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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109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設置特聘教師實施計畫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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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109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設置特聘教師實施計畫

109年7月北市教綜字第1093062480號函頒

一、 緣起

根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104年1月出版之臺北市教師專 業發展研究案,提及教師生涯發展之研究,教師專業發展到「穩定」期或

「沉穩或保守」期(教學4至6年間),應發展具可重生性或可跳躍不同階段的 教師生涯發展(Fseeler,1992; Huberman,1992)。闡述了教師對於教學的熱 忱以及提升自我精進的重要性,並成為各國政府努力的方向。

參考美國及英國政府,近年對教師採取兩種方向,一是對教師就業力的 品質維持,即教師必須持續具有基本教學效能的知能;另一方向則是激勵教 師的尊榮獎勵,以提升教師發展力。如英國即有高階技能教師(Advanced Skills Teacher, Ast),係指具有教學技能與經驗,並提供本校與他校教師 學習之教師。藉由其自身教學品質和支援同儕的專業發展,約有5分之1的時 間需花在協助本校和他校同儕之專業成長。

歸納相關研究及文獻之探討,根基於教師專業社會學,支持教師仰賴專 業知能的交換,以形塑教師行業的價值;教師教學知能成為專業的資產及教 師專業知能的維護由證書來展現。另根基於教師學習心理學,支持教師透過 專業學習模式的轉變,促進其內在學習,且須有教師專業學習的系統網路來 鼓勵教師不斷精進。

結合市長新政均優質化高中職及推動實驗教育與創新教學,本局亦希建 立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教師激勵專業發展系統,以開展多元、卓越、創 新、前瞻的臺北新教育,爰本局特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設置特聘教師實施 計畫,希遴選優秀之教育人員,擔任特聘教師,激發創新與實現自我的角色 任務,以發揮校際教學輔導與教學結盟功能,發揮亮點課堂分享及觀摩效益,

促進各校專業師資流動,以協助各校發展創新及實驗課程。

二、 目標

(一) 促進校際資源分享與人才交流,提升學校辦學與教師教學品質。

(二) 多元媒合教師專長與學校需求,發展教學創新與實驗教育,促進學校優 質化、特色化及多元化。

(2)

2 三、 特聘教師任務

教師於申辦學校進行一學年之蹲點服務,與申辦學校教師共組合作團隊,

協作工作包含:

(一)進行創新、實驗或專長教學。

(二)發展活化、亮點與領先課程。

(三)研發教材與評量實作。

(四)進行教育研究與專案研究案。

四、 參與學校

(一)特聘教師原服務學校

1. 係指推薦教師且通過本局初審、複審及獲遴聘為正式特聘教師之原 服務學校。

2. 原服務學校得就特聘教師促進校際資源分享與人才交流,發揮教學 結盟功能等事項,提報校內課程教學發展補助計畫。

(二)方案申辦學校

1. 係指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發展學校課程教學,向本局申 辦各項課程教學實驗與創新計畫者。

2. 方案申辦學校得依各項計畫申請之需,選用特聘教師納入方案申請。

五、 辦理期程:109年8月1日至110年7月31日

六、 特聘教師遴聘:本要點所稱特聘教師係指本市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編制 內專任教師。

(一)特聘教師遴聘條件 1. 基本資格

(1) 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具備教學年資5年以上,任教該領 域相關科目至少2年。

(2) 具備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人員初階或教學輔導教師證書。

(3) 教學服務表現良好,具教學專業知能及工作熱忱者。

2. 專業資格:具備以下任一條件者

(1) 近5年曾獲師鐸獎、特殊優良教師、教學卓越獎、教師會 super 教師、power 教師、全國性課程與教學相關獎項者或其他特殊 優良表現及貢獻。

(2) 近5年具教育研究、創新課程發展能力,能提出具體佐證資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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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發表期刊論文、出版書籍、參與行動研究等)。

(3) 近5年曾參與本局教學輔導團,服務表現良好。

(4) 近5年曾指導學生參加全國性、全市性之競賽獲得優良成績。

(二)特聘教師遴聘標準

1. 專業素養:含教學創新與研究能力、課程發展與評量探究、教學視 導與評鑑能力等。

2. 學科素養:含學科知識、課程設計、公開授課、教材教法及學習評 量等。

3. 人格特質:待人親切熱忱、願意接近人群、善於溝通反思、具理性 思維且能團隊合作。

(三)候用特聘教師遴選作業,程序說明如下:

1. 初審:由學校依遴選條件推薦1至3位人選,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函 報本局進行書面審查(隨送隨審),申請相關表件(附件1至5)。

2. 複審:由本局組成遴選小組擇優錄取(必要時得舉行面試),經審查 通過者將增列置於本局候用特聘教師人才庫並公布各校。

七、方案申辦學校聘用特聘教師程序

(一)本市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向本局申請各項課程教學實驗及創新計畫,

均得就本局公告之候用特聘教師選用適宜學校計畫者,自行聯繫候用特 聘教師確認後完成媒合,納入方案之申請,於109年7月16日(星期四)前 檢具109學年度方案申請表(附件6)及經費概算表(附件7)函報本局審查。

(二)前揭方案向本局申請通過後,案內候用特聘教師由本局聘為特聘教師。

(三)每校申請以2名特聘教師為原則。

(四)每名特聘教師以服務至多2間學校為原則。

八、權利義務

(一)特聘教師原服務學校

1. 原服務學校及方案申辦學校於排課時應充分討論,優先安排特聘教 師課務,特聘教師至方案學校服務日應盡量避免排課。

2. 特聘教師採全時公假支援他校者,每週返校授課0至4節,其所遺課 務得聘用代理教師1名代理,相關人事費用由特聘教師原服務學校人 事經費項下支應;特聘教師採部分時間支援他校者,由本局補助原 校所需代課費用。

3. 特聘教師採部分時間支援他校者,支援1日減授課節數6節,支援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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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授課節數10節,支援3日減授課節數14節,以此類推,超過基本授 課節數者可支領超鐘點費用。

4. 為鼓勵原服務學校釋放人才,促進校際交流及教學結盟,本局補助 原服務學校提報校內課程教學發展計畫(附件8)及經費概算表(附件 9),至多補助10萬元。

(二)方案申辦學校

1. 原服務學校及方案申辦學校於排課時應充分討論,優先安排特聘教 師課務。

2. 方案申辦學校應善加利用特聘教師專長,發展學校教學創新與實驗 課程,亦得安排特聘教師於校內進行協同或示範教學。

3. 為鼓勵方案申辦學校,本局將視學校提出之整體申辦計畫需求,補 助方案申辦學校特聘教師配合款至多10萬元,用以發展教師社群、

教育研究、創新教學及實驗課程等。

4. 為了解本計畫實施成效,方案學校應於110年1月22日(星期五)前 提交第1學期成果報告、於110年7月2日(星期五)提交第2學期成 果報告(附件10)。

(三)特聘教師

1. 特聘教師於申辦學校蹲點服務時之授課時數不得超過上限規定。

2. 特聘教師於原服務學校及方案申辦學校之授課時數合計,超過基本 授節數部分得核實支領超鐘點費,惟不得再與其他類此計畫合併減 授節數。

3. 特聘教師至他校服務所需交通費核實編列,由原服務學校經費支 應。

4. 特聘教師授予證書,完成服務一學年且績效優良者核予小功1支,

以資鼓勵。

(四)候用特聘教師:當年度複審通過,為本局候用特聘教師者授證並核予嘉 獎1次。

九、本局每年定期邀請方案申辦學校、特聘教師及專家學者召開成效評估會 議,作為本局後續規劃及學校申辦審核之參據。

十、本案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十一、本計畫經簽奉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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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聘教師 推薦遴選資料審查表

姓 名 現職

學校 職稱

報名領域 □高中職□國中 □國小 專長領域:

審查項目 自我檢

核結果 學校收件審查結果 備註

1 報名表內容填寫完整,並完成填表

人簽章。 □合格 □合格 □不合格

2 服務學校同意書填寫完整,並經服

務學校校長同意簽章。 □合格 □合格 □不合格

3

教學設計一份,含與報名領域相關 之一堂課教學錄影及其教案,且錄 影檔案可開啟

□合格 □合格 □不合格

4

個人教學重要檔案資料依格式填 寫,以影本簡單裝訂,不超過10 頁,並提供一式兩份。

□合格 □合格 □不合格

5

特聘教師符合計畫第六點(一)特聘 教師遴聘條件(1)基本資格(2)專業 資格。

□合格 □合格 □不合格

□ 資格審查合格,請於規定 時間內參加面試。

資格審查不合格,請於 月 日 前 完 成 補 件 , 逾 時 不 候。

申請教師: (完成自我檢核後簽名) 學校審查人員: (完成收件審查後簽名) 附件1

(6)

6

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聘教師 申請報名表

姓 名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性 別 身分證字號

現職學校 職稱 最近

照片

(半身 通訊地址 2吋)

電子信箱 聯絡

電話

(公)

(宅)

(行動)

最高學歷

報名領域 1.學校別:□高中職□國中 □國小 2.領域:

五年內 重要經歷

相關經歷:

1.現職合格教師年資 年

2.曾任教報名領域相關科目年資 年 相關課程領導職務

□社群領導人 年

□領域召集人 年

□其他

行政職務簡述

專長 及五年內 獲獎紀錄

專長 五年內獲獎紀錄

日 期 年月日

申請教師簽章:

附件2

(7)

7

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聘教師 學校推薦表

姓名 學歷 經歷

*表格不夠請自行增列。

附件3

(8)

8

學校承辦人: 處室主任: 校長:

(9)

9

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聘教師 原服務學校同意書

茲同意本校 老師參與本市109學年度 學習領域特聘教師遴選。若通過遴選時,亦同 意其擔任特聘教師。

此 致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立同意書人:

(學校全銜)

校長

〈簽章〉

中華民國 109 年 月 日

附件4

(10)

10

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聘教師 推薦遴選個人教學重要檔案資料

一、教學理念:意指反思教學尋求專業成長、掌握教育新知以改進或創新教學、與學校同儕 合作形成教學夥伴關係、持續參與校內外專業進修成長等。請說明之,並可檢附佐證資 料。

二、創新表現:意指指導學生參賽、研發教材相關資料、公開授課紀錄、教學競賽得獎紀錄 等。請說明之,並可檢附佐證資料。

三、教育研究與推廣分享:意指著作發表、創新教學教案、行動研究、曾經參與或正在進行 的研究計畫、帶領校內外教學研究會議、研發教材、教法或教具、與校內外教師同儕分 享教學或專業工作心得等。請說明之,並可檢附佐證資料。

【請勿超過10頁】

附件5

(11)

11

臺北市109學年度設置特聘教師方案申請表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申請學校

辦理情況 □首次申請 □非首次申請(辦理學年度:________)

媒合特聘教師 方案名稱 蹲點時間 申請補助項目

(可複選)

□進行創新、實驗或專長教學 □發展活化、亮點與領先課程

□研發教材與評量實作 □進行教育研究與專案研究

方案目標

方案摘要

一、基本資料

全校班級數 全校學生人數

計畫主持人 業務承辦人

職稱姓名 教師社群

參與人員

電話 傳真 e-mail

實施期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學校現況分析

近二年學校推 動申辦方案項

附件6

(12)

12

目成果

三、學校資源條件 學校可資運用

之條件與資源 整合情形

四、辦理方案內容 1.前一學年度

辦理情形(首 次申辦免填)

2. 實 施 內 容

(針對申請補 助項目及特聘 教師服務內容 敘明具體推動 方式)

3.實施期程 請以甘特圖方式呈現:

4.推動策略及 相關配套措施

(包含教師社 群運作狀況)

(13)

13

5.成效評估

五、預期效益 預期效益

評估

方案之延續性 及發展性評估

六、其他 其他附件

參考資料

七、經費需求 總需求經費 新臺幣元整(應等同 A+B)

申請補助經費(A) 新臺幣元整

自籌經費(B) 新臺幣元整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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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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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全銜)

臺北市109學年度設置特聘教師實施計畫 方案學校經費概算表

109年度

款項目節

名稱及用途別 單位 數量 單價 預算數 內容說明

承辦人: 處室主任: 會計主任: 校長:

(學校全銜)

臺北市109學年度設置特聘教師實施計畫 方案學校經費概算表

款項目節

名稱及用途別 單位 數量 單價 預算數 內容說明

承辦人: 處室主任: 會計主任: 校長:

附件7

(16)

16

臺北市109學年度設置特聘教師原服務學校課程教學發展計畫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申請學校 特聘教師 至他校蹲點 時間

□全時支援 □部分支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計畫名稱 申請補助項 目(可單選 或複選)

□進行創新、實驗或專長教學 □發展活化、亮點與領先課程

□研發教材與評量實作 □進行教育研究與專案研究

計畫目標

計畫摘要

一、基本資料

全校班級數 全校學生人數

計畫主持人 業 務 承 辦 人

職稱姓名 其 他 參 與 人

電話 傳真 e-mail

實施期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辦理內容

附件8

(17)

17

1.實施內容

(針對申請 補助項目)

2.實施期程 請以甘特圖方式呈現:

3. 推 動 策 略 及 相 關 配 套 措施

4.成效評估

三、預期效益 預期效益評

四、其他 其他附件

參考資料

五、經費需求 總需求經費 新臺幣元整(應等同 A+B)

申請補助經費(A) 新臺幣元整

自籌經費(B) 新臺幣元整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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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全銜)

臺北市109學年度設置特聘教師實施計畫 特聘教師原服務學校經費概算表

109年度

款項目節

名稱及用途別 單位 數量 單價 預算數 內容說明

承辦人: 處室主任: 會計主任: 校長:

(學校全銜)

臺北市109學年度設置特聘教師實施計畫 特聘教師原服務學校經費概算表

110年度

款項目節

名稱及用途別 單位 數量 單價 預算數 內容說明

承辦人: 處室主任: 會計主任: 校長:

附件9

(19)

19

臺北市109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設置特聘教師實施計畫 第__學期成果報告

學校名稱

媒合特聘教師

方案名稱

計畫參與人員

實施內容

(特聘教師服務內容敘明具體推動項目)

成果與效益

(須包含方案實施項目之產出、教師及學生產生具體成效等)

其他補充說明

(請協助提供方案合作之圖片、照片等作為輔助說明)

(請核章)

承辦人: 承辦主任: 校長:

附件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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