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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因應天然災害緊急救濟民生物資儲存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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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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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因應天然災害緊急救濟民生物資儲存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 100 年 3 月 16 日高市府四維社救助字第 1000026071 號 函訂頒,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高市府社救助字第 10240740500 號函 修正名稱及全文(原名稱:高雄市政府因應天然災害緊急救濟糧 食及民生用品儲存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為建立儲存作業機制,確保緊急救濟民生物資(以下簡稱救濟物 資)之供應,以避免本市市民於天然災害發生後,生活陷入困境,

特訂定本要點。

二、救濟物資之儲存作業,由本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辦理。

三、每年儲備之物資存量至少應包含本市轄區內保全對象之人口數 量。

區公所應依實際安全存量辦理儲存作業,並將作業成果報本府備 查。

四、區公所應依據轄內天然災害潛勢區域及危險區域交通特性,依下 列規定區分為三級儲存標準,預存各項救濟物資:

(一)離島、山地及孤立地區:其交通靠船舶、飛機或主要出入 交通幹道易因山崩、土石流等致交通中斷,無其他替代道 路者,救濟物資以二十一日份為安全存量。

(二)農村及偏遠地區:災害發生後,考量主要公共設施如道路、

水電等之搶通復原所需時間,救濟物資以七日份為安全存 量。

(三)都會及半都會地區:因交通便利、物資運補迅速,其安全 存量應以二日份之非食品類之民生物資為主,並輔以簽訂 開口契約或物資供應協定提供之。

運用開口契約輔助相關民生物資備災者,應於契約內明定廠商不 得以其因位於受災區內而影響履約責任。

五、救濟物資之供應原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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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米:每人每日以零點四公斤計算,依當地人口實際需求 數核計。

(二)飲用水:每人每日以四公升計算,依當地人口實際需求數 核計。

(三)照明設備、電池等民生物資,由區公所視實際需要酌量購 置。

(四)其他糧食或民生用品,由區公所視實際需要酌量購置。

六、救濟物資之取得來源如下:

(一)本府依災害防救法或社會救助法所準備災區災民膳食口 糧、飲用水及生活必需品等物資。

(二)依開口契約及物資供應協定所取得之物資。

(三)災害發生時民間所捐贈之物資。

七、救濟物資之購置、儲存管理及逾期處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區公所應指定專人負責救濟物資之購置及儲存管理,並應 於每年一、四、七及十月定期盤點並檢查保存期限。

(二)區公所應於救濟物資安全使用期限屆滿前完成盤點,並得 以下列方式處理:

1、公開拍賣,其拍賣所得作為補充購置費用。

2、轉送低收入戶等弱勢族群或社會福利機構。

(三)逾期或損壞物資之處理依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救濟物資之購置、定期盤點、拍賣、轉送及逾期或損壞處理 等作業,區公所應製作成果報告,並於作業結束後二週內報本府 備查。

八、救濟物資之配發規定如下:

(一)平時由區公所指定專人將救濟物資分送至各易致災地區之 固定地點存放並負責配發。

(二)遇有重大天然災害時,各區公所得授權由當地里長、指定 團體或特定人士協助指揮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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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道路中斷,無法即時搶通時,其嗣後補充或民間捐贈物資 比照第五點所定供應原則發放,所需救濟物資數量,由區 公所視災區狀況決定。

前項配發人員由區公所造冊管理,並繕造具領清冊報本府備查。

九、本府社會局每年應定期督導區公所辦理救濟物資儲存作業。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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