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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試 別: 一般警察人員考試 等 別: 三等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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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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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一般警察 人 員 考 試 及 1 0 6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員、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

30140-30340 30540-30740

全一張

(正面)

考 試 別: 一般警察人員考試 等 別: 三等考試

類 科 別: 行政警察人員、外事警察人員(選試英語)、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

警察資訊管理人員、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 科 目: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 : 2 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接背面)

一、甲、乙相約,各帶酒菜在路邊涼亭小酌,不務正業的友人A,見狀湊過去白吃白喝,席 間A突然開口向甲借錢,甲稱沒錢,並譏A好吃懶做,A惱羞成怒,反激甲追隨乙工作,

窮困一生,甲憤而起身,揮拳打A,A提防不及,往後傾倒,後腦撞及石凳角尖,當場 倒地昏迷,乙見甲闖禍,叫甲先行離開,自己一人將A拖到涼亭角落棄置後,亦逃離現 場。不久,路人發現涼亭內之A,血流滿地,尚有呼吸,立刻電召救護車將A送醫,醫 院急救後,A仍告不治。檢察官據管區警員通報,到醫院相驗後,擇日命法醫師解剖屍 體,發現A腦幹神經斷裂,縱令受傷後即時送醫,亦不可能救活。試問甲、乙二人所為 如何論處?(25 分)

二、甲、乙二人共謀對鄰居老婦A詐取財物,由甲打電話予A,佯稱渠等因案遭通緝,需跑 路費,不得已綁架其孫B,要A在半小時內,準備新臺幣十萬元,在家門口等候,會有 人前往取款,只要A付款,B就會平安無事,如果報警,就撕票,隨即將電話交給乙,

由乙在電話中模仿B之聲調,高呼:「奶奶!救我!」。A情急之下,未發現騙局,但因 付不出贖款,又恐B受害,不得已報警,警員備妥內裝衛生紙之紙袋,充當贖金,交予 A佯裝付款,便衣刑警於甲、乙二人前來取款之際,將二人以現行犯逮捕。試問甲、乙 二人所為如何論處?(25 分)

三、甲、乙夙有怨隙,某日,甲與丙同行,偶遇乙及其友人丁,甲遭乙持刀砍傷,警察獲路 人報案前往現場,將甲等 4 人帶返警局處理並製作 4 人偵訊筆錄,甲未表示提出告訴,

警察機關乃將偵訊筆錄連同甲之診斷證明書及診療紀錄,以乙涉殺人未遂罪嫌移送偵 辦。檢察官傳喚 4 人,甲、丙到場,由甲以被害人身分未經具結敘述被害經過,丙則以 證人身分具結後作證,乙、丁則未到場,案經檢察官偵查終結,以乙涉殺人未遂罪嫌提 起公訴。第一審受命法官、審判長分別於準備程序、審判程序向檢察官、乙及其辯護人 概括詢以:「對於本案卷內各項證據(包括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之陳述)之證據能力,

有何意見?」檢察官、乙及其辯護人均答稱:「沒有意見,同意作為證據。」第一審認 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 5 第 1 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未再以證人身分傳喚並訊問甲、

丙、丁,採納甲、丙在警詢、檢察官訊問及丁在警詢時之陳述,論處乙殺人未遂罪刑。

乙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主張並指摘原判決有下列違法,試述是否有理由?

卷內證據(包括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之陳述)因其與第一審辯護人表示同意而得為證 據,應屬違法。(5 分)

甲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時以被害人身分所為之陳述,均未經具結,當然無證據能力。

(10 分)

丙已於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以證人身分具結並作證,丁則已在警詢時為陳述,核與刑 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 5 第 1 項規定要件不合,第一審適用該條項規定認有證據能力,

應屬違法。(10 分)

(2)

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一般警察 人 員 考 試 及 1 0 6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員、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

30140-30340 30540-30740

全一張

(背面)

考 試 別: 一般警察人員考試 等 別: 三等考試

類 科 別: 行政警察人員、外事警察人員(選試英語)、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

警察資訊管理人員、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 科 目: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四、甲為 A 鄉公所秘書,向承攬該鄉公共工程之 B 建設公司負責人乙要求賄賂新臺幣 100 萬元,乙授意工地主任丙向甲虛與期約,並指示丙將洽談過程以私密方式錄音存證,

乙嗣持甲、丙洽談之錄音帶向某偵查機關提出檢舉,並表示續行提出交款過程錄音 及錄影,乙遂指示丙完成錄音、錄影後,再提交偵查機關。嗣經檢察官以甲涉貪污 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項藉勢勒索財物未遂罪嫌,提起公訴。第一審 分別勘驗上揭錄音、錄影光碟,製作勘驗筆錄,審理結果,變更改論甲以同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賄賂罪刑。甲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理由謂:「藉勢勒索財物未遂」與「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賄賂」行為型態不 同且主觀犯意有別,原判決未就檢察官起訴之藉勢勒索財物未遂罪嫌為無罪諭知,

自屬違法。丙未經其同意,以私密方式取得之錄音、錄影,均係違法取得,勘驗 筆錄,則屬衍生之違法證據,採為論罪基礎,亦屬違法。試述:

第一審變更起訴法條,是否適法?(10 分)

第一審採納乙提供之錄音、錄影光碟及勘驗結果為證據,是否違法?(15 分)

附錄法條: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項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一億元以下罰金: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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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生皆一律參加筆試測驗,以總成績高低順序錄取(缺考或零分者不予錄取),並得視到考人數、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