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
中華民國 95 年 6 月 7 日台人(二)字第 0950080446C 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 96 年 2 月 5 日台人(二)字第 0960014243C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100 年 3 月 1 日臺人(二)字第 1000026115CC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101 年 2 月 20 日臺人(二)字第 1010012390C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7 日臺教師(一)字第 1040164935A 號令修正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校長及教師退休或離職後,仍從事 教育或學生輔導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奉獻教育,樹立教育人員退 而不休之典範,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以公私立學校已退休或離職之非現職校長、教師及軍訓教官 為選拔表揚對象。
三、教育奉獻獎之推薦條件,應具有下列事蹟之一:
(一)投入教育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著有具體績效,足為典範。
(二)投入學生輔導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著有具體績效,足為典範。
四、推薦及選拔方式:
(一)初審:
1.各機關學校及經許可設立之民間團體組織或基金會,於每年二 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前,向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提出推薦。
2.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受理推薦後,應組成初審評選工作小 組辦理初審作業,並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依下列表格所列 接受推薦名額,報本部辦理複審:
級別 包括縣市 接受推薦名額 一級
(人口數在二百萬人以上或學 校數達五百五十所以上)
新北市、臺北市、
臺中市、高雄市、
桃園市
五名或六名
二級
(人口數在一百萬人以上未滿 二百萬人或學校數在四百所以 上未滿五百五十所)
臺南市、彰化縣、
屏東縣
四名或五名
三級
(人口數在五十萬人以上未滿 一百萬人或學校數在二百五十 所以上未滿四百所)
苗栗縣、南投縣、
雲林縣、嘉義縣、
花蓮縣
三名或四名
四級
(人口數在十萬人以上未滿五 十萬人或學校數在一百所以上 未滿二百五十所)
宜蘭縣、新竹縣、
臺東縣、基隆市、
新竹市、嘉義市
二名或三名
五級
(人口數未滿十萬人或學校數 未滿一百所)
澎湖縣、金門縣、
連江縣
一名或二名
(二)複審:由本部邀集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評審小組,於 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完成複審。本部得委託機關學校或專業機 構辦理評選;必要時得進行面談或實地訪視。
五、教育奉獻獎之獲獎表揚人數,每年以不超過二十人為原則。
六、最近三年內曾獲本要點或本部其他相關規定獎勵者,不再受理推薦 或給獎。
七、教育奉獻獎之獲獎者於接受表揚前亡故時,得追頒之,並得由代表 受獎。
七之一、經遴薦獲獎人員,如有不實或舛錯者,應撤銷其資格,並追繳 獎勵金及相關獎勵。
八、本要點所需費用,由本部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