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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函
地址:臺北巿濟南路一段2-2號10樓 傳真:02-2397-1793
承辦人:賴玫蒨
電話:(02)23979298#656
E-Mail:meichien@dgpa.gov.tw
受文者:臺南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總處給字第10500333012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為提供公教員工及其親屬合適的高齡保險方案,經辦理「
105年至108年全國公教員工及其親屬長期照顧保險方案」
徵選,業錄選推介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國泰人壽)所提送之「守護公教團體長期照顧健康保險」及
「守護公教長期照顧健康保險」2方案,請查照轉知所屬 參考運用。
說明:
一、本案依本總處訂定之「友善家庭-公教員工福利服務措施 推動方案」,公開徵選國內保險公司提供合適之高齡保險 方案。經徵選結果,旨揭2方案符合徵選標準,爰予錄選 推介,並依徵選公告規定推介予全國公教員工參考。
二、旨揭2方案相關內容如下:
(一)辦理期間:自105年2月22日0時起,至108年2月21日24 時止,期間3年。
(二)適用對象: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私立學校及公營事業 機構員工及其配偶、父母(含配偶之父母)。
(三)年齡限制及繳費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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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守護公教團體長期照顧健康保險:15歲至80歲,繳費 年期為1年(不保證續保)。
2、守護公教長期照顧健康保險:繳費年期共分為10、15
、20年期,其中10年期最高投保年齡為80歲、15年期 為75歲、20年期為70歲。
(四)保險費:
1、守護公教團體長期照顧健康保險:
(1)A計畫(僅限員工本人):年繳新臺幣(以下同)3,000 元。
(2)B計畫(員工及眷屬):員工年繳1,500元、配偶年繳 2,600元、父母年繳25,000元。
(3)特別承保規範:B計畫須公教員工本人有投保該項 保險方案者,其配偶及父母(含配偶之父母)才能投 保。
2、守護公教長期照顧健康保險:視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
、性別、投保金額、繳費年期等因素,而有不同費率 設計。
(五)保險期間:
1、守護公教團體長期照顧健康保險:1年期。
2、守護公教長期照顧健康保險:至99歲。
(六)保險給付內容:
1、守護公教團體長期照顧健康保險:
(1)A計畫(僅限員工本人):長照復健保險金(12萬,限 1次)、長期照顧保險金 (每月2萬,限192次)。
(2)B計畫(員工及眷屬):長照復健保險金(6萬,限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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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保險金 (每月1萬,限192次)。
2、守護公教長期照顧健康保險:長照復健保險金(1次給 付6倍保額)、長期照顧保險金 (每月給付1倍保額,
最多192次)、豁免保險費(長照狀態或1~6級殘)。
三、旨揭2方案相關資訊,登載於本總處公務福利e化平台(htt p://eserver.dgpa.gov.tw)及國泰人壽服務網站專區(ht tps://www.cathaylife.com.tw/life/web/ext/pages/pro duct/insurance/insuranceProduct/publicEmployee/ind ex.html),如需進一步瞭解方案相關內容,請電洽國泰 人壽,洽詢電話0800-036599。
正本:總統府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
國家安全會議、中央研究院、國史館、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 員會、臺灣高等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 院、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學院、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計部
、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含行政院秘書長,不含行政院人事行政 總處)、臺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
、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本: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室 2016-02-22
11:0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