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選用注意事項
107年 4 月 27 日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70037601B 號令訂定發布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為協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 府)輔導主管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學校),依國民教育法(以 下簡稱本法)第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公開選用教科圖書,特訂定本注意事 項。
二、學校選用教科圖書,應以因應學習需要、提升教學效果及達成教學目標為 目的,本於民主參與、公開、公正之原則,擬訂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 實施。
三、地方政府應輔導學校擬訂前點辦法;學校教科圖書選用成員應包括各處、
室主任、組長、學年主任、領域召集人、任教各該科(領域)之教師及家長 會代表。
擔任教科圖書出版業者相關職務、諮詢委員或參與試用之人員,不得擔任 前項選用成員;教育部依本法第八條之二第一項聘任之教科圖書審定委員 會委員,不包括在內。
四、地方政府輔導學校選用教科圖書,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選用之教科圖書(若為教育部辦理審定之領域),以教育部審定,且審定 執照未逾有效期間者為限。教科圖書隨附之教具、教學媒體及其他相關 物品,不得納入評選項目。
(二)明定選用版本順位。
(三)同一學年度同一領域,除語文領域外,應採用同一版本。同一學習階段,
以採同一版本為原則;未選用同一版本者,應考量學生學習之延續性及 銜接必要性。
(四)有特殊需求或依前款規定選用教科圖書有困難者,應敘明理由,並考量 教材銜接問題,編撰銜接教材及安排銜接教學時間與銜接補救措施等,
報所屬地方政府備查。
五、地方政府輔導學校選用教科圖書之時間及程序如下:
(一)學校應於每年五月三十日前選用為原則,並於選用一個月前,公告選用 程序及時間表。
(二)蒐集各領域經審定之教科圖書,並於指定場所公開陳列。
(三)取得教科圖書出版業者出具遵守「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國民中小學教科 書銷售行為之規範說明」之書面聲明。
(四)設計教科圖書評選表,以利選用成員評選。
(五)選用成員選用過程及評選決議,應作成紀錄,經校長核定後公告,並建 檔保存至少二十年。
六、地方政府應輔導學校每學年度召開教科圖書選用檢討會議,作
為次學年度選用教科圖書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