試常見問題查詢請撥:本部總機 02-22369188 按 0 進 入語音系統>按 3 進入特種考試>按 6 進入本項考試,語音將報讀常見議題 選項,再請依欲查詢內容進行選擇。

三、 應考人常詢問事項已整理在「考選部全球資訊網/便民服務/意見回饋/常見 問答」中,請多利用。

四、 應考人應確保所提供之電子郵件信箱、行動電話等通訊資料及設備正確無 誤且可正常使用,並適時查閱本考試之相關訊息。

五、 應考人報名後通訊地址、電子郵件或姓名如有變更,請填具「應考人變更地 址、電子郵件或姓名申請表」,以傳真、掛號或電子郵件函知考選部特種考 試司第一科更正。

六、 應考人若曾經擔任考選部題庫試題命題、審查工作者,務請於報名時以書 面函知考選部。

七、 考選部網站設置國家考試地震防災實地演練影片及相關訊息專區,請自行 上網參閱。

八、 考試承辦單位: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 聯絡電話:(02)22369188 分機 3944、3258 傳真號碼:(02)22361175

九、 網路報名資訊系統異常問題:考選部資訊管理處 聯絡電話:(02)22369188 分機 3288、3325 十、 考選部公共服務中心:(02)22369188 分機 3254

十一、 錄取人員分發、任用等事項:交通部民用航空局:(02)23496189

十二、 保留正額錄取資格及訓練事項: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02)82367115

(防災專區)

(11)

捌、相關附件

一、各科別及暫定需用名額表

二、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三、應考資格表

四、各科別工作內容

五、飛航管制科別體格檢查表 六、體格檢查標準表

七、飛航管制人員體格複檢標準表 八、飛航檢查科別航空駕駛資歷證明

九、適航檢查科別民用航空器維護簽證資歷證明 十、准予附條件應考申請書(未及繳驗專業資歷證明) 十一、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十二、國家考試報名費多元繳款方式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十三、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調整相片操作說明

十四、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申請權益維護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十五、應考人變更地址、電子郵件或姓名申請表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1、 應試時請攜帶自行列印之准考證及身份證或駕照(或有照片之 IC 健保卡),於應試當日置於桌面 左上角以備核對之用。. 2、 應考人於考試前 10

1、 應試時請攜帶自行列印之准考證及身份證或駕照(或有照片之 IC 健保卡),於應試當日置於桌面 左上角以備核對之用。. 2、 應考人於考試前 10

1、 應試時請攜帶自行列印之准考證及身份證或駕照(或有照片之 IC 健保卡),於應試當日置於桌面 左上角以備核對之用。. 2、 應考人於考試前 10

1、 應試時請攜帶自行列印之准考證及身份證或駕照(或有照片之 IC 健保卡),於應試當日置於桌面 左上角以備核對之用。. 2、 應考人於考試前 10

1、 應試時請攜帶自行列印之准考證及身份證或駕照(或有照片之 IC 健保卡),於應試當日置於桌面 左上角以備核對之用。. 2、 應考人於考試前 10

1、 應試時請攜帶自行列印之准考證及身份證或駕照(或有照片之 IC 健保卡),於應試當日置於桌面 左上角以備核對之用。. 2、 應考人於考試前 10

1、 應試時請攜帶自行列印之准考證及身份證或駕照(或有照片之 IC 健保卡),於應試當日置於桌面 左上角以備核對之用。. 2、 應考人於考試前 10

考試相關資訊(小考、期中末考試時 間於考試前;期中、期末考之考題與解 答於考試後一週內製成 PDF 檔)公佈在任 課教師的 Mood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