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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輔導要點修正規定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一、為統籌規範公務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基 礎 訓 練 ( 以 下 簡 稱 本 訓 練 ) 輔 導 事 宜 , 強 化 輔 導 成 效 ,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一、為統籌規範各訓練 機 關( 構) 學校 辦 理 基礎 訓練 受訓 人 員 輔導 事宜 ,以 強 化 輔導 成效 ,特 訂 定本要點。
為資明確本要點之立法 目 的 , 爰 酌 作 文 字 修 正。
二、本訓練之輔導目的 如下:
(一)激發受訓人員之 團 隊 精 神 、 榮 譽 心 、 責 任 感 與 使 命感。
(二)輔導受訓人員發 揮 自 動 自 治 精 神 , 展 現 服 務 熱 忱。
(三)引導受訓人員參 與 研 習 , 充 實 初 任 公 務 人 員 應 有 知能。
三、輔導目的:
(一)培養受訓人員整 體 觀 念 及 團 隊 精 神 , 並 激 勵 其 榮 譽心與責任感。
(二)發揚自覺自動自 治之精神。
(三)輔導學業、充實 知 能 、 研 習 辦 事 程序與方法。
為期本要點規範內涵及 條文結構更臻明確,爰 將現行規定第三點移列 至 修 正 規 定 第 二 點 規 範,並配合本訓練之輔 導目標及實務需要,酌 作修正。
三、本訓練每班應置輔 導 員 一 人 , 助 理 輔 導 員 一 至 二 人 , 擔 任 受 訓 人 員 輔 導 工 作。
前項助理輔導員,由 國家文官學院(以下 簡稱文官學院)招募 志工擔任之。
二、輔導工作由訓練機 關 (構 )學 校輔 導 單 位策 劃, 視訓 練 需 要及 受訓 人員 編 組 情形 設 輔 導 人員 若 干人 , 承首 長、
副 首長 ,及 輔導 單 位 主管 之督 導 ,擔 任 受訓 人員 輔導 工 作。
一、點次調整。
二、配合國家文官學院 辦理基礎訓練輔導現 況及需要,明定每班 置輔導員及助理輔導 員之人數,以及招募 助理輔導員之規定,
俾資遵循。
四、輔導員及助理輔導 員 ( 以 下 簡 稱 輔 導 人 員 ) 擔 任 輔 導 工 作 前 , 應 參 加 文 官 學 院 辦 理 之 相 關 講 習,取得認證。
一、本點新增。
二、配合國家文官學院 辦理 基礎 訓練 輔導 現況 及需 要, 增列 有關 輔導 員與 助理 輔導 員擔 任輔 導工 作前 ,應 參加 相關 講習 並取 得認 證等 規定,俾資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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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訓練之輔導工作 重點如下:
(一)本質特性輔導:
1、品德方面:引導 受 訓 人 員 培 養 廉 正 、 忠 誠 、 責 任 感 、 榮 譽 心 及 團 隊精神等特質。
2、才能方面:協助 受 訓 人 員 學 習 表 達 、 反 應 、 創 意 、 判 斷 、 思 維 、 見 解 及 溝 通 等能力。
3、生活表現方面:
協 助 受 訓 人 員 養 成 生 活 規 律 、 服 儀 整 潔 、 談 吐 有 禮 、 合 群 及 關 懷 待人等習性。
(二)訓練課程輔導:
1、課程學習方面:
督 促 受 訓 人 員 準 時 參 與 各 項 課 程 , 按 時 繳 交 各 種 作 業 , 並 維 持 課堂秩序。
2、輔導紀錄方面:
觀 察 記 錄 受 訓 人 員 課 堂 表 現 , 並 得 協 助 授 課 講 座 辦 理 受 訓 人 員 之 考評事宜。
(三)身心適應輔導:
觀 察 受 訓 人 員 身 心 狀 況 , 並 審 酌 特 殊 事 由 及 需 要 , 適 時 予 以 關 心 及 必 要 之 協 助 ; 如 受 訓 人 員 發 生 偏 差 行 為 , 應 予 協 助 導 正 之。
四、輔導項目:
(一)本質特性輔導:
1、品德方面:培養 整 體 觀 念 及 團 隊 精 神 , 激 勵 其 榮 譽心與責任感。
2、才能方面:輔導 受 訓 人 員 擔 任 公 職 之 能 力 , 期 達 均衡發展。
3、生活方面:要求 受 訓 人 員 生 活 規 律 有 序 , 服 裝 內 務 保 持 整 潔 , 儀 態 言 行 端 莊 中 肯 , 養 成 合 群 習 性。
(二)學業輔導:
1、課業方面:輔導 受 訓 人 員 聽 課 、 研 討 、 心 得 寫 作 及 指 導 各 種 作 業。
2、專題討論:輔導 策 劃 討 論 事 項 、 提 示 討 論 資 料 , 掌 握 討 論 進 度 並 指導討論事宜。
一、點次調整。
二、配合公務人員考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辦 法 有 關 基 礎 訓 練 之 規 定 , 以 及 參 酌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成 績 考 核 要 點 第 二 點 有 關 基 礎 訓 練 成 績 考 核 之 內 涵 , 並 考 量 訓 練 執 行 實 況 , 酌 修 本 點 第 一 款 及 第 二 款 相 關文字。
三、新增第三款。為兼 顧 受 訓 人 員 身 心 之 適 應 , 輔 導 人 員 應 審 酌 受 訓 人 員 特 殊 事 由 及 需 要 , 適 時 予 以 關 心 及 必 要 之 協助,爰予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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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訓練之輔導要領 如下:
(一)加強受訓人員輔 導 考 核 及 生 活 教 育 , 遵 守 規 定 , 並 以 「 服 務 代 替 領 導 」 之 原 則 , 深 入 接 觸 受 訓 人 員 , 正 確 處 理 問 題。
(二)即時處理受訓人 員 生 活 設 施 之 維 護 與 各 項 意 見 反 映。
(三)堅守工作崗位,
注 意 平 日 言 行 , 持 續 加 強 本 身 之 學識。
(四)本公正、細心觀 察 , 對 受 訓 人 員 平 日 之 品 德 、 才 能 及 生 活 表 現 作 客 觀 之 記 錄 , 並 由 輔 導 員 予 以 考 核。
(五)對人、事、時、
地 、 物 之 記 載 , 應 力 求 確 實 , 俾 作 研 判 分 析 之 依 據。
五、輔導要領:
(一)輔導人員負責管 理 、 指 導 並 與 受 訓 人 員 共 同 生 活 , 加 強 輔 導 照 顧。
(二)輔導受訓人員推 選 自 治 幹 部 , 賦 予 任 務 , 並 督 導 執 行 , 建 議 獎 懲。
(三)加強受訓人員輔 導 考 核 及 生 活 教 育 , 遵 守 規 定 , 並 以 「 服 務 代 替 領 導 」 之 原 則 , 深 入 接 觸 受 訓 人 員 , 正 確 處 理 問 題。
(四)有關受訓人員生 活 設 施 之 維 護 與 各 項 意 見 反 映 及 處理。
(五)輔導人員應秉教 育 家 之 精 神 , 堅 守 工 作 崗 位 , 注 意 平 日 言 行 , 並 不 斷 加 強 本 身 之 學識。
(六)輔導人員應本公 正 客 觀 、 細 心 觀 察 、 對 受 訓 人 員 平 日 之 品 德 、 才 能 及 生 活 作 客 觀 之考核。
( 七 ) 輔 導 人 員 之 考 核 , 對 人 、 事 、 時 、 地 、 物 之 記 載 , 應 力 求 確 實 , 俾 作 研 判 分 析考評之依據。
一、點次調整。
二、本點第一款刪除。茲 以國家文官學院現行 作法,輔導人員於訓 練期間並無與受訓人 員共同生活之實,爰 予刪除,另配合酌作 文字修正,俾符實況 並臻明確。
三、本點第二款移列至第 七點規範。
七、輔導人員應輔導受 訓 人 員 推 選 自 治 幹 部 , 賦 予 任 務 , 並 督 導 執 行 , 建 議 獎 懲。
一、本點新增。
二、為期規範內涵及條 文結 構更 臻明 確,
爰將 前點 第二 款輔 導人 員 應輔 導受 訓 人員 推選 自治 幹部 等事 宜, 調整 至本 點單 獨規 定, 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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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
八、受訓人員有曠課、
輔 導 衝 突 事 件 、 自 殺 ( 傷 ) 事 件 或 其 他 足 以 影 響 訓 練 實 施 等 特 殊 異 常 情 事 , 輔 導 人 員 應 依 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即作成紀錄,
並 於 事 發 當 日 即 時 通 報 文 官 學 院。
(二)應以書面詳實記 錄 人 、 事 、 時 、 地 、 物 、 出
( 缺 ) 席 情 形 、 請 假 單 及 相 關 晤 談 紀 錄 等 相 關 事 證資料。
一、本點新增。
二、為利國家文官學院 掌握受訓人員學習 情形並適時處理,
爰增訂本點,俾資 遵循。
九、文官學院得派員至 辦 理本 訓練 之 各 機 關 (構 )學 校 瞭 解 輔 導情 形 及其 他相 關事項。
六、輔導講習及成效追 蹤評估:
(一)國家文官學院得 邀 請 各 受 委 訓 機 關 ( 構 ) 學 校 基 礎 訓 練 輔 導 人 員 參加講習。
(二)國家文官學院得 派 員 至 各 受 委 訓 機 關 ( 構 ) 學 校 瞭 解 基 礎 訓 練 輔 導情形。
一、點次變更,並於本 點末 段酌 作文 字修 正, 俾符 實務 彈性 運用。
二、茲考量輔導人員應 參加 國家 文官 學院 辦理 之講 習規 定,
已訂 定於 修正 規定 第三 點, 爰刪 除本 點第 一款 並酌 作文 字修正。
十 、 本 要 點 未 規 定 事 項 ,依 文 官學 院及 辦 理本 訓練 之 各 機 關 (構 )學 校之 規 定。
七 、 本 要 點 未 規 定 事 項 ,依 各 訓 練 機關
( 構 ) 學 校 之 規 定。
一、點次變更。
二、配合實務現況,酌 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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