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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 民航人員考試
應考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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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選 部 編印 中華民國 110 年 5 月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www.moex.gov.tw
壹、報名事宜
一、報名日期自民國 110 年 5 月 25 日(星期二)零時起至 110 年 6 月 3 日(星期四)下 午 5 時止,逾時無法報名。
二、報名方式
(一)一律採網路報名並郵寄報名表件,有意報考者請登入「考選部國家考試 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依系統指示進行報名程序。
網路報名程序請參閱「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網址:https://register.moex.gov.tw
或:https://register.moex2.nat.gov.tw
(二)本考試採「網路報名並繳驗報名相關表件」方式辦理,應考人完成網路 報名登錄作業後,請自行下載及列印報名書表並繳交報名費,並附繳相 關證明文件(如學歷證明、體格檢查表、專業資歷證明、考試及格證書、
報名費減半優待證明、應考權益維護措施申請表、姓名罕見字申請表及 國民身分證影本等),於 110 年 6 月 4 日前(郵戳為憑),以掛號郵寄至 116203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收。逾期 或未寄達者,考試報名無效,不得補件。
三、考區設置
本考試設臺北考區。
四、暫定需用名額
本考試各科別及暫定需用名額,詳見附件 1。各科別需用名額,得依用人機 關之需求,經考試院核定後增加。各科別工作內容詳附件 4。
五、應考資格
(一)應考年齡1. 飛航管制科別: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35歲以下(即民國75 年5月24日以後至民國92年9月3日以前出生者)。
2. 飛航諮詢、航空通信科別: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45歲以下
(即民國65年5月24日以後至民國92年9月3日以前出生者)。
3. 飛航檢查、適航檢查科別: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55歲以下
(即民國55年5月24日以後至民國92年9月3日以前出生者)。
4. 航務管理科別: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即民國92年9月3日以 前出生者)。
(二) 應考資格符合前揭年齡,並具附件 3 應考資格表所列應考資格,且無依 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得應本考試各該科別考試。
(三)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之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四)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之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前發現者,
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 予錄取。考試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格後發現者,
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及格證書。如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 察機關辦理(相關規定請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考選法規/公務人員考試 法規」項下查詢)。
六、應繳費用及文件
(一)報名費1. 第一試:新臺幣1,400元
2. 第二試(口試):新臺幣1,200元,第一試筆試錄取者,考選部將另函通 知繳費。
3. 有關報名費優待、繳款方式,請見第5頁「繳交報名費說明」。
(二)報名應繳表件
1. 報名履歷表1張:將國民身分證影本黏貼於報名履歷表正面指定處。
2. 照片電子檔:網路報名時須上傳最近1年內正面脫帽半身照片電子檔,
檔案大小須為1MB(1,024KB)以下,JPG 檔案。上傳照片格式調整操作說 明,請參閱附件13。
3. 應考人姓名中有屬罕見字者,須繳驗罕見字申請表;若有更改姓名者
,請檢附戶籍謄本。
4. 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1) 體格檢查表
➀本考試飛航管制科別應考人於報名時,應繳交試務機關指定之醫 療機構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表(附件5)。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依 規定期限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應第一試。
➁僑居國外之應考人,得在國外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但應經外 交部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
部授權機構驗證。
(2) 專業資歷證明文件
➀本考試飛航檢查科別應考人於報名時應繳驗經主管機關(交通部 民用航空局)審查合格之航空駕駛資歷證明(附件8),資歷證明 文件不合格或逾期未繳送者,不得應第一試。
➁本考試適航檢查科別應考人於報名時應繳驗經主管機關(交通部民 用航空局)審查合格之民用航空器維護簽證資歷證明(附件9),資 歷證明文件不合格或逾期未繳送者,不得應第一試。
➂報名時尚未取得專業資歷證明者,應申請准予附條件應考(請見六
、(三),第4頁)。
(3) 以學歷資格報考者,應繳驗畢業(學位)證書影本。
應屆畢業生報名時尚未取得畢業(學位)證書,應申請准予附條件應 考(請見六、(三),第4頁)。
(4) 以考試及格資格報考者,應繳驗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➀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或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 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3年或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➁所稱「及格滿3年」,係指自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 及格資格之日起,算至本考試舉行前一日止,即須於民國107年 9月3日以前取得考試及格資格。
(5) 以後備軍人軍階及軍職年資報考,應繳驗任官令及退伍令
曾任中尉以上3年之軍階及軍職年資,得報考未列舉限定畢業學院
、系、所學歷之類科。惟應具有相關職業證書、工作經驗或訓練,
始得報考之類科,依各該應考資格之規定。
(6) 進修補習學校畢業者,需繳驗畢業證書或資格證明書影本,結業證 書不採。
(7) 自學進修者,應繳驗教育主管機關核發之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書影 本。
(8) 非本國學歷報考者:
➀持外國學歷報考者,除須符合各類科應考資格之規定外,須繳驗 下列文件(其他詳細規定請參閱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a.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 驗證之畢業證書、在學歷年成績單之原文影本及中文譯本或 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b.內政部移民署出具之就學期間入出國日期證明書或在國外就 學期間入出境護照影本(須一併附繳護照中列載英文姓名、出 生日期等基本資料)。
➁持大陸地區學歷報考者,除須符合各類科應考資格之規定外,須 繳驗下列文件(其他詳細規定請參閱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a.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核可 之畢業證書。
b.教育部核定之學歷採認公文書(大學校院以上學校畢業者);
經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之學 歷採認公文書(高中職學校畢業者)。
➂持香港或澳門學歷報考者,除須符合各類科應考資格之規定外,
須繳驗下列文件(其他詳細規定請參閱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 辦法):
a.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民間機構驗證 之學歷證件。
b.內政部移民署出具之就學期間入出國日期證明書或在國外就 學期間入出境護照影本。
(三)申請准予附條件應考 1. 應屆畢業生
報名時尚未取得畢業證書,於「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
填具「准予附條件應考申請書」,檢附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或蓋有最後 一學期註冊戳記之學生證正、背面影本,連同報名表件於報名期間內 寄出申請。
(1) 畢業證書繕印之畢業日期須在110年9月3日以前或僅註明「110年9月
」,始符合應考資格規定。無法於此日期前取得畢業資格者,請勿 報考。
(2) 研究所應屆畢業生報考三等考試者,須以大學已畢業學歷報考,請勿 申請准予附條件應考。
2. 專業資歷證明
報名時尚未取得主管機關(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審查合格之航空駕駛資 歷證明或民用航空器維護簽證資歷證明者,檢附其他足資證明已向主管 機關申請之文件影本,並填具「准予附條件應考申請書」(附件10),
連同報名表件於報名期間內寄出申請。
3. 經同意「准予附條件應考」者,至遲須於本考試第一試舉行前一日 (110年9月3日)具備應考資格,畢業(學位)證書影本/專業資歷證明
,須於110年9月3日(星期五)前(郵戳為憑)繳驗,始符合應考資格 規定。逾期未繳驗或證明文件不合格者,依規定不具備應考資格,不 得應考,已應考之科目均不予計分,本部不另行通知,並不得申請退 費。所應補繳之應考資格證明文件,務請於證書右上角填寫應考等別
、科別、座號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以利查對。
(四)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申請權益維護措施
1. 須繳驗應考權益維護措施申請表、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2. 身心障礙者如需申請延長考試時間、以點字機、電腦、盲用電腦應試 或口述應試者,依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規定,應另檢 具本考試報名首日前 1 年內,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地區級 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專科醫師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正本(格式如附件 14)。
(五)特殊處境應考人(非身心障礙者)請求應考協助者
一般應考人如因懷孕、罹病、突發傷病、功能性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 試卷困難者,欲申請應考協助,請於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之基本 資料頁面,點選「特殊處境應考人請求應考協助」項目,進入申請頁面 以選填擬請求協助之事項,並依請求之協助事項,繳驗特殊處境應考人 請求協助事項申請表、醫院診斷證明書正本或孕婦健康手冊影本等證明 文件。
繳交報名費說明
1.報名費優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後備軍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之 應考人,得依身分資格分別繳交下列證明文件,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請擇一身分申請) (1)身心障礙者:請檢附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2)原住民族:請檢附戶籍謄本。
(3)後備軍人:請檢附志願役退伍令正、背面影本或榮民證影本。
(4)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請檢附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報名時有效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或核定公文)、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證明(或核定公文),前揭證明需載有應考人姓名者始得申請報名費 減半優待。
2.繳費方式
考試報名費採多元管道繳款,請在完成網路報名登錄作業後,使用信用卡/WebATM 繳費或 下載國家考試 APP 至 7-11、全家、萊爾富、美廉社、OK 繳費或自行下載列印繳款單,於 110 年 6 月 4 日(星期五)前,持繳款單透過郵局、便利商店、銀行、農漁會信用部或 ATM 轉帳等方式繳交報名費。所繳費用,除符合「考選部各項考試規費退費作業要點」規定之 情形外,概不得申請退還。如需進一步了解繳款方式,請參閱「國家考試報名費多元繳款 方式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3.應考人於報名規定期限內寄送報名表件後,如經本部通知補繳報名費者,請至郵局購買應 繳金額之「郵政匯票」(受款人:考選部),以掛號郵寄至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信封 上請書明寄件人姓名、地址、聯絡電話、補件編號及「110 年民航特考補費」,俾憑審查。
七、郵寄報名表件
(一)網路報名系統資料登錄完成後,請自行下載報名履歷表及報名專用信封 封面等表件(一律以白色 A4 紙張單面列印,其中報名專用信封封面請黏 貼於 B4 大小標準信封上),並核對各項表件內容正確性。
(二)各項報名表件詳細檢查無誤後,請按 1.報名履歷表、2.應考資格證明文 件、3.其他報名文件(視需要),依序由上而下整理齊全,用迴紋針夾於 右上角,平整裝入報名專用信封內,切勿摺疊(如圖所示),並於 110 年 6 月 4 日前以掛號郵寄。 3.其他報名文件 (視需要)
如准予附條件應考申請書、申請報名 費優待等證明文件
2.應考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畢業(學位)證書、成績單或學分證明
、考試及格證書等
(右 上角 用迴 紋針 夾妥
)
1.報名履歷表
(黏妥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八、補件程序
應考人如需補繳費件,承辦單位將主動通知。應考人於接獲通知後,應儘速 於限定之期日內,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傳送方式辦理補正,並請於上班 時間內,確認是否補正完成(聯絡電話:02-22369188 轉 3944、3258)。
(一)郵寄
請以限時掛號郵寄至「116203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考選部特種 考試司第一科收」,並請於信封上註明科別及補件編號(補件編號於通知 補件時將一併告知)。
(二)傳真
1. 補件資料空白處請書明補件編號及聯絡電話,以利資料不清晰時聯繫用。
2. 試務處傳真機24小時受理(傳真號碼:02-22361175)。
(三)電子郵件
1. 郵件信箱:exam110150@mail.moex.gov.tw 。 2. 郵件主旨請書明報考科別及補件編號。
貳、考試 一、考試方式
本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
(一)飛航管制科別:第一試為筆試及英語會話,第二試為口試(英語集體口試)。 (二)飛航諮詢、航空通信、航務管理科別:第一試為筆試及英語會話,第二
試為口試(個別口試)。
(三)飛航檢查、適航檢查科別: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英語個別口試)。
二、考試日期
(一)第一試筆試:110 年 9 月 4 日(星期六)至 9 月 5 日(星期日)。
(二)第一試英語會話:110 年 9 月 6 日(星期一)。
(三)第二試口試:預定於 110 年 12 月 19 日(星期日)舉行,實際舉行日期須 視本考試典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三、考試日程表
(一)各科別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詳見附件 2。
(二)本考試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可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考 試資訊/命題大綱/公務人員考試部分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項目下查詢
。
四、考試通知書
考試通知書一律由應考人自行下載列印,請於預定開放下載期間(110 年 8 月 20 日至 9 月 6 日) 至「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考試通知書 下載」以空白 A4 紙張 (勿使用回收紙張)列印。
五、試場分配
試場分配及應行公布事項,定於 110 年 9 月 3 日(星期五)在試區公布。應 試試區或試場,可於 110 年 8 月 20 日以後至「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 訊系統/試區查詢」項下查詢。
六、相關事宜
(一) 應考人應持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具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全民健康保險卡
、駕駛執照應試。
(二) 有關各科目試卡作答注意事項,請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作 答注意事項/試卷、試卡作答注意事項及範例」項下查閱。
(三) 試題註明得使用電子計算器時,應考人始得於該節考試時使用,且必須使 用公告核定之電子計算器。公告核定之電子計算器機型請至「考選部全球 資訊網/應考人專區/作答注意事項/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措施」項下查詢。
(四) 應考人應依試場規則規定應考。如有違規情事者,應依規定扣考、扣分,
其情節涉及刑責者,試務機關依職權逕向檢察或警察機關告發。
(五) 為維護公共利益,應考人如患有肺結核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傳染病者
,應於考試前通報考試承辦單位;另考試期間因 COVID-19(新冠肺炎)居家 隔離、居家檢疫及自主健康管理者,屬限制不得外出之高風險族群者,不 得應考,蓄意隱匿者,移送相關機關依法論處;並請應考人配合相關防疫 措施。
(六) 試題疑義
筆試考畢後試題疑義申請期限自 110 年 9 月 6 日至 9 月 10 日止。逾期或 應檢附上傳之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1.申請程序:請參閱「考選部全球資訊網/國家考試介紹/試題疑義申請程序」
。
2.操作說明:請參閱「考選部全球資訊網/便民服務/意見回饋/常見問答/網 路報名分類下查詢 13.線上申請試題疑義操作說明」。佐證資料圖檔內容 須清晰明確,傳送前請先行以小畫家或影像軟體於電腦上檢視呈現效果。
參、成績計算
一、本考試成績之計算及錄取標準,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口試規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規則辦理。
二、本考試各科別考試總成績之計算,飛航管制科別以第一試成績占百分之八 十,第二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之,其餘科別以第一試成績占百分 之九十,第二試成績占百分之十合併計算之。第一試成績之計算,以普通 科目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乘以賸餘百分比合併計算 之。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各項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 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 法進入第二位數。
三、應考人達各試錄取標準者,應予錄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錄取:
(一) 各試有任一科為零分。
(二) 第一試成績未滿 50 分,或第二試成績未滿 60 分。
(三) 第一試英語會話科目成績未滿 60 分。
(四) 飛航管制、飛航諮詢、航務管理科別英文科目成績未滿 60 分。
(五) 航空通信、飛航檢查、適航檢查科別英文科目成績未滿 50 分。
四、本考試第一試錄取人數按各科別需用名額酌增錄取名額進入第二試。第二 試按各科別需用名額決定正額錄取人員,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 員。
肆、榜示、複查成績及閱覽試卷 一、 榜示日期
(一)第一試預定 110 年 10 月 26 日(星期二)榜示,第二試口試預定 12 月 22 日(星期三)榜示,惟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考試典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二)成績通知一律由應考人自行下載列印,預定於榜示日開放下載,屆時請 至「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成績通知」下載列印。
二、 複查成績
(一)請於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登入「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 點選「申請複查成績」,填具相關資料,並依期限繳費(每科目新臺幣 50 元)。申請複查成績以 1 次為限。逾期申請或未依限繳費者,不予受理。
(二)複查成績結果,屆時將開放應考人於「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
」自行下載。
三、 閱覽試卷(限筆試部分)
(一)請於筆試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登入「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 統」,點選「申請閱覽試卷」,填具相關資料,並依限繳費(每科目新臺幣 100 元)。申請方式、操作說明、閱覽時間、證件查驗及禁止事項等相關 規定,均請參閱「考選部全球資訊網/國家考試介紹/閱覽試卷專區」。 (二)應考人閱覽試卷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1.冒名頂替。
2.抄寫、複印、攝影、讀誦錄音或其他各種複製行為。
3.隨身攜帶紙筆、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拍 攝或記錄功能之器材及設備或其他通訊器具。
4.窺視他人試卷影像檔(影本)或互相交談。
5.故意將試卷影像檔(影本)供他人窺視。
6.意圖撕毀或破壞試卷影本之行為或將試卷影本攜離閱覽場所。
7.意圖破壞或毀損閱覽場所之電腦設備。
8.吸菸、飲食、嚼食口香糖或檳榔、喧嘩、破壞環境整潔或其他妨礙他
人之行為。(三)應考人閱覽試卷時應受工作人員之指導及監督,如有違反前項各款規定 之一者,工作人員得當場中止其閱覽並禁止續閱。其涉及刑事責任者,
試務機關應依法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四、
複查成績及閱覽試卷,均依典試法及相關法規辦理。伍、體格檢查
一、 飛航管制科別
(一)本考試飛航管制科別應考人於報名時,應繳交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 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表(附件 5)。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依規定期限繳交體 格檢查表者,不得應第一試。
(二)本考試飛航管制科別應考人經第一試錄取者,應經體格複檢,體格複檢不 合格者,不得應第二試。其體格複檢除依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乙類體位 標準檢查外,並依飛航管制人員體格複檢標準表(附件 7)之規定辦理。體 格複檢時間將另行通知。
二、 本考試航務管理、飛航諮詢、航空通信、飛航檢查、適航檢查等科別,應 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繳交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所 出具之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依規定期限繳交體格檢查表者,
不得應第二試。
三、 各科別之體格檢查標準規定,詳見附件 6「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 體格檢查標準表」。
四、 依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辦法第 2 條規定,應考人之體格檢查,由下列醫 療機構辦理之:(一)公立醫院。(二)教學醫院。(三)直轄市及縣(市)衛生 局所屬各鄉(鎮、市、區)衛生所。(四)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所屬各 聯合門診中心。(五)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
陸、分配訓練、限制轉調及任用規定
一、分配訓練及限制轉調
(一)本考試錄取人員,應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 訓委員會核定,本考試及格,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依相關規 定分發任用。
(二)本考試飛航管制與航空通信科別錄取人員,於訓練期滿前,應通過航空 英語能力檢定;飛航管制科別錄取人員,於訓練期滿前,應通過學科與 術科檢定。未經檢定或未達合格標準者,訓練成績為不及格。
(三)本考試飛航管制科別錄取人員,至遲應於訓練期滿時符合航空人員體格 檢查標準;不合格者,訓練機關應函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廢止 其受訓資格。有關乙類體位標準請參閱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飛航管 制員為乙類體位)。
(四)本考試錄取人員如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4 條及第 5 條規定有關申請保留 受訓資格者或有訓練相關疑義者,請逕洽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五)本考試及格人員自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 3 年內不得轉調 原分發占缺任用機關(構)以外之機關(構),並須於交通部暨其所屬 機關(構)再服務 3 年,始得轉調上述機關(構)以外機關(構)任職。
二、 任用規定
(一)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情形
1.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2條第2項規定,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考 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配訓練或分發任用為公務人員
。 前 揭 「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 依 銓 敘 部 96 年 12 月 31 日 部 管 四 字 第 0962880186號函釋,係指受公務人員懲戒法撤職或休職處分,於一定 期間停止任用或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之情形。
2. 已屆限齡退休人員,即年滿65歲法定退休年齡者,各機關不得進用。
3. 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4.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設有戶籍未滿10年者。
(二)依國籍法第 20 條第 4 項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應 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 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
柒、查詢方式及相關訊息
一、 本考試應考資訊及相關附件,可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考試資訊(考試期日計畫表)∕考試代碼 110150」項下查詢。
二、 本部建置之 24 小時語音自動查詢系統業於 108 年 7 月 1 日正式上線,歡迎 多加利用,有關本考試常見問題查詢請撥:本部總機 02-22369188 按 0 進 入語音系統>按 3 進入特種考試>按 6 進入本項考試,語音將報讀常見議題 選項,再請依欲查詢內容進行選擇。
三、 應考人常詢問事項已整理在「考選部全球資訊網/便民服務/意見回饋/常見 問答」中,請多利用。
四、 應考人應確保所提供之電子郵件信箱、行動電話等通訊資料及設備正確無 誤且可正常使用,並適時查閱本考試之相關訊息。
五、 應考人報名後通訊地址、電子郵件或姓名如有變更,請填具「應考人變更地 址、電子郵件或姓名申請表」,以傳真、掛號或電子郵件函知考選部特種考 試司第一科更正。
六、 應考人若曾經擔任考選部題庫試題命題、審查工作者,務請於報名時以書 面函知考選部。
七、 考選部網站設置國家考試地震防災實地演練影片及相關訊息專區,請自行 上網參閱。
八、 考試承辦單位: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 聯絡電話:(02)22369188 分機 3944、3258 傳真號碼:(02)22361175
九、 網路報名資訊系統異常問題:考選部資訊管理處 聯絡電話:(02)22369188 分機 3288、3325 十、 考選部公共服務中心:(02)22369188 分機 3254
十一、 錄取人員分發、任用等事項:交通部民用航空局:(02)23496189
十二、 保留正額錄取資格及訓練事項: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02)82367115
(防災專區)
捌、相關附件
一、各科別及暫定需用名額表二、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三、應考資格表
四、各科別工作內容
五、飛航管制科別體格檢查表 六、體格檢查標準表
七、飛航管制人員體格複檢標準表 八、飛航檢查科別航空駕駛資歷證明
九、適航檢查科別民用航空器維護簽證資歷證明 十、准予附條件應考申請書(未及繳驗專業資歷證明) 十一、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十二、國家考試報名費多元繳款方式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十三、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調整相片操作說明
十四、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申請權益維護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十五、應考人變更地址、電子郵件或姓名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