仝立合約字人曾連才曾炳輝有共業土地於苗栗二堡圳頭
庄計拾弍筆因各人出贌之都合二比商議抽踏祭祀公業以
外作弍人分管或自作或出贌庶免遠住者分租多寡之弊
分定之後各自整頓租額多寡乃憑人之幸福不得爭長競
短致傷祖宗之譽此乃二比甘愿各無反悔恐口不憑仝立合
約自壹樣弍紙各執壹紙為炤
分管列明
一曾連才分定應得之額于左
苗栗二堡圳頭庄四壹六番田弍分四厘五毛又分得仝庄四弍叁番
田九分六厘壹毛之壹部係七分之叁此壹部之界址東至炳輝分得
毗連岸埋石為界西至山溝為界南至山溝為界連中大肚南向
頭坵起叁坵透北與炳輝毗連岸埋石為界又仝庄四壹九番建物
敷地壹分六厘六毛仝庄四弍0 番建物敷地五厘四毛仝庄四弍弍番池沼
四厘四毛五絲仝庄四弍四番池沼九厘及四壹九番地上設置家屋壹
座此四筆之土地及家屋應得弍分之壹批照
二曾炳輝分定應得之額于左
苗栗二堡圳頭庄四弍叁番田九分六厘壹毛之壹部係七分之四此
壹部之界址東至山消水溝為界西至連才分得毗連岸埋石為界
南至連才分得叁坵毗連岸埋石直透鵝山為界北至溝為界又仝
庄四壹九番建物敷地壹分六厘六毛仝庄四弍
0 番建物敷地五厘四
毛仝庄四弍弍番池沼四厘四毛五絲仝庄四弍四番池沼九厘及四
壹九番地上設置家屋壹座此四筆之土地及家屋應得弍分之壹
三抽踏共有祭祀公業列明于左
苗栗弍堡圳頭庄四壹弍番田八厘四毛五絲仝所四百拾叁番畑壹
分四厘四毛仝所四壹四番畑六厘仝所四壹五番畑叁厘五毛仝所四壹
七番山林壹分壹厘五毛仝所四壹八番畑壹分叁毛五絲此六筆之土
地係作共有不按租稅議定踏作祭祀公業之費若連才炳輝皆在
圳頭庄居住則弍人輪流收租祭祀或炳輝元在他方居住者將此
公業全部交付連才耕作每年收穫抵作祭祀之費坟墓祭掃
祖先香位皆耕作者支理日後不得言及有餘或不足之事
再批明共有家屋壹座炳輝之持分額應當自己居住或與畑人
居住倘炳輝在外方畑人不免居住者應無稅交與連才居住
不得出稅他人但居住者家屋修繕及保護不得度外批照
再批明池沼弍口弍人均分流用若要通流水路不論誰人之土地便
可開設水溝各不得阻擋池沼有毀壞亦弍人負担修理批炤
又批明圳頭庄有公共保管林壹處前申告係用曾連才私己之
名義確實係曾連才及曾炳輝弍人共有之業今虽拂下
申請僅用連才個人之名目日後拂下確定必要持分弍分之壹
贈與炳輝不敢私有但保管料及拂下料係弍人均分批炤
再批明未拂下之保管林中有近各人分管之隣地若各自開墾
成田日後拂下要分割各附近開墾地應歸附近開墾者分得批炤
大正七年拾壹月弍拾九日
仝立合約字人
曾連才 仝
上 曾炳輝 立會人炳輝之母
曾氏双妹 立會公親
林水福 代筆人
古金榜
以下餘白