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因應司法院釋字第六八四號解釋,專科以上學校處理學生事務 參考原則
一、 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大專校院(以下簡稱學校)因應司法 院釋字第 684 號解釋擴大學生得提起行政救濟之範圍,提升學生權利 保障,並維持校園行政運作和諧,特訂定本參考原則。
二、 基本原則:
(一) 學校應堅持在大學自治原則下,盡善大學法所定之教學研 究服務等任務,有關行政事務自治範圍,包括如下:
1. 在研究方面:舉凡與探討學問,發現真理有關者,諸如:
研究動機之形成,研究計畫之提出,研究人員之組成,研 究預算之籌措分配,研究成果之發表,研究設備之配置及 研究計畫之獎助及成果運用等(參見釋字第 380 號、第 450 號、第 563 號、第 626 號)。
2. 在教學學習方面:研究以外屬於教學與學習範疇之事項,
諸如課程設計、科目訂定、講授內容、學力評定、考試規 則、學生選擇科系與課程之自由,此方面包括:課程之計 畫與改善,師資之安排,學生校內考試評量之規定與執 行,學生修課規定與執行,入學資格之規定與執行及學生 畢業之學位授予等(參見釋字第 380 號、第 450 號、第 563 號、第 626 號)。
3. 在學生事務方面:大學應保障並輔導學生成立自治團體,
處理學生在校學習、生活與權益有關事項;並建立學生申 訴制度,以保障學生權益,如學生會組成;學生學籍之維 護撤銷及學生學則之制定與執行(含學生註冊、退學、休 學等)(參見釋字第 380 號、第 563 號)。
(二) 在大學自治範圍內之事項,如牽涉高度屬人性(如學生品 行考核、學業評量、教師升等前之學術能力評量等)、高 度科技性(如與環保、醫藥、電機有關之風險效率預估或 價值取捨等)及獨立專家委員會之決定,則屬大學之專業 判斷,應被予以尊重。但此專業判斷不得出於錯誤之事實
2
認定或不完全之資訊、法律概念涉及事實關係時其涵攝不 得有明顯錯誤、對法律概念之解釋不得明顯違背解釋法則 或牴觸既存之上位規範、不得違反不當聯結之禁止、不得 違反法定正當程序、不得違反法治國家應遵守之原理原則
(如平等原則、比例原則、信賴保護原則)。
(三) 學校為保障學生基本權利,應依憲法所訂基本權利保障及 參酌教育基本法之規範,對學生受教權、學習權、言論自 由權、平等權、人格發展權、財產權等權利及其救濟,應 予最大尊重並維護。
(四) 學校對涉及前項各類學生權利之作為或不作為,除本於大 學自治精神進行專業判斷,亦應持嚴謹程序進行,並注意 比例原則及程序正當性;學校為達教育目的所訂定之行為 準則,應於學則及獎懲規定內明確其範圍與內容;學校除 應建立申訴評議委員會,亦應建立意見反映管道,對學生 之請求,先行善盡教育及服務義務。
三、 建議作為:
為促進校園教育事務進行順暢,避免爭訟事件頻繁,影響學生學習及 校園和諧,建請學校應即審思如何在大學自主及專業判斷原則下,儘 量完整保障學生權利;爰請即全面審視校務運作實際狀況,並予改 進,就程序、實質及組織等面向,提供參考建議如下:
(一) 程序面:
1. 全面檢視、釐清並修正校內規定所涉及之學生基本權 利,若有限制,應敘明理由及清楚規範其限制內容,宜 予修正之校內規定至少應包括如下:
(1) 綜合校務面向:凡涉及學生個人生活、財產、行動等 權利事宜,如各校之場地借用規則、學校設備使用及 維護規定、校園停車管理規則、校園網路監控辦法、
圖書管理辦法、學生工讀及擔任助理資格限制、校園 刊物審查辦法、校內宗教活動管理、學生個人資料使 用辦法等。
(2) 教務面向:凡涉及學生個人學習權利事宜,如各校之 學則、研究生章程、學生選課辦法、學分抵免辦法、
3
修讀雙主修、輔系、轉系或暑修辦法、考試規則、成 績考核規定、獎學金審查辦法、實習課程規定等。
(3) 學務面向:凡涉及學生校園活動事宜,如各校之導師 制實施辦法、學生獎懲辦法、學生懲處轉換校園服務 辦法、學生申訴規則、學生宿舍管理辦法、學生社團 輔導辦法、校園資訊公告管理辦法等。
2. 訂定「處分前告知當事人並給予意見陳述機會」之規定,
以落實預警制度、避免爭端,並與學生充分溝通;處分 後,應以書面或其他方式告知學生相應之救濟途徑。
3. 建立專業判斷及客觀檢驗程序,即對學生所為之處分在 程序上應於事前、事中及事後踐行正當程序;在形式上 應於法有據、清楚明確並記明理由;在判斷上應注意教 育目的之達成及避免不當聯結情事。同時,當學生對處 分有所疑義時,學校應針對專業判斷流程逐一審查,以 追求處分之正當性。
4. 檢視並修正學校獎懲規定,應釐清各類行為處分要件及 予學生合理陳述意見機會;並配合釋字第 684 號解釋,
行政救濟不受限於退學或類似身分改變之處分,宜請修 正申訴程序,以銜接訴願及行政訴訟之規定。
(二) 實質面:
1. 有關教師專業判斷事宜,如課堂處分、成績評定、論文 指導等,請教師注意比例原則、誠信原則及不當聯結禁 止原則,並宜記錄專業判斷之內容;同時,宜透過導師 制度之落實或洽談時間之提供,增進與學生間之溝通。
2. 有關校務行政運作事宜,如校規之擬定、執行及申訴,
宜請行政人員充分了解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規對程序正 義之重要性,處分前務必踐行必要之程序,以公平公開 方式處理相關作為,並儘量提升行政資訊透明度。
(三) 組織面:
1. 學生權利救濟業回歸法制面,建請各校應成立常設性法規 小組,聘請法律實務專業人士,檢視校內各項規定完整性 及提供校方法律訴訟之建議。
4
2. 學生權利申訴將皆得進入行政救濟範圍,建請校內申訴評 議委員會之組成,宜納入法律實務專業人士、學生及社會 代表,容納多元及專業意見。
3. 為充分與學生溝通,避免不必要之訴訟負擔,建請成立有 效之學生意見反映管道,並指定專責單位專人辦理,並予 學生適當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